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控管理 哪些类型可申领其他广州指标调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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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广州小车摇号有大变!更容易摇了!“开四停四”7月1日正式实施!
原标题:重磅!广州小车摇号有大变!更容易摇了!“开四停四”7月1日正式实施!定了定了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今日正式发布“开四停四”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实施后第一个月为执法过渡期以便市民熟悉该管理措施一分钟读懂管理措施管理措施主要内容
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驶入管控区域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自然日,下同),再次驶入须间隔4天以上,简称“开四停四”管理措施。“开四停四”管控区域
广州市大观路(广汕路至中山大道段,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不含)、珠江水道(东圃大桥至长洲岛至丫髻沙大桥至广和大桥段,海珠区南面、长洲岛和番禺区北面、海珠区和白云区西面、大坦沙和金沙洲东面),鸦岗大道(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鸦岗大道至春岗立交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辅路(不含)、尖彭路(不含)、同泰路(不含)、广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二期(春岗立交段至广汕路段,不含)、广汕路(大观路至华南快速干线段,不含)合围的区域,以及进入上述区域的洛溪大桥、鹤洞大桥、洲头咀隧道、珠江隧道、珠江大桥东桥、金沙洲大桥。不实施“开四停四”管理措施的日期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期间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期间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即在上述时间内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在管控区域内可正常通行即无论行驶或停驶均按停驶时间计算违反管理措施如何计算和处罚
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在管控区域最长可连续行驶4天,行驶4天后,如果还想在管控区域内行驶,必须停驶4天以上,如果没有停驶、或停驶时间不足4天就在管控区域内行驶,该车就违反了管理措施。
对于违反管理措施的行为,将按产生违法行为的自然日数量计算其违法行为次数,每辆车每个自然日处罚1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每次处200元罚款,并记3分。权威解读一哪些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不适用“开四停四”管理措施的规定?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2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中小客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3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4符合条件并在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预约登记的车辆。二当市民因紧急医疗抢险等特殊情况而违反了管理措施,怎么处理?
考虑到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因急诊就医、抢险、高考、奔丧等紧急特殊情况违反“开四停四”管理措施通行的,可向广州交警提出陈述和申辩,核实情况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三哪些类型的车辆可申请办理预约登记?1政务类。外地政府驻穗办因公务需要长期频繁在管控区域行驶的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2商务类。重点企业因商务需要长期频繁在管控区域行驶的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3相邻城市跨市通勤类。在外地市居住在广州工作、名下没有广州市籍中小客车,且不具备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资格,需长期频繁在管控区域行驶的个人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四3类车辆预约登记的渠道,办理申请日期、登记成功后的有效期?1政务类。由广州市协作办公室收集资料(无需网上提交资料),审核通过后的车辆有效期为一年(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商务类。日至日接受网上申请。网上车管所网址:http://www.gzjd.gov.cn/cgs/html/hall 以后每年受理申请时间为5月1日至5月31日。审核通过后的车辆有效期为一年(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3相邻城市跨市通勤类。日至日接受网上申请。一次性办理,此后不再受理。申请用户需关注“广州交警”公众号,在公众号“服务大厅”内选择相应链接填报信息。审核通过后的车辆有效期为两年(至日)。五如何查询预约登记申请是否获得通过?1政务类。由广州市协作办公室告知相关单位审核情况。2商务类。申请企业可在日以后自行登录网上申请平台查询申请是否获得通过。以后每年查询起始时间为6月28日。3相邻城市跨市通勤类。申请人可在日以后自行登录网上申请平台查询申请是否获得通过。六符合条件的商务类重点企业可办理预约登记的数量?1广州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3辆车。2由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入库的制造业骨干企业和上一年度纳税额超过2000万元的“两高四新”企业可申请2辆车。3广州市商务委员会认定为新引进的重点企业可申请2辆车。4其他企业:向广州市政府纳税达到5000万元的,可申请1辆车;向广州市政府纳税达到1亿元以上的,可申请2辆车。温馨提醒通告自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为方便商务类企业和市民申请预约登记预约登记工作将依托信息化系统通过互联网系统完成预约登记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网上车管所或手机客户端填报信息办理流程与《通告》同步在广州金盾网挂网日至6月30日接受预约登记下月起车牌摇号将大变5月30日下午,广州市市长温国辉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市交委提交的《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修订稿)》及新旧政策衔接意见。《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修订稿)》是对2013年出台的旧《办法》的修订,同时合并《广州市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相关内容。修订稿包括中小客车指标申请,增量指标申请资格,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周转指标和其他指标管理,指标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适当提高个人增量指标在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的占比,对单位和个人增量指标的申请资格进行优化,取消个人申领更新指标的次数限制,取消指标对车辆排量的限制。新旧政策衔接意见根据新、旧《办法》条款的比对情况,依照“政策从新、避免争议、有序衔接”的原则提出操作性意见。会议强调,要做好修订后《办法》的发布和解读,认真组织实施,实现广州中小客车保有量合理有序增长,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缓解交通拥堵。划重点新修订政策释放出多项便民利好,比如拟取消增量指标和更新指标有关对车辆排量的限制,指标有效期也考虑市民选购车辆的实际周期而延长到12个月,非本市户籍人员也无须连续3年缴纳医保而只需3年累计24个月缴纳即可申请指标等。具体有哪些信息亮点一起来细看个人车牌指标额度提高至90%据悉,2016年1月开始实施的《广州市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也将于日与《调控办法》同时有效期满。针对目前个人摇号中签率远低于单位摇号中签率的情况,修订中将个人指标额度占比由88%提高至90%,适度平衡单位和个人的中签率。其他与现行政策基本保持一致。近3年累计24个月缴医保即可非本市户籍居民个人申请资格的条件中,将原来连续3年缴纳医保的时限核算条件调整为3年累计24个月即可。新能源车仍无需摇号竞价可直接申领指标本次修订依然执行国家、省有关新能源汽车不限购的政策,继续延续现行办法的规定,市民可以直接申领新能源车指标。大排量车也可以进行摇号本次修订拟取消增量指标和更新指标有关对车辆排量的限制,大排量车也可以进行摇号了。车牌指标延长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根据选购车辆的实际周期,为方便市民有更为充裕的时间选购车辆,对指标有效期进行调整,更新指标、增量指标和其他指标有效期均延长为12个月。取消了车辆更新次数限制本次修订对更新指标的核发方式进行调整,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或者使用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办理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后,符合办法规定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指标证明文件由指标管理机构直接生成。并且,取消了有关10年期限后车辆更新次数的限制,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车辆更新车辆被盗抢可直接申领其他指标据悉,修订后,将现行办法车辆被盗抢后仅能申请增量指标编码的规定调整为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另外,新增个人离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以及符合本市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竞拍本市法院司法拍卖车辆可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的规定。这四种人群纳入可申请者范围对于住所地在广州市的申请者,新增了四种人群:1、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广州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员;2、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按规定不需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3、持广州市有效人才绿卡的人员;4、经广州市认定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此外,对于外国人的申请条件,增加了居留许可的审核;对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由原来按照企业申请调整为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牌申请新增社会信用门槛在单位牌指标申请资格方面,新政策根据国家“三证合一”有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用情况,增加了对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条件要求;同时,为保证公平性而增加了“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的要求;为鼓励新注册企业的发展,还对企业的缴税核算时间进行优化调整,对于注册登记未满一年的企业,核算时间调整为注册登记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此外还根据行业实际情况,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适当降低了对新注册登记企业在商业投资领域的投资额要求,并取消新注册登记企业累计不超过4个编码的上限要求。每月不用算日子更加人性化在增量指标管理方面,新政策从方便市民和管理更加人性化角度,取消了摇号和竞价日期非工作日顺延的相关规定。此外,竞价公告发布时间由每月18日提前至每月15日。来源:广州交警、南沙资讯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报料 | 合作 | 美食 | 招聘(免费) | 求助
