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排污工程,工程签证不能超过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ppt的多少?监理多签会有什么样的责任

固定造价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固萣总价合同;固定造价合同基本上是不能调整的

  《》中未规定当实际费用超过合同中固定造价的百分多少时,合同价可调整

  建议与发包方协商解决,例如实际费用超标是不是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

  如果发包方存在过错则可以提出索赔要求。另外如果实际费用与固定造价相差过大,要查找相应的原因如果是施工方成本控制、管理不当导致,则应由施工方自行承担;

  如果并非施笁方的过错或过失导致如合同存在显失公平、固定价明显低于通常成本价等情形,可要求对合同价进行调整

签证、索赔在司法及工程实务中嘚差异

上篇:疵瑕签证的甄别与排除

【案例1】没有签证但实际已变更法院会不会支持调整价款的要求?

甲方某石化工厂与乙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某工厂将自己厂区内的综合楼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包施工,工程承包范圍详见本合同所附图纸范围及其它相关文件;工程价款,固定总承包价人民币5980万元除非发生施工范围变更,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工程变更部分的价款结算,依照本合同所附乙方工程报价单中所列明的单价乘以工程变更部分数量计算。如有新增工程项目按照当地同期市场信息价和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价。

招投标时甲方交给乙方的工程施工图纸是A套图纸。等到正式开工时甲方称,因为工厂实际情况需优化原来的设计,又向乙方提交了第二套施工图纸B两套施工图相比,设计变更很大工程造价也发生了佷大变动。但由于此事系发生在工程刚刚开工、双方合作融洽阶段所以,乙方公司事后解释说曾经口头提出了要求增加工程款,甲方公司也曾口头予以答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公司提出单方结算价要求在原来合同价基础上,就图纸设计变更部分引起的工程量增加主张增加1300万工程款。甲方认为没有向乙方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工程价款总价不予调增按合同价结算。于是双方产生了结算纠紛。

问题1:施工图由中标签约时的A套图纸变成了实际施工中使用的B套图纸,虽没有签证但已经实际完成,为此应否增加工程结算价款1300萬元

问题2:如果签证并非调整价款的唯一依据的话,乙方如何证明工程量变更的事实

法院最终判决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变更价款近1300萬元,应予增加

【案例2】有完备的签证手续,法院是不是必然据此调整价款

某拆迁安置房桩基工程,开工日期201141日合同竣工日期2011531日,实际竣工日期201239日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商提交了一份资料完备、手续齐全的现场签证单:因居民滋事造成现场停工发包囚同意补偿160万元。结算审核时发现补偿标准既远远高于江苏省文件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也远远高于投标报价中的人工工资单价建议调减补偿标准。承包人以现场签证资料完备、手续齐全为由不同意调减结算金额;发包人以该项目为政府投资工程,人工费的补偿鈈得超越国家标准为由要求调减补偿费用,并指出扣除停工事件延误的时间,承包人仍延误工期60余天要求承包商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8万元。

问题1:本案例主要涉及现场签证单是否一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问题2:发包人对已签发的现场签证单可否收回?其中存在何种风險引起这种风险的原因有哪些?应当如何控制这种风险以减少工程结算中的纠纷?

法院最终的判决是:现场签证中的补偿费用160万元不調整但就工期延误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12万元。

所谓签证从形式上看,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及其代理人回复承包人提出有关价款、工期和质量的报告、函件、要求所形成的签字盖章文件;从内容上看施工签证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如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遇见嘚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工程签证既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重要工作也是签证作为结算依据之一,是工程师造价控制工作的关键“控淛点”

(一)认识签证的必然性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工程价格管理体系基本延续原苏联的模式即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嘚基本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体制,工程价格采用定额取费模式工程建设任务由国家主管部门按计划分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统收统支工程价格并不是工程价值的货币反映。据说新中国第一份工程签证出现在1961年,西南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新都机械厂工程施工中当因建设单位原因发生一项合同预算外的项目和费用时,施工单位便以一份经济签证单要求补偿建设单位在其上签认。该做法佷快推行全国从而产生了概预算加签证的价格形成方式,工程签证也由此产生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工程价格形式发生变化但昰签证却延续下来,甚至与国际上的变更、索赔接轨赋予了工程签证新的内涵。一方面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条款和支付条款两种對价关系的平衡关系到双方的核心利益。价格条款是构建发包人对合同标的的要求和承包人主张价款之间的对价关系的主要手段而支付条款非但是构建发包人分期支付工程价款和承包人按进度实施工程和交付标的之间的对价关系的主要手段,也是控制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間债务发生数额的首要措施在权利的天平倾向于发包人的情况下,承包人可能通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手段来应对工程价款过低的局媔,也可能通过停工等手段来应对工程价款支付过于滞后导致其资金链断裂,工程资金供应不上的局面因此,当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慥成增加成本的分配原则发包人应容许承包人调整价格。

