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公司财务要求长期的企业购入材料收到供货单位开具必须开具16的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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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河池市水利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水发〔2018〕49号
局各科(室、站):
  现将《河池市水利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水利局
                                                                      日
河池市水利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财务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各科室(站、队、处)发生的财务收支活动。局属独立核算二层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注重效益,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三)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负总责。财务活动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财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核算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
  第七条& 单位财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任,银行印鉴一人管理的现象。
  第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会计科目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不得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制度规定以外的会计科目。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主管财务的局领导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资金相符。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按月编制并上报,会计报表须有单位负责人、计财科负责人(或主管)、编表会计签名或盖章方可报出。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局业务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完整。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杜绝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现象发生。如发现有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主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计财科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督交接。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计财科负责人监督交接。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十六条& 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一)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  (六)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七)违规发放津补贴或变相违规发放津补贴、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虚开发票套取国家资金,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干部职工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九)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和业务工作需要,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收支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按各自工作职责及局里工作分工,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及职责要求,负责编制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年度收支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各单位编制的年度部门预算统一报计财科审核、汇总,计财科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结合实际,经综合平衡后,拟出全局部门预算方案报局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定,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预算支出进度的管理,按财政部门要求的支出进度完成支出任务,年底预算资金的结转数不能超过当年财政部门规定的比例。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收入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专项收入、非税收入及其他收入。
  (一)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及用款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实拨、财政专户回拨等方式拨入单位的基本支出经费和项目经费。
  (二)专项收入:是指上级部门和其他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如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等。专项收入必须专项用于经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或支出预算,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建设内容使用。
  (三)非税收入:是指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经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
  (四)其他收入:是指除预算拨款收入、非税收入、专项收入之外的收入等。其他收入要及时缴入单位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五)所有收入,按财政局要求,凡是要求上缴国库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私自截留、挪用,严禁坐收坐支。
  第二十三条 &单位收取的各项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执行,禁止以各种名义违反规定乱收费。收费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缴销等由计财科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取得的所有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会计账簿统一登记、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私存私放,不准设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定额公用经费、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支出等。
  第二十六条& 单位支出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收支平衡&的原则。财务支出实行归口管理,由局计财科统一负责,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单位的重大支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单位预算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和财务制度,认真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要加强预算的控制,统筹安排经费的使用,保证人员经费、单位运转、重点项目等正常支出。
  第二十八条 &单位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计划,严格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随意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承担专项业务工作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专用材料费等各项业务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列支,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应由基本支出开支的各项人员费用。
  第二十九条 &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支出,均应按《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流程,加强监督和检查,做到手续完善才能支付。
第六章& 审批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经费支出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涉及单位和个人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履行相关报批程序,经局领导班子办公会议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调整;
  (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三)融资、贷款和担保;
  (四)银行账户开设;
  (五)公费出国(境)交流、考察、学习;
  (六)各种会议及培训班收费;
  (七)津贴补贴的发放;
  (八)国有资产的处置;
  (九)审计、财政检查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的处理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费支出审批:
  (一)基本支出(含人员经费、定额公用经费支出):
  1.单笔支出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核签后,局计财科审核,经分管业务局领导核实,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和局长审批后,方可支出;
  2.单笔支出1万元以上的,报局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同意后,方可支出。
  (二)工程项目支出:
  施工单位申请工程款时,应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概(预)算书、财政评审批复、项目资金拨款申请审批表、工程价款付款证书、支付审核汇总表、工程进度报表等相关资料,同时,填写申请进度款用款计划表,监理人员、总监理核实工程量,技术员核实,主管业务科室(站、队)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局领导审核,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和局长审批,方可支付;项目结算时除以上资料外还要提供项目验收单及相关验收资料,项目审计报告等结算材料。
  第三十三条 &经费支出的规定及审批程序:
  (一)办公费:购买办公耗材要按照市本级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实行协议供货采购或定点采购。购买办公耗材支出由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和局长审批。
  (二)印刷费:按照市本级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实行定点印刷。各种文件文头、信笺、信封,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定点印刷;各单位需要印刷的文件、资料等由各单位做好计划,报局办公室审核后实行定点印刷。
  (三)大额修缮费和设备维修费:局办公室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大额修缮费(3万元以上)和设备维修费(1万元以上),编制办公用房、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实施方案,报分管局办公室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小额、零星的设备维修和养护(1万元以下),由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四)设备购置费:局办公室依据批复的设备购置部门预算,商有关科室(站、队)提出全局设备购置采购计划,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定后,报局长审批。设备购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凡属政府采购目录中的物品一律实行政府采购,不得自行采购。 
  (五)汽车使用和维修费:河池市水利局防汛抗旱专用车的使用和维修,按照河池市特种车辆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六)差旅费:差旅费严格执行《河池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七)会议费:严格执行《河池市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没有经费来源的会议原则上不予审批。
  1.以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以市水利局名义召开的全市水利工作会议,会议方案、会议预算由局办公室提出,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和局长审批。
  2.以局名义召开的业务性、专题性会议以及各单位召开各类会议,由主办单位制定会议方案,并将会议预算送局计财科核实经费后,由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和局长审批。
  主办会议的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编制会议预算,不得超支。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会议结算,并附会议预算、会议通知、会议人员报到册,送局计财科审核,由分管业务局领导核实,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和局长审批,方可支付会议费用。
