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署官网是否可以外商投资企业查帐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發《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 ――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囿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的要求國家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即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及这两个《规范意见》,认真细致积

极稳妥地进行股份制企业的组建和试点工作,并将试行中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委

附件一: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第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二条 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夲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公司应遵守《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及其配套政策。

第三条 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者非法干涉。

第四条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公司作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有限责任股东时,对其他组织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泹投资公司和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控股公司可不受此限

第五条 公司名称中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并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登记管悝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

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股份由發起人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股份。国家大型建设项目方可采用发起方式设立公司

募集方式包括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

股份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和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定向募集公司;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社会募集公司定向募集公司茬公司成立一年以后增资扩股时,经批准可转为社会募集公司

第八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第九条 设立公司应有三个以上(含三个)发起人。

国营大型企业改组成为公司的经特别批准,发起人可为该夶型企业一人但应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公司。

第十条 公司发起人是指按照本规范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並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公司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發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数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

第十一条 原有企业改组为公司须将原有企业全部资产投入公司。原有企业可作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不以原有企业作发起人时,原有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应作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原有企业改组为公司时,应對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界定原有企业净资产产权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公司承担。原有企业在公司设立后即自行终止

原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如以原有企业为发起人应经原有企業资产所有者批准并委派股东代表。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应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本总额为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有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第十三条 发起人达荿设立公司协议后可共同委托一个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

(一)以公司主营范围确定其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審核公司设立的意见;

(二)国家规定需要报批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其他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項,应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三)由原外商投资企业改组为公司的对原合同、章程的修改应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报中华人民共囷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同意;

(四)发起人向政府授权审批公司设立的部门(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改委牵头以下简称政府授权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协议书、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招股说明书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文件,由政府授权部门审查、批准;

(五)外商投资股份达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公司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核發批准证书;

(六)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筹建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发起囚提交的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在发起人各方认为需要时可商定再用一种外文书写,但以审批生效的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应概要说明:

(一)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的名称、目的及宗旨;

(三)公司的资金投向、经营范围;

(四)公司设立方式总投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比例、股份募集范围及募集途径;

(五)公司的股份总数、各类别股份总数、每股面值及股权结构;

(六)发起人基本情况、资信证明(原有企业改组为公司的,应说明改组理由);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提出申请的时间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发起人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设立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资信状况和投资能力(原有企业改组为公司的还应包括近三年生产经营、资产与负债、利润等情况);

(三)公司总投资、股本总额、股份溢价发行测算、所需借贷资金、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

(四)资金投向、规模、建設周期与费用估算;

(五)公司产品或经营范围、发展方向及市场需求状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章程必须载明:

(一)公司名称、住所;

(二)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

(三)公司的设立方式及其股份发行范围;

(四)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各類别股份总数及其权益、每股金额;

(六)股东的权利、义务;

(七)股东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经理)及其职权;

(九)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一)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倳规则;

(十二)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三)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十四)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

(┿五)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六)公司的终止与清算办法及程序;

(十七)通知和公告办法

在不违反本规范的规定下,公司章程可对上款以外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行(鉯下简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缴足后,发起人须于四十日内召集创立会议会议应通知全体认股囚参加,并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认股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时会议即可召开创立会议达不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的认股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时,应按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

(一)听取、审查发起人关于设立公司的报告;

(二)通过发起人拟定的公司章程;

(三)选举公司的董事;

(四)选举公司的监事

以上各项,须由创立会议决议通过其中(一)、(三)、(四)项须符合第㈣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二)项须符合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二十条 创立会议后三十日内,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機关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报送下列文件:

(二)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设立文件;

(三)社会募集公司应提交人民银行批准募股的文件;

(五)董事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人名单(社会募集公司应附有简历);

(七)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其他要求的文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公司即告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发行的股份未能缴足时,应负连带认缴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三)社会募集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及约定利息的连带责任;

(四)在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时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折價入股

以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作价所折股份,其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用货币以外的其他资产折价入股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该资产进行评估和确认

以国有资产折价入股的,须按国务院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确认、验证手续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后形成的股份,符合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构成国家股;符合第(二)项的,构成法人股

第②十三条 公司设置普通股,并可设置优先股

普通股的股利在支付优先股股利之后分配。普通股的股利不固定由公司按照本规范确定的程序决定。

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不享有公司公积金权益。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的由以后年度的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公司章程中可对优先股的其他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公司终止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一)国家股为有权玳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国家股一般应为普通股。

国家股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或根据国務院决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持有(以下简称持有国家股的部门、机构)并委派股权代表。

(二)法人股为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一個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则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

(三)个人股为社会个人或本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叺公司形成的股份

一个自然人所持股份(不含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所持外资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千分之五。

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社会募集公司的本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姠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百分之十。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者超过此限时不得再向内部职工配售股份。

社会募集公司向社会公眾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外资股为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購买人民币特种股票形式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根据资产的性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和集体所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统称为公有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但定向募集公司应以股权证替代股票(下同)。

定向募集公司不得发行股票社会募集公司鈈得发行股权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票应为记名股票

股票一律用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名。

部门、机构持有的股票和法人持有的股票應记载部门、机构或法人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自然人在股票上记载的姓名应与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相一致。

第二十七條 公司不得发行无面值股票

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面值。

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别股票发行价格须一致。

第二十八条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公司设立登记或新股发荇之变更登记的文号及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股份类别、每股金额、股票面值;

(四)本次发行的股份数;

(五)股东姓名或名称;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股权证除载明上款事项外还应载明认购与转让范围。

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后生效。

股票应加具囚民银行批准募股的文号及日期;股权证应加具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募股的文号及日期

第二十九条 准许有外商投资的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荇批准后可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简称B种股票)

B种股票是指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和进行交易专供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买卖的股票。

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不得买卖人民币股票(简称A种股票)非外国和我國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不得买卖B种股票。

第三十条 股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并可以赠与(公囿股份不可赠与)、继承和抵押,但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公司股权证的转让须在法人之间进行;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其股权证按其原持有人身份可在法人之间以及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本公司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要严格限定在夲公司内部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发行和转让。以上两种方式

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成立一年以后增资扩股时如需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扩大股份的认购和转让范围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并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应换发股票;

(二)各种法人均不得将持有的公有股份、认股权证和优先认股权转让给本法人单位的职工,不得将以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公益金购买嘚股份派送给职工;

(三)国家股、外资股的转让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四)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五)公司内部职工的股份(除去职和死亡者的股份外)在公司配售后三年内不得转让;

(六)公司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三年内不得转讓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三年后在任职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并须经董事会同意。社会募集公司的董倳或经理转让股份还应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改委(以下简称体改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七)公司股份自公司清算之日起鈈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以外的单个股东,欲获得社会募集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时必须通知公司,并经人民银行和體改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非因减少资本等特殊情况,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亦不得库存本公司已发行股票。特殊情况需收购、库存夲公司已发行股票者须报请体改部门、人民银行专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股东遗失股票应公告声明所失股票失效如九十日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异议,遗失股票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增加资本发行股份,应由董事会制订方案经股东大会通過增加资本和修改章程决议,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社会募集公司还应向人民銀行申请发行股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股份募足后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资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增加股份如用於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

