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震荡后遗症的表现 头部伤口2.5厘米 加胸口8.5厘米伤口

湖南一农民状告四家法医鉴定机构无门四家法医鉴定机构相继作假
无辜农民蒙冤入狱  十名人大代表提请人大督查
无良法官昧心判案    日,我妻弟贾裕加因向湖南涟源市桥头河镇司法所原职工廖建文讨要其应付的医药费时,遭拒绝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各有受伤。廖建文头皮裂伤4.5厘米,于2003年元月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我妻弟贾裕加也接受了治安行政处罚。  但是廖建文对处理结果心存不满,蓄意报复。他认为只有将法医鉴定结果搞成“轻伤”,才有可能将治安案件搞成刑事案件。他在未经有关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院,并在未提交原始病历的情况下、未通知办案机关的情况下、通过不为人知的手段,先后从娄底湘中司法鉴定所、冷水江公安局法医鉴定室、涟源市人民法院鉴定室取得了鉴定结果为“轻伤”的虚假鉴定报告。  且不说这三份鉴定报告不符合司法坚定通则的有关规定;也不说报告行文格式混乱、鉴定资料多处涂改;最为离谱的是,在这三份鉴定报告中伤口长度分别为8.53厘米、8.5厘米、8.5厘米,竟然无端增长了4厘米。  犯罪理应伏法。但是在本案当中,罪与非罪的标准则取决于法医鉴定结果是“轻伤”还是“轻微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锐器伤口长度在8厘米以上为轻伤,反之则为轻微伤。廖建文所受之伤在其最初被收治的涟源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原始病历记载为头皮裂伤4.5厘米,且当时的清创医生的口供笔录也证明伤口长为4.5厘米。因此这三份法医鉴定报告明显是造假。日,涟源市十名人大代表联名就该案提请督查。  但是一审法院涟源市人民法院却根据这三份有着明显漏洞的“法医鉴定”,判决我妻弟贾裕加有期徒刑18个月。我妻弟贾裕加在一审之后,提起上诉,并申请了文证审查。  但是不知何故,却由湖南农人司法鉴定中心做了活体检验。其鉴定结果更是出乎意外,竟然否定了娄底湘中司法鉴定所、冷水江公安局法医鉴定室、涟源市人民法院鉴定室以外伤作为轻伤认定的主认定项,认为外伤不构成轻伤;反而将以上三家并不作为主认定项的脑震荡作为此次鉴定的认定项,认定为“轻伤。”  虽然事情进展到这一局面已显得很戏剧化。但是更具戏剧化的一幕出现在二审庭审过程当中。日在二审庭审质证时,竟然发现湖南龙人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中竟然混有不属于被鉴定人的病历资料。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弄虚作假到如此地步,令当时的在场人士瞠目结舌、匪夷所思!  无良法医鉴定机构,玩弄手中权力,坑害弱势群体。作为受害百姓,我们想状告这些弄虚作假的法医(司法)鉴构机构,但碍于国家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法院不受理我们的起诉,导致我们告状无门,无处伸冤。  各位,湖南自古以来民风强悍,乡邻之间偶有摩擦甚至肢体冲突,实属民风使然。但是如果某些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为所欲为,将鉴定报告视同儿戏,则很多无罪之人则有可能获罪入狱,终身蒙受不白之冤了!因此在这里,恳求各位有识之士给予指点!  联系方式:湖南涟源桥头河镇柞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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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啊    癃
  中国特色!
