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有特殊工种有哪些岗位的是否可以在继续担任其它职务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定_伤城文章网
安全、生产、技术沛城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为切实搞好我矿的生产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减少扯皮,不留死角,进行有效地生产组织、 控制和协调,达到稳定秩序,疏通环节,提高效率,实现安全、文明、高产高效之目的,特制订 本规定。 第一条:凡属矿井生产的开拓、开采、巷道准备、维修、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工程,供电、排 水、压风、抽风、提升、运输和“一通三防”各系统的调整及其系统内的设备、设施等的安装、 拆除、更换的施工作业,均应编制和提出计划,并提交作业规程或措施,由矿统筹安排,任何单 位不得擅自作主, 进行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各系统正常进行的非正常性施工作业(应急抢险、 抢救 除外)。 第二条:矿井生产的各期计划,由技术科、生产科、企管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人员编制。 呈报和下达年、季、月生产计划指标,要结合矿井实际情况,通过矿领导集体研究,矿长负责确 定。月度计划指标,应根据有关劳动定额,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编制提出,并组织有关人员审议后, 由矿长确定。一经确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企管科负责编制表册,及时呈报,发至各有 关部门和生产单位。生产月度作业计划,要在计划实施前 2 天下发。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按照矿下达计划,要尽快研究制订出落实完成计划指标的方案和措施, 并做好相应的传达、布置工作。生产科负责落实矿井产量进尺、工程计划的生产组织和生产设备、 材料、物资供应的安排和布置工作。供应科按计划负责材料、物资的采购供应。 第四条:矿利用生产平衡会、调度会和工前会形式,调度、平衡生产计划及指标的落实,主 要由生产科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计划布置具体生产工作。并及时分析、研究、总结旬、月生产 组织、计划指标及有关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汇报和提出下步打算要求。 矿安全生产平衡会每逢 1、11、21 日召开。上午 8:30 分安全生产小组成员参加;下午 15: 00 时,全矿所有副区、科级以上干部参加,政工科负责点名,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迟到、早退 者要每人罚款 10 元;无故缺席者罚款 20 元,并给予通报。 每天生产调度会 16:00 时开始召开,生产科长主持,调度室主任做好记录。生产、技术、安 全、供应、生产区队、辅助生产单位的负责人和当日值大班的领导,必须按时到会。单位行政负 责人休息或其它原因不能到会者,要指定人员参加,无故不到会者罚款 20 元,迟到者罚款 10 元。 因未到会而影响工作布置或其单位生产的,应由参加会议者负责。 第五条:各生产、辅助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接受矿计划性工作指导,按矿领导、生产科和 有关会议布置积极组织落实,完成矿和生产科布置下达的生产工作任务及有关指标。在组织生产 和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或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反映、汇报。否则,影响生产 或完不成有关指标,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成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或检查。 第六条:矿值大班干部应坚持 24 小时值班,及时处理当班有关重大问题。中、夜班要有一人 下井,至重点区域头面及施工场所了解情况,检查落实有关问题,并实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 必须在值班日的早上 6:30 分到调度室参加工前会。 第七条:当班调度员,对矿井生产和当班安全、工程施工情况等及时了解掌握和调度,对发 现和井下汇报要求调度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问题按程序反映汇报。对当班上级的 来电、来函必须要做好专门记录,并向矿领导汇报。对当班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要做好记录,必 须交给下班处理的问题事项,要采用文字记录形式并口头交待清楚。待接班人员办理签字交接手 续后,方可下班。否则,出现事故,追究接班人员责任。 第八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每班次都要有区队干部跟班指挥生产。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参加 矿召开的工前会,并将矿工前会安排的生产任务及对安全、质量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结合本单位 当班次施工作业的任务要求、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等,在本单位工前会上向当班人员传达并交待 清楚,确保完成生产的任务。 第九条:井下现场带班干部,要坚持按时上班和现场交接班制度,不得晚下井、早上井(参 加度度会的区长、书记早班可提前 2 小时上井,现场交接班时间为:夜班 0:00,早班:8:00, 中班:16:00) 。现场交接班时要交清接明上班次安全、生产、质量等情况,特殊情况时(如:现 场生产设备、安全及事故正在处理)上班次带班干部不准离开现场或交接上井(经本区区长或矿 领导同意的除外) 。 第十条: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坚持井下现场向调度室班中、班末汇报制度。汇报要清楚明了、 具体、实际,否则,迟报、漏报一次罚 10 元,并且在调度室的考勤无效。回报不实或因漏报而影 响安全生产的,要严格追究处罚。 第十一条:井下现场人员、跟班干部、固定岗位人员,坚持 8 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需经 调度室值班人员许可方可上井。否则,早上井一人次罚款 50 元,并记一次“三违” 。因早下班或 离岗等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严格追查处罚。 第十二条:井口下料严格按规定时间执行,运料重车当班要倒运出来(喷浆料车可压一天, 但一头面最多不超 10 辆) ,每压一辆按 10 元处罚。 第十三条:非计划性工作和其它生产应急工作,由生产科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均实行派 工单制度,接受派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派生产、工作任务。否则,处罚 接受单位及其负责干部。派工单每月结算一次。有定额的按定额结算,无定额的按矿计时工结算。 第十四条:各类影响时间,由坐台调度员如实记录。调度室按旬、月统计纳入月度生产结算 和合同考核(月度影响规定:溜子队每一道机巷 30 小时;机电、运输各为 30 小时。影响每超过 规定 1 小时,按 200 元给予处罚) 。当班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无人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应赔偿 被影响单位。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包括未及时采购、修旧备用的设备、材料及零配件)而 影响生产,追究供应、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收尺及煤岩别折算由技术科地质、测量负责实测实报。一项工程未结束时,每旬, 每月各测报一次。每项工程结束(包括采掘工程、修复工程、毛硐、小井等)必须及时测量实报, 并在图纸上民标绘清楚。测报不实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井巷修复,按以下规定执行: 1、掘进施工巷道未交付使用前,连续施工 200 米以上的,其工作面迎头向后 200 米范围内的 断梁折柱,由掘进单位及时更换合格。否则,拖后一天,每一断折棚罚款 50 元。200 米以外的断 折棚由生产科安排其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及时更换,每更换一棚、补一个计时工,未及时更换的, 按每棚 50 元罚责任单位。 2、 采煤工区负责其工作面两道的所有维护, 其范围内, 必须达到无断梁折柱, 断面符合要求。 否则,每一断折棚,罚款 50 元。造成片邦、漏顶或其它事故追究其采煤工区责任。 3、 除未交付使用的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两道外, 其它失修井巷一般由修备工区负责维护和 修复。年、季、月要有修复计划,坚持做到“一工程一措施” ,具体由生产科安排实施。月度修复 工程及维护、改棚工作量纳入生产结算,并要检验其修复、改棚的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计 量,否则不予计量或酌情处罚。修复巷道工程造成冒顶堵巷者,严格追究责任。修复完毕时,其 修复施工单位要将余料及时运走,其它煤矸、杂物清理干净。否则,处以 50 元至 200 元处罚。 第十七条: “五大”工程质量严格执行旬、月检查制。检查组织、汇报如下: 1、检查时间: “一通三防”检查逢 8、18、28 日;机电、运输检查逢 9、19、29 日;采、掘、 修质量检查逢 10、20 日和月底一天的早 7:40 分准时在调度会议室集中召开检查预备会。 2、重点工程和采掘工作面的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首先提出验收申请,矿及时组织验收和交 接。新工作面投产前,由生产矿长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或系统功能达不到要求,不得移交生产。 3、旬检查要严格对照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的当天下午 3:30 分在调度室召开检查汇报会,标 办要做好检评记录,并负责下发整改通知单。凡是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应参加汇报会,无故缺席 一人次罚款 20 元。 第十八条:采掘工程出现不合格或综合防尘不达标的头面,按质量标准化奖罚规定及通防有 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 第十九条:矿井所有的溜子安装、回收及日常各区队溜子配件的提供,均由溜子队负责安装 与回收,要按生产科安排,落实工作。 第二十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所分管负责的巷道、机电硐室及其它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卫生, 无杂物。否则,检查发现一次(处)达不到卫生要求,扣文明生产 2 分,并按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给予罚款。所有设备、设施(包括设备及其零配件) ,必须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防护。否则, 损坏者追究其区域分管负责单位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罚;严重者,按破坏生产论处。 第二十一条:生产现场出现一般及以下生产事故,由责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否则,达不到 有关要求,一处(次)罚款 100-500 元;造成后果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煤矿生产安全的方 针、政策、法规、规程和上级及本矿的各项有关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否则,造 成生产被动或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系统运行者,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处罚。沛城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真正使质量标准化工作自始至终贯穿在安全生产 的全过程当中去,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每年初,要结合矿井生产实际,制订出矿及各专业切实可行的年度达标规划,要 明确奋斗目标,实施规划办法及措施步骤,要有保证规划实施的奖罚规定。 第二条: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矿要成立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各专业、区队要成立 以区、科长为组长的专业质量领导小组,并按职责范围要求,认真正常开展工作。 第三条: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 “两堂一舍” 、标准管理专业,都必须按照《苏 天能集团公司矿井质量标准》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开展工作。