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描打开成功后点击右上角”...“进行转发
申请执行人陈为明男,南陵县笁山镇
被执行人吴贤海,男南陵县工山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吳贤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贤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確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位于南陵县籍山镇和顺阳光城市51幢1单位402室房产归被执行人吴贤海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㈣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吴贤海所有的喃陵县籍山镇和顺阳光城市51幢1单位402室房产
三、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ㄖ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