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某某某,银行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案件已经初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将在2018年8月15日1

信用卡诈骗罪有37个地方容易无罪+15个不起诉理由一览表 - 简书
信用卡诈骗罪有37个地方容易无罪+15个不起诉理由一览表
来源:金牙大状公众号”本文围绕十九个典型案例依次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展开,遇有不同案例中的相同辩点或相同的不起诉理由,则将全部或部分案件文书号附于同类辩点或不起诉理由之后,以便查询。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无罪辩点可能共存于三类不起诉决定中,但法定不起诉的无罪辩点一般需多个条件同时满足,但也并非绝对,下文遇有相关部分将具体论述。信用卡诈骗罪37个无罪辩点一览1行为人征得他人同意后,被他人持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并透支消费2赃款部分追回3信用卡来源为在他人捡拾到的钱包内发现(具有一定的偶然性)4行为人根据信用卡一同存放的纸条推断出银行卡的密码(具有一定的偶然性)5提取现金数额5000元(刚刚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算点)6行为人将捡拾物和钱款如数交给公安机关7受害人收到钱款后出具谅解书8主动归案,如实供述9取款时,发现他人银行卡遗留在自动取款机内,遂提取现金(具有偶然性)10透支后偿还了部分款项11主动投案12行为人将信用卡交于他人,并被他人支配,行为人少量消费,信用卡逾期透支由行为人之外他人造成的,且经公安机关核实第三人确有其人,但经多方查找未能到案接受询问,导致有效辩解无法核实,对行为人最终作不起诉处理1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信用卡透支,但偿还部分款项14案发后与银行订立还款协议且设定还款期限15透支的起因系为大宗生活消费需要,有别于挥霍或违法犯罪16虽出逃但其它情况未查清或未能清晰表述,不能排除其它合理可能17为支付货款需要而透支18因欠债等经济原因无法还款19为偿债而透支套现20以房产作抵押贷款后透支无法偿还21行为人受托从银行卡提取现金,但不明知现金来源22行为人办理的是信用卡分期付款贷款业务23行为人通过第三方平台透支并约定分期付款24透支款用于个人消费而无力还款25行为人使用自己及配偶信用卡透支,但每张卡透支未超过10000元26行为人案发后偿还了大部分欠款27行为人与相对方签订了购销合同28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有持续还款29行为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30行为人案发后力所能及地清偿了部分债务31行为人银行卡借给他人用于消费32银行卡办理了分期付款业务,并曾持续还款33银行催告后,行为人转告了实际使用人34不能证明行为人与透支者有共同透支的故意35行为人通过网络联系后,将身份资料交于第三人办理信用卡36第三人使用以行为人名义办理的信用卡套现37行为人获悉个人名义的信用卡透支后报案并向第三人催收信用卡诈骗罪15个不起诉理由汇总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金额刚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3初犯4偶犯5具有坦白情节6如数交还赃物7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8自首9主观恶性小10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1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2经过退侦且认为无继续退回补充侦查必要13行为人不明知套现用银行卡系用于非法用途14行为人不明知所套现款项为诈骗所得15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附案例分析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及不起诉理由相关辩点及理由来自六宗经典案例及若干类似案例(一)来源:海检公诉刑不诉[2017]8号无罪辩点1:行为人征得他人同意后,被他人持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并透支消费;无罪辩点2:赃款部分追回。不起诉理由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情概述:2014年2月,张某某征得闻某某同意后,使用闻某某身份证信息在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一张,次日张某某办理了36期购车分期付款业务,透支金额为50万元,截止日欠款本金42万多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缴拒不归还,赃款部分追回。