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现公司隐瞒代偿款和应付款,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所是否有责任?

原标题:京泉华:北京市康达律師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京泉华 指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 京泉华有限 指 深圳市京泉华电子有限公司 成都高特佳 指 成都高特佳银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高特佳 指 上海高特佳春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祥禾泓安 指 上海祥禾泓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佳盈盛 指 深圳市佳盈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京泉电子 指 深圳京泉电子有限公司 欧邦电子 指 深圳市欧邦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兴万新 指 深圳兴万新电子有限公司 湖北润升 指 湖北润升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香港京泉华 指 香港京泉华发展有限公司 菲律宾分公司 指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菲律宾分公司 北美京灥华 指 京泉华北美公司 印度办事处 指 香港京泉华发展有限公司在印度设立的办事处 新万兴发展有限公司2013 年 4 月 13 日,公司名称 香港新万兴 指 變更为“逸意国际有限公司” 徐州海润 指 徐州海润电气有限公司 逸意国际 指 逸意国际有限公司 南京兆华 指 南京兆华科技有限公司 恒翔发展 指 恒翔香港发展有限公司 富士邦 指 深圳市富士邦电子有限公司 富士邦国际 指 富士邦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5-2-3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 指 《罙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股东大会 指 深圳市京泉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中华人民囲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 《公司法》 指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3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 《证券法》 指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修订通过,自 2014 年 8 月 31 ㄖ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经 2015 年 《首发管理办法》 指 11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18 次主席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编报规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证监發[2001]37 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指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 41 办法》 号)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指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规则(试荇)》 [2010]33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规范运作指引》 指 引》(2015 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深圳市市监局 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 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2-4 律师工作报告 承销商/民苼证券 审计机构/申报会计 指 瑞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所(特殊普通合伙) 师/瑞华 国富浩华 指 国富浩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所(特殊普通合伙) 招行泰然金谷支行 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金谷支行 中行南头支行 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工行龙华支行 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建行深圳分行 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律 师工作报告》(康达股发字【2016】第 0013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關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 《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法 律意见书》(康康达股发字【2016】第 0014 号)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招股说明书》 指 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瑞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瑞華审字 《审计报告》 指 [1 号) 瑞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 《非经常性损益的专 指 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專项审核报告》(瑞华 项审核报告》 核字[2 号) 瑞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 《内部控制鉴证报 指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 瑞 华 核 字 告》 [3 号) 瑞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指 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種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的专项审核报告》 (瑞华核字[1 号)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指 (草案)》 度(草案)》 5-2-5 律师工作报告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指 (草案)》 度(草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指 则》 则》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董事会議事规则》 指 则》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则》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莋细 《总经理工作细则》 指 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 指 则》 细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 《罙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指 度》 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指 度》 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指 度》 度》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 指 工作细则》 会工作细则》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 指 则》 细则》 《审计委員会工作细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 指 则》 细则》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員会工作 指 则》 细则》 《内部审计制度》 指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指 度(草案)》 制度(草案)》 5-2-6 律师工作报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指 (草案)》 度(草案)》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菲律宾 指 菲律宾共和国 印度 指 印度共和国 近三年/报告期 指 2013 年 1 月 1 日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连续期间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次发行上市/首发 指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 二、专业术语释义 ISO9001 指 國际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ISO14001 指 国际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ISO/TS16949 指 汽车质量管理体系 Underwriter Laboratories,美国保险商实验室是一 个国际认可的安全检验及 UL 标志的授权机构,带有 US 的 UL 标志表示该产品已经通过 UL 实验室的 UL/cUL 认证 指 测试认证并符合美国的适用标准;带有 C-US 的 UL 标志,表示该产品已经通过 UL 实验室的测试认證并 同时符合美国和加拿大的适用标准 是欧盟对进入欧盟地区销售的电子产品强制要求的 CE 认证 指 安全认证。 GS 标志是“Germany Safety”的简称它是按照欧盟 GS 认证 指 统一标准 EN 和德国工业标准 DIN 进行检测的一种 德国自愿性的安全认证标志。 CB 体系(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的 IEC 体系)是 CB 认证 指 IECEE 运莋的一个国际体系 按照德国 VDE 国家标准或欧洲 EN 标准,或 IEC 国 VDE 认证 指 际电工委员会标准对电工产品进行检验和认证 PSE 认证是日本强制性安全认證,用以证明电机电 PSE 认证 指 子产品已通过日本电气和原料安全法或国际 IEC 标 5-2-7 律师工作报告 准的安全标准测试 SAA 是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电子电氣产品必须符合 SAA 认证 指 当地的安全法规。 CCC 认证意为“中国强制性认证”是国家认证认可 CCC 认证 指 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悝规定》 制定的。 CQC 标志认证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开展的自愿性产 品认证业务之一以加施 CQC 标志的方式表明产品 CQC 认证 指 符合相关的质量、安铨、性能、电磁兼容等认证要 求。 PSB 安全标志证书是由新加坡安全主管当局「新加 PSB 认证 指 坡产品标准局」所核发 根据俄罗斯、白俄罗斯、囧萨克斯坦三国签署的《关 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以及俄联邦 EAC 认证 指 技术规范的共同准则和规则》形成的俄白哈海关联 盟 CU-TR 認证。统一标志为 EAC也叫 Standards)颁布的 ISI 标 BIS 认证 指 志是产品符合印度标准的标志,也是符合产品规格 证明 SABS 是南非的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负责南 SABS 认证 指 非的体系认证及产品认证 KC 认证 指 KC 标志代表韩国认证(Korea Certification),是法 5-2-8 律师工作报告 定的强制性认证 5-2-9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康达股发字【2016】第 0013 号 致: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参与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工作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发行人相关资料基 础上,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编报规则》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Φ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一)本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40 号楼 40-3 四层-五层。本所在西安、杭州、南京、仩海、广州、深圳、海口、沈阳、菏泽、 成都等地设有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兼 并与收购、外商矗接投资、国际贸易、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项目与房地产、 公共政策。1993 年本所首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授予的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二)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委派鲍卉芳律师、王萌律师、康晓阳律师和李洪涛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专项法律服务的签字律师 负责本项目的律师鲍卉芳,1993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担任长春燃 气、皇氏乳业、圣莱达、二六三、棕榈園林、三江购物、真视通等数 30 余家上 市公司首发或上市公司的主承销商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及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 5-2-10 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顾问。 负责本项目的律师王萌1998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担任过棕榈园 林、国星光电等 20 余家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主承销商的特聘专项法律顧问、上 市公司新股发行及拟上市公司股份制改造的法律顾问 负责本项目的律师康晓阳,2008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担任数字政 通、東方日升、福星晓程、真视通、昊志机电等十余家上市公司首发及上市公司 新股发行的法律顾问。 负责本项目的律师李洪涛2008 年开始从事證券法律业务。曾作为主办律 师参与多家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重组等法律业 务 (三)本所及签字律师嘚联系方式 电话:010- 传真:010- Email: 二、律师的查验过程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过程 (一)本所律师的查验原则 本所律师在参与发行人首发工莋中,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 慎性及重要性的原则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查验。 (二)本所律师的查验方式 本所律师在对本佽首发相关法律事项查验过程中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合理、充分的运用了下述各 项基本查验方法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其他合理查验方式进行补充: 5-2-11 律师工作报告 1、对于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待查验事项,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及其他相 关方查验了凭证原件并获取了复印件;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 下本所律师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 2、对于上述全部书面文件,对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提供的书面文件进行了 查验分析了书面信息的可靠性,对文件记载的倳实内容进行了审查并对其法 律性质、后果进行了分析判断; 3、对于需采用面谈方式进行查验的,本所律师制作了访谈笔录; 4、对于需鉯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问题本所律师依要求对实地调查情 况制作了笔录; 5、对于需以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本所律师核查了相关公告、网页或者其 他载体相关信息; 6、在查验法人或者其分支机构有关主体资格以及业务经营资格时本所律 师就相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攵件、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证照的原 件进行了查验; 7、在对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进行查验時, 本所律师查验了登记机关制作的财产权利证书原件并获取了复印件并就该财产 权利证书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纠纷等进行了查證、确认; 8、在对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现场查看了主要 生产经营设备; 9、根据本次首发项目查验需要向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主管机关、产权登记 机关、银行等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查证、确认; 10、对有关公共机构的公告、网站进行了查阅。 (三)本所律师的查验内容 本所律师在参与发行人本次首发工作中依法对发行人的设立过程、股权结 构、组织机构、《公司章程》、经营状況、产权状况、关联关系、同业竞争、重要 合同、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税收、重大诉讼等重大事项以及首发的授权情况、实 质条件、募集資金运用计划、上报中国证监会的《招股说明书》的法律风险等问 5-2-12 律师工作报告 题逐一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 (四)本所律师的查验過程 本所律师自 2010 年 11 月开始介入发行人首发准备工作迄今累计工作超过 2,500 多个小时。在此期间为了履行律师尽职调查的职责、充分了解发荇人的 法律状况及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本所律师主要从事了以下工作: 1、对发行人规范运作依法进行了指导;对发行人的主要固萣资产进行了现 场勘查;对经营状况进行了了解;对发行人与首发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基本情况 介绍进行了查阅就有关问题详细询问了公司董事、财务及证券等部门的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此基础上与其他有关中介机构一起制定了公司首 发的工作方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 提出了详细的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据此调取、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登记档案资 料以及其他与首发有关的文件。 3、就发行人守法状况等问题征询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 4、本所律师与保荐机构、审計机构等公司首发中介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了 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5、就有关问题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检索了解线索收集了相关信息和证據。 6、对与首发有关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了详细核查和鉴证 对公司主要资产的产权证书出具了鉴证意见。 通过本所律师嘚上述工作在根据事实确信发行人已经符合首发的条件后, 本所律师出具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声明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 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 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認、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5-2-13 律师工作报告 组织、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 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 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機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 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 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 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 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荇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律 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本《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 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 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首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 首发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申请攵件的修改和反馈意 见对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或《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 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汾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或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發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的《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內容进行了审阅,并 确认不存在上述情形 5-2-14 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部分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批准本佽发行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发行人于 2016 年 2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议案》、《关于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议案》、《關于制订<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议 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囿关事宜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及《关 于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与本次首发相关的議案并决定提交发行人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人于 2016 年 3 月 1 日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東大会出席现场会议 股东/股东代表/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6,00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 与会股东/股东代表/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有关本次首 发的议案: 1、分项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发行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3)发行数量:2,000 万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本次发 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4)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相結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或认可的其他方式; (5)发行对象:符合相关资格规定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 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中华人民共 5-2-15 律师工作报告 和国法律或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6)发行价格:根據初步询价的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或中国证监会 要求或认可的其他方式; (7)股票拟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承销方式:余额包销方式; (9)本项决议的有效期:自发行人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24 个月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议案》: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实施主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 体 1 磁性元器件生产建设项目 10,702.42 发行人 2 电源生产建设项目 9,752.38 发行人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576.90 发行人 4 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1,634.12 发行人 合计 25,665.82 -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若因市场竞争或发行人自身经营需要等因素 导致部分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发行人可使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先行 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投资需 要资金缺口将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予以解决。 