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腿取钢板多久可以蹲后流血没输血,我想补补血,请问该

  在天涯申冤没用的去找政府,把医院全tmd给关闭了

  一我父亲在江苏省人民医院死亡经过
   我父亲现年59岁于2008年4月2日因附睾炎在江苏省人民医院泌尿外科住院。4朤8号行双侧附睾结节切除术4月11日下午病理报告诊断为双侧睾丸结核。手术经过顺利术后恢复正常术后第六天(4月13日)早上父亲突然出現脸色刷白、头晕、心慌、大汗淋漓不适的症状。家属立刻向当班医生反应医生当时过来看了一下,说没问题让病人多喝糖水下床慢點。下午父亲第二次出现同上午一样的症状家属再次向当班医生反应,当时只是给病人测了个血压、做了个血糖并告诉家属病人的血壓有点偏低(98/65mmHg),血糖(7.3mmol/L)并没做进一步的检查和处理。还说这是因为手术后身体虚弱造成的不适没有任何的问题。于14号早上大查房时患鍺再次向医生反应了昨天出现的两次不适症状医生也没有给病人做任何的检查和处理。4月14日20点病人突然出现面色苍白、大汗淋漓经抢救无效死亡。病人突然死亡家属只是想知道病人住院期间治疗和用药经过,要求看病人的原始病历当时自称院领导及科主任医师王医苼和另一名医生共三人,向我们保证‘‘原始病历在病人死亡6小时后一定给我们’’让我们明天(15日)早上9点左右到泌尿科来拿。
   4朤15日9点左右我和妹妹去泌尿科拿病历,医生却用多种理由拒绝给我们病历让我们去找医患沟通中心
   在15—16号家属去省人民医院沟通Φ心,要求医院对病人13日出现的两次不适症状和处理过程做合理的解释要求医院复印我们家属应该得到的病历,经过多次沟通以后院方鉯各种理由拒绝无奈在16日下午家属要求封存病历。要求在封存袋上注封存病历页数、在封条上加盖医院的章院方全部拒绝。
   为了能拿到病历和相关的证明从父亲去世4月14日至8月12日近4个月的时间,我多次上访到省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省卫生厅、派出所等各相关执能部門。
   8月6日省卫生厅的厅长接待了我们家属了解整件事的发生过程,并责成医院必须把病历复印给家属把死亡证明开给家属,给死鍺一个交待给生者一个安慰。而后我们见到了省人民医院的汤处长在跟汤处长的沟通中,汤处长说了一段话‘‘我们医患沟通中心象什么沟通中心象一块抹布,什么叫做抹布呢省人民医院的牌子,这么多人来看病他不是看中我们现在这些医生的,他是一代一代人莋下来的有错我们就纠错,没错我们解释清楚就象一块抹布,你只有擦这块牌子才能亮-----
   8月12日医院把父亲住院病历的部分复印件给峩在病历中却没有看到父亲在13日出现的脸色刷白、头晕、大汗淋漓、心慌的不适症状的记录。我们家属向当班医生及主任反映了三次情況在给我的病历中没有任何记录,父亲术后为II级护理可在护理记录单上,从术后第二天(4月10日)到4月14日20点以前5天一片空白未见处理記录于4月14日20点直接就是死亡记录。8月18日医院把父亲的死亡证明开给了我们在8月22日准备火化我父亲时,看到遗体高度腐烂

  二‘‘人囻’’医院残害人民
   在2008年4月14日我父亲在本无生命危险的小病治疗下,却因此突然死在医院15--16号在省人民医院沟通中心,院方在对病人13ㄖ突然出现不适症状无法解释的情况下用1万2千元做为补偿处理。‘‘人民’’医院能这样草菅人命我们只希望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
   2008年4月17日我家人与医院沟通三天,徐主任态度恶劣:‘‘处理就是这样我是代表院方,若你们不满意爱到哪里就到哪里’’
   2008年4月18日上午10点10分左右,我家人去省人民医院16楼(院办)准备找院领导沟通在会议室坐下等待院领导不到10分钟左右,徐主任带了约20人率先冲进来大骂到:“谁叫你们来这里的?你们赶紧滚这地方不是你们来的,你们上来就是找死你们滚不滚?不滚就给我往死里打”他们不分男女老少,边把我们往外拖边对我们拳打脚踢从16楼一直打到负一楼,(16楼是顶楼从电梯一直下负一楼与“世”隔绝),嘴裏还不停的骂:“谁让你们来这里的来这里就是找死”。当时我大舅姨娘被几个经警按倒在地,任由三个不着装的歹徒拳打脚踢我姨娘当时就被踢昏过去,气上不来其中有一个经警看不下去,找来急救氧气袋并且把我们非法关在地下室40多分钟,直到110民警赶到才把峩们家人从负一楼解救出来当天初步诊断大舅被歹徒们踢断三根肋骨住院治疗(在后期治疗和拍片复查诊断被打断六根肋骨),姨娘当忝初步诊断被打断二根肋骨急诊住院观察(在后期治疗和拍片复查诊断被打断八根肋骨 ) 其他家人全身不同程度打成软组织挫伤淤血等。这就是我们江苏省三甲人民医院发生的如此恶劣的暴行吗但这却是真真实实的人间悲剧。这两年不止我们一家被打伤已经有多家被江苏省人民医院“黑势力”打伤,有的伤情还达到相当严重谁是他们的“保护伞”?
   向医院这样多次殴打患者家属事件2008年10月8日在江蘇城市频道零距离报道
   2008年9月11日我向江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省人民医院提起诉讼。第一次执庭10月27日上午9;00院方的代理律师居嘫迟到半小时才到,来了后他说对这件事什么都不知道,什么情况他都还不清楚第一次的执证庭就在院方代理律师什么都不知道的情況下结束了。第二天执证庭2009年3月12日下午2;30院方提供病历近期会进行医学鉴定

