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邦东方园林什么时候复牌在2018年都有什么规划?

中庆投资控股2018校园招聘宣讲会-吉林财经大学第一教学楼1201报告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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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邦园林资产总计为5.14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48.59%,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24亿元,同比增长24.96%。请开启您浏览器的JavaScript选项
中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公告日期:
关于中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说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
根据贵司《关于中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内容要求,我公司组织拟挂牌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贵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进一步调查,按照贵公司要求通过尽调(核查)过程描述、实事(证据)列式、依法合理分析过程、结论性意见、补充披露情况等五步骤逐条落实。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逐条报告如下:
(本回复说明中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第一部分 公司一般问题......4
1.合法合规......4
1.1股东主体适格......4
1.2出资合法合规......5
1.3公司设立与变更......7
1.3.1公司设立......8
1.3.2股本变化......10
1.4股权......11
1.4.1股权明晰......11
1.4.2股权变动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14
1.4.3子公司股票发行及股权转让合法合规......16
1.5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16
1.5.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16
1.5.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25
1.6董监高及核心员工......26
1.6.1 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26
1.6.2董事、监事、高管合法合规......28
1.6.3竞业禁止......29
1.6.5董事、监事、高管重大变化......34
1.7合法规范经营......35
1.7.1业务资质......35
1.7.2环保......38
1.7.3安全生产......41
1.7.4质量标准......43
1.7.5公司或其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45
1.7.6公司违法行为......46
1.7.7其他合规经营问题......47
1.7.8未决诉讼或仲裁......48
2.公司业务......50
2.1技术与研发......50
2.2业务情况......56
2.2.1 业务描述......56
2.2.2 商业模式......58
2.2.3 重大业务合同......64
2.3资产......71
2.3.1资产权属......71
2.3.2知识产权......73
2.4人员、资产、业务的匹配性......74
3.财务与业务匹配性......79
3.1公司收入......79
3.2成本......84
3.3毛利率......89
3.4期间费用......92
3.5应收账款......96
3.6存货......100
3.7现金流量表......110
4.财务规范性......117
4.1内控制度有效性及会计核算基础规范性......117
4.2税收缴纳......121
5.财务指标与会计政策、估计......123
5.1主要财务指标......123
5.2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130
6.持续经营能力......132
6.1自我评估......132
6.2分析意见......136
7.关联交易......139
7.1关联方......139
7.2关联交易类型......142
7.3必要性与公允性......144
7.4规范制度......147
7.5关联方资金(资源)占用......149
8.同业竞争......151
9.财务、机构、人员、业务、资产的分开情况......161
第二部分 特有问题......166
1.企业特色分类......166
2.产业政策......170
3.行业空间......170
第一部分 公司一般问题
1.合法合规
1.1 股东主体适格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2)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晰、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尽调(核查)过程描述:
主办券商和律师通过查阅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并获取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无刑事犯罪证明以及股东承诺书,同时对股东进行了访谈,确认股东资格情况。
2、事实(证据)列示:
(1)股东承诺;
(2)公司工商档案;
(3)法人股东工商登记档案;
(4)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无刑事犯罪证明。
3、依法合理分析:
截至本反馈回复签署日,公司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长春市铭聚商贸有限
47,500,000.00
2,500,000.00
50,000,000.00
根据法人股东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结果并经核查公司法人股东为依据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注销或被吊销的情形,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公司自然人股东刘海涛,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住所全部在中国境内,无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同时公司全体股东已签署《股东声明》,公司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4、结论性意见:
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经核查,公司法人股东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公司自然人股东不属于公务员、党政机关干部和职工、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国有企业领导人配偶子女、现役军人等不得投资或限制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范畴。
5、补充披露:
1.2 出资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历次出资的缴纳、非货币资产评估和权属转移情况(如有)、验资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足性发表明确意见;
(2)请核查出资履行程序、出资形式及相应比例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资程序完备性和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3)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①核查出资瑕疵的形成原因、具体情形,出资瑕疵对公司经营或财务的影响;②对公司前述出资瑕疵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发表意见;③核查公司针对出资瑕疵所采取的规范措施情况,并对规范措施是否履行相应程序并合法有效、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出资瑕疵及其规范措施是否会导致公司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发表意见;④另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公司采取的规范措施涉及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尽调(核查)过程描述:
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核查历次出资的股东(大)会决议,核查历次验资报告,核查股东历次出资缴纳凭证。
2、事实(证据)列示:
(1)公司工商档案;
(2)历次股东会决议;
(3)历次验资报告。
3、依法合理分析:
自公司成立至今,公司出资情况及取得的相关出资证明文件如下:
注册资本(万
取得相关的出资证明文件
2008年12月
验资报告、打款凭证
公司第一次增资
验资报告、打款凭证
公司第二次增资
验资报告、打款凭证
公司第三次增资
验资报告、打款凭证
公司第四次增资
验资报告、打款凭证
主办券商和律师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对股东历次出资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股东出资方式、股东缴纳比例进行核查。公司股东已按《公司章程》全额缴足出资且公司股东的出资真实、有效;公司股东历次出资程序完备;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形式、比例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历次出资不存在瑕疵。
4、结论性意见:
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已按《公司章程》全额缴足出资,且公司股东的出资真实、有效;公司股东历次出资程序完备并合法合规;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形式、比例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历次出资不存在瑕疵,公司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不存在出资瑕疵需补正情形。
5、补充披露:
1.3 公司设立与变更
1.3.1公司设立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设立(改制)的资产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
(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
(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若没有,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尽调(核查)过程描述:
主办券商和律师查阅公司改制股东会决议、改制《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告》,核查《公司章程》,查阅股东名册,核查股东补缴出资股东会决议、《关于中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日净资产审计报告》、《中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核实资产价值事宜涉及的该公司股改基准日账面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及《验资报告》(补缴出资)。
2、事实(证据)列示:
(1)股东会决议,改制《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验资报告》(补缴出资);
(2)《关于中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日净资产审计报告》、《中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核实资产价值事宜涉及的该公司股改基准日账面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3、依法合理分析:
经核查,公司股份公司成立过程如下:
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长春启达整体变更为中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由有限公司原股东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海涛为发起人,以截至日,经审计的股东权益(即账面净资产)人民币5,340.60万元,折合为股份公司股本总额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剩余净资产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吉林分所对长春启达截至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中磊吉审字【2013】第21号),经其审计,截至日,公司净资产为5,340.60万元;吉林中磊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长春启达截至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吉中磊评报字【2013】第1号),根据该评估报告,截至日,公司净资产价值为5,563.02万元,评估增值222.42万元,增值率为4.16%。
日,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吉林分所出具《验资报告》(“中磊吉验字【2013】第5号),对公司股东以净资产出资进行验证。
