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组对破坏林业的能管吗?

关于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办信访案件第二十四批办理情况的报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办信访案件第二十四批办理情况的报告
(信访案件办理情况最终以省级信息公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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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省协调联络组向我市转办第二十四批,共12件举报案件,其中标注“*”8件,已办理8件,受理编号分别为、、、、、号。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编号2509号“镜泊湖旅游区渤海镇莲花村西石岗子的生态环境(包括水、草、林、木,山等)遭到破坏,涉及面积几万公顷”(重点案件)
  (一)基本情况
  该案件举报涉及区域位于镜泊湖旅游区附近,宁安市渤海镇莲花村西的石岗地,涉及客土造田面积1660公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交办函后,宁安市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工作组,于6月25日到现进行调查。经宁安市国土部门调查,自1969年开始,渤海公社莲花大队、三陵公社东崴子、西崴子大队在石岗地修建干渠和客土造田,目前石岗地上共有造田面积1660公顷。主要包括:一是经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准,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2000年至2006年经批准在西莲花村西南、镜泊湖果树场以北石岗子地上实施了西石岗土地开发项目,客土造田432公顷;二是经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批准,牡丹江市土地整理中心2005年在鲶鱼坑、沙兰镇洋草沟村东北石岗地实施西石岗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客土造田270公顷;三是经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批准,宁安市政府2009年在拉古河以西石岗地上实施了宁安市渤海镇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客土造田80公顷;四是其他单位和个人,2000年至2014年经依法批准造田420公顷;五是西石岗地上未经批准客土造田458公顷。存在私自客土造田情况。
  经畜牧部门调查,日宁安市政府注销了渤海和沙兰两个乡镇石岗子(包括西莲花石岗)发放的草原使用证。
  经宁安市林业部门调查,莲花西石岗子西区域不存在林地破坏现象。
  经宁安市水产部门调查,莲花西石岗子共有养殖证85家,总面积190.696公顷,养殖户没有发生违反《渔业法》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办法》的行为。
  为了避免对西石岗子地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我市将采取以下工作措施,建立石岗岩台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1、组成由公安、国土、环保、畜牧、林业、水产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综合管理办公室,严格石岗地管理,停止一切造田、取土、采石、放牧等行为。
  2、划定镜泊湖旅游周边公路两侧、冷水鱼试验站周边和沙兰镇达子香观赏区域等三个核心保护区,设立保护标识,实行绝对保护,落实全面禁牧、禁渔、禁猎、禁伐、禁采(采石、采土)、禁建。
  3、对依法取得审批手续的造田单位和个人加强监管,落实面源污染控制措施,对未经批准的造田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4、举一反三,完善相关制度,制定执法巡查方案,明确巡查责任,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5、向纪检监察委移交案件,对涉及石岗子地生态环境保护,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问责情况
  二、信访编号2514号“爱民区丰收村北侧、西侧、南
  侧都是垃圾,尤其南侧及西侧,1500多亩口粮田(村南侧、北侧)里都是垃圾。自2012年开始以来,牡丹江市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牡丹江市林业医院的医疗垃圾(有传染病、放射性)都堆放在此处,污染土壤。现丰收村村干部与爱民区部分领导指挥林业公安对举报人进行报复,但举报人表示之前未向督察组反映过此问题。牡丹江市环保局与爱民区环保局向督察组上报虚假材料。举报人对媒体公开通报的处理情况提出以下质疑:通报称”1500多亩地为建设用地“,实际1500多亩地都是口粮田,村民手中有口粮田的使用证;通报称”私建的垃圾场(位置在丰收村二道岭子)已经清理挖走“,实际情况是仍有垃圾在现场且相关责任人未被处理;通报称”6号地上的建筑垃圾(包括医院的建筑垃圾)已经处理完“,实际上垃圾一点都未动(在卫星上也能看到)。举报人反映以下新问题:一是村书记郝某某在丰收村南侧水稻地上建了300套别墅;二是郝某某将丰收村北侧的湿地全部破坏,将丰收村北侧张某某与胡某二人家的山顶挖掉盖厂房;三是牡丹江市北八岭有剧毒垃圾场,有几百车垃圾的量,蚂蚁都无法存活”(重点案件)