任何专业和单位,不的擅自作主, 在工作过程当中降低标准。 第四条:矿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每月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总结和布置质量标准化 工作及规划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对工程质量管理要有完善的考核验收制度,要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的原则。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在当天调度会议上通报。定期检查每月三次, “一通三防”检查逢 8、 18、28 日;机电、运输检查逢 9、19、29 日;采、掘、修质量检查逢 10、20 日及月底一天进行。 检查当天早 7:40 分在调度会议室召开检查预备会,并进行明确分工;下午 15:30 分在调度会议 室召开检查汇报会,凡是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必须参加汇报会。无故不参加者,每人罚 20 元;迟到 每人罚 10 元,标办做好记录并下发整改意见书。 第六条:各采掘区队,每班都要设立兼职或专职质量验收员,对当班质量存在问题要提出 整改意见,及时消除隐患,并做好班组质量验收记录及评估记录,以备查。凡是不认真负责,检 查记录不实,出现问题的,要追究责任。同时,班与班之间要搞好质量交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下一班不得接收,区队不给予收尺、计分。 第八条:采掘工作面从投产到竣工,要设立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由生产矿长组织,生 产、技术、安监人员参加,达不要求的严禁工程结算。 第九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实行分区域、头面、划片承包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凡是 分管区域内工程质量低劣,上岗进面又没发现,或发现而没监管督改的,追究当班安全生产现场 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机电、运输、通风、溜子队的施工、安装,都要对照标准及施工措施施工。凡发 现不按要求施工、安装的,除责令重新施工外,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所有生产区域的文明管理,都要严格按照生产科的划定,做到所属区域内的标 志、标牌、图牌板、管线、轨道辅设、风筒吊臁⒏舯⑴缥怼⒄だ干柚谩⒉牧下敕诺确瞎娑ā 同时做到区域内无淤泥、无积水、无浮煤矸、无杂物,否则按标准化奖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所属两堂一舍管理的生活区,每月定期检查三次。由分管矿长组织,要对照两 堂一舍的标准严格检查。对饭菜质量低劣,且不能保证 24 小时有热饭、热菜;浴池水温不适、无 淋浴、集体宿舍混住、卫生达不到窗明几净;所有矿属区域内脏、乱、臭的责任单位,按规定实 施处罚。 第十三条:供应科所有购买的设备、配件、坑木,都要严格按矿规定要求进货。企管、机 电等有关单位,要按程序严格把关。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严禁入库记帐。对井下所需要的支护材 料,供应科应按科学要求,给予加工;不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有权拒绝使用。造成影响生产或 安全的,追究供应科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各专业、科室、区队,都要配备质量验收和安全监测的仪器、仪表,并做到定 时检测,保证其灵敏、可靠性能,做到正常使用。各种检测报表及时上报。否则,一经检查验收 发现问题按“三违”处理,并追究处罚责任单位领导。 第十五条:标准化办公室配合矿劳资及有关单位搞好培训,以提高职工业务、技术素质。 第十六条:矿标准化领导小组、标准化办公室对全矿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协调监 督各专业考核,积极做好日常动态检查和各专业的检查考核的配合工作。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材料 的收集、汇总及存档上报。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作管理规定 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尾工作是事故多发环节,为切实搞好单体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 收作的管理工作,保证回采安全,防止回采面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矿成立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由生产副矿长担任。副组长:由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担任。 组 员:由生产科科长、技术科科长、安监站站长及技术负责人和生产、技术、安全分管采煤及顶板的同志担任。 生产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常务工作。 二、领导小组负责初采、初采及工作面回料期间安全措施的监督落实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工作面的初采、初放及收作都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审批后,认真贯彻执行。 四、回采工作面的初采初放: 1、工作面回采前,生产矿长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作面范围内的巷道及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检查 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准移交生产。 2、开帮刷面必须挂线扶柱,装面棚柱不少于二排支架。 3、单体支柱面安装,应自下而上安装,若自上而下,必须有可靠的防倒防抽冒措施。 4、回采面严禁倒扒回采,顶板为中砂岩且边切眼顶不空不冒,采用 3--5 档管理顶板时,可 反推两档,切眼顶空或有高冒点时,不准反推。 5、从切眼刷面,进入煤壁第二档前,要采用手镐落煤或以炮助镐。 6、初次放顶前,生产矿长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会审,工程质量及安全措施落实达标后方可 允许放顶。 7、 初放期间, 工区区长跟班现场指挥, 小组人员分三班现场把关, 监督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管理。 8、初放期间,工区技术员要及时掌握面上顶板情况,作好初放记录,必要时要及时修改措施。 9、工作面初放、收尾由组长组织现场小组,每班不少于三人,生产科、技术科、安监站、工区 带班区长跟班到点,现场交接,直至工作面收尾或初放结束方可结束小组活动。 10、矿调度室要专列记录台帐,跟班小组成员上井后要作好现场记录描述。 11、从切眼刷帮起,对支柱的初撑力必须班班监测,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且采高不得大于柱子 全高的 85%。 12、直接顶冒落高度达不到采高的 1.5 倍时,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若悬顶跨度超过初次垮 落步距时,必须加强支护并采取强放措施。 13、初次放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人员现场会审并签字批准,方可认为初 放结束。 五、工作面的收作: 1、工作面收作线应尽量避开断层、老硐、高冒区,顶板破碎带、周期来压区。 2、收作时不得超采或多留煤柱。 3、停面时必须保持最小控顶距,采高控制在支柱长度的 85%。 4、回料前,必须把工作面内浮煤、杂物、多余的支柱材料运出。对运料巷道进行清理维护,保 证回料路线安全畅通。 5、回料时,要确保供风量。 6、回料时,小组成员要分三班现场把关监督措施的落实及回料安全管理工作。 7、回料时,要确保支柱初撑力,班班进行二次补液,并班班对初撑力进行监测。 8、回料结束后,要及时对回采面进行密闭。 六、奖罚: 每一次安全收尾,安全放顶,安全无事故奖组长、付组长每人 60 元,其它现场管理小组人员每 人 50 元,出事故加倍罚款。 (包括轻伤垮面)其它按矿安全文件执行。沛城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 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抓好我矿的顶板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矿 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如下顶板管理规定: 一、组织机构: 1、矿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担任,组员由 生产科科长、技术科长、安监站副站长、各采煤、掘进工区的区长组成,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 由调度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各采煤、掘进工区要成立相应的顶板管理和工程质量验收小组,由主管区长担任组长。 二、管理制度: 1、矿每季度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办公会,每旬召开一次顶板管 理分析会,检查顶板隐患,解决顶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预测、布置下部顶板管理重点,并做好 会议记录。 2、各采煤、掘进工区每天要对所管辖区域的顶板进行一次分析,发现问题,立即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进行处理,并汇报矿有关领导和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备查。 3、各单位要明确领导的责任,奖罚要落实到人。 4、矿每旬组织一次采掘工程质量大检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查出的顶板 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坚决消灭不合格品。 三、防范措施和规定: 1、把好设计和作业规程编制关,在设计和作业规程中,对支护形式、材料规格质量、暂时支护 和永久支护、悬顶距与控顶距及特殊规定都要明确规定。 2、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国有重点煤矿质量标准化要求抓好班组、区队及全矿工程质量验 收,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率 100%。 3、对长壁回采工作面的规定: ⑴长壁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跳面、收脚、回料、过断层、过老巷时,都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成立专门领导组织,三班盯住现场,统一指挥。 ⑵加强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的管理及两巷维修,两巷高度要符合规程规定,工区要安排专人 负责,长壁工作面使用溜子运输时,上下出口处坚持使用好双楔梁。 ⑶长壁工作的支柱的设置、木垛的位置、数量及工作面内的托棚、戗柱等特殊支护的布置必须 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按规定架设,留有足够的备用材料。 ⑷工作面内支柱要实行全承载。 ⑸长壁工作面必须及时挂梁支护,严重空顶或造假顶。 ⑹严禁用木楔、溜子刮板等其它材料代替铁楔。 ⑺工作面泵站的压力和工作面支柱的初撑力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放炮前后要坚持二次注 液。 ⑻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 ⑼工作面内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和更换。 ⑽长壁工作面托顶煤或放顶煤回采,必须制定措施并按规定报批。 ⑾放炮前应严格检查支架和顶板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小回采工作面: 小回采工作面及老区复采时,都必须用长把工具出煤,严禁人员进入老塘出煤、回料,回采时 要有护身柱。 5、架棚巷道: ⑴所有掘进巷道都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和撅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⑵架棚巷道空帮空顶必须接实,严禁空帮、空顶或造假顶。 ⑶超过 25 度的上下山架棚巷道,拉杆或撑木必须齐全可靠,并有专项防抽冒措施。 ⑷架棚巷道透窝前,应由测量人员及时发出透窝通知单,在透窝处前后 5 米应先加固,扶好架 棚,以防冒顶。 6、锚网巷道: ⑴锚网巷道掘进时,必须严格执行前探梁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⑵锚网巷道掘进时,锚杆的长度、角度及布置方式,锚杆的密度、控顶距、锚固力、锚索间距 等质量要求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⑶遇断层及构造、顶板破碎时,要及时改变支护,予以加固。 ⑷迎头必须有备用支架。 7、锚喷巷道: ⑴锚喷巷道掘进时,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打眼前应将顶上的险矸活石找净,方可作业。 ⑵锚喷巷道初喷要紧跟迎头,严禁空顶作业,控顶距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⑶采用锚喷支护的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喷浆用的砂子、石子,必须经过筛选,符合规程要 求。 ⑷锚喷巷道掘进时,巷道初喷、复喷的厚度,锚杆的密度及布置方式都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临 时支护及时并紧跟迎头。 8、巷道修复: ⑴加强巷道的修复工作,努力降低巷道的失修率。 ⑵加强巷道巡回检查工作,对-390 东大巷、-600 大巷、主付下山及采区的上下山应由巷修工区 负责巡回检查,及时找掉脱皮、危石、悬矸,对严重失修地段必须及时制定专门措施,及时维护。 ⑶巷道冒顶处理时应由外向里逐架进行,支护要牢固,接顶时要有专人观察顶板。 ⑷上山处理冒顶时,处理人员要有护身柱或护身板。沛城煤矿小眼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小眼管理,根据矿发《十项专业管理规定》 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小眼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小眼管理规定: 一、组织机构: 1、由“十项安全专业”中小眼专业领导成员负责全矿小眼领导管理工作。 2、小眼管理领导小组每旬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小眼管理情况,排查下旬小眼管理 中存在的隐患,抓住重点,制定措施,跟踪落实整改。 3、小眼管理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一次小眼安全检查,上井后召开专业小 组会议,对查出的问题 及时处理。 二、管理规定: 1、小回采工作面小眼必须具备见三回一的条件方可回采,小眼应专眼专用,实行挂牌管理,确 保畅通,人行眼无杂物及浮矸。 2、小眼内所有横贯应及时贯通,垛距符合技术的要求,在第一个横管贯通前,小眼内有人作业 时,机巷运输机不得停运。 3、小眼及上山内的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可靠。 4、人员必须在行人眼或行人上山上下,携带工具时,必须把工具系牢,多人同行时,行人尽量 接近。 5、小眼内运料时,必须从材料眼内下,严禁木料无控制下放,下料时,下方设好警戒,严禁有 人。 6、加强小眼和上山的巡回检查,出现失修的棚子,立即制定专门措施进行处理。 7、小眼、横贯的支护质量要符合规程要求,四角抬棚要架设双面托棚。 8、小眼施工时要有防抽冒的专项措施。 9、小眼施工时,下货和行人要分开,严禁上山堵人。 10、小眼透窝前,必须根据测量提供的透窝通知单加固透窝点附近的棚子,清除周围的积水杂 物。严禁透窝时发生冒顶和掉水事故。 11、施工回采工程小眼时,一定坚持顺槽透小眼的原则,严禁小眼透顺槽。 12、急倾斜采区的溜煤眼、人行眼、材料眼,必须专眼专用,并在小眼下口设置标记。 13、若小眼内设置机械运料设备,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4、在小眼内(急倾斜工作面小眼、采区储煤仓)进行掘进维护或处理小眼堵塞等事故时,必 须制订通风、放炮、防坠、防冒、防堵等措施,并一同编入作业规程中。 15、小眼一般沿煤层倾斜方向向上掘进,从平巷的顶部和侧部开窗施工,根据小眼掘进的特点 和用途不同特作如下要求: ⑴采区集中眼必须设有专用的溜煤(矸)、通风、运料和行人的平行小眼,并在每顺槽位置用联 络平巷将各眼勾通。 ⑵小眼间和上下两横贯间一般中──中尺寸取 5m,小眼间要用平巷沟通,人行眼上下要错开, 错距错开一个眼口,严禁两小眼并行作业,人行眼超过 40 度时要设保险梁和人行梯,梯子要超出 平台,不得少于 0.2m,小眼上口要设置铁篦子以防坠人。 ⑶小眼施工前必须加固好原有支架,并扶好架棚作为小眼生根,眼上口要扶好架口棚子,眼口 两侧盲巷头应打上背帮柱子,背严背实。 ⑷小眼垛盘必须牙口搭实,层层压茬,小眼盘外的空隙应用木料填实,不得有空帮、空顶现象。 ⑸随掘随支护,小眼最大空盘高度不得超过 1 米,并及时钉好行人用的梯子和安全保险梁。 二、小眼事故的处理: ⑴处理小眼堵塞时,应使用长把工具,处理人须在支护完好、退路畅通的安全地点,严禁人员 进入眼内处理。 ⑵处理小眼堵塞地点上方严禁下货,并用料封好,处理时不得单独作业。 ⑶上山内处理冒顶时,要根据现场情况制定专门措施。 四、奖罚办法: ⑴小眼管理专业活动开展正常,季度内矿上杜绝死亡、重伤及一级生产事故,奖小组管理人员 每人 100 元。 ⑵专业小组会议少开一次,隐患日报少一次,罚小眼管理负责人奖金的 10%。 ⑶小眼专业季度内出现死亡、重伤及一级生产事故,罚该小组成员每人 100 元。 ⑷季度内出现一人轻伤或一起二级生产事故,扣罚本组成员奖金的 50%,事故人次增加扣罚款 累加。沛城煤矿水害预防管理规定 我矿的水文地质条件属简单──中等型,即第四纪全履盖的地下水补给不良、排泄不畅的半封 闭单斜水文地质构造。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水害预防管理,根据 矿发《十项安全专业管理规定》的通知里的要求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特对我矿水患的防 治作如下规定: 一、水患的预防: 我矿的水患类型有:老塘水、煤层露头冲击层水、钻孔水、顶底板砂岩水。 二、水患的分析: 矿技术科分管水文地质的同志,每月的月初要定期对我矿现在生产布局中的巷道进行一次全面 的系统的水害分析,并把分析结果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相应防范措施,确保安 全生产。 三、处理措施: 1、各工作面之间要留足区段煤柱,防止采空区局部积水发生透水事故。 2、加强上风巷的质量管理,防止抽冒。 3、第一水平最上一个工作面,要按设计标高施工,工作面回采时不得超上限回采、超高回采或 放顶煤回采,以防止煤层露头冲击层水下泻造成事故。 4、三水平做好顶板水的预防工作。首采工作面回采时,或掘进接近大断层时都要加强防水。 5、在巷道掘进和工作面回采通过钻孔和接近钻孔时,必须打超前钻进行探放水处理,严防发生 出水事故。 6、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当工作面出现挂汗、空气变冷、挂红、 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松软破碎、压力加大、淋水逐渐增大等现象时,都可能出现掉突水事故, 发现此情况必须立即撤人,并汇报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390 和-600 中央水仓及大巷水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淤,水泵管路必须完好,确保出现水 害时能及时排水。 8、各变电所水泵房防水密闭门必须完好可靠,保证水突发生时排水安全。 9、汛期矿要成立防汛抢险突击队,各采掘区队的区长任抢险队的队长。 10、汛前供应科仓库内要备足、备齐防汛所需的材料物资,确保汛期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11、汛前应对工业广场及地面所有的排水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保雨季排水畅通和雨季井口 的安全。 12、技术科要按公司要求,做好年、季、月水害预报工作,做到安全优质管理。 四、发生水灾时的撤退路线及救灾要求: 1、当发生水灾时,首先应按水患避灾路线撤出受水威胁的人员,并报告调度室,按救灾程序组 织抢救。 2、-600 水平发生水害时,立即将付下山供水管-390 阀门打开,并关闭水阀,将对下的供水 管改为排水管。 3、-390 水平以上掉水时,要在主付下山、A 区-390 石门绕道及回风上山上口阻水,不经批 准不准往下放水。 4、保护排水设备不被淹没,当威胁泵房安全时,要及时关闭泵房水闸门,在受水威胁的下部人 员撤出后,经批准可将水引入下部巷道。 5、三水平-800 泵房,变电所完工后要及时安装排水设备,确保及时排水。 6、 东翼二八采区生产前, 临时排水设施必须到位, 下部排水基地完工后立即安设正式排水设备。沛城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 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 ,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沛 城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 组 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担任。 成 班长。 办公室设在生产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 1、矿每旬由生产副矿长, 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 查,对查出的问题, 按规定兑现罚款。 员:由供应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生产科科长、安监站分管站长或监察员、井下炸药库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 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 的薄弱环节, 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 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 保安能力。 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 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 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 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 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 、 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 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9、 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 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 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 重矿发新并按价赔偿。 三、奖罚办法: ㈠、火工品的购买和储存: 1、供应科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 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 律责任。 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 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 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 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否则罚司机 50 元。 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科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 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口把钩 工、信号工, 火工品严禁在井口或井下车场、巷道内停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及时运往井下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 4、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 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从厂家押往井下 炸药库,中途不得换人, 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否则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款 50 元。 5、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 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 得脱岗、离岗, 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否则发现 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 50 元。 6、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 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 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即炸药2吨,雷管 4000 发。 