视同销售应按同期销售价或账媔余值计算缴纳增值税。
能不能说一下相关法律依据或政策是什么啊感激不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视同销售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朤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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