公司为规范会计核算管理,2014年公司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制度进行规范,并依据公司规范的会计核算对公司截至日净资产重新进行审计 ,并出具编号为《关于中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日净资产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750317号),经审计,公司截止日净资产为3,395.16万元,与原审计报告净资产5,340.60万元差额1,945.44万元。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受公司委托对公司日账面净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中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核实资产价值事宜涉及的该公司股改基准日账面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14】第
16020号),该报告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经评估后,公司净资产市场价值为3,728.21万元,较经过重新审计净资产3,395.16万元增值333.05万元,增值率为9.81%。
日,公司股东会决议:“长春市铭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刘海涛分别以货币1900万元和100万元补缴应改制基准日审计差额出资额,其中1,604.84万元计入实收资本,其他金额计入资本公积。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750324号)对股东补缴金额进行了验证。公司已针对股改时因会计核算不规范事项导致的净资产增加部分进行补足。公司不存在已评估值入账的情形。同时公司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同时自然人股东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企业不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4、结论性意见:
主办券商和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不存在以评估值入资以及改制基准日之后股改完成增资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形,公司设立合法、合规,并整体变更设立。同时公司自然人股东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企业不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5、补充披露:
1.3.2股本变化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历次增资、减资等股本变化情况及履行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并就公司历次的增资、减资等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尽调(核查)过程描述:
主办券商及律师通过查阅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核查公司历次增资、减资股东(大)会资料。
2、事实(证据)列示:
(1)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2)出资人决议、股东会决议。
3、依法合理分析:
通过查阅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股东会决议,公司自设立至今公司进行了4次增资,历次增资,公司都通过了股东会决议或出资人协议。公司历次增资过程已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合法合规、无纠纷及潜在纠纷发。同时公司自设立至今未有减资的情形。
4、结论性意见:
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经查阅相关资料,公司自设立至今未有减资情形。公司历次增资均已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符合《公司法》关于增资等重大事项的规定。公司的历次增资依法履行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5、补充披露:
1.4.1股权明晰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
(1)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若存在,
请核查股权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情况以及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并对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真实有效性、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意见;
(2)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权明晰的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以及公司现有股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情形;
(3)结合核查的具体事实情况对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尽调(核查)过程描述:
主办券商和律师通过核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核查历次出资及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核查股东出资凭证,核查股东出具的无代持情况的书面声明。
2、事实(证据)列示:
(1)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资料;
(2)出资人决议、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
(3)托管协议;
(4)股东声明。
3、依法合理分析:
经核查公司工商档案,公司成立于日,于2013年3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至今增资4次、股权转让2次,具体情况如下:
(1)2008年12月,有限公司的设立
吉林桐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吉桐创验字【2008】第073号”《验资报告》。
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注册号为072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009年6月,公司第一次增资
日,成达路桥公司出具“出资人决议”,决议增加长春启达注册资本至2000万元。吉林桐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吉桐创验字【2009】第030号”《验资报告》。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011年9月,公司第二次增资
日,中庆建设出具“出资人决议”,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000万元。吉林挚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吉挚远验字【2011】第021号”《验资报告》。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012年2月,公司第三次增资
日,中庆建设出具“出资人决议”,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4500万元。吉林挚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吉挚远验字【2012】第004号”《验资报告》。 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2012年6月,公司第四次增资
日,中庆建设出具“出资人决议”,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5000万元。吉林挚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吉挚远验字【2012】第013号”《验资报告》。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2012年12月,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
日,中庆建设与刘海涛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中庆建设将其持有公司5%的股权以250万元价格转让给刘海涛,日,刘
海涛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中庆建设支付股权转让款250万元。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7)2014年7月,公司股份托管、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
日,公司与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签署《股权登记托管协议》,约定公司委托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承担公司5,000.00万股股份的登记托管服务,登记托管时间自日起,股权代码为006144,初始登记的公司股东为中庆建设(持有4,750.00万股普通法人股)和刘海涛(持有250.00万股自然人股)。
日,中庆建设与铭聚商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中庆建设将持有公司4,750.00万份的股权,以为5,500.00万元价格转让予铭聚商贸,并于日,双方在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办理完成股权转让登记手续。日,铭聚商贸将上述股权转让款支付至中庆建设。
4、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公司历次注册资本均由在册股东出资,不存在或曾经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公司历次股权变动均由转让双方签订书面 《股权转让协议》,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情况。
公司注册资本均由在册股东出资,公司股权变动无权属争议,因此,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 2.1 条第(四)项所规定“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5、补充披露:
1.4.2股权变动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1)核查公司历次股权转让是否依法履行必
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并发表明确意见。(2)核查公司历次股票发行情况(如有)并就公司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尽调(核查)过程描述:
主办券商和律师通过核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核查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核查股东出具的无代持情况的书面声明。
2、事实(证据)列示:
(1)历次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资料;
(2)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
(3)托管协议、吉林省股权托管中心交易明细;
(4)股东声明。
3、依法合理分析
经核查公司工商档案,公司自成立至今共进行股权转让2次,未进行过股票发行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12月,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
日,中庆建设与刘海涛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中庆建设将其持有公司5%的股权以250万元价格转让给刘海涛,日,刘海涛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中庆建设支付股权转让款250万元。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2)2014年7月,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
日,中庆建设与铭聚商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中庆建设将持有公司4,750.00万份的股权,以为5,500.00万元价格转让予铭聚商贸,
并于日,双方在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办理完成股权转让登记手续。日,铭聚商贸将上述股权转让款支付至中庆建设。
4、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均由转让双方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情况。公司对股权转让依法履行了必要程序、转让合法合规。同时公司自成立至今不存在股票发行的情形。
5、补充披露
1.4.3子公司股票发行及股权转让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股票发行及股权转让情况并对其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截至本反馈回复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子公司。