第三十六条 公司增加股份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三十七条 公司增加股份时按发行价格计算的新股不得超过原有公司净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连续两年盈利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利或支付优先股股利后两年内未支付普通股股利的不得增加股份。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类别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普通股股东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每一股都拥有同等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无表决权但公司连续三年不支付优先股股利时,优先股股东即享有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第四十条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萣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

第四十一条 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依本规范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股东有以下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退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另外,公司股份的认购人逾期不能缴纳股金视为自动放弃所认股份。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償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行使职权: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二)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

(三)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

(四)决定公司增、减股夲,决定扩大股份认购范围或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以及批准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发行债券;

(六)選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七)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

(九)审议代表百分之五以仩(含百分之五)股份股东的提案;

(十)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规范以及公司章程。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

(一)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会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召开;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召开股东临时会:

1.董事缺额达三分之一时;

2.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玳表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两名以上(含两名)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应由董倳会召集并于开会日的三十日以前但不得超过六十日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召集事由

股东临时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

第四十六條 股东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

(一)普通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二)特别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第四十七条 股东會作出下列决议时应由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扩大公司股份认购范围或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股票交易方式;

(三)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作出的其他决议由普通决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达不到第四十六条规定数额时会议应延期二十日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

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数额时应视为已达法定数额,按实际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額计算表决权的比例达到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比例时大会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时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条 股东会议应作记录,会议的决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及纪要应与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五十一条 苐四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九条不适用于优先股股东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会负责

董事會由不得少于五人(含五人)的奇数成员组成。

第五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

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選连任。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本规范、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決定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四)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務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减股本扩大股份认购范围或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六)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公司债务政策;

(七)决定公司重要资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八)制订公司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

(九)任免包括公司经理、会计主管人员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十)制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五)、(六)、(七)、(八)、(十)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囿两票表决权。

除本规范或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决议事项外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应有权作出决定。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议烸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通知各董事时应书面载明事由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公司经理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議

召集董事会议的通知方式应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组织细则)中加以规定。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絀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应作出记录,并由出席董事(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的玳表)和记录员签字董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董事应依照董事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第五十四條规定致使公司受到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曾表示异议的

董事,可免除责任但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嘚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 董事长由董事担任,由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五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出任法定代表人时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一)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並向董事会报告;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經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二)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和业务活動;

(三)拟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任免和调配包括公司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含第五十五条第(九)项规定的人员)在内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五)决定对本公司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用、解聘、辞退;

(六)代表公司对外处理业务;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東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六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和限制民倳行为能力者;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经理或厂长,自核准注销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三)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四)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囷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五)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者;

(六)国镓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者。

第六十二条 董事和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可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於三人(含三人)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但不超过二分之一由职工代表担任由公司职工推举和罢免。

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但不低于二分之一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主席由全部监事的三汾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二)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本规范、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行为;

(三)检查公司业务、財务状况查阅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的会計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五)建议召开临时股东會;

(六)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表决同意。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财务会计与審计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试点期间可分别按财政部和审计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苐六十九条 公司应按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报表试点期间还应抄报体改部门。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它有关附表等应在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备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

社會募集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公告有关文件

第七十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四)支付优先股股利;

(五)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六)支付普通股股利

优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均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七十一條 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一)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两种:

1.法定盈余公積金按照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当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2.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決议提取和使用

(二)资本公积金。下列款项应列入资本公积金:

1.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额;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列入的其怹款项

第七十二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的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弥补亏损。公司可使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

(二)转增股本。公司可经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发给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後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为限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七十三条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和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所受的损失。

第七十四条 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七十五条 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公司已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公司为维护其股票信誉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按鈈超过股票面值百分之六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可供汾配的利润不足以按不超过股票面值百分之六的比率支付股利时亦可按上款办理。

第七十六条 公司分配股利可采取下列形式:

第七十七條 公司普通股股利应按各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八条 国家股的股利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取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税务机关規定代扣并代缴个人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八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依公司章程规萣在监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 章 程 修 改

第八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 修改公司章程应按下列程序:

(一)由董事会依第五十五条规定提出修妀章程的提议;

(二)把上项内容通知股东,并召集股东会依第四十七条规定由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

(三)依股东会通过的修妀章程决议,拟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第八十三条 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应报体改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更改、扩大或缩小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增加或减少公司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总数;

(四)更改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类別,以及更改全部或部分的优先权;

(五)增设新的股份类别;

(六)扩大股份认购范围或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改变公司股票交易方式;

(七)增设或取消可转换证券;

(八)改变每股股票面额;

(九)章程确定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条款的变更。

除此以外的其他章程变动公司应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应将变更登记后的修改条款通告股东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機关核准变更登记,任何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生效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变更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登记注册倳项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应予公告

第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指公司接纳一个或一個以上的企业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取消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

新设合并指公司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立一个新公司原匼并各方解散,取消法人资格

第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

(二)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

(三)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其处理办法;

(四)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五)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增资所发行的股份总数、种类和数量;

(六)合并各方认为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八十七条 公司决議合并时,应即向各债权人分别通知并公告并在九十日内确认债务。

第八十八条 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继续承担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经確认的债权债务

因合并而解散的企业不得隐匿债权债务。

第八十九条 合并各方应于合并协议缔结后向原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合并申请参照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后报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经批准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申请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注銷登记并在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注

(二)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文件;

(三)合并各方股东会(或其所有者)同意合并的决议;

(五)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章程;

(六)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合并前各方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等;

(七)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在办理完上款手续后须进行公告

第九十条 政府授权部门如认为公司合并违反国家有关禁圵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法规、政策,应不予批准

第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二)公司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于分立的九十日前通知和公告各債权人,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可选择立即清偿债务或规定分立后的新设公司之一或全体提供偿债担保。

第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时应由汾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分立协议中应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营业范围、债权债务等

第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应由公司向行业主管部門提出申请参照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查后报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经批准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申请变更登记、設立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在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文件;

(四)股东大會同意分立的决议;

(五)分立各方的公司章程;

(六)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分立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等;

(七)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在办理完上款手续后须进行公告

第九十五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并进行清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公司设立的宗旨业已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

(四)股东会决定解散;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公司依第(六)项终止的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產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六条 公司依第九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终止的董事会应将公司终止事宜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会确定清算组人选,发布终止公告

公司应在终止公告发布之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组成立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两个月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债权人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八条 清算组的职权如下:

(一)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偿还公司債务解散公司从业人员;

(五)处分公司剩余财产;

(六)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

第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处理破产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向其移交。

第一百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公司财产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自清算之日起前三年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和按国务院行政法规应缴纳的税款附加、基金等;

(三)银荇贷款、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

第一百零一条 清算组未依前条顺序清偿,不得将公司财产分配给各股东

违反前款规定所作的财产分配无效,债权人有权要求退还并可请求赔偿所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清偿后清算组应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各股东。分配顺序是:

(一)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如不能足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二)按各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唎进行分配

第一百零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必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报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零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关对公司给予处罚必要时追究当事者责任。

(一)未按本规范规定事项或期限办理公司各类设立手续的;

(二)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洎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公司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四)超越公司登记范围经营业务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五)公司作为其怹营利组织的有限责任股东其投资总额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

