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财务委托检测委托流程

关于组织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3年度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工作部署及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委托你部门组织相关项目验收工作(项目清单见附件3)。你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集中会议验收或现场会议验收方式。现将有关验收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2007年以前立项项目

按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2007年以前立项项目验收工作采取技术验收与财务验收相结合的方式,不单独组织财务验收。项目单位在提交验收材料时,需同时提交经费决算书。你部门在组织具体验收工作时,应遴选2名财务专家参加项目验收,且由1名财务专家担任验收专家组副组长。

22007年及以后立项项目

2007年以后(含2007年)立项项目,验收工作包括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由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以下简称条财司)负责,具体财务验收工作流程及要求见附件1技术验收的组织工作由你部门承办,具体验收工作流程及要求见附件2。验收结论将在财务验收和项目验收工作均完成后下达。财务验收和项目验收均通过,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财务验收和项目验收如有任意一项未通过,则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根据我司成果管理要求,项目单位需在技术验收前,提交一份项目基本情况与成效简介,由组织(推荐)部门随月度验收工作计划安排表一并提交;验收后提交一份成果宣传材料(600字以内)与一份展板宣传材料(200字以内,并附2-4张相关图片)。以上材料(含电子版),应按项目密级采取相应报送方式报送至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制度。项目执行过程中,遇调整实施计划、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延期、终止、撤消合同等重大事项,须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报批。应至少在合同截止日期前三个月,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终止或撤销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并正式行文报我司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违规处理。未按要求及时报批的,一律不予受理。

请你部门根据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验收有关工作。

联系人:杨冰,程婧格,刘华

中国科技交流中心405室合作计划处

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办公室)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

附件:,以下简称国合专项网),从“政策管理”栏自行查看。

财务审计。项目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清理账目、计算项目实际成本的基础上完成以下工作:

)进入“结题验收”栏(类型:负责人,用户名:项目编号,初始密码123456),在线填写、打印验收相关材料并提交组织(推荐)部门审核。

非公开项目不得通过网上填报,须登录国合专项网进入“结题验收”栏,下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单机版填报软件”,通过单机版软件填写、打印验收相关材料,并提交组织(推荐)部门审核。

部门审核。项目组织(推荐)部门应及时对验收相关材料进行在线和纸质审核。审核完毕,相关材料由组织(推荐)部门留存或返还项目单位。

组织验收。项目组织(推荐)部门确定具体验收时间后,至少提前15天将月度验收安排表、公开项目的基本情况与成效简介,以附件形式一并发送至,邮件主题“组织部门名称+月份”。项目基本情况与成效简介的命名规则:“项目编号+中划线+A0”,例如:2010DFA11050-A0,文件大小应在10M以下,后缀名为:.doc;.pdf”均可。

非公开项目,需将项目基本情况与成效简介刻盘由保密渠道报送。

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名专家组成,2007年以前项目为9名专家(含2名财务专家,且由1名财务专家担任专家组副组长)。验收专家应从国际科技合作专家库中,根据同行和回避原则随机选取,外省(直辖市)专家至少3名以上(含3名,新疆、西藏两地除外),且每个单位原则上最多只能遴选1名专家。

组织(推荐)部门遴选验收专家后,从专家库中在线提交审核,专项办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验收工作须严格按照有关工作规范执行。

验收程序。项目单位根据要求准备验收材料,做好会议记录。验收会上提交专家审阅的材料包括:

材料1PPT(要求有考核指标与实际完成情况的详细对比说明);

材料2:草拟专家组意见(1页以内,电子版1+纸质版7份);

材料3《项目验收报告一(完成情况及成效)》、《项目验收报告二(科技报告)》及任务合同书中规定应提交的其他项目成果,每位专家1份(2份原件);

材料4:《任务合同书》复印件,每位专家1份;

材料5:《重大事项调整申请表》及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一式1份(若存在重大事项调整行为需提交);

材料62007年以前项目还需提供《预算申报书》和《经费决算书》,原件一式2份。

验收专家应在评议合作取得的重大突破、重要创新的同时,重点对国际合作所起的作用、影响,以及项目实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外交工作的重要支撑作用等方面进行评议。具体程序如下:

1. 由项目单位指定1-2人作项目实施情况陈述,1530分钟;

2. 验收专家进行提问、质询,项目组答辩,1530分钟;

3. 验收专家独立填写验收评议表,并对草拟专家组意见进行讨论、修改,最终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项目单位回避,且当场不宣读),1530分钟;