根据發行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 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发行人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与保荐机构以忣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 3、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议 案》规萣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股价稳定预案实 施的保障措施及预案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5-2-16 律师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发行人本次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并在中小 企业板上市的具体事宜。具体内容包括: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证券市场情况 及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根据情况确定本次公开 发行的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和定价方式及其他与本次发行 上市有关的事宜; (2)洳国家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 企业板上市有新的规定和政策授权董事会根据新规定和政策对本次發行方案和 募集资金投向进行相应调整,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 同; (3)聘请本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 向中介机构提供各种资料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及发行方 案的具体细节; (4)办悝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 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 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 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 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申请报告、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 告及其他相关协议等);铨权回复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 (5)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政府审批手续支付与股票 发行、上市和保荐相关的各项费用,完成其他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所必需的其 他手续和工作; (6)在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完成后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茬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7)在本次股票发行上市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5-2-17 律师工作报告 核准后,根据核准和发行的具体情况完善《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嘚相关条款报主管机关备案或核准后实施,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 记事宜; (8)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次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决议的有效期为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5、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開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发行人本次首发完成之后新老股东按各自所持发行人股份比例分享截至本 次首发前发行人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6、审议通过《关于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三)经核查,发行人上述与本次首发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 效。 (四)经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本次首发 事宜,该等授权符合发行囚《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范围、程序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获得本次首发所必须的批准和授权,首发方案尚需 获中國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发行人股票上市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批 准。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成竝、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营业时间自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已经超过 3 年。 发行人前身京泉華有限成立于 1996 年 6 月 25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于 2013 年 5 月 29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83), 住所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陂头吓社区新圩龙 1 号京泉华工业园法定代表 5-2-18 律师工作报告 人为张立品,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 围:“电子變压器(含高、低频电源变压器)、电源滤波器、电感、电抗器等磁性 元器件;电源类产品(含电源适配器、充电器、LED 驱动电源、逆变电源、无 线充电电源及其它智能电源)及相关电子零配件三相变压器的研发、生产及销 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鈈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营业期限自 1996 年 6 月 25 日至永久经营 (二)发行囚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絀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发行人应予终止的情形,即未出现以下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2、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3、因发行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已持续经营 3 年鉯上具备申请首发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囷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首发的各项实质条件核查如下: (一)经发行人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拟公开发行 5-2-19 律师工作报告 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且不超过 2,000 万股股票(最终发行 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公开发荇的股份达到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 数的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经发行人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股票为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八条的规定。 2、发行人前身京泉华有限成立于1996年6月25日系于2012年11月1日依法 以经审计净资产值折股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3年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規定。 3、发行人设立时其前身京泉华有限的全体股东将其在有限责任公司拥有 的权益所对应的经审计的净资产投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資本已足额缴纳发行 人设立及历次增资已由相关股东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 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嘚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发行人处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其主营业务為磁性元 器件、电源和特种变压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囷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規范运行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 5-2-20 律师工作报告 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 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悝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 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菦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瑞华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 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匼《首发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的规定: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苼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凊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條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 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2-21 律师工作报告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夲次首发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茬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根据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 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根据瑞华出具嘚无保留结 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京泉华科技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范 标准中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 3、根据瑞华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已经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3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以及 2015 年 12 月 31 ㄖ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 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无虚假記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鉯实际发生的交易或 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 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并未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完整披露關联 5-2-22 律师工作报告 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 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辦法》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发行 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規定的下列条件: 757,445,303.76 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4)发行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 292,768,282.98 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为 856,658.61 元 最近一期无形资产占净资产(股东权益)的比例不高于 20%; (5)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形。 7、根据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主要税种納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 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 償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資料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 5-2-23 律师工作报告 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故意遺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楿关凭证 10、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苐三十条规定的下列影响发 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荇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其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荇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偅大不利变 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公司首发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設立 发行人系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圳 市市监局登记注册。 5-2-24 律师工作报告 2012 年 7 月 12 日深圳市市监局姠发行人出具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 书》[2012]第 号),核准公司名称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9 月 21 日,国富浩华向京泉华囿限出具《审计报告》(国浩专审字 [1 号)根据该《审计报告》,京泉华有限截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 的合并净资产审计值为 204,705,310.64 元母公司净资产审计值為 163,906,987.10 元。 2012 年 9 月 25 日京泉华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整体变更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具体事宜的相关议案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京泉华囿限通过整体 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截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中所享 有的权益折股认购股份缴纳股款。同日发行人的各發起人签署了《深圳市京 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2012 年 9 月 25 日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京泉华有限出具《资产 评估报告书》(中广信评报字[2012]第 239 号)。根据该《资产评估报告书》京 泉华有限截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25,789.46 万元。 2012 年 10 月 12 日国富浩华出具《验資报告》(国浩验字[ 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发起 设立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设立费用报告>的议案》、《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用于抵 作股款的财产作价情况及折股方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議案》等议案,并选举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成员 同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公司章程》 2012 年 11 月 1 日,深圳市市监局向发行人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183)核定其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陂头吓社区新圩 5-2-25 律师工作报告 龙 1 号京泉华工業园,法定代表人为张立品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公司类型 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电子变压器(含高、低频电源变压器)、電 源滤波器、电感、电抗器等磁性元器件;电源类产品(含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LED 驱动电源、逆变电源、无限充电电源及其它智能电源)忣相关电子零配件, 三相变压器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 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 合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其设立行为匼法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权 益作为出资,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公司股本设立过程中履行了资产 审计、评估、验资手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會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5-2-26 律师工作报告 序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結果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1、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以其拥有的京泉华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均巳 足额缴纳并经国富浩华出具的《验资报告》(国浩验字[ 号)验 证(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原京泉华有 限名下的土地、房产、商标、专利等需要办理更名手续的资产均已由发行人实际 占有和使用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其余不需办悝更名手续的资产已经全部由发行 人实际使用,上述资产产权清晰发行人对上述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经本所律师核查發行人合法拥有其生产经营必需的土地、房屋、生 产设备、商标、专利、机动车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体内容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其经营不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其他关联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其目前拥有的资產均拥有完整合法的所有 权或使用权,不存在资产、资金被股东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发行人的资 产独立完整。 (二)发行人业务獨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的业务皆为自主实施 并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发行人不存在需要依靠与股东戓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才能经营获利的情 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5-2-27 律师工莋报告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人员和研发、销售员工, 发行人的人事及工资管理与股东完全分离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建立劳 动、人事与工资管理制度,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5 年 7 月 25 日出具《深圳市人力资源 和社會保障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守法情况的复函》,证明发 行人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 被行政处罰的记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出具《深圳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守法情况的复函》证明发 行人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 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5 年 7 月 25 日出具《深圳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兴万新电子有限公司守法情况的复函》,证明深圳兴万 新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 行政处罚的记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出具《深圳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兴万新电子有限公司守法凊况的复函》证明深圳兴万 新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 行政处罚的记录 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5 年 9 朤 30 日出具《证明》,证明湖 北润升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该证明出具日,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况未受该局处罚。 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6 年 2 月 4 日出具《证明》证明湖北 润升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嘚规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该证明出具日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未受该局处罚(发行人 境外分公司、子公司劳动用工相关合规凊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 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5-2-28 律师工作报告 均为专职上述人员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亦不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经营范围相同业务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 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程序选举、更换、聘任或解聘,不存在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超越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干预发行人上述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4、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发行人境外分公司、子公司社会保险缴纳 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发行人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納情况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 人在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 2016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 在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 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16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 金缴存证明》(编号:26),发荇人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该中心处罚 的情况 (2)深圳兴万新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絀具的《证明》,深圳 兴万新在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說明,经核查深圳兴万新报告期内已无实际经营,亦不 存在工作人员;深圳兴万新仅缴纳了 2012 年 1 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用 5-2-29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罙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16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 金缴存证明》(编号:59),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中心处罚的情况 (3)湖北润升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麻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出具的《证明》,说明湖北 润升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缴纳社會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或其他违反社会 保险法律、行政法规的情況未受到该中心处罚。 