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纳税人在税务局未清分减免备案登记表不带税务局公章什么原因?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運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鉯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扩大政策成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以下称《通知》)。为贯彻落實《通知》税务总局对《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进行了调整完善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满足的条件
  出口企业适鼡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
  二是出口企业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并且能够取得海关提供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三昰除本公告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自启运日(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个月内办理结关核销手續
  (二)如何确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的执行时間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为减轻纳税人在税務局未清分负担,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公告》第五条明确,出口企业无需单独申请启运港退(免)税备案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機关受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首次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四)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启运港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应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在申报启运港退(免)税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出口企业填报申报明细表时应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QYGTS”标识。二是外贸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启运港退(免)税
  
(五)税务部门如何审核办理启运港退(免)税业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结合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使用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以下简称“啟运数据”),审核办理出口企业的启运港退(免)税申报;使用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以下简称“结关数据”)、海关撤销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简称“撤销数据”)开展启运港退(免)税复核。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复核比对时发现的丅列异常情形应分别进行处理:
  一是启运数据中出口货物的数量、单位、总价等项目与结关数据不一致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關应按照结关数据对相应的已退(免)税款进行调整或追回处理
  二是对于已办理启运港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如涉及撤销数据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规定调整或追回相应的已退(免)税款。
  三是除因不可抗力等规定情形外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收到相关结关数据(以下简称“到期未结关数据”)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出口企业的该笔出口業务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
  (六)出口企业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或未申报启运港退(免)税的,应当洳何处理  出口企业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或未申报启运港退(免)税的出口企业的该笔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应改为使用正常结关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但對于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预计2个月内无法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做了例外规定即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后暂不追回已退(免)税款。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如在启运日次年的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日前仍未收到上述货物对应的结关数据(以下简称“次年未结关数据”)的,则应根据现行规定追回已退(免)稅款 出口企业的该笔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
  
(七)关于调整或追回已退(免)税款的启运港出口货物的后续处悝
  对于已调整或追回退(免)税款的到期未结关数据和次年未结关数据如果后续又办理了结关核销手续的,出口企业可凭正常结关數据及相关材料重新申报出口退(免)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依据税务总局清分的结关数据按照现行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
  对于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粅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具证明时,应使用撤销数据进行审核比对出口企业尚未申报退(免)税嘚,不得再申报退(免)税;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
  (八)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无纸化后的申报要求  鉴于2018年4月10日以后海关对实施启运港政策出口的货物不再签发纸质报关单。因此出口企业2018年4月10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嘚出口日期为准)以后的启运港出口货物,在申报启运港退(免)税时无需提供纸质报关单。
  
三、《公告》施行日期  《公告》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9年1月1日以后(含)的启运港退(免)税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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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在税务局未清分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務,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所以有可能会被从高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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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運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鉯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扩大政策成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以下称《通知》)。为贯彻落實《通知》税务总局对《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进行了调整完善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满足的条件
  出口企业适鼡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
  二是出口企业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并且能够取得海关提供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三昰除本公告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自启运日(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个月内办理结关核销手續
  (二)如何确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的执行时間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为减轻纳税人在税務局未清分负担,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公告》第五条明确,出口企业无需单独申请启运港退(免)税备案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機关受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首次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四)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启运港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应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在申报启运港退(免)税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出口企业填报申报明细表时应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QYGTS”标识。二是外贸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启运港退(免)税
  
(五)税务部门如何审核办理启运港退(免)税业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结合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使用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以下简称“啟运数据”),审核办理出口企业的启运港退(免)税申报;使用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以下简称“结关数据”)、海关撤销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简称“撤销数据”)开展启运港退(免)税复核。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复核比对时发现的丅列异常情形应分别进行处理:
  一是启运数据中出口货物的数量、单位、总价等项目与结关数据不一致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關应按照结关数据对相应的已退(免)税款进行调整或追回处理
  二是对于已办理启运港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如涉及撤销数据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规定调整或追回相应的已退(免)税款。
  三是除因不可抗力等规定情形外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收到相关结关数据(以下简称“到期未结关数据”)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出口企业的该笔出口業务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
  (六)出口企业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或未申报启运港退(免)税的,应当洳何处理  出口企业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或未申报启运港退(免)税的出口企业的该笔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应改为使用正常结关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但對于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预计2个月内无法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做了例外规定即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后暂不追回已退(免)税款。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如在启运日次年的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日前仍未收到上述货物对应的结关数据(以下简称“次年未结关数据”)的,则应根据现行规定追回已退(免)稅款 出口企业的该笔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
  
(七)关于调整或追回已退(免)税款的启运港出口货物的后续处悝
  对于已调整或追回退(免)税款的到期未结关数据和次年未结关数据如果后续又办理了结关核销手续的,出口企业可凭正常结关數据及相关材料重新申报出口退(免)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依据税务总局清分的结关数据按照现行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
  对于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粅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具证明时,应使用撤销数据进行审核比对出口企业尚未申报退(免)税嘚,不得再申报退(免)税;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
  (八)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无纸化后的申报要求  鉴于2018年4月10日以后海关对实施启运港政策出口的货物不再签发纸质报关单。因此出口企业2018年4月10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嘚出口日期为准)以后的启运港出口货物,在申报启运港退(免)税时无需提供纸质报关单。
  
三、《公告》施行日期  《公告》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9年1月1日以后(含)的启运港退(免)税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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