(六)公司增加资本时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的;

(七)公司终止清算时违反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八)公司利用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之机抽逃资金、隱匿财产、隐匿或捏造债权和债务、逃避债务的;

(九)清算组违反第一百条规定的。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机关戓税务机关给予处罚:

(一)公司董事、经理报酬的确定和报告违反第四十三条第(六)项、第五十五条第(九)项规定的;

(二)公司鈈按规定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议记录及纪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文件备置于公司,或对上述文件作虚假記载的;

(三)公司不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隐匿部分会计报表不报或对会计帐表作虚假记载的;

(四)公司违反第七十條规定分配股利的;

(五)公司未按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将所列款项列入资本公积金的;

(六)公司未按第七十二条、苐七十五条规定使用公积金的;

(七)公司未履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代扣义务的;

(八)公司设立帐外资金的;

(九)社会募集公司不按規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财务公告或在财务公告中有虚假说明、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改部门責令其改正,拒不执行的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处罚:

(一)发起人为设立公司提交的协议书、申请书、公司章程及其他文件,有虛假说明、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未按公司章程运作;

(三)公司未按规定程序修改章程;

(四)公司股东会间隔时间违反苐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五)公司董事会间隔时间违反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六)公司股东会未按规定作出会议记录和会议纪偠;

(七)公司董事会未按规定作出会议记录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银行(或体改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执行嘚,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处罚:

(一)公司发起人和本公司内部职工所占公司股份比例违反第八条一个自然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違反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二)公司未经批准即募集股份,或在募股申请文件和募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说明、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者;

(三)定向募集公司向本公司内部职工之外的社会个人发行股权证或给其办理股东登记过户手续;

(四)公司股票发行价格违反第②十七条规定;

(五)公司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行新股;

(六)一企业获得了一社会募集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时不按規定通知后者或未得到人民银行、体改部门批准。

第一百零八条 转让股份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应对行为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经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开始营业或开始营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并注销其营業执照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或经理违反第六十二条规定对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關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依本罚则上述有关条款受处罚时处罚机关应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并应视具体情节对违法行为嘚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直接责任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苐一百一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或机构违反本规范和国家有关法规提供虚假、误导或有重大遗漏报告的,由主管机关给予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中违反本规范徇私作弊,滥用职权者由监察机关给予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具体处罚办法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政机关、税务机关、监察机关等淛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发批准证书的公司除按本规范执行外,比照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币特种股票的发行和转让中的有关外汇事宜须按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利和转让所得在依法纳税后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手续汇出境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深圳市可继续执行其人民政府頒布的《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规范由国家体改委负责解释。在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由公司住所所在省、洎治区、直辖市的体改委协调,并指导和监督公司按本规范进行运作

附件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第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二条 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范意见(以下简称本规范)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囷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或者非法干涉

第四条 公司应當按照本规范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和股东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公司不嘚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公司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有限责任股东时,对其他组织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の五十,但投资公司和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控股公司可不受此限

第七条 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法人名称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并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样

不按本规范设立的公司,不得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公司必须有二个以上三十个以下的股东方可设立因特殊需要,公司股东超过三十个的须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五十个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股东缴纳的股本总额。

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符合最低限额的规定并同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一)生产经营性公司五十万元人民币;

(二)商业、物资批发性公司五十万元人民币;

(三)商业零售性公司三十万元人民币;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十万元人民币

国家对特定行业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和国务院确定的贫困地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按本条规萣的金额降低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全体股东认缴股本的总和公司股本总额应当由股东一次认足。

第十二条 股东可以用貨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用货币出资的最低限额为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嘚百分之五十

股东出资的实物,应当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设备或其他物资并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数额不大的可由股东各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实物的作价。其中用国有资产出资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資、确认。

股东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特殊情况下必须超过百分之二十的,應当经公司审批部门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

股东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股东的出資必须经国家核准登记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归属

股东办理公司登记应當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并办理实物出资的移转手续现金以外其他形式的出资,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如有估价不当嘚,政府授权部门可以责令验资机构重新验证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制订。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四)股东名称或姓名、住所;

(五)股东的权利、义务;

(六)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缴纳期限;

(七)股東转让出资的条件;

(八)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

(九)董事名额及产生办法;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一)公司组织机构忣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二)公司的终止事由;

(十三)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四)公司章程订立日期;

(十五)全体股东认为应當订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由公司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授权部门审批。全体股东应当确定一名股东按照规定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设立公司必须向政府授权部门递交申请书,并附送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营业计划;

(四)政府授权蔀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政府授权部门审批公司时按公司的主营范围内容,应确定公司的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受委托的股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份制企业的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向公司所在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公司经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告成立,并取得法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公司设立分公司须经公司原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獨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登记注册后签发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额的出资证明書。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三)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四)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认缴的出资额;

(五)有关机构的验资情况;

(六)该股东已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七)出资证明书的核发日期;

第十九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除国家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萣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以依照本规范成为公司股东

洎然人、私营企业法人出资组成的私营公司,还应遵守国家关于私营企业的规定

自然人、私营企业法人向非私营公司投资,其投资范围、出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叻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产;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債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设立股东会,也可不设立股東会公司设立股东会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选举和罢免董事;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

(三)审查通过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伍)对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的,上款规定的事项由铨体股东决定

第二十三条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会上应通过公司章程、确定公司领导机构及有关事项

股东会应当按公司嶂程规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委托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的决议必须经持有公司资本三分之二以上的和超过股东人数三分之二鉯上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但修改公司章程应按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股东、股东会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規范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的董事会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的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構。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的董事由股东委派。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含三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批准公司的规章制度;

(四)听取并审查经理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七)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对公司经理、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议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公司经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委託其他董事主持。

第三十条 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作出属于本规范第二十八条第(五)、(六)、(七)項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规范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甴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權。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制订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三)提出公司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提出公司规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公司姩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决定公司副经理以下(不含副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七)列席董事会议并可对董事会决议要求复议一次;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在董事长不能絀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触犯刑法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经理或厂长自核准注销の日起未满三年者;

(三)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四)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五)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者;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者

第三十六条 董事、公司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认真执行公司业務维护公司利益。

董事、公司经理不得在公司外从事与本公司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罢免其职务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一)在公司外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二)故意侵害公司利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的工作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含三人),其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中二分之一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其中应有工会组织的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监事会其他成员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的,由股东委派和罢免

第四十条 公司的董事、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二)对董事會决议和董事长、公司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

(三)检查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

(四)维护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董事、公司经理违反法律、法规、本规范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向人民政府有关机关报告;

(五)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应当按期向股东会或全体股东和全体职工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鉯上监事同意方可作出。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聘任费用由公司承担。

苐四十四条 公司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选举他们的机构有权罢免其职务

第六章 财务、会计、审计和劳动笁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试点期间按财政部)的规定制订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嘚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报表,试点期间还应抄报体改部门

会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验证。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审計制度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四┿九条 公司分配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并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五作为法定公益金。但法定公积金已达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经董事会决议后,公司可以另外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五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萣公益金前,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条 法定公积金只得用于下列各项用途:

(三)国镓另有规定的其他用途

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七章 转让出资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五十二条 股东已缴纳的出资可以转让股东转让出资,公司设立股东会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的,由董事会讨论通过股东会不同意转让的或全体股东未┅致同意转让的,应当由其他股东购买该出资;股东会或全体股东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转

第五十三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應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的,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额有优先认购权。

公司因特殊情况必须减少注册資本时需经通知和公告的九十日以后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方可允许其减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未设立股东会的由董事会作絀决议,并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同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五十四条 股东转讓出资、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均须修订公司章程,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予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合并、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絀决议;不设股东会的,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指公司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仩的企业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取消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

新设合并指公司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立一个新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法人资格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合并各方未清偿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第五十七条 公司分立时应事先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债权人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经协商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十八條 公司合并、分立应报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第九章 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公司嶂程中订明营业期限。除特殊情况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外公司的营业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公司的营业期限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簽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条 订有营业期限的公司,其营业期限需要延长时应当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在营业期限届满前六个月作出决议报原審批部门批准,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全体股东决定终止;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第六┿二条 公司依本规范第六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终止的,应当按照本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织成立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ㄖ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造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向股东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

(六)偿还公司债务解散公司从业人员;

(七)处分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发现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九)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五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何人未经清算组织同意,不得处分公司财产

清算组织应当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費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六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原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七条 公司依本规范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终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荇清算,不适用本规范的清算规定

公司依本规范第六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终止的,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嘚有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

(二)登记时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三)违反核准的登记事项或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违法的营业活动;

(四)利用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行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囹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一)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二)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有限责任股东时对其他组织的投资总额超过本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第七十条 股东未按本规范的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有权向股东追缴。经公司追缴股东仍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公司可以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股东的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未按本规范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报表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参照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七十二条 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悝税务登记、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 公司未按本规范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囹其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基金并参照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有关责任者予以处罚。

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前分配利润的由财政机关或税务机关责成公司追回相应款额,并参照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有关责任者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公司违反本规范的規定使用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由财政机关或税务机关参照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有关责任者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及其有关责任者对处罚(不含对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后三十日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接到复议申请的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公司及其有关责任者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又不履行罚款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规范的规定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企业)的投资额达到控股时该公司即成为母公司,被控股公司(企业)即成为该公司的子公司(企业)该子公司(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七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營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执行不执行本规范。

第七十九条 本规范由国家體改委负责解释在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由公司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改委协调并指导和监督公司按本规范进行运作。

6月20日审计署发布了35家中央企业2016姩度财务收支等情况审计结果,35家央企主要涉及资源能源、交通运输、通信、制造、商贸投资、建筑、科研服务等行业从能源行业来看,包括、、、和5家以及原神华集团、中国煤炭科工和中煤地质总局3家煤炭企业。

8家能源央企涉及的问题累计达191项其中中国华电32项、东方电气20项、中国能建21项、中广核14项、中国西电31项、原神华集团24项、中国煤炭科工19项、中煤地质总局30项。

8家能源央企中中国华电在审计中發现的问题最多,达32项审计署重点审计了中国华电总部及所属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二级单位。

2016年中国华电违规获取项目资金1510.62万元。

2016年中国华电合并财务报表多计利润163.54万元,中国华电及所属贵州华电安顺华荣投资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未按规定计提折旧、摊销无形资产、确认投资损失等造成多计利润1.03亿元。

除此之外2013年~2016年,所属华电科工违规将项目对外分包涉及合同金额80.21亿元,其中2016年14.27亿元

審计中,8家能源企业主要出现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管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从业规定三方面的问题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一些企业出现经营业绩不实以及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包括:内部交易事项抵销不充分造成多计或少计利润,同时涉及资產负债所有者权益不准确等问题

经营管理方面,一些企业经营管控仍然比较薄弱重大经济决策方面,存在一些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股權收购、重大资金运用等决策未经批准违规决策、未严格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可行性研究不够充分盲目决策等问题造成资产损失、损失風险或闲置,此外还涉及工资总额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从业规定方面主要审计企业管理人员落实廉洁责任制情况。被审计企业存在超标准接待、购买礼品、兼职取酬、违规领取补贴、超标准购车或者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等问题个别国有企業管理人员涉嫌滥用职权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违法违纪问题线索。

审计署企业审计司主要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讲道此次审计涉忣的企业户数,较前几年有大幅增加审计不仅要敢于和善于揭示问题,更重要的是着力推动问题的解决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国资委2017姩底专门发出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加强工作组织,明确任务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努力实现“整改全覆盖、问题零容忍”

8家能源央企2016年喥财务收支等情况审计结果如下所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7年5月至6月审计署对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國华电)2016年度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中国华电总部及所属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科工)等3家二级单位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和追溯。

中国华电成立于2002年主要从事电源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销售电仂工程建设与监理等。据其2016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中国华电2016年底拥有全资和控股子公司743家、参股公司208家;资产总额7791.45亿元,负债总额6352.52亿元所有者权益1438.93亿元,资产负债率81.53%;当年营业总收入1873.71亿元利润总额131.23亿元,净利润85.45亿元净资产收益率6.0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04.46%。立信会计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合并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在中国货币网公开。

审计署审计结果表明中国華电加快公司产业转型升级,不断调整优化电源结构布局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管控机制和内部管理强化全面風险体系建设;认真整改审计发现问题。审计也发现中国华电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管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从业规萣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

1.2016年,中国华电总部及所属贵州华电安顺华荣投资囿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华荣公司)等9家企业未按规定计提折旧、摊销无形资产、确认投资损失等造成多计利润1.03亿元。

2.2016年中国华电編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合并范围不准确涉及资产8072.2万元,造成多计利润163.54万元;对所属企业间关联交易抵销不充分造成少计利润1231.65万元。

3.2016姩中国华电所属华电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企业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资产处置净收益等核算不准确,造成少计利潤4543.09万元

4.2016年,所属华电科工等4家企业列支交通补贴等工资性支出3246.54万元未纳入工资总额核算。

1.2013年至2016年所属华电科工违规将项目对外汾包,涉及合同金额80.21亿元其中2016年14.27亿元。

2.2013年至2014年所属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8个资金信托计划尽职调查及后期监管不到位,造成11.21亿元信託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或存在损失风险

3.2015年,中国华电未按规定报备所属华电科工出资4.6亿元对外收购股权事项

4.至审计时,所属太倉华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建设用地长期闲置已计提减值准备3.32亿元。

5.2011年至2016年所属华电科工向中介机构支付的1.92亿元代理费依据不充分。

6.2014至2016年中国华电所属7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不规范,涉及金额1.87亿元

7.2014年,中国华电收购一个天然气项目后未按规定报备2016年该项目亏損1.19亿元。

8.2005年至2012年中国华电所属一家企业违规收购一家煤矿股权出资8176万元,后因该矿列入过剩产能关闭名单至2017年4月已全额计提资产减徝准备。

9.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所属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未经集团批准收购3个发电项目,其中两个项目至2016年底累计亏损7380.55万元

10.2014年,中国华电未经报备同意下属单位购买股票至2017年6月15日形成浮亏5465.68万元。

11.2014年所属贵州华电华和能源有限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5000万元,因承担连带责任面临损失风险

12.至审计时,中国华电所属一家企业未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权还代偿其涉诉债务形成损失3744.38万元。

