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 2018行政事业单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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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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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此题为判断题(对,错)。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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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时,在减少“对外投资”的同时,应减少“事业基金—投资基金”。2实行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则不能用银行存款这个账户的。3事业单位借入款项,一般不预计利息支出,实际支付利息时,将其计入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4实行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则不能用银行存款这个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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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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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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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 行政事业单位设置哪些会计科目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行政事业单位设置哪些会计科目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拜师学艺韬略终须建新国,奋发还得读良书。会计就是你很好的选择。以下就是小编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方面的知识点。学习会计虽然苦,但只是苦这一时为的是不苦一辈子。1. 行政单位应设置哪些会计科目?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应设置下列科目:资产类: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暂付款;库存材料;固定资产。负债类: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净资产类:固定基金;结余。收入类: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支出类: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结转自筹基建。2. 事业单位应设置哪些会计科目?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应设置下列科目:资产类: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负债类:借入款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交税金。净资产类: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结余分配。收人类: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支出类:拨出经费;拨出专款;专款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销售税金;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3. 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遵守哪些规定?凡独立编报预、决算的行政单位,都必须在国家核定设立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存款户。行政单位的货币资金,除保留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外,其余都必须存人开户银行,用于办理转账结算。行政单位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立和管理,避免多头开户。在办理银行存款开户时,应按银行规定填列“开户申请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连同盖有有权签发支票人的名章及单位财务公章的印签卡片,交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4.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标准与分类是如何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5. 行政事业单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吗?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所以本期发生的费用如果未支付就不能确认费用,由此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不需计提折旧的。6.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如何核算?(l)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有购入、调入、建造、接受捐赠等。增加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支付有关款项时: 借:经费支出以上内容就是大众点评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知识点。如对大家带来了帮助请点赞、收藏和转发!想学习更多会计方面的知识,请到大众点评网学习培训频道。 快来第一个点赞吧~写评论发布热搜好文52岁的她 又活成了世上最美的女人<span class="num" data-v-668b4年拍60国美女,日本很保守,中国最热情<span class="num" data-v-668b朱茵、陈红绝色照片,原图居然长这样?<span class="num" data-v-668b俄罗斯姑娘把整个大自然穿在了身上...太美了!<span class="num" data-v-668b英国人拍下的中国照片 惊艳了世界!<span class="num" data-v-66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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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制度
导读: 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制度(共7篇)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资正常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有序发展推进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创新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2007年财政部门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结合各项财政改革继续对县级行政事业单...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制度》,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策划频道与你分享!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篇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资正常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有序发展推进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创新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2007年财政部门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结合各项财政改革继续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收支及经费实行包干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经费包干原则 结合当前财政改革和各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各项经费和非税收入在预算收支管理中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经费管理同人员编制管理相结合严格按照人事审核、财政把关后的单位工资表进行人员工资的财政统发和包干单位日常公用经费的原则。 2、坚持预算内与非税收入收支脱钩各单位的各项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 3、按照突出重点压缩一般的要求坚持财政保工资发放、保机构运转、保社会稳定、保重点支出的原则。 4、坚持对事业单位实行定额项补助或差额管理并按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探索对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逐步推向市场的原则。 5、坚持包干经费按月和按进度拨付超支自补节余留用的原则。
二、预算内经费核拨内容 预算内经费由工资福利支出原人员经费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原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专项经费支出等组成具体分项核拨内容如下
一 工资福利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伙食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装备购臵费、工程建设费、作战费、军用油料费、军队其他运行维护费、被装购臵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核算内容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四专项经费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年初经政府批转人代会批准通
过列入年初预算的各部门专项经费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其他专项等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和经县委、政府批准召开的大型会议等会议费按批准的会议规模及开支标准经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拨付专项资金必须填写项目、用途和用款计划等并报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批后财政方可拨付。
五其他相关规定编制外机构、超编人员财政不安排工资及任何经费。预算内经费包干以1月份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
三、预算内经费包干办法 一工资福利支出经费包干办法 1、全额拨款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工资按人事局工资股审核后的工资花名册按月由财政国库统发数列支 2、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工资财政按差额比例补助其余经费自理包括合同工养老金等。具体分为四类第一类对律师事务所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70的工资第二类对工人俱乐部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50的工资第三类对各乡镇卫生院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82-95的工资具体差额比例为虎跳峡卫生院负担82金江、上江卫生院负担85建塘、格咱、五境、三坝、尼西、小中甸、洛吉卫生院负担90东旺卫生院负担95第四类对县公证处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2、离退休人员工资包干办法原离退休人员工资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实际数核拨资金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社保局由社保局统一发放。离退休人员原单位和社保局要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财政和社保要联合出台操作性强和实效性强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想方设法杜绝“活人吃死人工资”的现象当年退休人员退休前在县级单位包括全额和差额单位的按组织和人事部门发文的退休工资标准和发放时间转至社保局发放原单位不再发放退休前在乡镇机关中的根据县乡财政包干管理体制当年退休人员工资由乡镇财政发放至年底次年1月再转入社保局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工人员退休后的工资由社保局从养老金专户中支付财政不再单独安排经费。 3、当年病故职工的安葬费、抚