  该案件为重复举报案件,我市已在第八批信访编号609号、第十二批信访编号1155号、第十四批信访编号1427号和第二十一批信访编号2242号分别报省协调联络组。
  对于丰收村系列环境举报案件,牡丹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6月22日,市委书记马志勇主持召开书记专题会议,专题研究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和省委领导重点关注的2件重点信访案件。会议决定,由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韩嘉彬牵头,成立专项督查组,对丰收村系列举报案件提级合并办理。专案组先后召开2次案情分析推进会,3次深入现场办公,并对三道关镇镇长、丰收村党支部书记进行了询谈。现将信访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丰收村系列环境信访案件
  (一)丰收村基本情况
  爱民区三道关镇丰收村位于牡丹江市区以北6.7公里处,辖区面积59.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5370亩,总人口2657人,891户,党员64人。2012年3月,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后,村里成立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带领党员和村民进行清产核资,产业结构调整,发展集体公益事业,集体积累和村容村貌有了一定的变化。
  (二)丰收村环保信访案件基本情况
  自6月8日至6月25日,先后共接到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转办丰收村信访案件(609、、)及协联发〔2018〕96号、122号举报信件,此案件成为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和省委领导重点关注案件。专案组对上述系列信访案件25个问题认真梳理,通过现场核查归纳为9件事,具体内容如下:
  1.举报线索一:关于“土地局擅自改变丰收村1058亩土地的用途,将其由基本农田改为废弃地,丰收村村书记郝某某在该块土地上挖坑建垃圾场,接收周边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收取费用谋利,垃圾坑填满后,郝某某在此建”龙园“别墅区的问题。
  2.举报线索二:关于”丰收村村书记郝某某在丰收村南侧约500亩稻田地里挖坑收垃圾,用垃圾填平后在上面垫上渣土和砂石,建成300栋别墅“的问题。
  3.举报线索三:关于”丰收村村书记郝某某在丰收村北侧占用600亩湿地,用垃圾填平后卖地建成10余家工厂和2个驾校“的问题。
  4.举报线索四:关于”丰收村村书记郝某某用挖沟机在丰收村北侧张某某房后挖山取土,卖土方5万立方米,当地林业部门不作为,未对此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的问题。
  5.举报线索五:关于”丰收村村书记郝某某在西大揦子山挖土卖砂石“的问题。
  6.举报线索六:关于”丰收村6号地堆占残土,用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垫起14-15米高盖房,占地20多垧,破坏耕地、林地当垃圾场“的问题。
  7.举报线索七:关于”丰收村二道岭子垃圾场污染环境“的问题。
  8.举报线索八:关于”在二道岭子山上破坏林地建墓地谋利,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
  9.举报线索九:关于”丰收村领导与爱民区部门领导指挥公安局,一天4次对被怀疑为举报人的群众进行报复的问题。
  (三)案件核实办理情况
  经专项督查组实地调查,查阅相关历史档案和卫星图片,并对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询问及调阅办案档案,与基层乡镇村负责同志巡查,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并将依法依规处理。
  1.关于“土地局擅自改变丰收村1058亩土地的用途,将其由基本农田改为废弃地,丰收村村书记郝某某在该块土地上挖坑建垃圾场,接收周边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收取费用谋利,垃圾坑填满后,郝某某在此建”龙园“别墅区的问题。
  改变土地性质问题不属实。据查该村土地性质仍保留二调时地类,国土部门没有改变土地性质(以国土档案为鉴)。该区域土地没有进行回填。
  占用耕地3万余平方米问题属实。占地总面积为36239平方米。其中,旱地面积33014平方米,公路用地面积3225平方米,现状为大棚附属设施,包括地面彩砖、蓄水池(为两侧大棚灌溉用)、还有木屋(非别墅)和凉亭。
  市国土局已于日对三道关镇丰收村委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牡国土资监改〔2018〕A-7号),责令其90日内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市国土局将按照破坏耕地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丰收村村书记郝某某在丰收村南侧约500亩稻田地里挖坑收垃圾,用垃圾填平后在上面垫上渣土和砂石,建成300栋别墅“的问题。
