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伐的釆伐林木申请书是否应该退换种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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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案件中被害人可否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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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张某伙同何某携带单手锯、柴刀等工具来到被害人曹显的自留山上采伐杉树十余棵,制成2-4m&12-26cm长的杉原木41根。该41根杉原木分别由何某和张某驾驶农用车装运,其中何某装运的24根杉原木当晚被森林公安局查获,张某所装运的17根杉原木于同年3月3日由被告人张某和王某运至井冈山销售。曹显发现自己山上杉木被盗伐后便向森林公安局报案。后王某、张某二人外逃,分别在2010年5月与8月份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曹显向法院提出要二被告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分歧】 本案被害人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仅限于物质损失的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中被告人盗伐林木致人损失,应由公安机关追缴回赃物返还失主,不存在赔偿问题。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犯罪所致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则被害人应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中的物质损失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规定。本案当中所盗林木属于赃款赃物,不属于 &被犯罪分子毁坏&的财物。因此,被害人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被盗的林木属于赃款赃物的范畴,对赃款赃物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处理。在实践当中,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盗伐的林木后一般予以发还失主,对于已被犯罪分子销售的林木则不会再进行处理,被害人一般也不会向法院起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在本案当中二被告人销售了被盗林木,非法处置了被害人曹显的财产,因此,当被害人曹显被张某和王某已销售的林木经过追缴后无法追回时候,其遭受的损失才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作者:遂川县人民法院 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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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典型案例】在盗伐林木犯罪中已经将林木砍伐后被当场抓获是构成“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 -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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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在盗伐林木犯罪中已经将林木砍伐后被当场抓获是构成“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
一、裁判要旨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其将林木砍伐装车后,正准备运输时被当场抓获,应当认定为盗伐林木罪既遂。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冯海军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未经树权所有人焦作市国有林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用伐木人刘光明等人将位于解放区嘉禾屯村附近国有林场的两棵小叶杨树砍伐,后冯海军以200元的价格将树木卖给刘光明。经鉴定,被盗杨树立木蓄积为4.9857立方米。
本院经审理查明: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冯海军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未经树权所有人河南省国有焦作林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用伐木人刘光明等人将位于焦作市解放区嘉禾屯村附近河南省国有焦作林场所有的两棵小叶杨树砍伐后,冯海军同刘光明经协商,准备以200元的价格将树木卖给刘光明,后被焦作市森林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经查明,该两棵小叶杨树林种为特种用途林-风景林,系河南省国有焦作林场所有。经鉴定,被盗伐的两棵小叶杨树的立木蓄积共计4.9857立方米。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伐的两棵小叶杨树已经退还至被害单位河南省国有焦作林场。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其盗伐林木的立木蓄积共计4.985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海军当庭自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伐的林木已经退还被害单位,故对被告人冯海军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冯海军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其盗伐的林木已经退还被害单位,减少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可以对被告人冯海军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以被告人冯海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据此做出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冯海军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在讨论过程中,大家对被告人冯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伐林木的过程当中,已经将林木砍伐装车后,正准备运输时被当场抓获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盗伐林木罪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盗伐林木罪既遂。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有道理,即认为构成盗伐林木罪既遂。主要理由如下:
(一)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
笔者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只要实施了盗伐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量,就属犯罪既遂。按照刑法理论,在同类犯罪客体中,我国刑法把盗伐林木罪划归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且盗伐林木本身就是对国家森林资源和环境资源的破坏,虽然具有普通财产犯罪的特征,但我国在立法时考虑到生长中的林木不同于一般财产,作为一种重要资源,应受到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因此,林木所有权的内容已为法律的特别规定所吸收,故无单独表述的必要。那么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就应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伐行为把树伐倒,就使国家的森林资源和环境资源以及国家对此的管理制度遭到破坏。
(二)正确区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才能正确掌握盗伐林木罪的既遂与未遂
当某一犯罪行为发生时,如果仅从犯罪对象去考察,其犯罪性质难以确定。盗伐林木罪不同于盗窃木材,虽然二者对象都是林木,且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两者本质却有明显区别。盗伐林木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而盗窃木材侵犯的只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由于两罪客体不同,所以不能简单地理解犯罪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也是相同的。盗伐林木罪的对象只限于地面上正处于生长过程中的林木,而盗窃木材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也包括已经被正常砍伐下来的树木。如果仅从犯罪对象上去理解,在处理盗伐林木罪的实践中,就容易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达到,就属犯罪未遂的片面误解。
(三)盗伐林木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危害后果不同,其行为一经实施危害后果即产生
其他侵犯财产罪,如果犯罪未遂,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应要比既遂小得多,甚至在经济上还可能不会产生后果。而盗伐林木罪却不同,只要实施了盗伐行为,给人类赖以生存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因此,只要实施了盗伐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量,无论是否达到占有的目的,都构成盗伐林木罪既遂。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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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森林罪的构成条件及处罚
盗伐林木罪的构成由(一)客体要件(二)客观要件(三)主体要件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如果最后一...