检察院认为,闻某某实施了信用卡诈骗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来源:七星检公诉刑不诉[2017]61号无罪辩点3:信用卡来源为在他人捡拾到的钱包内发现(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无罪辩点4:行为人根据信用卡一同存放的纸条推断出银行卡的密码(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无罪辩点5:提取现金数额5000元(刚刚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算点);无罪辩点6:行为人将捡拾物和钱款如数交给公安机关;无罪辩点7:受害人收到钱款后出具谅解书。不起诉理由2:金额刚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理由3:初犯;不起诉理由4:偶犯;不起诉理由5:具有坦白情节;不起诉理由6:如数交还赃物;不起诉理由7: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案情概述:日,成某甲的父亲成某乙在城区某路段卖水果时,捡拾到钱包一个,后被成某甲知道,成某甲推断钱包内银行卡上的数字,为银行卡密码并在当晚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成某甲及其父亲将钱包和钱款如数交给公安机关,被害人收到钱款后出具谅解书。检察院认为,成某甲的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涉案金额刚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如数交还赃物并退还被害人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故作出不起诉决定。部分具备类似无罪辩点和不起诉理由的还有:红检公诉刑不诉[2017]6号、临检刑检刑不诉[2016]13号、平检公诉科刑不诉[2015]5号、平检公诉科刑不诉[2015]6号、中检二区刑不诉[2016]93号、中检二区刑不诉[2015]92号、中检二区刑不诉[2015]48号、湛开检公刑不诉[2015]13号、江华公诉刑不诉[2015]5号、中检一区刑不诉[2015]76号、凯检公诉刑不诉〔2016〕44号、茂南检诉刑不诉〔2015〕67号、凯检公诉刑不诉[2016]48号、开检刑不诉[2015]5号、中检一区刑不诉[2016]31号、绵涪检公刑不诉[2016]27号、渝黔检刑不诉[2016]1号、南检公刑不诉[2016]90号、泸检刑刑不诉[2016]1号、安检刑不诉[2016]6号、安检刑不诉[2016]2号、宁检公诉刑不诉[2014]39号、宁检公诉刑不诉[2014]40号、宁检公诉刑不诉[2014]31号、中检一区刑不诉[号、中检一区刑不诉[号、阿右检刑不诉[2015]2号、新检诉刑不诉〔2015〕3号、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15〕24号、京昌检公诉刑不诉〔2015〕90号、蕉检刑不诉[2014]14号、平检公诉科刑不诉[2015]1号、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5]2号。(三)来源:中检一区刑不诉[号无罪辩点8: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不起诉理由8:自首案情概述:郭某某于2002年在中山某银行开通了信用卡一张,后自2012年明知无还款能力,仍多次利用信用卡透支取款,共拖欠本金19272.62元,以及利息、费用共27160.56元,截止日,经银行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日,郭主动到公安机关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清偿了全部透支款项,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检察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信用卡诈骗罪,但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故作出不起诉决定。类似辩点及不起诉理由还包括:祁检公诉刑不诉[2017]13号,渝巴检刑不诉[2017]7号,红检公诉刑不诉[2017]5号、6号,阿右检刑不诉[2015]2号。说明:本案中,郭某某归案后全部清偿了透支款项的行为,对不起诉决定有重要关系,但因与前述第6项无罪辩点相同,故不重复,下同。(四)来源:吉检公诉刑不诉[2017]4号无罪辩点9:取款时,发现他人银行卡遗留在自动取款机内,遂提取现金(具有偶然性)不起诉理由:偶犯(同前不起诉理由4,故不重复)案情概述:涂某某日11时50分许在本县白云路邮政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有银行卡未取出,遂从该卡取出现金共计8000元。2月15日,涂某某主动到吉安县公安局投案,并退赃。检察院认为,涂某某实施了信用卡诈骗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情节,可免除处罚,故作出不起诉决定。(五)来源:祁检公诉刑不诉[2017]13号。不起诉理由9:主观恶性小案情概述:日11时许,李某某到本县某路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机里遗留有银行卡一张,遂从该卡取出5000元。