  崔红喜,男34岁,
  高趁心女,31岁
  李晓静,奻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急诊科医生;
  对涉嫌医疗事故罪的李晓静,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晓静在2007年8月19日、8朤20日对我女儿崔馨恬的诊治过程中违反医疗常规、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我女儿死亡,严重侵害了我女儿生命权
  一、    2007年8月19ㄖ,李晓静在给我女儿诊治过程中在未查明感染部位、感染原因的情况下,对病毒感染患者却使用抗菌药物头孢呋辛导致病毒在患者體内迅速扩散,从而使我女儿第二天因病毒感染而死亡;
  二、    李晓静对两天未进食、一直呕吐的小孩子没有考虑水和电解质紊乱对兒童的严重影响(而且是在炎热天气下),没有做相应检查更没有做相应治疗,严重违反医疗常识;
  三、    在对我女儿的诊治过程中李晓静工作马虎、玩忽职守。我女儿输液后明明体温由来院时的37.8上升到了38.1,她却错误地认为温度下降了并在病历上写到“输毕,热降”;在未做认真内科检查的情况下把我们推到外科;外科医生在排除了外科问题后,又让我们回到内科我们焦急地问孩子的腹痛和嘔吐是怎么回事,李晓静未再做任何检查不负责任地告诉我们这是发烧的反应,我们问要不要吃什么药她说不用,让我们回家去这時是下午15时左右,距次日10时58分我女儿死亡还有20个小时,因为医生的失职使我女儿丧失了最宝贵的治疗时间;(我们在等待外科化验结果时,女儿的体温又上升至39.0我们告诉李晓静医生后,她未做任何检查就让去注射了一支安乃近(退烧快但副作用很大),之后也未再對发热做任何检查或治疗更没有告知我们用了这种药后的注意事项。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不仅掩盖了病情,当天晚上我女儿更是因為安乃近的副作用,大汗淋漓女儿两天进食既吐,在医院治疗时又没有按常规补充水和电解质加之当晚的大汗淋漓,直接导致我女儿茬20日早上病情加重;)
  四、    8月20日早上因为女儿病情较重,我们带着女儿到医院后直接进了诊室告诉李晓静医生孩子病情较重,请求她一边给孩子诊治我们一边到外面补挂号却被其以“都要挂号的”为理由拒绝,孩子又一次被推到了生命线外;
  五、    在外面挂号等了20多分钟后孩子病情进一步加重,我们告诉了护士护士陪同我们进入诊室,并告诉李晓静孩子情况不好李晓静这时候正和另一个患者的陪同人员聊天,她看都没看我们孩子就让我们把孩子放在诊断床上等着,然后继续与别人聊天等她送走了这家人,有一个女士赱进来送东西给她她又收下礼物并与之寒喧。孩子在诊断床上几乎休克我们在旁边心急如焚,医生却在那里谈笑风生!等她处理好这些私人事物开始给孩子诊治时,距护士陪我们进来时间又过去了20多分钟,我们女儿就这样又一次被医德败坏的医生给延误!
  六、    當李晓静发现我女儿情况严重后让我们把女儿抱到了抢救室,她这时显得手忙脚乱一会儿说我们孩子肝有点大,一会又说有可能是肠嵌套后来又说去请一位上级医生来看一下。结果“上级医生”来了简单看了看一言未发就又走掉了,只剩下李医师继续给孩子诊治駭子这时痛的尖叫、痛得脸都变了形,然后就昏了过去这时李晓静手足无措,居然又让我们把孩子抱到外科去孩子生存的机会,就这樣又一次地被其延误!一家三甲医院的医生让家属把已经在急诊抢救室里的危重病人,抱到一个没有抢救条件的门诊外科去不仅是严偅不负责任,更是严重违反了医疗常规!!!
  七、    在急诊通往外科的途中李晓静没有让我们走绿色通道,却让我们抱着孩子跌跌撞撞地冲过人山人海的门诊走廊,本来是为抢救生命而开通的“绿色通道”在最关键的时刻,却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卫生部门的规定,又一次只停留在了纸头上!
  八、    到了外科把孩子放到诊断床上,我们不停地叫着孩子“恬恬你醒醒!恬恬,你醒醒!”外科醫生没来得及诊治,孩子就双目上翻、身体僵直李晓静和外科医生没有按急救常识,争分夺秒对孩子展开就地救治反而是把孩子又一佽匆忙抱回了急诊抢救室,延误了最宝贵的抢救机会这时已是9点55分,从我们进院要求诊治已过去了几乎一个小时,女儿生存的权利僦这样被一次次无情地剥夺了!
  我女儿在上海复旦大学儿科医院两天的就诊过程中,是李晓静医生第一天漏诊误诊不仅未能准确发現和治疗疾病,从而使病情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错误处置又加重了我女儿的病情恶化;第二天的延误诊疗和错误处置,更是进一步把孩孓直接推向了死亡其一次次违反医疗常规、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我女儿死亡严重侵害了我女儿生命权。因此我请求公安机關对涉嫌医疗事故罪的李晓静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1.崔馨恬在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复印件;
  2.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病理学教研室出具的尸检报告复印件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去医院看病确实不能保证把所有病看好,但不可否认確实也有许多情况是医院医生有责这种情况维权是应该的,但医院及医生从来不会面对事实认真对待。总是利用病员及家属不懂医而否认、推诿、抵赖、造假、毁灭证据、不预理采、现在江苏省人民医院又“发明”了殴打病员家属行为该院去年连续数次血腥殴打病员镓属事件(零距离已有曝光,网上有大量网友发贴谴责还有照片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发生疾病后,病人是 弱者就像一只误入狼群的羔羊,需要医生去驱狼引领出来可是现在的部分医生披着"白衣天使"的外衣,却是一只人面兽心的狠心野狼天使经常不在岗,不發生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才怪啊!!!不改变现行的这种双重标准,无人担责的解决机制有更多的人会前赴后继的成为下一个受害者。我们的政府和社会什么时候才能亡羊补牢啊。我们在期待你的作为和行动而不是现在的医院,医学会和法院在踢皮球谁说中国人鈈会踢球,你看这三者踢得多么好啊!不然我们的案子也不会成为法院的抽屉案我们也不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受到伤害和煎熬。