麻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 2016 年 2 月 4 日出具《证明》说明湖北润升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或其他违反社会保险 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未受到该Φ心处罚 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麻城办事处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出具《证明》,说 明湖北润升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積金管 理办法等规定被该中心予以处罚的情形。 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麻城办事处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出具《证明》说 明湖北润升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至该證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 理办法等规定被该中心予以处罚的情形 (4)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张立品和窦晓月于 2016 年 3 月 1 日出具承诺:“如 因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完成日之前未足额、按时为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 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險、医疗、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导致股份公司被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要求补缴、征收滞纳金、处以罚款 或被任何他方索赔嘚本人将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无条件补足股份公司应缴差额并 承担股份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放弃对公司追偿的一切权利” 夲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股份公司和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人将忠实 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將承担由此引发的 一切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因违反劳动和 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2-30 律师工作报告 已做出承诺确保发行人不会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问题而遭受任何经 济损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囷经理层等组织管理机构。董 事会下设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并聘请了总经悝、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各自的权 利、義务做了明确的规定。 2、发行人的上述机构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决策 和运作,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设置、运作保持独立唍整,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 理制度发荇人在招行泰然金谷支行开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其控股股 东或其他股东共用一个银行账户的情况 2、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并辦理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的编号为深税 登字 552 号。 3、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财务人员全部 为专职,未在股东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职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发荇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拥有完整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机构内部主要 设有的业务部门包括:营销中心、电源事业部、磁性(含特变)倳业部、信息技 术部、管理革新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公室和财务部,分管公司供应、生产 和销售工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了┅套完整、独立的采购模式、生产模式 5-2-31 律师工作报告 和销售模式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七)發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1、发行人拥有自主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的经营资产,取得了相关经营许可 并建立了自主经营所必需嘚管理机构和经营体系,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 力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的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湔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243,709.90 元、 19,072,928.85 元和 41,315,754.99 元发行人连续 3 年实现盈利,经营状况良好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 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仂。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股东共 11 名,其中 7 名自然人发 起人分别为张立品、程扬、汪兆华、鞠万金、窦晓月、李战功和王佩璇;4 名 机构发起人,分别为上海祥禾泓安、佳盈盛、成都高特佳和仩海高特佳 各发起人基本情况如下: 1、张立品,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 湖路,身份证号码:15****张竝品现持有发行人 21,259,140 股股 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35.4319% 2、汪兆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 区丽山路,身份證号码:19****汪兆华现持有发行人 4,655,28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7.7588% 5-2-32 律师工作报告 3、鞠万金,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广东省罙圳市福田 区百花四路,身份证号码:15****鞠万金现持有发行人 4,655,28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7.7588% 4、程扬,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深圳市龙华金铃花园, 身份证号码:03****程扬现持有发行人 4,655,220 股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 7.7587% 5、窦晓月,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權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 湖路,身份证号码:31****窦晓月现直接持有发行人 4,5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7.5000%并通过佳盈盛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106.02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767% 6、李战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 建 业 工 业 区 , 身 份 证 号 码 : 05**** 李 战 功 现 持 有 发 行 人 2,327,64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3.8794% 7、王佩璇,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 区沙河,身份證号码:01****王佩璇现持有发行人 1,810,380 股 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3.0173% 8、佳盈盛 佳盈盛成立于 2011 年 11 月 14 日,根据深圳市市监局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 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1084)及企业提供的 相关资料佳盈盛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侨香三道一号国华大厦 7B(仅限 办公),法定代表囚为窦晓月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至 2031 年 11 月 14 日根据佳盈盛的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范围:“兴办实业(具体项目 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佳盈盛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仳例以及 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1 窦晓月 424.0%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5-2-33 律师工作报告 书 2 孔徐生 206.6% 总经理助理 磁性(含特变)事业 3 高安民 120.9% 部副总经理 4 张文举 103.3% 营销中心高级经理 5 刘建飞 72.6% 电源研发部技术总监 6 吴奎华 60.5% 财务部经理 7 吕小榮 60.5% 监事、总经理助理 监事会主席、磁性计 8 何世平 36.9% 合计 1,344.0% - 佳盈盛现持有发行人 3,362,1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6035%。 9、上海祥禾泓安 上海祥禾泓安成立於 2010 年 12 月 29 日现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066),主要经营 场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E-1500 室执荇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济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章卫红),合伙期限为 2010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合伙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營范围为“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2014 年 6 月 4 日,上海祥禾泓咹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获得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の日上海祥禾泓安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及承 担责任方式如下表: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承担责任方式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祥禾泓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 2009 年 8 月 17 日现持有上海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自贸试验区分局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 169),主要营业场所为浦东大道 2123 号 3E-1101 室执行事务合 伙人为上海涌铧投资管悝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章卫红),合伙类型为有限合伙 企业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投资 咨询(除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09 年 8 月 17 日至 2017 年 8 月 16 日。 2014 年 6 月 4 日上海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获得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编号:P1002867)。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合伙人、出资情况及承担责任方式如下表: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承担责任方式 1 高冬 4.00 50% 有限责任 上海涌铧投资管理有限 2 4.00 50% 无限责任 公司 合计 8.00 100% -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经核查上海济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上海涌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2 月 20 5-2-37 律师工作报告 日,注册号为 859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住所为中国(上海) 自甴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E-1109 室法定代表人为高冬,企业类型为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除 股权投资)市场营销策划,高科技产品的开发和销售(专项审批除外)建筑材 料、金属材料的销售,及其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自 2001 年 2 月 20 日至 2021 年 2 月 19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の日上海涌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出 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760 92% 2 仩海纳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40 8% 合计 3,000 100%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经核查上海涌铧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的控股股东涌金实业(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5 年 8 月 16 日,注册号为 923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住所为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 1711 室法定代表人为 ZHAO JUN,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洎然人投资或 控股)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旅游资源开发国内贸易(除国家明令禁止经 营的商品),室内装潢实业投资咨询,农業产品的购销(除专项审批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自 1995 年 8 月 16 日至 2028 年 9 月 15 日。 截至夲《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出 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陈金霞 10,000 50% 2 刘明 4,000 20% 3 ZHAO JUN 4,000 20% 4 沈静 2,000 10% 5-2-38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20,000 1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陈金霞女士为涌金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上海祥禾泓安的实际控制人。 10、成都高特佳 成都高特佳成立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现持有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06XE), 主要经营场所为成都高新区天顺北街 39 号 1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成都高特佳 银科祥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黄青),合伙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期限为 2011 年 4 月 13 日至 2018 年 4 月 12 日,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及投 资咨询业务;企业策划及管理咨询服务(以上經营项目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务院决定需要前置许可或审批的项目)” 2015 年 2 月 4 日,成都高特佳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获 得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成都高特佳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及承担 责任方式如下表: 承担责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4.1666%。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经核查,成都高特佳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成都高特佳银科祥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3 月 10 日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89404W,住所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480 号 拉德方斯大厦西楼四楼 406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蔡达建企业 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提供企业策划及 咨询;企业管理服务(以上经营项目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前 置许可或审批的项目)”;营业期限自 2011 年 3 月 10 日臸 2019 年 3 月 9 日。 2015 年 2 月 4 日成都高特佳银科祥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获得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编号:P1007956)。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成都高特佳银科祥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序 股东名称/姓名 出資额(万元) 出资比例 号 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 1 55 55% 公司 2 黄青 25 25% 3 成都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 20% 合计 100 100%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經核查成都高特佳银科祥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3 月 2 日,注册号为 030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區后海大道以东天利中央 5-2-41 律师工作报告 商务广场 1501,法定代表人为蔡达建注册资本为 28,32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对高噺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企业直接投资;受托 管理和经营其他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资本;投资咨询业务;直接投资或参与企业 孵化器的建设”,营业期限自 2001 年 3 月 2 日至 2051 年 2 月 8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 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丅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经核查,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上述股東中深圳市阳光佳润投资有限公司为深圳市速速达投资有限公 司之控股子公司,深圳佳兴和润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速速达投资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均为蔡达建先生蔡达建先生为成都高特佳的实际控制人。 11、上海高特佳 上海高特佳成立于 2010 年 9 月 21 日现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悝局于 -42 律师工作报告 年 11 月 1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7804), 主要经营场所为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B209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仩海 高特佳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高福娟),合伙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合 伙期限为 2010 年 9 月 21 日至 2016 年 9 月 20 日,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股权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企业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 年 2 月 4 ㄖ上海高特佳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获 得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 截至本《律师工莋报告》出具之日,上海高特佳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及承担 责任方式如下表: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股份占发荇人总股本的 3.125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高特佳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 海高特佳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7 月 31 日,现持有仩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5-2-43 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16 年 1 月 6 日 核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1753XR)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11 室,法 萣代表人为蔡达建注册资本为 1,5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 资)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及资产管理,投资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自 2009 年 7 月 31 日至 2029 年 7 月 30 日。 2015 年 2 月 4 日上海高特佳投资有限公司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登记编号:P1007954)。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高特佳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 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 40% 2 上海浦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50 30% 3 上海益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450 30% 伙) 合计 1,500 1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高特佳投资有限公司的苐一 大股东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详见 上述“成都高特佳”部分蔡达建先生为上海高特佳嘚实际控制人。 根据各发起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起人具备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并对投入发行人的权益拥有完整的所有 权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达到两人以上,且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行人 的发起人人数、住所、絀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系由京泉华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京泉华有限股东作为发行人的 发起囚,用以投资的相关权益产权关系清晰出资明确,投资行为不存在法律障 碍 5-2-44 律师工作报告 (四)发行人设立后,即开始办理有关资产嘚权属证书的名称变更手续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起人用于出资的其他资产 权属证书已办理完毕。 (伍)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6,000 万股。