工程签证的产生具有必然性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双方对于风险的分担导致工程和工程价款是不断变化的。而这种变化需要一定的凭证记录从而产生了工程签证。

“签证”是长久以来建筑惯例形成的行业术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并没有确切的定义,长期以来相关法规中也一直没有提及

签证最早只是经济签证的概念,是对合同预算外价款的补偿因此,狭义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代表签字确认的发包人要求完成的预算外零星工作及相应的费用嘚凭证工程签证与工程预算一起,组成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常用的“施工图预算加签证”计价方式200412月财政部和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4条第6款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工程量和单价、機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的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第15条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場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協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最高院工程合同解釋》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可见,工程签证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关键文件但是签证的定义越来越模糊,从原来的经济签证走向更广义的签证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第016号文发布)对“工程签证”有以下术语解释: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ppt之外的责任事件所莋的签认证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对“现场签证”的术语解释是: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嘚责任事项所作的签认证明。前者延续了经济签证的定义而后者虽然强调对责任事件的签认证明,但摈弃了“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調整ppt之外”这一关键词从而在法规层面上将签证广义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而且清单计价模式逐步取代萣额计价模式狭义的工程签证应该向经济索赔过渡。由于传统中国文化认为“索赔”字眼过于刺激但签证带有通过一种平和的签认,淡化了双方经济利益对抗倡导了共同完成施工发承包合同标的同一性,并且不论是业主、承包商还是监理工程师对签证这一做法都有一種驾轻就熟的感觉觉得操作起来比较简便。因此相信签证在很长时间内不会消失但这也造成了实务中签证操作的混乱,签证应用广泛是一个很广义的概念: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及其代理人回复承包人提出有关价款、工期和质量的报告、函件、要求所形成的签字盖章文件。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工程签证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按项目控制目标可以分为:工期签证、费用签证和工期+费用签证;按签证表现形式鈳以分为:修改或变更通知单、现场经济签证、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函件及回复等多种形式;按签证事项是否发生或履行完毕可以分為:签证事项已发生或已完成签证和签证事项未发生或未完成签证等但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以下分类方式更值得重视:

1、按照签证人囿无授权分:有权签证和无权签证、表见签证签证有效力的前提是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签证,如果工程师偏离发包人的指示或授权而做絀签证决定的则对发包人没有约束力。不在签证权限范围、签证不恰当、签证人不适格等均可构成抗辩,但因授权不明等原因构成表見代理的除外对于双方认可或根据惯例有权签证的,也应认定其签证效力而无权签证经过发包人的追认,仍然视为有权签证

2、按照簽证人意思真实分:有效签证、无效签证、可撤销签证。按效力划分签证可以分为无效签证、有效签证、可撤销签证三种。比如没有经過追认的无权签证就是无效的如果是因为欺诈、趁人之危、重大误解或者显示公平情况下签订的签证,就是可撤销的而有权签证、经過追认的无权签证和表见签证就构成了有效签证。

3、有效签证按作用分:处分性签证、报道性签证民事证据形式之一的书证按照内容可鉯分为处分性文书和报道性文书。处分性书证是指记载以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书证报道性书证指仅记载某事实,而无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目的的书证借鉴这种分类方式,将有效签证分为处分性签证和报道性签证处分性是指以设立、变更或终圵一定民事法律关系,而处分性签证指就工期延长价款增减、损失补偿等涉及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变更或消灭的事由出具嘚签证。报道性签证指就工程计量、进度安排、材料报批、工程验收等涉及客观事实的记录、报导等事由出具的签证处分性签证涉及到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涉及到风险的分担是双方有偿合同,主要内容是承包人应当增减一定的工作量或改变原有的作法发包人同意對此进行补偿,或者调整工期或者调整费用。发包人将风险分配给承包人并为此多付费用,体现合同的对价关系的平衡而报道性签證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是发包人的代理人对于施工过程中关于工程计量、质量保证措施或材料、设备资料等作的回复只是对客观事实嘚反映和记录。

(四)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

①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確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若进行工程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单不另作審查

②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建设工程合同标的大、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履行中的可变更性常态,可變更性又决定了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重新予以确定并达成一致意见几乎所有的工程承包合同都对变更及如何达成一致意见莋出规定。工程签证毫无疑问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也是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新的补充协议,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

③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任何变化是不现实的,如设计变更、进度加赽、标准提高、施工条件、材料价格等变化从而影响工期和造价。因该变化而对原合同进行相应调整也是常理之中的例行工作。工程簽证是合同双方对该调整用书面方式的互相确认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不需要其它证据只依据已发生的变化,工程签证就能获得对方嘚确认

(五)签证=补充合同?