盗伐林木罪的构成由(一)客体要件(二)客观要件(三)主体要件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如果最后一条能证明主观方面不是故意的话,会构成盗伐林木罪吗?如果不能构成盗伐林木罪的话,像在农村.砍了别人的树,大概8个立方,(40多根).会怎样判,侵犯他人财产罪吗?处罚怎样,详细一点,谢谢```````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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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只有被盗伐的林木数量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一30立方米或幼树株,在非林区盗伐10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量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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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2、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木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都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其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根据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抢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节严重的,也应以盗伐林木罪惩处。决定盗伐的性质,不仅在于非经合法批准而秘密砍伐,而且还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只有被盗伐的林木数量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1)为首组织、筹划、煽动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  3、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一30立方米或幼树株,在非林区盗伐10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量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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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挖护路树售与他人栽种构成盗窃罪还是盗伐林木罪
帅某盗伐林木一案
作者:孙继毫 刘玉青&&发布时间: 08:31:08
  裁判要旨
  盗挖公路护路树,售与他人栽种,从中牟利,被告人帅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依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应定盗伐林木罪。不能单纯从字面意思上理解“伐”字,认为被告人盗挖林木并非采伐性质,不构成盗伐林木罪,而构成盗窃罪。
  日,被告人帅某在某镇至某居委公路1KM+800M、2KM处盗挖5棵公路行道树香樟树,随后将该五棵香樟树运至该县城,将其中3棵香樟树以3000元卖给马某,另2棵香樟树以2400元卖给向某,获赃款共计5400元。经鉴定被盗的行道树价值12500元,立木蓄积为2.474立方米。后马某、向某将所购买的香樟树卖给他人栽种,分别获款4000元、6500元。案发后,马某、向某已将所获款项退赔给被害单位即某区交通管理委员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诚意,系初犯,同时赃物未被损坏,且他人已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帅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帅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帅某明知是公路两旁行道树,而进行盗伐,经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某区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帅某所盗挖林木立木蓄积2.47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情形,构成盗伐林木罪。原判认定事实与定罪错误,依法予以纠正。判决撤销原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帅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一审与二审裁判的分歧在于,盗挖护路树出售与他人栽种属于单纯移植行为还是采伐行为。若定性为单纯移植行为,则不符合盗伐林木罪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后称“刑法”)第264条规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若定性为采伐行为,则符合刑法第345条第1款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笔者认为,后者定性更为准确,既是对盗伐林木罪“采伐”行为的正确理解,也符合法条竞合犯及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原则。
   一、正确理解盗伐林木罪的采伐行为