8月22日11时许,李某某主动到祁阳县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检察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但有自首情节,情节轻微,且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故作出不起诉决定。类似辩点及不起诉理由还包括:祁检公诉刑不诉[2017]13号、安检刑不诉[2016]2号等。(六)来源:平检公诉科刑不诉[2015]6号无罪辩点10:透支后偿还了部分款项。无罪辩点11:主动投案。案情概述:姚某某2014年10月在当地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日,姚某某持该卡透支,经催收只偿还了部分款项。截止2015年11月,共欠款息约1万元。同时,日,姚某某在当时农行办理信用卡一张,2014年12月起,姚某某持卡透支。后经多次催收,只偿还了部分款项。截止日,姚某某所持农行信用卡透支本息共约1万元。2015年11月,二银行先后向县公安局报案,后,姚某某到公安局投案,同日偿还了二银行全部款息。检察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信用卡诈骗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故作出不起诉决定。具备类似辩点的还包括:平检公诉科刑不诉[2015]5号等。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及不起诉理由(七)来源:石惠检刑不诉[2017]7号无罪辩点12:行为人将信用卡交于他人,并被他人支配,行为人少量消费,信用卡逾期透支由行为人之外他人造成的,且经公安机关核实第三人确有其人,但经多方查找未能到案接受询问,导致有效辩解无法核实,对行为人最终作不起诉处理不起诉理由10: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情概述:起诉意见书称,张某某于日在当地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后,张于2015年5月开始进行恶意透支,且超过3月未还款。截止日,逾期本金29320.21元、利息8259.11元、滞纳金13193.54元,本息50762.86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并多次通过张妻张某某通知其丈夫还款。张每次口头承诺还款,但皆未兑现。同时查明,张某某于日刷卡消费1250元,为其车辆缴纳保险费。案发后,张某某于日归还逾期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共56652.72元。此案经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认为,因张某某辩称于2014年底将信用卡交给朋友呼某某使用,期间,张只刷卡消费1250元,信用卡逾期透支是呼造成的。经公安机关核实呼某某确有其人,但经多方查找未能到案接受询问,该辩解无法核实,故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依此作出不起诉决定。具备类似不起诉理由的案件还包括:祁检公诉刑不诉[2017]12号(八)来源:祁检公诉刑不诉[2017]11号无罪辩点1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信用卡透支,但偿还部分款项。无罪辩点14:案发后与银行订立还款协议且设定还款期限。不起诉理由11: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来源: 日15时许,祁阳县工商银行吕晓冰报警称,自日至今,银行被该县电信局职工赵某某诈骗了现金元。经查,赵某某恶意透支本金79000多元,投案自首时还款50000元,还有40000余元未还。已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拟于2年内还清。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赵某某有非法占有透支款项的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作出不起诉决定。具备类似不起诉理由的案例还包括:马检公诉刑不诉[2016]30号、祁检公诉刑不诉[2016]21号、株荷检公刑不诉[2016]34号、江华公诉刑不诉[2015]5号等。(九)来源:祁检公诉刑不诉[2016]72号不起诉理由12:经过退侦且认为无继续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案情概述:唐某某2010年在祁阳县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可透支50万元的信用卡,至日透支本金加利息、滞纳金等合计元,经银行多次书面或电话通知,唐以各种理由推脱。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认定的唐某某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继续退回补充侦查必要,遂作出不起诉决定。(十)来源:常武检公诉刑不诉[号无罪辩点15:透支的起因系为大宗生活消费需要,有别于挥霍或违法犯罪。无罪辩点16:虽出逃但其它情况未查清或未能清晰表述,不能排除其它合理可能。案情概述:日,易某某在本市一银行申请了信用卡一张,同年10月10日,为买车从该卡透支5万元(非挥霍和违法犯罪),日至日间,易共还款28176元,剩余22991.31元逾期未还。经多次催收和上门,易逃至深圳并隐瞒自己住址(带有感情色彩的用语,是否能排除外出打工)。