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生涯规划2000字向境外人员提供军事秘密两年,应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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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范 斩断国外情报机关伸向中国军事机密的黑手
策反黑手无孔不入
直接派遣本国情报人员存在相当风险,而且有的机构和领域境外情报机构进不去,在这种情况下,境外情报机构深知“堡垒最易从内部攻破”,策反、雇佣中方人员就成为他们的惯用伎俩。而且,被策反的人员呈现出多样化趋势,既有中国智囊成员,也有军工院校研究人员,既有高校学生,也有普通军事爱好者。
据新华网8月6日报道,在不到两年时间里,哈尔滨一大学航天专业硕士研究生常某某由于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为境外人员搜集情报及内部资料50余次,接受“经费”20余万元。实际上,境外情报机构的“黑手”早已伸向高校学生。国内媒体的统计表明,2012年以来,仅由某一家境外情报机构实施、证据确凿、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审查的网络策反境内高校学生案件就有数十起,遍及中国大陆十余省市。
遭到策反的,还包括一些核心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路透社报道称,中国社会科学院办公厅主任助理陈辉,2006年6月被宣判泄露国家机密罪名成立。报道称,陈辉任职时一直能接触到机密文件,他将有关中国对日外交政策的国家机密,卖给一名日本外交官。而在他被捕之前一个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陆建华遭国家安全机关逮捕。社科院负责纪检的领导曾在讲话中公开指出,社科院存在受境外势力渗透问题。
类似的案件不胜枚举。据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1992年10月,新华社原编辑吴士深将内部传阅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私自复印,携带回家。吴士深的妻子马涛将该报告提供给香港《快报》记者。《快报》全文刊登了这个报告,比党和国家领导人正式在十四大上宣读这份报告要早一个星期。之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吴士深无期徒刑,判处马涛有期徒刑6年。
在策反对象的选择上,不仅包括高学历人员,也有有案在身的底层人员。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张晓星、钟莉萍夫妇涉嫌间谍罪和非法经营罪一案。张晓星于1999年在赣州从事非法传销,因涉嫌诈骗批捕在逃,8月负案偷渡去台湾,2001年7月被台湾警方查获。其间,他被台湾间谍组织“约见”,答应为其搜集祖国大陆的政治、经济、军事情报。2002年4月~2006年期间,张晓星与钟莉萍向台湾间谍组织人员传送了数份政治、经济、军事情报,并收受间谍经费3456美元及1000元人民币。
据网络上流行的《中国公民防间谍手册》一文披露,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总结,境外情报机构已形成了一整套招募发展外国间谍行之有效的方法。美国中央情报局CIA将其概括为4个字母表示:MICE,即金钱、意识形态、个人表现和道德压力。这套法则几乎在世界范围内都屡试不爽,这也是中方人员被国外情报机关拉下水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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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C).cn All Rights Reserved男子网上求职被利用&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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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子网上求职被利用 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被判刑
为了获利,福建省厦门市一男子在网上结识境外情报人员后做起了特殊的“兼职”――为境外情报人员刺探我国的军事机密。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旭亮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林旭亮通过互联网发布求职信息,被境外人员“丹”许以经济报酬诱惑。之后,被告人林旭亮按照对方要求,以市场调查、项目调查等名义持续为其搜集包括军事情报在内的大量情报信息。
自日起到案发,被告人林旭亮按照境外人员“丹”的要求,以厦门某军事码头为主要目标,每月次数不等到该码头周边,采取观察、绘图、记录、拍照、编制等方式,搜集码头周边及内部布局、工程建设进展、军舰停泊动态等情况,之后回家整理成资料,以电子邮件、共用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供给“丹”。
其中,日,被告人林旭亮按照“丹”的要求,到厦门市某军港用手机对修建项目和船只进行拍照,经过军港外围时,仔细观察建筑物布局结构,又到某大桥上拍了军舰等照片,后把搜集的情况整理成电子文档、绘制了军用码头内部及周边布局图,连同照片发给了“丹”。后经鉴定,该布局图属“机密级”军事秘密。
2013年9月,被告人林旭亮按照“丹”的要求,又将所观测到的上述军港情况编制成40多条记录发给“丹”,上述观测记录经鉴定亦属“机密级”军事秘密。被告人林旭亮另所拍摄并发给“丹”的照片中,有关部队门岗、军用码头和军用船舰等情况照片,经鉴定属“秘密级”军事秘密。截至案发,林旭亮先后收受对方给予的报酬共计56837元。
■法官说法■
涉国安犯罪量刑取决于秘密的数量级别及危害程度
本案在审理时,有两个焦点问题:一是被告人提出的是被动与境外人员勾联及对军事秘密级别的认定问题,二是其涉案军事信息危害性如何影响量刑的问题。就此,记者采访了本案承办法官王敏重。
王敏重阐释,就第一个问题,首先,被告人林旭亮最初在互联网上发布求职信息后与境外人员“丹”勾联,在此后的接触中,林旭亮虽曾多次向“丹”提出质疑,但终因利益驱使而持续、主动、积极实施了刺探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具有主观恶性。其次,军事机关提供的《密级鉴定和危害评估意见》表明,林旭亮对某军事码头的观测记录,反映了该军事基地有关军事力量参加反袭扰演练、港内训练等情况,即使其观测记录中的其他内容掺杂有不实信息,仍能够反映上述军事力量的相关部署和调动情况,不影响该项“机密级”军事秘密的认定。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王敏重介绍,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国家秘密一旦被泄漏即可能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失,其行为危害程度与获取秘密的难易程度无关,而是取决于国家秘密的数量、级别及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后果。从本案的作案工具及技术手段来看,虽然被告人林旭亮并未使用专业的间谍器材或者高科技手段获取军事秘密,但并不能以此来衡量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情节轻重,而应当以鉴定的两项机密级、一项秘密级国家秘密来确定其量刑档次。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陈雁哲)
(责编:谷妍、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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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开封的哥当间谍被捕 为境外人员提供军事机密