2014年公司与自然人郑喜宾、鄢颖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公司原全资子公司吉林华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约定以日为股权转让基准日。因此,于日起吉林华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范围。
1.5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1.5.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理由和依
据,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并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尽调(核查)过程描述:
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中庆建设、铭聚商贸的工商登记资料,核查中庆建设、铭聚商贸股权结构图,核查不参与公司经营声明。
2、事实(证据)列示:
(1)公司、中庆建设、铭聚商贸的工商登记资料;
(2)不参与公司经营声明。
3、依法合理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1)公司自成立至日,公司为一人(法人)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中庆建设;日中庆建设将持有公司5%股权转让给刘海涛,日至日中庆建设持有公司股份95%,故自公司成立至日,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庆建设。
日,公司原股东中庆建设将持有公司95%的股权转让至铭聚商贸,自股权转让日至今,公司控股股东为铭聚商贸。
(2)中庆建设近两年股权变更过程
①中庆建设成立于日,截至日,中庆建设
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万元)
最后出资时间
孙举庆、赵红雨夫妻共持有中庆建设股权28.98%,低于于靖迪持有公司股份。同时于靖迪、苏精华出具不参与公司经营声明,于靖迪、苏精华只为财务投资者,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
②日,中庆建设决议增加注册资本至2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3,470万元。增资后中庆建设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万元)
中庆建设增资后,孙举庆、赵红雨夫妻共持有中庆建设股份44.34%,持股比例远高于他股东,通过查阅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过程,高级管理人员访谈,可以确认孙举庆、赵红雨夫妻共同为公司控股股东。
③日,中庆建设召开股东会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40,000万元。该次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万元)
长春市铭聚商贸有
限责任公司
中庆建设增资后,铭聚商贸持有中庆建设股份50.00%,孙举庆、赵红雨持有公司股权22.16%。同时孙举庆、赵红雨持有铭聚商贸股权62.00%,为铭聚商贸控股股东,即孙举庆、赵红雨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④日,公司股东孙举庆、赵红雨等股东将持有中庆建设股权转让给铭聚商贸,该次股权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金额(万元)
长春市铭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庆建设公司为进行结构调整,孙举庆、赵红雨等股东将持有中庆建设股权转让与铭聚商贸,铭聚商贸持有中庆建设股权85.75%,孙举庆、赵红雨夫妻持有铭聚商贸公司股权63%,为中庆建设的实际控制人。
(3)铭聚商贸近两年股权变更过程
铭聚商贸成立于日,成立伊始,铭聚商贸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万元)
孙举庆、赵红雨夫妻共持有铭聚商贸股权62%,为铭聚商贸的控股股东,同时孙举庆担任铭聚商贸董事长,孙举庆、赵红雨为铭聚商贸的控股股东。
日,铭聚商贸增加注册至40,000.00万元,增资后,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万元)
孙举庆、赵红雨夫妻共持有铭聚商贸股权仍为62%,为铭聚商贸的控股股东。
同时自日至日赵红雨担任中庆建设董事长、经理、法定代表人,日至今孙举庆担任中庆建设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至今孙举庆担任铭聚商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孙举庆、赵红雨夫妇对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具有重大影响,拥有本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结论性意见:
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自公司成立至日,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庆建设,自日至今,公司控股股东为铭聚商贸。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充分、合法。孙举庆、赵红雨夫妇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5、补充披露:
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的认定进行了详细补充披露,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
三、股权结构情况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5.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尽调(核查)过程描述:
主办券商及律师经查阅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证监会行政处罚对外公告等系统,获取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获取人员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获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违法违规的承诺,与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
2、事实(证据)列示:
(1)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证监会行政处罚对外公告查询记录;
(2)无犯罪记录证明;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的承诺;
(3)实际控制人访谈。
3、依法合理分析:
经核查控股股东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营业执照、信用报告、资信证明、工商档案等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最近 24 个月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
根据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孙举庆、赵红雨无犯罪记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孙举庆个人信用报告》和《赵红雨个人
信用报告》,证实孙举庆、赵红雨二人在最近5年内,没有发生90天以上的逾期还款记录,银行信用记录优良,在公共信息记录系统中,孙举庆、赵红雨二人在最近5年内没有欠税记录、民事判决记录、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及电信欠费记录。
根据孙举庆、赵红雨签署的声明函,其承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的情形;最近二年内没有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的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的情形;本人不存在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没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
4、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24 个月内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补充披露:
1.6董监高及核心员工
1.6.1 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兼职单位规定的任职限制等任职资格方面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具体瑕疵、解决情况和对公司的影响;(2)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
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3)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尽调(核查)过程描述:
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核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并经律师见证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查阅中国裁判网记录、证监会行政处罚对外公告;获取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获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获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出具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
2、事实(证据)列示: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2)中国裁判网记录、证监会行政处罚对外公告记录;
(3)个人征信报告、无刑事犯罪证明。
3、依法合理分析:
通过核查董事、监事、高管的个人征信报告、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进行行政处罚公告检索,中国裁判网检索,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出具书面声明,情况核实如下: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报告期内未出现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导致刑事或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民事赔偿的情形;不存在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的情形。同时未发现公司董事、
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被证监会处罚的公告。
4、结论性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方面的瑕疵。
5、补充披露:
1.6.2董事、监事、高管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1)现任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章程约定的董事、监事、高管义务的问题,若存在,请核查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的解决措施。(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请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尽调(核查)过程描述:
主办券商及律师通过获取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获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获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出具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核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并经律师见证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并查阅中国裁判网记录、证监会行政处罚对外公告。
2、事实(证据)列示:
(1)个人征信报告、无刑事犯罪证明;
(2)中国裁判网记录、证监会行政处罚对外公告记录;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公司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函》;
(4)公司章程。
3、依法合理分析:
通过核查现任董事、监事、高管的个人征信报告、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进行行政处罚公告检索,中国裁判网检索,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出具书面声明,并查阅《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情况核实如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未出现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导致刑事或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民事赔偿的情形;不存在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的情形;不存在违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被证监会处罚的公告。