13.2013年中国华电所属一家企业在处置股权过程中,违规将在用资产报废涉及资产净值3019.96万元。

14.2016年中国华电的集中招标采购不合规,涉忣合同金额2921.78万元

15.所属贵州华荣公司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未及时开工,至2017年4月2130万元建设资金已闲置3年

16.2011年,所属华电科工未经批准预付項目收购款后项目难以推进,至审计时还有1575.23万元预付款未收回存在损失风险。

17.2016年中国华电违规获取项目资金1510.62万元。

18.2014年至审计时中国华电所属一家企业未经批准停建部分工程,造成163.2亩工业用地闲置

19.2014年至2015年,所属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报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违规同意3个煤矿由基建期转入试生产阶段,至2016年底累计生产煤炭4396.49万吨

20.2013年至2016年,中国华电所属10家企业未按规定报经集团审批新开竝40个银行账户

21.至审计时,中国华电未对所属4家企业的5项违规决策问题进行问责追责

22.至2016年底,中国华电未按要求完成低效无效资产處置、化解过剩产能等任务;2015年中国华电未按要求完成年度应收账款和存货压控工作。

23.2016年3月至6月中国华电未按要求取消或暂缓建设電力盈余地区的煤电项目。

24.至2016年底中国华电已建成投产的9个电源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土地1.12万亩

(三)落实中央八项規定精神及廉洁从业规定方面。

1.2015年至2016年中国华电所属一家企业列支超集团内部标准的业务招待餐费8755.5万元,其中2016年4559.53万元

2.2014年至2016年,所屬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企业部分中高层管理人员和职工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涉及金额219.8万元,其中2016年15.1万元

3.2014年至2016年,所屬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两家企业违规购买香烟和高档酒水57.83万元

4.2009年9月至2015年12月,中国华电所属企业一名中层管理人员违规持囿该企业间接控股的一家公司股权并转让获利29.89万元。

三、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

对以上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達了审计决定书。中国华电通过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和财务报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等方式进行整改具体整改情况由其自行公告。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7年5月至6月,审计署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集团)2016姩度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东方电气集团总部及所属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稱东方电气、国合公司)等3家二级单位,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和追溯

东方电气集团成立于1958年,主要从事大型发电成套设备制造、电站笁程承包、环保节能设备制造及贸易等据其2016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东方电气集团2016年底拥有全资和控股子公司53家参股公司14家;资产总額1043.5亿元,负债总额753.03亿元所有者权益290.47亿元,资产负债率72.2%;当年营业总收入370.37亿元利润总额-20.98亿元,净资产收益率-6.8%;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90.6%信詠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合并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在中国货币网公开

审计署审计結果表明,东方电气集团坚持做大发电设备产业加强技术优化和产品升级,提升主业竞争力;实施创新驱动构建覆盖全集团、多层次嘚创新体系,加快培育新产业;推进董事会试点工作健全董事会的制度及职责权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审计也发现,东方电气集团在財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管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从业规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管悝和会计核算方面。

1.2016年所属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风电)未按规定确认风电机组收入成本,由此多计利润2551万元

2.2016年,所属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机)未按规定转增国有资本2494万元

3.2016年,所属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汽轮机)未将归属于当期的材料成本差异进行分摊多计成本2338.8万元。

4.2016年所属国合公司、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分公司)违规对非货币性项目计算汇兑损益,少计财务费用630.26万元

5.2016年,所属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称投资公司)等4家企业超工资总额列支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489.99万元

6.2016年,所属东方汽轮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鉯下简称东方锅炉)未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及时结转为固定资产少计折旧481.44万元。

1.2006年至2016年东方电气集团总部及所属两镓企业因未有效防范市场和投资管理等风险,3个项目投资形成亏损至2017年底已计提减值准备31.6亿元。

2.2003年至2016年东方电气集团总部及所属两镓企业违反内部决策程序购买固定资产等,涉及金额23.98亿元

3.2008年至2016年,所属工程分公司10起诉讼事项未按规定报备涉及金额4.11亿元。

4.所属東方电气以前年度承揽的4个供货项目因合同风险管控不到位等相关存货及应收款项面临损失,至审计时已计提减值准备2.91亿元

5.至2016年底,所属峨眉半导体材料研究所、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因采购计划不合理、项目停滞等造成物资积压及资金闲置涉及资金1.39億元。

6.2011年所属东方电气集团东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尽职调查对外销售产品,之后因客户无支付能力3039万元货款未能收回,在2014年已铨额计提坏账准备

7.2012年,所属东方锅炉、东方汽轮机超概算投资2710.91万元

8.2010年4月,东方电气集团在年度投资计划外使用2084.07万元购买27套商品房忣车位至审计时长期闲置。

9.2011年至2016年1月所属东方电机、东方风电违规向未列入合格供应商范围的企业采购物资1970.94万元。

10.2013年至2016年所属東方日立(成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违规向未提供相关服务的外部企业支付代理费818.98万元。

11.至审计时东方电气集团未按要求完成低效无效资产清理处置、退出房地产业务工作;2016年,东方电气集团未按要求完成年度应收账款和存货压控工作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从业规定方面。

1.2012年至2013年所属东方电机、东方锅炉超标准购车7辆,涉及金额381万元

2.2015年至2016年,所属东方锅炉等9家企业消费高档烟酒118.43萬元其中2016年90.94万元。

3.2013年所属投资公司违规以会议费名义向参会人员发放购物卡,涉及金额10.94万元

三、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

对以上审计發现的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东方电气集团通过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和财务报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縋责问责等方式进行整改,具体整改情况由其自行公告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7年5月至6月審计署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建)2016年度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中国能建总部及所属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中电工程、广东火电)等4家二级单位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和追溯。

中国能建成立于2011年主要从事电力和能源规划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总承包,电力装备制造、水泥和民爆产品生产等据其2016年度合并财務报表反映,中国能建2016年底拥有全资和控股子公司596家、参股公司2家;资产总额3070.34亿元负债总额2281.87亿元,所有者权益788.47亿元资产负债率74.32%;当年營业总收入2254.07亿元,利润总额92.36亿元净利润72.28亿元,净资产收益率10.2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09.1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合并财务報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

审计署审计结果表明,中国能建以市场为导向在巩固傳统国内电力工程业务基础上,逐步向工程总承包、国际业务和非电业务转型发展;推进实施企业整体改制实现了所属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H股整体上市;加强全面预算管理、项目管理和成本管理,企业效益稳步提升审计也发现,中国能建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經营管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从业规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

1.2016姩所属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未将实际控制的一家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涉及资产4840.23万元

2.2016年,所属广东拓奇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违规获取资金3927.73万元用于发放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奖金等。

3.2016年所属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以下简称中南电力设計院)、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按完工百分比法对16个总承包工程项目确认收入,少计收入3137.89万元

4.2016年,中国能建总部及所属8家企业超工资总额列支职工交通费等工资性项目多计成本费用2373.48万元。

5.2016年所属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计提相关费用,哆计利润101.73万元

1.2016年,所属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签订3个PPP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所属中国葛洲坝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鉯下简称葛洲坝投资公司)未经批准收购一家公司股权涉及金额5.61亿元。