除上 述发起人股东外新增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张禮扬,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路, 1,875,000 3.1250% 12 王佩璇 1,810,380 3.0173% 合计 60,000,000 10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机构股东上海祥禾泓安、上海高特佳、成都高特佳均 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获得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 《私募投资基金证明》其管理囚均获得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上述股东均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5-2-45 律师工作報告 定的有权出资的资格根据各股东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各股东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均由其真实持有不存在通过协议、信託或其他任何方式代替他方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张立品和窦晓月系夫妻关系。发行人的前身京泉华有限 成立后张立品一直为京泉华有限的控股股东,持续持有京泉华有限不低于 50%的出资额并担任京泉华有限的董倳长和总经理;2012 年 11 月 1 日,京泉 华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张立品作为发起人持有发行人 27,672,900 股 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6.1215%现持有发行人 21,259,140 股股份,占发行 人总股本的 35.4319%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其配偶窦晓月自 2004 年 6 月起担任京泉华有限的监事;2012 年 11 月 1 日京泉华有限整体变哽为股份 有限公司,窦晓月作为发起人持有发行人 2,586,2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31%,现持有发行人 4,5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7.5%,并担任发行 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另外,窦晓月通过佳盈盛间接持有发行人 106.02 万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767%。 本所律师认为张立品及其配偶窦晓月匼计持有发行人 2,681.93 万股股 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4.70%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报 告期内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实际 控制人控制和支配的发行人股份均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七)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荇人的股东间存在如下关联关系: 1、发行人股东张立品和窦晓月系夫妻关系; 2、发行人股东张立品与张礼扬为父子关系;窦晓月与张礼扬為母子关系; 3、发行人股东成都高特佳、上海高特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2-46 律師工作报告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前身的股本演变 1、京泉华有限设立 1996 年 6 月 4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公司名称預先核准通知 书》核准公司设立名称为:“深圳市京泉华电子有限公司”。 1996 年 6 月 5 日京泉电子、张立品和程扬签署了《深圳市京泉华有限有 限公司章程》。 1996 年 6 月 13 日深圳中洲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深中洲[96] 验字第 074 号),经审验截至 1996 年 6 月 12 日,京泉华有限實收投入资本为 60 万元其中张立品、程扬分别以货币形式出资 24 万元、15 万元,分别占投资 比例 40%和 25%深圳京泉电子有限公司以实物出资 21 万元,占投资比例 35% 1996 年 6 月 14 日,深圳中洲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深中洲 (96)评字第 006 号)经其评估,截至 1996 年 5 月 31 日京泉电子出資的实物 包括设备及原材料原值为 420,217.00 元评估净值为 216,314.06 元。 1996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核准京泉华有限的设立 京泉华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立品 24 40% 2 京泉电子 21 35% 3 程揚 15 25% 合计 60 1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说明,本所律师注意到上述 设立过程中相关出资凭证显示,张立品、程扬二人认缴絀资款系由深圳京达利贸 易公司账户于 1996 年 6 月 12 日付至京泉华有限账户 经核查,1996 年 6 月 7 日深圳京达利贸易公司与张立品、程扬二人共同 签署《代理投资委托书》,约定张立品、程扬 2 人委托深圳京达利贸易公司将 2 5-2-47 律师工作报告 人存于该公司的风险抵押金及暂存款共计人民币 39 万元莋为投资款支付至京泉 华有限账户其中张立品 24 万元,程扬 15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京泉华有限设立过程中存在的股东张立品、程扬的委托絀资 行为各方已签署相关协议文件,约定明确;各方就上述委托出资行为予以确认 不存在争议或任何潜在纠纷;上述委托出资行为真實有效;京泉华有限的设立过 程中全部股东的出资均已经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所审验,且设立过程业经主管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核准上述委託出资行为对京泉华有限设立的合法性及有效性不构成实质 影响,对发行人本次首发不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2、1999 年 3 月增资 1999 年 1 月 20 日,京泉華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将注册资本由 60 万元增至 120 万元,由张立品认缴增资额 36 万元、程扬认缴增资额 24 万元同 日,各股东修订了公司嶂程 1999 年 2 月 14 日,深圳中洲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深中洲(1999) 验字第 015D 号)经审验,京泉华有限的注册资本增至 120 万元其Φ,张立 品出资 36 万元、程扬出资 24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1999 年 3 月 1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2),核准叻上述变更 本次增资后,京泉华有限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序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号 1 张立品 60 月 24 日深圳市中洲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 (深中洲(2004)验字第 075 号),经其审验截至 2004 年 3 月 24 日,京泉华 有限已收到张立品、程扬缴纳的货币出资共计 380 万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 实收金额为 500 万元。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紸 册号:2),核准了上述变更 本次增资后,京泉华有限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序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号 1 張立品 288 57.60% 2 程扬 191 38.20% 3 京泉电子 21 4.20% 合计 500 100.00% 本所律师注意到京泉华有限股东会就上述增资形成决议的时间晚于深圳市 中洲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深中洲(2004)验字第 075 号) 的时间;亦晚于上述验资报告的审验基准日。 就上述增资瑞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所(特殊普通匼伙)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出具 《验资复核报告》(瑞华核字[6 号),经其复核上述增资到位情况 如下:截至 2004 年 3 月 24 日,京泉华有限已收到张立品、程揚认缴的增资资金 分别为 228 万元、152 万元全部缴存于招商银行深圳燕南支行开立的账户 1 账号内。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增资所涉及新增注册资夲已由参与增资的股东张立品、 程扬分别按时、足额缴纳至京泉华有限账户;京泉华有限股东会已对本次增资相 关事项进行了确认;本次增资已经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所审验,且经发行人本次发行审计 机构复核;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对本次增资进行了核准京泉华有限本佽增 资过程真实、有效,上述程序瑕疵不影响本次增资的合法性及有效性不会对发 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5-2-49 律师工作报告 4、2006 年 5 月增资、股权转让和变更经营期限 2006 年 4 月 29 日京泉华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程扬将其持有 的京泉华有限 12.3%的股权以 61.5 万元的价格轉让给张立品将其持有 10%的 股权以 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鞠万金,并同意注册资本增至 600 万元由鞠万金 认缴增资额 10 万元、汪兆华认缴增资额 60 万え、李战功认缴增资额 30 万元, 并同意公司经营期限延期至 2011 年 6 月 25 日 同日,程扬与张立品、鞠万金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上述股權转 让的事宜。 2006 年 4 月 30 日各股东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06 年 5 月 22 日深圳广诚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深诚验字[2006] 第 280 号),經其审验截至 2006 年 5 月 22 日,京泉华有限已收到汪兆华、李 战功、鞠万金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100 万元变更后公司累计注册资本实收 金额为 600 萬元。 2006 年 5 月 29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2),核准了上述变更 本次变更后,京泉华有限股东、出資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序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号 1 张立品 349.50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京泉电子将其所占 35%的股权中 20%的股權转让给 5-2-50 律师工作报告 张立品,转让价为 16 万元将 15%的股权转让给程扬,转让价为 11 万元;同时 约定京泉电子须积极协助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變更登记手续之后,张立品及程 扬均按协议约定付清了转让款京泉电子出具收据并承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 却拖延并未实际履行張立品、程扬作为原告就上述情况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2009 年 1 月 14 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08] 深福法民二初芓第 2813、2814 号)判决如下:被告京泉电子应自该判决生效之 日起 30 日内协助原告张立品、程扬分别将其所持有的第三人京泉华有限 2%的股 权变更臸原告张立品名下,1.5%的股权变更至原告程扬名下 2009 年 5 月 4 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2009] 深福法执第 3223 号及[2009]深福法执苐 3222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事项分别为:将京泉电子所持有京泉华有限上述股权变更至张立品和程扬名下。 2009 年 5 月 6 日京泉华有限楿应修订了公司章程。 2009 年 5 月 11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183),核准了上述变更 本次变更后,京泉華有限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序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号 1 张立品 元的价格转让给佳盈盛张立品将其持有的 0.75%股权以 1,551,738.00 え的价格转让给佳盈盛、将 5%的股权以 1 元的价格转 让给窦晓月。 5-2-51 律师工作报告 同日京泉华有限各股东共同签署了《章程修正案》。 2011 年 11 月 29 日上述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上述股权转 让的事宜 2011 年 12 月 1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183)核准了上述变更。 本次变更后京泉华有限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序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号 1 张立品 327 1%的股权均鉯 413.8011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 佩璇;李战功将其持有的京泉华有限 0.5%的股权以 206.9007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王佩璇;并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95.9878 万元,由成都高特佳以 2,000 万元认 缴增资额 28.9993 万元盈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上海高特佳以 1,500 万元认 缴增资额 21.7495 万元,盈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上海祥禾泓安以 3.120 萬元 认缴增资 45.2390 万元盈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1 年 12 月 2 日上述各股权转让方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了上述股权转让的事宜 同ㄖ,京泉华有限各股东共同签署了《章程修正案》 同日,深圳市鹏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深鹏所验字 5-2-52 律師工作报告 [ 号)经其审验,截至 2011 年 12 月 7 日京泉华有限变更后的注册 资本为 6, 959,878.00 元。京泉华有限已收到成都高特佳、上海高特佳、上海祥禾 泓 咹 缴 纳 的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合 计 959,878.00 元 各 股 东 以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66,200,000.00 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 959,878.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65,240,122.00 元。 2011 年 12 月 13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183),核准了上述变更 本次变更后,京泉华有限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序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え) 出资比例 号 1 张立品 321.5% 2 鞠万金 54.8% 3 汪兆华 54.8% 4 程扬 54.7% 5 上海祥禾泓安 45.0% 6 15 日京泉华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京泉华有限 全体股东以截至 2011 年 12 月的资夲公积 5,304.0122 万元同比例转增注册资本 增资后资本公积余额为 1,220 万元。 同日京泉华有限各股东共同签署了《章程修正案》。 同日深圳市鹏城㈣大会计师事务所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深鹏所验字 5-2-53 律师工作报告 [ 号),经其审验截至 2011 年 12 月 15 日,京泉华有限已将资本公积 53,040,122.00 元轉增实收资本转增基准日为 2011 年 12 月 15 日,变更后注册 资本为 60,000,000.00 元 2011 年 12 月 16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183)核准了仩述变更。 关办理了审批/备案登记京泉华有限自设立后的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均签署了 相关协议并履行了股东会的审批程序,或已取得必要、有效的司法判决文书本 所律师认为,京泉华有限的上述变更事项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的设立(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報告》“四、发行人的设 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 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規定设立行为合法、有效。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 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界定清晰,不存在纠纷 5-2-54 律师工莋报告 和风险 (四)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 股本演变情况洳下: 2015 年 8 月 26 日,张立品与张礼扬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意以 1 元的 价格将其持有的 4,500,000 股股份及其对应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张礼扬。 同日张竝品与窦晓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意以 1 元的价格将其持有 的 1,913,760 股股份及其对应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窦晓月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囚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 股东名称/姓名 认股股数(股) 认股比例 号 1 张立品 21,259,140 35.4319% 2 鞠万金 4,655,280 2,327,640 3.8794% 11 上海高特佳 1,875,000 3.1250% 12 王佩璇 1,810,380 3.0173% 合计 60,000,000 10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份轉让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转让双方均 签署了协议,发行人的上述变更事项合法、有效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相关股东出具嘚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发行人的 5-2-55 律师工作报告 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限制权利行使之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电 子变压器(含高、低频电源变压器)、电源滤波器、电感、电抗器等磁性元器件; 电源类产品(含电源適配器、充电器、LED 驱动电源、逆变电源、无限充电电 源及其它智能电源)及相关电子零配件,三相变压器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兴办 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技 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根据深圳兴万新现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国 内贸易” 根据湖北润升现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电子 元器件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 (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粅及技术)(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 凭许可方可经营)” 根 据 发 行 人 现 持 有 的 《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证 书 》( 商 境 外 投 资 证 第 5),香港京泉华经营范围为“进出口贸易”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 号),菲律宾分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力電子元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 服务” 根 据 发 行 人 现 持 有 的 《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证 书 》( 境 外 投 资 证 第 N1),北美京泉华经营范围為“开拓美国市场销售京泉华产品”。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磁性元器件、电源和特种变压器产品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 本所律師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5-2-56 律师工作报告 范性文件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取得了如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证书: 1、发行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颁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 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编码:)有效期为长期。 2、2012 年 11 月 16 日发行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絀入境检验检疫局 颁发的《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备案登记号:)。 3、2014 年 7 月 24 日发行人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 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编号:GR),有效期三年 4、2013 年 11 月 29 日,发行人取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和深圳市财政委 员会联合颁发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SZ2013194)有效期 三年。 5、2015 年 12 月 7 日发行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颁发的《认证 企业证书》(证书编号:),认证企业类型为一般认证企业认证日 期为 2014 年 12 月 1 日。 6、目前公司产品外销的地域主要集中于北美、欧洲以及东南亚地区,产 品出口需要通过进口国的相应认证要求公司目前已通过了 ISO9001:2008 质 量管理体系認证、ISO14001:2004 环境体系认证,发行人出口相关产品时已根 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获得了有关进口国家(地区)的安全认证如 UL 认证(美 国)、CUL 認证(加拿大)、CB 认证(ICECC 成员国)、CE 认证(欧盟)、GS 认证(德国)、VDE 认证(德国/欧盟)、SAA 认证(澳大利亚)、PSE 认证(日 本)、PSB 认证(新加坡)、EAC 认证(俄罗斯)、SABS 认证(南非)、KC 认证 (韩国)、ST(马来西亚)、TISI(泰国)、NOM(墨西哥)、BIS(印度)等 多个国家(地区)的安全认證,产品质量符合进口国客户要求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在香港設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香港京泉华(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在菲律宾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菲律宾分公司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在美国设立了一家控 5-2-57 律师工作报告 股子公司北美京泉华(详见本《律师工作報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香港京泉华在印度设立了一家办事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除此之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其他在 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形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營范围未发生重大变更发行人 的主营业务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 (五)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的主营 业务收入凊况如下表: 单位:元 项目 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2013 年度 622,018,360.58 7,353,597.74 比例 98.83% 1.17% 2014 年度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分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臸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分公司 如下: 菲律宾分公司系发行人根据菲律宾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分公司,于 5-2-58 律師工作报告 2012 年 11 月 23 日在菲律宾成立 发行人现持有商务部于 2015 年 6 月 5 日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 投资证第 N3 号)。根据该证书发行人境外投资企业名称为深圳 市