4、结论性意见: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章程约定的董事、监事、高管义务,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补充披露:
1.6.3竞业禁止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或与原单位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有关上述竞业禁止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具体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2)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与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面的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纠纷情况、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尽调(核查)过程描述:
主办券商及律师通过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的简历,并获取《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及承诺函》。
2、事实(证据)列示: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的简历;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及承诺函》。
3、依法合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经核查公司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历:
董事孙举庆,2010年6月至今任中庆建设董事长;2010年8月至2015年1月任长春市城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9月至今任上海瑞海市政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11月至今任铭聚商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总经理。孙举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所任职单位主营业务与公司业务不存同业竞争的关系,其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任职单位未对其竞业禁止作出限制性规定。
董事刘海涛,2009年1月至2012年3月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2年4月至2014年12月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4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刘海涛近两年一直在公司任职,其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董事邵占广,2010年12月至今任大连恒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2013年08月至今兼任中庆建设市场营销中心总监;2014年02月至今兼任吉林省亨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07月至今兼任吉林省中盛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11月至今兼任铭聚商贸董事。邵占广其所任职单位主营业务与公司业务不存同业竞争的关系,其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任职单位未对其竞业禁止作出限制性规定。
董事吕鸿雁,2007年10月至今,任职于中庆建设;2013年07月至今兼任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3年09月至今兼任长春创城优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01月至今兼任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05月至今兼任铭聚商贸财务总监;2014年07月至今兼任吉林省中盛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吕鸿雁其所任职单位主营业务与公司业务不存同业竞争的关系,其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任职单位未对其竞业禁止作出限制性规定。
董事侯宝山,2008年01月至2010年7月任职于中庆建设;2010年08月至2012年7月脱产学习;2012年08月至今任长春市中瑞智能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侯宝山所任职单位主营业务与公司业务不存同业竞争的关系,其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任职单位未对其竞业禁止作出限制性规定。
监事李秀丽,2010年10月至2011年09月任长春卓展百货有限公司投资业
务经理;2011年09月至2013年2月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长春)审计经理;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任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经理;2014年01月至今任职于中庆建设;2014年02月至今兼任吉林省亨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05月至今兼任长春市城市快速路管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监事;2014年08月至今兼任吉林桐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11月至今兼任铭聚商贸监事会主席。李秀丽所任职单位主营业务与公司业务不存同业竞争的关系,其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任职单位未对其竞业禁止作出限制性规定。
监事姜明,2012年05月至2013年07月任长春宏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2013年07月至2014年11月任职于中庆建设;2014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审计部经理、监事。姜明最近两年任职单位为公司原控股股东单位,其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原任职单位未对其竞业禁止作出限制性规定。
监事佘微,2008年03月至2014年11月任职于中庆建设;2014年12月至今任公司工程部结算主管、职工监事,佘微最近两年任职单位为公司原控股股东单位,其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原任职单位未对其竞业禁止作出限制性规定。
总经理王旭东,2009年04月至2014年03月任职于中庆建设;2014年03月至2014年12月任本公司生产副总经理;2015年01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
王旭东最近两年任职单位为公司原控股股东单位,其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原任职单位未对其竞业禁止作出限制性规定。
副总经理高春雷,2010年02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中庆建设;2014年01月至2014年10月任长春市城市快速路管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高春雷最近两年任职单位为公司原控股股东单位所属成员单位,其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原任职单位未对其竞业禁止作出限制性规定。
副总经理温娜,2012年03月至2013年07月任公司总工程师,2014年11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温娜近两年一直在公司任职,其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副总经理张玲,2009年11月至2014年7月任职于中庆建设;2014年1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张玲最近两年任职单位为公司原控股股东单位,其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原任职单位未对其竞业禁止作出限制性规定。
财务负责人王彦,2006年03月至2014年09月任职于中庆建设;2014年09月至2014年12月任公司财务副总监;2015年01月至今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王彦最近两年任职单位为公司原控股股东单位,其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原任职单位未对其竞业禁止作出限制性规定。
董事会秘书陈盛昱,2012年06月至2014年11月历任吉林市五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行政前期部部长、资本运营部部长;2014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陈盛昱曾任职单位主营业务与公司业务不存同业竞争的关系,其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王丽兰、姜雷、高志新、陈强、王玉梅、刘冬烨、崔畅近两年都任职于中邦园林,与原任职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超过二年。其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4、结论性意见: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董监高、核心人员不存在违反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法律规定,不存在有关上述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5、补充披露:
1.6.5董事、监事、高管重大变化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管理层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尽调(核查)过程描述:
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核查报告期内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核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2、事实(证据)列示:
(1)工商登记资料;
(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3、依法合理分析:
(1)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变动情况
日至日,公司董事为孙举庆、赵红雨、刘海涛、邵占广、孙举志,刘海涛为本公司董事长。日至今,公司董事为孙举庆、吕鸿雁、刘海涛、邵占广、侯宝山,刘海涛为本公司董事长,任期三年。
(2)报告期内公司监事变动情况
日至日,公司监事为王海洋、王世威、温娜,王海洋为监事会主席。日至今,公司监事为李秀丽、姜明、佘微,李秀丽为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3)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日至日,刘海涛为公司总经理。
日至今,公司聘任王旭东为总经理,温娜、高春雷、张玲为副总经理,王彦为财务负责人,陈盛昱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4)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原因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主要系公司为更好的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使公司各机构各司其职,有利于公司更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同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来自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单位,同时基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上述人员的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的影响。
4、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系公司为更好的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使公司各机构各司其职,有利于公司更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
5、补充披露:
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管理层人员变动的原因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三节
八、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四)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原因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1.7合法规范经营
1.7.1业务资质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
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3)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尽调(核查)过程描述:
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壹级等公司相关资质证书,核查公司重大业务合同。
2、事实(证据)列示:
(1)工商登记资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许可证等;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壹级等公司相关资质证书;
(4)重大业务合同。
3、依法合理分析:
(1)经查阅公司通常证照,公司具备法人所应当具备的一般证照,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许可证等证照;
(2)公司主营业务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林绿化设计业务。目前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所应具备同时也是公司具备的资质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壹级》、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公司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
①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壹级
2012年12月,公司获取了有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壹级》证书(证书编号:CYLZ吉0004壹-1/5),有效期至2015年12月。
根据《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壹级》的经营范围如下: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公司具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壹级》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同时公司不存在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
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2013年3月,公司获取了由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得《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证书(证书编号:A/5),有效期至2016年06月。
根据《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规定,公司拥有《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证书的经营范围:承担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即公司可承担各种类型的园林工程设计业务,公司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同时公司不存在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
③《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2012年8月,公司获取了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证书(证书编号:A9-2/2),证书编号2019年09月。经核查公司业务合同,询问公司管理层,公司未开展市政公用工程业务。
4、结论性意见: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主营业务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林绿化设计业务。公司拥有开展相关业务相关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壹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公司开展业务合法合规。同时公司不存在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资质即将到期的情况。
5、补充披露: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
(1)核查公司所处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以及认定的依据或参考。
(2)若公司不属于前述重污染行业,请核查: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保合规性,包括且不限于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②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取得情况;③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环保合规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情况。
(3)若公司属于重污染行业,请核查:
①关于公司建设项目,请核查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建设项目未完工或尚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的,请核查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②关于污染物排放,请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若存在污染物排放,请核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取得和排污费缴纳情况,公司是否属于污染物减排对象,公司的排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③关于公司的日常环保运转,请核查:公司有关污染处理设施是否正常有效运转;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建设情况;公司是否存在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和处理情况;公司是否有禁止使用或重点防控的物质处理问题。
④公司是否被环保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否依法公开披露环境信息。
⑤公司是否存在环保事故、环保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处罚等;公司曾受到处罚的,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公司的相关整改情况。
(4)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排污许可、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成等等环保违法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违法原因以及公司的补救措施,相应补救措施的进展及是否可行、可预期,请说明向环保监管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并分析公司存在的风险、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风险可控性,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5)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综合以上事项对公司的环保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尽调(核查)过程描述:
主办券商及律师观察公司主营业务活动,查阅与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一步分析公司经营活动是否造成环境污染。
2、事实(证据)列示:
实地察看记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依法合理分析:
参照由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号)规定: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13类行业为重污染行业。同时参照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号)规定: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纺织、制革等行业为重污染行业。公司作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及园林工程设计单位,不属于上述重污染行业之列。
参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
施的运营者;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经实地察看,公司不存在公司建设项目,公司办公场所为向当地孵化器园区租赁使用。公司办公场所主要为行政办公人员,不存在生产过程,不会产生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同时,公司主营业务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林绿化设计业务,是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城市生活环境的重要措施。
4、结论性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所处行业不是重污染行业;公司不存在公司建设项目;公司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公司不存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形。
5、补充披露:
1.7.3安全生产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是否需要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情况;(2)公司日常业务环节安全生产、安全施工防护、风险防控等措施;(3)公司报告期以及期后是否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纠纷、处罚,若发生,请核查其具体情况、公司的整改措施、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就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公司安全生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尽调(核查)过程描述:
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核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验收文件,核查安监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文件,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项目现场进行观察,对重要项目业主进行访谈。
2、事实(证据)列示:
(1)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无违法违规文件;
(2)客户访谈记录;
(3)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项目验收文件。
3、依法合理分析: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订)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的分类标准,公司园林工程施工属于“土木工程建筑业”中的“其他土木工程建筑”(E4890);园林景观设计属于“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工程管理服务”(M7481);参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发布)规定,公司园林工程施工属于“土木工程建筑业”(E48);园林景观设计属于“专业技术服务业”(M74)。因此针对公司园林绿化施工业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同时公司于日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吉)JZ安许证字[-1),公司已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
目前公司制定了《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细则》、《项目管理手册之安全管理分册》,针对项目部的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施工用电、消防安全、标识标牌、彩旗、条幅等内容进行规范,图文结合,配以文字进行说明,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区分A\B\C类项目进一步细化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通过现场查看项目现场,公司能够按照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施工作业。同时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安
全培训体系,针对新入职员工以及内部员工及时开展安全培训。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两项涉及公司的安全纠纷。