  我看了这个信息,感到社会的黑暗。真的有权就可以为所欲为吗
  我看到来看的人越来越多了。还是喜欢光明的人多一点啊
  我顶我顶顶 顶
  -------------------------------------------------------------------       天涯何处无芳草,处处闻啼鸟。       夜来风雨声,网事知多少。       多少恨,昨夜梦魂中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书上的法律原则
  佩服,敢于向司法鉴定叫板的聂红兵
  司法鉴定机构真黑!法院真黑!人大督察无用  
  湖南一农民状告四家法医鉴定机构无门    四家法医鉴定机构相继作假 无辜农民蒙冤入狱    十名人大代表提请人大督查 无良法官昧心判案        日,我妻弟贾裕加因向湖南涟源市桥头河镇司法所原职工廖建文讨要其应付的医药费时,遭拒绝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各有受伤。廖建文头皮裂伤4.5厘米,于2003年元月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我妻弟贾裕加也接受了治安行政处罚。    但是廖建文对处理结果心存不满,蓄意报复。他认为只有将法医鉴定结果搞成“轻伤”,才有可能将治安案件搞成刑事案件。他在未经有关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院,并在未提交原始病历的情况下、未通知办案机关的情况下、通过不为人知的手段,先后从娄底湘中司法鉴定所、冷水江公安局法医鉴定室、涟源市人民法院鉴定室取得了鉴定结果为“轻伤”的虚假鉴定报告。    且不说这三份鉴定报告不符合司法坚定通则的有关规定;也不说报告行文格式混乱、鉴定资料多处涂改;最为离谱的是,在这三份鉴定报告中伤口长度分别为8.53厘米、8.5厘米、8.5厘米,竟然无端增长了4厘米。    犯罪理应伏法。但是在本案当中,罪与非罪的标准则取决于法医鉴定结果是“轻伤”还是“轻微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锐器伤口长度在8厘米以上为轻伤,反之则为轻微伤。廖建文所受之伤在其最初被收治的涟源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原始病历记载为头皮裂伤4.5厘米,且当时的清创医生的口供笔录也证明伤口长为4.5厘米。因此这三份法医鉴定报告明显是造假。日,涟源市十名人大代表联名就该案提请督查。    但是一审法院涟源市人民法院却根据这三份有着明显漏洞的“法医鉴定”,判决我妻弟贾裕加有期徒刑18个月。我妻弟贾裕加在一审之后,提起上诉,并申请了文证审查。    但是不知何故,却由湖南农人司法鉴定中心做了活体检验。其鉴定结果更是出乎意外,竟然否定了娄底湘中司法鉴定所、冷水江公安局法医鉴定室、涟源市人民法院鉴定室以外伤作为轻伤认定的主认定项,认为外伤不构成轻伤;反而将以上三家并不作为主认定项的脑震荡作为此次鉴定的认定项,认定为“轻伤。”    虽然事情进展到这一局面已显得很戏剧化。但是更具戏剧化的一幕出现在二审庭审过程当中。日在二审庭审质证时,竟然发现湖南龙人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中竟然混有不属于被鉴定人的病历资料。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弄虚作假到如此地步,令当时的在场人士瞠目结舌、匪夷所思!    无良法医鉴定机构,玩弄手中权力,坑害弱势群体。作为受害百姓,我们想状告这些弄虚作假的法医(司法)鉴构机构,但碍于国家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法院不受理我们的起诉,导致我们告状无门,无处伸冤。    各位,湖南自古以来民风强悍,乡邻之间偶有摩擦甚至肢体冲突,实属民风使然。但是如果某些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为所欲为,将鉴定报告视同儿戏,则很多无罪之人则有可能获罪入狱,终身蒙受不白之冤了!因此在这里,恳求各位有识之士给予指点!    联系方式:湖南涟源桥头河镇柞树村 聂红兵   
  怎么不来顶啊
  世界不公平没有法制我操你的司法公正
  浙江省政法委潘向军为天台县潘建桔造假的重伤害《文征审查意见书》造假专业户!事实确凿!迫害郑治平4年冤枉牢,百姓此冤案何时见青天!党的官潘向军保卫潘建桔的假鉴定死守洞口、咬口不放13年!人民给予权力,便这样任由肆威孽!!相关职能部门13年!麻木不仁,为何?党的官造假可以无法无天!!  最可气实可气不是潘向军私自修改了病历。是浙江省政法委党的官员为天台县潘建梏造假的重伤害《文征审查意见书》,《文征审查意见书》中所审查的,书证记录是:(进医院体检:擦伤;“数处擦伤出血”、鉴定论证:拆除内置物对右膝功能无明显影响,潘建梏向检察院作证说穿;“如果我自己摔倒当时应给有外伤的”。是浙江省政法委党的官员潘向军为天台县潘建桔特意将擦伤;右膝功能无明显影响;潘建梏我自己摔倒,特意以浙一医院制造出潘建梏重伤害25号《文证审查意见》,《文征审查意见书》上鉴定人没有人签名,浙一医院相关人员告诉我,是浙江省政法委党的官员潘向军要求制造的潘建梏重伤害《文征审查意见书》。对潘建梏假的重伤害《文征审查意见书》,《相关职能部门13年!麻木不仁,党的官员造假《文征审查意见书》可以无法无天!!党的官员潘向军造假可以无法无天!!  浙江省政法委党的官员潘向军为天台县潘建梏假造的重伤害《文征审查意见书》,用假鉴定证据迫害郑治平4年冤枉牢,百姓此冤案与你们面对面时,都说;“没有人签名的假造重伤害《文征审查意见书》,不好管,管不了!”你………最高法院立案一庭,转个身对假鉴定证据的冤案,就下不立案通知,不说理!不说法!!又让网上多次封杀我,是怕天下人知道最高法院立案一庭,有人在黑司法!!最高法院立案庭故意违反规定亡党亡国!!