7、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 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8、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 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 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 50 元。 9、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 5 元。 10、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 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 过 500 发,炸药不超过 100KG, 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1、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 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 50 元。 (二)、火药的领发与清退 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 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区长签 字审批后, 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矿生产科调度室审批, 没有当班带班区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 不相符,调度员一律不准审批。 2、 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 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 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3、领取火药应有正付炮手两人领取,有一人休班, 有安全网员或班组长代替, 领到火工品 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 乱放、埋藏等。每发现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 10 元,罚带班区长 5 元。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 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 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 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4) 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5)没有雷管盒不发。 (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7)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8)质量有问题不发。 5、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 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 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6、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 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 炮员亲自退库, 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 50 元,情节严重者 重处。 7、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 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安监站或炮管组,每人次给予 10-50 元的处罚。 8、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 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安监站;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的交安监站。无论是交井下炸药库还 是交安监站,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 ,矿对上交雷管个人按每发 2 元给 予现金奖励。 9、安监站对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暂存雷管的箱子要双人双锁保管,并定时送往 中央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 10、安监站、炮管组、保卫科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 查到班组。 11、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一发罚 100 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 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 处理。 12、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井下放炮: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 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 员严禁放炮, 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 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 3、井下各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 50 元。 4、放炮前, 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 50 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 炮员 50 元,警戒人员失职罚 50 元。 5、 放炮必须采用矿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 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 (岩巷 100 米, 半煤岩 80 米, 采煤工作面 35 米)用电缆线、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 罚款 100 元。 6、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 (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 50 元。 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 炮员一人操作的, 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 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 50 元。 8、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 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没 有充填足够的炮泥, 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一项罚放炮员 50 元。 9、采掘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 或没有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的,每项罚 50 元。 10、放炮员放炮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及烟炮。 11、各采掘地点必须执行正向装药, 实行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 50 元。 12、出现拒爆处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及时处理。 13、 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 技术科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 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 20 米时, 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 (四) 、奖励办法: 1、各单位放炮员完成当班的爆破任务,无三违行为, 每班享受 0.8 元放炮补助费。 2、实现矿安全目标, 年度内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内评出先 进管理区队前三名给予奖励, 第一名奖 1000 元,第二名奖 800 元,第三名奖 500 元。 3、实现矿安全目标, 年度内经上级管理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火工品领 导小组每人奖励 100 元。 4、对在平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 经领导小组批准奖励 50-200 元,成绩突出的单位或 个人报请矿给予记功表彰。 5、没有实现安全目标的区队,不予评先。 6、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关于技术作业规程管理的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 失,保证煤矿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根据 2001 年版的《煤矿安全规程》及 公司 1994 年下发的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若干规定》 对沛城煤矿技术作业规程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 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编制范围: 全矿采、掘、机、运、通等工程。 二、编制依据: 作业规程必须根据批准的采区设计或施工设计,批准的地质资料编制,并且必须符合《煤矿安 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以及煤 、 、 、 矿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 三、编制要求: 1、作业规程编制,必须按照符合实际、指导作业、技术先进、效益显著、安全可靠的原则编写, 要积极推广、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先进的管理技术。要以图表为 主,清晰准确,文字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各参数选择,设备选型要有计算基础,但其计算过程 可省略。 2、作业规程编制,由技术科通知,按设计部门提供的设计资料及开窝通知单,地质部门编写的 地质说明书,由作业单位技术员或技术负责人编写,签字上报。 3、编制者要广泛征求单位意见,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并按照样本编制。 四、作业规程修改: 因地质或生产技术条件变化,与原作业规程不符时,或作业规程不适应现场作业时,由作业单 位技术员及时补充修改技术作业规程。 五、作业规程的审批: 1、作业规程编制完毕后,先提交到技术科主任工程师进行初审,审查是否漏项,是否按样本编 制,是否符合技术设计原则,不符合要求重新编制,然后报请总工程师决定传阅或会审。 2、一般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长组织有关部门集体会审,如需传阅审批,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 准。 3、当班应急临时作业规程,工期不超过 1 天的作业规程,由安监站及矿值大班审批即可。 4、采掘作业规程参加会审人员为:区长、技术员、生产科长、技术科长、技术科分管主任工程 师、通风(科)工区工程师或区(科)长、机电科工程师或科长、安监站站长或技术负责人、生 产矿长、总工、矿长。逐级签字的作业规程按样本执行。 5、机、运、通作业规程会审人员为:区(科、队)长、单位技术负责人、生产科长、技术科长、 生产科、技术科专业分管、安监站长或技术负责人、机电矿长、分管副总、矿总工。 六、作业规程的贯彻、考试。 1、开工前两日(特殊情况下由矿值班干部签发的临时性措施,不在此限)由区、队、科长组织, 区队技术员向本区队全体干部工人传达贯彻作业规程。