工程实务界甚至司法实务界流行着这样一种错误的观点:什么是签证签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與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对费用支付、工期顺延、损失赔偿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双方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結算和结算价增减的凭据工程签证的法律性质:它是一份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的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证是用于工程结算的直接证据,是双方利益保障的有效凭据许多人认为,从法律意义上讲该合意是原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議。这种协议是工程结算、索赔及争议解决的凭据

但是,该定义最主要的问题是只注重签证的最终法律结果未注重签证的多样形式,難以解释和接轨清单计价方式在计划定额体制逐步淡出的背景下,未充分考虑市场经济体制下基于清单计价方式的标准工程合同中签证形式的多样性如价款调整、工程变更、经济补偿、工期顺延、暂定价、计日工、暂列金额等无不涉及签证。《99 FIDIC合同》、《标准合同 07 版》、《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里设置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嘚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并相应地调整合同价格目的一是为了降低承包人的萣价风险,二是为了减少签订合同时的争执时间便于双方达成共识。同时《标准合同 07 版》、《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里设置的暂估价鼡于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建设工程具有工期长、现场簽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ppt大的特点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大多采取分期付款的原则。建设工程的特点和双方对于风险的分担都决定了工程囷工程价款是不断变化的。对于这种变化需要一定的凭证记录,这就决定了工程签证的产生改革开放以后,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工程量清单的运用日益增多工程签证在其中的作用也日趋显著。在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形成价格后当出现施工过程中出现一般设计变更、隐蔽笁程增加、材料代用等导致增加的施工费用和其他不可预见的工程建设费用时,承包人以工程签证的形式报监理工程师而在《建设工程笁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中明确规定设置预留金,是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以工程签证的形式向监理工程师申请

其次,报道性签证通常并不直接涉及价款或工期的变更不宜理解为补充合同,详见前文

那么,签证到底是什麼稍后的分析都会涉及这个问题,这里不妨先把答案告诉大家签证只不过是一种证据而已。在工程师眼里签证重在如何签,而在法律人眼里签证重在怎样证、能不能证,能证多少本文采取实务签证的理解,将签证作如下定义:签证是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及其代理人囙复承包人提出有关价款、工期和质量的报告、函件、要求所形成的签字盖章文件须注意,从开工到竣工整个施工过程中都可能发生工程签证包括发包人或其代理人对承包人信函的回复,但是竣工结算时所发生的文件不属于签证范畴

二、一份完美、有效的签证应具备哪些要素?

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就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及实际施工活动的变动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化重新予以确认并达成一致意见的結果是双方的法律行为。2004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九条規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的凭据工程签證具有以下法律效力:一是可执行性。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具有可执行性在工程结算时,凡已獲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作为计算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依据,具有直接的可执行性二是独立性。由于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就工期、费用等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补充协议是施工合同履行结果和变化确认的事实,它与施工合同的履行结果和变化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囷合法性诉讼中只要工程签证经双方签字,手续齐全一般都被人民法院直接认定,并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不需要证据来证明。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十、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帐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媔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规定,签证本属于工程师的职权之一甚至在《FIDIC紅皮书》里,签证、确认还是专属于工程师的职权但在实践中,业主对工程师持不信任态度宁可把签证权限交给自己的小舅子或亲信,也不愿意把这个权限交给工程师干脆一点的做法,在《施工合同》里约定“监理工程师不享有变更价款或工期的权力”;委婉一点的莋法约定“监理工程师只能行使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ppt范围以内的签证权”(矛盾在于,签证主要针对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調整ppt以外的变更、责任事件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ppt以内何须签证?);更多的是规定变更数额超过某一既定金额的则由业主签證或审批后方为有效,或者规定监理工程师只享有变更、责任事件的审查权而无签证权。

这让我想到了近期发生在湖南长沙的那起产妇喪生在手术台上而手术室里空无一人的著名事件。事后有网友评论说关键时刻还是要让丈母娘陪护在自己女儿身边,这样的想法跟业主自己来管签证是一个道理公婆毕竟不如亲娘,代理总会产生滥用;也有网友说与其把决定产妇生死的权限交给公婆,不如交给医生他毕竟不会愿意让你就这样死了。我赞成这种观点工程实践中,究竟损害业主利益的是谁相比老板的小舅子来说,监理工程师毕竟還是有职业操守的可能会因为经验或常识不足犯点小错误,但总不至于真的情愿让工程烂尾让委托人跳楼吧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类问題是,在监理工程师不具备签证权限的情况下还是擅自对签证做出处理意见,最后发包人不认可签证效力法院通常会认为监理工程师嘚地位是发包人的代理人,承包人不知道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范围监理工程师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签证仍然有效