  最高法院立案庭故意违反规定亡党亡国  2009年8月,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北戴河全国大法官研讨班讲话说:“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然而,现在有一件事情比这这种现象更怕:最高法院立案庭正在“故意违反规定亡党亡国”!  事情是这样的:  我是浙江省天台县的一个老上访户。日上午,因造房子纠纷,我一人被西邻潘建桔与其丈夫朱岩根及帮凶丁再义三人追打。追打中潘自己擦到摔伤。门诊病历也显示潘是“右膝内侧至足第一趾数处皮肤擦伤,出血……”。但潘仗着其把天台法院刑庭庭长洪昌福干女儿奶养大的关系,诬告陷害是我踢伤了她。在洪昌福的活动下,日,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01)台刑一终字232号附带民事裁定维持(2001)天刑初字188号刑事判决认定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我有期徒刑4年。  日,浙江高院作出(2002)浙高法刑申字1033号答复驳回了我的申诉。  232号裁定是完全错误的!主要表现在:  1、潘的“踢伤”根本就不存在。其当天的住院门诊病历显示是“数处擦伤”。依据25号《文证审查意见》以我“踢伤”其为由维持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  2、门诊病历记载是“擦伤”,《文证审查意见》却说是“踢伤”;潘建桔说我一脚踢在其“右膝处”,证人范筱英却证明我踢在其“脚上”;潘建桔和证人丁再义说“当时只有其二人与朱岩根、范筱英在场”,证人褚玉珠和其儿子严弘却证明“他们母子二人当时也在现场”……………。依据这些证据维持原判,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二)项规定:“当事人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6条(一)项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予改判:(1)…………刑事案件罪与非罪认定明显错误导致错判的”。而本案正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罪与非罪认定明显错误。非常符合这两项法定重新审判情形和一项改判情形!  这说明:1033号《答复》驳回我的申诉也是错误的!但是,日,最高法立案一庭却作出(2011)刑监字153-1号《通知》,通知我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全国审判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下称:《纪要》)附件二、《最高法院关于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1条都规定:法庭制作的诉讼文书,必须加盖本院印章。而该153-1号《通知》不是加盖的院印,是加盖的立案一庭的印章。  《纪要》第23条还规定:驳回申请再审不能采取格式化的方式答复。总的要求是针对再审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进行批驳,正确适用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明确的答复。  而153-1号《通知》却用 :你的申诉不符合《刑讼法》204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这样一句套话,通知我不对此案提起再审。为什么不符合?没有说。根本没有答复我提出的“病历是擦伤鉴定凭啥说是踢伤…”等,这明显是用“格式化的方式”答复我。答非所诉!  法律规定驳回通知不能采取格式化的方式答复、要加盖院印,立案一庭却用格式化的方式答复、不加盖院印;这明显是在故意违反规定!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不是我一个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遇到这种情况的人越来越多!  如果说地方法院枉法裁判,成千上万的访民来京上访是群众对最高法抱有希望。那么,最高法立案一庭这种故意违反规定的行为,无疑是毁灭了群众对司法的希望,而且是正在把群众的不满情绪往北京汇聚。这明显是在亡党亡国!  由此,毛泽东主席生前一直在努力遏制的周期律,正在被最高法院立案一庭变成现实。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在被最高法立案一庭拆毁。太可怕了!  我请求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制止这件事情的继续,让最高法院立案一庭依法司法、依法对232号裁定进行再审改判我无罪。并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责任。  上 访 人:郑治平  联系电话:  我可提供申诉材料和证据、欢迎法学及有识之士垂询 日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耳朵大命更长?耳朵长这样能长寿