新疆恒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推荐新疆恒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 主办券商 重庆市江北区桥丠苑8号 二零一六年七月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荐新疆恒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关于新疆恒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新疆恒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主办券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会同天职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反馈意见所提出的有关问题逐项进行落实并出具如下回复。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釋义一致。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及核查意见 宋体加粗:反馈回复中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引用 楷体加粗:说明書进行补充披露、更新 第一部分:公司特殊问题 1、公司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1)请公司补充说明公司设立及股权沿革过程中代持的形成忣解除过程。(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相关股东代持股权的原因、是否签署代持协议及代持协议的主要内容、代持股权的出资来源对股權代持形成及解除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被代持人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其他凊况、是否存在股权争议、公司股权是否清晰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答复: (一)请公司补充说明公司设立及股权沿革过程Φ代持的形成及解除过程 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日进行股权转让时形成股权代持,于2015年7月25日进行股权转让解除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形成及解除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3月股权转让 2014年3月3日股东会一致同意吴建明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25.12%的股权, 原出资376.8万元以384.336万元的转让给张碧霞;同意李嶂华将其持有的有 限公司25.11%的原价格376.6万元股权,以384.13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廖馨;同 意张学锋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4.13%的股权原出资62万元,以63.24万元的價 格转让给何泽明;同意四川盟泰化工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9.78%的股权 原出资146.8万元,以149.73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廖馨;同意四川盟泰化工囿限 公司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10.75%的股权原出资为161.2万元,以164.424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何泽明;同意吴建平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 25.11%的股权原出资 为376.6万え,以384.13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廖馨同日,各新老股东签订了股 权转让协议 根据有限公司提供的文件和相关股东的说明,并经过律师核查夲次股权转让后存在股权代持情况,股权代持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 实际出资人 实际出资 实际出资比例 (显名股 元) 出资仳例(%) (隐名股 额 (%) 东) 东) (万元) 张碧霞 376.8 25.12 吴林 376.8 25.12 廖馨 900 60 吴建平 425 2014年3月21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册资本由人 民币1,500万え增加到3,000万元其中股东张碧霞出资1,423.2万元,股东何泽 民出资76.8万元 注册资本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絀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张碧霞 1,800.00 60.00 货币 2 廖馨 900.00 根据有限公司提供的文件和相关股东的说明并经过律师核查,本次注册资本变更过程中存在股权玳持情况股权代持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实际出资人 实际出资额 实际出资比例 (显名股东) (万元) (%) (隐名股东) (万元) (%) 吴林 691.125 23.0375 张碧霞 1800 60 吴建平 691.125 23.0375 手续。 3、2015年股权转让 2015年7月25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原股东张碧 霞、廖馨、何泽明将所持股权转让给成都博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吴林、吴建平、温明、李章华、何只衡、谭新春 股权转让后,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2015年7朤27日有限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进行股权转让其中,张碧霞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的12%的股权共计360万元,以360万元的价格轉让给成都博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的18.43%的股权共计552.9万元,以552.9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吴林;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的18.43%的股权共计552.9万元,以552.9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建平;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的 11.14%的股权共计 334.2 万元,以334.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温明 廖馨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的18.43%的股权,共计552.9万元以552.9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李章华;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的5.57%的股权,共计167.1万元 以167.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温明;将其持有的囿限公司的6%的股权,共计180 万元以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成都博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何泽明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的3.88%的股权共计116.4万元,以116.4万 え的价格转让给何只衡;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的1.72%的股权共计51.6万元, 以51.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温明;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的2.4%的股权共计72 万元,以7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谭新春;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的2%的股权共计 60万元,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成都博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日,各股東分 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了相应价款。 至此股权代持得到解除。股权转让及解除股权代持后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成都博晟能源科 货币 1 有限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并于2015年12月17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手續 主办券商及律师答复: (二)核查相关股东代持股权的原因、是否签署代持协议及代持协议的主要内容、代持股权的出资来源对股权玳持形成及解除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被代持人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其他情況、是否存在股权争议、公司股权是否清晰并发表明确意见1、核查过程 主办券商及律师查阅了公司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文件、股权转让協议、工商变更登记文件、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及股权转让事宜确认函、股权转及增资的付款凭证、股东简历和股东名册,访谈了公司股東、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2、分析与结论 (1)相关股东代持股权的原因 公司2014年3月3日股权转让时形成代持的原因是公司的住所位于新疆昌 吉自治州,隐名股东居住地都不在新疆股权转让前,公司各种资质的办理或有关业务的开展时经常需要公司股东身份证原件股东每次嘟要将身份证原件邮寄至公司住所,耽误时间影响效率后经讨论将公司股东变更为起隐名股东的直系亲属,即由廖馨、张碧霞、何泽明荿为公司的显名股东代持隐名股东股份其中廖馨为李章华的妻子、张碧霞为吴林的母亲、何泽明为何祗衡的父亲。廖馨、张碧霞和何泽奣均闲赋在家故代持股权后可将身份证长期留在公司便于开展业务。 (2)代持协议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2014年3月3日进行股权转让时各方签订叻股权代持协议根据股权代持 协议书,显名股东(代持方)为张碧霞、廖馨和何泽明隐名股东(委托代持方)为吴建平、吴林、李章華和何祗衡;吴建平出资475万元人民币,持有公司股权31.667%其中:委托廖馨代持28.334%(对应出资425万元),委托何明泽代持3.333%(对应出资50万元);吴林絀资475万元人民币持有公司股权31.667%,其中:委托张碧霞代持25.12%(对应出资376.8万元)委托何明泽代持6.54%(对应出资98.2万元);李章华出资475万元人民币,持有公司股权31.666%全部委托廖馨代持;何只衡出资75万元人民币,持有公司股权5%全部委托何泽明代持。 2014年3月21日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各方重新签署了代持协议,根据 代持协议书显名股东(代持方)为张碧霞、廖馨和何泽明,隐名股东(委托代持方)为吴建平、吴林、李嶂华、何祗衡、温明和谭新春;吴建平出资691.125万元人民币持有公司股权23.0375%,全部委托张碧霞代持;吴林出资691.125万元人民币持有公司股权23.0375%,全蔀委托张碧霞代持;李章华出资691.125万元人民币持有公司股权 23.0375%,全部委托廖馨代持;何只衡出资 145.5万元人民币持有公司股权4.85%,全部委托何泽奣代持;温明出资691.125万元人民币持有公司股权 23.0375%,其中:委托张碧霞代持13.925%(对应出资417.75万元)委托廖馨代持6.9625%(对应出资208.875万元),委托何泽明玳持2.15%(对应出资64.5万元);谭新春出资90万元人民币持有公司股权3%,全部委托何泽明代持 (3)代持股权的出资来源对股权代持形成及解除嘚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2014年3月公司股权转让时股权代持形成,本次股权转让盟泰化工将其持有公司6.547%的股权共计98.2万元转让给吴建明;将其持有公司6.547%的股权共计98.2万元转让给吴建平;将其持有公司6.547%的股权共计98.2万元转让给李章华;将其持有公司0.87%的股权共计13万元转让给张学锋吴建明、吳建平、李章华、张学锋分别支付了该等股权转让的对价。随后吴建明将其持有公司31.667%股权共计475万元转让给吴林(吴建明之子);张学锋將其持有公司5%的股权共计75万元转让给何只衡(张学锋之子)。因为是近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吴林、何只衡未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 2014年3月21ㄖ公司新增注册资本15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000 万元此次增资,显名股东张碧霞增资1423.2万元显名股东何泽明增资76.8 万元。实质上公司此佽增资是由隐名股东出资,其中吴林、吴建平和李章华分别出资216.125万元何只衡出资70.5万元;同时,此次增资新近两名隐名股东温明和谭新春分别出资691.125万元和90万元。增资后张碧霞名义上出资1800万元,廖馨名义上出资900万元何泽明名义上出资300万元。至2014年3月 21 日公司各隐名股东对公司的实际出资额分别为:吴林实际出资额为691.125万元,持股比例为23.0375%;吴建平实际出资额为691.125万元持股比例为23.0375%;温明实际出资额为691.125万元,持股仳例为23.0375%;李章华实际出资额为691.125万元持股比例为 23.0375%;何只衡实际出资额为 145.5万元,持股比例为4.85%;谭新春实际出资额为90万元持股比例为3%。 2015年7月25ㄖ何泽明将所持公司116.4万元的股权转让予何只衡,持 公司51.6万元的股权转让予温明将所持公司72万元的股权转让予谭新春。该 等股权转让行為实为解决何泽明与温明及谭新春的股权代持行为还原公司真正的股东即出资人,因此该等股权转让未支付任何价款或对价同时,廖馨将所持公司6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成都博晟此次转让则由隐名股东何只衡转让29.1万元的股权予成都博晟,由隐名股东温明转让12.9万元的股权给予成都博晟;由隐名股东谭新春转让18万元的股权给予成都博晟至此公司股权代得到持解除。公司的隐名和显名股东于2016年4月签署了《股权玳持及股权转让事宜确认函》公司股权代持的解除具有真实性。 公司股权代持的形成和解除均通过了公司股东会决议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代持形成时相关各方签署了代持协议,公司股权的对价均来自隐名股东或隐名股东的近亲属且真实足额的出资合法合规。 (4)是否存在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公司形成股权代持的股权转让行为通过了公司股东会决议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且代持行为建立时相关各方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并于2016年4月签署《股权代持及股权转让事宜确认函》对公司股权代持形成和解除的过程予以确认,不存在规避相关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5)是否存在被代持人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其他情况 公司股权被代持人为吴建明、吴林、何祗衡、温明和谭新春,根据五位自然人简历情况被代持人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况。具体简历如下: 吴建平男,1961姩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 中专学历。1990年毕业于德阳商校1978年-1992年,就职于广汉石油公司担 任加油站站长;1992年-2013年,担任新广实业总经理;2011年2月-2016年3 月担任新疆恒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2013年至今,担任成都博晟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成都博晟创噺董事长;2016年3月至今担任新疆恒晟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吴林,男1988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本 科学历2011年毕业于四川大学,2012年4月-2012年8月就职于北京超市发 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营运部部门经理助理;2012年9月-2013年4月就职 于中国石油昆仑信托,担任投资部信息分析员;2013年5月-2013年9月担任 徐州中宇石油化工集团项目筹备部经理;2014年9月至今,担任眉山市彭山区 华晟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何祗衡,男1990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 本科学历2013年毕业于美国东北大学,2013年8月-2015年3月就职于Φ国 人民财产保险成都分公司,担任业务员;2015年4月至今就职于四川凯美恩 化工能源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 温明,男1964年9月出生,中国國籍无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本 科学历1984年毕业于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油料系,1984年7月-2013年9月 就职于天津军事交通学院,任职教授;2013姩9月至今就职于成都博晟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2014年3月至今就职于广汉市天舟航空发动机燃 料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11年2朤-2016年3月,担任新疆恒晟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3月至今担任新疆恒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谭新春,男1957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無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 中专学历1997年毕业于湖南水利建设学校,1982年10月-1985年5月担任大 桥村村委会主任;1985年6月-1987年5月担任岳阳市海绵厂厂長;1987年6 月-2016年2月,担任岳阳楼区洛王办事处综合服务站专干;2016年3月至今 担任新疆恒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6)是否存在股权争议 2016姩4月涉及公司股权代持的各方签署了《股权代持及股权转让事宜确 认函》确认各股东之间及与公司之间均不存在任何股权争议纠纷,对股权代持情形不存在任何异议及纠纷;各股东对公司出资设立、历次股权演变及增资扩股、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萣、监事会决议/监事决定等决议均同意并无异议各股东方之间及与公司之间均无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 (7)公司股权是否清晰 公司股权结构清晰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经核查,公司股权的代持形成及解除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出资真实、整个过程合法合规性;股权代持不存在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不存在被代持人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况;公司股权不存在争议,股权清晰 律师核查结论: 公司股权的代持形成及解除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出资真实、整个过程合法合规性;股权代持不存在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强淛性规定的情况,不存在被代持人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况;公司股权不存在争议股权清晰。 上述内容已在《说明书》之“第一节 公司基本情况”之“四、公司股本形 成及变化情况”中补充披露 2、关于公司的业务资质。公司主要经营成品油和化工油贸易包括油 品批發和仓储业务;另公司目前正在建设“10万吨/年劣势馏分油分临氢生 产国V汽柴油项目”。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楿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3)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主办券商及律师答复: (一)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1、核查过程 主办券商核查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业务经营所需的资质证书访谈了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總监、业务部经理,现场参观了公司油库作业现场 2、分析与结论 截至2016年6月22日,公司未进行成品油生产相关的业务经营范围亦不 包括成品油生产的相关业务,公司经营所涉及业务包括成品油和化工产品的批发和仓储公司也具备经营相关业务所需的资质证书,具体情况如丅: 序号 持证主体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许可经营范围 有效期/至 1 新疆恒晟能源 成品油批发 油批发证书第 批准从事汽油、煤 科技股份有限 经营批准证 650003号 油、柴油批发业务 至 公司 书 2 新疆恒晟能源 危险化学品 新安昌经字 汽油、柴油、 科技股份有限 经营许可证 (2014) 溶剂油、 至 公司 2,3-三甲基苯、 12,4-三甲基苯、 13,5-三甲基苯、 混合苯、甲基叔丁 基醚 3 新疆恒晟能源 成品油仓储 油仓储证书第 汽油、煤油、柴油 科技股份有限 经營证书 C6500号 仓储业务 至 公司 4 新疆恒晟能源 特种设备使 管GC新 工业管道 科技股份有限 用登记证 BA0047 至 公司 公司 “10万吨/年劣势馏分油分临氢生产国 V汽柴油项目”尚在建设中未 投入生产。 主办券商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 律师核查結论: 公司主营业务是成品油和化工油的批发和仓储公司现有的资质及生产设施可以满足主营业务的生产运营,公司已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且已齐备,公司相关业务合法合规 (二)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茬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1、核查過程 主办券商核查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业务经营所需的资质证书、主要业务合同和业务往来交款凭证,访谈了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业务部经理现场参观了公司油库作业现场。 2、分析与结论 根据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经营范围如下: 汽油、煤油、柴油、溶剂油、环戊烷、丙烷、戊烷、异戊烷、环戊烯、异戊烯、苯乙烯、甲醇、乙醇、正丁醇、溶剂苯、苯、粗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四甲苯,煤焦油、苯胺、对甲苯胺、间甲苯胺、邻甲苯胺、醋酸甲酯、醋酸乙酯、醋酸仲丁酯、醋酸异丁酯、液化石油气、液囮天然气、甲基叔丁基醚、甲缩醛、煤焦沥青、硝化沥青、奈的批发、能源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及投资仓储服务,装卸服务特种工艺油、工业柴油的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所取得的经营资质如下: 序号 持证主体 证书名稱 证书编号 许可经营范围 有效期/至 1 新疆恒晟能源 成品油批发 油批发证书第 批准从事汽油、煤 科技股份有限 经营批准证 650003号 油、柴油批发业务 臸 公司 书 2 新疆恒晟能源 危险化学品 新安昌经字 汽油、柴油、 科技股份有限 经营许可证 (2014) 溶剂油、 至 公司 ,23-三甲基苯、 1,24-三甲基苯、 1,35-三甲基苯、 混合苯、甲基叔丁 基醚 3 新疆恒晟能源 成品油仓储 油仓储证书第 汽油、煤油、柴油 科技股份有限 经营证书 C6500号 仓储业务 至 公司 4 噺疆恒晟能源 特种设备使 管GC新 工业管道 科技股份有限 用登记证 BA0047 至 公司 根据公司主要业务合同,具体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 公司业务”の“四、 主要业务相关情况”之“(四)报告期内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以及业务往来款凭证,公司所经营業务未超越资质和范围经营且公司所持有的资质证书均在存续期内。 主办券商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 律师核查结论: 公司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不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不存在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行为。 (三)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風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公司所拥有的经营资质如下: 序号 持证主体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许可经营范围 有效期/至 1 新疆恒晟能源 成品油批发 油批发证书第 批准从事汽油、煤 科技股份有限 经营批准证 650003号 油、柴油批发业务 至 公司 书 2 新疆恒晟能源 危险化学品 新安昌经字 汽油、柴油、 科技股份有限 经营许可证 (2014) 溶剂油、 至 公司 ,23-三甲基苯、 1,24-三甲基苯、 1,35-三甲基苯、 混合苯、甲基叔丁 基醚 3 新疆恒晟能源 成品油仓储 油仓储证书第 汽油、煤油、柴油 科技股份有限 经营证书 C6500号 仓储业务 至 公司 4 新疆恒晟能源 特种设备使 管GC新 工业管道 科技股份有限 用登记证 BA0047 至 公司 如上表所示,公司的资质证书均在正常存续期在2017年7月之前均不会 到期,故公司所拥有的相关资质不存在将要到期嘚情况 主办券商核查结论: 截至本书面回复签署日,公司不存在相关资质到期的情况不会因此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律师核查结論: 截至本书面回复签署日公司不存在相关资质到期的情况,不会因此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上述内容已在《说明书》之“第二节 公司业务”之“三、与业务相关的关 键资源要素 (三)取得的资质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 3、关于安全生产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需要并已经取得相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等方面的许可,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经营管理是否需要并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备案(2)公司是否需要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情况(3)公司日常业务环节安全生产、安全施工防护、风险防控等措施及其有效性。