4. 项目单位清点、领回所有材料。

材料归档。在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再次登录国合专项网“结题验收”栏(非公开项目进入下载的单机版软件),根据答辩过程中专家提出的意见,整理形成《专家修改意见处理情况表》,并在线修改、打印、提交验收相关材料。同时,将《验收申请表》、《项目基本情况与成效简介》、《项目立项摘要报告》、《项目结题验收摘要报告》、《项目验收报告一(完成情况及成效)》、《项目验收报告二(科技报告)》及任务合同书中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成果、《专家修改意见处理情况表》、成果宣传稿(基本情况与成效简介,600字以内)和一份展板宣传稿(200字以内,并附2-4张相关图片),一式1份,报送至组织(推荐)部门进行审核、盖章。

组织(推荐)部门登录国合专项网“结题验收”栏,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上传《验收意见书》和《验收检查情况表》,然后提交科技部。同时,组织部门须将《验收申请表》、《项目验收报告一(完成情况及成效)》、《项目验收报告二(科技报告)》及任务合同书中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成果、《专家修改意见处理情况表》、成果宣传稿(600字以内)和一份展板宣传稿(200字以内,并附2-4张相关图片),一式1份,以及《验收意见书》(纸质版一式3份)、《验收检查情况表》(一式1份),报送至专项办,提交材料清单见附表(要求所有材料均为最终版且签字、盖章、日期等齐备)。

成果宣传稿的命名规则:“项目编号+中划线+B0”,例如:2010DFA11050-B0,文件大小应在10M以下,后缀名为:.doc;.pdf”均可。展板宣传稿的命名规则:“项目编号+中划线+C0”,例如:2010DFA11050-C0,文件大小应在10M以下,后缀名为:.doc;.pdf;.jpg”均可。

非公开项目,组织(推荐)部门须将《验收意见书》及《验收检查情况表》上传至项目单位的单机版软件中,再将填报的单机版软件刻盘,连同以上纸质材料一并通过保密渠道报送至专项办。

验收审批。综合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结论,经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审核确认后,下达《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验收意见书》到组织(推荐)部门。

对于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单位可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向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提出验收复议申请,由国际合作司再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超出半年未申请复议的项目,做验收不通过处理。

注:所有和验收相关的表格,均可从国合专项网“文件下载-结题验收”栏进行下载。

(适用于项目组织(推荐)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

项目基本情况与成效简介

项目验收报告一(完成情况及成效)

项目验收报告二(技术报告)

专家修改意见处理情况表

材料1-11全部上传至系统内,且组织(推荐)部门已经审核提交(公开项目)

材料1-11全部上传至单机版软件中,且单机版软件已经刻盘报送(非公开项目)

1.  提交时请按表中提交材料的序号单独装订,单页的材料无需装订,切勿将所有材料装订在一起

2.  对于提交材料不全或材料未按要求签字、盖章的,专项办将不予接收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补齐后重新提交。

附件3:委托验收项目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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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 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为准,并随之更新。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解读一:加计扣除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解读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有与有啥变化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  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解读三:为何要实行立项管理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是以研发项目为单位进行归集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研发项目,即进行立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的每个研究开发项目,应当首先由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立项,并明确研发项目的研发形式、研发目标、进度计划、经费预算、人员组成,并加强研发过程管理,在会计期末应当对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归集。每个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时,对项目实施情况或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解读四:加计扣除适用范围扩大

    财税〔号文件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即: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研发活动的领域扩大,使其适用性更广,避免了税务机关在调查核实中,因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而与纳税人因研发“领域”的问题,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解读五:汇算清缴时享受、事后备案

    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采用事后备案制,具体操作参考2015年国税局发第7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加计扣除在所得税预缴时不享受,应该在汇算清缴时考虑。

解读六: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项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理解一: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现本企业有符合通知新增的加计扣除项目,可以追溯加计扣除。好像等到2016年,就可以依据此文件对2013年~2015年的纳税事项进行追溯加计扣除。——“同时点追溯”。

理解二:从2016年纳税年度开始及以后的纳税年度中,纳税人按通知的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而未及时享受,在3年内可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后时点追溯”。

淄博市国税局有人支持“同时点追溯”,理由:与立法法的规定精神相符合。

解读八:理解误区,涉及进项税抵扣、政府补助的问题

企业取得来自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不能加计扣除。由政府部门拨付的研发费用,企业在收到时列入专项应付款(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递延收益),在发生研发支出时直接从该专项应付款中列支。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减去政府部门拨付的研发经费的余额,就是加计扣除基数。因此,政府部门拨付的研发经费不得加计扣除。

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企业财务通则解读》(财政部企业司编)对《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进一步解释:

财政资金的类别及其财务处理办法

目前,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资金大致分为五大类别。据不完全统计,仅中央有关财政资金就有几十项。但是,对有关财政资金一直缺乏统一、明确的财务处理原则。《通则》分门别类,对企业取得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1、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财政资金,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等。这类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因此,应当增加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则增加国有资本公积。

2、属于投资补助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大部分时候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因此,《通则》规定企业收到这类资金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如果国家拨款时,明确形成的资本由某个单位持有,或者做出其他权属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

3、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财政资金,如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这类资金一般是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因此,企业使用这类资金时,作为收益处理。企业在具体执行时,使用这类财政资金如果形成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应当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如果没有形成资产,则应当作为本期收益处理。

4、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等。这类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因此,企业收到时,应当作为负债管理。

5、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财政资金,如国有企业亏损补贴、“非典”期间补偿民航公司的损失、关闭小企业补助等。企业收到这类资金时,作为本期收益或者递延收益处理。

解读九:专账与辅助账的变化

账簿按照性质和用途分类:日记账、分类账和备查账。当然还有很多种分类方法,比如按形式、按格式等分类。

分类账又可以分为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简称总账,明细分类账又可分为三栏式明细账、多栏式明细账、数量金额明细账、项目核算明细账等。

备查账有时又称备查簿、台账等,是对日记账和分类账起补充作用的,主要用于登记在日记账和分类账未能登记和反映的经济业务。

到此,大家应该明白了吧:辅助账=备查账!备查账的内容可以保罗万象,并不拘泥于会计记账凭证的内容,因此与记账凭证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

“专账”呢?此处的“专账”可以理解为专门核算研发费用的明细分类账,且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核算。

二、研发费用的“专账”是怎么设置和核算的

在电算化的情况下,原政策情况下研发费用核算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该如下图:

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均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设置,三级科目则根据企业 实际情况同时结合国税发[号文、财税[2013]70号文进行设置,核算项目就使用科研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看看这会计科目的设置,就知 道有多复杂了!为什么要整这么复杂?因为国税发[号文是有要求的,还要填写报送《项目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三级明细科目的名称都是来自 于这个归集表。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费用(XX项目)

——资本化支出——XX费用(XX项目)

当期,将费用化支出转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费用(XX项目)

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先按项目编制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然后按税法规定计算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金额。此步骤主要需要对会计核算的研发支出内容进行甄别,对于不属于税法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项目,应该予以剔除。

在所得税年度申报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报备资料: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项目计划书、组织编制文件(责任人、岗位、职责)和专业人员名单、项目费用预算、项目相关的合同或协议、项目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项目效用情况说明书或研究成果报告、项目鉴定意见书(按税务机关要 求)。

“专账”核算研发费用,要求一个项目一个“专 账”,费用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进行归集并填写《项目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是很复杂的。当发生的支出有多个项目受益的,还要在不同项目之间进行分摊,比如总工程师参与多个项目的研发活动,则总工程师的工资就要在多个项目之前进行分摊,否则便不符合“专账”核算的要求。

三、研发费用的“辅助账”将怎么变化

如果按照本次119号文精神,新政策下的研发费用加计将不需要“专账”,只要辅助账就行。如果使用电算化核算且已经按照原政策进行了“专账”核算的,也可以 继续保留原核算方式和会计明细科目,也是满足新政策要求的。如果是原来没有进行专账核算或者新入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现在就要设置“辅助账”就行。

那么,“辅助账”怎么设置呢?

与 原政策相比,我认为“研发支出”及其二级科目的“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按照会计准则仍然应该予以保留,变化的主要是三级明细科目。三级明细科目的设置可以参照119号文件规定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所列举的费用名称来设置,这样也最大限度保持了会计核算与税法要求的一致性。

对于项目核算是否保留,已经是属于企业自己的选择了。如果不保留项目核算的,那么就建立一个分项目的备查簿——辅助账。假如我们设置了一个“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人工费用”的科目,而没有进行项目核算,那么当年所有项目发生的费用化人工费用都必然在这个科目下面,新政策下如果没有进行项目核算的话,只需要在辅助账上分项目注明就行了。

甚至,如果企业研发项 目不多或费用发生频率较低的,面对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不想设置太多太复杂的会计科目核算,仍然可以按一般会计核算进行。比如研发人员为研发而发生的“差旅费”不想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而仍然在“管理费用——差旅费”下面核算,此时只需要在辅助账上按项目进行单独登记一笔,也是满足新政策规定的 “设置辅助账”。同样,还有很多费用,比如“五险一金”等,如果在原政策情况下,就必须按照研发项目“专账”核算,而在新政策情况下可以不用单独设置这样 的会计科目了,只需要在“辅助账”上归集每个研发项目所分摊的费用就行了。