日,易被公安民警抓获。当日,易的家人为其还清剩余欠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经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认为,该案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易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现有证据无法锁定,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作出不起诉决定。(十一)来源:马检公诉刑不诉[2016]30号无罪辩点17:为支付货款需要而透支;无罪辩点18:因欠债等经济原因无法还款。案情概述:2014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为支付货款,陆续透支消费信用卡共计36000元,后因债务问题,自日开始无法还款,直到日,经多次催收,罗因经济原因,无法还款。检察院在两次补充侦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罗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其恶意透支证据不足,故作出不起诉决定。(十二)来源:深龙检刑不诉[号无罪辩点19:为偿债而透支套现案情概述:日,赖某某在当地办理信用卡一张,日,为偿还他人钱款,赖某某使用信用卡透支套现2998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作出不起诉决定。(十三)来源:醴检公诉刑不诉[2016]38号无罪辩点20:以房产作抵押贷款后透支无法偿还(笔者认为,以房产作抵押贷款后透支无法偿还,属债务纠纷,可通过拍卖等方式实现。鉴于证据不足部分案倒可能存在表达含混成分,故评论仅就文字所呈现的案情作出,并不排除其它合理可能,下同)案情概述:醴陵市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肖某某于2010年12月在当地一银行某支行申领信用卡两张,两张卡共享最高透支额50万元。后,肖某某使用透支两张信用卡,Y日,肖以一处房产作抵押在同开卡行按揭贷款220万元,日起,肖某某没有按时还款,日开始,经银行多次催收,肖未还款。截止日,肖某某共计欠款本息等元。案件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十四)来源:津静检公诉刑不诉[2015]29号无罪辩点21:行为人受托从银行卡提取现金,但不明知现金来源。不起诉理由13:行为人不明知套现用银行卡系用于非法用途;不起诉理由14:行为人不明知所套现款项为诈骗所得。案情概述:莫某某通过QQ聊天购买了张某的银行卡信息,并在深圳某银行一支行制作了被害人张某的银行卡。2014年11月,温某某通过网络安排他人将张某银行卡上的21万元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到其制作的张某银行卡上,然后,莫某某、温某某安排黄某某、王某某等人在ATM机上提取了该21万元。该案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和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黄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主观上明知温某某、莫某某从事信用卡诈骗活动,以及王某某等人所取款项为温某某等人的信用卡诈骗所得,不能认定黄某某系温某某、莫某某的共犯。故作出不起诉决定。(十五)来源:汪检刑不诉[2016]14号无罪辩点22:行为人办理的是信用卡分期付款贷款业务(笔者认为,现实中的信用卡自动转款还贷,一般有抵押物,比如汽车等大额消费品,故而相当于抵押贷款,在还款不能时银行方可通过拍卖抵押物实现债权);无罪辩点23:行为人通过第三方平台透支并约定分期付款(是否与银行约定的转款?主体:谁透支?个人?公司?提现或消费?有无共谋?鉴于文字所限,不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无罪辩点24:透支款用于个人消费而无力还款(是否明知不能还款还恶意透支未知,且所述理由有别于挥霍)。案情概述:杨某某于2014年8月在当地银行办理了7万元的信用卡分期付款贷款,通过延边双鹏公司刷卡透支,分24期偿还,后经银行多次催收,其以透支款均已个人消费无力还款为由拖欠不还,至日已超三个月,拖欠本金49849.47元。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和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作出不起诉决定。(十六)来源:株荷检公刑不诉[2016]34号无罪辩点25:行为人使用自己及配偶信用卡透支,但每张卡透支未超过10000元(注: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起刑点为10000元);无罪辩点26:行为人案发后偿还了大部分欠款。案情概述:株洲市荷塘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贷款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两罪,其中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认定为:日程某某在建设银行当地分行一支行申领了信用卡一张,日透支并进入逾期,经银行方次催收,均未还款,共欠本金30000元。