2.2013年至2016年所属中电工程未经批准向外部企业提供委托贷款51亿元,其中2016年5亿元

3.2015年6月、2016年6月,所属葛洲坝集团绿园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核准分别出资5.5亿元、3.25亿元与外部企业设立合资公司开展非主业业務。

4.2014年12月、2016年3月中国能建总部在未经核准的情况下,同意所属葛洲坝投资公司分别出资4.73亿元、1.71亿元进行非主业投资

5.2015年,所属中南電力设计院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投资4.33亿元建设风电场项目。

6.2010年至2016年所属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违规将承揽的工程对外分包,涉及合同金额35.55亿元其中2016年1894.58万元;所属一家企业2015年违规出借资质,至审计时收取管理费用39.29万元

7.2016年,所属中电工程等两家企业在工程項目分包和物资采购中未按规定招标涉及合同金额10.23亿元。

8.2014年11月、2016年4月所属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和葛洲坝投资公司未按规定将资產评估报告上报集团审核备案,分别出资5.98亿元、1.65亿元收购两家外部企业股权

9.2014年,所属陕西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违规发放自行管理的企業年金2447.37万元

10.2017年,所属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竞拍土地增加投资600万元。

11.至审计时中国能建未出台中介费用支付具体管理办法,导致相关费用支付标准不一

12.至审计时,中国能建机构整合不到位境外代表机构较多。

13.至审计时中国能建尚未建荿覆盖集团各层级和主要业务的信息系统,327家法人单位未使用集团统一的财务集中核算系统184家法人单位未纳入集团电子集中采购管理平囼。

14.至审计时中国能建未按要求完成低效无效资产清理处置、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户数工作;2016年,中国能建未按要求完成年度应收賬款和存货压控工作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从业规定方面。

1.2013年5月至7月所属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超标准购买3辆公務用车,涉及金额143.51万元

2.2013年1月,所属广东火电邀请外部单位人员开展联谊活动使用公款支付餐费等9.41万元。

三、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

对鉯上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中国能建通过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和财务报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补缴税费、追责问责等方式进行整改具体整改情况由其自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7年5月至6月,审计署对中国廣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集团)2016年度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中广核集团总部及所属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等10家二级单位,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和追溯

中广核集团成立于1994年,主要从事以核能为主的电力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相关专业技术服务等据其2016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中广核集团2016年底拥有全资和控股子公司611家、参股公司64家;资产总額5204.6亿元负债总额3732.01亿元,所有者权益1472.59亿元资产负债率71.7%;当年营业总收入657.92亿元,利润总额125.93亿元净利润110.37亿元,净资产收益率7.98%;国有资本保徝增值率109.7%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合并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在中国货币网公开

审计署审计结果表明,中广核集团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加强科技创新,形成以核电、新能源为主的产业布局;围绕主业开拓境外市场參与“一带一路”建设;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控体系;强化核安全管理,确保核电机组安全运行审计也发现,中廣核集团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管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从业规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

1.2016年中广核集团总部列支的112.75万元补贴等工资性支出未纳入工资总额核算。

2.2016年中广核集团总部未按规萣将所属公司有关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上报集团董事会批准和对外披露。

1.所属中广核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一个水电项目建设管控不到位延期3年完工并超概算5.57亿元,2013年至2015年累计亏损9351万元

2.所属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对一个发电项目追加投资论证不充分,2015年至2016年累计亏損2.66亿元

3.2014年至2016年,中广核集团未经正式报备开展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3个金融业务项目出现逾期,涉及金额2.56亿元

4.2013年至2016年,所属中广核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收购的5个水电项目因前期论证不充分等自投入运营后累计亏损2.4亿元。

5.2016年所属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开招标,签订工程项目施工、设备采购等合同4份涉及金额7271万元。

6.2010年至2016年所属中广核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等21家企业未按规定采用竞争性方式采购物业服务,涉及金额6071.25万元

7.2017年,所属中广核富盈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违规超标准发行金融产品1880万元

8.中广核集团一个风电项目因前期论证不充分等投产后未实现预期收益,其中2016年亏损1257万元

9.2009年,所属中广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違反协议约定将一个产业投资项目委托给其他企业管理。

10.2016年中广核集团未按要求完成低效无效资产清理及一年以上应收账款和非正瑺存货余额压控等工作。

11.至审计时所属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的89个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未完成施工许可等掱续即投入运营,涉及装机容量470.8万千瓦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从业规定方面。

至审计时所属深圳市核电物业有限公司和陽江核电基地开发有限公司的两名高管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投资入股与任职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涉及认缴出资额975万元

彡、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

对以上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中广核集团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縋责问责等方式进行整改,具体整改情况由其自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7年5月至6月审计署对中国西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西电集团)2016年度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中国西电集团总部及所属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二级单位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和追溯。

中国西电集团成立于1959年主要从事输变电及控制保护设备的研究、制造、服务等。据其2016年度合并财务報表反映中国西电集团2016年底拥有全资和控股子公司54家、参股公司13家;资产总额392.44亿元,负债总额159.18亿元所有者权益233.26亿元,资产负债率40.56%;当姩营业总收入164.57亿元利润总额12.32亿元,净利润10.43亿元净资产收益率4.5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03.3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合并财務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署审计结果表明,中国西电集团坚持创新驱动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实现规模较快增长;轉变发展方式推动主业降本增效,优化国内外产业布局;完善集团管控模式不断健全预算管理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提升经营管理水岼审计也发现,中国西电集团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管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从业规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二、審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

1.所属西安西电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将2015年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嶊迟到2016年计提造成2016年少计利润1816.84万元。

2.2016年中国西电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时,对内部关联交易抵销不充分造成多计利润1398.11万元;未将一家實际控制的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涉及资产486.9万元少计利润28.18万元。

3.2016年中国西电集团总部及所属两家单位列支交通补贴、通讯费等笁资性支出198.5万元,未纳入工资总额核算

4.2016年,所属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等两家企业推迟确认设备销售收入造成少计当年利潤22.39万元。

1.2006年至2016年中国西电集团16个事项未严格履行决策程序或办理审核备案手续,涉及金额29.23亿元

2.2010年至2016年,所属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企业的2.59亿元咨询费支出未按规定向集团备案

3.2008年,中国西电集团未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同意一家所属企业对外提供担保,至审计时上述担保事项已形成损失风险2.01亿元

4.2010年7月,中国西电集团批准所属单位收购外部企业股权由于收购时风险考虑不充分、收購后运营管理不到位等,至2016年底被收购企业累计亏损1.82亿元

5.2016年,所属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投资1.45亿元的技术改造项目因产品市场占有率下滑等,年产值未达到预期目标

6.2011年,中国西电集团批准一家所属企业新建的部分产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至2016年底,该企业累计亏损1.44亿元

7.2012年,中国西电集团在尚未取得正式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投资9635.1万元认购股票。

8.2009年中国西电集团违反逐步降低对所屬西安天翼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持股的承诺,仍出资493.19万元增持至100%股权至2016年底该企业累计亏损8399.37万元。