  此问题部分属实。经实际测量占地总面积为平方米,其中,一般耕地面积97933平方米,基本农田面积26534.3平方米,现状为温室大棚、看护房(木制160栋)及附属设施,用途为农用设施。据查有部分温室大棚内有地面硬化问题和改变用途行为,市国土局已于日对三道关镇丰收村委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90日内恢复原状,并于日对该宗地贴出整改通告,逾期未恢复,市国土局将对占用基本农田部分按照破坏耕地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改变用途的设施予以拆除。
  3.关于”丰收村村书记郝某某在丰收村北侧占用600亩湿地,用垃圾填平后卖地建成10余家工厂和2个驾校“的问题。
  ①占用耕地建工厂问题不属实。经调查”10余家工厂“占用集体建设用地125284平方米,设施用地6851平方米,厂房当中有部分为菌包房,该地块二调时就为该地类,因地势比较低洼,用了部分建筑残土回填,符合用地政策。
  ②占用耕地建2个驾校问题,经查只有1个驾校,问题基本属实。经实际测量,该宗地占地总面积7831平方米,其中,旱地面积6445平方米,裸地面积432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954平方米,主要为村民提供农机维护保养修理、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且已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由三道关镇人民政府同意,该项目落户丰收村并享受招商引资政策。市国土局已于日对驾校投资人张某某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部分耕地建设驾校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当事人自行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关于”丰收村村书记郝某某用挖沟机在丰收村北侧张某某房后挖山取土,卖土方5万立方米,当地林业部门不作为,未对此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的问题。
  经查挖山取土行为属实,党支部书记郝某某盈利行为不属实。该宗地位于丰收村北侧,村民张某某家房后山体。比对卫星图片,山体变化大部分在2013年期间,经对张某某之子、村支部书记郝某某询问取证,当时正值”牡三“公路建设期间,是公路建设的主要取土场,2014年该村在建设千栋大棚,也在此处取了部分沙土,2014年底该取土场再没有发生取土行为。现市国土局已立案。
  5.关于”丰收村村书记郝某某在西大揦子山挖土卖砂石“的问题。
  挖山取土行为属实,党支部书记郝某某盈利行为不属实。该宗土地位于丰收村蚕校与商校之间的西山上。该山被村民胡某承包为封山育林山地,由于此处周边有几个村庄,村民自用曾到此处取土。日,市国土局执法人员与森林公安局干警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有钩机在该地点取土,市国土局执法人员对该处取土当事人胥某某立案调查,并对其做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23396元,罚款2340元,合计25736元。下一步,市国土局将加大对该处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私挖乱采行为,并要求丰收村制定恢复植被计划,监督尽快恢复植被。
  6.丰收村6号地堆占残土,用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回填,破坏耕地建房。
  破坏耕地行为属实,建房不属实。”丰收村6号地“位于三道关镇丰收村南,原为低洼地,经常遭受上游雨水汇合,加之地处低洼地带,受到西面倒养墒雨水冲刷,收成不好,因此村里用客土垫高地势,发展设施农业。经实际测量,占地总面积为40667平方米,其中,旱地面积31441平方米,其他草地面积3458平方米,河流水面面积2827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2941平方米。在垫高后的土地上没有建筑物。市国土局已于日对三道关镇丰收村委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牡国土资监改〔2018〕A-11号),责令其90日内复耕,逾期未恢复,市国土局将按照破坏耕地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关于”丰收村二道岭子垃圾场污染环境“的问题。
  垃圾堆放行为属实。目前,此问题已整改到位,垃圾已全部清理完毕。据调查,倾倒垃圾地点原为废弃砂坑,是年修丰收至新丰的乡村公路取土以及村民在此零星挖沙取土造成的。2013年末,丰收村村委会私自将该地点作为该村生活垃圾填埋点,将原堆放在村里街头巷尾的生活垃圾集中进行清理,倾倒此处露天堆放,没有进行填埋处理。倾倒地点位于北安林场国有林地范围内,占地面积1925平方米。该案件市林业局于日立为林业行政案件,6月15日对丰收村委会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38500元,并责令丰收村恢复林业生产条件。6月18日,丰收村已将坑内的生活垃圾全部清理完毕,并运至垃圾处理场。
  8.关于”在二道岭子山上破坏林地建墓地谋利,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
  占用林地行为属实,建墓地谋利不属实。经调查,丰收村村委会于2013年5月与陈某某签署了《联营联建协议》,将位于二道岭子(北安林场24林班2小班范围内)的1600平方米无林地发包给陈某某建设家庭农场。随后,陈某某在此无林地内违法建设封闭围墙300延长米,圈占院落3956平方米。院内处于荒芜状态,没有发现与坟墓相关的建筑和设施。此案件已完成现场勘察,正在收集相关证据,按照《行政处罚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历史维持现状,防止改变用途行为的发生。
