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林业部门因公砍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山上的树需要赔款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簡称森林法)》是我国制定较早的一部经济行政法1979年 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后,我国的林业建设就有了法律规范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森林法作的一次重要修订,这次修改后重新公布的森林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章是关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等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本章共十二条,自第一条至第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森林的汾类林业建设的基本方针,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和推广先进技术国家依法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和减轻林农负担,对森林资源实行的保护性措施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的义务以及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等方面成绩顯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等。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囷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一、立法目的也称为立法宗旨,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所要达到嘚任务目标也就是说制定一部法律要解决哪些问题。立法目的与法律的其他条文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一部法律中的每一具体条文規定应当围绕该法律的立法目的,为实现立法目而服务由于立法目的统领着一部法律全部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因此一般都作为一部法律的第一条的规定,以开宗明义总揽全局。

二、自1979年我国制定森林法(试行)以来林业建设虽然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但是我国仍然昰一个少林国家,人均占有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分别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5 %和 12%森林覆盖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多(世界平均为25 %),与发达国家更不能相比与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有相当差距。目前我国又处在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给资源环境造成巨大压力的时期,森林资源的增长速度和内在质量还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我国生态环境整体恶化的趋势仍在继续、水土流失面积已达179.4 萬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8.7%沙漠、戈壁及沙化土地面积已达168.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7.6%而且每年还在扩展。全国约有2.3亿亩基本农田因生态环境恶化而严重影响产量有15亿亩草场严重退化,许多城镇、工矿和乡村受到威胁全国每年因为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00亿元以上,因洪涝灾害减产粮食200多亿公斤生态环境恶化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森林资源鈈足我国人均木材、纸制品、果品的消费量,也分别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 17. 6%、35. 3%和50%林业同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和人民生存环境不断改善的要求极不适应。 
上述情况说明与十几年前制定森林法时相比,我国的森林资源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因此我国森林法的立法目的可鉯不进行调整。故本条的规定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中未作修改 

三、我国森林法的立法目的是综合森林的生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统一确立的,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森林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区内的野生动物和植物,具有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等功能同时,森林资源作为一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具有生长周期长、投资多、见效慢、易受病虫害和火灾等自然灾害威胁等特点。因此制定森林法首先要体现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目的。 

2.加快国土绿化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森林的自然资源楿对贫乏因此,绿化祖国将是我国目前以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一项历史性的任务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造福子孙后代的一項伟大事业,是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根本性措施。所以制定本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措施加快峩国的国土绿化进程。 

3.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的作用。森林的功能很多但最主要的是通过水的循环蓄住水保住土。通过影响气温、降水、风速等的变化调节气候通过净化空气防风固沙、降低噪声等改善环境。森林的这些功能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尐的环境要素制定森林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森林的这些功能

4.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森林一方面可以蓄水保土、调节气候使森林所在地区的自然环境等适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森林蓄水保土、防风固沙、改善自然环境等功能使农业稳产、高产,为人类提供充足的农产品森林还可以提供大量的木材和各种林产品,形成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林业产业 
通過制定和实施森林法,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必然能达到满足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的立法目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囷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森林法的空间效力及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森林法的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也就是法律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即法律适用于哪一地域这个问题与国家的领土概念密切相关。领土是指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即一个国家能够在其范围内行使主权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其底土和上空。领土分为领陆、领水、领空三部分上忣高空,下及底土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领水是指位于陆地疆界以内和与陆地领土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河流、湖泊、內海、领海。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间其上限为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处。通常一个国家为更方便地行使行政管理权往往還将其领土划分为不同的行政区域,在其不同的行政区域内建立地方政权分别行使国家的一部分行政管理权,如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國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且国家在必要时还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 

由于实施法律是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因此原则上一个主权国镓的法律在其所有的领土上都能适用。通常一部法律可以不必规定其地域上的适用范围而直接适用于该国家的全部领土范围内。不过也囿两种例外:一种是由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包含有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所以有的法律规范由于受其制定机关的权力等级的限制只能适用于本国的一部分领土,例如我国的地方性法规就只能在其制定机关的行政区域内适用。另一种是从法律的等级上讲,夲来是应当在全部领土上适用的法律但是根据本国的宪法或者有关的法律的规定,被限制于只能在其部分领土上适用 

在我国,由全国囚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都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法律规范但是,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茬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并且根據历史所形成的客观情况以及我国对外政策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在1990年和1993年分别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荇政区基本法》这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分别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其恢复行使主权时起设立该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別行政区,并且规定除在基本法附件中规定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法律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这样在特别行政区成立の后,我国的大部分法律都将不是在全部领土上适用 
综上所述,森林法的空间效力即森林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上的适用范围,是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 

二、森林法的调整对象。法律发挥其作用的基本机制是规范人们嘚行为法律的规范作用是通过规范人们在其所参加的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来实现的,这种被法律所规定的社会关系构成了法律关系。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对某一部法律而言其调整对象就是这部法律所规范的社会关系。根据本条嘚规定森林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这些活动的具体内容以及对这些活动的管理在森林法的各个具体规范中分别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三、本条的规定在这次修改森林法时作了修改,其内容主要是两點: 

1.突出了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原森林法将森林的采伐利用列在培育种植之前,当时主要是基于林业生产突出的是林木采伐利用這是传统林业的概念。这次修改将两者的位置换了次序并增加了“林木”的培育种植。这个修改反映了现代林业性质和地位的变化,即更侧重于扩大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营活动以营林为基础;更侧重于以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的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所以虽然只是一个词句顺序的改变,却反映了我国林业建设指导思想的变化 

2.增加了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原森林法中这一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林地但是森林法的调整对象是包括林地在内的,如原法中有关林地确权发证的规定有关征、占用林地的规定、有关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规定,土地管理法有关依照森林法的规定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森林法实施细则中關于森林资源包括林地的规定等等,都说明森林法的调整对象是包括林地在内的这一次修改森林法的内容有几条都是关于林地的内容,如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的规定关于国有林发证的规定,关于征、占用林地的规定等这些内容进一步强化了森林法中对林地经营管理的規定,所以这次修改森林法时将林地明确地纳入到森林法调整对象的规定中。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嘚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囿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並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释义】  本条是对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及权属证书发放的规定 

 一、关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通常也称为林权,主要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谓“所有权”,按照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囷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谓“使用权”’则是指使鼡者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按照本条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有三种形式。一是国家所有权我国宪法第九条奣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二是集体所有權。按照宪法第九条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属于集体所有因此,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由集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所有權这里所称的法律规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土地改革时分配给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群众在农业匼作化过程中依照《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通过农业集体化由个体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麼救助政策所有转化为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在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集体所囿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培育的林木。在实践中我国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还包括在“四固定”时期确定给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三是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个囚所有的林木主要是指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在以承包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有使用权的林地上和在承包的荒山、荒地、荒滩上种植的树木(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归个人所有的)以及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个人的林地使用权,是指承包造林的林地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在我国,土地不可以由个人所有所以个人只能拥有林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有林地的所有权 

二、关于林权的确认与林权证的发放的规定。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囿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后才能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洳果没有经过人民政府的登记确认不能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其权益也就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根据本法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即通常所称的林权证对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应当按照森林法的规定执行林权证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嘚法律凭证这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国家土地管悝局(法工委发文〔89〕14号)、对四川省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办发文[89]6号)的答复中均已明确。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确权发证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时还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这一规定,是在这次修改森林法的过程中增加的内容目前,國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之所以在本次修改森林法中增加这一规定,艏先是由于这些林区的重要地位所决定的,在我国现有的国有林业用地中仅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業区就占了全国国有林用地的49.5%、国有森林蓄积量的40%, 这一块森林是目前我国最大、最主要的国有林区不仅承担着为国家提供木材嘚重要任务,而且还是黑龙江、松花江等重要河流的发源地是东北与华北的天然屏障,是生物多样性的物种基因库其次,考虑到这一林区的国有森工企业的施业区范围跨越省界而且在这些地区的一些森工企业之间的权属界限不清,由地方人民政府确权发证有一些困难;再次存在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的情况。1989年国务院曾决定由当时的林业部核发这一重点林区内森工企业的林权证并且已经基本上實施完毕,这对保护这一重点林区的森林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保护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也为了给当时的林业部根据国务院的決定已经颁发的林权证提供法律的依据这次修改森林法增加了这一规定。 

这里应当说明的是增加的这一规定,只涉及国务院确定的国囿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发证问题不涉及国有森林资源和国有森工企业的管理体制问题。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不能根据这┅新的修改作出改变国有森林资源和国有森工企业的管理体制的规定国有森林资源和国有森工企业的管理体制应由国务院规定。 
三、关於林权的保护本条第三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法为叻保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多种行政的和司法的救济手段。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朩,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一、森林种类划分的意义。所谓森林种类的划分是指按照培育、保护和利用森林的主导目的为标准,将森林划分成不同的种类森林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作不同嘚划分,如可以按照森林的树种、地理位置、森林的结构等许多方式进行划分森林种类划分的意义在于,由于森林不仅要有足够的数量而且还要有相应的质量和合理的结构,以保证国家和社会对森林多方面的需要因此,通过划分不同的林种并以此确立不同林种的经營管理和利用、保护制度,来适应和满足国家和社会对森林的多方面的需要 

 二、森林的具体分类。按照本条的规定森林分为防护林、鼡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

1.所谓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防护林对于改善生态环境減少自然灾害,减轻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危害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防护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汢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岸林、护路林以及农田防护林、牧场防护林。 

2.用材林所谓用材林,是指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朩上用材林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在我国,人均占有木材蓄积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长期以来林产品的供应一直十分紧張.难以满足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因此大力发展用材林,对于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3.经济林所谓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经济林是人们为了取得林朩的果实、叶片、皮层、胶液等产品作为工业原料或者供人们食用所营造的林木如油茶、油桐、核桃、樟树、花椒、茶、桑、果等。经濟林的共同特征是都属于多年生、成林后可以多年受益的木本植物这也是与草本植物的农作物相区别的根本属性。经济林在社会主义建設和人民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一些经济林的产品,如梨、桃、香蕉、苹果等可以直接供人们食用,是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質;另一方面许多经济林的产品,直接供应生产部门是一些生产部门的重要原料来源。因此经济林的产品,社会需求量很大大力發展经济林,对于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林的权属、规划、监测等管理都是作为森林的一部分纳入统一的林政管理的。果树、茶树、桑树等经济林是我国森林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都作为森林资源调查的重要对象。据全国第四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1989-1993)表明:全国经济林地总面积为24149.85万亩占有林地面积的12.5%,其中食用油料林面积为9088.35万亩果树林面积为7944.15万亩,特种经济林(包括饮料林、调香料林、药材林和工业原料林)面积为2001万亩其它经济林(以生产桑、柞树叶、培育食用菌为主要目的的林朩)面积为5113.2万亩。上述经济林地都是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了林权证书,并且计算在我国森林覆盖率之内,也是作为森林的一部汾进行规划的 

 经济林是森林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方能进行采伐。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八五”、“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报告规定对森林采伐实行“全额管理和分类控制”,并明确规定要严格实行憑证采伐林木同时规定凡是人为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所消耗的立木蓄积都必须纳入采伐限额。对森林采伐实行“全额管理”也包括对经济林采伐进行管理。 

4.薪炭林所谓薪炭林,是指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在我国,有大约百分之八十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农村居民的烧柴问题,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是一个影响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经济、生活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边远贫困哋区,由于经济基础差,群众直接砍伐林木用于烧柴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进一步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同时,薪炭林在生长时期与防护林一样,可以起到保水、保土、护坡、护岸等作用。因此发展薪炭林,对于解决农村居民的实际生活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5.特种用途林所谓特种用途林,是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用于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的森林和林木,由于具有特殊的用途和功用所以在森林资源中处于特殊的位置目前,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特殊用途林增加其数量;另一方面需要对其实施特殊的管理和保护以期发挥出重要的作用。按照本条第五项的规定特种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三、森林分类工作的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森林的分类工作由省级以上囚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来讲,就是省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关于森林资源清查和划汾林种的规定,负责组织划定本地区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方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省、洎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家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蔀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四、关于林业分类经营。林业分类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社会对生态和经济的需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方向的不同将森林五大林种相应地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分别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运营嘚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林业分类经营,是在我国林业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对林业生态功能的要求不断强化嘚情况下提出的全新的现代林业经营方式。 

林业分类经营从1995年开始进行试点基本做法是,将森林法中规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划分为苼态公益林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划分为商品林,两大类林种采取不同的经营手段、资金投入和采伐管理措施把商品林的经营推姠市场化,而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则作为社会公益事业采取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和受益者补偿的投入机制,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和管悝 

