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民是什么字—(民)初字第2628号

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相关法条: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628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春,男,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贾少峰,男,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张小春诉被告贾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贾少峰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沈中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6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925元及逾期利息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金涛、代理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少峰名下现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其与案外人何萍萍共同共有的位于本市奉贤区富竹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现为预告登记,目前不具备变现条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条件,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2628号原告李成勇,男,汉族,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成石,律师。被告(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六安支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皖西大道皋城大厦附烂醉如泥。负责人王鸿,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查巧珍,公司员工。原告李成勇诉被告平安财险六安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晓琴独任审理,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成勇诉称,日,原告驾驶皖N×××××轿车,沿X001线由椿树往孙岗方向行驶至4KM+800M处时,由于车速过快,车辆翻入路旁邬宗宽稻田中,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害,邬宗宽稻田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皖N×××××轿车为原告本人所有,该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六安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在本起事故中受伤和车辆受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损失。现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50000元,车辆损失险保险金2976元,合计5297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七组证据:1.身份证2.保险单3.交通事故认定书4.驾驶证、行驶证5.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医疗证明6.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7.证明。被告平安财险六安支公司辩称,对于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保险车辆私自改装,属于免责范围,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医疗证明不予认可未实际发生,待发生后主张。并提供现场图和保险条款作为证据,意在辩解事故车辆私自改装,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私自改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日11时00分,原告李成勇驾驶皖N×××××轿车,沿X001线由椿树往孙岗方向行驶至4KM+800M处时,由于车速过快,车辆翻入路旁邬宗宽稻田中,致李成勇受伤,皖N×××××轿车损坏,邬宗宽家稻田受损。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第**********002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成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原告李成勇入住六安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出院医嘱:1.自动出院2.××、定期换药,术后满14日根据伤口情况决定是否拆线3.1月后复查,左前臂吊带外固定8周,术后左上肢绝对不负重3月4.我科随诊。日李成勇出院,住院5天支付医疗费8023.82元。日,六安市人民医院骨一科出具《证明》:李成勇”左肱骨外科颈骨折术后三月余”,待骨折完全愈合后需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行内固定取出术约需7000元(不包括如出现骨折延迟愈合或不愈合情况),以上数字仅供参考,具体以出院结算为准。日,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对李成勇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评定,作出(2011)临鉴字第1-710号《关于对李成勇伤残评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成勇因交通事故致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符合”道标”九级伤残;休息期270天,营养期60日,护理期90日。为此李成勇支付伤残评定费等1300元。日,李成勇支付六安市金安区皖西汽车技术维修站皖N×××××轿修理费1576元。日,李成勇支付六安市永泰道路交通事故施救有限公司皖N×××××轿车施救费1400元。另查明,原告李成勇驾驶的皖N×××××轿车登记所有人为李成勇。该车辆以李成勇为被保险人在平安财险六安支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50000元、足额投保了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45800元以及其它险种等,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再查明,皖西合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狮子岗新街项目部出具《证明》:李成勇自2011年3月开始在我项目部从事瓦工大工工作,按工计酬,每个工140元,日因车祸受伤后,至今未能出工,现已停发工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保险人李成勇与保险人平安财险六安支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了保险费,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发出了保险单和合同条款,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单方出险并负全责,造成车上人员(司机)受伤、保险车辆受损,保险人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原告后续取出内固定费用是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并有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原告要求一并处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伤残程度及”三期”采信鉴定机构的意见,原告提出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标准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车辆损失、施救费有现场照、修理发票、施救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平安财险六安支公司辩解,原告未通知保险公司车辆经过油改气属于私自改装,不予以赔偿,本院认为原告的车辆油改气后是否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能经过有关部门确定,原告因车速过快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已经交警部门确认,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核定原告李成勇的损失为:医疗费8023.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5天×20元/天)、营养费1200元(60天×20元/天)、后期治疗费7000元、误工费25920元(270天×96元/天)、护理费6799.5元(90天×75.55元/天)、残疾赔偿金63152元(15788元/年×20年×20%)、鉴定费1300元,合计元,由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险(司机)赔偿限额50000元内赔偿;车辆损失1576元、评估费1400元,合计2976元,由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车上人员险(司机)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成勇医疗费等各项交通事故损失50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成勇车辆损失等2976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市农村信用社郊区联社球拍路分社。帐号********************6。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案件诉讼费11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晓琴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樊丙召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金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