  9.关于”丰收村领导与爱民区部门领导指挥公安局,一天4次对被怀疑为举报人的群众进行报复的问题。
  报复案件不属实。日至6月22日,森林公安局接到新丰村村民王某举报,新丰村村民曹某自2014年5月以后,在自家附近挖了7个鱼池,期间又接到村民张某等陆续举报,举报其建房、破坏林地,森林公安局4次进行现场踏察,5次约请国土测绘人员进行实地测量,均为履行公务,爱民区没有安排执法活动,也与森林公安局没有隶属关系。
  (四)专项督查组对丰收村系列信访案件的处理意见
  1.此系列案件反映出两个直接问题:①以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首的村两委班子管理能力不足,环保意识不强,没有处理好发展与保护之间的关系,对违反土地政策和环境政策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对私挖乱采行为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法制宣传不到位,政务公开不透明。②有关职能部门日常监管不到位,对违法行为没有及时有效制止。
  2.村民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导致虚假举报、骚扰举报频发,引发村情不稳。专项督查组将案件办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征求意见时,委托爱民区沟通联络,丰收村6名村民不承认实名举报。
  3.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三、信访编号2527号“当地电视台新闻上播报了桦
  林镇桦林村三队(原为吴家沟村)毁坏落叶松林问题的处理情况,但当地实际未落实整改要求。举报人质询何时能落实”(重点案件)
  经核查,该举报案件我市已于6月18日《牡丹江市关于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十五批信访(受理编号1529)案件变更案件主体的请示》(牡协联呈014号)、6月19日《牡丹江市关于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十六批信访(受理编号1633号)案件变更案件主体的请示》(牡协联呈016号)、6月20日《牡丹江市关于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十九批信访(受理编号2035号)案件变更案件主体的请示》(牡协联呈020号)报省协联组。6月25日《牡丹江市关于
  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受理编号2527号)案件变更案件主体的请示》(牡协联呈031号)申请将责任主体变为省森工总局。
  因此,我市申请变更责任主体,将该案件交由黑龙江省森工总局进行处理。
  四、信访编号2548号“2017年古城镇红旗水库附近3里地处有一造纸厂(无名),无照经营,生产期间污水未经处理偷排到厂区外自挖的坑里,渗透到地下,污染地下水。举报人要求造纸厂停产”(重点案件)
  (一)基本情况
  古城镇红旗水库位于林口县古城镇一村北侧,该水库周边3公里范围内只有一家造纸企业,名称为林口县鸿柏纸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林口镇振兴村(原林口县科委寒地站),土地权属为林口林业局(属省森工局)湖水经营所。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反映情况不属实。
  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交办函后,日,县环保局会同古城镇政府到古城镇红旗水库周边现场调查。经对古城镇红旗水库附近3公里的范围内进行全面排查,未发现无照经营造纸企业,只有一家造纸企业即林口县鸿柏纸业有限公司。在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第二十二批第2417号信访案件中,林口县已经组织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核实,2018年3月企业已经关停,林口县环保局责令其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情况已于日上报(林呈【2018】20号)。
  (三)问责情况
  五、信访编号2557号“自2017年以来,宏旭石墨有限公司将采矿产生的废弃垃圾全部倾倒在尾矿库下游至高碳小桥之间的草原、耕地、森林里,倾倒覆盖面积大约几十公顷,造成倾倒处比原来地平面高出3-4米,致使河流改道、河道变窄。举报人要求该企业停产或迁移,恢复生态环境”(重点案件)
  (一)基本情况
  穆棱市宏旭石墨矿有限公司位于穆棱市河西镇双星村光义社区,该公司环评手续齐全《穆棱市宏旭石墨有限公司2万t/a选矿厂、尾矿库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国环评证甲字第1703号)、批复时间是日《关于穆棱市宏旭石墨有限公司2万t/a选矿厂、尾矿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牡环建审〔2015〕5号)、验收时间是日《关于穆棱市宏旭石墨有限公司2万t/a选矿厂、尾矿库改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牡环建验〔2017〕43号)。主要产品为石墨粉,项目总投资6014万元。
