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43号。
负责人朱炳忠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段培功、吴龙球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李慧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連云港市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慧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连云港经济技术開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706执40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萣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