[摘要]开封市出租车司机,勾连境外间谍人员,出卖国家军事秘密的案情,获利4万多元。绘制军事地图的手段非常专业,是一些间谍传递情报的常用手法。
来源:央视网
  近日,河南省国家安全机关首次向媒体公布了一例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开封出租车司机段某,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引诱利用,一步一步陷入间谍泥潭。昨天,国安局办案过程的一些细节进一步曝光。  搜集军事情报出租司机竟是间谍  段某是河南省开封市的一名夜班出租车司机。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本应白天休息、晚上工作的他,却频频出现在开封市一些军事设施周围。附近居民对这个骑着自行车、时不时拿手机拍照的人并不在意,他的行为却引起了国家安全机关的警觉。  开封市国家安全局干警介绍,“他是定时、定期、定地,围绕我军事目标进行观测,他有时会用手机实时记录、实时拍照,实时发送。”国家安全机关还发现,段某还经常在深夜外出取钱,每次都戴着帽子和口罩,故意遮挡自己的容貌,随后国家安全机关对段某进行了监控。  随着侦查的深入,段某勾连境外间谍人员,出卖国家军事秘密的案情,逐渐浮出水面。2014年7月,开封市国家安全局在段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缴获手机、银行卡、U盘、电脑、假身份证、护照等物件。其中还有一张没来得及销毁的手绘草图。上面标注了一处军事设施的详细位置。  据介绍,段某绘制军事地图的手段非常专业,是一些间谍传递情报的常用手法。在证据面前,段某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事实上,早在2013年,他就接受境外谍报机关指令,到开封市内的军事单位附近进行观测,为境外谍报人员提供军事机密。其间,段某接受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的酬劳,共计人民币4万多元。目前段某因涉嫌非法搜集军事情报,已经被开封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看似普通信息经分析成军事情报  据介绍,段某利用自己是开封本地人的便利条件,向境外谍报机关提供了大量和驻扎部队、军事设施相关的信息。他主要是围绕开封市重要的军事目标,进行实地、实时观测,像机场飞机起落次数、起落时间、飞机的型号、载弹情况,像军事要地军车出入的频繁程度,包括车牌信息,他都会进行观测、记录。回到家以后,再利用电脑、网络,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进行传输。  而这些人民群众都能看到的看似普通的信息,一旦经过境外间谍机关的专业分析,就可能成为军事情报。开封市国家安全局干警称:“举个例子,像飞机的起落频率,他就能观测到飞行团的战斗力,包括载弹情况,是空对地的导弹,是空对空的导弹,还是裸机飞行,就是些看起来不显眼的东西,他们会从中提取出来很重要的战略信息。”  在专家看来,这些情报不仅在和平年代,对国与国之间的军事战略部署、军事战术部署,产生重要的影响,一旦进入战争时期,甚至能够决定某些战事的成败。在历史上,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  渴望挣钱发财深陷泥潭无法自拔  据国家安全机关介绍,段某是开封本地人,初中没有毕业就辍学在家,2000年以前,曾3次因为盗窃入狱,目前靠开夜班出租车谋生。每月3000多块钱的收入,却很难让段某满足。于是,他就在网上发表了多个求职的帖子,甚至加了很多群,幻想从中找到发财捷径。  2013年,境外谍报人员王某通过网络联系到段某,表示愿意为他提供一份既轻松又能挣钱的兼职工作。段某供述称,“他说你帮忙搜集点杂志,不管你到哪找,只要找到就行,我要那种没有条码的,就是不公开发行的,我说我找不到。过两天他又上线了,他说帮我去个地方看看,也能挣钱。”对方告诉他去部队门口随便看看就行,看到啥写个资料就给钱。  起初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段某找到一处部队驻地,将看到的一些信息,通过网络发给了王某,让他没想到的是,几天后,他就收到了王某汇来的300元酬金。随后王某又通过网络,不断和段某联系,给他发来的指令也越来越明确,比如需要观察什么、具体要提供些什么等。  为了让段某的行为更加隐蔽,境外间谍组织通过网络,对段某进行了培训。在这个过程中,段某渐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特别看到媒体对一些类似案件的报道,这让段某越来越害怕。  据段某交代,后来境外间谍机构曾邀请他出国见面,因为害怕,他拒绝了。当时段某也曾考虑过退出,但是对金钱的渴望,早已让他无法自拔。(京华时报)相关新闻:大豫推荐:今年是抗战胜利70周年,我们特别策划“百城涅槃”活动,以时间为线索,用图片来呈现70年来各抗战城市发展变迁,地标建筑经历的沧桑变化,宣扬城市品牌。现在就快来用手中的相片告诉我们吧,参加图片征集活动,拿走现金,你的照片还有机会在大豫网的精品栏目《一拍集合》中呈现,多多益善哦~~[活动主题]以“城市私人记忆”为主题,征集河南18地市网友与所在城市地标、知名建筑等的合照(图片请注明拍摄地方、时间。图片年代越老越好。)举例:郑州:与二七塔的合影、与人民公园大门合影等等。开封:与铁塔的合影……[参与方式]1 投稿邮箱:,写明投稿主题、拍摄地点等简要图注。2 直接登录大豫网《一拍集合》栏目,留下联系方式,上传图片。[活动时间]5月10日至6月10日。[活动奖品]根据图片质量,我们会为您回馈丰厚的稿酬,每张/组40&#元。还有机会赢得神秘奖品。温馨小提示:留下您的联系方式很重要哦!扫描二维码下载新闻客户端 随时随地看新闻! 今日热点:南阳男子低调领走七百万大奖;军娃出生收10份病危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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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出租车司机做间谍 情报传递手段专业】开封市出租车司机,勾连境外间谍人员,出卖国家军事秘密的案情,获利4万多元。绘制军事地图的手段非常专业,是一些间谍传递情报的常用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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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精华问题相关词条词条详解概述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打击,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犯罪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涉及国家秘密、情报的领域越来越多,泄密途径越来越复杂,犯罪主体呈多样性表现,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绝对数也不断增加。因此加强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研究,对新形势下打击泄密犯罪,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维护国家保密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保守国家秘密、情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国家规定了严格而周密的保密制度。正是由于侵犯国家秘密、情报犯罪直接破坏了国家的保密制度,损害范围如此之广,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才有必要由国家出面以公制力的形式对此类行为加之规范,确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惩治,从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秘密、情报的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是国家保守国家秘密法所确定的有关保守秘密、防止泄密的制度。我国法制对保守国家秘密、情报历来十分重视。