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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 “冬季飓风”让你无处藏身……
11月17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40余名执行干警整装齐发,分别按照原定计划奔赴各自执行现场,集中围堵,强制执行,此次集中执行活动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以及其他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涉民生类案件,就此拉开了2017“冬季飓风”攻坚战的序幕。
马新平:今天我们展开冬季飓风第一次执行活动,重点就是为了解决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当天上午8点,随着现场部署完毕,各路执行法官立刻出发前往执行地点,今天的集中执行活动,重点针对涉农民工的讨薪案件。记者跟随一路执行干警来到了新郑市,寻找被执行人兰建军。
申请人:他们说让我们帮他们加工板材,当时是说货送到了付款,因为合作关系比较深,当时比较信任也是持续的给他送货,大概送了有一年多,这货款一直没有结。
管城法院 法官: 是给他供应货的造成欠人家企业钱之后,造成企业职工也就是农民工干活的工资不到位。欠了多少钱? 也就是100多万。
今年五月,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判令被告某公司法人兰建军偿还欠款100余万元,可是判决生效后被告兰建军却迟迟不肯归还,并将公司的法人进行了变更。
管城法院 法官:判决下来后,企业多次改名,为了逃匿执行,本来是郑州少林安防科技公司,现在又登记了一个河南省炎黄少林门业,这就有点故意性的逃避执行。
执行法官进入厂区内发现,厂房里还存放着生产好的门板,说明这家企业还在正常生产,可是却没有人出面协商。直到执行法官要查封生产设备时,一位厂区负责人才出现,而他却一直强调现在的企业已经更换了法人。
管城法院 法官:用的少林牌,但是法人不是他 这不影响,他是实际负责人和控制人,我知道这个实际情况,我们都了解情况,你跟他说让他抓紧时间把这个钱给履行了。
执行法官现场向厂区负责人讲明利害关系,如果继续拒不履行将可能涉嫌拒不执行罪,受到法律的严惩。与此同时,在郑州市管城区法院,河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刘某因为拖欠工人工资已被拘传至法院。
农民工代表: 这是我们干的商贸城,我们的工程款,都是农民工的工资。 多少人的钱? 一二百人,从什么时候开始欠?欠了多长时间? 从2013年8月份结束交工,一直到现在。
法院执行干警耐心向该建筑公司负责人刘某解释其中利害关系,阐述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种种不利后果。最终,建筑公司负责人刘某现场履行了30万元现金。
郑州市管城区法院执行局这一次专项集中执行中,现场共执结案件36件,拘留8人,现场履行执行标的1376.2万元,其中大部分是涉农案件款项,在寒冷的冬日,为农民工送去浓浓的法律温情。
编辑/张峰 谈贵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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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农民工工资拖欠怎么办 农民工工资拖欠找谁?
来源:和讯
农民工工资拖欠怎么办,农民工工资拖欠找谁?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格落实《关于开展2016年度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暨“秋冬战役”的通知》精神,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采取联动方式对发生农民工欠薪案件予以查处。
  (原标题:哈尔滨市区联动严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公布举报电话)  ,农民工工资拖欠找谁?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格落实《关于开展2016年度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暨“秋冬战役”的通知》精神,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采取联动方式对发生农民工欠薪案件予以查处。( 11月11日)  据悉,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在哈(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中直、省属(省级一级资质)、外地驻哈建筑业用人单位发生的欠薪案件予以处理。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外的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的案件予以处理,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既有工程节能改造、棚户区改造、新农村建设、小产权房、装饰装修、道路亮化、绿化、消防、冰灯景观等项目的用人单位的发生欠薪案件予以处理,负责处理本辖区内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施工项目,地方政府投资、招商引资项目发生欠薪案件的用人单位。  一旦欠薪,农民工维权可到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劳动监察将采取市区联动方式予以处理。  投诉举报电话  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道里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南岗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道外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香坊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平房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松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阿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双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呼兰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宾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通河劳动保障监察局  延寿劳动保障监察局  木兰劳动保障监察局  巴彦劳动保障监察局  依兰劳动保障监察局  方正劳动保障监察局  五常劳动保障监察局  尚志劳动保障监察局   拖欠工资的证据如何收集?  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在维权前应该注意要收集的证据主要有:  1、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2、能证明在单位上班的证据。  这些证据主要有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证、上岗证、考勤记录、工友的证明、以前单位支付工资的工资单或银行交易记录、与老板的电话录音等。  如果能设法由单位直接出具结欠工资的证明或欠条,则最好。  ?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5、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如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一、加强民工工资发放监督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按时发放到位,作为业主单位,要联合监理单位力量,督促施工单位足额按时发放民工工资。建立民工工资发放台账,要求施工单位将民工、各班组长的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号码等存档,支付民工工资要公布、上榜,提高透明度。  二、严格执行民工工资维稳机制  公司制定印发了《城投集团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报告及维稳处置暂行办法》,可以很好地协调解决公司所属项目民工工资问题,防止因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群体事件。要严格遵照执行建立的项目工程款拔付报告机制、与施工单位负责人沟通协调机制、民工涉稳应急机制,提高集团公司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创新民工维稳工作方式方法  建议城投集团在与施工单位签定建设合同时,将支付职工或农民工工资纳入合同进行约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结清职工或农民工的工资款项后,支付全部工程款项。对较大型的工程实行由建设单位预付工程10%的款项存入专用帐户;建立“承包商”信誉档案,各管理部门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商的相关资料和信誉情况进行公布,对于上“黑名单”的承包商,限制或取消其在赣州建筑市场上参加工程投标资格  四、加强法制宣传,努力提高农民工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联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不断增强农民工法律意识、政策意识,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权利。同时,要教育广大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时采取理性合法的手段,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自己的诉求,维护自身的权益,防止出现非理性和过激的行为,造成不良的后果。  五、联合司法部门惩处恶意肇事者  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严格执法,及时受理、解决农民工的工资诉求,积极主动地为农民工搞好服务,使农民工兄弟流汗不流泪。公司与市信访办、市劳动监察大队等相关部门经常保持沟通联系,及时反馈信息。对于确实存在故意闹事、恶意上访的,要及时借助政法委和司法部门力量,依法惩处。  六、激发劳动力市场活力  建议政府或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劳动力劳务市场,加强准入门槛,要求劳务公司对有市场、有信誉的劳动人员,购买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相对稳定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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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给朋友吧黄山一“老赖”拖欠52名工人薪水 领刑十个月处罚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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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老赖&拖欠52名工人薪水领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近日,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被告人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以该罪判处其有期