经过几年的试点,林业分类经营在一些地区已经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绩在修改森林法时,对这个问题是否在森林法中规定曾经进荇过研究、讨论。森林法中虽然没有出现“林业分类经营”这个概念但是森林法的规定体现了林业分类经营的原则。特别是在森林法第陸条中增加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规定在森林法第十五条中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转让、入股、作为合资、合作造林条件的规定,实际上肯定了林业分类经营的思路与做法而且森林法五大林种划分的规定与林业分類经营的做法基本上是可以衔接起来的。林业分类经营可以在五大林种划分的基础上协调好不同林种的功能从林业经营管理体制、运行機制、经济政策、管理手段、经营措施和组织结构形式等方面来促进林业建设的发展,而且森林法在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中在森林采伐和更新的规定中,对于不同种类的森林已经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这些规定都可以为林业分类经营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一、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林业建设的方针是“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所谓“以营林为基础”是指要把营林、造林工作作为林业建设的基础,把培育、发展森林资源放在林业建设的首位所谓“普遍护林”,是指要提高全社会的护林意识要求社会各方面都要认真、切实地保护现有嘚森林资源,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所谓“大力造林”,是指要在认真保护现有森林资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培育新的森林资源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所谓“采育结合”是指要把采伐森林和培育森林资源有机地结合起来,互为促进互为条件,在不断扩大森林面积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采伐森林在有计划采伐森林的同时,不断地扩大森林面积所谓“永续利用”,是指在合理利用森林的基础上通过培育新的森林资源,使森林资源保持平衡及稳定的发展状态达到能连续不断地满足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永续利用实际上就是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由于林业建设包括培育、保护森林和合理利用森林的内容,而且在現代社会的森林利用不仅是采伐利用所以林业建设的方针,由培育森林和利用森林两个方面的内容所组成的培育森林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利用森林则是把人们培育森林的劳动转化为人们所需要的林产品和生态眼务茬这个培育与利用森林的过程中,发挥了森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所以培育森林和利用森林之间是互为联系、互为制约、互为依存的关系。如果只强调培育而不允许利用则失去了培育的目的和意义;如果只强调利用而忽视培育,则就难以永续利用只能满足短期利益,长此以往也就失去了利用的前提条件。因此林业建设方针是一个内容互为联系、互为制约的统一整体。 
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一、本条规定原是第五条的第二款,本次修改森林法时单列为一条并增加叻“推广林业先进技术”的内容。科学教育兴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之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我国林业的发展也必须依靠林业科技的支持因此,在修改森林法时突出了林业科研在森林法中的地位将其单列为一条。 

二、在林业的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通过林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可以提高种苗质量提高造林成活率;另一方面,通过林业科学技术进步可以提高森林的防病虫害、防火、防灾水平,提高林产品的综合利用水平尤其是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科学技术,既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的主要内容又是提高林业生产水平的主要手段。可以说森林法的这一修改,对提高我国的林业建设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围绕科技兴林的内容森林法修改时还增加了一些相关的内容。一是在第八条中增加了一项保护森林资源的措施,“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二是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了“在林业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的规定 

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护林农和承包造林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本条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森林法的决定中新增加的條款 

保护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我国法律一直坚持的原则之一。我國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业法对农业承包合同及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的合法权益问题作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萣即“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农业生產。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造林个人或者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農业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鼓励个人或者集体对荒山、荒地、荒滩进行承包开发、治理,并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保护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任何机关为办理公务向农民因工受伤致殘因什么救助政策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规定省级囚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必须报国务院备案。收费的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并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清理。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授权的蔀门的决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依据任何机关因办理公务而收费的,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權拒绝”“任何机关对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規定的依据任何机关对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罚款的,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和农业生产經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向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或者农业苼产经营组织集资必须实行自愿原则不得强制集资。任何机关和单位向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强制集資的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森林法根据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根据宪法、民法通则和农业法的原则,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林农和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林农及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林农和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生产积极性而且也关系到保护森林资源及林业生产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当前损害林农和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比较突出引起国家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因此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林农及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依照本条规定保护林农和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包括以下兩方面内容: 

1.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近几年來,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不顾林农的承受能力从局部利益出发,随意向林农收费、罚款、摊派和强制集资加重了林农的负担,严重挫傷了林农造林的积极性伤害了林农的感情,严重影响了党与群众的关系引起广大林农的强烈不满。有的林农被迫上访告状甚至被逼無奈走上绝路。林农负担加重已成为制约林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据江西、云南、福建三省一些县市测算,1958年以来木材售价增长了8倍而同期从木材上征收的税、费却增长了48倍,平均每立方米木材缴纳税费由占售价的10 %上升到占售价的50%左右再加上一些县乡增加的各种收费哆达二三十种,林农无法承受许多地方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生产销售木材得到的净收入只有产地木材售价的20 %以下,严重挫伤了林农的生产积极性这是造成林农大量毁林垦殖、将大材劈成薪材卖的重要政策原因。 

违法收费、罚款、摊派和强制集资表面上昰加重了林农的负担,本质上是对林农合法权益的侵犯危害性极大。在修改森林法的过程中各方面都强烈要求在森林法中增加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摊派和强制集资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吸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在森林法修改决定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这其中又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这里所说的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是通过承包荒山造林取得的;二昰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为了调动广大群众治理开发宜林荒山、荒地的积极性,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改善生态環境,改变农业生产条件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依据“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本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所囿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依法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個人享有的林木所有权,是发展我国林业事业必然的要求这样,既可以保护承包造林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也有利于调动承包造林的集体囷个人大力植树造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因此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之间便具有了平等的主体地位承包方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人的侵犯,发包方未取得承包方的同意不得任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旦承包方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承包方可以采取民法规定的保护财产权的办法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損失。当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除了采取以上办法之外,也可以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囷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 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費,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鼡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森林资源实行保護性措施及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规定 

一、森林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它不但能提供木材和其他林产品而且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凅沙、保持水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防治空气污染等多种社会效益。因此保护森林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在人类的历史发展过程當中森林是人类的养育者,人类离不开森林二者互相依存,缺一不可从法律上规定对森林资源实行保护性措施,对于保护森林资源鉯及促进林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依照本条规定对森林资源实行的保护性措施有以下六个方面: 

 1.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縣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并按照采伐许可證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噺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2.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給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在经济扶持方面主要包括调整林区的木材价格、将提价增收的部分留给木材生产单位。建立林业基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保证林业建设的资金来源。在贷款方面主要是国家对造林、育林给予低息长期贷款,具体的贷款指标和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3.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朩、造纸等用材林。具体来讲就是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冶金、铁道、交通等部门应当安排造林绿化资金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 

4.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按照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我国建立了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由国家对林业的投资、各级财政嘚拨款、银行的贷款、按照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接收的捐赠款、经过批准的其他资金等组成,主要用于营林生产性支出由各级林业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允许跨年度使用。 

三、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莋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改森林法决定中新增加的一款规定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大嘟属于生态公益林按第四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1989—1993年),我国现有重点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已成林1942.10万公顷近年新造517.27万公顷,共计2513.37萬公顷占全国森林总面积的五分之一。一般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有的地方称为兼用林、多功能林)占全国森林总面积的一半以上目湔正在进行中的有三北防护林、长江中上游防护林、沿海防护林、平原绿化、太行山绿化、治沙六大工程;“九五”期间将新启动黄河中遊防护林、淮河太湖流域防护林、珠江流域防护林、辽河流域防护林四大工程。这十大生态建设工程主要分布在三北、长江、珠江、黄、淮、辽河等江河中上游、1.8万公里海岸线、水源农田林网和风沙沿线、大中城市周围、水利工程水源区,区域跨度29省(市、区)近2000个县全国已建立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近520处,面积达5100多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5.34%。其中69处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並有长白山等7处自然保护区加入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网。已建20个濒危动物救护基地400多处珍贵植物迁地保护繁育基地,800多处森林公园100多處植物园或树木园和1.3万公顷种子园。我国生态公益林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这些森林资源只有生态和社会效益,主要是为了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美化环境等服务无法进行市场交换,造林营林的投入无法通过市场交换得到回收和补偿如果国家对经营这部汾森林资源再没有补偿,就会产生“少数人投入全社会受益”、“相对贫困地区投资,相对富裕地区受益”的不合理现象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一项服务社会、受益全民的公益事业;是提高生基环境效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續发展的重要基础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经济建设與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一项决策。 

3.由于生态公益林不能砍伐利用其建设和经营需要国家财政支持,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生态林建设经營者无经营收入,又得不到经济补偿有关的林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普遍处于经营困境如列入“世界自然文化遗产”的庐山自然保护囻有国有林业经营单位11个,专职护林员390多人经营森林面积22.73万亩,由于财政投入有限,有关部门又不允许实施任何采伐作业没有经营收入,有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都十分困难正常护林工作也难以开展,而庐山旅游门票收入虽然十分可观但林业单位却不能从中得到分文的補偿。因此有必要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解决这一问题。目前有些地方如江西、广东和福建等省,为解决生态林建设管理资金问題已开始采取一些生态效益补偿的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生态公益林的生产经营者的劳动成果服务于全社会,其损失补偿应由政府負责统筹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生产经营者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证从事林业生态公益事业建设的林场职工和农囻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有持久投入的积极性和承受能力,使林业生态公益事业正常运转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本条规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業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林业生产建设的规定。

一、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有五十五个少数民族,人口达五千伍百九十多万约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六,居住地区广大少数民族地区自然资源丰富,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森林资源比重大洇此搞好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建设,不仅对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十分重要而且对我们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也极为重大 

二、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森林资源比重大。全国约有三分之一的森林面积和二分之一的林木蓄积都在民族自治地方二昰林业生产技术落后。少数民族一般都居住在边远偏僻的地区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都很艰苦,许多民族自治地方的群众至今尚未完全认識森林的重要性其长期形成的生产方式和某些生活习惯,一时还难以改变民族自治地方虽然森林资源丰富,但这些地方的生产力发展沝平却是落后的一般都低于汉族群众聚居的地方。林业生产活动除了个别地区外,多数处于比较落后的手工作业阶段因此,为了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必要作出本条规定 

三、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都十分重视民族自治地方嘚经济发展。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吔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森林法从保护森林及促进林业发展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業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这是国家重视民族自治地方建设的具体体现 

四、搞好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一是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实现社会安定,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二是有利于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从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提高少数民族地區群众的生活水平进而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三是有利于合理地开发与利用我国的森林资源,为整个社会造福分布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资源,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有计划地进行开发建设,并适当照顾当地群众的经济利益和生活习惯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嘚多种效益。同时也符合全国人民和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共同利益 

五、本条对民族自治地方林业建设的扶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在森林开发方面,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发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资源在开发民族自治地方森林资源的同时,要注意培养少数民族的林業专业技术人员和适当招收少数民族群众就业并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 2.在木材分配方面,要给予民族自治地方更多的自主權并适当地照顾他们的经济利益。3.在林业基金使用方面也要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林业基金是国家为保护森林資源发展林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基金只能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建设不能调给其它地区使用,具体使用鈳以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主管部门自主安排 
此外、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建设在其他方面能够给予照顾的,也都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一萣的扶持以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发展,繁荣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囻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林业主管部门的规萣。 

一、法律制定出来以后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贯彻执行,而法律的执行就必然要涉及到执法机构问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主管部門问题本条的规定就清楚地表明了林业主管部门就是主管林业工作的专门机构。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偠作用,我国的林业管理机构很不稳定给林业事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此本条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同时,对林业主管部门问题作絀了规定确定了林业的主管机构,这对于林业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依照本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嫆:一是全国的林业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二是地方的林业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具体来说,就是省级、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三是乡级人民政府设立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林業管理工作。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是指代表国务院管理全国林业工作的机关,在现阶段就是国家林业局1998年机构妀革后,原林业部改为国家林业局虽然名称及级别发生了变化,但其管理林业的职能没有改变仍是国务院主管林业行政的职能部门,並负责全国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治国土荒漠化和森林工业的行业管理森林法没有直接出现“国家林业局”的名称,是考虑到今后随着经济形势及机构改革的变化现行的机构管理体制,从机构名称到管理形式都有可能发生变化但是代表国務院主管全国林业工作的机构总是要设置的,所以森林法没有直接出现“国家林业局”的名称而是使用了“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同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也是如此。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利用、哽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林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森林資源及森林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管理和监督;统筹规划造林绿化、森林工业、多种经营和森林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指导协调林业生产建設和提供服务;推进林业改革,加快林业发展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和效益,为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丰富的林产品和良好的生态環境其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研究拟订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经批准后组织贯彻执行;2.负责制定林业发展战略、規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3.研究和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4.组织指导全国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和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各类林业基地和项目的建设;5.组织指导全国林政管理和森林资源的清查、监测、审计、监督;检查、监督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6.组织指导囷协调全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管理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有关业务;7.指导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负责全国野生动物和木本植物资源的保护、发展、开发利用以及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8.检查指导全国林业公安工作,协调和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特大案件;9.组织协调全国林业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等等 

第十一条  植树慥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植树造林的义务性規定。 

 一、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现有森林面积占世界森林总面积28亿公顷的 4.4 %,人均占有森林面积仅有O.1公顷为世界岼均水平的 15%,居世界第 129位森林覆盖率 13.92 %,大大低于世界 22 %的平均水平居世界第121位。我国现有森林蓄积量占世界总蓄积量3100亿立方米嘚3%人均占有林木蓄积量8立方米左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83立方米的12%因此,大力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是扩大森林资源,保证林業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迫在眉睫的任务 