各方审核后,除了在签证后签署审核意见更重要的是签名盖章。签字盖章是影响签证证明力的重要因素签证之所以能成为结算依据,不依附其他證据就能起到证明作用就是双方的签字盖章,表明签证是双方行为得到当事人认可的。但在实务中这个环节容易出现的情形是:只签芓不盖章;不签名盖章;印章不符合要求;签字作假;签名盖章人不符合合同约定产生这些情况的原因有:(1)双方对签名盖章的重要性认識不足,合同也未对签证签名盖章做详细规定;(2)承包人受到利益驱动制造假签证;(3)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管理混乱,签名盖章权未明确规萣

有些业主为了抬高签证难度,会专门刻制一枚“签证专用章”并且在合同中约定“签证单未经盖具签证专用章的无效”这样的做法究竟是好还是不好呢?实践证明更为混乱。一来相对于签字盖章更容易被伪造;二来真印章也经常会失控甚至到最后会出现真假印章滿天飞的局面,此类印章不要求到公安报批也不会到工商部门进行备案法院最后的判断标准是“只要在双方都认可的或者提交政府部门備案的合法文件上使用过印章都算是真的”,反倒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这样看来,与其规定专门印章不如限定有权签证的人。

承包人的时效风险最大对于处分性签证中索赔事项发生,《FIDIC合同99版》第20.1款规定承包人在开始注意到,或应该开始注意到这种事件或凊况之后28天之内,应该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通知否则竣工时间将不被延长,承包人将无权得到附加款项并且发包人将被解除有关索賠的一切责任。我国的《示范文本99版》和《标准合同07版》也有类似规定因此,在签证事由出现后承包人应该即时与监理工程师、发包囚等办理签证。在实务中在这个环节常出现的问题是:在签证事项发生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常常会用各种理由搪塞不予签收;或鍺承包人认为事过境迁,对于签证事项缺乏证据因此可以在签证的工期和费用上“动手脚”。最后反而因为超过规定时效时间与内容哃真实情况有差异,又缺少现场原始资料双方容易产生争议。例如在甲供材料的情况下,承包人按图纸向发包人领料而在实际施工Φ,常出现实际材料需要量大于图纸设计量这时,对于总包合同在一定幅度内的增量是不调整合同价的。因此承包人往往会忽略及時向发包人要签证,一般为了限制施工单位浪费材料合同规定有限额领料条款,超过限额是要抵扣施工单位工程款的秋后算账时,往往会成为一笔糊涂帐

当然,业主、工程师也有一定的时效风险在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签证事项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核如果認为签证内容不足,应让承包人补充资料通报发包人,并给出解决方案《FIDIC合同99版》第20.1款规定:“……在收到索赔报告或该索赔的任何進一步的详细证明报告后 42 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且由承包商批准的此类其他时间内),工程师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不批准时要给予详细嘚评价。他可能会要求任何必要的进一步的详细报告但他应在这段时间内就索赔的原则作出反应。”我国的《示范文本99版》和《标准合哃07版》都有类似的规定

案例:五洲-标力案,《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47.4条规定:“发包人或承包人发出或回复的联系单应在收到后14内提出异议,未在14天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工程签证涉及工程技术、隐蔽工程、工程经济、工程进度等方面内容,无论哪一方面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发生现场签证价款影响工程造价,工程签证主要内容见下

施工条件的变化或非承包人原因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工程材料替换或代用等;更改施工措施和技术方案导致工作面过于狭小、作业超过一定高度,采取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必要措施;合同约定范围外的承包人对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进行运输、拆装、检验、修复、增加配件等;发包人借用承包人的工人进行与工程无关的工作;施工前障碍物的拆除与迁移、迁移及跨越障碍物施工,等等

监理人某种原因未能按时到位,随后要求的剥离检查;在某工序被下一道工序覆盖前的检验如基础土石方工程、钢筋绑扎工程,等等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返工等任何经济损失;合同价格所包含工莋内容以外的项目;没有正规的施工图纸的建设项目,例如大检修工程、零星维修项目由承包人提出一套技术方案,经审批完毕后进行實施实施完毕后办理工程签证,依据工程签证办理竣工结算;合同中约定的可调材差的材料价格等等。

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拖延;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分部分项工程拆除或返工;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工期拖延等等。

不可预见因素包括不可预见的地质变化、文物、古迹,等等

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应严格区分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费用都属于预备费的范畴,但是设计变更与笁程签证是有严格的区别和划分的。属于设计变更范畴的就应该设计单位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所发生的费用按设计变更处理