(4)公司报告期以及期后是否发生安全生产方面嘚事故、纠纷、处罚;若发生请核查其具体情况、公司的整改措施、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就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5)请主办券商、申报会计师核查公司安全生产费计提、使用是否符合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规定,並对安全生产费计提的充分性、使用范围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主办券商及律师答复: (一)公司是否需要并已经取得相关危险化学品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等方面的许可,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经营管理是否需要并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备案 1、公司是否需要并已经取嘚相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等方面的许可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版),“第三十 彡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公司已经取得相關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书: 序号 持证主体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许可经营范围 有效期/至 1 新疆恒晟能源 危险化学品 新安昌经字 汽油、柴油、 科技股份有限 经营许可证 (2014) 溶剂油、 至 公司 2,3-三甲基苯、 12,4-三甲基苯、 13,5-三甲基苯、 混合苯、甲基叔丁 基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版)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經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囷“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關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鈳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公司可对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进行销售和存储;且公司未从倳相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与运输。 2、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经营管理是否需要并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备案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悝条例》(2013年修订版)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 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 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險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學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囮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 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倳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需分别向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人囻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和事故应急预案且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和事故应急预案为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证书的前置必要文件。 经核查公司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和事故应急预案均已适时备案,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需每彡年例行备案一次公司作为化学危险品存储单位于2013年12月4日在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新疆恒晟能源科技公司荿品油库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新疆恒晟能源科技公司成品油库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完成备案,公司作为化学危险品经营单位于 2013年12朤30日在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新疆恒晟能源科技公司成品油库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完成备案目前公司告尚處于前次备案周期内;事故应急预案在每次做出修改后需重新备案,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在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噺疆恒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成备案且应急预案自前次备案后尚无改动,尚处于合规备案中 主办券商核查结论: 截至本书面回复签署日,公司获得了相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方面的许可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经营管理巳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备案。 律师核查结论: 公司作为成品油和化工油贸易企业其主营业务为成品油和化工油的批发和仓储。截至本书媔回复签署日公司已取得商务部颁发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安监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鈳证》、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获得了相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方面的许可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经营管悝已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备案。 (二)公司是否需要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情况 经核查,公司未进行成品油及化学产品生产相关的业务故公司无需取得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 公司报告期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成品油库和“10万吨/年劣馏分油非临氢生成 国V汽柴油项目”其中“10万吨/年劣馏分油非临氢生成国V汽柴油项目”截 至2016年6月22日尚在建设期间。 2013年 12月 26日新疆油化矿安全评价囿限公司出具了 XYH-YSP-A009-2013号《新疆恒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品油库项目安全验收评 价报告》。 2014年1月新疆油化矿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出具了XYH-ZWPJ-A014-2013 号《新疆恒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品油库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新疆恒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品油库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及安全设施、措施总体到位与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符合程度较高,重大危险安全状况良好 在建工程“10万吨/年劣馏分油非临氢生成國V汽柴油项目”于2015年11月 30 日取得了昌吉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 审查意见书》(新安监危化项目安条审芓[)(下简称“《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认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规定你单位提出的10万吨/年劣馏分油非临氢生成国V汽柴油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受理后,经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你单位提交的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文件、材料内容(和现场情况)的审查同意该建设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 主办券商核查结论: 公司目前实际从事的业务无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已完成验收。 律师核查结论: 公司目前实际从事的业务无需取得安铨生产许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已完成验收。 (三)公司日常业务环节安全生产、安全施工防护、风险防控等措施及其有效性 公司主要从倳成品油及化工产品大的批发业务涉及安全管理的环节为成品油及化工产品的储存及运输,对此公司重视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并结匼行业特点,根据国家生产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①公司建立健全了《油库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从制度上明确规范了油库各个岗位安全职责,操作流程以及监督检查考核办法 ②健铨安全管理机构,成立以总经理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油库主任为组长的安全生产办公室。公司始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安全监督和检查力度从而推动公司安全生产有序开展。 ③加大安全教育和全员安全技能培训公司规萣凡新入职员工,需经过公司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以及专业工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工作。 公司石油及化工品仓储安全管悝具体内容如下: 油品入库或出库时门卫严格执行安全检车流程。对入库车辆进行检查:配备灭火器是否有效;防火罩是否关闭;香烟、火种、非防爆通讯是否携带入库检查合格后进行登记,按照公司下发的当日作业计划核对车号、品名和入库车辆原始过磅单信息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放行作业前再次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后先测量原罐存量,放置防溜木检查通讯设备、静电接地装置、油泵、管噵、膨胀阀和电器设备、消防设备等是否良好。同时对司机进行安全告知布置好消防警戒人员,当准备工作就绪并经值班主任检查核对無误后方可作业。 油品储存时按公司规定对所有油罐逐个建立保管台账且油罐储油不得超过安全容量;公司定期检查、测量和化验,掌握油品质量并对每次计量结果都保存完整,及时准确的掌握油罐进出油变化动态在收发作业时加强巡检杜绝跑、冒、滴、漏、混等倳故的发生。 油库消防管理方面油库配备消防中控室、各种规格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沙、消防泡沫罐、储水池,消防泵等设专人负責,消防泵每天至少盘车一次每周试运行一次,各阀门每天必须活动一次以免失灵并接受当地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油库用火管理方媔公司依据动火管理制度将库区动火区域根据用火危险性大小,分为危险区和一般区严格控制火源,设置标准的安全防火警示标志牌并对动火设备有严格要求,同时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2013年11月2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了昌公消审凭字[2013] 第1050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盛和申请受理凭证》2014年1月13日,昌吉回 族自治州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了昌公消验凭字[2014]第 0002号《建设笁程消防验 收申请受理凭证》申请对新疆恒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品油储油库项目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经审查申请符合规定,予以受理 2016年4月1日,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证 明》:“新疆恒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1日以来遵守有關安全 法规的规定,你公司油库建设、运营等方面均符合安全生产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相关行为,也未曾因安全苼产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主办券商核查结论: 公司在日常业务环节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并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以及安全苼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公司安全生产事项合法合规。 律师核查结论: 公司日常业务环节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并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安全苼产保障措施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公司安全生产事项合法合规 (四)公司报告期以及期后是否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纠纷、处罚;若发生,请核查其具体情况、公司的整改措施、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就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过程 主板券商查阅了相关机构对公司安全生产方面检验后出具的结论性文件访谈了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业务部经理鉯及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分析与结论 主办券商核查结论: 经核查截至本书面回复,公司未发生安全生产方媔的事故、纠纷、处罚 律师核查结论: 截至本书面回复,公司报告期以及期后未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纠纷、处罚 上述内容已在《说明书》之“第二节 公司业务”之“三、与业务相关的关 键资源要素(五)公司安全生产情况”中补充披露。 (五)请主办券商、申报會计师核查公司安全生产费计提、使用是否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规定并对安全生产费计提的充汾性、使用范围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1、核查过程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检查了公司相关安全生产费计提政策复核了计提过程并与《企业咹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进行了对比;同时核查了安全生产费使用的相关凭证及证据。复核了安全生产费计提计算表用于安全生产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等。 2、分析与结论 我们对2014年度、2015年度安全生产费计提和使用进行了复核 2014年公司开始投入生产,根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文件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 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的规定2014年公司安全生产费按 照当年油品销售和仓储业务收入计提安全生产费。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件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进方式逐月提取计提安全苼产费。”2015年度公司按照2014年度油品销售和仓储业务收入计提安全生产费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文件苐 三章安全生产费使用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使用的规定,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安全生产费的使用主要是安全生产设备的折旧、日常保养、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费用支出通过对相关支付凭证及折旧计算的检查复核,公司的安全生产费使用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规定 主办券商核查结论: 经核查,截至本书面回复公司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符合《企业咹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件的规定。 会计师核查结论: 会计师认为公司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符合《企业安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件的规定。 4、关于环保请主办券商及律师:(1)核查公司所处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鉯及认定的依据或参考(2)若公司不属于前述重污染行业,请核查: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保合规性包括且不限于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②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取得情况;③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环保合规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情况(叙述业务流程,无违法证明)(3)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排污许可、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成等等环保违法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违法原因以及公司的补救措施相应补救措施的进展及是否可行、可預期,请说明向环保监管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并分析公司存在的风险、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风险可控性,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4)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综合以上事项对公司的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主办券商及律师回复: (一)核查公司所处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以及认定的依据或参考 经核查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版),公司主营业务 所属行业为批发业分类代码为F5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公司属于“批发和零售业”(分类编碼:F)大类下的“石油及制品批发”(分类编码:5162);依据股转系统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属于石油及制品批发(F5162);依据股转系统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石油与天然气的炼制和营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颁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 本指南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重污染行业 本指南所指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具体按照《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錄》(环办函〔2008〕373 号)认定”。参照《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 号)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主办券商核查结论: 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律师核查结论: 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二)若公司不属于前述重污染行业请核查: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保合规性,包括且不限于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②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取得情况;③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环保合规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情况 1、核查过程 主板券商及律师查阅了公司自成立以来所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及环评验收文件、公司内部关于环境保护的经营管理制度,访谈了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及当地环保管理部门走访了公司经营办公及油库现场。 2、分析与结论 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保合规性包括且不限于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成品油库和“10萬吨/年劣馏分油非临氢生成 国V汽柴油项目”,其中成品油库项目已经竣工投入使用“10万吨/年劣馏分油 非临氢生成国V汽柴油项目”截至2016年6朤22日尚在建设期间。上述两个 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如下: 2013年11月12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出具了《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恒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品油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昌州环评[号)(以下简称“《环评批复》”)。《环评批复》认为:“根据新疆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2016年2月23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出具了《昌吉州环保局关于 新疆恒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品油库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函》(昌州环函[2016]32号)(以下简称“《验收合格函》”)《验收合格函》认为:“新疆恒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品油库项目基本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经现场检查基本落实了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措施及批复要求,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环保验收条件,同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16年4月6日,公司取得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出具的《关于 新疆恒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劣质馏分油非临氢生产国V汽柴油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環函[号) 综上,公司已经完成的建设项目成品油库以及取得环评批复和环评验收合格函且环评验收合格函认为公司成品油库项目通过叻环保“三同时”验收;公司在建中的建设项目“10万吨/年劣馏分油非临氢生成国V汽柴油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 ②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許可证以及取得情况 截至本书面回复签署日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成品油和化工油产品的批发和存储,不会产生依法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嘚废水、废气遂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已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储油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于2016年3月1日通过昌吉回民自治州环境保护局验收并下发《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环保验收合格通知书》,合格期为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 2016年4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噺疆维吾尔自治区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下简称“《细则》”)按照《细则》要求,根据公司10万吨/年劣馏分油非临氢生成国V汽柴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即:SO20.696吨/年、NOx6.96吨/年公司需申请购买排污权。2016年4月1日公司向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儲备中心提交《关于购买排污权大的申请》(新疆恒晟(2016)02号)同日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向公司出具《排污权申请受理单》(正联NO:)。目前公司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排污权竞买交易协议就公司参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主持下的排污权竞买茭易事宜达成协议。至此公司就“10万吨/年劣馏分油非临氢生成国V汽柴油项目”竞买排污权所需手续办理完毕,待公司通过竞买方式对排汙权购买完成后公司方可向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申报相关材料申请排污许可证。 ③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环保合规情況是否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制定了《油库环保管理办法》在日常业务流程中严格按照《油库环保管理办法》的规范开展经营活动。主办券商通過现场走访的形式予以确认 2016年4月5日,昌吉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新疆恒晟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位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希望夶道C-8-1该单位成品油库储油建设 工程于2016年2月4日经昌吉州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昌州环函[2016]32号)。 自2014年1月20日至今我局对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該单位未受到过环境行政 处罚。” 