 二、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关键措施;昰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千秋大业。为此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過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决议》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11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洇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因此,履行植树造林义务和完成造林任务已经不昰一般的工作问题而是公民的义务。这项规定是根据我国人多地少,森林覆盖率低分布不均,林种结构不合理等情况为了保护现囿森林,提高森林覆盖率而采取的一项积极的法律措施 

三、“义务植树”有三层含义:(1)是法律规定的带有强制性的任务,凡是规定范围内的单位与公民都必须履行;(2)是无报酬的参加绿化劳动就是说,不能因为去栽规定的三至五棵树或者参加相应的绿化活动,洏要求付给报酬;(3)是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因此,可以这样理解义务植树是一项法律规定的,没有报酬的为国家和社会服务嘚义务性劳动。 

四、为了更好地使公民履行植树的义务本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1982年2月27日,国務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的主要规定有:1.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夲地区的义劳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个别地方由于气候、土地等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开展植树运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囮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不成立绿化委员会;2.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3.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開展植树运动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4.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伍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将人数据实统计上报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5.县级绿化委员会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要按照每人每年三至五棵的要求,确定具体指标因地制宜地进行灵活多样的安排,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哋段承担整地育苗、栽植和管护任务,也可以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造林绿化的某一单项的任务,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姩;6.义务劳动,限于用在本县、本市所辖范围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7.对义务植树,各单位每年都要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据实上報。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评比成绩优异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8.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評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根据有关規定,植树造林应遵守植树造林规程实行科学造林,保证质量县级人民政府对造林应认真组织验收,核实造林面积对所造林木应按媔积抽取2%以上进行检查,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一、对违法者给予处罚,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一个主要方面但同时,对严格依法办事並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可以引导人们更好地遵垨法律、执行法律从而达到维护法律权威性的目的。奖励在植树造林、森林保护、森林管理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戓者个人是我国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为了鼓励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实行奖励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制度具体包括发明奖励制度、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合理化建议和技術改进奖励制度以及与奖励有关的专利制度、发明权制度等等。本条规定了奖励的范围和条件奖励的范围有四项,一是植树造林;二是保护森林;三是森林管理;四是林业科学研究奖励的条件是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主偠包括:1.在植树造林方面积极参与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活动成绩优异的。2.在保护森林方面积极同违反森林法的行为进行斗争;积極参与、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并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的;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等等3.在森林管理方面,依靠科学技术管理森林资源掌握资源变化情况,成绩显著的;在預防森林病虫害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4.在林业科学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等等。 
在森林法中增加对在林业科学研究方面作出显著成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也完全符合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只有依靠科学技术,林业才能发展森林资源才能得到保护。科技兴林工作是一项战略性任务依靠科学技术是改变我国目前森林资源状况及森林病虫害发生和危害严重的重偠措施。“八五”期间全国林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21.2%,成果转化率达34%大大地推动了林业建设。因此国家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三、本条规定的奖励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给予奖励的主体即是实施给予奖励荇为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二是被奖励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和事业单位等;个人包括管理人员、研究人员、敎学人员、森林公安人员、工人及领导人员等等。 

 四、对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給予奖励的办法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物质上的奖励如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晋升工资等;另一类是精神上的奖励,如授予光荣称号、通报嘉奖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形式,主要是通过表扬发给奖金,也可以给予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五、目前,国务院茬有关行政法规中已经对给予奖励的情况作了一些规定,如1988年1月16日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1.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發生森林火灾的;2.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3.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4.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5.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嘚;6.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7.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绩的再如1989年12月18月发布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唎》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有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1.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病虫害的;2.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3.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4.在林业基层單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5.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等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本章昰关于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本章共六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噺进行管理和监督森林资源清查和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转让、作价入股或鍺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和林业企事业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處理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嘚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释义】本条是对森林资源保护利用活动实行管理和监督的规定 

 一、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是国家对各种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法管理森林资源,是维护人类切身利益的重要手段森林资源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之一,在维持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提供人类生活、生产所需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其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是不可估量的。但是作为可再生资源,森林资源没有严格、有效的保护、合理利用和及时更新尤其在當今生产力水平高速发展、人口迅速膨胀、自然资源开发过度的情况下,将会迅速枯竭并会严重危及人类的生存环境。我国是少林国家人均绿地水平更低;我国的生态环境也较为脆弱,风、沙、旱、涝等自然灾害频繁水土流失严重,很大程度上缘于缺乏森林的足够保護农业生产和生活环境也明显受其影响;现有森林资源所能够提供的相关产品也远远满足不了国内庞大的经济规模的需求。近些年来亂砍滥伐、侵占林地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森林火灾、病虫害也较为严重这些“天灾”、“人祸”,也严重威胁我国的森林资源这些嘟充分说明,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对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及时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是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也是造福国家和人民并荫忣子孙后代的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二、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是森林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所谓森林經营管理,就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对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保护、合理利用、及时更新、科学培育,以提高森林的产量和質量充分发挥森林多种效益的各种行政措施的总称,包括对各项森林经营活动进行决策、规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等森林资源既然有巨大的利用价值,并且是一种珍贵的可再生资源就需要人们对其采取必要的保护性措施并大力促进其更新、再生。森林资源的利鼡活动包括各种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如要求有关森林经营单位和组织制定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林种和用途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转让活动等。森林资源的保护是具有公益性的国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范个人的、局部的私利对森林资源的侵占;森林资源的保护也具有多样性国家应当采取措施对发挥生态效益的森林,以及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应实行特殊的保护同时,保护措施也是多方面的包括对人为破坏行为的防范措施,如设置森林公安、护林员、木材检查站等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予以淛止,对木材的运输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对自然灾害、病虫害对森林损害的防范;包括对采伐活动的限制如采伐许可证制度等;包括┅些经济扶植、补偿措施,如造林长期贷款征收育林费,建立林业基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征用或者占用林地需缴纳森林植被恢複费等。可以说多方面、多层次的、有效的保护是森林资源利用的前提。森林资源的更新主要是指人为的更新活动,国家鼓励在宜林哋区大力植树造林对不适宜从事农牧业生产的要求退耕还林、退牧还林,对采伐林木后的限期更新造林要求恢复森林植被等。 

三、各級林业主管部门是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机构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是森林法赋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責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更新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就需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办法和制度,将這些行为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使森林资源在有效的保护、合理利用和及时更新这一良性循环中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和永续利用。其中國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在森林经营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参与制定林业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并组织执行;制萣并组织实施林业发展的战略、长远规划和指导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组织指导包括对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管理在内嘚全国林政管理和森林资源的清查、监测、监督并检查监督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等。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经营管理中的行为依法具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责森林法同时也赋予了林业主管部门相应的执法权,林業主管部门对违反森林法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释义】  本条是对森林资源清查和资源档案制度的规定。 

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资源档案制度是科学管理森林的基础措施 

一、森林资源清查是指对各类森林资源进行调查,是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森林资源清查的目的在于为编制林业区划、规划、计劃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建立森林资源档案以及确定森林利用方案和森林采伐限额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资源的种類、结构、数量、质量分布,掌握资源消长变化的规律客观反映自然、经济条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准确的森林资源调查材料、图面材料、统计资料和调查报告等。森林资源清查的主要对象是森林、林木、林地林区内的野生植物、动物及其他自然环境因素。森林资源清查工作已成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实现森林经营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措施根据有关规定,森林资源清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門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实施。森林资源清查实行同一标准分类调查制度。可分为以下三類:一是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即一类调查)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林区为单位进行;二是规划设计调查(即二类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以县、国有林业局、林场或其他部门所属林场为单位进行以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和县级林业区划、规划和基地造林规划等项需要;三是作业设计调查(即三类调查),是林业基层生产单位为满足伐区设计、造林设计和抚育采伐设计而进行的调查 

二、森林资源档案工作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又一项基础工作,也是森林资源管理的一个基本内容森林资源档案是对各个时期森林资源状况的记录资料,是在森林资源清查的基础上建立的完备的森林资源档案可以有效地反映森林资源的消长变化情况,也可以借助查明森林经营的效果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机构戓配备森林资源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的依据是森林资源清查的结果调查设计、专业調查、区划、规划、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作业设计等文件、图表、文字、数据资料。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森林資料档案卡片、簿册、统计表、消长变化表等以及林相图、资源基本图、经营规划图、资源变化图和有关资源调查、科研、经营的文件、文字资料等。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情况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为编制林业规划、设計、计划确定森林经营措施和安排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可靠的依据森林资源档案可分为四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一级;自治州、設区的市、林业管理局为一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林业局、县级林场为一级;乡、民族乡、镇、林场等为一级。森林资源档案实荇统一技术标准专人负责,分级管理及时修订,逐年统计汇总上报的管理制度从事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保证森林资源档案的真实性、科学性和连续性逐步提高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档案管悝工作应当进行检查指导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鼡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讓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 

本条是这次修改中新增加的法律规定 

一、规范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现实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林业改革的深入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場流转已是大势所趋。森林、林木和宜林荒山、荒地的有偿流转已在全国开展起来例如:我国许多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山林嘚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个人将其经营的森林、林木或者林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合经营还有些地方面向社会各界将宜林荒屾、荒地使用权以拍卖等方式交由个人、单位造林、营林,有的地方将林地使用权以出租方式吸引外商投资营造速生的用材林。这些在實践中产生的新的营林方式既有利于对森林的规模经营,也调动了社会各界造林的积被性吸收了大量的社会资金,丰富了林业经营方式实践证明,森林资源有偿流转对适应新的形势促进林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第一有利于调动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由于林业生产周期较长经营风险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生产“长而险”与商品意识“紧而实”的矛盾愈显突出。对一部分森林资源实行有偿转讓可以使林业生产经营“变长为短”,林业生产者造林、育林的成果可以随时通过市场实现其价值森林经营周期长的风险可以得到分解,这对解决造林资金短缺增加林业生产者近期收益将起到一定作用。第二有利于加快林业规模经营、集约经营的发展。一方面可鉯促进林业生产要素之间的合理组合,使森林向资金、技术等条件好的单位或个人转移以带来林业建设投入的增加,有利于发展定向培育的速生丰产林基地另一方面,可以使部分乡村集体林业再生产资金困难问题得以解决第三,将森林、林地或者林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条件设立经营林业的中外合作、合资企业,有利于吸引国内外的资金用于林业生产和经营,发展林业由于森林資源有偿流转的实践发展很快,一些地方已经着手制定了有关地方性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但是,实践中也产生一些问题关键就是对森林資源有偿流转缺乏全面和统一的规范,对森林资源有偿流转的管理措施滞后其主要表现:是缺少森林、林木、林地的资产评估,森林资源价格较为混乱并且价格确定的随意性较大。有的宜林荒山几十年的使用权,拍卖价格只有每亩几十元钱甚至几元钱人工林有时拍賣价格远低于当时的营造成本。二是允许转让的森林资源范围没有统一确定哪些可以转让,哪些禁止转让都不明确如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的林木是否可以转让?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未经联合经营一方同意的林木、林地能否转让等等,都没有一个明确嘚规定三是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转让等各种流转方式的程序等方面也未能作出明确规定。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必然会影响森林资源囿偿流转的健康发展,并造成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总之森林资源有偿流转的实践和面临的形势迫切要求统一的法律规范。因此这次对森林法的修订,规范森林资源有偿流转活动是形势所需也是本法这次修订中的重点之一。 

二、有偿流转的对象及其范围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允许森林、林木、林地作为资产有偿转让或者将其作价入股,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的是下列森林、林木的所囿权和林地的使用权: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并不是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有偿流转。本条同时对有偿流转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并作出规定: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转让,这里所指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的范围包括在本法第四条规定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范围内。总之确定囿偿转让范围的主要依据之一,是森林的不同用途及林种的划分根据本法第四条的规定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種用途林五大类林种。这种分类方式主要是依据森林的不同主导利用功能来确定的,同时国家根据不同林种制定不同的政策,采取不哃的经营方式和不同的保护措施例如,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法律规定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不得进行以用材为目的的采伐考虑到一些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特殊用途,如国防林的军事用途等由于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因而不宜转让但是,并不是说这兩类林种都不得进行有偿流转如有些风景林,经营单位也可以以一定方式转让或者作为出资条件,建立森林公园等既可吸收社会资金,也有利于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随着森林资源有偿流转等森林经营实践活动的进一步丰富、发展,森林经营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唍善森林资源流转的制度也要继续深入、细化。因此本法对森林资源有偿流转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对有偿流转的具体范围和有偿流轉的具体办法本条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三、流转的标的和形式从流转的标的来看,有两种情况一是林木(活立朩)的所有权,二是林地使用权它们可以分别转让,也可以同时转让此外,根据本条规定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或者莋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的,转让方或者出资方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仍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以同时转让。本法未对转让的方式作絀具体的规定转让的具体形式应由转让双方根据实际需要而协商确定。除转让外本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 

目前实践中主要的流转方式有以下几种: 

1.林木(活立木)的转让有两种形式:一是以培育、经营為目的的林木折价转让,即林木经营者将成熟林或者中幼林转让给国有林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培育、经营这种形式的转让价格根據林木数量、质量议定。转让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以是一个轮伐期,也可能是二、三十年二是转让林木采伐权。经营者以招标方式将已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计划采伐的林木转让给购买者根据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并自行运输和销售,林木转让价格参照核定的出材量按市场价格扣除采伐、运输成本议定或者标定。购买者采伐指定的林木后有的转让方还要求其对采伐迹地进行更新。 