   一审法院基于对“伐”字的理解,认为被告人帅某盗挖林木售与他人栽种的行为并非盗伐,而是盗窃。首先,被告人帅某没有实施“伐”的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罪。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均要求行为人实施“砍伐或采伐”的行为。而“伐”的字面意思有三种,一为“砍”,伐树或砍伐;二为“征讨”;三为“自夸”。盗伐林木罪规定的“伐”应为砍,即伐树或砍伐的意思。本案被告人帅某盗挖他人所有的生长着的树木,然后将其出售,从一个地方挪向另一个地方栽种,未改变树木生长着的客观事实,未实施砍伐或采伐的行为。其次,被告人帅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帅某盗挖的公路行道树香樟树为“护路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后称“森林法”)第4条规定的“森林”,属于盗窃罪侵犯的对象。被告人帅某系已满十六周岁的成年人,精神状态和听说、视觉机能均健康、正常,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主观上其将盗挖的香樟树出售牟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其秘密盗卖公路行道树,被盗香樟树共计价值12500元,数额巨大。因此,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被告人帅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审裁判单纯从字面意思去理解盗伐林木罪的“伐”字,便产生了定性错误,因此需要全面、客观地理解盗伐林木罪。一方面,刑法将盗伐林木罪规定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之下,其侵犯的法益主要不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而是美好的环境,护路树更直接是为了美化环境,挖走护路树,显然是对环境的破坏。另一方面,对“伐”的理解应以是否对森林造成破坏为标准,盗挖护路树,对森林已经造成了破坏,便属于盗伐林木罪规定的采伐行为。因此,被告人帅某盗挖护路树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二审裁判对盗伐林木罪的理解更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
  二、依法运用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
  被告人帅某盗挖护路树售与他人栽种依法构成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等。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以及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第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第三,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第四,主观上为故意。本案中,帅某以将香樟树出售牟利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所有的森林实施盗伐行为,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所盗伐林木的立木蓄积符合“数量较大”(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根据刑法第345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帅某的行为依法构成盗伐林木罪。
  同时,被告人帅某盗挖护路树售与他人栽种也构成盗窃罪。如前所述,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所有的护路树,数额巨大(价值12500元),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依法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帅某盗挖护路树售与他人栽种的行为,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那么,帅某一行为触犯数个法律规定,属于法条竞合。依照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规定的处理原则,即一行为触犯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时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论处;一行为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时,法律明文规定或者按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的按重法优于轻法论处,普通情况下按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论处。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竞合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应当依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对帅某以盗伐林木罪论处。
  三、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及相关建议
  对盗挖护路树售与他人栽种的行为定性,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定罪量刑,两级法院对其存在着严重分歧。即便在对行为定性存疑时,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论处。从帅某的犯罪情节上看,盗窃行道树的价值12500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罚,并处罚金;其盗挖林木立木蓄积2.474立方米,以盗伐林木罪定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比以盗窃罪论处更轻。
  本案给我们留下较大的思考与讨论空间。一方面,我们理解法律条文,不能局限于字面意思,而需要结合立法意图、法律体系以及法理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另一方面,介于对盗挖林木移植的行为定性存在较大分歧,有必要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增加相关司法解释内容或条款,避免司法实践中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分歧。
来源:黔江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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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盗伐滥伐林木材积测定