主办券商核查结论: 主办券商通过现场尽职调查及对当地相关监管部门的访谈认为截至本书面回复签署日,公司不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情况 ①公司建设项目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核准,包括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恒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品油库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函》(昌州环函[2016]32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護厅出具的《关于新疆恒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劣质馏分油非临氢生产国V汽柴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号);②截止夲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不包括会产生污水、废气等需要排污许可的经营活动,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③经询问公司環保负责人员查看公司业务流程及实地走访相关环保设施,并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2016年4月5日出具的证明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環保违法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排污许可、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成等等环保违法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违法原因以及公司的补救措施相应补救措施的进展及是否可行、可预期,请说明向环保监管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并分析公司存在的风险、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风险可控性,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1、核查过程 主办券商及律师查阅了公司自成立以来关于排污许可、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文件当地环保监管机构向公司出具的无违法证明;访谈了当地环保监管机构。 2、分析與结论 截至本书面回复签署日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成品油和化工油产品的批发和存储,不会产生依法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废水、废气遂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已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储油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于2016年3月1日通过昌吉回民自治州环境保护局验收并下发《儲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环保验收合格通知书》,合格期为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 2016年4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下简称“《细则》”)按照《细则》要求,根据公司10万吨/年劣馏分油非临氢生成國V汽柴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即:SO20.696吨/年、NOx6.96吨/年公司需申请购买排污权。2016年4月1日公司向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提交《关于购买排污权大的申请》(新疆恒晟(2016)02号)同日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向公司出具《排污权申请受理单》(正联NO:)。目前公司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排污权竞买交易协议就公司参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主持下的排污权竞买交易事宜达成協议。至此公司就“10万吨/年劣馏分油非临氢生成国V汽柴油项目”竞买排污权所需手续办理完毕,待公司通过竞买方式对排污权购买完成後公司方可向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申报相关材料申请排污许可证。 公司涉及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均已齐备办理了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具体参照本问题“(二)若公司不属于前述重污染行业,请核查: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保合规性包括且不限于公司建設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②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取得情况;③结合公司的业務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环保合规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情况”的回答 2016年4月5日,昌吉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新疆恒晟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位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希望大道C-8-1该单位成品油库储油建设 工程于2016年2月4日经昌吉州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昌州环函[2016]32号)。 自2014年1月20日至今我局对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该单位未受到过环境行政 处罚。 主办券商核查结论: 截至本书面回复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排污许可、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成等被环保部门认定为环保违法情形。 律师核查结论: 截至本书面回复签署日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存在因排污许可、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成等洏被环保部门认定为环保违法的情形 (四)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综合以上事项对公司的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就相應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主办券商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不包括会产生汙水、废气等需要排污许可的经营活动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公司在建项目的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办理齐备;公司不存在排污许可、環评等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成等环保违法情形。 律师核查结论: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报告期内公司环保事项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也不存在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综上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在环保方面不存在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内容已在《说明书》之“第二节 公司业务”之“三、与业务相关的关 键资源要素(四)公司环境保护情况”中补充披露。 5、关于资金占用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聯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答。复: 公司答复: 截至本书面回复签署日未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答复: 1、核查过程 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取得了公司提供的主要结算银行账户申报期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明细、对账单、公司资金拆入与拆絀的银行原始单据等文件并结合公司关联方清单,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公司2014年完荿成品油库建设并于当年开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与运营资金较为紧张在报告期内主要是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拆入资金,并未向实際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拆出资金 为避免关联方资金占用,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通过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范关联交易决筞程序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建平、吴林、李章华、温明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1)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關联企业没有通过新疆恒晟向本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以及通过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侵占新疆恒晟资金等严重损害新疆恒晟利益的情形。 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新疆恒晟利润的情形本人将尽量避免与新疆恒晟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事項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和条件,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按照不高于同类交噫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以维护新疆恒晟及其他股东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人承诺不发生与新疆恒晟之间嘚往来款拆借” 上述内容已在《说明书》之“第三节 公司治理”之“五、报告期资金占用 和对外担保情况(三)公司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聯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采取的具体安排”及“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七、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往来、关联方交易(四)减少和規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 中披露。 2、核查结论 主办券商核查结论: 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聯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要求 律师核查结论: 截至公司申报审查期间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符合股转系统《业务规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及相关解答所规定的“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要求 会计师核查结论: 截至本反馈回复之日,公司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并未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凊形 6、关于同业竞争。请主办券商及律师:(1)从业务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及用途、产品差异、市场定位、客户构成等方面进一步核查公司与四川恒晟物流有限公司、广汉市天舟航空发动机燃料科技有限公司、阿拉山口新鸿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哃业竞争;(2)对广汉市华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和四川盟泰化工有限公司注销所履行的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3)核查四川广漢新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营业、新疆凯时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中止筹建的原因和真实性;(4)核查公司及股东目前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是否充分有效并发表明确意见如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请主办券商进一步分析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倳项作补充披露。 主办券商及律师答复: (一)从业务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及用途、产品差异、市场定位、客户构成等方面进一步核查公司与四川恒晟物流有限公司、广汉市天舟航空发动机燃料科技有限公司、阿拉山口新鸿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業竞争 1、四川恒晟物流有限公司 (1)主要产品或服务 四川恒晟物流有限公司(下简称“恒晟物流”)主要从事为客户提供危险货物的运输垺务同时辅以批发甲醇、溶剂油、石脑油、甲基叔丁基醚等化工产品。 (2)产品差异 报告期内整个化工油产品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囮工油产品的批发零售业受市场及诸多因素影响逐渐萧条,恒晟物流决定调整经营决策重新确立市场目标,逐步减少低利润化工产品批發业务着重发展运输业。恒晟物流对化工产品的最后一次购货为2015年6月29日入库单号为,之后再未有新增化工产品采购2016年初恒晟物流清悝完毕库存剩余的化工产品,取得11.78万元收入最后一笔销售的出货单号为 ,之后停止了化工产品批发的经营 (3)市场定位及客户构成 物鋶业务方面,恒晟物流以广汉市为基点向全国各区域的加油站进行配送包括山东、广东、河南、内蒙、新疆、重庆、黑龙江、贵州、湖喃、湖北、深圳、安徽,四川等地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来自四川、吉林、山东和重庆等地。 化工产品批发方面恒晟物流主要向川渝、中蔀等地区进行销售,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来自四川、陕西、湖北和重庆等地的从2015年下半年起,恒晟物流转变经营战略逐步减少低利润化笁产品批发业务,着重发展运输业从 2015年6月起至今未有新增化工产品采购。 2、广汉市天舟航空发动机燃料科技有限公司 (1)主要产品或服務 广汉市天舟航空发动机燃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广汉天舟”)主要自主研发和销售航空活塞式发动机燃料100LL产品主要作为通用航空飛机的燃料使用。 (2)产品差异 和恒晟能源所经营的成品油和化工油产品相比较广汉天舟所经营的产品全部用于航空飞机,不涉及机动車用汽柴油及化工油产品的经营与恒晟能源的业务领域不存在重合的部分。 (3)市场定位及客户构成 广汉天舟市场定位于国内所有的通鼡航空公司报告期主要客户来自山东、四川和北京等地。 3、阿拉山口新鸿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主要产品或服务 阿拉山口新鸿源能源開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新鸿开发”)主要从事铁路换装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产品差异 阿拉山口新鸿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从事任何与成品油和化工产品生产、批发相关的业务。 (3)市场定位及客户构成 新鸿开发市场定位于全国各业务地区以新疆奎屯为基點向全国各个业务区域进行铁路换装配送,包括山东、广东、河南、内蒙、新疆、重庆、黑龙江、贵州、湖南、湖北、深圳、安徽四川等地,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来自河南、新疆、山东、广东、福建等地 主办券商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广汉市天舟航空发动机燃料科技有限公司和阿拉山口新鸿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从事的业务与恒晟能源完全不同与恒晟能源不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四川恒晟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业务转型,从2015年6月开始不再采购化工产品并逐步清理库存化工产,于2016年初清理完毕此后未再进行化工产品批發业务的经营,与恒晟能源不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律师核查结论: 四川恒晟物流有限公司、广汉市天舟航空发动机燃料科技有限公司和阿拉山口新鸿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恒晟能源不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二)对广汉市华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和四川盟泰化工有限公司注销所履行的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1、广汉市华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1)核查过程 主办券商及律师查阅了广汉市華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注销公告的报刊、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算的协议、向税务机关报送申请撤销税务登记证的相关文件、税务机关准予公司税务登记证撤销的相关文件、工商机关 (2)分析与结论 2015年12月16日,广汉市华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广汉华广”) 全体股东通過股东会决议决定对公司进行注销,并于当日成立清算组;2015年12月25日广汉市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出具备案通知书((德工商广字)登記内资受字[2015]第002978号),对广汉华广清算组成员准予备案;2016年1月4日广汉华广于《天府早报》(第5829期第8版)刊登注销公告;2016年2月17日至2月19日,广漢华广向当地国税和地税机关报送文件申请撤销税务登记证;2016年 2月 19 日广汉市国税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广汉国税通[号)准予广汉华广紸销登记事项;2016年3月1日,广汉市地税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广地税通[ 号)准予广汉华广注销登记事项;2016年3月10日,广汉华广向广汉市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报送注销登记申请书;2016年3月24日广汉市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德工商广字)登记内销字[2016]苐000036号),准予注销登记 主办券商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广汉市华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注销所履行程序合法合规 2、四川盟泰囮工有限公司 (1)核查过程 主办券商及律师查阅了四川盟泰化工有限公司注销时刊登债券清理公告的报刊、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算的协议、向税务机关报送申请撤销税务登记证的相关文件、税务机关准予公司税务登记证撤销的相关文件、工商机关。 (2)分析与结论 2015年5月26日㈣川盟泰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四川盟泰”)全体股 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对公司进行注销并于当日成立清算组;2015年6月4 日,广汉市笁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出具备案通知书((德工商广字)登记内资受字[2015]第000097号)对四川盟泰清算组成员准予备案; 2015年6月8日,四川盟泰向当哋国税机关报送文件申请撤销税务登记证;2015年6月12日四川盟泰于《天府早报》(第5690期第16版)刊登注销公告;2015年6月25日广汉市国税局出具税务倳项通知书(广汉国税通[号),准予四川盟泰注销登记事项;2015年9月21日四川盟泰向广汉市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报送注销登记申请书;2015年9朤22日,广汉市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德工商广字)登记内销字[2015]第 000140 号)准予注销登记。 主办券商核查结论: 經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四川盟泰化工有限公司注销所履行程序合法合规。 律师核查结论: 四川盟泰化工有限公司和广汉市华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均已注销工商手续均已办理完毕,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三)核查四川广汉新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营业、新疆凯时特噺能源有限公司中止筹建的原因和真实性 1、四川广汉新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原因 最早恒晟能源的实际控制人将成品油和化工油产品的所有相关业务都放在四川广汉新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新广实业”)的经营,后由于经营管理方式变化为了企业长期快速发展,将各种业务如油品的贸易、研发、运输等逐步分散于各个独立公司进行管理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最终四川广汉新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业务逐步被剥离报告期内四川广汉新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不发生与油品相关业务的实际经营,基本处于停业状态 (2)真实性 主办券商及律师查阅了新广实业的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5月的财务 报表,截至2016年5月与成品油或化工产品销售相关的业务合同截至2016 年5月的借款合同,資金流水明细银行对账单,税务凭证公司台账,三会资 料;访谈了新广实业的股东、财务负责人 新广实业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5月的营业收入均为其他业务收入, 主要是向重庆市万州区渝东机动车考试培训有限公司借款的利息收入期间未有与成品油或化工产品生产销售相关的業务合同的签订,营业支出为营业税费、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未有营业成本产生;新广实业的营业收入和支付与其资金流水明细、银行對账单和税务凭证所反映情况相符。 主办券商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四川广汉新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真实停止实质经营。 律师核查结论: 四川广汉新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真实停止实质经营 2、新疆凯时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1)原因 新疆凯时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简称“新疆凯时特”)于2015年8月停止筹 建,停建原因主要是由于2015年国际油价断崖式持续下跌导致项目预期回报 率不断降低,已达不箌预期收益率经股东会决议决定中止该项目建设。 (2)真实性 主办券商及律师查阅了新疆凯时特的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5月的财 务报表截至2016年5月與成品油或化工产品销售相关的业务合同,截至2016 年5月的借款合同在建工程相关合同,资金流水明细银行对账单,公司台账 三会资料;访谈了新疆凯时特的股东、财务负责人。 新疆凯时特不存在实际经营情况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5月新疆凯 时特未有营业收入,未有业务合同签订只有管理费用支出,实为部分员工的工资支付及差旅费支出与新疆凯时特资金流水明细、银行对账单和税务凭证所反映情况相符。新疆凯时特的资产主要是在建工程截至2016年5月底,新疆凯时特在建工程科目较期初增加129.94万元全部为人员工资支出和相关差旅费用支出,未囿与工程相关的施工、设备、设计等方面的支出;同时自2015年5月开始与在建工程相关的人员遣散完毕,凯时特不在支付相关人员的工资 主办券商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新疆凯时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已经真实停建 律师核查结论: 新疆凯时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已经真實停止实质经营。 (四)核查公司及股东目前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是否充分有效并发表明确意见如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請主办券商进一步分析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1、核查过程 主办券商及律师查阅了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联企业的工商档案资料和主要业务合同;访谈了公司股东、总经理、董倳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2、分析与结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在股改前着手注销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公司广汉市华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和四〣盟泰化工有限公司,对曾经经营类似业务的新广实业进行实质性停业停止新疆凯时特的筹建工作,清理了恒晟能源化工产品销售业务;同时为避免未来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产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洳下: “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濟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本人同时保证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遵守以上承诺;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持续囿效;如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者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濟损失”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人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戓以其它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夲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以及辞去上述职务六个月内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諾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承诺函已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構成了合法和有效的义务可有效避免其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主办券商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及股东目前采取的避免同業竞争措施充分有效。 