小编已经摇了3年都没中没 摇中的点个?抱团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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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点暖心的!扫这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10:19:5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201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
为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政府治理城市交通拥堵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二)单位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是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获得的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直接取得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的指标。
(四)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调控办)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服务中心具体承担相关保障服务工作。
市发改、建设、公安、司法、财政(地税)、国税、人力社保、商务、环保、市场监管(工商)、质监、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部门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指标申请
(五)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指标的,应当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
(六)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服务窗口办理。单位和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服务窗口办理。
(七)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三、增量指标管理
(八)增量指标以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
增量指标按照比例配置。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80%,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20%;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建设、公安、环保等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环境承载能力、道路交通状况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九)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
2.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3.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一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确定。一个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十)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1.企业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1万元以上。
2.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
3.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十一)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1.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1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1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2.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2亿元为基数,总投资额每增加2亿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3.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社会组织、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申请编码数量可以按照第1项的规定执行。
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市调控办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十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1.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驻杭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5)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3.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所有小客车在本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强制注销、“被盗抢”状态。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被盗抢行为须在公安机关立案满1年。
4.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且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十三)市调控办应当于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
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十四)市调控办归集指标申请,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十五)市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及居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杭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市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改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市调控办。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十六)市调控办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资格审核结果。对通过审核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应当说明原因。
市调控办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各审核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过程中,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限。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十七)单位有效编码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未获得指标的,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个人有效编码有效期3个月,有效期内未获得指标的,自动转入次月配置。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有效期自资格审核再次通过起延长3个月。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十八)市调控办每月26日组织摇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指标和个人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市调控办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十九)市调控办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到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
(二十)市调控办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十一)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等内容。
(二十二)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在提出申请后,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保留价1万元,最高限价为上一个月平均成交价的2倍。