119号文新政策中去掉了“专门化”,比如研发用设备和仪器,没有再强调“专门化”,这是符合企业实情的。企业设备和仪器可能既用于研发也用于生产经营,按照新政策只需要合理分摊归集用于研发的折旧费就可以,并不需要改变原来的核算方式或折旧费计入的会计科目。

利用辅助账进行研发支出的专门登记、归集,也是一种分别核算,也是可以达到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的。所以说,新政策简化了会计核算。

因此,相对于原政策的“专账”而言,研发支出的“辅助账”就要简单一些。但是,简单并不意味着就是按规定核算。比如研发领用的原辅材料和生产领用的原辅材料 必须从领料源头处就要严格分开,领料单要分开,核算更要分开,不能领料单不分、核算也不分仅仅是在辅助账上随便的登记一笔XX项目研发耗用材料XX元。

所以,企业财务人员在对待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新政策时,一定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审慎地对待,对于研发支出和生产经营容易混淆的支出,反而应在一开始就“专账”核算,降低后期税务核查的税务风险。因此,最好办法是“专账”与“辅助账”相结合进行核算研发支出。

119号文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换句话说,就是5年内企业必须接受一次研发加计扣除的后续核查——秋后算账。

税务部门简政放权以后,研发支出加计扣除不再需要事前审批。这虽然是把主动权交到了企业手上,但是如果企业内部控制不好,用不好这些优惠政策或对优惠政策理解有误,在税务部门的后续核查中可能就面临税务风险:政策“红包”可能就变成了滞纳金、罚款等处罚的“陷阱”——弄不好,你就是在给企业挖坑!

因此,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研发支出新政后期的税务风险,而企业要防范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强化企业内部控制。

一、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活动的内控制度可为税务核查提供必要保证税务部门对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后续核查,第一要核查的就是企业研发项目的真实性,而企业要证明自己研发项目的真实性就是研发活动留下的各种文件。一个规范的企业,建立一套规范的内控制度,必然会留下规范的活动轨迹,自然容易取得税务局核查的认可。

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一系列涉及到研发活动的内控制度。

二、规范研发项目的立项管理

企业研发不能是盲目的,应与企业战略紧密结合,与企业战略保持高度一致,以达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一)企业的研发项目来源

1.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或企业创新战略发展规划确立研发主题或方向;

2.企业市场营销部门的市场调研,包含竞争对手的产品及研发情况和客户的需求等;

3.政府或其他单位的委托;

4.技术研发的技术情报研究等。

(二)研发项目立项前调研

在研发项目立项前,技术研发部门须进行项目立项调研。项目立项调研的主要任务包括:

1.论证该项目领域技术(或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

2.论证该项目领域技术(或产品)的市场动态及公司研发该项目的技术优势;

2.论证发展该项目技术(或产品)的资源(含物资、能源、设备、外协配套等)条件可行性。

(三)编制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立项调研结束后,技术研发部门须编制和提供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国内外同类研究情况和技术水平;

2.市场需求,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

3.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要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和专利申报情况,科研成果的生产或应用方向等;

5.已有条件分析,包括现有的技术基础、知识产权拥有、科研手段、人才储备等情况;

6.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计划;

7.项目预算及其经费来源;

8.项目预计主要参与人员及其简历。

企业应组成研发项目立项评估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技术、生产、营销、质量、设备、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企业外部专家参加。

研发项目立项评估委员会负责对技术研发部门提交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技术研发部门报告编制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参会陈述和答辩;经评估后做出可行或不可行的意见,参会人员在评估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三、规范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批

经评估可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研发部门及时提交立项申请。根据项目预算金额的大小,按企业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分别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审批。

经审批通过的立项申请,企业及时下达立项批复,明确项目预算,组成研发项目小组,指定项目小组负责人和配备合适项目小组成员等。

项目小组负责人凭立项批复在财务部门办理项目费用预算申请;财务部门首先在年度的研发费用中安排保证,如超出本年度预算则向预算委员会提交预算变更申请,预算委员会予以优先保证。

如研发项目全部或部分需要委托外单位承担的,技术研发部门应当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受托单位或合作单位,签订外包合同,约定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研究进度和质量标准等。研发外包合同审批按企业相关内控制度执行。

四、规范研发项目的跟踪监督与成果验收

企业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中心主任等应当跟踪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小组负责人有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向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中心主任等汇报进展情况。