同时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以及有关规程 规定条文,时间不少于 6 小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不及格和轮休请假的职工必须补 课,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成绩要存档备查。 2、当班应急或临时措施,工前会上必须由工区带班干部传达到每个职工。 七、采掘作业规程的监督、检查及落实。 1、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安全等部门每月对全矿作业规程审查一次,并检查作业规程的贯彻执 行情况,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补充。 2、作业规程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执行,任何人无权修改。 3、矿每旬组织的安全质量检查,必须对作业规程的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汇报。 八、作业规程的上报。 凡上级要求报批及备案的作业规程,经总工同意后,必须严格上报。 九、采掘作业规程中对《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应遵守如下规定: 、 1、 《煤矿安全规程》中明文要求在采掘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及要求制定的安全措施内容,都 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 《煤矿安全规程》等没有规定,但要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 定。 3、凡属《煤矿安全规程》等中已明文规定,且又属作业规程中必须贯彻执行的条文,不需照抄, 只需写上该规程的条项号,在传达贯彻作业规程的同时贯彻其条文内容。 十、作业规程必须打印、装订成册,由矿总工程师签发。 十一、特殊条件下的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1、硐室及L岔三、四角门施工,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安全措施上报。 2、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及为复杂的煤层,不能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回采的 工作面,确实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回采工作面改变采煤方法或回采工艺时,必须重新编制回采作业规程。 4、同一回采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回采工作面中 必须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5、回采工作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⑴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时。 ⑵工作面过断层(岩石)老空(老硐)火侵时。 ⑶工作面过原有煤柱时。 ⑷工作面过冒顶区时。 ⑸工作面托伪顶和留顶煤开采时。 ⑹工作面安装、刷面、初次放顶、最后收尾结束面时。 ⑺工作面调面、延长或缩短面时。 ⑻工作面过局部破碎带时。 ⑼工作面过陷落柱时。 ⑽工作面改变支护形式时。 ⑾工作面取消或减少特殊支护时。 ⑿工作面老塘悬顶超过规定时。 ⒀工作面两道出口超前替棚时。 ⒁工作面遇可能含水的勘探钻孔时。 ⒂工作面煤层变薄,需要挑顶或卧底时。 ⒃用刮板机运送支架物料时。 ⒄在检查煤仓、溜煤眼或处理堵塞时。 ⒅放顶煤开采时。 ⒆有煤层突出及冲击地压时。 6、掘进头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⑴改变支护方式时。 ⑵改变断面形状时。 ⑶过断层时。 ⑷过火成岩时。 ⑸过陷落柱时。 ⑹过老塘老空时。 ⑺岩性改变时。 ⑻过破碎带时。 ⑼可能遇含水钻孔或接近含水层时。 ⑽改变运输方式时。 7、机、电、运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⑴使用刮板机运送物料时。 ⑵立井下放大型、加长和超重物料时。 ⑶井口及井下动用电气焊时(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 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并由矿长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 监督,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⑷高低压电器设备,供电线路检修时。 ⑸立井、斜井(主付下山)大型设备安装检修时。 ⑹各种提升运输设备、高压电器设备测定试验时。 ⑺超过 25 度以上斜巷运送机电、运输设备时。 8、通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制定通修安全技术措施。 ⑴排放积聚瓦斯时。 ⑵起封老区、老塘时。 ⑶调整通风系统时。 ⑷封闭采空区、老塘时。 ⑸煤层注水时。 ⑹串联通风时。 ⑺采面下行风时。 ⑻强行通风回采时。 ⑼老区复采时。 ⑽瓦斯异常区域作业时。 ⑾高冒点处管理。 ⑿煤层自然防灭火时。 ⒀重点区域浮尘的灭除。 十二、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工程作业前,必须有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严禁无作业规程施工,无作业规程作业 的按“三违”处理,并罚款 100―500 元。 2、要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 ,套用的按无措施处理。 3、生产科或矿领导在布置工程施工或作业的同时,要布置编制作业规程,一般要提前 6 天通知 单位编制作业规程,单位要提前 4 天编制完毕,提前 2 天组织工程参加人员贯彻学习考试,推迟 一天罚款 20-50 元,影响生产谁影响谁负责,无作业规程强行施工按“三违”处理,造成后果追 究违章指挥者责任。 4、 传批的作业规程严格按程序审批, 审批者当天必须审批完, 不准压着不批。 会审的作业规程, 会审单位人员必须准时到会,不得迟到,不得缺席。第一审批人不在时,由单位技术负责人代替。 5、作业规程审批完毕后,要立即打印下发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一般下发到:生产科长、技术科 长、技术分管主任、标办主任、安监站及站长、通风工区、定额组、供应科、生产矿长、机电矿 长、分管副总、矿长、总工、矿档案室,份数不少于 20 份。办公室接到后要及时打印,一般不超 过 3 天,推迟一天罚款 10 元。 6、需报公司审批的要按规定时间上报公司批准。关于巷道收尺、断面及煤岩别考核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对技术工作的管理,做好掘进单位的考核工作,正确计量和考核生产单位进尺、断面及 煤岩别,维护生产工区的切身利益。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工程进尺。由技术科测量人员负责收尺、计尺,截止时间为月底最后一天夜班;早、中班 的进尺推到下月收尺,测量人员不得提到当月计尺。 二、收尺范围。测量人员要用漆或石灰水现场标明收尺位置及日期(扶棚及砌圈巷道、锚喷巷 道应标出上月的收尺位置及日期) ;收尺位置不标者,发现一次罚测量分管人员 10 元,对弄虚作 假给予纪律处分。 三、巷道交岔点计尺。从刷帮起点中到牛鼻子支巷中进行计尺。巷道夹角小于 70°的可计 2 米 虚尺;大于 70°的不计虚尺;小回采工程一律不计虚尺。 四、所有巷道计尺,以测量导线长度进行计尺。无导线点者以巷道中拉尺为准,十字交叉巷道 不得重复收尺。 五、巷道断面的考核,要以批准的作业规程为准,中间因故增、减断面,要有按技术管理程序 批准的报告,否则不予计尺。影响安全使用的要追究责任。交岔点断面考核,取起始断面和牛鼻 子处最大断面之和的平均值。 六、巷道煤岩别的考核。由技术科地质人员负责上报,煤岩总长度要和测量组上报进尺相符。 煤岩划分标准为:岩石占巷道毛断面的五分之一至五分之四之间为半岩巷道(不含五分之一、五 分之四其中包括夹矸) ;岩石占巷道毛断面五分之四及以上为全岩巷道(其中包括夹矸) 。所报的 煤、半岩、全岩巷道要和收集的地质素描图相符。 七、测量所加虚尺,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及虚尺数。否则,按弄虚作假处理。 八、不按中、腰线施工的巷道不予计尺。 九、不合格的工程不予收尺,以矿验收为准,长度由生产科标准化办公室转帐。 十、不经技术部门批准开工的工程不予收尺,并根据情节轻重给责任者处罚。 十一、不按要求层位施工的,无故破顶、破底的不计半煤岩。 十二、没列入生产计划临时修复工程,由生产科负责考核,月底前转到技术科,做表上报。 十三、月中停掘的工程或月中完成的工程,测量人员要及时到现场收尺、填图。 十四、分次收尺的巷道,收尺位置要定期和测量控制导线相碰,检查、考核收尺位置正确与否, 测量导线总长度要和上报进尺总长度相符。 十五、进尺、断面、煤岩别一般月底结算一次。进尺断面的上报要在下月 1 日前经科长签字后 由分管组长发送到矿长、总工、生产科、企管科、定额组、财务科、供应科等有关单位。推迟一 天罚款 10 元,少发一份罚款 5 元(特殊情况例外) 。 十六、工程煤岩别及计尺。2 日前在调度会上通报,被考核单位如发现有疑异,可在 4 日前查 询,由技术科安排有关人员现场落实;4 日以后概不受理。无理取闹影响公务者,对当事人处 10 -50 元罚款,严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十七、地测人员由于马虎、工作不负责任,报错进尺或断面煤岩数,一次罚款 10 元。对弄虚作 假,多报进尺及煤岩别者,按多报 1 米给 10 元罚款,其多报尺数及煤岩别按无效处理。被考核单 位唆使多报者给予 500 元罚款,并根据情节轻重给当事人纪律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十八、对举报弄虚作假者给予 50 元奖励。 十九、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由技术科和生产科协商处理。 二十、以上奖罚由技术科开条,总工程师签字后生效。十项安全专业管理规定 十项安全专业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几乎包括了煤矿生产的所有环节和内容, 是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为了强化此项工作,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管 理效能。经研究特制定“十项安全专业管理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一、组织机构: 矿成立十项安全专业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矿总工程师担任。 组 员:由驻矿安监站站长、机电副矿长和分管机电的总工程师、生产科科长、技术科科长及各专业管理负责人、专管人、 监管人担任。 矿成立十项安全专业管理监督考核办公室, 对“十项安全专业管理”日常工作进行考核、监 督, 办公室设在安监站,安监站副站长任主任、安监站技术负责人任副主任、安监站内业分管人 任秘书。 二、十项安全专业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利: 1、定期分析总结专业安全生产情况, 认真做好专业隐患排查及超前防范工作。 2、坚持深入现场排查、督促专业重大隐患的整改,抓好阶段性重点工作的落实,提高专业 安全可靠性。 3、现场发现有危及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时, 有权责令停止作业,采取针对措施, 对发现的 “三违”人员,有权按规定处理。 4、 对上级检查发现本专业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负责,对完成上级下达的阶段性本专业重点 工作落实负责。 5、发生专业事故, 必须会同有关领导及时赶赴现场,制订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6、认真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熟悉并掌握专业先进的管理经验和信息, 积极向 有关领导提供改进专业管理的建议。 三、活动方法: 1、每月 26 日 8 时 30 分,矿组织召开十项安全专业管理例会,会议由矿专管组长或副组长 主持, 十项安全专业管理小组成员、十项安全专业负责人、专管人、监管人员参加,研究制定当 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处理措施、计划,布置下月份专管重点工作;专业小组负责人、专管人汇 报月度重大隐患整改情况,预测下月份存在的重大隐患及处理意见;监督考核办公室要专人作好 记录,备案待查。会后并下发会议纪要。 2、 各专业小组每旬必须召开一次专业会议分析、排查专业安全隐患,并制订针对性的整改 措施, 以书面形式下发隐患责任单位落实整改,专业小组会议要记录全面,每月 25 日前必须报 监督考核办公室。 3、 严格执行隐患排查上报制度, 各专业小组每月 25 日前必须将月度重大隐患整改情况、 预 测下月份存在的重大隐患及防范措施等汇总填表报矿专管组长、副组长和监督考核办公室,监督 考核办公室整理、筛选后上报公司安生部及专业分管领导。 4、专管小组负责人要积极参加上级组织安全检查,对上级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存在问题要 详细记录, 并负责将整改情况汇报监督考核办公室,由监督考核办公室统一上报公司安生部。 5、监督考核办公室每季度结束后, 要全面总结季度十项安全专业管理监督考核情况、兑现 奖罚情况, 并及时上报矿专管组长。 