国家秘密和情报是一个主权国家所特有的,应当严格保守,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秘密事项,具有不可侵犯性。国家对国家秘密和情报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任何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侵犯国家秘密的行为,都是对国家保密制度的破坏,都应该受到惩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这种犯罪行为正是通过破坏国家对国家秘密、情报的管理制度而进一步侵犯到我国的国家安全与利益,可见,这种犯罪行为对国家保密制度的破坏是直接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侵犯了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从广义上说,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国家安全是指国家主权的独立、领土的完整、政权的巩固与稳定,具体包括政治、军事、国防、经济、金融、外交、重大科研事项等各个领域的安全。国家安全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的稳定性、连续性,是国家存在的基本条件,是国家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首先,国家安全是关系国家存亡的大事,是巩固国家政权,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础。而国家秘密、情报是保证国家安全的关键。国家秘密和情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乃至生死存亡,一旦泄露给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势必危害到我国家安全和利益。其次,犯罪人非法提供、获取、持有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势必侵犯国家的利益,主要指国家从国家秘密、情报的占有、使用、处分中获取经济利益。此罪所侵犯的具体对象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国家秘密通常有文件、资料和物品等载体形式,包括秘密级、机密级和绝密级三种。&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应具备三个要件:首先,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就是指泄露后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其次,依照法律规定的一定程序加以确定,主要是指,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要由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会同各主管机关确定,而不应由任何人或组织任意确定。第三,在某一确定的时间内只能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道。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是由国家保密局来规定的,除特殊情况外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按&保密法&规定,不符合这三个要件,不属于国家秘密。比如公开传播并不会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已经超过了保密的期限,就不属于国家秘密。个人有私生活秘密(隐私),泄露出去也会给有关企业或个人造成一定危害,但它同国家安全和利益没有关系,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所谓情报,是指尚不够密级或者已经解除密级,但不宜公开,属于内部性的资料和信息。2、主体要件&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我国有学者认为:&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成,外国人、无国籍人不构成本罪&。事实证明,这种观点已经远不能适应对国家秘密、情报进行刑法保护的需要。因为非中国公民对国家秘密、情报的侵犯越来越加剧,如果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仍然拘泥于中国公民,未免失之过窄,不能适应现代同侵犯国家秘密、情报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因而,我国刑法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多数情况下,中国公民方构成本罪主体。但特殊情况下,如外国人在中国的某些部门任职,由于工作关系了解到一些工作秘密,他若将这些秘密向境外提供,或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中国国家秘密,也构成本罪。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成为国家安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至于他们在何种范围内参加我国的法律,是由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和我国的立法所确定的。3、主观要件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本罪的故意有两方面:一是行为人须明知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进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二是行为人须明知对方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至于行为人动机如何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假若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泄露了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刑法第398条规定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处罚。本罪行为人主观上通常还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目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目的与其他犯罪目的一样,是一种意识活动和意志指向,是指行为人通过危害社会行为追求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损的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这一主观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志,但不是唯一标志和必备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即使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目的,只要在客观上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了危害,仍然可以构成本罪,如为了出国或经济利益,向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体而言,本罪中的&境外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非间谍性质的官方机构,如境外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机构、新闻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军队等,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或代表机构,包括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及办事处等。