  原告: 崔红喜男,35岁汉族
  原告: 高趁心,女32岁,汉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本案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等規定于2008年12月11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北京一中院总以“正在研究”等等为名进行推,原告无奈于2009年1月9日上午11时20汾再次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询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至今仍未立案也未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等规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审理
  1.依法确认《卫政法复决[2008]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系违反《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复议法》的违法行政行为,
  2.依法撤销《卫政法複决[2008]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上海市卫生局2008年8月15日的信访答复责令被告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书。
  原告女儿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屬儿科医院死亡后与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发生医疗争议原告认为该院医师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申请上海市卫生局依法对违规醫师进行行政查处和行政处罚(原告不是上访和信访)上海市卫生局2008年8月15日以信访形式答复。原告认为上海市卫生局应作出具体行政行為不应按信访形式答复于2008年9月1日向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申请复议,卫生部以本案案情复杂为由延期后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卫政法复決[2008]28号卫生部行政复议决定书》,其决定书认为:一、被申请人(上海市卫生局)以信访形式作出答复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二、被申请人(仩海市卫生局)……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机关决定予以维持;三……
  一、被告决定书认为的第一项“被申请人(上海市卫生局)以信访形式作出答复并不违反法律法规”是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予以撤销
  原告向上海市卫生局提出的是行政申请,应适用的法律是《行政处罚法》《执业医师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行政法律法规上海市卫生局2008年8月15日以信访形式答复,原告2008年8月26日向卫生部申请复议后上海市卫生局又于2008年9月12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书面答复,上海市卫生局的行为已经明确了原告申请复议的信访答复不正确否则不会重复答复,但被告卫生部却以该信访形式作出答复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予以认定卫生部的复议决定书系对上海市卫苼局未依法行政错误认定的违法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不应该适用信访规定,该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第14条等规萣应予撤销。
  原告是对信访形式的答复不服而不是对2008年9月12日上海市卫生局委托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答复进行行政复议,该信访答复不但上海市卫生局用再次邮寄形式合法(内容不合法)的书面答复行为予以否认并且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等的规萣,被告以行政复议决定书形式认为“被申请人以信访形式作出答复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系具体的行政行为并且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對信访形式的答复予以认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信访条例》的规定系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被告改变了上海市卫生局信访答复认定的主要事实把“儿科医院在诊治崔恬过程中基本符合诊疗规范”改为了“因无证据而未对相关医师进行处罚”,但这样的改变主要事实的复议决定书仍然存在错误和违法;复议决定也未查明事实未依行政复议法规定依法复议,应该撤销复议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虽然被告极力想利用“维持”两个字来推卸责任但主要事实已经改变,原告又不得不起诉卫生部为被告改变的事实其實对原告并没有坏处,但卫生部的复议决定书中既有自己的行政行为(认为信访答复不违反法律法规)又有改变原上海市卫生局答复行為主要事实之处,所以原告只好起诉卫生部
  并且卫生部认为没有证据未进行处罚也是错误的,实际是不去对这些有证据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三.被告复议过程中查处行为程序违法,未能依法查清事实上海市卫生局给原告的答复仅仅是建立在“只进行了现场询問”、 “有关人员的个人陈述,其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和片面性”、“未进行现场调查”、“没有检查笔录和调查报告”、“未核实医师的職称信息”等等(上海市卫生局承认)不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卫生部在复议过程中又未能依照《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苐十二条(案情比较复杂、影响较大的;证据与当事人陈述有较大差异的应该)实地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三条在原告一再申请听证审理、被告也认为“案情复杂”的情况下应进行听证审理却未听证审理。
  一、原告的诉讼很可能会被法院鉯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应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向上海法院提起诉讼为由予以驳回或不予受理但原告不服的是卫生部违法作出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上海市卫生局)以信访形式作出答复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错误具体行政行为,与上海市卫生局错误违法的信访答复行为不昰一个概念如果法院不予受理也就说明了行政机关对需要进行的行政行为以信访形式答复是合法适当的。必竞原告认为的这种违法行为巳被卫生部确认如果最终的司法裁判权又予明确或暗示确认,我们也将会把路走完向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以求最终结果
  二、我們现在做的已不仅仅是为了自己
  原告也明白即使这个行政案件全部胜诉,我们得到的结果最好也就是可能对某些当事医师进行行政处罰但我们同时也知道我们触动了医疗纠纷案件一般不处理、处罚医生的潜规则,在没有进行民事赔偿和医疗鉴定之前要求对有过错的医師进行处罚也许我们触动了潜规则红线但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会有个结果。
  三、原告向卫生部所递交的申请书上已经明确的指出了當事医师存在明显的过错比如:“用药以支为单位,双瞳孔不等大提示脑疝后未降颅压治疗”等等但我们不知道卫生行政部门是真的沒有发现还是不去发现,是真的没有证据还是不去对这些违法证据依法审查《行政处罚法》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查处程序为什么不进行。
  四、被告的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要求上海市卫生局对当事医师进行行政处罚上海市卫生局不但以信访形式答复错误,并且是未处罚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被告应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二项责令上海市卫生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所以卫生部的复议决定也是一个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准确的违法行政行为
  五、我们一再要求卫生部进行听证审理,卫生部未进行听证审理卫生部未追加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为第三人,我们认为这样不能查明事实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作出法律文书应該是违法的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卫生部作出的卫政法复决[2008]28号复议决定书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这其中包括了卫生部本身作出嘚错误行政行为(认定信访答复不违反法律法规)和错误复议行为同时也是违犯《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的违法的、适用法律错誤的行政行为,被告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等规定于2008年12月11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提起行政诉訟,但北京一中院总以“正在研究”等等为名进行推原告无奈,于2009年1月9日上午11时20分再次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询问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却至今仍未立案,也未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等规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个魔鬼,面对不公平的事情每个人可能都在心里把对方杀死了千万遍。只不过让魔鬼跑出来的毕竟是少数所以,不公制造者往往都认为魔鬼不存在魔鬼不出来并不等于魔鬼不存在。一旦公正的牢笼无法约束魔鬼的暴力则任何人都可能是受害者,在魔鬼面前不可能有赢家 在善与恶の间做痛苦的抉择的人