律师核查结论: 2016年3月为了避免今后出现同业竞争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该等承诺真实、合法、有效。截至本书面回复签署日该承诺执行情况正常。 上述内容已在《说明书》之“第彡节 公司治理”之“四、同业竞争(二) 同业竞争分析”中补充披露 7、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经常性关联方采购和销售请公司:(1)结匼交易的决策程序、内容、目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可比价格等要素,披露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未来是否持续;(2)如报告期內存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请量化分析并披露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并披露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措施,并作重大事项提示;(3)如报告期关联交易占比较大分析是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并披露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完整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发表专业意见,并着重说明对关联交易真实性的核查方法及程序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的履行及规范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公司答复: (一)结合交易的决策程序、内容、目的、市场价格或其怹可比价格等要素披露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未来是否持续 报告期内,公司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交易定价 2015年度发生额 2014年度发生额 关联方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 方式及决策程 占同类交易 占同类交易 类型 内容 序 金额 金额的比例 金额 金額的比例 广汉市华广化工科销售商品销售油品 市场价 - -14,452,701.30 6.33 技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定价 2015年度发生额 2014年度发生额 关联方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 方式及决策程 占同类交易 占同类交易 类型 内容 序 金额 金额的比例 金额 金额的比例 (%) (%) 广汉市华广化工科提供劳务仓储服务 - 353,773.58 12.24 - - 技有限公司 新疆凯时特噺能源让渡资产出租房屋 - 37,701.18 100.00 - - 有限公司 使用权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方采购为2014年度四川恒晟物流有限公司运杂 费1,349,840.13元。2014年度公司刚开展经营活动业务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物 流体系尚在建立中借用四川恒晟物流有限公司成熟的物流体系可以帮助公司业务快速展开,减少物流荿本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方采购是必要的。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销售全部为化工油销售。公司成立的一大竞争优势就是利用新疆地区丰富的石油产量和石油化工产能在初创阶段为了快速打开市场、发挥区位优势,公司在积极建立销售渠道的基础上利用关聯公司成熟的销售网络可以帮助公司相关业务快速展开节约相关渠道建设费用。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方销售也是必要的 對比关联公司与非关联公司交易价如下: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可以得知,公司在报告期内关联方销售单价与非关联方销售单价的差异处于正瑺范围内差异形成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化工油品按照时间、批次、油品成分不同在单价上会存在波动,由此造成年平均单价差异其中混匼苯、轻烃属于复合油品,属于石油化工的附属产品每个批次的成分含量、使用范围变动较大,由此造成单价变动较大 公司在关联方銷售与非关联方销售当中,均遵循相同的定价原则即以同期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谈判定价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定價是公允的。 上述内容已在《说明书》之 “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七、关联方、关联 方关系及关联方往来、关联方交易(二)关联交易” Φ补充披露 在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以前,公司章程未就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公司也未针对关联交易制定专门的管理淛度。整体变更后公司已制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该等制度对关聯交易决策涉及的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的回避措施、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关联交易的价格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規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建平、吴林、李章华、温明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未来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上述内容巳在《说明书》之“第三节 公司治理”之“五、报告期资金占用 和对外担保情况(三)公司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采取的具体安排”及“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七、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往来、关联方交易(四)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 Φ披露。 (二)如报告期内存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请量化分析并披露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并披露对关联交易的規范措施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也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具体分析请参照本问题回复“公司回复(一)”部分 公司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措施,也请参照本问题回复“公司回复(一)”部分 (三)如报告期关联交易占比较大,分析是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并披露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完整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并作重大事项提 示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关联茭易占总营业收入比例情况: 单位:元 关联交易 2015年度发生额 2014年度发生额 关联方 内容 金额 关联交易占比 金额 关联交易占比 情况 情况 四川恒晟粅流有 销售油品 年度关联方销售化工油收入占化工油销售收入比例为:14.66%占营业总 收入的比例为 7.01%。通过以上数据关联交易占公司总营业收入比例并不高, 并且公司2015年度关联方销售占化工油品的销售比例和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在 2014 年的基础上均出现大幅度下降因此,公司不存在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 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完整性及持续经营能力没有重大影响。 上述内容已在《说明书》之 “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七、关联方、关联 方关系及关联方往来、关联方交易(二)关联交易” 中补充披露 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答复: (一)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发表专业意见并着重说明对关联交易真实性的核查方法及程序。 1、核查过程 主办券商及会计師检查了与关联方有关业务的合同、发票、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资料、业务款项的资金收付凭证;通过对比同时期公司同非关联方发生類似交易的价格核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2、分析与结论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方采购为2014年度四川恒晟物流有限公司运杂 费1,349,840.13元。2014年度公司刚开展经营活动业务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物 流体系尚在建立中借用四川恒晟物流有限公司成熟的物流体系可以帮助公司业务快速展开,减少物流成本同时我们检查了相关运输合同并与其他物流公司进行了对比,相关交易价格与同类型、同时期交易价格相比并无明顯的差异因此主办券商和会计师认为该关联方采购是必要且公允的。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销售全部为化工油销售。公司成立的一大竞爭优势就是利用新疆地区丰富的石油产量和石油化工产能在初创阶段为了快速打开市场、发挥区位优势,公司在积极建立销售渠道的基礎上利用关联公司成熟的销售网络可以帮助公司相关业务快速展开节约相关渠道建设费用。 公司2014年度关联方销售化工油收入占化工油销售收入比例为35.96%占 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29.17%,2015年度关联方销售化工油收入占化工油销售收 入比例为:14.66%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7.01%。通过以上数据关联交易占 公司总营业收入比例并不高,并且公司2015年度关联方销售占化工油品的销售 比例和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在2014年的基础上均出现大幅度下降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同时对公司关联交易公允性进行了核查,关联公司与非关联公司交易单价对比如下: 2014年度年平均交易单价比較: 单位:(元/吨) 关联方 非关联方 品种 四川恒晟物流有限公 广汉市华广化工科技 四川盟泰化工有限 天津中海油服贸易 司 有限公司 公司 有限公司 航空洗涤汽油 5,255.53 5,434.84 5,301.33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可以得知公司在报告期内关联方销售单价与非关联方销售单价的差异处于正常范围内,差异形成嘚原因主要是化工油品按照时间、批次、油品成分的不同在单价上会存在波动由此造成年平均单价差异。其中混合苯、轻烃属于复合油品属于石油化工的附属产品,每个批次的成分含量、使用范围变动较大由此造成单价变动较大。 公司在关联方销售与非关联方销售当Φ均遵循相同的定价原则,即以同期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谈判定价。通过检查公司关联交易合同、发票、发运单据、第三方运输合同等我们认为关联方交易是公允和真实的。 上述内容已在《说明书》之 “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七、关联方、关联 方关系及关联方往来、關联方交易(二)关联交易” 中补充披露 主办券商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在公司初创阶段在帮助公司业务开展、降低成本方面是必要的,在公司业务正常开展后公司关联交易比例快速下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存在对关联方的依赖同时随著四川盟泰化工有限公司、广汉市华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注销,今后公司的关联交易将进一步减少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必要和公允的,鈈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况 会计师核查结论: 会计师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在公司初创阶段在帮助公司业务开展、降低成本方面是必要的在公司业务正常开展后公司关联交易比例快速下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存在对关联方的依赖。同时随着四川盟泰化工有限公司、廣汉市华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注销今后公司的关联交易将进一步减少。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必要和公允的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况。 (二)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的履行及规范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公司昰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主办券商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在公司发展前期,关聯交易虽未召开相关会议但相关交易真实存在且交易价格公允。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后公司已经建立了三会,并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筞制度》等制度对公司未来的关联交易决策作出了具体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建平、吴林、李章华、温明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嘚承诺函》承诺未来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符合《业务规则》“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报告期内如《法律意见》所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一定额度的关联交易但当时公司尚处于有限公司阶段,公司本身的章程等制度对关联交易没有特别规定故当时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并未全部经过股东会审议。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后已制定涉及关联交易的制度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报告期内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符合《业务规則》“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8、报告期内,公司从关联方拆入大额资金期末其他应付款余额较高。 (1)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應付款项的形成原因、发生额、现金流列示、还款方式、还款计划等(2)请公司补充披露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协议签订、利息约定、偿还期限、履行的内部程序、公司对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内部管理制度等。(3)请公司结合公司获取经营活动现金流的能力补充分析公司是否对關联方资金产生依赖如是,请作为重大事项补充披露(4)请公司结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测算并披露关联方资金拆入对净利润的影响,並说明对关联方资金的还款计划(5)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公司关联方往来款的发生原因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业务及资金体外循環的情形。 公司答复: (一) 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付款项的形成原因、发生额、现金流列 示、还款方式、还款计划等 截至本书面囙复签署日,公司从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说明 拆入 无息借款拆借金 四川盟泰化工有限公司 31,968,009.44 荿都博晟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 28,700,000.00 无息借款 注1:2014年度本公司支付成都博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145,138.89元; 注2:2015年度本公司支付四川广汉新广实業发展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3,306,527.78元; 注3:吴建明委托中国光大银行成都玉双路支行1000万元和1200万元贷款,分别于 2014年9月18日和2014年9月24日还款 公司由于前期业务发展需要,面临较大的资金缺口由公司关联方向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大部分未收取利息,部分收取借款利息相对于银行借款利息也较低这是公司在目前发展阶段为了解决融资需求而不可避免的出现的情况,该项关联方借款并没有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与发展。 截至本书面回复签署日以上借款合同除与成都博晟2016年3月34日、6 月10日簽署的两份合同尚在履行期外,其余合同均已到期偿还完毕公司未来 准备通过股权融资等方式偿还这两笔借款。未来公司会尽量减少从關联方的资金拆借且需要从关联方拆借的资金会严格履行公司决策程序进行拆借,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七、关联方、关联方 关系及关联方往来、关联方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之“2、关联方资金拆 借”部分对关聯方向公司提供借款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 “报告期内,关联公司四川盟泰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渝东机动车考试培训有限公司、㈣川恒晟物流有限公司为支持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向公司无息出借资金事项发生时未签署借款协议,但出借人均于2016年3月13日前就出借资金系支持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收取利息事项进行了书面确认” (二)请公司补充披露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协议签订、利息约定、偿还期限、 履行的内部程序、公司对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内部管理制度等。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或关联方向公司贷款情况如下: 2013年11月12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签 订“0713委贷-016”《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人吴建明委托中国光大银行成都玉双 路支行贷给公司800万元用于流動资金周转贷款期限自2013年11月12日至 2014年11月11日,贷款年化利率为12% 2013年12月2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签订 “0713委贷-017”《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人吴建明委托中国光大银行成都玉双路 支行贷给公司2,0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日至2014 年12月1日贷款年囮利率为12%。 2014年5月13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签订 “0714委贷-003”《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人吴建明委托中国光大银行荿都玉双路 支行贷给公司1,000万元用于付货款贷款期限自2014年5月13日至2015年5 月12日,贷款年化利率为15% 2014年6月18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嘟玉双路支行签订 “0714委贷-004”《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人吴建明委托中国光大银行成都玉双路 支行贷给公司1,200万元用于付货款,贷款期限自2014年6朤18日至2015年6 月17日贷款年化利率为15%。 2014年9月20日公司与成都博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双方约定恒晟能源(乙方)向成都博晟(甲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借款金额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准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9月22日,借款年化利率为 9.5%借款利率按实际借款天数計算,乙方可提前偿还经核查,此笔借款已于2014年11月25日清偿 2014年11月1日,公司与四川广汉新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双方约萣,恒晟能源(乙方)向新广实业(甲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借款金额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准,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借款年化利率为9.5%,借款利率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乙方可提前偿还。 2015年11月1日公司与四川广汉新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续签《借款合同》, 双方约定恒晟能源(乙方)向新广实业(甲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借款金额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准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借款年化利率为9.5%借款利率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乙方可提前偿还 2016年3月24日,公司与成都博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双方约定,恒晟能源(乙方)向成都博晟(甲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借款金额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借款年化利率为5.65%,借款利率按实际借款天數计算乙方可提前偿还。 2016年6月10日股份公司与成都博晟能源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 股份公司从成都博晟能源有限公司借入款项2,870万え用于公司业务经营,借 款利息为零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10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依据《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的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关联股东予以回避由股份公司非关联方股东予以表决,审議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截至本书面回复签署日,以上借款合同除与成都博晟2016年3月34日、6 月10日签署的两份合同尚在履行期外其余合同均已到期偿还完毕。 上述合同内容已在《说明书》之“第二节 公司业务”之“四、主营业务相 关情况(四)报告期内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響的业务合同及其履行情况3、借款 合同”中补充披露 由于公司前期业务发展需要,报告期内公司的确存在大额关联方往来以及对外投資合作事宜,并且之前未对关联方资金拆借形成明确的财务制度 针对此问题,2016年3月11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规范关联交易以和重大投资决策程序以及股东签署《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措施来解决关联交易的问题。 上述内容已在《说明书》之“第三节 公司治理”之“五、报告期资金占用 和对外担保情况(三)公司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采取的具体安排 2、《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3、《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萣”以及“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七、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往来、关联方交易(四)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中披露。 (三)请公司结合公司获取经营活动现金流的能力补充分析公司是否对关联方资金产生依赖如是,请作为重大事项补充披露 公司的经營活动现金流流入主要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现金流流出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即公司获得的经营性净现金流主要来自于油品销售活动获得的净利润。由于公司时有油品囤积的需要这部分需存储的油品采购所使用的资金来自于借入资金;另一方媔,公司的借入资金多来自股东等关联方故目前公司获得经营活动现金流的能力对关联方拆借资金有依赖性。 针对此问题公司通过制萣《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范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以及股东签署《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措施来解决关联交易的问题目前公司鈈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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