日,张海义受李红飞之邀加入长春市于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的莲花山项目施工,施工过程中张海义受伤致残。由于该莲花山项目总承包方为中邦园林,张海义将李红飞、长春市于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邦园林作为被告向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员法院起诉。日,经调解,达成《民事调解书》((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676号),约定由李红飞支付张海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31万元(李红飞已支付11.5万元)。日、日李红飞分别支付张海义5万元、14.5万元。该诉讼事项已结束,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日,吴英为公司工程施工项目清理道路绿化带,后赵洪林由于开车失误将吴英撞伤。日,经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民事调解书》(2013吉农民初字第4187号),约定连贺(自然人)向吴英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万元。该事项已结束,未对中邦园林造成经济损失。
上述事项均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对公司的持续经营未产生影响,且已获取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
4、结论性意见: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已取得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5、补充披露:
1.7.4质量标准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1)公司采取的质量标准;(2)
公司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尽调(核查)过程描述:
主办券商及律师通过公司管理层以及技术人员进行相关访谈,实地观察公司业务开展的过程,查阅行业监管政策及行业标准,查阅公司绿化工程施工业务标准,核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核查质检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
2、事实(证据)列示:
(1)行业监管制度或行业标准;
(2)公司产品质量控制制度;
(3)技术开发流程图;
(4)质监局出具的证明。
3、依法合理分析:
公司为了保证绿化工程施工业务达到国家标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让顾客满意,公司按照《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建立了适用于公司业务操作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于2012年8月通过认证,正式取得60R1S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公司要求所有部门和所有人员认真实施上述标准和有关文件,并进行持续改进,确保公司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灌木、绿篱、花卉、草坪施工操作手册》、《质量管理程序文件》、《景观工程施工工艺标准化》、《绿化材料验收标准化》等内部管理制度。此外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各项质量标准管理制度、规程,严格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奖惩和质量否决权,加强施工过程的监控,树立质量第一思想,全面推行质量管理措施。
4、结论性意见: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最近两年遵守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监督的要求;公司采取的质量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5、补充披露:
1.7.5公司或其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
自日之日起申报的公司或其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核查其私募基金备案问题。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应核查公司或其股东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2)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应核查公司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关于股票发行的专项意见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尽调(核查)过程描述:
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及其1名法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现行有效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事实(证据)列示:
公司及其法人股东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3、依法合理分析:
经核查公司及其1名法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及其股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
此外,公司在申请挂牌同时无发行股票行为。公司及其股东无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4、结论性意见: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及其股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在申请挂牌同时无发行股票行为。公司及其股东无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5、补充披露:
1.7.6公司违法行为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意见:
(1)公司最近24个月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对以上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2)针对公司受到处罚的情况,请核查公司受处罚的原因、公司的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处罚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尽调(核查)过程描述:
主办券商及律师获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获取公司《关于近两年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书面声明》、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企业信用系统查询。
2、事实(证据)列示:
(1)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企业信用系统查询查询记录;
(2)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
(3)《关于近两年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书面声明》。
3、依法合理分析:
经核查,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违法行为,亦未受到有关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
4、结论性意见: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违法行为,亦未受到有关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
5、补充披露:
1.7.7其他合规经营问题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如劳动社保、消防、食品安全、海关、工商、质检等等合规经营方面的问题和法律风险。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尽调(核查)过程描述:
本所律师获取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核查公司员工的劳动合
同,核查员工名册,抽查社保缴纳凭证,获取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购买社保公积金的说明和承诺》。
2、事实(证据)列示:
(1)无违法违规证明;
(2)劳动合同、员工名册、社保证明;
(3)《购买社保公积金的说明和承诺》。
3、依法合理分析:
根据公司员工名册、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清单,公司曾存在应部分试用期员工要求未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形,前述员工当时均出具了《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声明与承诺》。截至本反馈回复签署日,公司已与全部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
同时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出具《证明函》,证明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违法违规事项,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出具纳税证明,证明公司的纳税情况。
4、结论性意见: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在劳动社保、税务、安全生产、工商、质检等方法均合法合规经营。
5、补充披露:
1.7.8未决诉讼或仲裁
公司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1)公司诉讼、仲裁的具体事由和进展情况;(2)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具体影响,若存在不利影响,公司应披露所采取的措施。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主办券商及律师通过查阅中国裁判网、全国企业信用系统、证监会行政处罚对外公告以及访谈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
2.公司业务
2.1 技术与研发
请公司披露并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工艺及其在公司产品或服务中的作用,公司技术或工艺的创新性、比较优势及可替代情况。
(2)研发基本情况,包括且不限于研发机构的部门设置情况、研发人员数量和构成、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情况、研发支出的具体情况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研发项目与成果。
(3)公司所取得的技术的明细,以及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形。公司应区分技术的不同取得形式进行披露:①若是原始取得,应披露是否存在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问题、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竞业禁止问题;②若是合作研发取得,应披露合作概况、相关权属和利益分配的约定;③若是受让取得,应披露受让的原因、受让概况、技术是否存在权属瑕疵。针对以上情况,公司应披露相应技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的相应应对措施。
(4)若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请结合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情况等披露公司是否存在无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风险。
【回复】:
1、尽调(核查)过程描述:
主办券商对技术要求事项相关的文件及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核查了公司营业执照、工商资料,查询了公司经营范围;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核心技术明细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简历,查阅公司提供的核心技术与公司所取得技术专利的相对应情况及对技术专利证书的申请时间、专利权人、取得方式、有效期限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进行查证,实地调查公司办公场所,与相
关技术开发人员交谈、了解核心技术在具体产品中的应用环节。
2、实事(证据)列示:
(1)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核心技术明细及技术所应用的产品;
(2)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非专利技术原件复印件等无形资产权属证明材料;
(3)专利证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查询情况;
(4)访谈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5)取得公司研发流程资料。
3、依法合理分析:
(1)公司多年从事园林绿化工程业务,在苗木种子、园林施工、园林养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和技术储备。目前,公司有六项已授权专利,还有三项正在申请过程中。其中正在申请的“一种反季节大乔木移栽方法”和已申请成功的“一种多倍体大花萱草组培方法及培养基”均为发明专利,该两项专利的技术创新性较高。特别是“一种反季节大乔木移栽方法”能够将大乔木的反季节栽培成活率提高至96%以上,移栽成本较低,操作简单,具有巨大的推广应用的潜力,且很难有可替代技术。