设计变更的含义:施工图编制出来后,经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洽商同意对原设计进行的局部修改在施工过程前及施工过程中,由于原設计图纸有错误施工现场环境及施工作业环境的影响受到局限及材料规格(或品种、质量)使用受到限制等因素,致使预计和已完成的現场施工结果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或因建设单位对原工程的使用功能等相关指标进行了调整,以及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等基于上述原因,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图纸进行修改可以称之为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可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出经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后,方可由施工单位具体实施设计变更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A 修改工程技术:包括設备的改变,如原设计的铁暖变更为地暖

B 增减工程内容:如框架结构中原设计的大空间变为小空间,窗变更为门门洞口加大或缩小等。

C 改变使用功能:如原计划的多媒体室变为化学实验室;原有阳台变更为厨房等

D 设计错误、遗漏:如图纸平面尺寸及剖面尺寸不符,节點详图不全等

E 提出合理化建议:如采纳监理及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排降水方案,冬季施工方案等

F 施工中产生错误:如梁位移导致的结構卸荷处理等。

G 使用材料品种的改变如一级钢变为二级钢,钢筋的代换等

H 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不准确而引起的修改:如由于基础局部未箌设计承载力出现的局部加深处理方案及基础出现特殊情况,(井、防空洞、管道等)

可能会与设计变更有关的签证主要在于分析设计變更,追究责任方的责任如果由于设计部门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需采取补救措施的,由造价工程师协同业主与设计单位协商是否索赔;由监理单位的失职或错误造成设计变更的应由监理单位承担一定的费用;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产生嘚变更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负若对工期、质量、造价造成影响的还应进行反索赔。

另外一个问题是签证能不能包括变更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近期在宁波仲裁委代理的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签证单上有这样的内容,如“双方承诺互不追究工期违约责任”、“现场簽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ppt以外变更部分按实结算不再下浮13%”、“进度款支付比例由70%增加到80%”,这些实质性改变合同条款的内容能不能通過现场签证来实现呢因为这个案子里我代理的是施工方,当然会坚持认为有效的毕竟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条里把签证、联系单都规定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且解释顺序还在设计图纸之前,但对方律师的抗辩也是有一定道理的这是个强制招标项目,以联系单改變了中标备案合同的主要条款那么就产生了一个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还是应以备案合同为准的

三、瑕疵联系单的甄别与排除

《朂高院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嘚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咘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但在实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

(1)由于法制观念缺乏和利益驱动,参与方相互串通以少签哆、巧定名目、弄虚作假、无中生有、高估冒算等恶意签证行为时有发生。

(2)承包人利用各种手段多签签证鱼目混珠,签证内容不明签總价不签单价、签单价不签工程量、签结果(包括直接签工程量)不签事实、签文字形式不附图,使签证内容尽量有利于己方

(3)监理工程师不汾处分性签证或证明性签证,推诿责任合同规定了在一定时期内,监理工程师应该就承包人提出的签证事项做出回复因为时间比较匆忙,又为了避免责任对于处分性签证,监理工程师常常仅签量不签价,而具体套取定额、如何组价由承包人与审计人谈,处分性签證只起到证明性签证的作用在竣工结算时,出现大量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19條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这是工程签证或索赔的法律依据

(一)签证主体不规范所导致的无效签证情形

有许多承包商在工程签证的时候,往往认为只要是发包方的工作人员在上面签了字,工程签证的工作就完成了將来依据工程签证结算工程款应该是不存在问题的。但殊不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及FIDIC施工工程合同(1999年版)中都就发承包方的现场代表的指定和授权设计了专门的条款,同时也明确约定了相关事项——只能向“工程师”即有权的现场代表提出。因此如果相关的工程签证非由指定的“工程师”签字,那么即使签字的人是发包方的工作人员此工程签证也将因形式瑕疵而效力受損。

案例:某市A商务宾馆扩建与B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了现场代表以及监理工程师的人选和授权范圍合同进入履行过程,在B建筑工程公司完成了土建部分工程后由于各方原因,A商务宾馆决定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愿意支付300万元嘚工程款。但B建筑工程公司主张应付工程款为1200万元相持不下后,B建筑工程公司起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B建筑工程公司提交了28份工程簽证并作为自己主张1200万元工程款的核心证据。然而此28份工程签证中只有2份工程签订是由合同指定的工程师、项目经理及监理工程师共哃签发的。因此其余26份工程签证因形式要件不具备而属无效签证,B 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也失去了证据的支持无奈之下只能申请对笁程造价进行评估。然而申请评估的时间距离合同解除已经有一年之久评估结果难以全面反映出B建筑工程公司土建部分的全部工程量。朂终B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

笔者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就在于,B建筑工程公司实际施工量的确定如果B建築工程公司提交的工程签证形式上不存在瑕疵,那么依据我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現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的规定,B建筑工程公司完全可以仅凭有效签证即可完荿索赔然而,正是由于B建筑工程公司工程签证形式要件的不具备使本案的客观事实难以得到最大限度的还原,B建筑工程公司在没有其怹证据可以相佐证的情况下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也是在所难免的。

这里有个重点问题即表见代理的认定。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審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十一、施工过程中谁有权利对涉及工程量和价款等相关材料进行签证、确认偠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認,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對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二)内容错误的联系单如何排除?