原标题:&老赖&拖欠52名工人薪水领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近日,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被告人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以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系黄山市黄山区某茶林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5年12月,其先后聘请当地村民52人从事道路改造、厂房建设和茶林种植等工作。期间陈某不但没有按照约定发放工人工资,反而于2016年8月离开黄山区,采取不接听电话的方式,逃避支付工资,拖欠52人工资达176025元。日,黄山市黄山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于日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指令书送达后,陈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而是继续逃匿,对此,公安机关对陈某实施了网上追逃,并于日将其在河南省固始县一宾馆内抓获。执行法官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案发后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记者陈成)
[责任编辑:宋吾能]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我市召开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出问题推进会
截至7月底,全市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人数及金额同比下降49%、75%
8月3日,记者从我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出问题推进会上获悉,截至7月底,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检查用人单位4669户,受案1159件,全市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人数及金额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了49%、75%。
加强监督执法 建设农民工数据库
今年以来,我市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反建筑市场秩序、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惩治。截至目前,市住建部门拟对48家施工企业、11家建设单位、10家监理企业对农民工实施实名制管理、22%工程进度款拨付工作不落实及不良行为(第一批)进行通报,并依据《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实施细则》补充修订条款有关规定进行诚信扣分。
据了解,全市建筑领域新开工和续建项目389个(不含交通、水利、市政等工程),使用农民工4万余人,其中劳动合同签订率9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率98%;银行卡办卡发放率98%;实名制管理率99%;分账管理率95%;22%进度款拨付率91%;施工现场成立农民工工作办公室和配备劳资专管员均为100%。
此外,今年4月,我市印发了《关于录入农名工数据的通知》《2018年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方案》,要求企业施工时采集农民工身份信息,并上传至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建立农名工数据库,目前数据库有40600余人信息。
联合惩戒 让违规企业“处处受限”
去年以来,我市深入开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承诺企业认定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评选活动。评选认定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承诺企业36家,拖欠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18例,取消3家企业银川市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承诺企业资格。依法公布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用工单位44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信息及时录入银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信用中国”等网站,在全国、全区范围内曝光,实施联合惩戒,限制13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中国驰名商标”和“宁夏著名商标”的评选。
据悉,我市还将组织住建、人社、公安、信访等部门对欠薪企业不良行为,按照建筑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全市通报并扣减企业诚信分值,使其在招投标、承揽新建项目时受到制约,切实发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效果。
联动配合 形成治理工作合力
下一步,我市将严格按照自治区安排部署,加大对辖区内在建项目巡查排查力度,对源头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和重点监控指标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工作室、农民工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等情况。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劳务公司进行公开通报和曝光,并对相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我市还将进一步做好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提高失信企业违法成本,最终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实现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正本清源良性运转,让群众有更多幸福感和获得感。
本报记者 王一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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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是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6〕1号印发的文件。《意见》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等五个方面提出十六条具体治理措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文件背景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得到遏制,但目前仍未得到根治,特别是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影响,一些地区还有所反弹,少数地区甚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由此可见,保障工资支付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明确提出,要保护劳动所得,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去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这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的举措,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文件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为全面治理拖欠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六)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七)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八)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十二)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立案监督和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十三)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四)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五)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十六)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十七)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十八)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二十)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调整