四、考核与奖罚: 1、各专业小组活动情况, 月度由专业小组负责人 进行小结,监督考核办公室考核, 季度 汇总报矿专管组长审批,兑现奖罚。 2、每季十项安全专业管理工作开展正常, 矿井杜绝死亡、重伤及一级生产事故, 奖专管 领导小组成员及专业管理人员每人 90 元。 3、季内出现一人死亡事故, 专管领导小组及专业管理人员均不得奖,并罚每人 90 元,死 亡人数增加、罚款累加。 4、季内出现一人重伤或一起一级生产事故, 该专业小组成员不得奖,并各罚 90 元,事故 人次增加, 罚款累加。 5、季内出现一人轻伤或一起二级生产事故, 扣罚该专业小组人员奖金各 100%,事故人次 增加,扣罚款累加。 6、季内专业隐患排查月报少报1次, 十害专业会议纪要少下发一次,专业小组会议少开1 次, 扣发专业小组负责人奖金的 20 元,矿十项安全专业例会缺席1次,扣罚个人奖金 20 元,扣 完为止。 7、季度或月度内上级检查, 分管专业出现重大隐患或危险头面,除通报批评外,一条(次) 扣罚专业小组人员奖金各 40%,扣完为止。 8、对出现的重伤、一级及以上的责任事故, 除追查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外, 还要追 究分管专业小组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处分。 五、奖金的来源:从安全基金中列支。 六、专业管理人员如有变更,由接替人员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为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对我矿安全检查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每旬对采、掘、机、运、通五大专业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月由分管领导对地测、二堂一 舍、调度、标准化管理、地面消防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采掘机运通五大专业查出的问题,由分管职能科室会同标准化办公室汇总、分类,按责任 单位落实处理,安监站监督落实。其它专业由职能科室落实处理。但所有检查材料统一交标准化 办公室保管。 三、查出的隐患由安监站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到单位及个人,并明确整改时间。 四、检查的情况要在矿下午的生产调度会上进行公布。 五、查出的问题要按矿文落实处罚。 六、旬安全检查的情况及问题隐患汇总后必须交矿长、分管矿领导及有关科室、责任单位各一 份。 七、第月要对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总结,然后打印发到有关单位及矿领导。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为适应矿井安全生产动态,综合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安全工作实效,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 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建立安全办公会会 议制度。 一、组织机构的组成 组 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各分管副矿级领导。 成 员:安监站副站长、技术负责人、生产科科科长,副科长、技术科科长、机电科科长、通风工区区长、保卫科科长、政工科科长、劳资科科长、供应科科长、企管科科长、工会副主席、 生产调度主任、机电副总工程师。 二、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和安全工作会议精神。 2、认真听取、掌握各职能部门和安监部门关于“三大规程”的执行情况,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 况和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隐患,讨论制定解决处理措施、办法,明确责任 单位、责任人,限定时间落实整改。 3、研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治理”及“安技措”安全资金的投入,不断提高矿井安全装备水平。 4、对发生各类重大及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落实对事故责任者及严重“三违”人员的处理 意见,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 5、检查安全办公会议确定工作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完成较好的要肯定成绩,对完成不好的要追 究原因和责任。 6、适时研究、制订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努力推动矿井安全生产各项工 作的顺利开展。 三、会议内容及程序 1、安全办公会由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主持,组长不在矿时,由第一副组长主持。 2、安监站汇报内容: ⑴旬安全效果; ⑵旬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⑶旬解决的主要安全问题及隐患; ⑷目前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及隐患; ⑸下旬安全工作重点及安全工作计划; ⑹需提请安全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3、生产科汇报内容: ⑴旬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情况; ⑵旬安全生产主要工作及解决的问题; ⑶目前存在的问题及下旬安全生产计划; ⑷需提请安全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4、技术科汇报内容: ⑴旬技术工作开展情况; ⑵下步技术工作重点; ⑶需提请安全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5、机电部门汇报内容: ⑴旬供电、提升、运输方面工作情况。 ⑵旬解决的问题及隐患; ⑶下旬专业工作计划及重点; ⑷需提请安全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6、通风部门汇报内容: ⑴旬“一通三防”工作开展情况; ⑵旬解决的问题及隐患; ⑶目前存在的问题,隐患及下旬工作计划; ⑷需提请安全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7、企管、供应部门汇报内容: ⑴旬煤炭销售、成本等安全生产效益情况; ⑵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材料的供应、消耗情况; ⑶安全资金的投入情况; ⑷需提请安全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8、政工科、工会汇报内容: ⑴旬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⑵干部考评情况; ⑶群监、青岗员活动情况; ⑷安全信息收集、处理情况; ⑸下步工作计划; ⑹需提请安全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9、保卫科汇报内容: ⑴旬治安、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⑵下步工作计划; ⑶需提请安全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10、劳资科汇报内容: ⑴旬人员调配及劳动力管理情况; ⑵职工培训及持证情况; ⑶劳动纪律管理情况; ⑷工资分配情况; ⑸下旬工作计划; ⑹需提请安全办公研究的事项。 11、研究会议上提请研究的事项。 12、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对分管工作安排、布置。 13、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作会议总结,裁决安全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布署下步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四、会议制度 1、每月 1 日、11 日、21 日上午 8 时 30 分准时召开安全办公会。 2、凡参加会议人员不得缺席、迟到、早退,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必须经组长批准,否则, 按旷会处理。 3、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对会议内容认真记录,会后认真贯彻落实会议安排的各项工作,对会议 内容落实负责。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了做好安全技术审批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凡用于施工生产的图纸、技术通知、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不经审批的图纸资料,不准用于施工,无措施的及图纸资料不全的工程严禁开工。 二、采区设计、区域设计、水平设计和图纸及资料必须进行会审。单项工程设计按程序进行审 签。 三、重要检修、安装工程、通防措施、采掘作业规程都要进行会审签字。补充修改及临时措施 可按规定进行审签后下发。 四、用于生产的各种资料、技术通知单、安全通知单、内业资料必须按程序传阅、审批后下发。 五、 《煤矿安全规程》明文规定的审批要求,必须按规定审批,否则不准施工。 六、凡需上一级部门审批的必须报上一级部门审批,不经审批的不准施工。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一、为强化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二、矿属各单位的每一职工都负有隐患排查上报的义务和权利,凡在矿区内发现的隐患都应及 时向矿责任单位汇报,重大隐患应向安监站及矿分管领导汇报。 三、矿群监、青岗网络必须认真收集各类隐患信息,每日调度会提请会议安排解决。 四、区队、班组对区域内的生产环节,设施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分析,查出隐患及时上报, 并严格执行旬隐患排查制度,将排查结果与当月 3、13、23、日报矿安全监察站。 五、十项专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专业内的不安全问题。并与当月 5、15、25 日 专业内召开碰头会,对发现的隐患及时上报专业管理办公室,并在月度专业例会汇报整改情况及 重点防范措施的制订。 六、矿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要盯住现场,发现隐患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要有措施,及时上报, 并与每日碰头会汇报,分析各类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解决。 七、矿安全监察部门及时将各类隐患分解,提出整改意见,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并向有关领导 汇报,督促落实整改。 八、矿安监部门每旬必须把安全隐患征集、汇总、筛选,C 级隐患下整改通知单到责任单位落 实,B 级隐患汇报矿有关领导安排落实,A 级隐患汇报矿领导制定措施报公司备案,落实整改。 “三违”举报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对“三违”的打击力度,扼制“三违”行为,控制各类事故发生,保障 每个职工的最根本利益,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经研究制订了“三违”举报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全员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及有关安全 、 、 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度,不断增强全员安全观念,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自觉遵 章守纪,规范作业行为,积极主动制止“三违” ,举报揭发“三违” 。 二、全矿干部、职工人人都享有对“三违”的检举权和制止权,任何人不得阻挠或打击报复。 三、举报人必须把“三违”个人姓名、 “三违”时间、地点、违章事实书写清楚,个人署名后投 入“三违”举报箱或亲手交给安监站主管人员,对不能书写的举报人,可直接向安监站主管人员 汇报,矿负责对举报人保密。 四、奖惩办法: 1、根据举报内容,经追查核实后,矿对举报个人一次性给予 50-200 元的奖励。 2、对现场制止“三违” ,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 100-500 元的奖励或记功。 3、泄露举报人姓名,除一次性给予 100-500 元处罚外,并调离岗位。 五、举报“三违” ,禁止捏造“三违”事实有意陷害他人,否则一经查实给予一定处罚。 六、对“三违”的认定,原则上以矿发《习惯性“三违”种类》为准。 七、矿级管理干部、科室管理人员举报“三违”原则上不给予奖励。 对“三违”人员处理的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进一步提 高全员安全意识,增强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实现“三不伤害” ,保障职工最大利益。