组织,即为实现一定目的、按照一定的宗旨而成立的一种结合体,包括国家组织和各种社会组织。外国组织包括外国国家组织、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形式的各种组织等。所谓&境外组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组织等。所谓&境外个人&,是指不隶属于任何境外机构、组织的境外人员,如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和外籍华人等。要正确认定本罪,还必须在司法实践中掌握和弄清它的行为方式以及危害结果问题。在本罪的行为方式上,行为人的行为通常是一种积极的作为方式,消极的不作为方式,一般不能构成此罪。关于本罪的危害结果,我们认为,刑法所要求的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直接客体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和危险状态。它不仅表现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现实损害,而且可以表现为造成某种损害的危险状态,这种危险状态仍然是危害行为所引发的危害结果。在本罪中,由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比较广泛性和坚固性,某种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行为实施后,一般地说,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并不一定必然造成某种具体、直观、物质上的&实害后果&,但确能使这种&实害后果&的发生处于一种&临界&状态,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构成一种潜在威胁,形成正常法律秩序中的不安定因素。其次,有的犯罪行为虽造成一般的危害结果,如使国家对某项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暂时失控,却不一定直接发生危害结果。其三,危害结果不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必要要件,它只是犯罪构成的选择性的必要要件。其四,本罪非&结果犯罪&。研究本罪的行为方式以及危害结果问题,有助于在执法、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依法防范、制止和打击各种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犯罪活动。犯罪认定与其他罪名的界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的界限两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客体都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以及国家对国家秘密、情报的管理制度。其区别主要在客观行为方式上和主观方面。 (1)客观方面的不同:前者表现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而后者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2)主观方面的不同:虽然两者均表现为故意,但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前者是明知是国家秘密、情报并且明知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后者是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或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予以接受。由此可见,只要明知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就可以构成前者,而构成后者,则要以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为必要条件。综上可得出结论:凡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不管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均应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作为间谍分子执行间谍任务,内容就是为该间谍组织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这种情况应当视为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①参加间谍组织、执行间谍任务是目的行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是方法行为。基于两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这种情况应依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处断。本罪与叛逃罪的区别刑法第109条规定: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两者有以下四方面的区别:&第一,客体不同。前者是复杂客体,后者侵犯的客体仅为国家安全。第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第三,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而后者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第四,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内容不同。前者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情报,还要明知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而后者则以叛逃境外,投靠境外机构、组织并被收留为目的。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刑法第282条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两者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等。但两者还是存在明显区别的:第一,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利益,次要客体是国家的保密管理制度,而后者侵犯的只是国家保密制度。第二,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前者包括国家秘密和情报,后者仅为国家秘密。第三,两者客观方面有所不同。两者虽然都具有窃取、刺探、收买的行为表现,但是前者除此之外,还包括非法提供的行为方式,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前者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第四,两者主观方面内容不同。虽然两者都是故意,但是前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且不仅要明知是国家秘密、情报,还要明知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而后者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犯罪目的,只需要明知是国家秘密即可。