  摘 要:盗伐、滥伐的林木,一般情况下公安人员都能找到被盗伐、滥伐的林木,通过每木检尺并查对材积表很容易获得被盗伐、滥伐林木的材积估值。工作中我们还常遇到盗伐、滥伐林木已经被违法人员搬离现场,现场只留下伐根,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利用根径材积表测定被盗伐、滥伐林木的材积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中国论文网 /1/view-5014346.htm  关键词:面积;材积;测定   中图分类号:S758 文献标识码:A   盗伐、滥伐林木的对象指森林、林木,在办理这类案件时要查清森林资源受损的数量和质量,才能为案件的定性(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大案还是小案)及处罚提供全面的、准确的材料。在盗伐、滥伐林木已运出现场,现场只留下伐根。由于我们缺乏材积测定知识,有时会造成查处案件时间拖延,不能使森林公安机关及时地开展案件侦破工作。从2003年以来,本人在林业设计队一直担任盗伐、滥伐林木材积鉴定工作,收集了许多这方面的林木材积损失测定方面材料,并专门进行了研究,所测定过的林木材积损失鉴定都得到当事人和森林公安机关认可。现结合工作实际,从面积到材积测定在技术上进行了归纳,浅谈本人对鉴定材积技术问题作一些见解。   1 面积测定   1.1 盗伐、滥伐林木面积较大,地形明显的宜采用地形图勾绘面积   用1︰10000地形图作外业工作调查图,当进入盗伐、滥伐林木区域工作时,确定方位,就是图上的东西南北向要与实地的东西南北向相一致;逐一将地形图上的地形、地貌、地物与实地相对应的地形、地貌、地物核对验证。核对一般采用目估法,由右到左,由近及远,由易到难,即先识别主要而明显的地貌、地物,再按关系位置去识别其他地貌地物。对图准确无误后,选择地势高、视线开阔的地方,利用明显的地貌形状和地物标作站立点,进行对坡勾绘盗伐、滥伐林木边界,为达到准确,应反复以不同的方位进行勾绘验证。   利用GIS系统求算面积,GIS技术是采用计算机技术通过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处理后,得到的图形面积。目前广泛应用于林业资源调查和监测的新技术,跟传统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相比,可大大缩短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传统林业调查地图手绘及大量繁杂的统计数据的手工计算。根据1︰10000地形图外业手工绘图面资料,利用GIS绘图工具将盗伐、滥伐林木绘图面的位置、闭合边界输入电脑,输入时把握每个控制点与外业手工绘图面一致,力求转绘准确无误。输入完毕,经核对检查后,即可得到盗伐、滥伐林木准确面积数据。   1.2 盗伐、滥伐林木面积小,地形、地貌、地物不易识别,宜采用GPS测定   利用GPS技术求算面积,实际上就是通过GPS机的自动定位的坐标转化而来。经过实践证明,无论地形如何复杂、地块形状是否规则,利用GPS坐标进行面积求算均具有方便、快捷、精度高等优点,较为适用盗伐、滥伐林木等实地面积量测。   具体方法和步骤:手持GPS(集思宝)进入盗伐、滥伐林木区域工作时,选择较宽阔的地方开机,按一下退出键,屏幕上就会出现卫星界面,逐步出现搜索卫星颗数,待搜索卫星正常,精度达到规定范围内后即可开始工作;再按一下退出键,屏幕回到主菜单界面;择面“面采集”选项;往下按点击“记录”开始测量,沿盗伐、滥伐林木边界行进,回到起点处,点击保存,就得一个完整的面;查看面积数据,选择“浏览”按确定,选择“数据”确定,然后选择当天的定位的任务文件,确定,选择“计算长度/面积”,确定,即可以看到屏幕上显示行走航迹点闭合圈、长度和面积数据。   2 材积测定   2.1 样地调查   盗伐、滥伐林木面积大,宜采用样地调查,在调查盗伐、滥伐林木大面积工作中,不可能对整个伐区采用全面的实测调查。通常为了节省人力、物力,在调查工作中均采用部分实测的方法,就是在盗伐、滥伐林木面积内选取一定的面积实测伐根直径作为样本。以样本的调查结果为标准(或依据)进而推算整个面积的立木材积的方法。在盗伐、滥伐林木面积内进行踏查,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地段设立标准地。   标准地调查是林业生产各种专业调查中较常用的一种方法,用此法调查的精度主要取决于标准地的选择是否恰当。因此,要求选择的标准地有一定的代表性,以便于测量和计算面积方便为原则。一般标准地总面积应为伐区总面积的3%以上。地形变化较大的小班应增加标准地设置比重。标准地应以小班为单位选设应具备以下条件:标准地内林分结构相同,立地条件一致,而且对预测的林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标准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3%以上,标准地测量用罗盘仪量测角度皮尺或测绳量测水平距,然后计算标准地面积。坡度大于5°时应将斜距改算成水平距。   标准地应以小班为单位选设,应具备以下条件:标准地内林分结构相同,立地条件一致,而且对预测的林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不能跨越小河、道路或伐开线,要离开林缘、路旁20m以上;在标准地内实测伐根直径(保留整数),在测量根径时要注意毁坏林木的锯口一般都在根径或上或下的位置上,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然后通过查《根径材积表》即得出林木单株材积,汇总后得样地立木蓄积,再剩以盗伐、滥伐林木面积,即可以得到整个面积的立木蓄积量。   2.2 全林调查   盗伐、滥伐林木面积小,采用全林调查,在盗伐、滥伐林木面积内,测定每一株涉案林木的伐根直径,再查根径材积表得到涉案立木材积,汇总后,即可以得到整个面积的立木蓄积量。   3 小结   本文从盗伐、滥伐林木面积的大小,采用不同的方法对面积和材积进行测定的阐述。对今后处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为林政管理和公安司法部门定性及量刑提供依据。但是根径材积表多以省为编表区域。在地形地貌不同、气候差异和不同区域,对于相同一个树种,得到的根径材积不同,为提高估算精度,宜采用盗伐、滥伐林木区域内根径材积表。   参考文献   [1] 李炳凯.盗伐、滥伐林木现场根据伐根作相应林木材积测定[J].林业规划,2004(04).   [2] 张民侠.手持GPS在测定涉案林地面积中的应用[J].林业科技开发,2009(06).   [3] 李炳凯.涉案林木材积测定[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7(12).   作者简介:陆煜春,(1970-)男,壮族,广西省西林县,西林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副队长。研究方向:营林生产技术及林业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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