根据 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近时期煤矿事故教训,经矿研究:对“三违”人员处理作如 下规定: 一、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党和国家安全法律、 、 、 法规和矿各项规章制度,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规程要求作业、操作,努力把措施、 制度落实在生产全过程; 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 《规程》 措施、 、 制度对现场干部职工进行全面监督、 监察、检查。 二、充分发挥科、区管理职能,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1、各生产科、区、队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经常进行思想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增强安全意识, 规范作业行为,自觉遵章守纪,抵制“三违” 。 2、政工科要积极调动党员干部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深入开展党员干部无“三违” ,党员干 部身边无“三违”活动,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 3、政工、工会要加强对群监员、青岗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监督质量。 4、劳资科要有计划组织要害工种及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增强业务保安能力。 5、安监站、工会要根据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和事故案例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6、各生产班组、车间必须以确保“三不伤害”为目的,以规程、措施、制度为依据,认真抓好 具体工作的安排、组织、施工,坚持“安全第一”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三、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矿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安全生产技术现场管理人员,每月抓“三违” 不少于 2 人,对“三违”个人行为必须当场制止,并讲清其“三违”事实及危害,及时通知安监 站追查处理,个人要有 处理意见。各级管理人员抓“三违”要有记录,月底统一报安监站考核, 否则不享受月度安全奖励。 四、安监站对所有“三违”人员登记建卡,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三违”个人或单位, “三 违”人员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到安监站汇报违章事实,写出书面检查,接受处理;安监站要不定 期组织安全检查小组,对要害工种、岗位人员进行现场专业知识考试,对考试不及格的实行停工 学习和经济处罚,学习期间停发工资,每人每天交 10 元培训费,直至考试合格。 五、干部职工要正确行使举报权,履行职责、义务,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三违”人员,矿负责 对举报人员保密,并对举报“三违” 、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 50-500 元的奖励。 六、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三违”人员 1、加强对“三违”人员的教育培训: ⑴矿对“三违”人员实行每月一次的集中培训学习,各单位支部书记或区长必须按安监站通知 的时间、地点按时带领“三违”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⑵学习期间, “三违”人员不得休班、请假和上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⑶培训结束后,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的上岗,不合格的继续学习。 2、加大对“三违”人员的曝光力度 ⑴当日出现的“三违”人员一律在板报上亮相,广播中通报批评。 ⑵凡“三违”人员必须身穿黄马褂由单位支部书记或区长带领到井口、各单位三班工前会或安 全学习场所亮相。 ⑶安监站对“三违”人员拍照,每季度定期将“三违”人员照片和违章事实、危害张贴到画廊 展示。 ⑷工会及时将“三违”人员照片和违章事实、危害邮寄给“三违”人员家属,每季定期组织召 开“三违”人员及家属座谈会,充分发挥二道防线作用。 3、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理力度。 ⑴一般性“三违”行为,个人第一次出现罚款不少于 50 元,第二次出现加倍处罚,第三次出现 永远降一级工资,特殊情况可直接给予行政处分。 ⑵典型性“三违”行为,如反面上、下罐、斜巷蹬钩头、爬重车、放飞车等,个人第一次出现 永远降一级,第二次出现一律开除。 ⑶当班干部晚下井、早上井,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排除,无措施等强令职工生产,职工可以拒 绝作业,职工工资由该带班区长负责。 ⑷各级管理干部要认识到带着隐患生产就是违章,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强行指挥,安排生产的, 视其情节给予罚款或免职处理。 ⑸要害工种、岗位人员出现“三违” ,一律加倍处罚,视其情节给予调离岗位、下岗、开除。 ⑹“三违”事实影响较大,或因“三违”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 刑事责任。 ⑺因个人蓄意“三违”或破坏安全生产设施造成的自身伤害,医疗、医药费自理,按规定矿不 给予办理工伤手续, “三违”个人不享受工伤待遇。 4、加大对管理、监督人员的处理力度。 ⑴当班出现典型“三违”1 人次,月度单位出现典型“三违”3 人次,当班带班区长、单位党政 正职不再享受月度安全奖励。 ⑵班组长出现典型“三违”1 人次,取消该班组及班组长季度评先资格。 ⑶党团员、群监员、青岗员出现“三违” ,一律加倍处理,当班出现典型“三违”1 人次,取消 该班党团员、群临员、青岗员季度评先资格。 ⑷因个人“三违”造成的各类人身事故、生产事故,对单位及单位主要领导,班组长和安全生 产现场人员的处罚、处理,按矿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七、对“三违”人员的处理,各级管理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对“三违”个人不服从管理,无理 取闹的,经安监站查实,给予 100--500 元的罚款,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附: “三违”行为种类 一、共性“三违”行为: 1、穿化纤衣服,不穿胶靴入井;地面岗位工不穿工作服。 2、入井及作业人员在井口 20 米范围内吸烟。 3、酒后入井,酒后值班、上岗,入井人员不配带自救器,不按规定携带便携仪。 4、上下井人员不排队入罐、拥挤、反上下罐。 5、超员乘罐、乘车、抢上、抢下。 6、上山提升时行车行人,上山内候车,上山下口及绳道有人停留或作业。 7、随意脱、座安全帽。 8、井下睡觉。 9、岗位工无证上岗、睡岗、串岗、离岗、岗上看书、岗上干私活,不按时交接班,打连勤。 10、无措施作业,有措施不落实。 11、带电检修、移动电器设备。 12、溜子缺压柱,施工人员骑在溜子上作业。 13、微风作业,撕供风筒。 14、不落实湿式打眼。 15、通过风门后不关门。 16、爬重车、放飞车。 17、斜巷蹬钩头。 18、携带烟草入井。 19、井下打架。 20、现场隐患不整改,强令安排职工作业。 21、采掘施工空顶、瞒顶。 22、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 23、维修、掐接溜子时,溜子开关不打到零位。 24、设备带病运转,不能及时检修。 二、回采作业“三违”行为: 1、支柱初撑力不合要求,不落实二次注液,支柱不进行初撑力监测。 2、不及时挂梁,空顶作业。 3、挂梁时用木楔代替铁楔。 4、工作面特殊支护不合格,托棚戗柱不齐,两巷超前棚不足,支柱不能全承载。 5、无备用支柱、材料,提前摘柱。 6、防滑绳间断不生根。 7、工作面上、下出口不畅,高度不够。 8、工作面放煤不设防窜矸档板。 10、上下隅角回料滞后。 11、梁子端头不实,超高使用支柱,使用失效支柱。 12、上下端头不使用双a粱。 三、掘进作业“三违”行为: 1、干打眼。 2、不使用撅顶道,防倒装置。 3、空顶距超《规程》规定,不及时支护。 4、空顶不接,造假顶。 5、上山掘进行人溜煤不分开。 6、档煤板高度不够。 7、上山上部放煤时下部处理堵塞。 8、安全溜绳不紧跟迎头。 9、下山施工提升时,迎头作业人员不进入躲避洞。 10、下山提升“一坡三档”投入不齐全,使用不正常。 11、上、下山提升定滑轮安设不牢,无明确联系信号。 12、上、下山提升作业前,维护员、绞车司机不按要求全面检查提升安全设施。 13、扒矸机稳固不牢,操作中绳道及迎头有人作业或逗留。 14、支护材料与《措施》不符。 15、停风不撤人,无风作业。 16、要害工种人员不持证作业。 17、透窝处不提前加固。 18、出货不洒水。 四、放炮作业“三违”行为: 1、放炮警戒设置不到位。 2、放炮前不发出放炮信号,放完炮不及时解除警戒。 3、放炮前、后不洒水,放炮不用水炮泥、封泥不足。 4、边打眼、边装药。 5、雷管脚线不扭结。 6、边做引药、边装药。 7、放炮钥匙不随身携带。 8、放炮母线不扭结、搭结放炮器上连炮。 9、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雷管炸药混放。 10、携带雷管、炸药乘座人行车、电机车牵引的列车。 11、放炮线明接头、明线放炮;放炮线长度不符合要求,联炮期间放炮母线不扭接。 12、不用起炮器起炮。 13、未通过放炮前气体检查放炮。 14、放炮后炮烟未散尽,停滞时间不足,就进入迎头放炮。 15、不落实“三人联锁放炮” 。 16、放炮崩坏架棚不处理继续放炮。 17、镐刨、手拉、打钻处理瞎炮、残炮。 18、放炮后不检查,回收未起爆的雷管、炸药。 19、班后剩余的火工品不清退回库。 20、放炮线搭在电缆线、轨道上。 21、做引药不避开电器设备及导电物体。 22、放明炮、糊炮。 23、无措施放炮处理堵塞煤仓、溜煤眼。 24、不用无静电炮棍。 25、放炮连线,放炮员单人作业。 五、机电专业“三违”行为: 1、地面岗位工在岗位上接见亲朋,允许闲散人员进入岗位,岗上喝酒。 2、无计划停电检修。 3、停送电不挂牌,不执行操作票。 4、设备漏检、漏查。 5、电话线明接头,不电缆化。 6、井口作业或高空作业不佩带保险带,不穿防滑胶靴。 7、井下岗位工上岗不带灯。 8、验绳不验保险绳,不按规定时间更换保险绳。 9、安装绞车无护身板,绳头无“鸡心” 。 10、设备检修、安装、回收不按措施标准作业。 11、安装风机不安装风电闭锁。 12、要害场所、岗位不按规定加锁。 13、设备不经质检,无完好牌入井。 14、井下动火不履行批复手续。 六、提升运输专业“三违”行为: 1、井口把勾工无信号,无袖标。 2、井口作业人员不带安全帽、不穿防滑靴。 3、井口作业人员岗位上吸烟。 4、井口提升时,只使用一道阻车器。 5、斜巷道挡掩死不用,不关安全门。 7、斜巷提升不用马蹬连接保险绳。 8、斜巷提升超载、超挂车。 9、斜巷提升上山下口及绳道有人逗留、作业。 10、机车司机离开机车不随身携带把手。 11、不在停电区域停车上下人。 12、人行车司机不现场交接班,不带随车信号。 13、不落实人行车试钩制度。 14、干部随意调动岗位工,不能保证持证上岗。 15、罐笼清理不及时,积存杂物。 16、付井上下人员罐帘不销,不挂。 17、立井下口作业人员来往穿越罐笼、攀沿钢梁。 18、电机车头乘座无关人员。 19、检修电机车不停电。 20、斜巷提升不检查上下山内是否有行人,不坚持行人不行车制度。 21、溜子司机不落实开机开水,转载水幕不用。 22、起吊溜子不打点柱。 23、溜煤上山处理堵塞时单人作业,且不与各水平第一部溜子司机联系清楚。 24、大倾角上山处理溜煤堵塞不佩带保险带。 25、溜子司机进入作业地点不检查,在失修架棚下操作。 26、溜子头传动部分无安全护罩。 27、溜子电机、齿轮箱高温状态下运行。 28、各部溜子之间无联络信号。 29、打开远控按钮盖操作。 30、不在候车硐室候车,乱打人行车信号。 31、马蹄环不用螺栓紧固。 32、作业人员随意携带工具,物料入井。 33、溜子司机作业点距溜子传动部分太近,安全间距不够。 34、溜子安装、回收转运溜子大件无措施。 七、通防专业“三违”行为: 1、瓦检员不落实现场交接班,班中远离迎头,点名不下井。 2、瓦检员不落实“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 , 。 3、瓦检员不执行“一管四” ,发现通防设施损坏不汇报,现场放炮前后不洒水,放炮不用水炮 泥不制止。 4、临时停风,瓦检员不安排撤人,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不汇报。 5、防尘员不落实防尘制度,局部积尘。 6、防尘设施安装不合格,不齐全。 7、防尘设施损坏后不及时修复、更换。 8、排放瓦斯“一风吹” ,不执行“撤人、断电、限量” 。 9、不按规定时间检查密闭区,高冒点气体。 10、瓦检记录本、牌、班报不对口。 11、串联通风措施不落实。 12、测风、测尘不实,编造数据做假报表。 13、通风设施损坏后不及时处理。 14、风袋出风口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长度。 15、瓦检仪、便携仪修校不准,误差超规定。 16、采掘头面瓦斯检查地点不全,次数不够,漏检、少检,硐室检查无记录、无牌板、不做入 日报。 17、值班人员不及时送签日报表。 18、瓦斯监测探头安设位置不当,距迎头太远,修校不及时,读数不准确。 19、无计划停风,人为造成瓦斯积聚。 20、不按要求对透窝点进行气体检查。 