恤费以及遗属补助财政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实际金额核拨给原单位后由单位兑现。 4、县级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工养老保险金单位承担部分教育系统、环卫站财政全额解决其他单位财政承担50其余50各单位自行解决。 5、当年编制内新增人员包括分配和调入人员全额拨款单位按人事局规定的工资发放执行时间和标准新调入人员凭工资介绍信并按其注明的时限及工资标准跨年度不予补发造入当月工资花名册发放当月的工资花名册上必须加盖编委的印鉴以证明新增人员在编制内差额拨款单位按差额比例补助并应出具新增人员未超编的证明跨年度不予补助。 6、当年新增资政策性全县范围内增资外按人事局规定的时间和标准造入当月工资花名册发放如在本年度出现补发由人事局工资股造补发工资表纳入财政工资统发跨年度一律不予补发。 7、由财政负担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初预算数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给医保中心。年度中新增工资部份财政不再追加此经费。 8、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由原资金渠道列支不参加医疗保险资金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医保中心由医保中心按文件规定实报实销对少报销者实行奖励。 9、县级各单位应缴县总工会工会经费的40部分按一月份工资花名册单独测算并包干给各单位年终统一由县财政局代缴给总工会。单位承担的工会经费60部分从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包干办法 1、行政单位分三类管理第一类为五大机关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500元第二类为行政单位总人数在10人以下不含10人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100元
第三类为行政单位人员在10人以上含10人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900元。 2、县级公、检、法、司包括森林公安分局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按照上级规定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县公安局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0500元检察院、法院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4080元县政法委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4000元司法局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3500元。 3、县级事业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和收入情况实行分四类管理:第一类为享受人员在10人以下的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000元第二类为享受人员在10人以上的年人均公用经费为1900元第三类全县中学教师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250元城区红旗、民小教师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850元东旺校区教师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800元其余十个乡镇校区教师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700元。炊事员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第四类除上述单位和人员外财政只保证工资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4、对县级既有行政编制又有事业编制且具备一定“造血”条件和功能的单位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对行政编制人员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2000元?6?1对事业编制人员财政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5、年初包干时有公用经费的单位包干后新增或减少人员一律不追加减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四、非税收入管理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结合我县当前各项非税收入仍按执收单位先缴入财政专户再由财政专户统一上缴国库的管理实际在收入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制度 第二篇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 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
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臵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臵、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制度】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臵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
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条 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 (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制度 第三篇
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号),现制定“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承德市所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务机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
2、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制定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审查核定年度预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
3、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制度】
4、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节约开支,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数据。
5、负责债权、债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7、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8、负责本单位所属各科室(单位)经费申请报告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和呈报工作。
9、组织本单位及系统财务人员,学习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和现代化财务管理。
10、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部门(单位)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现金、银行存款和印章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加盖戳记、编证入账,账账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及时存取,严禁“白条”、不得坐支,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防挪用、确保安全。
2、开支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
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4、积极推广使用财政公务卡。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各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公务卡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制度】 2、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3、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三、印章的管理制度
1、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条 预借款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借用现金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办理借款手续时,要出具有关批示或会议通知等相关资料。借用现金的经办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款。
2、办理现金借款时,借款人应依据公务需要和外出期限提出借款数额,借款数额限定在外出、参会所必需的基本费用之内。除会务资料费外,省内出差,一般情况下每次每人借款不超过 元;省外出差,每人每次不超过 元。集体出差的,一般每次借款不超过 元。
3、借用现金应在1个月内报销结账。如不能按规定时间报销,应向财务机构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结清借款的人员,由财务机构通知其所在科室(单位),限期办理报销手续;限期仍未及时报销结账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抵扣,直至结清欠款。
4、需要以银行结算方式预付款的,应填写《预付款申请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报销票据的管理制度
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2、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3、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经办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4、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5、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
第七条 会议培训费的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必须遵守有关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和会议审批等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篇
[篇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第五十九条主管会计单位除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本级的会计报表外,还应根据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第六十条行政单位在报送月报、季报、年报时都应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包括报表编制技术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报表技术说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影响等。报表分析说明一般包括:基本情况,影响预算执行、资金活动的原因,经费支出、资金活动的趋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对上级会计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本制度从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在行政单位同时停止执行。各部门自行制定的适用于行政单位的会计制度同时废止。附件一行政单位会计凭证(略)一、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唯一合法凭证,登记明细账的依据。行政单位原始凭证主要有:1、收款收据;2、借款凭证;3、预算拨款凭证;4、固定资产调拨单;5、开户银行转来的收、付款凭证;6、往来结算凭证;7、库存材料的出库、入库单;8、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的,并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凭证。行政单位的记账凭证主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种。[篇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金和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行为,保证会计决算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范围、编制内容、工作组织、填报审核、汇总上报、质量核查及数据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规范。