(2)由于园林绿化行业作业的特殊性,公司并未单独设立研发部门,公司研发人员隶属于工程部,主要研发导向为提高树木成活率和工序技术提升改进,使成熟、可靠的技术得以快速转化为生产力,满足工程技术的需要。这种研发导向实现了结果可预测、过程可控制,同时有效降低了研发风险。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共有7人,其中3名为硕士、2名为学士。目前,该7名核心技术人员均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且均已在公司就职两年以上。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为王丽兰、姜雷、高志新、陈强、王玉梅、刘冬烨、崔畅。
王丽兰,女,1985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1年
06月毕业于吉林农业大学农学院植物病理专业,研究生学历。2011年07月至今任本公司技术部研发员。主要负责绿化工程施工技术创新、专利申请,科技项目申请与过程跟踪等工作。曾参加吉林省科技厅创新资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吉林省教育厅“ 十二五”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专利6项,发表文章10余篇。
姜雷,男,1980年0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6年06月毕业于吉林农业大学中药材学院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专业,本科学历,主要从事园林绿化施工、规划设计、绿化景观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工作与研究。2006年07月至2013年05月历任长春市绿地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员、技术员、现场负责人。2013年06月至今任本公司技术负责人、技术部经理。主要从事园林绿化、景观绿化的养护管理、技术指导、施工管理等,具有丰富的绿化施工养护经验,进入中邦园林后主要在绿化工程中担任技术负责人及绿化工程施工技术创新等工作。
高志新,男,1985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1年07月毕业于吉林农业大学农学院作物遗传育种专业,研究生学历。2011年04月至今历本公司研发部研发员、园林二部测量员、苗木基地技术员。主要负责绿化工程施工技术创新、苗木基地新品种引进与研发等工作。曾参加吉林省科技厅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专利3项,发表文章5篇。
陈强,男,1974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8年07月毕业于北京林业大学水土保持学院水土保持专业,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长春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园林专家。1998年08月至2000年12月任长春市城建局绿化管理处工程技术科科员。2001年01月至2012年02月历任长春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室科员、副主任和主任。2013年03月至今任本公司设计院副院长(兼设计总监)、公司党支部书记。主要从事园林绿化项目的规划设
计等工作。毕业后的近二十年时间内主要从事园林绿化景观的规划设计并具有丰富的各类型园林项目的规划设计经验;其中主持或参与多项吉林省和长春市大型和重点园林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并荣获国际及国家级园林奖项。在学术研究方面,本人在国家专业一级刊物发表论文数篇,以及参与出版专业着作一部。进入中邦园林后主要主持和把控园林绿化项目的规划设计等工作。
王玉梅,女,1978年0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4年07月毕业于吉林农业大学园林专业,本科学历,园林工程师、二级建造师,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亚洲园林协会女风景园林师分会会员。2000年08月至2002年03月任吉林省春莲园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员;2002年04月至2008年03月任吉林省美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8年04月至今先后担任本公司工程部经理、市场开发副总、工程部经理。主要从事园林绿化园林绿化工程市场开发、资质维护、成本管理、施工管理等工作。2012年参与发表专利:树木支撑装置,专利号:;2014年参与实用新型专利:一种新型工程苗木用的容器栽培装置,专利号8。曾发表论文《影响苗木成活率的因素》、《黑心菊的栽培与管理》。
刘冬烨,男,1977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9年7月毕业于东北林业大学计算机专业,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长春市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园林专家。1998年11月至2003年07月先后担任长春市北方绿化中心资源科科员、项目经理;2003年07月至2009年03月任长春市秋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理;2009年03月至今任本公司苗木基地经理。曾主持或参与过多项省市重点园林项目的管理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项目、农安县二道河综合治理项目等。
崔畅,女,1977年0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1年07月毕业于吉林建筑工程学院专业,大专学历,工程师、建筑专业一级建造师,吉
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2001年07月至2009年01月先后担任中铁十三局二处技术员、现场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计划部部长;2009年01月至今先后担任本公司投标主管、计划主管。曾多次担任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
最近两年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报告期内研发投入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如下:
研发费用总额(元)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110,116.80
截止目前,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和合作研发取得的专利技术有:
越冬代异色瓢虫
收集、低温储藏
及释放方法
一种园林绿化用
树木支撑装置
一种园林用树木
移栽起苗装置
一种手扶拖拉机
用组合式叶轮开
一种多倍体大花
萱草组培方法及
正在申请的专利有:
一种反季节大乔木移
一种新型工程苗木用
的容器栽培装置
树木支撑装置
(3)公司取得的专利中“越冬代异色瓢虫收集、低温储藏及释放方法”为独占许可方式取得。其余专利均为原始取得,不存在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问题、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也不存在竞业禁止问题。
(4)公司非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以园林绿化施工工程为主,研发成果是通过多年的技术总结和经验积累而成,使得研发费用成本较低。
4、结论性意见:
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工艺创新含量高,其他技术较难代替。公司研发人员4人,核心技术人员7人,公司拥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知识产权没有涉及到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或职务成果,不存在潜在纠纷,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竞业禁止问题。
5、补充披露:
2.2业务情况
2.2.1 业务描述
请公司结合报告期内业务收入分类,准确、具体的阐述公司的业务、业务分类的标准、产品或服务。请主办券商核查前述披露事项并就公司业务描述是否准确、公司披露的产品或服务与营业收入分类是否匹配发表意见。
【回复】:
公司主要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和风景园林设计两项服务,其中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是公司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
(1)园林绿化工程服务
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是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城市生活环境的重要措施。园林绿化泛指园林城市绿地和风景名胜区中涵盖园林建筑工程在内的环境建设工程,包括园林建筑工程、土方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园林理水工程、园林铺地工程等,它是应用工程技术来表现园林艺术,使地面上的工程构筑物和园林景观融为一体供游览、欣赏的游憩环境,形成优美的环境空间。它包含一定的工程技术和艺术创造,是山水、植物、建筑、地形等造园要素在特定境域内的艺术体现。
(2)风景园林设计服务
风景园林设计服务是通过科学和技术的手段,对景观要素进行合理布局与组合,在某一区域内创造一个具有某一形态或形式、较为独立的、具有一定社会内涵和审美价值的景物。通过景观设计,使环境具有美学欣赏价值、日常使用的功能,并能保证生态可持续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时人类文明的发展程度和价值取向及设计者个人的审美观念。
1、尽调(核查)过程描述:
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相关行业的访谈,查阅公司所处行业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行业协会文件、行业研究报告、杂志,查阅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网站,查阅《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核查公司主要采购和销售合同,资金流水,产品销售明细表,公司产品的应用领域及下游客户所处行业。
2、事实(证据)列示:
(1)对公司管理层的访谈记录;
(2)《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3)公司所处行业有关的行业研究或报道、公开数据;
(4)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5)产品销售明细表;
(6)主要采购和销售合同。
3、依法合理分析:
公司2014年和2013年营业收入分类分别为:
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分类如下:
金额(元)
金额(元)
307,470,921.33
234,637,271.27
风景园林设计
6,365,534.87
5,840,260.40
313,836,456.20
240,477,531.67
201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分类如下:
金额(元)
金额(元)
210,483,922.84
158,693,214.57
风景园林设计
5,643,793.76
3,034,298.93
216,127,716.60
161,727,513.50
报告期内2013年度、2014年度园林绿化工程服务业务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97.39%和97.97%。与所披露的公司主要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和风景园林设计两项服务,其中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是公司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相匹配。
4、结论性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对其业务的描述准确,符合其业务经营特点,与营业收入分类相匹配。
5、补充披露:
2.2.2 商业模式
请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清晰准确披露商业模式,可参照“公司业务立足或属于哪个行业,具有什么关键资源要素(如技术、渠道、专利、模式等),利用该关键资源要素生产出什么产品或提供什么服务,面向那些客户(列举一两名典型客户),以何种销售方式销售给客户,报告内利润率,高于或低于同行业利润率的概要原因”总结公司的商业模式(鼓励企业家自我归纳)。
请主办券商对公司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发表意见。
【回复】:
1、尽调(核查)过程描述:
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相关商业模式的访谈,查阅公司所处行业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行业协会文件、行业研究报告、杂志,查阅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网站,咨询本券商行业研究员,核查公司主要采购和销售合同,资金流水,产品销售明细表,公司产品的应用领域及下游客户所处行业。
2、事实(证据)列示:
(1)对公司管理层的访谈记录;
(2)对公司主要客户的访谈记录;
(3)公司所处行业有关的行业研究或报道、公开数据;
(4)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5)产品销售明细表;
(6)主要采购和销售合同。
3、依法合理分析:
商业模式概述:公司是国内园林绿化行业的一家综合性园林企业,业务为园林绿化工程和风景园林设计,为市政工程、房地产工程、公共园林和旅游度假区等提供生态绿化的综合服务。公司拥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壹级资质证书”、“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证书”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证书”和6项专利技术,有较高的资质平台,同时打造出了能高质量、高标准完成项目的优秀技术与管理团队。公司通过招投标网络信息平台、中介媒体、以及客户邀约等形式获得项目信息,并通过招投标模式承接长春莲花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白城市新开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安县市政工程管理所等客户的园林建设项目,为其提供优质的园林绿化施工服务,以此来获取公司收益,创造公司的价值。
具体业务模式:
(1)公司生产模式
公司的生产管理流程可分为项目工程立项、项目工程施工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三个大环节,其中共包含24个步骤,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主要是通过多种经营渠道对业务信息进行搜集、筛选及跟踪,对于可以立项的项目进行立项并进行项目交底,待发布招标公告后进行投标报名,办理资质预审和购买招标文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根据招标文件、现场条件和市场情况确定投标策略。确定策略后由工程部组织制作标书并进行投标,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文件、中标通知书、招标图纸等对项目部进行中标交底。合同经过评审合格后签订合同,针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对具体施工的项目部进行合同交底。项目部及时组织编制内部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过审批后由项目计划岗形成总体成本计划,计划通过后签订目标责任书,项目开始施工,根据工程的自身特点确定阶段验收和内部验收,编制内部结算,计算
目标的盈亏,达到全部竣工后进行竣工验收并同时进行竣工结算工作。
(2)公司采购模式
公司在原材料采购环节采用的是集中采购、就地采购与零星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通过招标、询比价等采购方式尽可能地实施有计划采购和竞争式采购。具体采购流程图如下:
项目部提报物资需求
分析库存并编制采购
物资部汇总
通过招标、询比价
等方式选择供应商
组织验收并入库
办理采购付款手续
①集中采购、就地采购
各个项目部根据工程进度的实际需求,至少提前 10-15 天对所需原材料进
行数据统计,并向公司采购部提交采购申请单。公司物资部集中统计所有项目所需购买的原材料,对于主要材料如苗木、石材等采用招标方式、邀约供应商投标报价,选择质优价廉的供应商,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进行统一采购,再统一调配到各个项目部使用。对于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采用就地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集中采购有利于形成采购规模,从而降低采购成本,控制原材料质量,提高采购效率。
②零星采购
由于园林绿化行业的特殊性和项目实施的紧迫性等原因,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一定比例的零星采购。在零星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员针对不同的材料,如:工程辅料、小型构件等,通过多种渠道进行采购前的询价,挑选出质优价廉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通过上述几种采购方式的有机结合,在确保采购工作有序进行、有效控制采购成本的同时,也很好地满足了各类项目对原材料的要求
(3)营销模式
公司营销模式主要是公开招投标模式。公司通过招投标网络信息平台、中介媒体、以及客户邀约等形式获得项目信息,根据具体项目要求制作相应的投标书,参与客户组织的公开招标。客户根据各园林绿化企业提交的投标书,经综合评标,评出最佳方案,选定中标企业。
(4)研发模式
公司的研发工作与公司的整体发展相辅相成。公司目前研发方式为自主研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以及具体现场施工中所提出的改进意见,针对可研发项目建立项目组上报公司领导,并选聘专家顾问。公司高层批准立项研发后,研发人员着手研究。此类研发多从现场施工的某一运行环节入手,如具体实施工序改进上。研发过程中由各相关部门反馈实际应用效果,项目组针对反馈意见加以改进修正,最终实现项目的可运行,在技术成熟后申报专利。主要研发导向为提高树木成活率和工序技术提升改进,使成熟、可靠的技术得以快速转化为生产力,满足工程技术的需要。这种研发导向实现了结果可预测、过程可控制,同时有效降低了研发风险。
结合公司所采用的商业模式,参考行业研究报告和相关行业政策,下游客户的经营情况,主板券商认为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原材料采购、研发、生产、销售体系。
4、结论性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所采用的商业模式符合行业发展状况和其自身的特点,具有可持续性。
5、补充披露:
2.2.3 重大业务合同
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内对公司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及履行情况,包括披露标准、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期间、合同总价,披露的合同应与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相匹配,包括履行完毕的、仍在履行的;并请按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若有)等分别列示。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前述事项予以核查。
【回复】:
根据公司业务情况,公司将销售合同1000万元以上,设计合同200万元以上,采购合同200万元以上认定为重大合同。
1、重大销售合同:
(1)重大工程承包合同:
单位:万元
合同签订日期
珲乌公路绿化设计(雾
开河大桥至饮马河大
长春莲花山生态
桥)工程(原长春莲花
发展有限公司
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珲乌
公路景观绿化工程BT
建设项目)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
长春莲花山生态
假区莲花山大路提升改
发展有限公司
造工程-景观绿化工程设
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
白城市新开城市
白城市生态新区东海路
建设集团有限公
等四条道路绿化景观工
程(一期)01合同段
长春市南关区幸
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
福乡八一村民委
一村农民回迁房项目
农安县二道河综合治理
农安县市政工程
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施
白城市生态新区东海路
白城市新开城市
(长庆南街—纵十一
建设集团有限公
路、纵十二路—纵十三
路)绿化种植、土方整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
吉林莲钵城乡发
假区莲花印象小区景观
展有限公司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
长春莲花山生态
假区道路景观绿化工程
发展有限公司
长春中融投资有
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国
际汽车公园园林绿化
长春金辰房地产
弗朗明歌五期市政绿化
开发有限公司
带景观工程
长春经济技术开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
发区建设工程管
山公园零星工程
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通
长春汽车产业开
达路回迁住宅小区坏境
发区建设项目服
工程(绿化及景观工程
第二标段)
彩宇大街伟峰彩宇新城
长春净月经济开
段绿化带B区园林景观
发区园林绿化处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
长春莲花山生态
假区净莲大街景观绿化
发展有限公司
工程(第二标段)
长春经济技术开
中山公园景观工程一标
发区建设工程管
吉林省力旺房地
力旺.康城湿地博物馆景
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莲花山生态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综
发展有限公司
合服务中心室外景观绿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
长春莲花山生态
假区道路景观绿化工程
发展有限公司
()东吉林五标
天津市天政基础
宁河县桥北新区新区主
设施建设有限公
干路、绿荫环路、北环
路一期绿化工程
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东
天津空港经济区
路西侧河道和环河东路
建设办公室
道路绿化工程
天津经济技术开
西区中南组团大众变速
发区西区办公室
箱周边道路绿化工程
天津临港工业区
天津临港经济区一期道
建设开发有限责
路绿化工程一港区四条
道路绿化工程
天津天保建设发
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东
展有限公司
路西侧河道绿化工程
(2)重大设计合同:
单位:万元
长春市固体废弃
长春市三道垃圾场环保生态
公园(公园建设部分)
长春莲花山生态发展度假区
长春莲花山生态
莲花山大路提升改造工程
发展有限公司
——景观设计
2、重大采购合同:
单位:万元
合同签订日
(正在履行、
履行完毕)
吉林省中鑫路桥工
细沙等沙石
程有限公司
九台市波泥河镇宏
核桃楸等苗
茶条槭等苗
九台市新科苗圃
九台市新科苗圃
白桦等苗木
九台市新科苗圃
青扦等苗木
红瑞木等苗
九台市新科苗圃
九台市波泥河镇宏
云杉等苗木
双阳区禹龙苗木花
茶条槭等苗
卉种植基地
双阳区禹龙苗木花
金叶榆等苗
卉种植基地
莱州白火烧
莱州市柞村镇玉先
水洗面花岗
九台市波泥河镇宏
茶条槭等苗
长春市二道区金得
物资经销处
樟子松等苗
九台市文斌苗圃
四平市实验林场绿
茶条槭等苗
3、贷款合同
单位:万元
中庆建设;
孙举庆、赵
中庆建设;
孙举庆、赵
中庆建设;
孙举庆、赵
红雨、刘海
银行;辽源
作联社;长
中庆建设;
孙举庆、赵
4、土地租赁合同
单位:万元
兴隆村长岭屯
郑家屯北甸子
地、民强村一
蛟河林业试验
区管理局大苇
塘沟水库下方
2.3.1资产权属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资产是否权属清晰、证件齐备,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纠纷或其他权属不明的情形,若存在,请核查相应事项的规
(2)是否存在资产产权共有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对他方重大依赖的情形,是否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回复】:
1、尽调(核查)过程描述:
对公司管理层以及技术人员进行相关访谈,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核查固定资产明细及相关权属证明,机器设备购置发票、运输工具车辆通行证等,查验无形资产中的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等,核查其所有权人及取得方式。
2、事实(证据)列式
(1)访谈记录;
(2)资产评估报告;
(3)审计报告;
(4)法律意见书;
(5)设备购置发票及车辆通行证;
(6)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和计算机软件着作权证书。
3、依法合理分析: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与经营相关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均为公司合法拥有,公司取得了相关资产、权利的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公司的资产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产产权界定清晰。
4、结论性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5、补充披露:
2.3.2知识产权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相应发表意见:(1)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纠纷或权属不明的情形,公司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及其有效性;(2)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是否存在对他方的依赖,是否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3)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或仲裁的,量化分析诉讼或仲裁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回复】:
1、尽调(核查)过程描述:
对公司管理层以及技术人员进行相关访谈,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核查无形资产中的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核查其所有权人及取得方式,登录专利局网站、商标局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
2、事实(证据)列示:
(1)访谈记录;
(2)资产评估报告;
(3)审计报告;
(4)法律意见书;
(5)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和计算机软件着作权证书;
(6)登录专利局网站、商标局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
3、依法合理分析:
公司合法拥有商标所有权和专利所有权,商标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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