八、领导干部违章行为: 1、晚下井、早上井。 2、班中无带班。 3、井下连续带班。 4、无措施安排施工。 5、支柱不足仍安排施工。 6、无风、无水强行安排生产。 7、空顶不接,瞒顶后施工。 8、炮前炮后不落实洒水制度。 9、不执行撅顶制度。 10、现场存在隐患不处理等,强行安排生产。 关于工伤事故上报的规定 一、为认真落实《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监察条例》《劳动保护法》等规定,保障职工的 、 、 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摆正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规范工伤申报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二、上报工伤的规定: (一)轻伤事故的上报 1、事故发生后, 现场人员必须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向调度室、安监站汇报,并保护好 现场。 2、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赴现场堪察,了解事故经过及现场情况。 3、出现事故的单位必须在当班班后及时向安监部门提供受伤经过及原因,协助安监部门进行事 故调查,并写出工伤申请报告,否则不作工伤对待。 4、受伤人员办理轻工伤手续必须出示医院检查证明,区队工伤报告,否则不办理轻工伤手续。 (二)重伤工伤的上报 1、事故发生后, 区队长、班组长或现场人员必须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 及时向矿调度室,安监部门汇报。 2、有关领导、安监部门的人员要积极组织事故抢救,认真堪察事故现场。 3、出现事故的单位必须协助事故调查人员作好事故的调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订防范措 施。 4、重工伤的确定、上报矿,矿按有关重工伤上报的程序办理。 三、24 小时内上报工伤申报报告,否则不视工伤对待。 四、凡隐瞒事故不报,谎报事故的按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凡在事故调查中提供假证明、隐瞒事故真象、阻碍事故调查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关于伤亡事故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保 持企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 江苏天能集团公司《关于伤亡事故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矿属单位区队长、书记、副区队长、技术员、班组长和职能部门正职负责人,对责任 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节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 定给予行政处分,超出企业管理权限的责任事故、伤亡事故、重大生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级主管部门裁决执行。 第三条:各类责任事故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四条:各单位及职能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健全管理,保障本单位职工 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本单位防范各类伤亡事故发生负责。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每旬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议,由正职或支部书记主持,班组长以上干部参 加。分析、布置、落实、检查、防止事故发生的工作。班组、车间至少每 5 天召开全体职工会, 分解矿及工区、科、队安排的工作及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坚持每周二、五的安全学习,由支部书记或区长支持,全员参加,及时传 达上级工作安排及工作重点,突出安全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 第七条:各单位及职能部门应按照岗位职责,对容易发生各类事故的环节,设施、场所和工种 岗位重点予以防范,明确责任,制定措施,并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八条:分管安全生产矿级领导、职能部门对可能发生各类事故的设施,工作场所,安全隐患 要立即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停止生产。制定措施报矿或公司审批后 执行。 第九条:矿总工程师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项工程的开工实行设计,并对该工程安全技术措 施实行审查审批修订,对各项措施的落实执行及可靠性进行检查,必要时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 善。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组织施工,并指定专人跟班指挥, 遇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地点、项目要立即停止作业,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将处 理结果报矿安监站和有关领导,经审查验收,确认无安全隐患后再恢复生产。 第十一条:各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 按规定职责和程序履行,造成本单位发生轻伤、重伤、伤亡和二类以上生产事故的,对本单位主 要领导、跟班领导、班组长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处分。 1、单位发生一人次轻伤,给予单位 500-2000 元罚款,给单位第一责任者通报批评,带班领导、 班组长警告处分。 2、单位发生一次二类生产事故,给予 500-2000 元罚款,给单位第一责任者警告处分,带班领 导记过处分,班组长记过处分。 3、 单位发生一人次重伤, 给单位第一责任者记过处分, 带班领导记大过处分, 班组长降级处分, 给予单位
元罚款。 4、单位发生一次一类生产事故,给单位第一责任者记过处分,带班领导记大过处分,班组长降 级处分,给予单位
元罚款。 5、单位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事故,给单位第一责任者撤职处分,带班领导留用察看处分,班组长 留用察看处分,给予单位 1 元罚款。 6、单位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裁决执行。 第十二条:各类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该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并积极组织事故抢 救和事故调查,不得瞒报或拖延报告,若有违反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驻矿安监站报告本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以 及领导不履行职责和违章指挥行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报告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 个人均不得打击报复。有打击报复的,经查实,矿将从严从重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矿安全监察站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公司规定,对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履行 管理职责实施安全监察,并应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 ,遇有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否则发 生事故同样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适应我矿安全生产的需要,根据《矿 山安全法》和《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教育培训必须贯彻“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泛宣传”的原则。 第三条: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由各级党、政正职负责,各单位主管技术员和负责人负责抓好本 单位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四条:职工教育、培训的对象:全矿所有在册职工,包括:合同工、农民协议工、外承包队 井下作业人员,正副区队长、班组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瓦斯检查员、放炮员、 井下电钳工、高低压安装、维修电工,机电维护员,配电工、绞车司机,电车司机,人车司机, 小绞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充电工、司炉工、水泵工、化验工、电气焊工、灯房值班工、抽、 压风机司机等) 。 第五条:按照教字大纲规定的内容,各类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1、了解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掌握熟悉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法》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 3、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并会抢救,会自救。 4、特殊工种及班组长必须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熟悉掌握本单位本工种的安全技 术知识,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悉地使用和操作,会排 除故障。 第六条:新入矿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农民工)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两个月(包括井下参 观、现场学习) ,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实习四个月,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七条:特殊作业人员转岗必须经矿领导批准,并经转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年度培训计划由劳资、政工、安监站、生产、技术等部门共同编制,劳资科负责实施, 安全监察站负责监督落实,批准下达的培训计划,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第九条:安全培训中心的职责: 1、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及新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 2、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的安全资格考核。 3、负责要害工种的管理及建档工作。 第十条: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教育相结合,脱产培 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 第十一条:培训教师由矿发聘书实行聘用制。由大中专毕业生或取得初级技术职称以上的技术 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兼职教师按授课时间发给讲课费,初、中、高级职称每小时讲课费为 3、4、5 元。 第十三条:从事煤炭生产的所有人员实行《安全资格证书》制度,干部和工人必须持证上岗, 否则干部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工人不能上岗。职务工种变动时必须重新培训,考试取得新职务, 新工种的“证书”后方准上岗。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安监部门给予吊销证书: 1、重伤以上(包括重伤)和重大生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要停止工作进行补学、补考,补学期间只发生活费,考试合格后返还 “证书” ,本人拒绝接受再培训时,按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安全教育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培训,重新培训期间停发工资,再培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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