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指行政事业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各项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第四条通过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收集汇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经费来源与运用、资产与负债、机构、人员与工资等方面的基本数据,全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为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决算和编制后续年度财政预算提供基本依据,并满足国家财务会计监管、各项资金管理以及宏观经济决策等信息需要。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不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但纳入财政预算范围、且与各级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款关系的其他单位也适用于本制度。第二章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组织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按照“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财政部实施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第七条财政部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制定下发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格式和工作处理软件,并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与软件培训。(三)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四)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上报和对外提供工作,并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披露实施统一管理。(五)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六)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库和网络管理体系。第八条中央各部门(含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中央直管企业集团,下同)按照全国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三)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分库。第九条各地区(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的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一)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二)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三)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分库。第三章会计决算报告的内容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包括:(一)报表封面。(二)主表。(三)补充指标表。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封面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方式等文字信息,以及单位统一代码、基本性质、财政预算代码、预算管理级次、隶属关系、报表类型等相关信息。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主表、补充指标表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上报的内容。主表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业务的行政事业单位。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附注用于注明需特别说明的有关报表编制事项,主要包括:报表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以及特殊事项的说明和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是对本单位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和原因的分析。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应当同时记载在纸介质和磁盘介质(或光盘介质)上。第四章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统一编制时间点为每年的12月31日。第十八条各部门、各地区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确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本报告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本报告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独立编制会计报表。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本报告单位原则上应实行逐户录入。对于确实不具备基本报告单位逐户录入条件的,可按照财政部每年统确定的原则适当调整录入级次。第二十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会计决算报告。(一)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各级财政对单位预算的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各项收支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年终结账。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二)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表表相符。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软件操作要求,认真编制会计决算报告。(一)报表封面应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财政部统一规定如实填报。报表编制完毕后,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报表编制人员审查、签字并盖章。单位公章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不得以财务专用章代替。(二)报表各项指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制订的报表编制说明、指标解释认真编制,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单位核拨经费给其他不属于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由拨款单位代编决算,具体应按照财政部代编决算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第二十三条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单位必须认真做好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要求。(三)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审核单位账簿与报表是否相符、金额单位是否正确,有无漏报、重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四)审核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包括表间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五)对报表与上年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审核数据变动是否合理。第二十五条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方法应采取人工审核与计算机审核相结合。(一)人工审核:包括政策性审核和规范性审核。政策性审核主要以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对重点指标进行审核;规范性审核侧重于报告编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及勾稽关系等方面的审核。(二)计算机审核:利用软件提供的数据审核功能,逐户审核报表的表内表间关系、检查数据的逻辑性及数据的完整性。第二十六条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工作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审核、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一)自行审核: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上报会计决算报告前应自行将本单位报表、磁盘以及有关数据资料,按统一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逐项复核。(二)集中会审:各部门、各地区组织专门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决算报表、磁盘及相关资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及要求进行集中对账或分户复核。(三)委托审核:委托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数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凡发现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第六章会计决算报告的汇总与上报第二十八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按时层层汇总上报。第二十九条各地区的财政部门应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汇总会计决算报表、本级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及本级代编经费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地区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并作为各级财政总决算相关数据的来源。第三十条中央各部门应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会计决算报表、部门本级会计决算报表和本级代编经费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部门汇总会计决算报表。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各地区汇总会计决算报表要以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数据为准,不得随意调整数据和科目,更不能虚报、瞒报和随意结转。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各地区编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汇总会计决算报告,应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第七章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第三十三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管理部门为加强会计决算管理,促进提高会计决算信息质量,依法组织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的抽样核查。第三十四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由财政部组织实施,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由各地区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分级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的样本采集依据“随机抽取、适当调整”的原则,采取随机抽取与定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一)随机抽取:通过计算机随机确定核查样本。(二)定向选择:对会计决算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以往年份核查不合格单位,列为核查样本。第三十六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的内容由财政部每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情况以及财政检查工作要求统一规定。基本内容包括:报告编制范围是否齐全、会计决算报表与单位账簿是否一致、报表编制口径与汇总方法是否正确、向不同部门提供的报表数据是否一致等。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核查内容进行补充。第三十七条被选定为核查对象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核查,应按照核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如实、及时提供所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有关会计资料,并如实反映有关情况。