本罪与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区别刑法第282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它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两者的区别有以下三点:第一,客体不同。前者主要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利益,次要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而后者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次要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秘密、情报,后者则限于国家秘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第三,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后者则是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机密文件、资料或其它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主要是一种不作为。&第四,主观方面不同。虽然两者主观上都是故意,但是内容不相同,前者犯罪目的是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后者犯罪目的则不限于此,也可能是出于猎奇。值得一提的是,在侦查此类案件时,如果发现行为人持有国家秘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它物品之前获取国家秘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它物品的行为构成其它犯罪的话,则应按相应犯罪论处。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刑法第398条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很明显,在于主观的故意和过失。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在于:第一,客体不同。前者主要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利益,次要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而后者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次要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第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通过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等多种手段,而且强调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而后者只表现为把国家秘密让不该知道的人知道。第三,主观方面。虽然均是故意,但前者要明知是国家秘密、情报,还要明知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而后者只要明知是国家秘密。第四,主体不同。前者为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构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后者的主体,这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作广义理解,是指一切知悉或了解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五,情节要求不同。前者只要实施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而后者必须要求情节严重方可构成,相应地也就有未遂形态。本罪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界限刑法第432条规定: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法规,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区别一方面在于主体不同,另一方面在于主观的故意和过失。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的区别在于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为国家秘密、情报;后者仅为军事秘密。第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而后者则表现为违反保密法规,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第三,主观方面不同。两者虽均为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第四,主体不同。前者为一般主体:而后者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现役军人。第五,情节方面不同。前者只要实施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而后者要求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犯罪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1.17法释[2001]4号)为依法惩治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定罪处罚。第二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实施前款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亲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第四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五条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第六条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条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问题讨论一、基本问题解析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包括尚未回到祖国怀抱的台湾省和日以前的香港地区、日以前的澳门地区。境外机构、组织,是指回归之前的台湾、香港、漠门等地区和外国的机构、组织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如外国的政府、军队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机构、社团以及其他企事业组织,也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处,以及商社、新闻机构等。境外个人,是指居住在外国和回归之前的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人,以及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这里所说的居住,不论是否取得永久居住权或长期居住权,还是短期居住,都应视为居住。窃取,是指使用秘密手段盗窃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资料或物品的行为。