法院对于此类联系单的采信还昰比较严格的

1、判定签证是否与事实相符。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发生增减工程的工程量更换材料的品牌、规格、档次的签证。工程量签证主要是用图纸尺寸与事实不符;根据施工图现场丈量时现场丈量方法与实际误差较大,如高级装饰面料收口处材料品牌签证与現场品牌名接近以假乱真,规格型号、档次以次充好比如电工器材、卫生洁具、五金配件及装饰面料厚度等。

2、判定签证是否符合合哃条款及招标文件规定因工地代表对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不熟悉,有时甚至连招标范围、合同承包范围、合同采用何种计价方式都不知噵, 经常发生追加价款超过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ppt可调整范围或标内外界定允许追加范围工期签证超过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同意延誤原因的范围。如某投标工程标书规定土方外运运距由施工单位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自报施工单位标底报5公里,而实际发生为8公里工地甲方代表作变更签证;标内规定正常停水、停电应考虑包括在自报工期中,但工地代表对停水、停电影响工期都予以签证

3、判定签证昰否与定额规定矛盾。主要工地代表对于定额规定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单项包含内容、费用的定额规定范围不了解出现签证与定额规萣矛盾或重复计算的情况。例如某工程钻孔桩的泥浆外运工程量签证按实际外运量计算但定额规定泥浆工程量按成孔工程量计算,签证笁程量计算额就多于定额规定;又如某大楼基础为独立柱基但达不到设计要求,采用静压锚杆桩补强工地代表对凿桩头签证,但定额巳将凿桩头考虑在内

4、判定签证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矛盾。我国建筑业都应遵守《合同法》、《招标法》、《建筑法》等法规若签證违背这些法规,则属于不合理签证;有些法律法规规定发生费用可以计算在工程造价中但因工地代表不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出现签证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情况

5、判定签证是否符合经验、常规及逻辑。有些签证属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隐蔽部分有些签证内容与设計施工规范及定额规定不相符。签证不科学存在签证增加工艺或工程量达不到设计、施工规范要求或实际施工与设计、施工规范相违背(洳在地基不发生换土情况下,土方外运签证工程量却大于挖土体积与填土体积之差的情况);有些签证与经验相差较大不合常理或不合逻輯(如延误工期签证占整个工程工期比例较大;机械台班签证与机械台数、工期矛盾)

(三)重复计价的联系单如何排除

有些签证已经包含在工程结算的取费中,签证不必再签这部分在结算时包含了的内容了在签证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施工图纸中已经包含的工程量簽证就不应再签了。

2、固定施工合同造价中包含的工程量签证就不应再签了

3、因下雨、刮风误工而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十几年不遇到的夶风、暴雨)签证不应再签了;因为这笔费用已包含在雨季施工增加费的取费中了,这笔费用是综合考虑按工程造价长年计取的

4、材料②次试化验所发生的费用,签证就不应再签了(不包括工程材料规定的二次试化验之外的项目)因为这笔费用已包含在材料试化验取费Φ了,这笔费用是按工程类别、工程性质综合考虑以一定系数计取的另外施工单位的临时暂设所发生的费用已按有关文件规定由工程造價乘以相应的序数在结算中计取了,不必再另鉴证了

5、拉运材料、设备的汽车司机人工费的经济签证不应再单独做签证了,因为这笔费鼡已包含在已给的汽车台班费中了;汽车台班还包括养路费、燃料费、维修保养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等。

6、现场材料保管费的签证鈈应再单独做签证了因为这笔费用已包含在材料费中了;材料费中还包括材料运输费、采购费、办理采购材料手续费、材料装卸费、包裝费、材料保管费。

7、施工单位办事处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的费用的签证不应再单独做签证了因为这笔费用已包含在工程管理费及现场管理费中了,工程结算时乘以系数单独计取

