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江西高安农村改造的,结婚二十年,老婆户口一直没迁过来,她是非农业户口,能迁到我户口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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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律所:相关法条: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安源,男。委托代理人:程庭熙,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汪海根,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更生,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司法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毛家云,律师。原审被告:高安娜,女。委托代理人:高展雄,男,系高安娜父亲。上诉人高安源为与被上诉人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济川办事处)、原审被告高安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安源的委托代理人程庭熙,被上诉人济川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陈更生、毛家云,原审被告高安娜的委托代理人高展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高安源的户口于日迁入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锦城居委会。高安娜于日户口迁入高安源户,二人均为非农业居民。济川办事处城东社区部分农村集体土地于2010年被征收。同年4月10日高安源提出申请,以其在案涉征迁范围内拥有合法自有房屋要求参与拆迁安置。同年5月20日,济川办事处以高安源、高安娜为安置对象,与高安源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061#的《宣城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高安源获得120㎡房屋一套(其中按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35.18㎡)及房屋拆迁补偿费84996元。后因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发现在上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存在部分被征迁户多领补偿款、重复安置等问题,即于日向济川办事处发出责令整改纠错的通知,要求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日,宣城市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向高安源发出纠错通知书,要求收回其与济川办事处于日签订的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确认的安置房屋及领取的补偿款,并限其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与济川办事处重新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日,济川办事处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其与高安源、高安娜于日签订的宣城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原审法院审理认为:高安源、高安娜为本案所涉拆迁范围(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城东社区)以外的非农业居民,不属拆迁范围集体组织成员,亦非可依附拆迁安置对象的家庭成员,不属于该项目征迁安置对象。高安源、高安娜为非农业人口,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并申请参与宣城市济川办事处城东社区的集体土地征收的拆迁安置,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协议当属无效,济川办事处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案涉拆迁安置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原告济川办事处与被告高安源于日签订的宣城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高安源、高安娜负担。高安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案涉协议有效。案涉协议是依据宣城市53号文签订的,高安源、高安娜均符合文件所规定的拆迁安置对象。即使没有房屋,作为家庭成员也享受安置政策。2、济川办事处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高安娜、高安源不享受安置政策,不能证明案涉协议无效。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济川办事处在庭审中辩称:1、济川办事处于2009年对高安源母亲王秀凤进行安置时,对高安源因上学迁出户口的情况一并进行了补偿,但由于高安源、高安娜户口不在济川办事处,因而安置协议中仅有王秀凤一人名字。高安源隐瞒了其已随母安置的事实,重复申请安置,使济川办事处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高安源的行为构成欺诈,案涉协议依法应属无效。2、高安源户口于1995年迁到鳌峰办事处,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非拆迁范围内的集体组织成员,依法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3、高安源原系集体组织成员,其因上学户口迁出时年仅六岁,故其上诉称拆迁房屋系其在集体土地所建与事实不符,且案涉房屋属违法建筑,原审据此判令协议无效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济川办事处当庭提交以下证据:1、宣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出具的说明及宣城市人民政府宣政办(2007)80号文件各一份,拟证明高安源、高安娜及高展雄于2009年时共同与王秀凤进行了安置,因该三人户口不在安置范围内,故拆迁协议上仅填写了王秀凤一人名字。2、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案涉房屋照片各一张,拟证明高安源自1995年8月份将户口从济川办事处迁至鳌峰办事处后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未享有分配,案涉房屋系高安源在夏冰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无证、无规划建筑。3、阳德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及转让过户单各一份,拟证明:高安源、高安娜分别于年迁出济川办事处并居住在鳌峰办事处所辖社区,二人自2000年12月份起随其父母居住在宛溪二村4幢402室,未在案涉房屋内居住、生活。该房屋系高展雄所有,属鳌峰办事处阳德居委会辖区。高安源、高安娜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1、对证据1、3的“三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高安源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且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权益。2、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本院审查认为:高安源、高安娜对证据1、3的三性均无异议,仅对证据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不影响本院依据上述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本院予以认定为有效证据。高安源、高安娜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系案涉房屋所处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能证明案涉房屋无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且高安源也未能提供该房屋所在宅基地的使用权证,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各方当事人对原审证据的举证、质证意见与原审相同,本院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本院对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1、高安源、高安娜随其父高展雄、其母王秀凤原居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城东社区滨坎组6号。