项目小组每月应编制项目进展情况表,由技术中心主任、总工程师(技术总监)签字审核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此办理研发支出的预算控制、会计核算等。

人力资源部做好项目研究开发期间的项目组成人员的绩效考核;内部审计部门做好项目研究开发期间的审计监督工作。

企业所有的立项研发项目都必须进行验收。企业内部立项的研发项目可以组成以总工程师(技术总监)为组长的验收小组,成员由企业技术、生产、营销、质量、设备、财务、人力资源、审计等专业人员组成,同时也可以邀请外部专家的加入。必要时可以委托外部相关机构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或科技成果鉴定。政府部门立项的研发项目,应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项目验收。企业外包的研发项目或企业接受外部委托的研发项目,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验收。

在进行评审验收或科技成果鉴定前,应先进行专利申请或知识产权登记等保护工作。专利申请受理书、专利证书或版权登记书等可以很好地证明研发项目。

五、规范研发支出的核算管理和文档保管工作

119号文对于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除了不再要求“专账”核算外,其余的要求与原政策基本一致,仍然要求会计核算健全,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否则不得加计扣除或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因此,企业必须规范研发支出的核算管理,否则等到税务机关核查时来调整的话,企业必然会遭受补税、滞纳金、罚款等处罚。

(一)明确规范企业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范围

企业应该对照119号文,及时调整和规范企业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对于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及时在辅助账上进行归集。对于不能加计扣除的项目或费用,会计核算上虽然计入了“研发支出”的,在税务申报时必须按照119号的规定进行调整,剔除不能加计扣除的部分。

(二)合理、审慎地使用辅助账归集,必要时使用“专账”与“辅助账”相结合来归集研发费用

119号文明确规定,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同时,119号文又降低了对研发支出会计核算的要求,可以使用辅助账进行归集,不再强调“专账”核算。但是,辅助账作为一种备查账有其自身的先天不足,如果全部依靠辅助账可能就不能达到119号文要求的“分别核算”要求,尤其是容易与生产经营混淆的支出。

对于容易与生产经营混淆的支出,企业应从源头加以控制,且一定分开核算。比如,研发项目领用原辅材料与生产领用原辅材料很容易混淆,就必须从领料的环节分开,包括领料人、领料部门、用途等分开,会计核算时会计科目的使用也须分开,而不能将二者混在一起核算仅仅是在辅助账上做简单的登记和归集,避免后期税务部门认定为企业未“分别核算”。

(三)明确企业各职能部门在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工作中的相关职责

除前面提到的研发项目立项、验收等工作外,企业还应明确相关部门在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工作的职责。

(1)研发小组应登记研究开发项目费用支出台账,并与财务部门进行定期对账。

(2)研发项目的采购申请、材料领用和费用报销等,应在相关采购申请单、领料单和费用报销单上注明研发项目名称或编号。

(3)研发项目涉及试生产安排的,应详细记录用工工时或用工工资支出情况,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以便进行单独核算。

(4)涉及与生产经营部门共用设备、仪器的,应提供使用情况说明及使用工时等。

2.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

(1)按照研发项目小组成员名单向财务部门提供单列的工资汇总表、明细表。

(2)按照研发项目小组成员名单向财务部门提供单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汇总表、明细表。

(3)向财务部门提供专门针对研发项目而发生的未纳入工资表的奖金、津贴、补贴等费用明细清单。

(4)有外聘研发人员的,按照研发项目小组的向财务部门提供劳务费用支出及聘用协议副本。

(1)做好研发加计扣除后期核查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

(2)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专账”与“辅助账”相结合,分别归集各项目的研发费用列支情况。

(3) 编制研发项目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该表119号文未做要求,但是从企业财务管理角度出发还是有必要的,只是归集表的格式与内容应该按照119号文进行修改。

(4)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计算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金额,并办理相关申报事宜。

(5)及时收集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涉及的资料并整理归档:项目前期调研报告、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立项申请、项目立项批复、项目计划书、组织编制文件(责任人、岗位、职责)和专业人员名单、项目费用预算、项目相关的合同或协议、项目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项目效用情况说明书或研究成果报告、项目专利申请受理书或专利证书、项目版权登记证、项目鉴定意见书、项目科技成果鉴定、项目验收报告等。

上述资料可能各企业名称不一致,但是与研发项目相关的资料财务部门一定要专人专门收集并按项目进行归档,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的后期核查。

通过以上手段强化研发项目的内部控制后,企业就可以放心地好好享用这优惠政策的“大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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