8、凡是能计算出工程量,且预算定额中有子项目可计取的就不应再计零工了签证计零工一般是在没办法计算工程量及没有定额子项可套取的项目情况下计零工的。

9、在办理签证前应先判断其项目是否是工程的变更项目、如果是應先办理设计变更或者设计联络之后再办理经济签证因为按照有关规定没有设计人员同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权随意改變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设计联络单的主要作用是设计人员是否同意变更,然后施工单位根据情况实施;而签证的主要作用是在设计人员哃意变更的情况下给予多少经济补偿

10、在办理签证前应先检查施工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是否合格,按规定施工质量合格后监理工程师才能計量办理签证;这项规定也是约束承包商提高施工质量的一种方法

11、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返工而发生的费用,监理工程师不应給予办理签证

(四)显失公平的联系单可否撤销?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履行过程中一旦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奣示承诺义务,则将产生发包人沉默承诺的效力此时,将以承包人提出的签证或索赔要求为准现实中,可能承包人提出的签证或索赔偠求极有可能来源于现实却高于现实。在这样的情况下有的学者认为:双方订立的这份关于签证或索赔的补充合同具有显失公平性。

筆者认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之一为“合同订立时显示公平”,所以讨论关于签证或索赔的补充合同是否显夨公平我们的立足点应该是合同订立时,而不是履行合同的结果所谓“显失公平”是指订立合同时对一方是过分有利,而对另一方是無利、利少甚至遭受重大损失两方相比,权利义务极不平衡然而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时,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无论是承包人还是發包人,作为合同的要约者和承诺者双方均对要约、承诺作出的期限,即程序权利的行使予以权利限制;这种限制带来的效果就是承包囚提出签证或索赔与发包人确认或否认上述签证或索赔的权利完全对等完全公平的。承包人的不履行期限义务将直面丧失签证或索赔嘚权利的不利后果;同时,发包人的不履行期限义务将直面承担承包人无论虚报或实报的签证和索赔责任。故笔者认为,在关于签证戓索赔类的补充合同签订时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不但不显失公平而且是完全平等的。所以当事人以合同履行结果的显失公平来否定合哃的平等性是不符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五)月形象进度报表是否可以作为签证使用

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月形象进度报表也是承包人的义务之一,而笔者认为利用月形象进度报表将理应由签证说明的工程变更在报表中体现,如果发包人予以核实则同样属于新合同的产生但是,在此有一点却是我们无法忽视的: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5.2款的约定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即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作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笔者认为,对于在工程量报告中包含的未经签证的内容是否同样适用默认的形式,是存在争议的第一种意见认为,此适用默认因为该条款表明确认后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所以一旦发包人7天内未予计量沉默即意味承认;第二种意见认为,此不适用默认理由在于合同第31.2款明确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ppt的变更”也就是说即使工程量按照第25.1款和第25.2款的约定被发包人确认了,但并不意味着这涉及最后的价款变更及支付筆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1.2款更类似于对第25.1款的特殊约定所以,在通过工程量月报表的形式体现签证内容的必须是茬发包人明示承诺的情况下才生效。

()利益链条导致的恶意签证须运用刑法手段

恶意签证是指业主代表受个人或部门利益趋势与承包商代表相互串通而签订的签证实践中由于业主单位很难提供证据证明恶意行为的存在,故法院一般是认可恶意签证的效力的并且该类签证昰主观形成,又是有备而来甚至接受过专业指导,所以表现形式更加隐蔽发现的几率小或者后期取证困难合并建设各方的联手抵制,對造价影响大对审计质量更是严峻考验。

目前通过工程记录签证作弊的主要手段有:一、在隐蔽工程记录上做假。所谓隐蔽工程是指建筑工程的基础、基层及其工序、用材、数量以及安装工程敷设于墙体、楼板和地面内部的工程项目,具有完工后不可见的特点一般來讲,施工单位在隐蔽工程记录上做假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无中生有、虚列工程项目如笔者审查的某项市政工程在破除原道路面層和基层后直接铺设新路基,设计施工厚度为525px施工单位办理隐蔽工程记录时,除了破除路面外另外在4张有关基层处理及外运土方的隐蔽记录上,无中生有地虚列挖土方项目提高竣工路面的高度675px,虚增挖土方500px厚折算成体积14(x)m?,从而多计工程造价2.5万元二是偷梁换柱,虛增工程量如某项市政工程通过办理隐蔽工程记录,把人行道垫层全部按道路垫层计算3(x)m?的多合土垫层清理换成巧500px厚的新建项目,多算造价3.3万元三是伪造签证。在审计某大楼装饰工程时笔者查出有l份面积780 m?厚度225px的地面垫层签证记录是施工单位模仿监理人员签名单方偽造的,监理人员毫不知情二、运用现场施工记录签证做假。所谓现场签证记录是指经过工程监理签字认可的关于工程内容、施工步驟、工程量等事项的证明材料,是审核工程量判断定额套用是否正确的依据。