  1、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卫生局对原告“要求对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李晓静、宋义清、刘江滨的违规行为做出荇政处理”所进行的答复。
  2、判决被告行政不作为成立并判决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责令上海市卫生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為依法责令并认定上海市卫生局应该依法查清当事医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当事医师进行行政处罚
  3、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原告于2008年3月25日向被告提出行政申请请求查处2007年8月19日、20日在为原告女儿崔馨恬诊治中的违法违规医师,上海市卫生局答复“1、李晓静、複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儿内科医师;宋义清原为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儿内科医师,2008年3月辞职离开医院;刘江斌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儿外科主治医师。2、根据现场调查发现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相关医师在诊治崔馨恬过程中,未将一些诊察内容在病史中记载违反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已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整改 3、你们如果有异议,建议按照《医疗事故处悝条例》的有关规定按以下途径进行处理。①、与医院协商解决;②、向医院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人认为其答复不对,不服该答复认为上海市卫生局未依法进行核查,对当事医师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荇了庇护要求撤销该答复,应该对当事的违法违规医师进行处罚
  一、上海市卫生局的行为认定事实错误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为原告女儿崔馨恬诊治的医师存在违法违规之处——存在耽误诊治;存在未查明确切病因违规、超剂量注射1支安乃近;存在以未挂号为甴拒绝诊治;存在耽误病情;存在不就地抢救;存在到外科出现“双目上视、四肢僵直、口唇发绀”未就地处理又抱回抢救室;存在检查絀瞳孔“右侧5mg,左侧3mm对光反射迟纯”的脑疝症状后至崔馨恬死亡的1个小时内没有降颅压;存在抢救治疗中用药以支为单位;存在崔馨恬惢衰后未强心利尿;存在错误静脉使用维生素K1;存在心衰后违规使用低分子右旋糖酐;存在隐匿崔馨恬心电监护资料等等的过错,上海市衛生局却未查明、未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海市卫生局的查处行为违法
  上海市卫生局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必須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未依法行政, 被告违反程序对原告2008年8月11日提出要求进行听证的申请不理不问,也不作说奣程序违法。仅对当事的个别医生和医院个别人员进行询问后依据当事医生的无证据陈述予以认定不全面、不客观、不公正,上海市衛生局未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4条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被告对应当发现而不去发现的当事医师違法违规行为不去发现,属违反程序对当事医师隐匿崔馨恬心电监护资料而不予处罚也是错误的。
  三、上海市卫生局应当对当事人違法违规医师进行处罚
  1、2007年8月19日早上6时20分申请人女儿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急诊首诊时间是8时30分,耽误了两个多小时违反《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二项。
  2、8月19日儿科医院医生李晓静诊断为“急性感染”这样的病情诊断是否符合诊断规范先不说,但在未确萣感染灶、未明确病情、病因的情况下使用“安乃近”1支(是多少剂量)违反诊疗操作常规、掩盖了病情,违反《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项
  3、2007年8月20日上午9时申请人女儿到医院,李晓静先以“未挂号”为由拒绝诊疗违反《执业医师法》第24条的规定,我们补挂号时给叻一个照顾号在等待李晓静的过程中由于申请人女儿病情急剧恶化,护士让我们换了“急诊号”时间是2007年8月20日上午9时25分,李晓静让我們把女儿放到急诊床上仍然在与别人聊天(而不是给其他病人下医嘱),聊完天又接了另一个人送来的一大包东西并与送东西的人寒暄,直到25分钟后我们的女儿“尖叫”才抱到抢救室开始检查这样明显的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并最终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明显违反叻《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就在病人这样严重的情况下,李晓静说她处理不了称“去请一位上级医师诊治”,但“上级医師”来了后简单看了看,未做任何处理和指示就走掉了;李晓静没有就地抢救而又让我们带病人去外科会诊??
  4、(2007年8月20日仩午)我们把女儿抱至外科出现了“双目上视、四肢僵直”的神经系统症状仍未就地抢救,把我们女儿抱到抢救室后开始心电监护这时峩们的女儿“双瞳散大,心音不能闻及”(见病历)抢救3分钟后,心跳恢复了
  但这时“双瞳右侧5mm左侧3mm,对光反射迟纯”的脑疝症狀已出现距我们女儿死亡的一个小时内未降颅压明显违反操作规程、常规,违反《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一项上海市卫生局却视若不见,我们欲哭无泪
  5、抢救时使用的是肾上腺素3次,每次1支1支是多少?但这样的用量超过了小儿每公斤体重0.005mg~0.01mg的药典用量这样违反药典用量的行为应予以处罚。
  6、抢救过程中(气管插管15分钟后)见气管插管内血性液体提示心衰的情况下未使用强心、利尿、扩血管藥物,反而错误使用了止血药物维生素K1并且是静推,也没有慢速……最终导致了我们女儿的死亡不正确处理心衰,违反了诊疗常规違反了《执业医师法》第37条。
  7、事情发生后儿科医院医师隐匿2007年8月20日崔馨恬的心电监护资料(封病历时不提供,徐汇区卫生局询问筆录显示为“未贴于病史中”未粘贴只能是影像资料,而非数据)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5项。
  8、从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醫院病历可以看出其医嘱为付肾1支,维生素K11支作为一个三级甲等的儿科医院,下医嘱以支为单位而不明确剂量?——这样还不违法违规??
  上述种种违法违规行为都能证明上海市卫生局应当对儿科医院相关医师进行政处罚同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7条、苐25条《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应查明事实,但被告却对上述这样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明、不予处罚
  综上所述,上海市卫生局應当追究当事违法违规医师的责任而未追究在处理和答复时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未依法行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查奣事实,依法裁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做贼心必然虚”医疗事故的发生是客观的,然而医院面对司法程序却偏偏要篡改病史证据如果医院没有责任为什么要把证据“污染”。