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核查结果实行及时通报制度,对于会计决算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工作责任。第八章会计决算数据资料管理第三十九条会计决算数据资料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中以各种介质存放的各类报表、编制说明、分析报告、总结材料。第四十条中央各部门和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第四十一条中央各部门和各地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资料。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进行管理和维护,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技术人员,明确管理职责。第四十三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分户会计决算数据资料,以及涉及国防、安全等国家保密部门的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要严格实行密级管理。第四十四条对外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汇总会计决算数据资料,应有公函请求,并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第四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发布上级财政部门管理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第四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做好会计决算数据密级管理的同时,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技术,认真做好会计决算资料的“数据共享”,以提高会计决算信息的利用效率。第四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会计决算信息专题研究分析,做好会计决算信息服务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提供有关会计决算信息资料。第九章会计决算报告的工作责任第四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认真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会计决算信息。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四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如实编制会计决算报告,不得漏报、瞒报或因工作不认真错报有关会计决算信息,更不得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决算信息,不得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会计决算信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会计决算信息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地区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本部门、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考核,对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拖延报送会计决算报告或数据差错严重,给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各地区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篇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第一条财政票据是指省财政厅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处罚或结算的合法凭证。第二条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核算资格,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第三条财政票据实行限量购领、定期缴验制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购领、保管、使用、缴销,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第四条单位首次申领票据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应持省级以上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县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单位法人证明、收费收据购领申请书,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凭证购领使用记录簿&,方可购领&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单位)或收费票据(委托代收单位)。使用罚没收据的执法机关须持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县政府颁发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罚没收据领用记录簿&,方可领用罚没收据。第五条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须持&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据)记录簿&缴旧领新,并登记缴销及领用票据的本数、起讫号码、收款金额等。第六条单位在财政票据启用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少联、错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办理更换手续。第七条单位按规定从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购领的各类专用财政票据,必须持文件依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后使用,并按“票款分离”收缴办法和操作规程将所收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八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单位收费事项发生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编发的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审核无误后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简称机制票据)。实行银行代收的执罚机关处罚事项发生时,应填写&沛县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银行缴款后,处罚机关据缴款回执开具罚没收据。第九条符合当场收缴条件的单位,应提出委托代收申请并填制&委托代收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采取委托代收代缴办法后,方可购领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含定额收据和专用收据)。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单位应于收费(处罚)事项发生时,当场收款并开具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但当日(最迟次日)必须将所收金额汇总解缴财政。非税收入汇总解缴时,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执罚机关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注明所用收据的起讫号码及“汇总”字样,送代收银行收款后,必须将机制票据记账联与收费收据记账联配对记账,将机制票据收据联粘贴在相对应的收费收据存根后,以备财政部门审验。第十一条单位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不得串用混用,严禁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票据使用时,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准确,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联次齐全。第十二条对收费(处罚)单位之间的合法征收行为及往来事项,交款单位出具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内划手续并代开收据,收据须加盖执收单位财务专章和会计印章。第十三条严格实行票据缴验制度。单位应建立票据内部审核制度,核对内部各单位使用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金额、已缴财务入帐金额、已缴财政金额,确保票款一致。向财政部门缴销票据时,单位应填写&收费(罚没)票据缴验表&,连同票据存根(附机制票据收据联)缴财政部门审验。第十四条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出售、伪造财政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费或罚款。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第十五条单位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处理。第十六条财政票据实行“年终零结存”制度。年度终了时,单位所领财政票据应全部清理核销。已填写的票据收入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入账。第十七条单位已开据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个别用量特别大的票据存放确有困难的,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第十八条票据销毁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自行销毁。对符合销毁条件的票据,单位应填写&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销毁申请表&,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票据销毁工作。第十九条撤消、合并、分立及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记录簿”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将已领未用票据全部清理。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票据和票据购领记录簿。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第一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利息收入等。第二条非税收入实行依法征收、票款分离、银行代收、专户存储管理办法。第三条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增加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的,执收单位须持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第四条单位收费应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江苏省收费员证&;执法机关实施处罚应办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收执罚。第五条单位收费或执罚应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在公共场所向社会公布收费(处罚)的文件依据、收费(处罚)项目、标准、范围、收费的减免政策及减免项目等。第六条单位组织收入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第七条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会计机构统一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第八条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沛县收费罚没收入收缴分离暂行办法&(沛政发[2001]53号)和&沛县非税收入“票款分离”操作规程&(沛财综[2003]12号)。第九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执收单位应于收费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缴款人将款项送存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作为收入入帐依据。实行银行代收的执法机关应于处罚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将款项送存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执法机关凭缴款单回执开具&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并作为收入入帐依据。