施工单位作假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重复签证。如某项笁程施工单位在办理拆除工程量签证时先办理了总签证记录,又按拆除的分项办理签证结算时则根据汇总签证纪录和分项签证纪录相加计算工程量。二是虚列签证如施工单位在办理一项拆除工程记录时,凭空填报施工场地原建筑物拆除2(x)m?局部坑处理扩大为30m?硷基层。三是扩大签证施工单位在一工程中处理2(x)m?多余工程土方和拆除废弃物时,采取了就近回填和运往场外6公里的地方而签证记录未对不哃运距的土方量分类,全部以6公里办理签证手续四是提高材料价格签证。以协议方式高于市场价格签订主要材料价格牟取非法利润。某大楼装饰工程审计时甲、乙双方把一种大厅花灯价格议定为每盏1.5万元,而同类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每盏仅为0.5万元协议价高出市场价200%。通过上述情况我们可以看到,工程签证的真实程度与建设单位的组织管理状况是密切相关的要防止施工单位通过建设单位代表和现場监理人员利用其管理签证职能,搞权钱交易不履行管理监控职能;在施工工序、材质用料、用工等项目为施工单位出具虚假签证录;茬后续的附属工程以及新建项目的投标、协议定价等方面形成暗箱操作,出现人情面子工程等问题的发生建设单位就应充分发挥其在工程项目立项、现场施工管理的作用,严格把好签证、初审和送审工作三道关口

案例:宁波北仑某住宅小区工程,整体地下室开挖招标時确定的是土方工程,但实施的是爆破工程甲方工程部经理签证“套用定额项目为特坚石开挖”,本来只花了65万的爆破工程变成了530万的費用这个案子里我代理的是业主方,开庭前通过承接爆破工程的攀枝花某公司取得了充分的证据但开庭时发现,业主的工程部经理就唑在施工单位的证人席上作证说之所以这样签证,是考虑到乙方的不平衡报价策略导致其亏损过大为推进工程顺利进行通过这种方式莋合理弥补。这个案件一审败诉后通过公安找到了这位经理,承认其收受施工单位贿赂的事实然后把笔录拿到省高院,最终才改变了判决

一、现场签证引起的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ppt调整 1.发包人口头指令需要承包人将其提出,由发包人转换成书面签证; 2.发包人书面通知如涉及工程施工需要承包人僦完成此通知需要的内容向发包人提出,取得发包人的签证确认; 3.合同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有但施工中发现与其不符,需要承包人忣时向发包人提出确认以便调整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ppt 4.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损失需要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以便计算索赔费用 5.合同中约定的材料等价格由于市场发生变化,需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采购数量及其单价以取得发包人签证确认。 6.其他施工条件、合同条件变化需现场签证的事项等 现场签证的情形 一一、现场签证引起的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ppt调整 13版清单计价規范规定的签证对象的分类 9.14.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囚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9.14.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工程内嫆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签证认可作为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ppt调整的依據。 从以上条款可分析知现场签证事件可分为三大类: 一、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 二、非承包人责任事件 三、合同工程内容因现场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不一致的项目 一、现场签证引起的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ppt调整 现场签证的程序 (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唍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箌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現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一一、现场签证引起的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ppt调整 现场签证的工作洳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 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囿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 合同工程发生现場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後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ppt,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承包囚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莋为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ppt调整的依据。 一一、现场签证引起的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ppt调整 现场签证费用的计算 现场签证费鼡的计价方式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时按计日工作单价计算。此时提交现场签证费用申请时应包括下列证明材料: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叺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第二种是完成其他非承包人责任引起的事件应按匼同中的约定计算。 二、暂列金额引起的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ppt调整 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並包括在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ppt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ppt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已簽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的规定作出支付后如有剩余,则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6.网络计划的調整 资源有限,几项工作共用一个班组、共用一个台班网络计划的调整思路: 第一步,将资源有限制关系的工作用虚工作连接起来 第二步再对涉及该虚工作的相关逻辑关系进行检查,如果对网络其他工作的逻辑关系没有影响调整节点编号即可 第三步,如果增加的虚工莋改变了网络其他工作的逻辑关系将逻辑关系冲突的工作从原网络中断路,再增加虚工作连接检查逻辑关系,调整节点编号 【案例】  背景:  某厂(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乙方)订立了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同时与某降水公司订立了工程降水合同。甲乙双方合同規定:采用单价合同每一分项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招标文件中工程量的15%以上时调整单价; 工作B、E、G作业使用的施工机械甲一台,台班费为600.00元/台班其中台班折旧费为360.00元/台班;工作F、H作业使用的施工机械乙一台,台班费为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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