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十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二)加强法治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在总结相关行业有效做法和各地经验基础上,加快工资支付保障相关立法,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意见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出台背景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得到遏制,但目前仍未得到根治,特别是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影响,一些地区还有所反弹,少数地区甚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由此可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明确提出,要保护劳动所得,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去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这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的举措,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拖欠原因
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同时,加工制造、采矿等各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逐步增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工程项目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仍大量存在,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带队伍参加施工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建设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形成了很长的“债务链”,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难以落实。二是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施工企业普遍采取平时只给农民工发基本生活费,工程竣工后或春节前结清工资等做法,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捆绑在一起,一旦工程款不到位极易导致欠薪。同时,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流动性大,使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时往往缺乏证据。三是当前一些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煤炭等行业的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逐步成为新的欠薪风险源。四是保障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执行刚性不足,发挥作用不到位。企业拖欠工资的违法成本过低,最高罚款不超过2万元,与用人单位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拖欠工资数额相比,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治理做法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不断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力度,主要做法有:一是探索实行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和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等制度、办法。二是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察执法,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开展日常巡视检查的基础上,每年岁末年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对重点行业的排查和监控。同时,加大涉及农民工报酬争议的处理力度。三是健全劳动保障行政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欠薪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四是加强综合治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主要任务
《意见》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意见》提出,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采取措施
《意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既兼顾其他行业企业,又以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从用工管理、工资发放、资金拨付、保障制度、项目管理等环节予以规范,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一是针对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问题,进一步明确要落实各类企业包括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强调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二是针对一些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难落实问题,要求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其中,针对现实中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往往捆绑在一起的问题,为保证工程款中的人工费不被挪作他用,在总结一些地方经验基础上,特别提出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要求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数额,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针对工程款拨付不到位等导致的欠薪问题,明确了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清偿责任。三是针对企业拖欠工资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要求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四是针对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提出加强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等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拖欠工资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组织实施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依靠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才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此,《意见》提出,一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地)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落实属地政府监管责任。要求各地政府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健全问责制度等。二要进一步健全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在中央层面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在地方层面,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此外,《意见》还提出,要加快健全工资支付保障相关立法,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治保障。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指导、督促各地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落实责任和时限要求,以“三严三实”精神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努力争取各地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中国政府网[引用日期]
.中国政府网[引用日期]
.中国政府[引用日期]
.国务院[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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