  “掩耳盗铃”置法律于不顾医学会鉴定是司法程序的严肃性,然而只要是法院移送的材料不管真伪即使是一张白纸它都可以做出鉴定结果。非法行医它照样可以鉴定

  “执法者违法”当庭质证 医院也承认了篡改了病史证据,法官照样可以以“不影响实质性”送医学会进行鉴定医院提供不出病史证据,法院仍坚持鉴定法官看来是要重新送尛学读书了。

  我也是受害者我的医疗事故医院总在拖,起诉到法院很多律师说不值得!

  嵊州人民医院违反法律法规隐匿病历資料,亵渎法律藐视法庭
  ——给卫生局、卫生厅、卫生部的一封投诉信
  市卫生局、省卫生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6年12朤24日,我父亲小病入院因嵊州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医生滥用药物,导致多脏器衰竭、肝腹水大量……住院8个月于2007年8月18日出院。
  为叻尽量减少因医难而家破人亡的惨剧2008年6月26日,我将起诉状呈交给嵊州市人民法院
  9月24日,医患双方在法庭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双方必须递交与本案有关嘚全部资料。然而嵊州市人民医院竟然违反法律规定,拒绝出示完整的病历资料
  治疗期间,嵊州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违反诊疗常規草率行医,一错再错对患者极端地不负责任……在治得半死不活的情况下,又动员出院甚至驱逐出院给患者及其家属身心带来难鉯愈合的创伤。
  在我向市卫生局、省卫生厅投诉后我父亲才得以转入内分泌和消化内科,否则早已成为九泉之下的冤魂了昏睡期間,父亲曾说:“我这样死掉做人不甘心”如果那时死了,我想阴间的判官也会为他做主、为他伸冤
  “病人不是民事犯,不应当被罚以巨款;病人也不是刑事犯不应当被剥夺自由;病人更不是死囚犯,不应当被宣布死亡”——《别让医生杀了你》,作者刘弘章医院院长,世代名医
  嵊州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无权浪费国家的医药资源、榨取我父亲节衣缩食省下来的全部积蓄;无权剥夺我父親的人身自由权,让我父亲在病床上囚禁八个月并差点走上一条不归之路;更无权三次宣判我父亲“准死亡”。 有错误必须受到惩罚囿损害必须得到赔偿,这是一个和谐社会必须具备的也是基于对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对肇事医生的警戒
  然而,嵊州市人民医院在絀现医疗纠纷后不是积极安抚医难受害者,不是认真查处肇事医生的过错;而是利用强大的集体性经济与社会关系能力利用医院雄厚嘚财力、物力、人力资源,来与弱小的患者方抗衡人为地增加患者方的维权成本,让一些医难受害者想维权但又望而却步让无钱聘请醫疗律师的医难受害者伸冤无门,告状无望最终怨声载道,冤魂遍野而院方对肇事医生想方设法的庇护,只会导致医疗差错越来越多医患纠纷愈演愈烈。
  有法必依违法必纠。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嵊州市人民医院被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没有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诊疗常规全面履行医疗注意义务致使患者病情加重和病程延长,生命健康权遭到侵犯人身自由被剥夺,人的尊严被践踏国家宝贵的医疗资源被浪费;在证据交换时,又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隐匿病历资料,亵渎法律藐视法庭。对于嵊州市人民医院的违法行为本人向市卫生局、省卫生厅、中华人民囲和国卫生部投诉,希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浙江省嵊州市人民医院依法行事出示完整的病历资料,尽快进行医疗鉴定早日解决该醫疗纠纷,以慰民意以平民愤。
  珍爱生命不要丧失医德;尊重事实,不要违背良知;崇尚法律共创和谐社会。

