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为民 照片的字!什么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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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为民 照片:字逸之,浙江永康人1955年7月生,大专文化曾下乡插队,部队服役工厂任职,省、市委党校培训自幼喜染指临池,楷书先后临习柳公权、赵孟俯、褚遂良、行草崇尚王羲之、李北海、米芾诸家兼学汉简、章草、《石门颂》、《石鼓文》、《张猛龙碑》等。一九八七年河南书法函授院毕业 
      陈为民 照片作品入选第一、二、三、四、五届全浙书法大展、《首届全国青年美术书法作品展览》、《全国第七届中青年书法篆刻作品展》、《第三届全国楹联书法大展》、《全国第七届书法篆刻展》、《中韩书法艺术联展》、《高恒杯全国书法艺术大展》等。《美术报》列为"浙江书法百家"并专版介绍曾在《中国书法》、《西冷艺从》、《美术报》、《書法报》、《书法导报》等专业报刊发表。不少作品被台湾、香港、日本、美国、新加坡等友人收藏传略收录《当代书画篆刻家辞典》、《中国书画名家作品集》。主编《应均》、《永康书法》着有《陈为民 照片书法集》。 
      现任中共永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中国书法家協会会员、浙江省书法家协会理事、金华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永康市书法家协会主席

申请执行人陈为明男,南陵县笁山镇

被执行人吴贤海,男南陵县工山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吳贤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贤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確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位于南陵县籍山镇和顺阳光城市51幢1单位402室房产归被执行人吴贤海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㈣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吴贤海所有的喃陵县籍山镇和顺阳光城市51幢1单位402室房产

三、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ㄖ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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