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于收款事项发生时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含专用及定额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其他收入使用)、&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将所收资金于当日(最迟次日)汇总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具体缴款方法同第九条),收费单位应将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与手工收据记帐联配对入帐,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第十一条单位对组织的收入应及时入账,按月与财政部门核对,确保收入账账相符。第十二条对缴费人因特殊原因提出减免的,执收单位应依据政策规定的减免标准和范围,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凡不属政策规定减免范围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批准减免。基本支出管理制度第一条基本支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第二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坚持按预算、按计划执行进度办理支出。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第四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严禁乱发津贴奖金。第五条单位人员经费应按照人事部门审批的工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挪用。确因工作需要雇用临时人员的,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用人和工资待遇的审批。第六条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发放。第七条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单位人员工资变动、增人增卡、减人停卡,应根据人事部门批准的手续,减资和减人停卡手续应于工资人员减少的当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门;增资和增人增卡手续应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严禁虚报冒领工资。第八条单位应加强公用经费的内控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重点支出项目参照项目支出管理。第九条购置办公用品,应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按计划领用。对购入办公用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核算。购进大批同类材料物品,应通过“材料”科目核算,并相应健全入出库手续。第十条单位应加强会议费管理,严格履行会议审批制度,压缩会议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借会议费名义报销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会议费支出严格按县政府&印发〈关于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沛政发[1997]7号)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单位应加强电话费管理,对办公电话、传真机和网络等费用支出,推行定额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单位应加强车辆燃修费的管理,实行车辆派车单制度和车辆里程考核制度。同时应完善单车燃修费审批和管理办法,对大项维修实行跟踪管理,定点维修。第十三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号)规定执行。公务招待应建立就餐通知单制度。严格控制就餐人员和就餐标准。第十四条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制度第一条项目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制度 第五篇
[篇一: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一、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下列事业单位除外:(一)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二)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三、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四、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五、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处理。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六、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七、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事业单位不得打乱重编。(三)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四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十七条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第二十条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二十二条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二十三条专用基金包括:(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第二十四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七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二十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第三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第三十二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第八章负债管理第三十三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三十八条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三十九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四十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第四十一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二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四条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非国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非国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四十五条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第四十六条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本规则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批准、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篇三: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1、经费自给率衡量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计算公式为: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100%支出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扣除的项目,应经财政部门批准。2、资产负债率衡量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3、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上述公式中人员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公用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篇四: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文化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第五条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六条文化事业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七条国家支持发展文化事业,同时鼓励文化事业单位充分发挥文化事业的多元功能,依托市场,发展文化产业,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增强单位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八条单位预算是文化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文化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九条国家对文化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文化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根据单位不同业务性质和收支状况,分别实行不同的补助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预算编制原则:(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文化事业计划编制单位预算。(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考虑单位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预算应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四)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五)坚持严格划清经费渠道的原则。事业经费与基本建设投资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编制预算。(六)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文化事业单位必须将全部财务收支项目在预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国家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第十一条预算编制程序:文化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预算报送时间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预算编制方法:(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预算根据事业计划,参照近年收入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增减因素编制。(二)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支出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1、事业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根据单位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及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公务费按照人员编制、定额标准或近年来支出的情况进行测算编制;业务费按工作任务和定额编制,无法确定定额的,按近年开支情况测算编制;设备购置费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修缮费按维修定额或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制;其他费用测算编制。2、经营支出目级科目与事业支出目级科目相同,预算编制方法比照事业支出编制方法办理。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根据单位基本建设计划和非财政补助收入状况,在保证正常支出需要的基础上从严编制。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数额编制。5、上缴上级支出按规定的比例或数额编制。(三)单位预算必须附有预算编制说明书。