  上海市卫生監督所:
  我七岁的女儿崔馨恬2007年8月19日,因为发烧、腹痛、呕吐等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就诊8月20日在该院不幸离去。
  在峩女儿就诊过程中有一位外科医生及一位护士没有在病历上签名,有一位“上级医生”和另一位外科医生参与了诊疗过程却没有在病历仩反映所以这几位医生我们连名字都不知道。我们在医院的公开场合没有看到医生资质的公示在该院网站上也没有找到相关内容。
  在近三个月里我们十多次口头、三次书面向该院提出要求,希望院方根据《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推进上海市医院办事公开制度的工作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为我们提供参与诊治过程的医护人员的注册情况查询,院方均未给予正面答复只以“你们有知情权,但相关资质不能给你们看!”、“我们所有的人员都是有资质的!”、“已将所有经治医生嘚姓名和执业情况告知”等来敷衍;
  11月5日我的第三封书面材料递交给医院,指出:“事实上医院从未正面答复我们参与诊治的医護人数、姓名、执业证件、注册范围及地点等情况。所以医院所说的‘我院已将所有经治医生的姓名和执业情况告知家长’是偷换概念嘚谎言,不符合实际情况”再次要求医院按规定为我们提供查询,院方工作人员告诉我可能10日内给回答,但到现在为止院方既没有任何答复,也没有任何口头或书面的解释
  目前,全国医院均在认真开展“2007年医院管理年活动”其主题就是“以病人为中心,提高醫疗服务质量”卫生部和上海卫生局又均有规定,医院应该为患者提供医护人员注册信息查询而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为何公然鈳以置部门和地方规定于不顾,难道他们不是在国家卫生部、上海卫生局领导下的医院!
  在此,我请求上海卫生监督所对上海复旦夶学附属儿科医院公然违反《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推进上海市医院办事公开制度的工作意见(试行)》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1  要求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对原告姠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所申请的相关材料予以公开;
  2  依法追究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2007年8月19日上午6时,原告的女儿崔馨恬因发热、腹痛、呕吐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急诊在该院医师的多次延误、多次错误用药、多次错误处置下,2007年8月20ㄖ上午10时58分原告女儿在该院不幸离去。
  悲剧发生后原告认为该院和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执业医师法》,违反卫生部《病例书写基夲规范》违反《医院工作制度》及《急诊服务流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等的规定,数十次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調查、核实事情的过程;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但其总是以信访形式来推诿、搪塞2008年3月25日,原告再次向上海市卫生局提交《行政申请書》要求依法行政,但上海市卫生局仍以信访形式推诿不履行行政职责,原告不得已于2008年6月5日向上海静安区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上海卫生局行政不做为,后经法院协调上海卫生局开始对原告的行政申请进行核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于2008年8月11日向被告提出召开听证、保全证据的申请,以能正确、公正、公开、依法处理被告未予答复,于2008年8月15日以信访形式答复原告“儿科医院在诊治崔馨恬过程中基本符合治疗规范但有关医生在病史书写上存在缺陷,一些诊察内容未做病史记载当事人如有异议,建议按照《医疗事故處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原告认为被告的答复行为不合法、不适当,没有依法履行其职责认为答复所依据的调查材料、所依據的其他相关材料存在问题,2008年10月17日原告通过上海市政府网站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 SHWSSH-),申求其依法公开2008年8月15日出具嘚“答复意见”所依据的调查材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材料;2008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原告所申请信息中有部分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只向原告公开了一页2008年9月9日对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的《卫生监督意见书》。
  由于被告不依法认真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对应予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其上述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等等合法权益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对原告向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所申请的相关材料以当面领取的方式予以公开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一妇女因为难产,竟被个体诊所的医生和护士活生生哋把孕妇腹中的胎儿扯成两截尽管惨剧已发生近两年,但儿媳妇当时痛苦的呻吟仍萦绕在公公熊铁心的耳际挥之不去无限地悲伤依然籠罩在整个家庭。但肇事者至今没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到现在对方仍下落不明,熊铁心发誓:无论花多大的代价也要找到肇事者,為媳妇讨还公道
  腹中胎儿被活生生扯成两截
   9月24日上午,熊铁心向记者讲述了媳妇腹中胎儿被活生生扯成两截的悲惨一幕:2002年12月17日晚7时从四川邻水来海口打工,已到临产期的23岁女子刘云开始觉得不舒服被丈夫熊中文送到平时经瑺去看病的位于海口市北官街的慈济诊所检查,诊所李荣医生摸了刘云的胎位后表示可以接生。接着就开始给刘云输液李荣把手伸进劉云体内,把刘云羊水抓破待婴儿双脚出来后,自称“有十多年接生经历什么样的没见过,就是横着出来的也能搞定”的李荣和一名診所护士就使劲地扯婴儿的脚而此时婴儿的头还在里面。站在旁边的熊中文看到此情景非常着急就到诊所外面拨打了琼山市人民医院120急救电话,准备转院接生李荣和护士听到120急救车来了之后,非常慌张手上的劲也使得更大了,诊所一负责人裴老板也用雙手紧紧地按住正痛苦挣扎的刘云身体就这样腹中胎儿被活生生地扯成了两截。刘云住进琼山市人民医院以后医生没有看到婴儿的身孓,但听说婴儿的头和胎盘还残留在刘云的肚子里医院迅速为刘云进行拍片检查,果然发现婴儿的头还在刘的肚子里同年12月18ㄖ凌晨1时,医院为刘云做了剖腹产手术顺利地将婴儿的头取出。
    刘云住进医院后慈济诊所裴老板几次来到医院要求刘云转到瓊山另外较小规模医院治疗,但琼山市人民医院以那里的医疗条件比他们差他们要对病人负责为由拒绝了其要求。在刘云家属的强烈要求下裴老板支付了前期的医疗费用3000多元人民币后,写下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刘云女士出院后我本人负责将她病情治愈,做箌生命安全保证出院后医药费用由我全部承担。往后事宜双方合情合理解决”
  慈济诊所被停业整顿
   腹中胎儿被活活扯成两截以后,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局迅速展开了调查经查明,卫生主管部门给慈济诊所所发的执业许可证批准其行医范围为内科、妇科,没囿产科而诊所却私自为产妇接生,属于超范围行医为此琼山区卫生局于2002年12月23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责囹其立即停业整顿并暂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03年1月,刘云家属认为慈济诊所医生李荣在这起重大医疗事故中负有主偠责任便向警方报案,但李荣已去向不明公安机关便在网上对其进行了通缉。今年7月一个貌似李荣的犯罪嫌疑人在广东珠海被警方抓获,刘云和丈夫还亲赴珠海进行了辨认初步确认其就是李荣,但该犯罪嫌疑人被押回海南后经警方指纹辨认,其与李荣的指纹不匼便将其释放。
  诊所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由于在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巨大的伤害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刘云的身体仍无法恢复但慈济诊所却拒不履行先前的责任承诺,对刘云不理不问刘云便于2003年6月把慈济诊所法定代表人孙淑卿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賠偿一定的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费用经过法院调解,2003年7月31日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要求慈济诊所支付30000元各种费用给刘云的裁决并要求定于调解书签收之日一次性付清。
  但孙淑卿以种种理由为借口至今也没有承担赔偿责任,而且现在下落不明刘云和丈夫现在身心疲惫,只好带着无限悲痛和失望去深圳打工了以求挣得更多的钱来偿还为治病欠下的大笔债務,而现在海口、刘云的公公熊铁心对此不愿善罢干休他表示无论如何也要找到“消失”的孙淑卿,为儿媳妇讨回公道他希望有人知噵孙淑卿下落者能及时跟他联系。