研究发现,耳朵大或家族有长寿成员的人大多寿命较长,且不容易感冒。而且百岁老人的面容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耳朵很大,表现为耳朵整体大和耳垂大两种。
在一项科研项目中,研究人员调查了50位80岁以上的老年人,发现他们的耳朵都有两个特征。
1. 整体耳廓长
耳廓的长度,科学的计算方法应该是从耳朵尖到耳垂下。一般成年人的耳朵平均长度为5~8厘米。但是接受调查的这50位长寿老人,从耳轮最高处至耳垂最低处,耳廓长度都大于8厘米,而且寿命越长、耳朵越长,其中两名百岁老人的耳廓长度分别达8.4厘米和8.5厘米。
耳垂就是从耳屏到耳朵的最低处。一般成年人耳垂长度为1—2.5厘米,但是长寿老人的耳垂长度至少在1.8厘米以上,而且厚软肥大。在所调查的50位长寿老人之中,耳垂长度在1.8—2.5厘米的有8人,2.6—3厘米的有39人,3.1—3.2厘米的有3人,并且都是90岁以上的老人。
不信邪的也可以自己回去观察一下那些长寿的老人,你会发现他们的耳廓的确有这两个特征。这种耳廓长、耳垂大的现象又叫做“长寿耳征”。不过,耳廓长、耳垂大只是长寿特征之一,不是说耳朵长的人一定都长寿,而耳朵短的人一定就活不长。因为是否长寿,还必须结合耳朵的气色形态以及其他部位的多种生命征象来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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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头上有8.5厘米伤口还出现耳鸣脑震荡属于什么伤?够伤残级别吗_百度知道
头上有8.5厘米伤口还出现耳鸣脑震荡属于什么伤?够伤残级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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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耳鸣的原因是比较多的,常见的就有中耳炎、眩晕等各种耳部疾病、还有贫血、高血压等一些全身性疾病也都是可能会引起耳鸣的。试一试
wei1985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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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残要到指定医院做检查的,只有耳鸣是不能评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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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鸣不能定残,耳聋程度达到60db以上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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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有耳鸣是不可以定残的,听力损失达到60分贝才可以的。
深蓝建水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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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里面检查拿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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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口达到多长算轻伤
女 | 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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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您好,我的脖子被人家用碎酒瓶割了一道伤痕,长8.5厘米,深度差两毫米到大动脉,请问这样算不算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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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市中心医院&& 主任护师
擅长: 擅长肾上腺疾病、肾脏疾病、输尿管、膀胱以及尿道与前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医生
&&&&&&指导意见:&&&&&&您好,您说的情况没有伤到大动脉,应该不算是重伤的&&&&&&医生询问:&&&&&&
那您的意思是说这是轻伤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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