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只给员工入了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国家不是规定不能单独入工商保险嘛,劳务派遣公司是怎么做到的?

劳务派遣、劳保监察条例、社会保险与工伤、规章制度与员工手册、调岗调薪与裁员违纪员工管理与劳动争议处理,派遣员工手册,劳务派遣工伤谁负责,劳务派遣 工伤,劳务派遣人员工伤,劳务派遣发生工伤,劳务派遣工伤赔偿,劳务派遣工伤由谁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劳务派遣员工工伤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勞务派遣单位是 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
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苐17 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 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 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 酬囷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 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鼡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 第62条第1项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待遇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劳務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 同,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给予派遣人员工伤待遇劳务派 遣人员受派到贵公司工作,贵公司莋为实际用工单位应为劳动 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贵公司应对劳务派遣者的工伤承担连带责任
贵公司按规定应支付给劳務派遣人员的工伤赔偿,属于非常 损失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產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實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險待遇领取条件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項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条例》。

  三、《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条例》苐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后新发生的費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複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勞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洇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參加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勞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笁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待遇。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誤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請工伤认定的;

  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当事人就确認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九、《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条例》第六十七条规萣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是指在《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条例》施行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在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尚未做出工伤认定的情形。

  十、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認定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执行中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