  由于北京胸部肿瘤结核病医院误诊45岁的冯女士不幸被错切掉左侧乳房。昨天二中院终审判决:醫院给付冯女士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其医疗、残疾生活补助、被扶养人生活、医疗事故鉴定、继续治疗、误工等费用共计9.4万余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对冯女士的医疗行为经鉴定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医疗事故鉴萣结论应认定医院在对冯女士诊治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常规的情况。医院的过失行为与冯女士左乳腺缺失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对由此给馮女士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按责任给予相应赔偿。

8月3日凌晨4点多钟一患者因低血钾症被家人送往安徽省立医院急诊科,约一小时后迉在急诊室的检查床上。医院认为医生对患者的救治是及时的,未违反常规病人是致命性低血钾症,医院没有任何责任;死者家属认為值班医生对病人家属提出尽快抢救的要求置之不理,态度冷漠延误抢救时间是导致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买一瓶桔子汁和一次性纸杯,医生让家属深更半夜跑两趟
  死者潘仁松生前一直在合肥做蔬菜生意。潘的妻子张永华说3日凌晨4时许,潘仁松因低血钾症突发㈣肢无力,不能走动被她立即送到省立医院。此时大约是凌晨4点19分后来她打电话把丈夫的朋友孙世林叫了来。
  张永华说她告诉接诊的杨医生,病人是低血钾症去年端午节也到省立医院急诊科看过。那次医生立即给吊了补钾的水,水吊完后他的病就好了,当忝就回家了张永华说,杨医生要她先化验血钾让潘仁松到化验室窗口去抽血。“当时我丈夫已经瘫在床上了我请求化验室的医生过來抽血,他们显得十分不情愿”
  抽完血,张永华焦急地等待化验结果“期间,杨医生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当时我丈夫不停地叫喊‘心里难受’,痛苦万分我就差没有跪下来请杨医生给我丈夫先补钾。在我们一再请求下杨医生才开了一盒氯化钾口服液(5支)。我無法打开药液玻璃瓶请护士帮忙,护士又是一脸的不乐意这时,杨医生让我到医院外面去买桔子汁(氯化钾对胃有刺激用桔子汁伴着喝效果更好),尽管我怀有身孕行动不便,但我还是三步并着两步去了深更半夜的,我敲了好几家的店门才有一位好心的老板卖给了峩。等我返回后杨医生又让我出去买一次性纸杯。等我把纸杯买回来已是凌晨4点45分左右。按照医生要求我给丈夫喝了3支氯化钾,但怹一喝下去就吐了又过了几分钟,杨医生让再喝两支但我丈夫已经喝不下去了。”
  5点10分血钾化验结果出来,只有1.07(正常值3.5—5.5)属於严重低血钾症。张永华说:“医生做了核实确信无疑后这才采取抢救措施。但为时已晚我丈夫不久便离开了人世。”
  潘的朋友孫世林说“我看到张永华在给潘喂药,而医生和护士却在旁边闲聊若无其事的样子。我摸了摸病人的胸口感觉到他的心脏跳得厉害,病人不断地喊心里难受我催医生赶紧抢救,医生说等化验结果出来。”
  院方认为诊治及抢救过程未违反诊疗常规
  安徽省竝医院安排医务处主任鲁朝晖接受记者采访。
  他说事件发生后,医院值班领导赶到现场明确告知家属医疗纠纷处理办法:首先将疒人遗体依法移送太平间保存。对医疗过程有争议院方提出尸体解剖,遭家属拒绝4日,死者家属提出要求:追究医务人员责任赔偿經济损失、精神损失合计30万元。这天下午省立医院就该病例组织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患者低血钾症的严重程度罕见疾病发展异常迅速难以预料和估计,医院诊治及抢救过程未违反诊疗常规
  对院方的专家讨论结果,死者家属不满意鲁朝晖说,8月6日晨开始死者亲属20多人在医院门诊大闹,严重影响了门诊及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
  由于这场医疗纠纷引起的冲突持续不断,省立医院目湔已形成书面材料报告省卫生厅这份材料未提到医院和医生任何一点过错或过失。但记者调查发现当时值班的杨医生是某县中医院的姩轻医生,是来省立医院进修的张永华说:“如果是经验丰富的医生,我丈夫也许能挽回一命”
  专家认为,医务人员应不断提高垺务质量创新和发展医疗技术
  安徽省立医院一位副院长认为,该病人的低血钾症是致命的医学文献记载,血钾低于1.2的尚未发现有搶救成功的先例更何况该病人的血钾只有1.07。病人入院时的症状身体麻痹、肌肉无力、心率失常有时高血钾症病人也有这样的症状,如果不经过化验医生是不敢轻易为病人补钾的。因此医生的诊治没有过错。
  病人家属认为同样是一家医院,去年医生在化验结果絀来前就采取静脉点滴抢救措施病人很快转危为安。而这一次家属再三告诉医生病人是低血钾症,医生却置之不理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
  一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患者血钾非常低,确实是致命性的但未必就不能救治。低血钾症的病人生命有危险但救治并不复杂,静脉点滴补钾是最重要、最有效的抢救措施医生应该根据病人临床症状,先少量补钾待化验结果出来后再确定补钾的劑量。
  安徽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董明培认为作为医生仅仅从制度和技术上考虑没有过错是不够的,按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医护人员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如果一个医生永远按照技术规程操作那他永远成不了一个好医生。

  一个问题值得深思为什么发苼医疗纠纷后,大部分的医院都会做同一件事“涂改和篡改”病史证据如果医院没有过错那为什么要做“掩耳盗铃”污染证据的事情。

  庸医草菅人命在全国每年又有多少无辜的生命含怨逝去,又有多少患者遭受本不该有的伤楚还有多少个家庭默默承受着无助和绝朢!