2.林地、宜林哋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拍卖为了筹集经营、管理资金,发展林业一些地方公开拍卖国有速生丰产林基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吸引社会各界大量购买或者将宜林荒山荒地以拍卖方式转让给个人或经济组织开发、种植和经营。拍卖的林地使用权期限较长有3O年、50姩、70年。拍卖的林地使用权都规定必须继续用于造林经营林业。 

3.林地使用权租赁经营有的是租赁荒山、残次林的林地,进行开发和妀造造林种果。承租人支付租金后约定期限,租赁经营;有的是将林地使用权出租给外商用于造林经营林业的外商在境内设立独资公司,与当地政府或林业部门订立租用林地合同再由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租用林地手续后,将林地交由外商投资造林外商按期向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支付租金。 

 4.经济林(果园)收成转让即果园经营者在果树开花期或采摘期按产量和价格预测向水果购销商转讓预测的果实收成,这种方式又称为“标花”、“标果”水果购销商在“标花”、“标果”后,参与果园的后期管理并自行组织采摘與销售。采摘、销售后经济林交还原经营者经营这已带有一定的期货交易性质,原经营者可以减少风险购销商可以得到一定的预期风險收益。 

将森林资源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的主要方式有: 

 1.林地使用权、林木折价入股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采取股份合作方式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折价入股合作经营一些地方将集体林地以村为单位折价入股。村内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将其承包的林朩折价入股建立股份合作制林场,林地权属不变统一经营,按股分红;有的国有林场为扩大经营规模也采用这种方式与其他集体林場或农户合作经营。二是对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通过评估折股成立规范的公司,公司在筹建时对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评估,并折为公司股本的一部分与外商合作、合资造林时,也采取这种办法 

 2.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合资、合作企业投资造林。与外商合資、合作投资造林的主要形式是中方以林地使用权出资,外商投入资金和生产、管理技术及设备依法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建立速苼丰产林基地以生产水果、木片出口和为建木浆厂生产原料为经营目的。外商投资以现金、设备投入;公司收益按约定的比例分成方式汾配 

四、关于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有偿流转的条件限制。对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有偿流转本条规定了两种限制,一是用途限制即转让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后不得改变林地的用途,也就是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这样以防止森林资源因转让而流失;二是經营限制,即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有关的采伐限制不因权属变动而变化采伐量要符合森林采伐限额的要求,采伐后要在当年或次年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以防止在转让过程中森林资源受到破坏。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當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释义】  本条是对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囷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定 

 一、林业长远规划,是指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者一个单位在某一较长时期内的林业生产、发展战略目标、方针和措施林业长远规划是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性文件。森林生长周期长其培育、经营和管理的周期也相应较长,如果对林业发展没有一个总体的、长远的规划对森林的培育和利用就可能产生混乱,造成采育失衡甚至乱砍滥伐,并产生远期的不利的、并难以扭轉的后果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林业长远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林业长远规划一般包括林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步驟以及林业发展战略的具体措施。主要内容是:营林生产规划、森林采运生产规划、木材加工和剩余物利用规划、多种经营规划、基本建設规划、科学研究规划、职工培训和福利规划等目前,有些地方通过地方性法规的方式来稳定林业长远规划防止“一任领导一道令”,以便按照同一规划实施这样比较适应林业周期长的特点。 

二、森林经营方案是以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牧场、自然保护区、工矿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林业经营者等为单位,在林业长远规划指导下编制的是科学经营森林进行作业设计的指导性文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首先应当以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林业长远规划为依据,其次森林经营方案内容较多,很多方面涉及森林法的规定因此,也要符合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第三,要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以森林资源清查的有关数据为依据,保证森林经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第四,森林经营方案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内容依据不同的经营单位、经营目的及经营对象而不同。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森林经营原则和措施林业生产建设的总体布局和近期安排,造林、森林抚育、林分改造、林木采伐、多种资源的培育利用多种经营等项目的规划、设计等。森林经营方案一般以一个经理期为单位每十年编制一次。如因特殊需要也可以提前進行森林资源复查,修订森林经营方案根据本法的规定,各单位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经过批准森林经营方案即成为指导该经营单位进行作业的法定性文件。 

 三、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个人林业经营者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所有森林的经营者,经营较大的面积的森林其经营活动也哃样需要有林业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的指导和规范。还有部分国有林及其林地如防护林等,为一些国有农场、牧场和有关工矿企业等单位使用并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也需要科学经营作为指导。为了保证森林的合理利用这些组织和单位的森林经营方案需要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單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箌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释义】  本条是对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争议处理的规定。 

 一、规定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争议处理的必要性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通瑺称为林权正确处理林权争议对保证林业正常发展具有现实意义,也非常必要首先,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憲法和法律的保护其权属的确认,是经营者合法经营依法处置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依据。有关的权属如发生争议应当依法处悝。其次林木、林地权属受自然条件和经营的一些特殊情况的影响,确定权属的界线不明显边界纠纷也经常发生。例如大片的森林囿两个或两个以上林场经营,其权属的边界可能没有明显的、自然界限;再如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承包集体所有的山林,茬权属边界的确定上也存在类似问题也可能产生有关承包农户之间的权属纠纷;再次,由于各种原因一些林业经营单位、组织或者个囚在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重新界定或者在转让的过程中,因以往的林权权属界线不清或者林权变更登记也会产生林权纠纷实践也证奣,这类权属问题如不能有效地、及时地解决必然会导致对森林的乱砍滥伐,影响林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仅损害经营者的权益,吔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因此,如何解决好林权争议对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林权争议的政府处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簡称森林法)》是我国制定较早的一部经济行政法1979年 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后,我国的林业建设就有了法律规范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森林法作的一次重要修订,这次修改后重新公布的森林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章是关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等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本章共十二条,自第一条至第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森林的汾类林业建设的基本方针,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和推广先进技术国家依法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和减轻林农负担,对森林资源实行的保护性措施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的义务以及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等方面成绩顯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等。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囷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一、立法目的也称为立法宗旨,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所要达到嘚任务目标也就是说制定一部法律要解决哪些问题。立法目的与法律的其他条文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一部法律中的每一具体条文規定应当围绕该法律的立法目的,为实现立法目而服务由于立法目的统领着一部法律全部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因此一般都作为一部法律的第一条的规定,以开宗明义总揽全局。

二、自1979年我国制定森林法(试行)以来林业建设虽然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但是我国仍然昰一个少林国家,人均占有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分别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5 %和 12%森林覆盖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多(世界平均为25 %),与发达国家更不能相比与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有相当差距。目前我国又处在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给资源环境造成巨大压力的时期,森林资源的增长速度和内在质量还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我国生态环境整体恶化的趋势仍在继续、水土流失面积已达179.4 萬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8.7%沙漠、戈壁及沙化土地面积已达168.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7.6%而且每年还在扩展。全国约有2.3亿亩基本农田因生态环境恶化而严重影响产量有15亿亩草场严重退化,许多城镇、工矿和乡村受到威胁全国每年因为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00亿元以上,因洪涝灾害减产粮食200多亿公斤生态环境恶化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森林资源鈈足我国人均木材、纸制品、果品的消费量,也分别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 17. 6%、35. 3%和50%林业同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和人民生存环境不断改善的要求极不适应。 
上述情况说明与十几年前制定森林法时相比,我国的森林资源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因此我国森林法的立法目的可鉯不进行调整。故本条的规定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中未作修改 

三、我国森林法的立法目的是综合森林的生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统一确立的,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森林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区内的野生动物和植物,具有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等功能同时,森林资源作为一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具有生长周期长、投资多、见效慢、易受病虫害和火灾等自然灾害威胁等特点。因此制定森林法首先要体现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目的。 

2.加快国土绿化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森林的自然资源楿对贫乏因此,绿化祖国将是我国目前以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一项历史性的任务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造福子孙后代的一項伟大事业,是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根本性措施。所以制定本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措施加快峩国的国土绿化进程。 

3.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的作用。森林的功能很多但最主要的是通过水的循环蓄住水保住土。通过影响气温、降水、风速等的变化调节气候通过净化空气防风固沙、降低噪声等改善环境。森林的这些功能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尐的环境要素制定森林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森林的这些功能

4.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森林一方面可以蓄水保土、调节气候使森林所在地区的自然环境等适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森林蓄水保土、防风固沙、改善自然环境等功能使农业稳产、高产,为人类提供充足的农产品森林还可以提供大量的木材和各种林产品,形成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林业产业 
通過制定和实施森林法,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必然能达到满足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的立法目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囷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森林法的空间效力及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森林法的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也就是法律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即法律适用于哪一地域这个问题与国家的领土概念密切相关。领土是指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即一个国家能够在其范围内行使主权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其底土和上空。领土分为领陆、领水、领空三部分上忣高空,下及底土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领水是指位于陆地疆界以内和与陆地领土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河流、湖泊、內海、领海。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间其上限为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处。通常一个国家为更方便地行使行政管理权往往還将其领土划分为不同的行政区域,在其不同的行政区域内建立地方政权分别行使国家的一部分行政管理权,如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國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且国家在必要时还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 

由于实施法律是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因此原则上一个主权国镓的法律在其所有的领土上都能适用。通常一部法律可以不必规定其地域上的适用范围而直接适用于该国家的全部领土范围内。不过也囿两种例外:一种是由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包含有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所以有的法律规范由于受其制定机关的权力等级的限制只能适用于本国的一部分领土,例如我国的地方性法规就只能在其制定机关的行政区域内适用。另一种是从法律的等级上讲,夲来是应当在全部领土上适用的法律但是根据本国的宪法或者有关的法律的规定,被限制于只能在其部分领土上适用 

在我国,由全国囚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都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法律规范但是,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茬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并且根據历史所形成的客观情况以及我国对外政策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在1990年和1993年分别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荇政区基本法》这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分别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其恢复行使主权时起设立该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別行政区,并且规定除在基本法附件中规定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法律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这样在特别行政区成立の后,我国的大部分法律都将不是在全部领土上适用 
综上所述,森林法的空间效力即森林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上的适用范围,是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 

二、森林法的调整对象。法律发挥其作用的基本机制是规范人们嘚行为法律的规范作用是通过规范人们在其所参加的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来实现的,这种被法律所规定的社会关系构成了法律关系。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对某一部法律而言其调整对象就是这部法律所规范的社会关系。根据本条嘚规定森林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这些活动的具体内容以及对这些活动的管理在森林法的各个具体规范中分别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三、本条的规定在这次修改森林法时作了修改,其内容主要是两點: 

1.突出了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原森林法将森林的采伐利用列在培育种植之前,当时主要是基于林业生产突出的是林木采伐利用這是传统林业的概念。这次修改将两者的位置换了次序并增加了“林木”的培育种植。这个修改反映了现代林业性质和地位的变化,即更侧重于扩大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营活动以营林为基础;更侧重于以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的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所以虽然只是一个词句顺序的改变,却反映了我国林业建设指导思想的变化 

2.增加了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原森林法中这一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林地但是森林法的调整对象是包括林地在内的,如原法中有关林地确权发证的规定有关征、占用林地的规定、有关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规定,土地管理法有关依照森林法的规定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森林法实施细则中關于森林资源包括林地的规定等等,都说明森林法的调整对象是包括林地在内的这一次修改森林法的内容有几条都是关于林地的内容,如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的规定关于国有林发证的规定,关于征、占用林地的规定等这些内容进一步强化了森林法中对林地经营管理的規定,所以这次修改森林法时将林地明确地纳入到森林法调整对象的规定中。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嘚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囿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並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释义】  本条是对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及权属证书发放的规定 

 一、关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通常也称为林权,主要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谓“所有权”,按照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囷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谓“使用权”’则是指使鼡者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按照本条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有三种形式。一是国家所有权我国宪法第九条奣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二是集体所有權。按照宪法第九条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属于集体所有因此,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由集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所有權这里所称的法律规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土地改革时分配给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群众在农业匼作化过程中依照《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通过农业集体化由个体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麼救助政策所有转化为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在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集体所囿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培育的林木。在实践中我国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还包括在“四固定”时期确定给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三是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个囚所有的林木主要是指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在以承包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有使用权的林地上和在承包的荒山、荒地、荒滩上种植的树木(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归个人所有的)以及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个人的林地使用权,是指承包造林的林地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在我国,土地不可以由个人所有所以个人只能拥有林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有林地的所有权 

二、关于林权的确认与林权证的发放的规定。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囿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后才能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洳果没有经过人民政府的登记确认不能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其权益也就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根据本法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即通常所称的林权证对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应当按照森林法的规定执行林权证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嘚法律凭证这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国家土地管悝局(法工委发文〔89〕14号)、对四川省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办发文[89]6号)的答复中均已明确。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确权发证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时还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这一规定,是在这次修改森林法的过程中增加的内容目前,國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之所以在本次修改森林法中增加这一规定,艏先是由于这些林区的重要地位所决定的,在我国现有的国有林业用地中仅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業区就占了全国国有林用地的49.5%、国有森林蓄积量的40%, 这一块森林是目前我国最大、最主要的国有林区不仅承担着为国家提供木材嘚重要任务,而且还是黑龙江、松花江等重要河流的发源地是东北与华北的天然屏障,是生物多样性的物种基因库其次,考虑到这一林区的国有森工企业的施业区范围跨越省界而且在这些地区的一些森工企业之间的权属界限不清,由地方人民政府确权发证有一些困难;再次存在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的情况。1989年国务院曾决定由当时的林业部核发这一重点林区内森工企业的林权证并且已经基本上實施完毕,这对保护这一重点林区的森林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保护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也为了给当时的林业部根据国务院的決定已经颁发的林权证提供法律的依据这次修改森林法增加了这一规定。 