  该企业原为县办国营企业穆棱光义石墨公司,后被辽宁省营口市鹏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整体收购,成为民营企业,2013年更名为穆棱市宏旭石墨有限公司。该公司占地面积1.55平方公里,四处矿体使用面积0.923平方公里。穆棱市环保局日常环境监管中将该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以监管。2013年以来针对该公司曾发生三起信访案件,其中二起因倾倒尾矿渣,被穆棱市环保局处罚,并进行了整改。另一起是日,河西镇双星村3位居民反映宏旭石墨有限公司偷排尾矿污水,经查,该企业从2017年11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维修状态,无偷排废水和倾倒尾矿渣现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交办函后,穆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由主管副市长都业宁和环保局、水务局、国土局、河西镇等四个单位的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了专案组。日,市委书记王铁带领案件调查组深入案件现场调查;6月26日上午8点30分,穆棱市政府市长刘德胜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案件相关事宜。6月26日下午4点30分,穆棱市委书记王铁组织市委副书记惠金山、市政府副市长都业宁和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河西镇政府主要领导对该案件进行会审。
  具体办理情况如下:
  该举报案件与第十八批信访编号1881号中反映的问题是同一个问题,与日的现状对比没有变化。铺放的砂石是穆棱市宏旭石墨有限公司建设泄洪管道清理出来的,而非“企业采矿生产的废弃垃圾”,企业所占用的土地是经过森工部门批准的企业用地,而非“草原、耕地、森林”,没有越界占用土地现象。本次信访反映的小河是穆棱河一级支流白草沟河的一条沟岔,由北向南穿过穆棱市宏旭石墨有限公司的厂区。这条小河为季节性流水沟岔河流,雨季下雨后汇集成河流,非雨季时没有流量。宏旭石墨有限公司倾倒砂石地点上游大部分为林地,没有居民。企业将流经厂区范围内的部分河道进行了取直、拓宽,企业倾倒砂石没有使河道变窄,来水时水流能够顺畅,在正常年份下可以满足排水和泄洪要求。
  (三)问责情况
  六、信访编号2564号“前几天,有人反映前进办事处裕民村有人挖山破坏山体问题。举报人在电视上看到新闻报道称反映的问题不属实,认为不合理,要求进一步实地核查此问题”(重点案件)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现场位于牡丹江市阳明区裕民村,属裕民村集体所有林业用地,目前归村集体经营。经调查,破坏的山体一部分为30多年前形成老采石场,经多年开采造成现在山体岩石裸露现象;一部分为近几年牡绥客专、牡丹江枢纽路基和富江镇站场等工程均在此处进行了取土作业造成;还有一部分是山体下方2011年牡丹江市政府批准建设阳明区裕民工业园区,规划用地面积28万平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交办函后,6月25日市林业局北安林业站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重校报调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该案件属于重复上访案件,我市已于6月20日(第十四批信访编号1393号)上报省协调联络组。
  2011年以来,牡丹江市林业局先后制止多起挖沙取土违法行为,立案行政处罚4起。
  (三)问责情况
  七、信访编号2568号“前进办事处辖区裕民村北山上植被被破坏,沙石被采,问题已存在两年”(重点案件)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现场位于牡丹江市阳明区裕民村,属裕民村集体所有林业用地,目前归村集体经营。经调查,破坏的山体一部分为30多年前形成老采石场,经多年开采造成现在山体岩石裸露现象;一部分为近几年牡绥客专、牡丹江枢纽路基和富江镇站场等工程均在此处进行了取土作业造成;还有一部分是山体下方2011年牡丹江市政府批准建设阳明区裕民工业园区,规划用地面积28万平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接到转办函后,6月25日北安林业站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该案件属于重复上访案件,我市已于6月20日(第十四批1393号)上报省协调联络组。
  2011年以来,牡丹江市林业局先后制止多起挖沙取土违法行为,立案行政处罚4起。
  (三)问责情况
  八、信访编号2569号“海浪镇林富村村支书开办的炼油厂,毁林开荒100余垧”(重点案件)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宁安市海浪镇林富村村支书开办的炼油厂,毁林开荒100垧”的地址位于宁安市海浪镇林富村,所称的“炼油厂”实际为宁安市佳清化工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甲醇汽油、甲醇柴油和乙醇汽油清洁剂及化工产品,法定代表人为范某某,该公司占地面积为4239.7平方米,企业用地不在林地范围内,已办理环评备案手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交办函后,宁安市联合调查组于日至6月27日开展现场调查工作。