日,程某某利用自己和其妻陈某某的身份证向广发银行当地支行申领了两张信用卡并归自己一个使用,程某某、程妻陈某某的信用卡分别于日、同年同月9日最后还款后延滞拖欠,经多次催收未还,其中程卡透支本金5886.2元,陈卡透支本金9928.89元。(均未达到数额较大,且本金之外的利息、滞纳金等未列明)日,程某某向建行卡存入3万元(存款后,欠款额度远达不到起刑点)。此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和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程某某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法定不起诉中的无罪辩点及不起诉理由与前述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不同,法定不起诉各辩点间的关联更为紧密,即一般需同时满足,但也有例外,比如潮阳检诉刑不诉[5015]某某号(原文书如此)、京东检公诉刑不诉[号、深宝检公一刑不诉[号决定书所示,行为人李某某、张某某、翟某某,分别透支44170.8元且改变联系方式 、欠款14026.75元、拖欠本金42204.57元,单就不起诉决定书记载内容看,没有其它酌定或法定不起诉情节,但前二人均被酌定不起诉,翟某某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故,此节仍详细列出各个可能导致不起诉的辩点,以免遗珠之憾。(十七)来源:马检公诉刑不诉[2016]28号无罪辩点27:行为人与相对方签订了购销合同;无罪辩点28: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有持续还款;无罪辩点29:行为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无罪辩点30:行为人案发后力所能及地清偿了部分债务。不起诉理由15: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案情概述:日,陈某某与当地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约定向该公司购买价值75万元的汽车一部,并以消费贷款方式付款。次日,陈某某向当地某银行申请汽车分期付款,经面谈,并提交了个人收入及身份资料后,双方签订了分期付款合同,约定银行授予陈某某汽车专项分期付款额度为30万元、36期。同年12月5日,银行发放了贷款30万。其后,陈某某均能依约足额还款,直到2014年9月。至日银行报案时,陈某某欠本金元、利息8816.59元、未入帐分期金额99996元。同年11月1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归还欠款1000元,日,又归还了1000元。截止日,陈某某尚欠银行本金利息等共约23万元。检察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故作出不起诉决定。(十八)来源:祁检公诉刑不诉〔2016〕63号无罪辩点31:行为人银行卡借给他人用于消费;无罪辩点32:银行卡办理了分期付款业务,并曾持续还款;无罪辩点33:银行催告后,行为人转告了实际使用人;无罪辩点34:不能证明行为人与透支者有共同透支的故意。案情概述:日,李某某在当地办理银行卡一张。后,将卡借给朋友于某消费,于某于2013年8月在一烟酒店一次性套现46000元,用于在白水经营超市开支,日又办理了消费转分期付款业务,即每月归还1916元,分24期归还,于某按期归还了前几期借款后,一直由银行在到期后(每月9日)扣收,直至日。期间,于某还通过该卡进行刷卡消费,并分别于日转入该卡3018.5元、5520元;日转存该卡5000元;日转存该卡4000元。在分期付款期间,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邮寄催还款信函方式告知李某某还款,随后李某某转告于某归还借款,直至日即第24期分期付款期满时。至日,李某某共欠款本息共计61652.04元,日偿还1万元,5月10日偿还4万元。日,祁阳县公安局黎家坪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李某某到案接受调查。检察院认为,李某某与于某虽然有提供虚假工作单位证明、虚假收入证明的行为,但该行为仅是为了获取信用额度,而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以虚假的工作单位证明及收入证明骗领信用卡是否可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请示的批复(公经金融[号):经研究,并征求人民银行意见,以虚假的工作单位证明及收入证明骗领信用卡不能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持卡人虽系李某某,但实质使用人是于某,而现有证据又无法证实李某某与于某在事前有共同占有透支款的故意,故不能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十九)来源:赤检公刑不诉〔2015〕24号无罪辩点35:行为人通过网络联系后,将身份资料交于第三人办理信用卡;无罪辩点36:第三人使用以行为人名义办理的信用卡套现;无罪辩点37:行为人获悉个人名义的信用卡透支后报案并向第三人催收。案情概述:吴某某于2010年6月在网站得知潘某某可代办信用卡,便于同学邓一起办卡。将身份证、照片、联系地址、电话交潘。潘以吴、邓名字伪造某局某队工作证两张申领了信用卡。同年7月,潘冒领吴、邓卡并透支套取现金。其中,用吴卡套现三次,共12959.5元。吴获悉后,向湛江经侦报案并向潘催收。2010年8月至10月间,潘归还共1.2万多给吴。吴留于自用。日吴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月27日归还41937.8元。检察院认为,吴某某没有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