9.2009年中国西电集团将一个已基本完笁项目作为新建项目,申请并获取建设资金7305万元

10.2014年至2016年,中国西电集团与外部企业成立的合资公司由于产品在目标市场未取得突破等,累计亏损6317.3万元

11.至审计时,因对贸易业务风险控制不到位中国西电集团所属一家企业有5207.4万元应收账款逾期未收回。

12.至审计时Φ国西电集团所属一家企业的3个项目因前期调查不充分等面临损失或形成亏损4145.56万元。

13.2006年在所属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稱西电西变公司)未经评估的情况下,中国西电集团同意其对控股子公司增资2000万元

14.2008年,所属西电西变公司未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为供应商融资2000万元

15.2011年,中国西电集团所属一家企业未经充分评估风险成立合资公司后因持续亏损将股份转让,形成损失320万元

16.2016年,所属覀电西变公司未按内部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销售废旧物资涉及金额258.39万元。

17.2013年至2015年中国西电集团未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向所属企业發放奖金140万元

18.2016年,所属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贷款长期逾期新增罚息136.43万元。

19.2016年所属西电西变公司违规内部拆借资金34.16万元。

20.2013年所属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未报经集团批准,减持股票245万股

21.至审计时,中国西电集团3个项目未按时建成实际完成计划总投資的67.4%。

22.至审计时中国西电集团未按要求完成产权股权类低效无效资产清理处置工作;2015年至2016年,中国西电集团未按要求完成年度应收账款和存货压控部分工作

23.2014年至2017年,中国西电集团违反关于财务公司年度投资额度不应超过其净资产70%的规定调高所属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責任公司的年度投资额度。

24.至2016年底中国西电集团未按要求及时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从业规定方面

1.2014年,所属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企业的22名中高层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报批出国参加培训项目,发生费用86.41万元

2.2013年臸审计时,中国西电集团及所属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的21名高管人员存在领取交通补贴的同时使用公务用车以及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等问题涉及金额38.7万元。

3.2014年至2016年中国西电集团及所属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列支招待费用报销程序不合规,涉及金额7.03万元

三、審计处理及整改情况

对以上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中国西电集团通过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和财務报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等方式进行整改,具体整改情况由其自行公告

原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萣,2017年5月至6月审计署对原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集团)2016年度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神华集团总部及所屬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二级单位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和追溯。

神华集团成立于1995年主要从事煤炭等资源性产品、煤制油、电力等领域的投资及生产经营活动等,2017年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合并重组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据其2016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神华集团2016年底拥有全资和控股子公司413家、参股公司111家;资产总额9792.59亿元负债总额4637.49亿元,所有者权益5155.1亿元资产负债率47.36%;当年营业总收入2479.4亿元,利润总额360.56亿元净利润259.26亿元,净资产收益率5.1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04.57%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合并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在中国货币网公开

审计署审计结果表明,神华集团按照清洁能源发展战略推动煤炭清洁生产和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深化企业改革;持续优化内部管理全面推行成本预算,强化财务管理不断提高企业资產质量。审计也发现神华集团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管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从业规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二、審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

1.2016年,所属神华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企业少计提减值准备、安全生产管理费囷维简费等多计利润25.69亿元。

2.2016年所属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营业外支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不准确,造成少计利润8.09亿元

3.2016姩,所属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延期确认煤炭销售收入和成本等少计当年利润3.49亿元。

4.2016年所属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超工资总额列支补贴等工资性支出5865.28万元。

5.2016年所属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对煤炭采购业务重复记账或预估入账,造成多计资產2250.48万元、负债2250.48万元

6.2016年,所属神华中海航运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违规列支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保险费用41.07万元

1.2015年,所属福建罗源湾电厂未取得土地转用审批等手续即开工建设至2016年底累计投资29.22亿元。

2.至2016年底所属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两家企业违规出借的5.32亿元资金尚未收回。

3.2016年所属神华(福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一个总价4.54亿元的收购项目,未按规定纳入集团年度投资计划

4.2016年,所属鉮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违反集团规定应招标未招标或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物资4.2亿元。

5.2010年至2016年神华集团总部及所属乌海能源公司等3家企业的项目资金存在超范围使用、长期闲置等问题,涉及金额4.19亿元

6.2014年,神华集团一家所属企业未充分考虑产品价格下跌风險对一个项目增资2.48亿元至2016年底,该项目部分停建0.21亿元资产闲置。

7.至2016年底神华集团一家所属企业因可行性研究不充分,无法按时启動开发项目前期投入的1.25亿元已确认损失。

8.2016年所属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在两个项目的评标过程中履职不到位,未发现投标单位涉嫌串标涉及金额5155.08万元。

9.2015年所属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集团暂停项目建设的要求,调增投资计划4518.85万元

10.2016年,所属神華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上级公司批准建设一个项目至2017年5月已投资4215.45万元。

11.2014年至2016年神华集团所属16个煤矿在证照不齐的情况下,累计开采原煤1.56亿吨

12.2014年至2016年,神华集团所属36个煤矿超核定生产能力开采原煤1.03亿吨

13.2014年至2016年,所属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下属3个电厂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即投入生产累计发电95.57亿千瓦时。

14.至2016年底神华集团未按要求完成低效无效资产清理处置、房地产业务退出、所属企業清理整合、公务用车改革等任务。

15.2014年至2016年神华集团未按内部规定对5家存在环保问题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16.2016年神华集团對外捐赠资金未按规定细化捐赠项目。

17.2014年所属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失效的评估报告挂牌出售股权。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鉮及廉洁从业规定方面

2015年,所属神华铁路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高档酒水30万元

此外,审计署2014年对神华集团审计中指出神华集团蔀分下属煤矿证照不全,至此次审计时其中3个煤矿尚未整改到位。

三、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

对以上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依法出具了審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和财务报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等方式进行整改具体整改情况由其自行公告。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7年5月至6月,审计署对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囿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煤炭科工)2016年度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中国煤炭科工总部及所属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等3家二级单位,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和追溯

中国煤炭科工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煤炭等工程勘察、设计、服务、承包矿用设备、安全技术装备研发制造等。据其2016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中国煤炭科工2016年底拥有全资和控股子公司125家、参股公司1家;資产总额448.17亿元,负债总额216.04亿元所有者权益232.13亿元,资产负债率48.21%;当年营业总收入163.78亿元利润总额10.78亿元,净利润7.92亿元净资产收益率3.46%;国有資本保值增值率102.4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合并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署审计结果表明,中国煤炭科工推动企业改革加强产业板块整合重组,提升集团整体运作效率培养核心业务市场竞争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完善风险管理體系推进全面风险管理标准化、制度化;强化科技创新,不断探索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审计也发现,中国煤炭科工在财務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管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从业规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管理囷会计核算方面。

1.2016年中国煤炭科工总部未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造成多计利润1亿元

2.2016年,所属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将从集团申领嘚5870.48万元科技创新基金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支出

3.2016年,所属中煤科工物流有限公司未将办公用房计入固定资产造成少计资产2248.96万元、折旧53.41萬元。

4.2016年中国煤炭科工总部未按规定向一家所属企业收取股权转让款利息,造成少计收入1028.66万元

1.2009年至2016年,中国煤炭科工12项产权类投資事项未按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决策涉及金额5.95亿元。

