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环罚字〔2017〕10号
经调查查实你單位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1、石料厂属未验先投环境违法项目。2、该砂石料厂采场、砂石筛选设备等加工场地、砂石料堆场均为露天未建设防治污染设备设施,粉尘污染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突出。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第四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第一百零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和环境保护部《关於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石料场立即停止生產。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大姚邢志昌县支行金碧分理处
如不垺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大姚邢志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姚邢志昌县环境保护局
因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范围变更,修妀章程第二章第三条、第七章十七条、第七章第十九条、第八章第二十二条; 因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范围变更,修改章程第二章第三条、第七嶂十七条、第七章第十九条、第八章第二十二条。 | 修改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条,第十一章第三十三条相关内容,并通过新的《大姚邢志昌金碧建业有限公司》章程; 修改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条,第十一章第三十三条相关内容,并通过新的《大姚邢志昌金碧建业有限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