穷尽手段打出综合拳进行全面辩护
——赵某某被控诈骗百万无罪案 承办律师徐宗新简介 承办律师孙立波简介 【案件概况】
《起诉书》指控:日,鲁某向许某某借款人民币68万元,约定借款月利息为3分。后鲁某在2008年因违法犯罪被处理,期...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130. 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穷尽手段打出综合拳进行全面辩护 ——赵某某被控诈骗百万无罪案 承办律师:徐宗新
承办律师:孙立波 【案件概况】 《起诉书》指控:日,鲁某向许某某借款人民币68万元,约定借款月利息为3分。后鲁某在2008年因违法犯罪被处理,期间没有归还本金也未支付利息。...
胡适与妻子江冬秀是包办婚姻下的结合。与鲁迅不同的是,他并没有将这个女人视作母亲送的礼物而供奉一旁,而是携手走过了春夏秋冬,走到了白首,走完了人生。 与胡适走完一生的,不是旁人,唯独是江冬秀,或许也只能是江冬秀。 文人自古多情,可多情自古以来都不是罪,倒常常成为风花雪月、烂漫...
我是这炎炎夏日里的尘埃 淋湿于这盆泼的雨里 粘带着一片叶 夹着花香一缕 被淹没在水洼里 我看不清雨中朦胧的 那个身影是不是你 大雨滂沱在这个世界 而你复杂在我的心底 我这辈子淋过最大的雨 是你的眼泪淋在我的心窝
本文将带领大家一起来了解JVM垃圾回收(Garbage Collection)的前世今生,希望对初学者有所帮助。 JVM 首先用一张图简单的描述JVM的架构: JVM的运行时数据区分为线程私有(图中的白色部分)和数据共享区域(图中的黄色部分),而JVM的GC就是针对Heap...
Dear Basketball
偶然看到我的学生武端欣的博客,一篇文章引起了我的关注。 某天沈洁教师开班会,有一个环节叫“梦想并不遥远”。老师收集了父母给孩子未来的一句话,打乱掉,匿名在幻灯片中呈现给学生。爸妈给我的大概如下:孩子,无论你的理想的是什么,我们都会支持你。还有,希望你成为一位诚实正直的劳动者...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相关法条://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088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曾用名余某,供电所职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日被取保候审。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日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玉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被告人余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申领一张卡号为6260的信用卡,后多次持卡消费及提取现金,至日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75000元,经该行多次催收于日还款13800元,余款61200元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被告人余某于日公安机关立案后当日归还所欠余款。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余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银行催收记录等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被告人余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故意,其在申领信用卡时提供的资料都是真实的,在银行催收还款时也表示积极筹款,并无逃避行为,且其有稳定收入。经审理查明:日,被告人余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以下简称沭阳支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60)。后被告人余某多次持卡消费,至日,其已透支人民币75000元,在银行催收后,其通过他人还款后即使用POS机套现,造成其没有逾期还款的假象。后沭阳支行又多次通过电话方式向被告人余某催收还款。被告人余某于日还款13800元,但并未达到该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度。另查明,被告人余某在使用上述信用卡消费期间,其家庭月收入约4000余元,且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并无归还信用卡欠款的能力。至日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余某仍透支沭阳支行信用卡本金61200元,并已超过规定的还款期限,且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上述本金。