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汕头市中国银行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有没有(陈群)此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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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志()》
第三章 人物表
一、饶籍在县外工作服务的党、政、军(正团、正处级)以上干部及教授、专家、学者、高工等人员
工& 作& 单& 位& 及& 职& 务
海军南海舰队后勤部处长
广州远洋公司处长
广州军区某部团级干部
汕头市妇联主席
广州半导体厂高级工程师
广东省水利厅高级工程师
上海无线电厂高级工程师
广西北海市打私办公室主任、市政法委副书记
汕头市农业银行行长
广东省机械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广州城建集团致威房产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处级干部
云南省卫生厅中医处处长
佛山大学教授
广东省交通厅高级工程师
韶关学院党委书记
清远市交警支队政委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广东省盐务厅人事处处长
湖南省长沙市水产局处长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高级工程师
汕头海关检疫局局长
广东省高教局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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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下一页& 他项权证大概三月底下来,贷款是中国银行,按目前情况大概多久可以放款?
他项权证大概三月底下来,贷款是中国银行,按目前情况大概多久可以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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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5个回答
不一定 要看银行有没有额度了 你看4月10号之前没有下来 估计不要等到5月了
一个月左右,之前挺快的,现在银行放款收紧了,慢了。
大概到4月下旬这样,这个时间说不好的
大概一个月左右可以放款。
5月下旬左右
是的 现在产证可以不用押银行。
如找中介就费用来说基本是放款额3点可以全部搞定,而且是申请多少实到帐多少,尽量不要被叠加利率扣,这样不划算的
最近也要半年时间
现在国家已经明文规定楼盘不可以拒绝公积金贷款,所以现在都可以做公积金贷款,二手房也有业主愿意接受公积金贷款了,审批也比以前快了很多。
两个周左右
你好,同一套房子,商贷已经批复,没有办法重新走公积金的!
待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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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13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0546Q,住所地:临海市巾山中路79号。负责人:徐晓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卫星,律师。被告:卢华君。被告:陈群玲。被告:潘希榜。被告:卢华兵。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临海支行)为与被告卢华君、陈群玲、潘希榜、卢华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临海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吴卫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华君、陈群玲、潘希榜、卢华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临海支行起诉称:日,被告卢华君因经营需要向原告申请贷款20万元,经原告审查同意贷款。同日,原告与被告卢华君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大额分期合同》,该合同约定:贷款期限6个月,借款人一次性支付手续费7200元。次日,被告陈群玲向原告出具《信用卡大额分期付款共同还款人承诺书》,表示对被告卢华君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日和日,被告卢华兵、潘希榜分别与原告签订《信用卡保证合同》,被告卢华兵、潘希榜对被告卢华君向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于日发放贷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卢华君未归还借款。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卢华君、陈群玲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元,利息6248.98元,滞纳金20652.93元,自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到还清之日,滞纳金按最抵还款额的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卢华君、陈群玲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3、被告潘希榜、卢华兵对上述1、2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被告卢华君、陈群玲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从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他诉讼请求不变。被告卢华君、陈群玲、潘希榜、卢华兵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日,被告卢华君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大额分期贷款业务,经原告审查,同意贷款。同日,原告与被告卢华君签订CHMFNK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大额分期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卢华君贷款金额20万元,贷款期限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6个月。原告收取贷款手续费,费率为3.6%,计7200元,一次性支付手续费。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款。如借款人逾期还款,原告按《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逾期透支的利息、滞纳金;该合同还约定:因合同履行纠纷解决发的律师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信用卡大额分期合同签订次日,被告陈群玲向原告出具《信用卡大额分期付款共同还款人承诺书》,承诺:被告陈群玲对被告卢华君与原告签订的CHMFNK号信用卡大额分期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含透支额、透支息、滞纳金、律师费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日、日,被告卢华兵、潘希榜分别与原告签订《信用卡保证合同》。分别约定:被告卢华兵、潘希榜分别为被告卢华君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CHMFNK号信用卡大额分期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透支额、透支息、滞纳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等)以及因被告卢华君违约而造成的其他损失等。保证期间为每个到期还款日后两年。原告于日向被告卢华君发放贷款20万元。该贷款到期后,被告卢华君未依约归还款项,被告陈群玲也未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仅在被告卢华君账户内扣取余额,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元。被告潘希榜、卢华兵未依约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中国银行临海支行提供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大额分期合同、信用卡大额分期付款共同还款人承诺书、信用卡保证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放款凭证、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卢华君与原告中国银行临海支行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大额分期合同》和被告陈群玲出具的《信用卡大额分期付款共同还人承诺书》以及被告潘希榜、卢华兵分别与原告签订的《信用卡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被告卢华君、陈群玲应当按照约定和承诺书承诺偿付贷款。现被告卢华君、陈群玲未按约定或承诺返还借款本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承诺书承诺,被告卢华君、陈群玲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支付逾期利息及滞纳金、其他违约损失(包括律师费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卢华君、陈群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支付逾期利息、滞纳金,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华君与原告约定,以及被告陈群玲出具承诺书承诺,如发生争议,原告的律师费用由被告卢华君、陈群玲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金额适当,原告请求由被告卢华君、陈群玲赔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潘希榜、卢华兵为被告卢华君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并且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律师费损失等,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到期后2年。