高展雄为福建省户籍,其户口一直未迁入前述居住地。日、日,高安源、高安娜因就学分别迁往宣城市鳌峰办事处锦城居委会居住。2000年12月,高安源、高安娜随其父母居住在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阳德社区居委会宛溪二村4幢402室至今。二人户口性质为非农业居民。2、2007年,上述地段的房屋(济川街道办事处城东社区滨坎组6号)因市政建设被征收。高展雄、高安源、高安娜三人户口均不在该户段,但考虑该户的特殊情况,宣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该户按照四个人口进行了安置,并与该户户口登记人王秀凤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3、案涉房屋无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本院认为:高安源、高安娜为本案所涉拆迁范围以外的非农业居民,不属拆迁范围内的集体组织成员,且无证据证明高安源、高安源户口迁出前系案涉拆迁范围即案涉房屋宅基地的所有权人。高安源、高安娜依法不属于案涉征迁项目的安置对象。高安源、高安娜为获取拆迁利益,隐瞒随其母王秀凤获得家庭成员安置补偿的事实,在未获得房屋准建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并申请参与济川办事处城东社区集体土地征收的拆迁安置项目,签订了案涉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不能反映济川办事处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涉安置补偿协议应属无效合同。原审判决案涉拆迁安置协议无效,并无不当。综上,高安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恰当,二审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高安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童晓梅审 判 员  许志军代理审判员  严荣荣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宏燕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大家都在搜
江苏是不是不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了,统称居民户口了?可是户口本
江苏是不是不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了,统称居民户口了?可是户口本上只写了家庭户口。
chenjiabin11的答复:
应该是一样的,补又能有多少钱?不要为小钱而乱。笑看人生。【重磅】高安农村宅基地改革来了!一户一宅……
5月6日下午,我市召开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动员培训大会,市委书记袁和庚出席会议并讲话。
市委副书记付仁保主持会议。黄雪刚、丁杏花、余华峰、肖晓、付命侯、骆开提、万兰萍、巫晓怡、时卫东、张明、鲁伟、聂勉等市四套班子领导出席会议。
市委书记袁和庚讲话
袁和庚在会上强调,农村宅基地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是乡村振兴的牛鼻子,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大家要提高思想认识,牵住乡村振兴的牛鼻子。宅基地改革是加强乡村治理的需要,村组干部、村民理事会有事可做、有责要担、有权可使,就能激发村庄自治活力,动员乡贤参与乡村建设和治理,强化乡村治理能力;宅基地改革是建设秀美乡村的需要,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改善村容村貌;宅基地改革是发展集体经济的需要,唤醒农民的集体意识、国家意识,认识到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宅基地改革是保障村民利益的需要,以保障农民利益为前提,吸引资金、技术、人才等城市要素流向农村,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链和土地增值收益。
袁和庚提出,必须把握正确方向,啃下农村改革的硬骨头。要夯实群众基础,做实群众工作,充分地相信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将群众的事交给群众去办,让农村的问题用农村的办法解决;要强化建房审批机制、宅基地退出机制、宅基地流转机制,提升村民的获得感、幸福感;要把握三条原则,集体所有原则、一户一宅原则、控制面积原则,一切按原则、按规矩办事。
袁和庚要求,必须严明工作要求,打响试点推广的第一枪。政策培训、工作实施、服务配合等动作要快,争取干出成效,干出经验,干出标准;声势要大,推动工作、破解难题,借势是基础、造势是精要,善于借势造势,就能顺势而为、乘势而上、事半功倍。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也要借好势、造好势、起好势;标准要严,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农村和谐稳定,必须严之又严、细之又细,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政策管到底,一个号令喊到底;作风要实,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是一场攻坚仗,是锤炼“四心四干”作风的练兵场。全市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试点工作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来抓,作为利国利民的重大工程来抓,切实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实现乡村振兴、推进品牌高安建设贡献力量。
市委副书记付仁保主持会议
会上,副市长习杰斌宣读了《高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的工作方案》,国土局为与会人员进行了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专业培训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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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农业户口将取消!这4件事高安人一定要去办!
此事将会影响高安千千万万人的生活,
农业户口将取消!
全国31个省份全部出台相关户改方案
普遍提出取消农业户口
未来农村土地管理将变得严格
这从目前宅基地审批变难、
违建逐渐被拆除等就可以看出
而取消农业户口
也将更进一步
农业户口取消政策是在土地确权之后出台的
土地确权完成
农业户口将全面取消
农民朋友们要尽早办好,
以防范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做好土地确权、拿到确权证
随着农村土地确权的开展,相关的土地确权证书,将会是农民享受土地所带来的一系列权益的凭证。在以后的土地使用、征地补偿、土地流转、土地纠纷等方面,土地确权证书将会是有效的法律证件。2017年是农村土地确权的关键一年,农民朋友要关注当地土地确权工作的动态,配合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拿到相关的土地确权证书。
宅基地申请需趁早
随着一户一宅宅基地政策的实施,一户人家只能占用一处住宅,宅基地的审批严格化、规范化了。因特殊请况,没有宅基地或是宅基地不够用的农民,要抓紧时间申请了,毕竟申请宅基地建房将越来越难。
拿到不动产权证
随着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将会是农民享受房屋所带来的一系列权益的凭证。在以后的拆迁补偿、抵押贷款、房屋纠纷等方面,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将会是有效的法律证明件。农民朋友要适时了解当地不动产权登记的进程,早日拿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户口迁回农村
一些农转非的人员,涉及到土地、房屋利益,需要将户口迁回农村的,符合条件的要抓紧时间办理了。户籍制度改革后,户口迁移将越来越难。再者没有农业户口,就无法进行土地确权以及房屋不动产权登记。
农业户口即将要全面取消了
以上四件事关系到土地和房屋的归属
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农民朋友要提前做好了
快把这个消息,
告诉更多的朋友们吧!
来源:综合大众网、扬州晚报、新华社、网络、大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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