后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即归还了所欠沭阳支行本金,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据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余某供述:日,我办理了中国银行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万。后来我做生意、筹备结婚,到处需要钱,朋友又朝我借钱,我就使用信用卡透支5万用着,因为手里没钱,我从银行又申请了25000元的临时额度,后来这透支额度也被我用掉了。日的时候,我透支了5万多元,我找朋友朱某借了33000元,我家属给了22000元,凑好还到信用卡上,又从朱某那里套现了12000元给朱某,到2014年9月份,我已透支约75000元,当时我确实拿不出钱来还款,我就到一家店将信用卡套现,让人帮我将信用卡还上,再把钱透支出来给人家,给银行造成我没有逾期还款的假象。在信用卡透支那段时间,我家属没有上班,没有任何收入,全家都用我工资的钱,还要养小孩,我的月收入4000余元只够家里开支,没有钱拿出来还银行的欠款,我也没有其他收入,跑小花做生意也没有赚到钱。这种经济状况一直从2014年8月持续到2015年2月底。后来没有钱,一直拖着没还,至于具体什么时候还,我也不清楚,我想等我以后有钱了再还的。在2014年12月,银行催我还款,日我还了13800元,后来实在没有钱,就没有还。中国银行打过四次电话,我都表示会抓紧还的。2.证人证言:(1)黄某证言:余某在我们中行办理过一张信用卡,透支7万多元,我们以电话方式催收过四次,日,他还了13800元,但在2014年的8月30日、9月30日,他有两次还款后即从POS机上刷取的行为,疑似套现。(2)陆某证言:我是余某的家属,2014年8月,我们准备筹备婚礼,那段时间家里的经济状况不好,他工资就4000元左右,我没有上班,家里生活开支都是他的工资,也没有结余,花了很多钱。现我们已经把钱全部还清了。(3)赵某证言:2014年9月,余某到我店里,说他信用卡透支75000元,让我帮他还了75000元,又用他的信用卡在我自己的POS机上刷卡消费了75000元,他给了150元辛苦费给我。(4)朱某证言:2014年8月份,余某找我说他信用卡到期没有钱还,让我借钱给他,我借了2万多元,后来我找他要钱,他拿他信用卡到我店里POS机上刷卡12000元,这就相当于还给我12000元了。(5)沈某证言:我是宿城分局经侦大队的,我在今年3月份曾打电话给余某,让他抓紧把欠信用卡的钱还上,并发短信告诉他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还款的话,可以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证据:(1)中国银行信用卡催收记录证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自日起至同年12月16日通过电话共四次催收余某。(2)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细帐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余某申请信用卡情况。(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告人余某于日还清信用卡本金并得到谅解。(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根据该行信用卡领用章程,被告人余某于2015年1月还款13800元,并未还清最小还款额度,其当时仍处于逾期状态。(5)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了被告人余某的案发及归案情况。被告人余某辩解其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故意,其在申领信用卡时提供的资料都是真实的,在银行催收还款时也表示积极筹款,并无逃避行为,且其有稳定收入。经查:被告人余某在月收入仅为4000余元,且全部要用于家庭开支的情况下,仍超出其经济能力范围,在还款能力与透支金额差距较大,并从未考虑过如何还款、何时还款的心态下,不计后果、不负责任的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并在透支全部信用额度后,于日通过POS机刷卡假意还款,亦表明其并无还款的能力及诚意。综上可见被告人余某非法占有信用卡透支款项的意图明显,对被告人余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金额达6万余元,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在案发后主动归还被害单位所透支本金,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余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对被告人余某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屠鑫鑫人民陪审员  汪金楼人民陪审员  孙 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顾方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