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吴云,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文安县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东奎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在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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