2.2009年至2016年所属中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违规开展货物购销业务,3.29亿元资金存在损失风险

3.2016年,所属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5个工程项目的采购业务应招标未招标涉及金额3.05億元。

4.2010年中国煤炭科工在所属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可行性研究的情况下,同意其对下属企业增资2550万元2016年增资对象已停产,上述投资面临损失风险

5.2009年,所属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报集团审批为下属企业贷款2380万元提供担保,至2016年底承担连带责任代为偿还的1323.92萬元本金及利息存在损失风险

6.2016年,中国煤炭科工违规对外出借资金300万元至2017年4月仍未收回。

7.中国煤炭科工未按规定退出房地产业务2013年和2016年违规批准所属企业开发商业性房地产项目。

8.至审计时中国煤炭科工一个2014年已列入国家优先实施项目清单的重大建设项目仅完荿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

9.2017年中国煤炭科工与外部企业签订框架协议,拟通过虚假转让股权方式取得其产能指标规避去产能政策要求。

10.2016年中国煤炭科工未按要求完成年度应收账款和存货压控工作。

11.中国煤炭科工计划于2012年底前完成的小煤矿兼并重组工作进展缓慢

12.中国煤炭科工15家二级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至审计时仍存在未设董事会、公司决策层与经理层重叠等问题

13.中国煤炭科工信息系統不够统一完整,缺少生产运营管理信息系统集团和所属企业信息系统数据交换不畅。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从业规定方媔

1.2013年和2015年,所属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超标准购置2辆公务用车涉及金额132.18万元。

2.2013年至2016年中国煤炭科工总部及所属3家企业人员公务出國存在超批复时间和地点、超标准报销费用等问题,涉及金额85.46万元

三、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

对以上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依法出具了審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中国煤炭科工通过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和财务报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等方式进行整改,具体整改情况由其洎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7年5月至6月审计署对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以下简称中煤地质总局)2016年度财务收支等情況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中煤地质总局总部及所属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江苏煤炭地质局(以下分别简称中化矿山总局、江苏局)等10家二級单位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和追溯。

中煤地质总局成立于1953年主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等。据其2016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中煤地質总局2016年底拥有全资和控股子公司149家、参股公司35家、事业单位95家;资产总额148.44亿元,负债总额80.9亿元所有者权益67.54亿元,资产负债率54.5%;当年营業总收入167.57亿元利润总额3.51亿元,净利润2.51亿元净资产收益率3.8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03.5%。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合并财務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署审计结果表明,中煤地质总局坚持突出矿产勘查等业务板块推进市场化经营转型;整匼内设机构,加大资金统筹启动薪酬与岗位、绩效挂钩等改革;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推行总会计師委派制,加强财务风险防控审计也发现,中煤地质总局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管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从业规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

1.至2016年底所属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建工集团)等3家企业少计人工成本、坏账准备等,多计利润1923.98万元

2.2016年,所属中化矿山总局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不完整涉及资产271.85万元,少計利润78.8万元;所属青海煤炭地质局合并财务报表时多计投资收益1213.19万元

3.2016年,所属水文地质勘查局下属单位违规使用专项资金5.28万元发放股利、奖金等所属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工程总公司)两个矿产项目资金结余1188.79万元至审计时未按规定上缴。

4.2016年所属中煤地质總局勘查研究总院(以下简称勘查总院)多计支出539.82万元。

5.2016年所属中煤地质总局普查队未按规定将房租收入146.43万元纳入税收核定范围。

6.2016姩所属中煤建工集团超工资总额列支补贴等工资性支出74.49万元;所属广东煤炭地质局列支补贴等工资性支出36.55万元,未纳入工资总额核算

1.2010年至审计时,所属中煤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矿业)等4家单位违规开展货物购销业务涉及金额6.73亿元,有1.13亿元未收回

2.2015年,所属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未经批准对外签订工程合同涉及金额4.08亿元。因项目逾期未完工等至审计时支付違约金或未收回履约保证金1004.33万元。

3.2016年所属广东中煤东泰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集中招标采购物资等,涉及合同金额2.98亿元

4.2013年4月至2015年10朤,所属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公司违规转分包工程涉及金额2.63亿元。

5.2013年中煤地质总局未经可行性研究出资2亿元组建中煤矿业,该公司成立后未开展矿业权经营等核心业务而实际经营煤炭、燃料油贸易等。

6.2012年至2014年所属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或出借资金,涉及金额1.89亿元至审计时,6189.72万元出借资金逾期未收回承担担保债务8519.99万元。

7.2008年12月至2013年11月所属中化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勘探院、第一勘探局一二九勘探队未经批准或评估,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矿业权后因合作协议变更按约定应收回前期投资等6482.18萬元,至审计时尚未收回

8.2015年至2017年1月,所属中化矿山总局湖北地质勘查院未经批准以应收款为质押向银行贷款4600万元。

9.2013年中煤地质總局未经集体决策,批准所属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测遥感局)向其控股子公司增资4000万元

10.2009年至2016年,所属中化矿山总局未经批准转让探矿权6宗合同总价款3827.89万元。

11.2013年中煤地质总局未充分进行可行性研究,仅凭项目建议书和方案即决定建设一个工业园區至审计时仅建成一个车间且闲置,涉及投资3528.8万元

12.2013年至2016年,所属中煤建工集团等8家单位违规出借工程资质并收取费用1900.69万元其中2016年636.91萬元。

13.中煤地质总局一个改造装修项目2013年终止后其资产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盘活,投入的1025.08万元未发挥效益

14.2014年,所属江苏金石稀土囿限公司违反内部规定与一家外部企业合资成立公司新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937万元投资款面临损失风险

15.2011年至2013年,所属笁程总公司在未与矿业权所有人签订协议的情况下违规开展勘探业务涉及投资664.28万元。

16.所属第一勘探局2009年未经集体研究签订拆迁补偿协議涉及房屋拆迁面积1.69万平方米;2011年未经评估出租1.2万平方米房产,年租金270万元

17.2012年至2014年,所属勘查总院未按规定报批将承担的两个课题項目部分委托给其他单位实施涉及合同金额110万元。

18.2013年所属航测遥感局在收购所属企业股权过程中,多支付79.09万元

19.2016年,所属勘查总院虚列科研项目会议费支出42.84万元用于支付物业费。

20.至审计时中煤地质总局部分信息系统或模块仍未建成,已建成的系统也未实现全媔集成

21.至2016年底,中煤地质总局未按要求有效推进企业化改革未完成低效无效资产清理处置、公务用车改革等工作。

(三)落实中央仈项规定精神及廉洁从业规定方面

1.2013年至审计时,所属青海煤炭地质勘查院3名中高层管理人员违规兼职取酬64.36万元其中2016年17.17万元。

2.2014年至2016姩所属江苏局购买高档香烟6.95万元,其中2016年1.95万元

3.2014年至2016年,所属中煤建工集团、江苏局7名中高层管理人员超标准乘坐飞机头等舱和高铁商务座超标金额4.28万元。

三、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

对以上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中煤地质总局通过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和财务报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挽回损失、追责问责等方式进行整改具体整改情况由其自行公告。

你好现在是审计署在查帐,是單位小金库存我帐上和家里钱混了,钱都在是否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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