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符合条件要享受研发费研发加计扣除新政策75政策,是否需要备案或审批?都需要报送哪些资料?什么时间报送?

问:我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什么资料?什么时间报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规定,自日起,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及备案。
(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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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国税
作者:重庆国税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一、政策相关规定与适用条件 所谓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成本的150%摊销。 举个例子,A企业2016年度符合优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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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相关规定与适用条件
所谓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成本的150%摊销。
举个例子,A企业2016年度符合优惠条件的研发费用化支出合计100万元,2016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仅可以据实扣除实际支出的100万元。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加计扣除50万元,按法定税率25%计算可少缴企业所得税12.5万元,优惠力度可是相当明显的呢~
下面让小编为您把相关政策规定简单梳理一下:
Q: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A:税法规定,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要注意哦,属于&负面清单&内的行业是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滴,这些行业包括:住宿和餐饮业、烟草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娱乐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简单说来,若您的主营业务属于上述范围内,且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投资收益)的50%(不含)以上,那就不能适用这项政策了哦。
另外呢,您还得瞧好,看看您从事的活动是否适用政策呢?按税法规定,常规升级产品、直接应用科研成果等8项活动也是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至于具体是哪些活动,里有明确规定,我们也在《指引》里为您作了一一列举。
Q:什么是研发费用?税法上对研发费用的核算归集有啥要求么?
A:税法明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等六大类。
特别强调一点,税法与会计在研发费用的确认口径上是有区别的,比如房屋折旧费用,按会计规定应归集为研发费用,但按税法规定这类费用是不允许加计扣除的哦~切记切记。另外,按规定不允许扣除的费用支出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加计扣除费用范围的,也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税法要求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并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若划分不清,则按规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您应当在研发项目立项时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留存备查,并在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随《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此外,文以及还针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政策管理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当然在我们的《指引》里边,也已经对这些规定进行了梳理归纳,敬请大家关注~
二、研发费财务核算规定
Q:刚才您已经说到,税法上要求对研发费用分开核算,并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请问有具体的操作方法或建议吗?
A:别担心,我们的这本《指引》用了一整个章节、数十页的内容为您呈现。这里边不仅涵盖了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税会差异对比及解析等多个方面的内容,更从您的研发费用核算的实际需求出发,从研发准备阶段开始,到研发费用的日常核算管理,再到最终的会计信息列报,为您提供了&全流程&、&一站式&的管理操作建议。
三、政策办理
Q:嗯,接下来的问题是,我们应该怎样办理优惠?享受优惠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A:与之前说到的西部大开发优惠相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的也是&备案管理&方式,即您每年需要在不迟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案表》的填写示例,您可以参考我们编写的这本《指引》。
企业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一)项目计划书、立项决议文件。
(二)研发机构项目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四)人员和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五)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六)&研发支出&辅助账。
(七)已取得的科技部门鉴定意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您应当在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将《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总局2015年97号公告附件6)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报送。同时为了减轻您的负担,在您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年度申报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只需填写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
四、申报示例
还是让我们用一个例子来说吧~
A企业为一家主营电脑整机制造的公司,自主立项、自主研发一项新技术,项目编号为RD1,月为新技术的研究阶段,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各种费用化支出合计647000元,其中其他相关费用支出6000元;月为新技术的开发阶段,并于12月底申请到专利交付使用,开发阶段各种支出合计2467000元均满足资本化条件,且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现在,企业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就RD1项目研发支出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中,A企业研发项目RD1于2016年12月形成无形资产,其开发阶段支出2467000元应于2016年12月起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则其2016年的摊销额应为20558.33元。
该企业2016年度《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与年度申报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如下:
A企业《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部分摘录)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数据为
A企业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部分摘录)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数据为
注意啦~在计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并非是将各项费用支出简单相加哦~在前面说到的六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这一项是有扣除限额滴,这个限额的计算公式为除其他相关费用以外的五项费用(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等)之和&10%/(1-10%)。
所以如果您归集的其他相关费用超过了这个限额,那您在计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务必要把超限额的这部分给剔除掉哦。
还是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吧。
B公司2016年度研发项目RD2,于研究阶段发生符合加人员人工费用50000元,直接投入费用50000元,折旧费用100000元,无形资产摊销50000元,新产品设计费10000元,其他相关费用(资料费)50000元,全部计入当前损益。
此时,计算B企业该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00)&10%/(1-10%)=28888.89元,实际支出其他相关费用50000元,超限额21111.11元,超出的这部分是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哦~因此,B企业可加计扣除的费用化支出应为(++)-888.89元。这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填写中体现出来。
B企业《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部分摘录)
我们在《指引》中为您准备了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案例的多维度剖析,涵盖了会计分录处理、会计信息披露、涉税报表填写等多方面的内容,供您参考使用。
五、政策风险提醒
那么,在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时候,有哪些风险点是需要您特别关注的呢?
首先,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类似,您在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时候应首先关注程序上的风险:
一是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按照相关规定,企业自行享受优惠政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的,企业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如果是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二是未按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经营不符。按照相关规定,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其次是研发费管理与财务核算上的风险,主要体现为未按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未按照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并将研发支出合理予以费用化或资本化;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没有分别核算、准确划分;对同时用于研发和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人员等未按合理方法进行分配归集;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无形资产及研发支出信息按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充分披露,等等。
再次是政策适用上的风险。主要体现为未准确界定研发活动、研发费用、研发人员等概念,从而准确归集有关费用;未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从而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未将决议文件、研发项目计划书、研发人员合同、验收材料等研发活动各阶段的档案材料分别归档;特殊收入的扣减、财政性资金的处理有误,等等。企业符合条件要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是否西药备案或审批?都需要报送哪些资料?什么时间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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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符合条件要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是否西药备案或审批?都需要报送哪些资料?什么时间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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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应按年度计算,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规定,(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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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符合条件要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是否需要备案或审批?都需要报送哪些资料?什么时间报送?
  答:《部国家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应按年度计算,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规定,(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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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研发支出”辅助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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