(二十三)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二十四)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二十五)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竞价成交款项不予退还。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
(二十六)市调控办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二十七)增量指标的摇号结果和竞价配置结果一经市调控办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二十八)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市调控办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二十九)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拥堵治理、公共交通事业等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三十)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指标竞价。
(三十一)除常规配置外,给予县(市)一定数量的指标配额,由各县(市)自行组织配置。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更新指标管理
(三十二)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但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1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指标。
(三十三)小客车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黄标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三十四)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登记信息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五、其他指标管理
(三十五)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杭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三十六)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车辆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三十七)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教练”、“旅游客运”、“租赁”小客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相关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上述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
(三十八)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该新能源车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新能源车办理登记。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新能源车推广应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按周期配置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调整新能源车的增量指标配置额度,并适时调整新能源车的适用范围。
(三十九)个人因离婚、继承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的,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四十)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根据上述两款规定情形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四十一)单位和个人名下有且仅有1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被盗抢小客车追回后,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或在已用指标新增小客车和被追回小客车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上述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申请放弃指标或新增小客车办理上述登记完结后,方可申请解除被追回小客车的“被盗抢”状态;被追回小客车办理上述登记完结前,新增小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符合条件的,可携带有关材料到服务窗口申领其他指标。
(四十二)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应当自收齐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
六、指标使用管理
(四十三)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四十四)单位和个人购买小客车后,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单位和个人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小客车登记业务,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1.转移登记;
2.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3.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4.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5.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出租车、教练车、旅游客运车、租赁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十五)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四十六)指标不得转让。
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单位和个人取得其他指标后,只能将其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
可以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申请前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且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七、监督管理
(四十七)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核、查验等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四十八)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指标的,由市调控办取消其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市调控办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市调控办、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相关举报。
(五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必须取得财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凭证,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五十一)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车一方的,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
(五十二)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指标证明文件。
(五十三)因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拍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和市调控办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五十四)单位和个人购买经本市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日零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客车,可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无需申请指标。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五十五)日零时之前购买小客车已取得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的,凭公证书办理车辆登记的时间截至日。已在公证机构备案未取得公证书的,由市调控办另行制定办法处理。
(五十六)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1.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2.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者燃料电池小客车及进口纯电动车。
3.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规定的,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客车。
4.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小客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
5.实际缴纳税款总额,是指企业向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收(不含费)合计金额。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五十七)本规定中的“以上”、“之前”、“之后”、“之内”均包含本数。
本规定自日起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14〕7号)同时废止。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作者:&&&&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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