  该举报人反映“宁安市海浪镇林富村村支书”是指现任支部书记付某某。经现场勘察,举报所称“炼油厂”位置位于宁安市海浪镇林富村北侧公路东侧,实际为宁安市佳清化工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甲醇汽油、甲醇柴油和乙醇汽油清洁剂及化工产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范某某,系宁安镇居民。举报所称“炼油厂”是老百姓的一种称呼,实为一家化工厂宁安市佳清化工有限公司;存在工厂属实,该企业2013年3月开工建设,2013年12月工程建设完工,该企业从建设完工至今处于停产状态。该举报所称“海浪镇林富村支书开办的炼油厂,毁林开荒100垧”不属实,实际为范某某开办的宁安市佳清化工有限公司,该企业属于海浪镇林富村委会与宁安市天源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7月更名为宁安市佳清化工有限公司)联营建厂,而不是“海浪镇林富村支书”付某某开办的。该企业用地不属于林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坑塘水面,不存在毁林开荒现象。该企业用地项目,2013年5月经宁安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用地面积为2400平方米。经查,实际占地面积为4239.7平方米,其中2359.3平方米为集体建设用地,1880.4平方米为集体坑塘水面。企业周边存在鱼池和鱼池的附属建筑。
  宁安市佳清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超占用地面积1880.4平方米(含佳清化工有限公司建设的137平方米消防水池和配电室),超占范围设施主要建筑为部分厂房、附属设施和围墙。其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已经由市国土部门进行了立案调查,其他相关情况有待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问责情况
  九、信访编号2611号“大河木业院内一板厂烟囱冒黑烟,车间生产时使用胶产生刺鼻气味,味道熏人。2018年4月,举报人曾向爱民区环保局反映上述问题,但该厂一直在生产,环保局不作为”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所称的牡丹江市大河木业有限公司位于大庆路558号,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主要产品为胶合板等,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环评等相关手续完备。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不属实。
  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举报人反映该企业冒黑烟和存在异味问题与第九批信访编号856号、第十五批信访编号1572号案件问题相同。6月11日、12日,企业已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黑龙江龙森食品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企业锅炉废气和生产用胶进行了检测。经检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均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在企业厂界四个点位取样,对生产用胶主要成分甲醛进行了检测,检验检测报告结果为未检出。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省督导组均到现场进行了核查,不存在环保局不作为等问题。
  (三)问责情况
  十、信访编号2631号“自2016年以来,银龙溪山河铭家路段的河水发臭,味道熏人。举报人2017年向爱民区环卫部门反映此问题,被告知归市里管理,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
  (一)基本情况
  银龙溪山河铭家路段现场位于银龙溪东地明桥--两溪汇合口段,全长800米,该段河道有四座小型溢流坝,建设于2011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情况属实。
  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该举报案件市国土局高度重视,已于2017年编制了《“三溪一河”清淤工程实施方案》三溪一河“清淤工程是市委市政府2018年30件利民实事之一,工程内容包括金龙溪、银龙溪沉砂湖清淤和银龙溪、北安河河道清淤工程。
  日,市委书记马志勇同志深入”三溪一河“督导检查中央环保督查组交办信访案件办理情况,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分工,制定了”三溪一河“重点整改问题清单。按照清单要求”市水务局要加大清淤力度和清淤的频率,在1个月内完成清淤工作“。目前,市国土局正组织施工单位加班加点抢工期施工,确保1个月内完成清淤工程;对于河道护栏以上的绿地广场,责成市园林环卫处加大对银龙溪山河铭家路段河道护栏以上的绿地广场的清扫保洁力度,确保不积存,及时清扫清运,防止产生异味。
  (三)问责情况
  十一、信访编号2666号”西一条路南小新安街国贸小区27号楼1单元1楼,“焦点炭火烧烤”经营炒菜和烧烤,厨房正对居民楼且没有高空排放设施,油烟直排污染环境。举报人曾两次向当地市长热线反映未予解决“
  (一)基本情况