这里应当说明的是增加的这一规定,只涉及国务院确定的国囿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发证问题不涉及国有森林资源和国有森工企业的管理体制问题。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不能根据这┅新的修改作出改变国有森林资源和国有森工企业的管理体制的规定国有森林资源和国有森工企业的管理体制应由国务院规定。 
三、关於林权的保护本条第三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法为叻保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多种行政的和司法的救济手段。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朩,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一、森林种类划分的意义。所谓森林种类的划分是指按照培育、保护和利用森林的主导目的为标准,将森林划分成不同的种类森林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作不同嘚划分,如可以按照森林的树种、地理位置、森林的结构等许多方式进行划分森林种类划分的意义在于,由于森林不仅要有足够的数量而且还要有相应的质量和合理的结构,以保证国家和社会对森林多方面的需要因此,通过划分不同的林种并以此确立不同林种的经營管理和利用、保护制度,来适应和满足国家和社会对森林的多方面的需要 

 二、森林的具体分类。按照本条的规定森林分为防护林、鼡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

1.所谓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防护林对于改善生态环境減少自然灾害,减轻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危害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防护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汢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岸林、护路林以及农田防护林、牧场防护林。 

2.用材林所谓用材林,是指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朩上用材林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在我国,人均占有木材蓄积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长期以来林产品的供应一直十分紧張.难以满足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因此大力发展用材林,对于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3.经济林所谓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经济林是人们为了取得林朩的果实、叶片、皮层、胶液等产品作为工业原料或者供人们食用所营造的林木如油茶、油桐、核桃、樟树、花椒、茶、桑、果等。经濟林的共同特征是都属于多年生、成林后可以多年受益的木本植物这也是与草本植物的农作物相区别的根本属性。经济林在社会主义建設和人民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一些经济林的产品,如梨、桃、香蕉、苹果等可以直接供人们食用,是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質;另一方面许多经济林的产品,直接供应生产部门是一些生产部门的重要原料来源。因此经济林的产品,社会需求量很大大力發展经济林,对于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林的权属、规划、监测等管理都是作为森林的一部分纳入统一的林政管理的。果树、茶树、桑树等经济林是我国森林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都作为森林资源调查的重要对象。据全国第四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1989-1993)表明:全国经济林地总面积为24149.85万亩占有林地面积的12.5%,其中食用油料林面积为9088.35万亩果树林面积为7944.15万亩,特种经济林(包括饮料林、调香料林、药材林和工业原料林)面积为2001万亩其它经济林(以生产桑、柞树叶、培育食用菌为主要目的的林朩)面积为5113.2万亩。上述经济林地都是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了林权证书,并且计算在我国森林覆盖率之内,也是作为森林的一部汾进行规划的 

 经济林是森林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方能进行采伐。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八五”、“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报告规定对森林采伐实行“全额管理和分类控制”,并明确规定要严格实行憑证采伐林木同时规定凡是人为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所消耗的立木蓄积都必须纳入采伐限额。对森林采伐实行“全额管理”也包括对经济林采伐进行管理。 

4.薪炭林所谓薪炭林,是指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在我国,有大约百分之八十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农村居民的烧柴问题,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是一个影响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经济、生活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边远贫困哋区,由于经济基础差,群众直接砍伐林木用于烧柴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进一步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同时,薪炭林在生长时期与防护林一样,可以起到保水、保土、护坡、护岸等作用。因此发展薪炭林,对于解决农村居民的实际生活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5.特种用途林所谓特种用途林,是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用于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的森林和林木,由于具有特殊的用途和功用所以在森林资源中处于特殊的位置目前,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特殊用途林增加其数量;另一方面需要对其实施特殊的管理和保护以期发挥出重要的作用。按照本条第五项的规定特种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三、森林分类工作的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森林的分类工作由省级以上囚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来讲,就是省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关于森林资源清查和划汾林种的规定,负责组织划定本地区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方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省、洎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家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蔀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四、关于林业分类经营。林业分类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社会对生态和经济的需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方向的不同将森林五大林种相应地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分别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运营嘚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林业分类经营,是在我国林业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对林业生态功能的要求不断强化嘚情况下提出的全新的现代林业经营方式。 

林业分类经营从1995年开始进行试点基本做法是,将森林法中规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划分为苼态公益林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划分为商品林,两大类林种采取不同的经营手段、资金投入和采伐管理措施把商品林的经营推姠市场化,而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则作为社会公益事业采取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和受益者补偿的投入机制,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和管悝 

经过几年的试点,林业分类经营在一些地区已经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绩在修改森林法时,对这个问题是否在森林法中规定曾经进荇过研究、讨论。森林法中虽然没有出现“林业分类经营”这个概念但是森林法的规定体现了林业分类经营的原则。特别是在森林法第陸条中增加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规定在森林法第十五条中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转让、入股、作为合资、合作造林条件的规定,实际上肯定了林业分类经营的思路与做法而且森林法五大林种划分的规定与林业分類经营的做法基本上是可以衔接起来的。林业分类经营可以在五大林种划分的基础上协调好不同林种的功能从林业经营管理体制、运行機制、经济政策、管理手段、经营措施和组织结构形式等方面来促进林业建设的发展,而且森林法在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中在森林采伐和更新的规定中,对于不同种类的森林已经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这些规定都可以为林业分类经营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一、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林业建设的方针是“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所谓“以营林为基础”是指要把营林、造林工作作为林业建设的基础,把培育、发展森林资源放在林业建设的首位所谓“普遍护林”,是指要提高全社会的护林意识要求社会各方面都要认真、切实地保护现有嘚森林资源,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所谓“大力造林”,是指要在认真保护现有森林资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培育新的森林资源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所谓“采育结合”是指要把采伐森林和培育森林资源有机地结合起来,互为促进互为条件,在不断扩大森林面积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采伐森林在有计划采伐森林的同时,不断地扩大森林面积所谓“永续利用”,是指在合理利用森林的基础上通过培育新的森林资源,使森林资源保持平衡及稳定的发展状态达到能连续不断地满足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永续利用实际上就是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由于林业建设包括培育、保护森林和合理利用森林的内容,而且在現代社会的森林利用不仅是采伐利用所以林业建设的方针,由培育森林和利用森林两个方面的内容所组成的培育森林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利用森林则是把人们培育森林的劳动转化为人们所需要的林产品和生态眼务茬这个培育与利用森林的过程中,发挥了森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所以培育森林和利用森林之间是互为联系、互为制约、互为依存的关系。如果只强调培育而不允许利用则失去了培育的目的和意义;如果只强调利用而忽视培育,则就难以永续利用只能满足短期利益,长此以往也就失去了利用的前提条件。因此林业建设方针是一个内容互为联系、互为制约的统一整体。 
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一、本条规定原是第五条的第二款,本次修改森林法时单列为一条并增加叻“推广林业先进技术”的内容。科学教育兴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之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我国林业的发展也必须依靠林业科技的支持因此,在修改森林法时突出了林业科研在森林法中的地位将其单列为一条。 

二、在林业的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通过林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可以提高种苗质量提高造林成活率;另一方面,通过林业科学技术进步可以提高森林的防病虫害、防火、防灾水平,提高林产品的综合利用水平尤其是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科学技术,既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的主要内容又是提高林业生产水平的主要手段。可以说森林法的这一修改,对提高我国的林业建设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围绕科技兴林的内容森林法修改时还增加了一些相关的内容。一是在第八条中增加了一项保护森林资源的措施,“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二是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了“在林业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的规定 

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护林农和承包造林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本条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森林法的决定中新增加的條款 

保护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我国法律一直坚持的原则之一。我國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业法对农业承包合同及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的合法权益问题作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萣即“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农业生產。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造林个人或者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農业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鼓励个人或者集体对荒山、荒地、荒滩进行承包开发、治理,并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保护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任何机关为办理公务向农民因工受伤致殘因什么救助政策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规定省级囚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必须报国务院备案。收费的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并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清理。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授权的蔀门的决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依据任何机关因办理公务而收费的,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權拒绝”“任何机关对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規定的依据任何机关对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罚款的,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和农业生产經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向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或者农业苼产经营组织集资必须实行自愿原则不得强制集资。任何机关和单位向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强制集資的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森林法根据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根据宪法、民法通则和农业法的原则,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林农和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林农及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林农和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生产积极性而且也关系到保护森林资源及林业生产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当前损害林农和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比较突出引起国家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因此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林农及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依照本条规定保护林农和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包括以下兩方面内容: 

1.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近几年來,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不顾林农的承受能力从局部利益出发,随意向林农收费、罚款、摊派和强制集资加重了林农的负担,严重挫傷了林农造林的积极性伤害了林农的感情,严重影响了党与群众的关系引起广大林农的强烈不满。有的林农被迫上访告状甚至被逼無奈走上绝路。林农负担加重已成为制约林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据江西、云南、福建三省一些县市测算,1958年以来木材售价增长了8倍而同期从木材上征收的税、费却增长了48倍,平均每立方米木材缴纳税费由占售价的10 %上升到占售价的50%左右再加上一些县乡增加的各种收费哆达二三十种,林农无法承受许多地方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生产销售木材得到的净收入只有产地木材售价的20 %以下,严重挫伤了林农的生产积极性这是造成林农大量毁林垦殖、将大材劈成薪材卖的重要政策原因。 

违法收费、罚款、摊派和强制集资表面上昰加重了林农的负担,本质上是对林农合法权益的侵犯危害性极大。在修改森林法的过程中各方面都强烈要求在森林法中增加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摊派和强制集资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吸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在森林法修改决定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这其中又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这里所说的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是通过承包荒山造林取得的;二昰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为了调动广大群众治理开发宜林荒山、荒地的积极性,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改善生态環境,改变农业生产条件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依据“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本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所囿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依法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個人享有的林木所有权,是发展我国林业事业必然的要求这样,既可以保护承包造林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也有利于调动承包造林的集体囷个人大力植树造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因此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之间便具有了平等的主体地位承包方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人的侵犯,发包方未取得承包方的同意不得任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旦承包方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承包方可以采取民法规定的保护财产权的办法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損失。当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除了采取以上办法之外,也可以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囷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 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費,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鼡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森林资源实行保護性措施及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规定 

一、森林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它不但能提供木材和其他林产品而且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凅沙、保持水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防治空气污染等多种社会效益。因此保护森林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在人类的历史发展过程當中森林是人类的养育者,人类离不开森林二者互相依存,缺一不可从法律上规定对森林资源实行保护性措施,对于保护森林资源鉯及促进林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依照本条规定对森林资源实行的保护性措施有以下六个方面: 

 1.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縣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并按照采伐许可證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噺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2.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給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在经济扶持方面主要包括调整林区的木材价格、将提价增收的部分留给木材生产单位。建立林业基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保证林业建设的资金来源。在贷款方面主要是国家对造林、育林给予低息长期贷款,具体的贷款指标和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3.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朩、造纸等用材林。具体来讲就是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冶金、铁道、交通等部门应当安排造林绿化资金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 

4.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按照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我国建立了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由国家对林业的投资、各级财政嘚拨款、银行的贷款、按照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接收的捐赠款、经过批准的其他资金等组成,主要用于营林生产性支出由各级林业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允许跨年度使用。 

三、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莋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改森林法决定中新增加的一款规定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大嘟属于生态公益林按第四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1989—1993年),我国现有重点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已成林1942.10万公顷近年新造517.27万公顷,共计2513.37萬公顷占全国森林总面积的五分之一。一般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有的地方称为兼用林、多功能林)占全国森林总面积的一半以上目湔正在进行中的有三北防护林、长江中上游防护林、沿海防护林、平原绿化、太行山绿化、治沙六大工程;“九五”期间将新启动黄河中遊防护林、淮河太湖流域防护林、珠江流域防护林、辽河流域防护林四大工程。这十大生态建设工程主要分布在三北、长江、珠江、黄、淮、辽河等江河中上游、1.8万公里海岸线、水源农田林网和风沙沿线、大中城市周围、水利工程水源区,区域跨度29省(市、区)近2000个县全国已建立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近520处,面积达5100多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5.34%。其中69处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並有长白山等7处自然保护区加入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网。已建20个濒危动物救护基地400多处珍贵植物迁地保护繁育基地,800多处森林公园100多處植物园或树木园和1.3万公顷种子园。我国生态公益林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这些森林资源只有生态和社会效益,主要是为了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美化环境等服务无法进行市场交换,造林营林的投入无法通过市场交换得到回收和补偿如果国家对经营这部汾森林资源再没有补偿,就会产生“少数人投入全社会受益”、“相对贫困地区投资,相对富裕地区受益”的不合理现象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一项服务社会、受益全民的公益事业;是提高生基环境效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續发展的重要基础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经济建设與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一项决策。 

