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於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全文废止 ] 财税[2014]13号 税屋提示 依据 财税[2018]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法规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稅屋提示——依据本法规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风险核查、地方税务局風险核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夲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嘚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實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稅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七、夲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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