但未约定保证份额,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在保证期限、范围内向被告潘希榜、卢华兵主张担保权利,被告潘希榜、卢华兵应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潘希榜、卢华兵对被告卢华君尚欠的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损失等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亦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华君、陈群玲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借款本金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自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卢华君、陈群玲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律师费代理费损失6000元。以上两项被告卢华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潘希榜、卢华兵对被告卢华君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3元,减半收取2351.50元,由被告卢华君、陈群玲负担,被告潘希榜、卢华兵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703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马平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法定代表人:任奔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志均,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温阳,。被告:彭志德,男,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忠勇路。被告:陈群友,女,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桂城办事处第一居委会。委托代理人:彭健莹,女,住广东省肇庆端州区忠勇路。原告(下称中行肇庆分行)诉被告彭志德、陈群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肇庆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温阳、被告彭志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群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肇庆分行诉称: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主要约定:一、原告通过被告一持有的信用卡(卡号:**********8XXXX)向其提供大额分期授信额度10万元,分期24期(一期为一个月),分期手续费8500元;二、二被告从使用分期付款额度的次月起按月归还当期借款本息、分期手续费;三、二被告如未按期还款,则应对欠款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利息与复利、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日,原告向被告发放约定大额分期借款,并支付至被告指定帐户。然而,被告自2013年12月开始未按约还款。经原告多次以电话、口头等方式催收,被告至今仍拖欠诉请款项,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2、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1532.53元及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利息、滞纳金计算截止日分别为2289.85元、8193.82元,并自日起至借款偿清日止对欠款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利息与复利、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中行肇庆分行撤回了第1项诉讼请求。被告彭志德辩称:对解除合同无异议,对借款本金和滞纳金的数额有异议。被告陈群友没有作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日,甲方原告中行肇庆分行、乙方被告彭志德、陈群友双方签订《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本合同项下乙方中银信用卡品种为长城万事达白金信用卡,卡号**********8XXXX;本合同项下甲方同意授予乙方该卡“大额分期”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本合同项下“大额分期”授信额度为24个月,自本协议生效日起算,前述额度的有效期届满,并不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不构成本协议的终止事由,甲乙双方依照本协议已叙作的业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已发生的权利义务应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信用卡“大额分期”额度用途为购买空调材料;甲方根据乙方需求,将乙方信用卡“大额分期”额度授信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划至乙方指定交易对象的收款账户(不含手续费)(账户名称:何玉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肇庆分行好世界支行;账号:**********0902XXXX);甲方为乙方将此笔交易办理一次性分期付款,分期期限为24期(一个月为一期);甲方向乙方收取分期手续费,手续费率为8.5%,手续费金额为此笔消费分期金额*手续费率,为人民币(大写)捌仟伍佰元整,(小写)¥8500元;乙方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2)未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信用卡额度授信的或者未按甲方要求按时进行信用卡还款…;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时间时,甲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2)将乙方信用卡已办理的分期付款提前结清;…(4)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前款(含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透支利息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约定: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签订上述《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后,原告中行肇庆分行于同日将协议书约定的款项付至被告彭志德、陈群友指定的帐户。被告彭志德、陈群友借款后,自2013年12月开始无按借款协议书的约定还款。累计拖欠原告中行肇庆分行借款本金62490元及利息2289.85元、滞纳金8193.82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另计)。原告中行肇庆分行向被告彭志德、陈群友追讨欠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原告中行肇庆分行提供了被告彭志德、陈群友的身份证复印件、《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中国银行肇庆分行借款借据》、《客户账单查询单》、《信用卡交易明细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中行肇庆分行与被告彭志德、陈群友于日签订的《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中行肇庆分行主张被告彭志德、陈群友拖欠其借款62490元及利息2289.85元、滞纳金8193.82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另计),提供了被告彭志德、陈群友的身份证复印件、《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中国银行肇庆分行借款借据》、《客户账单查询单》、《信用卡交易明细单》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中行肇庆分行依约向被告彭志德、陈群友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而被告彭志德、陈群友未能依协议还款,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中行肇庆分行要求被告彭志德、陈群友归还所欠的借款及利息、滞纳金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的履行期限至日已经届满,原告中行肇庆分行撤回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志德、陈群友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借款62490元及利息2289.85元、滞纳金8193.82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日,之后的利息(含复利)、滞纳金按照《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的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24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已预付),由被告彭志德、陈群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罗月华审 判 员  李国洪人民陪审员  何焕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文聪第6页共6页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中国银监会衢州监管分局关于陈群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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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衢州监管分局关于陈群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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