第十三条预算调整:文化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大的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需要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调减支出预算。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四条收入是指文化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五条文化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通过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文化事业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资金。(二)上级补助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四)经营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五)附属单位的上缴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的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十六条事业收入包括:(一)演出收入,即艺术表演团体进行各类文艺演出取得的收入。(二)演(映)出分成收入,即艺术表演场所进行各类文艺演出和从事电影、录相放映所取得的分成收入。(三)技术服务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提供各种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四)委托代培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举办各种文化艺术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五)复印复制收入,即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对外提供馆藏资料的复印复制等项目服务取得的收入。(六)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中介机构评估后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七)外借人员劳务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演职人员、技术人员等取得的劳务收入。(八)合作分成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与外单位合作演出、摄制电影、电视剧取得收入。(九)其他事业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文化事业单位上述九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第十七条经营收入包括:(一)销售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二)经营服务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三)租赁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场地和设备等取得的收入。(四)其他经营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第十八条收入管理的要求:(一)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二)文化事业单位必须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门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三)文化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四)文化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加强帐户的统一管理,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流失。(五)文化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九条支出是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条文化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一)事业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二)经营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事业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文化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第二十一条文化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第二十二条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指标之内统一掌握使用。各业务部门的开支,应事先提出使用计划交财务部门审核后执行。第二十三条文化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文化事业单位做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文化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第二十四条文化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第二十五条为了加强支出管理,提高经济核算水平,有条件的文化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其支出根据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可以划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一)直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文艺创作、剧目排练、演出等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计入成本中。(二)间接费用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为组织文艺创作、剧目排练和演出等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计入成本中。(三)期间费用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内部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期间费用计入当期结余。第二十六条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范围:(一)艺术表演团体、艺术表演场所。(二)文化事业单位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音像制作部、商品销售部、餐饮部等。第二十七条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单位、单位内部实行成本核算的部门,其成本费用须按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单位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应科目中去。第二十八条文化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第二十九条结余是文化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第三十条文化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文化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一条专用基金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三十二条专用基金包括:(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0%后,用于文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购置的资金。文化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有偿调拨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直接转入修购基金。(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文化事业单位,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基金。第三十三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七章资产管理第三十四条资产是文化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文化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第三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第三十七条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存款帐户,严格遵守银行制度,接受银行监督。在银行开户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一般由单位财务部门开设帐户,单位内部其他非独立核算部门不得另设帐户。银行存款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第三十八条文化事业单位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款,要经过清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数额较大的,需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第三十九条存货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一)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收发手续,完善存货验收、进出库和保管制度,防止丢失、损坏、变质。(二)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采购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三)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材料明细帐,定期与财务部门的材料总帐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四)制定材料储备定额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额。(五)文化事业单位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盘盈、盘亏应及时调帐。第四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第四十一条文化事业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二)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单位财务部门参与验收。购进贵重仪器等专业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时,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帐并交付使用。(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市场价格和新旧程度估价入帐,或根据捐赠时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四)文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五)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转入修购基金。(六)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按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一)文化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进行管理。(二)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三)文化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事业收入。文化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计入事业支出。第四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一)文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二)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三)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效益论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第八章负债管理第四十四条负债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第四十五条文化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一)借入款项是指文化事业单位为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二)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三)应缴款项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的款项。第四十六条文化事业单位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第四十七条文化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第四十八条文化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家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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