  “焦点炭火烧烤”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一条路西侧国贸小区楼下,实际牌匾为娇典炭火烧烤,该烧烤店于日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注册名称为牡丹江市西安区热典炭火串店,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某某,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交办函后,6月25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李彬带领主管局长、相关科室和分局立即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经实际察看,该烧烤店确实未设置油烟净化设施,没有通过高空排放油烟。经询问经营业主,经营者承认未通过高空排放油烟是由于排风机的噪声影响了楼上邻居,邻居不同意安装。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经营者进行了约谈。
  日晚17时,执法人员再次到娇典炭火烧烤进行检查,该经营者已安装油烟净化器,并拆除了排风机,排风口与高空排放设施进行连接(后附照片)。
  鉴于当事人未设置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直排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因经营者态度良好,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当天购买了油烟净化设施,迅速整改,并保证会定期清理油烟净化器,确保排放的油烟符合环保要示,依据《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免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下一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大环保工作管理力度,营造良好的城市生活空间。
  (三)问责情况
  十二、信访编号2678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安康小区4号楼803室机房噪音问题,近日黑龙江新闻联播报道该问题正在查处中,但机房仍在运行”
  该举报案件和第十六批,信访编号1716号为同一信访
  案件,接到交办函后,我市按照省办发电【2018】60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案件办理责任的紧急通知》和6月27日晚书记专题办公会议精神,立即责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新进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牡丹江市阳明区安康小区4号楼7单元803室(顶层)移动机房由中国移动通讯集团黑龙江省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于2016年9月份建成。设备型号“中兴320”,建设当年投入使用。主要设备有“中兴320”电源开关一套,交流配电箱一套,天线两套。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交办函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案件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局长李彬带队,主管局长和市政科、法制科、办公室、所属阳明分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并于日开展现场调查工作,经现场勘查,安康小区4号楼7单元803室移动通讯机房项目于2016年9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在中央环保督察交办的第十六批编号为1716号信访案件中,该小区居民已向中央环保督查组反映该机房无任何环保审批手续,要求拆除基站,经查,该机房有环保部门相关审批手续和辐射检测报告,并在省环保厅备案。针对这次居民反映该机房信号接收设备噪音问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分别联系机房附近703室和804室居民,决定对该机房噪音问题到这两户居民家进行检测,但这两户居民不同意检测,要求拆除该机房。日下午,我局召集移动公司及居民代表召开了现场协调会,通报了该基站的审批及环评情况,其手续合法合规。但该小区居民仍然坚持不同意检测,要求拆除该机房。6月27日晚书记专题办公会议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会议精神,组织对该案件进行了重新核查,并于27日上午9点对中国移动通讯集团黑龙江省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进行了约谈,要求其提高认识,增强大局观念,采取多方面方法和措施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鉴于其已在省环保厅备案,但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一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进一步召集双方进行协调,如协调不成,建议该小区居民通过法律诉讼进行处理解决;二是鉴于目前对居民反映的噪音问题没有检测,不能确定对居民日常生活没有影响,所以该举报案件应暂时定性为基本属实。
  (三)问责情况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  日
市政府部门网站
县区政府网站
其它部门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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