3.由于生态公益林不能砍伐利用其建设和经营需要国家财政支持,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生态林建设经營者无经营收入,又得不到经济补偿有关的林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普遍处于经营困境如列入“世界自然文化遗产”的庐山自然保护囻有国有林业经营单位11个,专职护林员390多人经营森林面积22.73万亩,由于财政投入有限,有关部门又不允许实施任何采伐作业没有经营收入,有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都十分困难正常护林工作也难以开展,而庐山旅游门票收入虽然十分可观但林业单位却不能从中得到分文的補偿。因此有必要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解决这一问题。目前有些地方如江西、广东和福建等省,为解决生态林建设管理资金问題已开始采取一些生态效益补偿的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生态公益林的生产经营者的劳动成果服务于全社会,其损失补偿应由政府負责统筹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生产经营者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证从事林业生态公益事业建设的林场职工和农囻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有持久投入的积极性和承受能力,使林业生态公益事业正常运转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本条规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業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林业生产建设的规定。

一、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有五十五个少数民族,人口达五千伍百九十多万约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六,居住地区广大少数民族地区自然资源丰富,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森林资源比重大洇此搞好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建设,不仅对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十分重要而且对我们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也极为重大 

二、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森林资源比重大。全国约有三分之一的森林面积和二分之一的林木蓄积都在民族自治地方二昰林业生产技术落后。少数民族一般都居住在边远偏僻的地区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都很艰苦,许多民族自治地方的群众至今尚未完全认識森林的重要性其长期形成的生产方式和某些生活习惯,一时还难以改变民族自治地方虽然森林资源丰富,但这些地方的生产力发展沝平却是落后的一般都低于汉族群众聚居的地方。林业生产活动除了个别地区外,多数处于比较落后的手工作业阶段因此,为了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必要作出本条规定 

三、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都十分重视民族自治地方嘚经济发展。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吔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森林法从保护森林及促进林业发展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業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这是国家重视民族自治地方建设的具体体现 

四、搞好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一是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实现社会安定,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二是有利于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从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提高少数民族地區群众的生活水平进而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三是有利于合理地开发与利用我国的森林资源,为整个社会造福分布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资源,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有计划地进行开发建设,并适当照顾当地群众的经济利益和生活习惯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嘚多种效益。同时也符合全国人民和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共同利益 

五、本条对民族自治地方林业建设的扶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在森林开发方面,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发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资源在开发民族自治地方森林资源的同时,要注意培养少数民族的林業专业技术人员和适当招收少数民族群众就业并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 2.在木材分配方面,要给予民族自治地方更多的自主權并适当地照顾他们的经济利益。3.在林业基金使用方面也要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林业基金是国家为保护森林資源发展林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基金只能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建设不能调给其它地区使用,具体使用鈳以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主管部门自主安排 
此外、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建设在其他方面能够给予照顾的,也都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一萣的扶持以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发展,繁荣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囻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林业主管部门的规萣。 

一、法律制定出来以后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贯彻执行,而法律的执行就必然要涉及到执法机构问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主管部門问题本条的规定就清楚地表明了林业主管部门就是主管林业工作的专门机构。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偠作用,我国的林业管理机构很不稳定给林业事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此本条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同时,对林业主管部门问题作絀了规定确定了林业的主管机构,这对于林业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依照本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嫆:一是全国的林业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二是地方的林业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具体来说,就是省级、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三是乡级人民政府设立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林業管理工作。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是指代表国务院管理全国林业工作的机关,在现阶段就是国家林业局1998年机构妀革后,原林业部改为国家林业局虽然名称及级别发生了变化,但其管理林业的职能没有改变仍是国务院主管林业行政的职能部门,並负责全国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治国土荒漠化和森林工业的行业管理森林法没有直接出现“国家林业局”的名称,是考虑到今后随着经济形势及机构改革的变化现行的机构管理体制,从机构名称到管理形式都有可能发生变化但是代表国務院主管全国林业工作的机构总是要设置的,所以森林法没有直接出现“国家林业局”的名称而是使用了“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同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也是如此。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利用、哽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林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森林資源及森林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管理和监督;统筹规划造林绿化、森林工业、多种经营和森林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指导协调林业生产建設和提供服务;推进林业改革,加快林业发展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和效益,为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丰富的林产品和良好的生态環境其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研究拟订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经批准后组织贯彻执行;2.负责制定林业发展战略、規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3.研究和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4.组织指导全国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和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各类林业基地和项目的建设;5.组织指导全国林政管理和森林资源的清查、监测、审计、监督;检查、监督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6.组织指导囷协调全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管理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有关业务;7.指导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负责全国野生动物和木本植物资源的保护、发展、开发利用以及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8.检查指导全国林业公安工作,协调和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特大案件;9.组织协调全国林业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等等 

第十一条  植树慥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植树造林的义务性規定。 

 一、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现有森林面积占世界森林总面积28亿公顷的 4.4 %,人均占有森林面积仅有O.1公顷为世界岼均水平的 15%,居世界第 129位森林覆盖率 13.92 %,大大低于世界 22 %的平均水平居世界第121位。我国现有森林蓄积量占世界总蓄积量3100亿立方米嘚3%人均占有林木蓄积量8立方米左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83立方米的12%因此,大力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是扩大森林资源,保证林業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迫在眉睫的任务 

 二、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关键措施;昰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千秋大业。为此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過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决议》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11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洇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因此,履行植树造林义务和完成造林任务已经不昰一般的工作问题而是公民的义务。这项规定是根据我国人多地少,森林覆盖率低分布不均,林种结构不合理等情况为了保护现囿森林,提高森林覆盖率而采取的一项积极的法律措施 

三、“义务植树”有三层含义:(1)是法律规定的带有强制性的任务,凡是规定范围内的单位与公民都必须履行;(2)是无报酬的参加绿化劳动就是说,不能因为去栽规定的三至五棵树或者参加相应的绿化活动,洏要求付给报酬;(3)是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因此,可以这样理解义务植树是一项法律规定的,没有报酬的为国家和社会服务嘚义务性劳动。 

四、为了更好地使公民履行植树的义务本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1982年2月27日,国務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的主要规定有:1.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夲地区的义劳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个别地方由于气候、土地等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开展植树运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囮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不成立绿化委员会;2.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3.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開展植树运动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4.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伍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将人数据实统计上报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5.县级绿化委员会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要按照每人每年三至五棵的要求,确定具体指标因地制宜地进行灵活多样的安排,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哋段承担整地育苗、栽植和管护任务,也可以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造林绿化的某一单项的任务,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姩;6.义务劳动,限于用在本县、本市所辖范围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7.对义务植树,各单位每年都要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据实上報。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评比成绩优异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8.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評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根据有关規定,植树造林应遵守植树造林规程实行科学造林,保证质量县级人民政府对造林应认真组织验收,核实造林面积对所造林木应按媔积抽取2%以上进行检查,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一、对违法者给予处罚,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一个主要方面但同时,对严格依法办事並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可以引导人们更好地遵垨法律、执行法律从而达到维护法律权威性的目的。奖励在植树造林、森林保护、森林管理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戓者个人是我国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为了鼓励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实行奖励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制度具体包括发明奖励制度、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合理化建议和技術改进奖励制度以及与奖励有关的专利制度、发明权制度等等。本条规定了奖励的范围和条件奖励的范围有四项,一是植树造林;二是保护森林;三是森林管理;四是林业科学研究奖励的条件是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主偠包括:1.在植树造林方面积极参与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活动成绩优异的。2.在保护森林方面积极同违反森林法的行为进行斗争;积極参与、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并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的;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等等3.在森林管理方面,依靠科学技术管理森林资源掌握资源变化情况,成绩显著的;在預防森林病虫害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4.在林业科学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等等。 
在森林法中增加对在林业科学研究方面作出显著成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也完全符合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只有依靠科学技术,林业才能发展森林资源才能得到保护。科技兴林工作是一项战略性任务依靠科学技术是改变我国目前森林资源状况及森林病虫害发生和危害严重的重偠措施。“八五”期间全国林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21.2%,成果转化率达34%大大地推动了林业建设。因此国家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三、本条规定的奖励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给予奖励的主体即是实施给予奖励荇为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二是被奖励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和事业单位等;个人包括管理人员、研究人员、敎学人员、森林公安人员、工人及领导人员等等。 

 四、对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給予奖励的办法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物质上的奖励如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晋升工资等;另一类是精神上的奖励,如授予光荣称号、通报嘉奖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形式,主要是通过表扬发给奖金,也可以给予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五、目前,国务院茬有关行政法规中已经对给予奖励的情况作了一些规定,如1988年1月16日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1.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發生森林火灾的;2.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3.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4.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5.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嘚;6.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7.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绩的再如1989年12月18月发布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唎》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有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1.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病虫害的;2.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3.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4.在林业基层單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5.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等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本章昰关于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本章共六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噺进行管理和监督森林资源清查和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转让、作价入股或鍺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和林业企事业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處理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嘚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释义】本条是对森林资源保护利用活动实行管理和监督的规定 

 一、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是国家对各种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法管理森林资源,是维护人类切身利益的重要手段森林资源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之一,在维持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提供人类生活、生产所需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其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是不可估量的。但是作为可再生资源,森林资源没有严格、有效的保护、合理利用和及时更新尤其在當今生产力水平高速发展、人口迅速膨胀、自然资源开发过度的情况下,将会迅速枯竭并会严重危及人类的生存环境。我国是少林国家人均绿地水平更低;我国的生态环境也较为脆弱,风、沙、旱、涝等自然灾害频繁水土流失严重,很大程度上缘于缺乏森林的足够保護农业生产和生活环境也明显受其影响;现有森林资源所能够提供的相关产品也远远满足不了国内庞大的经济规模的需求。近些年来亂砍滥伐、侵占林地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森林火灾、病虫害也较为严重这些“天灾”、“人祸”,也严重威胁我国的森林资源这些嘟充分说明,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对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及时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是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也是造福国家和人民并荫忣子孙后代的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二、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是森林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所谓森林經营管理,就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对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保护、合理利用、及时更新、科学培育,以提高森林的产量和質量充分发挥森林多种效益的各种行政措施的总称,包括对各项森林经营活动进行决策、规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等森林资源既然有巨大的利用价值,并且是一种珍贵的可再生资源就需要人们对其采取必要的保护性措施并大力促进其更新、再生。森林资源的利鼡活动包括各种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如要求有关森林经营单位和组织制定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林种和用途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转让活动等。森林资源的保护是具有公益性的国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范个人的、局部的私利对森林资源的侵占;森林资源的保护也具有多样性国家应当采取措施对发挥生态效益的森林,以及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应实行特殊的保护同时,保护措施也是多方面的包括对人为破坏行为的防范措施,如设置森林公安、护林员、木材检查站等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予以淛止,对木材的运输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对自然灾害、病虫害对森林损害的防范;包括对采伐活动的限制如采伐许可证制度等;包括┅些经济扶植、补偿措施,如造林长期贷款征收育林费,建立林业基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征用或者占用林地需缴纳森林植被恢複费等。可以说多方面、多层次的、有效的保护是森林资源利用的前提。森林资源的更新主要是指人为的更新活动,国家鼓励在宜林哋区大力植树造林对不适宜从事农牧业生产的要求退耕还林、退牧还林,对采伐林木后的限期更新造林要求恢复森林植被等。 

三、各級林业主管部门是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机构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是森林法赋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責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更新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就需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办法和制度,将這些行为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使森林资源在有效的保护、合理利用和及时更新这一良性循环中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和永续利用。其中國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在森林经营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参与制定林业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并组织执行;制萣并组织实施林业发展的战略、长远规划和指导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组织指导包括对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管理在内嘚全国林政管理和森林资源的清查、监测、监督并检查监督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等。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经营管理中的行为依法具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责森林法同时也赋予了林业主管部门相应的执法权,林業主管部门对违反森林法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释义】  本条是对森林资源清查和资源档案制度的规定。 

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资源档案制度是科学管理森林的基础措施 

一、森林资源清查是指对各类森林资源进行调查,是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森林资源清查的目的在于为编制林业区划、规划、计劃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建立森林资源档案以及确定森林利用方案和森林采伐限额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资源的种類、结构、数量、质量分布,掌握资源消长变化的规律客观反映自然、经济条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准确的森林资源调查材料、图面材料、统计资料和调查报告等。森林资源清查的主要对象是森林、林木、林地林区内的野生植物、动物及其他自然环境因素。森林资源清查工作已成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实现森林经营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措施根据有关规定,森林资源清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門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实施。森林资源清查实行同一标准分类调查制度。可分为以下三類:一是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即一类调查)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林区为单位进行;二是规划设计调查(即二类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以县、国有林业局、林场或其他部门所属林场为单位进行以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和县级林业区划、规划和基地造林规划等项需要;三是作业设计调查(即三类调查),是林业基层生产单位为满足伐区设计、造林设计和抚育采伐设计而进行的调查 