刺探,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使用各种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用金钱、色情和其他物质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员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或者物品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国家秘密持有者或知悉者非法出卖、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项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的行为。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它是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和外事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究刑事犯罪活动方面以及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的政党中的秘密事项,也应属于国家秘密。行为人对不同等级即绝密、机密、秘密的国家秘密进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致使国家的安全、利益遭受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情报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的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泄露的、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况和材料。不公开的单位内部情况、正常的情报信息交流,不应理解为这里的情报。案例分析「案情」&&& :吴士深,男,31岁,浙江省镇海县人,原系新华通讯社国内新闻编辑部编辑。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涛,女,29岁,四川省武胜县人,原系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中国健康教育通讯》杂志社编辑,吴士深之妻。日被。&&& 1992年3月,被告人吴士深与前来北京采访七届人大五次会议新闻的香港《快报》记者梁慧珉相识。梁为了获取中共十四大的报告稿,唆使呈士深进行搜集。同年10月4日上午,吴士深利用工作之便,将本单位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送审稿(绝密级)私自复印一份,携带回家。当日下午,吴士深指使被告人马涛按事先约定的地点将该&报告&非法提供给梁慧珉。尔后,梁慧珉使用私自安装的传真机将此&报告&全文传回香港《快报》报社。10月5日,香港《快报》全文刊登了这个&报告&。10月21日,梁慧珉与吴士深、马涛在约定地点见面,梁付给吴士深人民币外汇兑换券5000元。案发后,吴士深、马涛的认罪态度较好,所得的赃款已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证人闵凡路、吴锦才、彭川平等人的证言、梁慧珉的认罪书、密级鉴定结论以及起获的赃款在案证实,吴士深、马涛分别对其主要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 「审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吴士深、马涛犯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院认为,被告人吴士深、马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私利,违反国家保密法规,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核心机密,危害国家安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其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吴士深是本案的策划者,系主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马涛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较轻,系从犯,且能认罪悔罪,应比照主犯减轻处罚。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士深犯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马涛犯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查获的赃款予以没收。&&& 宣判后,吴士深、马涛分别以原判认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无事实依据、没有体现坦白从宽政策为理由,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处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吴士深上诉所提其犯罪情节不属特别严重,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马涛系本案从犯,能够认罪悔罪,原判已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马涛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吴士深、马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所规定的一种新的罪名。该《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这项规定是对刑法的重要补充,它既不同于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也不同于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可以判处死刑。与这种犯罪相比,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有其显然不同的特点,一是犯罪主体不要求具有间谍身份或是否出于反革命目的;二是提供国家秘密的对象不要求是&敌人&而是&境外人员&;三是提供的情况不是泛指&情报&而是&国家秘密&。&&&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表面上看,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秘密罪似乎也属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一种,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但是《补充规定》对这种犯罪不仅规定了不同的具体构成要件,而且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这种犯罪只能适用《补充规定》而不应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本案被告人吴士深、马涛出于贪财的动机,在中共十四大召开之前,将仅供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绝密文件中共十四大报告的送审稿,非法提供给境外人员,导致在香港《快报》上全文刊登,在国内外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一、二审法院以&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对他们定罪判刑,是正确的。案件辩护词推荐参考资料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安全法突出贡献者所在地区:北京-朝阳区联系电话:擅长领域:积 分:0协作编辑者实习律师北京-朝阳区执业律师北京-朝阳区 词条统计浏览次数:约1328次编辑次数:3次最近更新:创建者:最后编辑:推荐律师 律师地区:北京 - 朝阳区电话:执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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