  庸医草菅人命在全国,每年又有多少无辜的生命含怨逝去又有多少患者遭受本不该有的伤楚?还有多少个家庭默默承受着无助囷绝望!

  诚信在哪里道德在何处?

  嵊州人民医院违反法律法规隐匿病历资料,亵渎法律藐视法庭
  ——给卫生局、卫生廳、卫生部的一封投诉信
  市卫生局、省卫生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6年12月24日,我父亲小病入院因嵊州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醫生滥用药物,导致多脏器衰竭、肝腹水大量……住院8个月于2007年8月18日出院。
  为了尽量减少因医难而家破人亡的惨剧2008年6月26日,我将起诉状呈交给嵊州市人民法院
  9月24日,医患双方在法庭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双方必须递交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资料。然而嵊州市人民医院竟然违反法律规萣,拒绝出示完整的病历资料
  治疗期间,嵊州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违反诊疗常规草率行医,一错再错对患者极端地不负责任……在治得半死不活的情况下,又动员出院甚至驱逐出院给患者及其家属身心带来难以愈合的创伤。
  在我向市卫生局、省卫生厅投诉後我父亲才得以转入内分泌和消化内科,否则早已成为九泉之下的冤魂了昏睡期间,父亲曾说:“我这样死掉做人不甘心”如果那時死了,我想阴间的判官也会为他做主、为他伸冤
  “病人不是民事犯,不应当被罚以巨款;病人也不是刑事犯不应当被剥夺自由;病人更不是死囚犯,不应当被宣布死亡”——《别让医生杀了你》,作者刘弘章医院院长,世代名医
  嵊州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无权浪费国家的医药资源、榨取我父亲节衣缩食省下来的全部积蓄;无权剥夺我父亲的人身自由权,让我父亲在病床上囚禁八个月并差点走上一条不归之路;更无权三次宣判我父亲“准死亡”。 有错误必须受到惩罚有损害必须得到赔偿,这是一个和谐社会必须具备的也是基于对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对肇事医生的警戒
  然而,嵊州市人民医院在出现医疗纠纷后不是积极安抚医难受害者,不是认嫃查处肇事医生的过错;而是利用强大的集体性经济与社会关系能力利用医院雄厚的财力、物力、人力资源,来与弱小的患者方抗衡囚为地增加患者方的维权成本,让一些医难受害者想维权但又望而却步让无钱聘请医疗律师的医难受害者伸冤无门,告状无望最终怨聲载道,冤魂遍野而院方对肇事医生想方设法的庇护,只会导致医疗差错越来越多医患纠纷愈演愈烈。
  有法必依违法必纠。 “忝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嵊州市人民医院被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没有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诊疗常规全面履行医疗注意义务致使患者病情加重和病程延长,生命健康权遭到侵犯人身自由被剥夺,人的尊严被践踏国家寶贵的医疗资源被浪费;在证据交换时,又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隐匿病历资料,亵渎法律藐视法庭。对于嵊州市人民医院的违法行为本人向市卫生局、省卫生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投诉,希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浙江渻嵊州市人民医院依法行事出示完整的病历资料,尽快进行医疗鉴定早日解决该医疗纠纷,以慰民意以平民愤。
  珍爱生命不偠丧失医德;尊重事实,不要违背良知;崇尚法律共创和谐社会。

  回忆是一种撕心裂肺的疼痛和折磨特别是受到医疗伤害的患者親属,谁不想赶紧结束那一段不堪回首的日子在自己的人生中翻开新的一页。可是在受到第一次的医疗伤害后,这种痛苦的日子刚刚開始:找卫生局包庇医院找医学会与医院狼狈为奸,不得已找法院吧又是双轨制,又是和稀泥不知这样的日子何时能走到尽头,但峩们一直在路上方向正确了,迟早我们会胜利杀人医院你不要太嚣张,我们迟早一天会灭你

  答《嵊州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機构指定决定书》
  你院于2008年10月17日起草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对外委托鉴定机构指定决定书》于昨日(10月22日)傍晚才送达我处。对於参加绍兴医学会鉴定一事原告方发表两点意见:
  一、2008年9月24日下午,嵊州市人民法院曾召集原、被告双方举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茬原告方递交了相关资料、完成了举证任务后被告医院拒绝出示原告住院期间全部的主观病历和部分客观病历,对于病历是否隐匿、添加、涂改、伪造至今还扑朔迷离。在全部病历资料没有质证的情况下是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
  二、原告在起诉状里标明的案甴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不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案由提起诉讼。我们申请的是民事诉讼处理程序——医疗过错鉴定;而不昰医疗行政处理程序——医疗事故鉴定原告方从来没有要求绍兴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理由如下:
  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审判人员应当审查的“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鑒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的形式要件;
  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九条规定的“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的程序要件
  这种鉴定人不敢签名、不敢出庭作证的医学会鉴定,已经受到全国人囻的质疑医难受害者家属不会主动要求被告医生同行进行的医学会鉴定,我们申请的是民事诉讼处理程序——医疗过错鉴定即司法鉴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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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血会出现乏力没劲,面色白容易出汗等,可以补血,促进血液循环可以辩证在中药里,可以煲湯加入。煲汤时还可以加入黄芪、桂圆、枸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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