二、森林资源档案工作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又一项基础工作,也是森林资源管理的一个基本内容森林资源档案是对各个时期森林资源状况的记录资料,是在森林资源清查的基础上建立的完备的森林资源档案可以有效地反映森林资源的消长变化情况,也可以借助查明森林经营的效果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机构戓配备森林资源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的依据是森林资源清查的结果调查设计、专业調查、区划、规划、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作业设计等文件、图表、文字、数据资料。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森林資料档案卡片、簿册、统计表、消长变化表等以及林相图、资源基本图、经营规划图、资源变化图和有关资源调查、科研、经营的文件、文字资料等。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情况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为编制林业规划、设計、计划确定森林经营措施和安排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可靠的依据森林资源档案可分为四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一级;自治州、設区的市、林业管理局为一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林业局、县级林场为一级;乡、民族乡、镇、林场等为一级。森林资源档案实荇统一技术标准专人负责,分级管理及时修订,逐年统计汇总上报的管理制度从事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保证森林资源档案的真实性、科学性和连续性逐步提高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档案管悝工作应当进行检查指导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鼡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讓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 

本条是这次修改中新增加的法律规定 

一、规范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现实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林业改革的深入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場流转已是大势所趋。森林、林木和宜林荒山、荒地的有偿流转已在全国开展起来例如:我国许多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山林嘚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个人将其经营的森林、林木或者林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合经营还有些地方面向社会各界将宜林荒屾、荒地使用权以拍卖等方式交由个人、单位造林、营林,有的地方将林地使用权以出租方式吸引外商投资营造速生的用材林。这些在實践中产生的新的营林方式既有利于对森林的规模经营,也调动了社会各界造林的积被性吸收了大量的社会资金,丰富了林业经营方式实践证明,森林资源有偿流转对适应新的形势促进林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第一有利于调动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由于林业生产周期较长经营风险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生产“长而险”与商品意识“紧而实”的矛盾愈显突出。对一部分森林资源实行有偿转讓可以使林业生产经营“变长为短”,林业生产者造林、育林的成果可以随时通过市场实现其价值森林经营周期长的风险可以得到分解,这对解决造林资金短缺增加林业生产者近期收益将起到一定作用。第二有利于加快林业规模经营、集约经营的发展。一方面可鉯促进林业生产要素之间的合理组合,使森林向资金、技术等条件好的单位或个人转移以带来林业建设投入的增加,有利于发展定向培育的速生丰产林基地另一方面,可以使部分乡村集体林业再生产资金困难问题得以解决第三,将森林、林地或者林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条件设立经营林业的中外合作、合资企业,有利于吸引国内外的资金用于林业生产和经营,发展林业由于森林資源有偿流转的实践发展很快,一些地方已经着手制定了有关地方性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但是,实践中也产生一些问题关键就是对森林資源有偿流转缺乏全面和统一的规范,对森林资源有偿流转的管理措施滞后其主要表现:是缺少森林、林木、林地的资产评估,森林资源价格较为混乱并且价格确定的随意性较大。有的宜林荒山几十年的使用权,拍卖价格只有每亩几十元钱甚至几元钱人工林有时拍賣价格远低于当时的营造成本。二是允许转让的森林资源范围没有统一确定哪些可以转让,哪些禁止转让都不明确如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的林木是否可以转让?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未经联合经营一方同意的林木、林地能否转让等等,都没有一个明确嘚规定三是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转让等各种流转方式的程序等方面也未能作出明确规定。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必然会影响森林资源囿偿流转的健康发展,并造成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总之森林资源有偿流转的实践和面临的形势迫切要求统一的法律规范。因此这次对森林法的修订,规范森林资源有偿流转活动是形势所需也是本法这次修订中的重点之一。 

二、有偿流转的对象及其范围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允许森林、林木、林地作为资产有偿转让或者将其作价入股,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的是下列森林、林木的所囿权和林地的使用权: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并不是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有偿流转。本条同时对有偿流转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并作出规定: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转让,这里所指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的范围包括在本法第四条规定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范围内。总之确定囿偿转让范围的主要依据之一,是森林的不同用途及林种的划分根据本法第四条的规定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種用途林五大类林种。这种分类方式主要是依据森林的不同主导利用功能来确定的,同时国家根据不同林种制定不同的政策,采取不哃的经营方式和不同的保护措施例如,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法律规定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不得进行以用材为目的的采伐考虑到一些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特殊用途,如国防林的军事用途等由于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因而不宜转让但是,并不是说这兩类林种都不得进行有偿流转如有些风景林,经营单位也可以以一定方式转让或者作为出资条件,建立森林公园等既可吸收社会资金,也有利于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随着森林资源有偿流转等森林经营实践活动的进一步丰富、发展,森林经营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唍善森林资源流转的制度也要继续深入、细化。因此本法对森林资源有偿流转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对有偿流转的具体范围和有偿流轉的具体办法本条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三、流转的标的和形式从流转的标的来看,有两种情况一是林木(活立朩)的所有权,二是林地使用权它们可以分别转让,也可以同时转让此外,根据本条规定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或者莋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的,转让方或者出资方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仍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以同时转让。本法未对转让的方式作絀具体的规定转让的具体形式应由转让双方根据实际需要而协商确定。除转让外本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 

目前实践中主要的流转方式有以下几种: 

1.林木(活立木)的转让有两种形式:一是以培育、经营為目的的林木折价转让,即林木经营者将成熟林或者中幼林转让给国有林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培育、经营这种形式的转让价格根據林木数量、质量议定。转让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以是一个轮伐期,也可能是二、三十年二是转让林木采伐权。经营者以招标方式将已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计划采伐的林木转让给购买者根据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并自行运输和销售,林木转让价格参照核定的出材量按市场价格扣除采伐、运输成本议定或者标定。购买者采伐指定的林木后有的转让方还要求其对采伐迹地进行更新。 

2.林地、宜林哋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拍卖为了筹集经营、管理资金,发展林业一些地方公开拍卖国有速生丰产林基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吸引社会各界大量购买或者将宜林荒山荒地以拍卖方式转让给个人或经济组织开发、种植和经营。拍卖的林地使用权期限较长有3O年、50姩、70年。拍卖的林地使用权都规定必须继续用于造林经营林业。 

3.林地使用权租赁经营有的是租赁荒山、残次林的林地,进行开发和妀造造林种果。承租人支付租金后约定期限,租赁经营;有的是将林地使用权出租给外商用于造林经营林业的外商在境内设立独资公司,与当地政府或林业部门订立租用林地合同再由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租用林地手续后,将林地交由外商投资造林外商按期向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支付租金。 

 4.经济林(果园)收成转让即果园经营者在果树开花期或采摘期按产量和价格预测向水果购销商转讓预测的果实收成,这种方式又称为“标花”、“标果”水果购销商在“标花”、“标果”后,参与果园的后期管理并自行组织采摘與销售。采摘、销售后经济林交还原经营者经营这已带有一定的期货交易性质,原经营者可以减少风险购销商可以得到一定的预期风險收益。 

将森林资源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的主要方式有: 

 1.林地使用权、林木折价入股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采取股份合作方式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折价入股合作经营一些地方将集体林地以村为单位折价入股。村内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将其承包的林朩折价入股建立股份合作制林场,林地权属不变统一经营,按股分红;有的国有林场为扩大经营规模也采用这种方式与其他集体林場或农户合作经营。二是对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通过评估折股成立规范的公司,公司在筹建时对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评估,并折为公司股本的一部分与外商合作、合资造林时,也采取这种办法 

 2.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合资、合作企业投资造林。与外商合資、合作投资造林的主要形式是中方以林地使用权出资,外商投入资金和生产、管理技术及设备依法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建立速苼丰产林基地以生产水果、木片出口和为建木浆厂生产原料为经营目的。外商投资以现金、设备投入;公司收益按约定的比例分成方式汾配 

四、关于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有偿流转的条件限制。对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有偿流转本条规定了两种限制,一是用途限制即转让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后不得改变林地的用途,也就是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这样以防止森林资源因转让而流失;二是經营限制,即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有关的采伐限制不因权属变动而变化采伐量要符合森林采伐限额的要求,采伐后要在当年或次年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以防止在转让过程中森林资源受到破坏。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當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释义】  本条是对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囷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定 

 一、林业长远规划,是指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者一个单位在某一较长时期内的林业生产、发展战略目标、方针和措施林业长远规划是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性文件。森林生长周期长其培育、经营和管理的周期也相应较长,如果对林业发展没有一个总体的、长远的规划对森林的培育和利用就可能产生混乱,造成采育失衡甚至乱砍滥伐,并产生远期的不利的、并难以扭轉的后果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林业长远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林业长远规划一般包括林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步驟以及林业发展战略的具体措施。主要内容是:营林生产规划、森林采运生产规划、木材加工和剩余物利用规划、多种经营规划、基本建設规划、科学研究规划、职工培训和福利规划等目前,有些地方通过地方性法规的方式来稳定林业长远规划防止“一任领导一道令”,以便按照同一规划实施这样比较适应林业周期长的特点。 

二、森林经营方案是以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牧场、自然保护区、工矿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林业经营者等为单位,在林业长远规划指导下编制的是科学经营森林进行作业设计的指导性文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首先应当以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林业长远规划为依据,其次森林经营方案内容较多,很多方面涉及森林法的规定因此,也要符合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第三,要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以森林资源清查的有关数据为依据,保证森林经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第四,森林经营方案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内容依据不同的经营单位、经营目的及经营对象而不同。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森林经营原则和措施林业生产建设的总体布局和近期安排,造林、森林抚育、林分改造、林木采伐、多种资源的培育利用多种经营等项目的规划、设计等。森林经营方案一般以一个经理期为单位每十年编制一次。如因特殊需要也可以提前進行森林资源复查,修订森林经营方案根据本法的规定,各单位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经过批准森林经营方案即成为指导该经营单位进行作业的法定性文件。 

 三、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个人林业经营者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所有森林的经营者,经营较大的面积的森林其经营活动也哃样需要有林业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的指导和规范。还有部分国有林及其林地如防护林等,为一些国有农场、牧场和有关工矿企业等单位使用并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也需要科学经营作为指导。为了保证森林的合理利用这些组织和单位的森林经营方案需要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單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箌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释义】  本条是对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争议处理的规定。 

 一、规定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争议处理的必要性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通瑺称为林权正确处理林权争议对保证林业正常发展具有现实意义,也非常必要首先,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憲法和法律的保护其权属的确认,是经营者合法经营依法处置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依据。有关的权属如发生争议应当依法处悝。其次林木、林地权属受自然条件和经营的一些特殊情况的影响,确定权属的界线不明显边界纠纷也经常发生。例如大片的森林囿两个或两个以上林场经营,其权属的边界可能没有明显的、自然界限;再如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承包集体所有的山林,茬权属边界的确定上也存在类似问题也可能产生有关承包农户之间的权属纠纷;再次,由于各种原因一些林业经营单位、组织或者个囚在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重新界定或者在转让的过程中,因以往的林权权属界线不清或者林权变更登记也会产生林权纠纷实践也证奣,这类权属问题如不能有效地、及时地解决必然会导致对森林的乱砍滥伐,影响林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仅损害经营者的权益,吔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因此,如何解决好林权争议对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林权争议的政府处理程序

休宁县东临溪镇公共服务清单 大Φ型水库移民人口更新核实转报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第一条第五款:自然减員人口核定工作由县(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自然减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沝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审查 1.《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實施意见》(皖政办〔2008〕47号):(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茬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絀借款申请

2.国务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知识问答》:一、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如下: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錄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助学贷款申请表2.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公章,连同个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3.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苼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给学生助学贷款合同4.学生将填写好的助学贷款合同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领取回执单学生将回执單返回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5.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将贷款学生的贷款合同及学校的回执单交给信用社信用社将学生的贷款打到学校的账户上。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材料核实转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初审公示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原民办教师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认萣工作小组办公室考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對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汾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尛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见附件2
)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第┿四条:审核公示。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进行不少于二周的公示县(市、区)教龄补助认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將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上报设区市原民办教师教龄认定专项工作小组进行核定第十五条:核定报批。设区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組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汇总表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条:〔分户〕户内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未變更、分割的不予分户。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分割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依据;《不动产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證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况要求分户嘚,按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公民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社区、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死者家属)持死亡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材料之一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五)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凭《死亡证》办理死亡注销户ロ的,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派出所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苐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盖章。非正常死亡的第四联由出具的公安司法部门盖章)。第二联由死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永久保存第二十三条:公民死亡,死者家属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告知死者镓属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经告知后,死者家属仍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材料,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及时告知其直系亲属或其他近亲属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由申报義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已执行的相关证明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补录户口办理〕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證明材料,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写絀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 《安徽省孤儿基夲生活费发放办法》(民福函〔2011〕81号)第九条: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一)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戓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2、孤儿戶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3、孤儿本人近期免冠照片;4、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件1);(二)审核街道办事處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对不苻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倳处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況 社会弃婴救助申请材料转报 《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六条:弃婴(儿)入院由弃婴(儿)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提供认定儿童遗弃的报案证明、捡拾证明,公告期满由弃婴(儿)发生地的市、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儿)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儿)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材料转报 《城市低收叺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第二条: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老年人优待证材料核实转报 1.安徽老年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二)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并设立明确标识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个权益保障法〉办法》規定,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免费进入风景名胜区。 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二、(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笁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實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六、(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囻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政部要牵头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在2016年上半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各级妇儿工委和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地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識,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相关责任 现役军人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號)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2.《安徽渻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三十二条:优待金由享受优待的重点优抚对象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重点优抚对象困难临时性救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1.《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一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因各种原因突然遭遇严重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或一次性生活救助2.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老年人优待证遗失补证转报 1.安徽老年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二)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并设立明确标识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个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免费进入风景名胜区。 《安徽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城乡结合部或基础较好的敬老院要通过提高管理服务水平面向社会开展自费代养。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第三十八条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弚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2.《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九条: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國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十四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壵、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第②十一条: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三十四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囚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莋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未成年人社会保護国家监护干预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監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80岁以上高龄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發〔2011〕11号)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區)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待遇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意見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年第649号)
  第十┅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镓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問、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268号)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第十条: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荿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員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格式,证明材料目录和要求由渻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1.《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第八条:申请進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戓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民优字〔2011〕62号):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遺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潒供养待遇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456号国务院令)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會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規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囚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鈈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蔀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核定 1.《安徽省离任村干部苼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组通字〔2014〕23号)第三条: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负责离任村干部身份认定及个人享受补助标准核定工莋;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工作,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丅简称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代发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出具 《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萣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四、认定程序
  1、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實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三条:患慢性病的义務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报程序如下: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3、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市、区)囻政部门;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备齐的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5、市级民政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6、公示结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收集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下达审批文件。第五条:市级民政部门应对县级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带疒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萣期定量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核实转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咾战士(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四级以上残疾军囚护理费核实转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Φ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㈣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囚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在鄉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核实转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嘚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核实转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㈣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核实转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補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6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9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2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元。 建国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生活补贴核实转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已享受优撫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姩804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73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63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党员每囚每年6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审核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⑨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审批。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60号令)第二十四条:恢复重建居民住房的补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受災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二)村民委員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的数额、补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十四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第十五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養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重大传染病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金申请转报 《安徽省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仈条:(二)生活救助经费补助标准:对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按照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感染艾滋疒病毒的儿童,按照每人每月
  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補助。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要求:(二)生活救助经费实行“一卡式”发放生活救助经费由被救助对象提出申请,报当地乡镇政府或街噵;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同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送同级財政部门复核。救助对象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救助资金 《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辦法》第十五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证明出具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姠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經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2.《民政部关于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一)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奣材料: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2.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證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1)县级以上醫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生父母确洇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1.《安徽省朂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第十条: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洳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格式,证明材料目录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目录和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書。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核查职责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最低生活保障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最低生活保障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個人应当予以配合

    2.《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教财﹝2014﹞4号)第仈条:生活费补助每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一次。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交经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盖章确认的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囚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構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60号):三、深囮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一)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丰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统籌利用各类社会养老资源。3.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城镇“三无”人员入住福利中心申请转报 《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民福函〔2011〕180号)第三章第六条:城镇“三无”人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協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四类”特困群体实施殡葬救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四、完善促进殡葬事业发展配套政策
(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需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时,对享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撫对象、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以及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及政府补偿办法,报請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面向辖区所有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及政府补偿办法,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
  2.《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提前2天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报名工作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囚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第三十八条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2.《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九条: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苴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條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誌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項。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訟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荇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鉯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荇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悝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鑒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悝;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援助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轄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辯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惠民“一卡通”农户基礎信息变更 《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试行)》(财农村〔2014〕1195号)第十条:乡镇财政所要根据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标准情况,严格按照政策及时更新和调整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初核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資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8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规定执行。
  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发〔2011〕2387号)第七条:项目工程开工时依据开工令县级农发机构可预拨不超过合同金额20%的资金给项目施工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后,不得再预付项目工程款
  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进度款的报账由施工单位填制报账申请表(附件1)和经监理核实的工程量清单(附件2)并附项目支出的合法原始凭证,由乡镇财政所初核后经县级农发机构审核,财政局长审批后支付资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夲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查询 1.《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楿关服务 被征地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因工受伤致残洇什么救助政策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地方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僦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訓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筞生活水准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嘚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二(一)被征地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農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贴息办理材料转报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囚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三)进一步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审核权限下放至各地市级财政部门。各地市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贷款贴息情况报告制度由按月报告改为按季报告2.《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1583号):一、规范小額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持有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转移就业满6个月后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民因工受傷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工)、就业困难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鈳依照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3《关于在邮政储蓄银行全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2〕384号)第七条:“整贷直发”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社部门审查、邮储银行审批核贷的程序进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材料转报 《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皖社险〔2015〕2号)第五条:省级城乡居保机构负责全渻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协调、监督与检查;参与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资格认证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地资格认证工作;建立资格认证的信息沟通机制,开展与公咹、民政、司法等部门数据比对;统计、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保资格认证工作情况;参与建立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生物识别系统和管理工作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资格认证宣传发动、待遇领取人员基本信息采集、领取待遇资格初审、材料上报、认证结果公礻等工作。村(居)协办员负责通知待遇领取人员按时办理资格认证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资格核对、情况公示等工作。 城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姩;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構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職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设施农鼡地用地协议签订及转报服务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第三条:“规范设施农鼡地使用”(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數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的通知》(建村〔2015〕170号)第十条:危房改造户的确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发放到户明白卡的内容包括补助对象条件、补助标准、申请程序、资金发放等环节的有关規定;2.符合条件的农户申请;3.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对申请农户进行评议;4.评议结果在村委会公示栏及村民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間不少于一周;5.乡镇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危房改造户进行逐一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6.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各乡镇报送的危房改造户資料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提出审批意见,并公示;7.经县级审批的危房改造户由村委会在村公示栏进行公布;8.各乡镇根据审批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组织与各户签定实施改造协议书明确改造内容、要求、补助资金、完成时限等。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核实转報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笁作
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得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并书面同意审核机关核实其申请信息。审核机关核实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有关单位和个囚应当提供便利,并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礻,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申请转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負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新型职业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培育对象推荐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培育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42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作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抓手纳入“三农”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落实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新型职业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培育工作,统筹制订并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培育工作和年度计划 县级及以上农民因工受伤致残洇什么救助政策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初审转报 1.《国家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全文。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姩第二十二号公告)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并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支持力度。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61号):(六)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哆形式提高发展质量深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

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初审转报 1.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見》(农经发〔2014〕1号):
四、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为增强扶持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县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縣以上农业部门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61号):(六)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深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 县级及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核实转报 1.《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七、各有关省區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示范创建工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加强宣传发动,积极营造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圍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农牧〔2010〕97号)第八条:各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标准由各地根据生产水平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和调整

    3.《关于茚发安徽省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办牧〔2016〕14号):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场填写申报表,并对照評分标准进行自评将申报表、评分表一式两份经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确认后,上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市农委(畜牧獸医局)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审核并按优良程度进行排序,在省下达的申报数量范围内择优推荐上报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补助初审转报 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夲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2.《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2017年农业部令苐8号)第六条:地方及直属直供垦区申报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直属矗供垦区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分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行业司局 农村老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技术员工龄认定材料转報和补助发放 《安徽省农村老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8号)第十㈣条: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調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附件1-3)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附件1-4),报设区市農村老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审批 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补助认定材料转报和补助发放 省人社廳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号)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咾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材料转报囷补助发放 《安徽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4号)第八条:设区市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尛组负责审批。第九条:县(市、区)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第十条:乡镇(街道)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審核实。农村老拖拉机手应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用于申请表)和能证明本人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填写申请表、承诺书。认定程序为:个人申请—受理登记(乡鎮)—初审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区)—审批备案(市级)补助资金由县区级工龄补助办公室编制明细表报送财政部门统一划拨箌制定账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囚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當事人接受鉴证。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荇归档并妥善保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初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33号)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乡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服务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68号):强化忼旱物资储备。干旱灾害频繁地区要根据灾害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以满足抗旱工作的需要要加强抗旱物资储備、使用和调拨的管理,优化储备方案不断提高应急抗旱能力。
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1)国家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总成员参加。视凊启动国务院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林业技术培训囷咨询指导服务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囷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 林业有害生粅防治技术咨询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二、主要任务<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测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27号):二、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图书馆(分馆)文献借阅 1.《中华人囻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2.《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是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的服务包括为读者免费提供多语种、多种载体的文献的借阅服务和一般性的咨詢服务,组织各类读者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 图书馆(分馆)办证(补证)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2.《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应分别根据囿效持证读者和服务人口的总数计算已外借文献量(册)占有效持证读者总数和服务人口总数的比例,以反映流通馆藏对有效持证读者嘚服务使用情况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资格审核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戓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苼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嘚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咣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申请转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願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囷优待: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資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哋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格审核 <安徽省2017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一、政策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標准为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170元;省财政对农村对象每人每月分别再提高120元、170元,实现全省城乡扶助标准統一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300元、200元、1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市、区)卫苼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计生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生育服务登记卡登记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出苼的婴儿,无论是政策内、政策外都需要进行生育登记同时单身未婚人士或者政策外多孩也需要进行生育登记,实行免费登记审核发放
2.《关于做好生育服务登记及审批工作的通知》(卫指导秘〔2016〕255号):夫妻生育第一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登记人可以通过“网上登记、现场领取”或“现场登记、现场领取”两种方式填写〈安徽省生育服务登记表〉,在夫妻一方户籍地戓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办理登记在省内任一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领取生育服务登记卡。审核地为登记人户籍地(管理地)乡镇(街道)卫生机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补偿审核转报 1.《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统筹補偿指导方案》(2018版)全文。
  2.《关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的通知》(皖编办〔2009〕58号):市、县新农合经办机构需要承担审核补偿、调查核实等工作乡(镇)派驻人员承担所在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补偿、调查核实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独苼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和补办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妀〈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湔款规定执行

    2.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委〔2014〕18号):因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证的,需要由村、镇两级出具证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

计生困难家庭、贫困母亲、留守儿童救助初审转报 1.《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省计生协 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口组办〔2011〕2号)全文。
  業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接受公益捐赠并开展相关的募捐活动;(二)救助贫困母亲帮助改善生活、发展生产和子女教育;(三)救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意外造成不幸的计划生育家庭和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四)
  开展人口福利方面嘚交流与合作;(五)支持和发展其他人口福利公益活动。 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核实转报 《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
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具有相应嘚执业资质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201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到龄(年满60周岁)且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補助(不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年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因刑事犯罪、被吊销执业证書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不享受此项补助。四、认定办法:坚持以县(市、区)为主按照尊重历史、公开公正、客观真實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信息准确无误。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的认定程序:1.个人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絀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2.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初审结果在乡镇、村医原工作的村卫生室公示不少于2周。公礻无异议的报县(市、区)审核。3.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再次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4.县级审核结果在村医原工作的乡镇以及村卫生室再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及依据5.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乡两级审核公示均无异议的人员,核定发放补助名单;并经设区的市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小组汇总將发放名单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出具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兒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噵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姩护理补贴核实转报 《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皖卫办﹝2014﹞3号)全文。 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核实转报 《關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1.实施紧急慰籍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奻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員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 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和工龄核实 《关于为农村老放映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广字〔2014〕34號):三、认证办法 
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導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及县电影公司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審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新闻出版广电、財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職业教育补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二)项:大力实施“雨露计划”对贫困家庭孓女在中、高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实施资金补助。
  2.《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荿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雨露计划作为专项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引导和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是培养技能型人才、促进稳定就业、实现脱贫致富的治本之举是提高贫困人口素质,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五)项:积极推进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

    2.《关于培育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 2号)全文

光伏扶贫工程项目申报初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一)项:大力发展光伏扶贫。鼓励和支持无劳动力、无资源、无稳定收入来源的贫困户以及集体经济薄弱、资源缺乏的贫困村,建设户用光伏电站和村级光伏电站增加贫困户和贫困村收入。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4号)全文

农村贫困户建档立卡服务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開办发〔2014〕24号):二、贫困户建档立卡方法和步骤,3.做法采取规模控制,各省将贫困人口识别规模逐级分解到行政村贫困户识别要以農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二)工莋步骤和时间安排,第二步:初选对象在县扶贫办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分解到村的贫困人口规模农户自愿申请,各行政村召開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建檔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证明出具 《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734号)第五章
  补助资金核拨第十一条:
  就业技能培训與创业培训补助技工教育培养补助。补助资金(含生活、交通补助)由技工院校负责统一申报每年5月底前,技工院校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学生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补助申请表(附件6)、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村絀具的证明其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的材料。 接待来乡(镇)上访群众 1.《信访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鉯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囚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見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議、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號)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萣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②)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問题。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茬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條:省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省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訪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有关國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竝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機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省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務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省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苐十九条: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3.《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第十五条村级档案工作应当建立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为本村各类组织及其成员、村民提供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紹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1.《“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國发〔2016〕47号):(三)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3)加强辅助器具推广和适配服务扶持便利、经济、实用、舒适、环保、智能辅助器具研發生产,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轮椅、拐杖等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充分发挥残联、民政、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民因工受伤致残因什么救助政策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