  (八)培训费: 严格执行《河池市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各单位依据预算安排提出培训意见,经人事科核实,由分管人事的局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和局长审批。
  (九)业务招待费:严格按照中共河池市委办、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关于印发《〈河池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办发〔2015〕47号)文件精神执行,各单位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标准,杜绝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严禁各单位之间相互吃请,所有的接待都按文件要求附有完整的附件清单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账。
  (十)津补贴补助费: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关于津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没有政策规定、没有依据或依据不足的津补贴,一律不得发放。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公出差借款,不管金额多少均由局长审批。借款人公务出差回来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经费支出实行&问责制&,因审批不严,弄虚作假,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造成恶劣影响和资金损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单位的经费报销要严格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经具有批准权限的审批人批准后,方予以报销。
  (一)严格按照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本级全面推行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号)文件要求,增强公务卡制度约束力。
  (二)零星商品和服务类公务支出,单次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单次支出1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三)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科目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单次消费在1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支出事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通过公务卡结算的,报账时需附上公务卡消费回单和消费发票一起报账。
  (四)各单位要尽量到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进行公务消费。若消费地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应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现金结算,报销时需附经办人书面说明情况,并接受局计财科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经费报销必须出具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从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以及填制单位盖章。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盖章,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第三十八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有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改处要加盖该开出单位公章,若无法重开或更正的,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并在更正处加盖经办人和单位领导印章方可报销。
  第三十九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或原发票存根的复印件,由报销人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能代做原始凭证报销。如确定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船、飞机票等,应当由当事人写出详细事由,遗失凭证的原因等书面报告,经当事人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代做原始凭证报销。
  第四十条& 所有报销的发票均需报销人签字,购买实物的发票均需验收人、其他发票需证明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用途。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和个人因公务发生的费用,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账的,要说明延迟报账原因。&&&&&&&&&&&&&&&&&&&&&&
  第四十二条& 单位的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审核把关。凡不符合财务规定或手续不全的开支、不合法的发票和单据,一律不予受理。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单位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第四十四条& 单位的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登记、领用等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单位负责本科室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经各种渠道购入、调入、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对验收和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和分类总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做到物卡相符,账物相符。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和资产处置的规定,严格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制度,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
  固定资产的调拨,由局办公室开具调拨单。正常情况下,固定资产报废,各单位需提交申请报告,经局办公室和计财科鉴定后,按照市本级有关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办理报废批准手续,经批准后由局计财科开具报废单,调整固定资产账目,固定资产残值收入及时入账。
  第四十八条& 单位每年应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局办公室、使用固定资产的部门和计财科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账物核对,并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登记造册,摸清家底。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情况,要查明原因,说明理由,对盘亏、损毁的固定资产,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四十九条& 单位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和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退休时,应将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如数归还,经科室管理员和办公室核实办理手续后,人事科方可办理调动、退休手续。
  第五十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流动资产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规定的范围支付现金,如工资、津贴、福利、差旅费及小额支付等。财务部门除保留库存限额现金外,其余都要及时存入银行,以保证现金的安全。
  第五十一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除与工作相关的收支业务外,不准发生其它与工作无关的银行收支业务,不准转借本单位银行账户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属会计资料,应归档保管。
  第五十三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每册装订后的封口应由装订人和档案保管人同时签章封口,并按封面要求填写年份、月份、起止号数、册数,交由指定的专人归档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启装订凭证的封口。
  第五十四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报、年报按时归档,由计财科指定专人保管。
  第五十五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计财科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章& 财务信息公开管理
  第五十六条& 根据市财政局要求,每年准时完成单位部门预算工作,并按时在河池市预决算公开平台、河池市水利局网站及要求的相关网站准时公开。
  第五十七条& 根据市财政局要求每年准时完成单位部门决算工作,并按时在河池市预决算公开平台、河池市水利局网站及要求的相关网站准时公开。
  第五十八条& 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中央&八项规定&和《〈河池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办发〔2015〕47号)等相关规定,认真落实&三公&经费支出,并按市财政局要求在河池市预决算公开平台、河池市水利局网站及要求的相关网站准时公开,同时在局机关信息公示栏上公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河池市水利局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
& 河池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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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链接:收到供应商多开具的发票,我方已经认证抵扣了,该如何处理?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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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大侠,我公司收到供应商1700多万的预***,已经认证抵扣了,但实际结算金额才1400多万,相当于对方多开了300多万的发票给我公司,后期我公司又与该供应商终止了合作关系,我方现在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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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如何处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以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款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3)购头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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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给你们,说明你们有更多进项税可以抵扣,不是很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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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开的已认证的发票,必须到收票单位的主管税务局作红字退票处理,开票单位拿到通知书后,开出红字退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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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楼Milorad的帖子我方已经付款了,但不属于销售这让,这个证明应该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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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5楼xuemeiCPA的帖子就是1700万-1400万=300万的余款作为证明来处理,实际货物你们不要退吗? 如果要退货,必须这么做。如果不退,无需这么去做。按应付账款未付款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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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6楼Milorad的帖子供应商给我们的货物按实际结算价就是1400万的,他是在实际结算前开了1700万给我们,是因为他是我们的长期供应商,我们就提前把所有发票都认证抵扣了,但后期因为一些原因不跟我们合作了,所以多出来的发票无法通过后期供货来消化了,所以才要处理多出来的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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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6楼Milorad的帖子供应商给我们的货物按实际结算价就是1400万的,他是在实际结算前开了1700万给我们,是因为他是我们的长期供应商,我们就提前把所有发票都认证抵扣了,但后期因为一些原因不跟我们合作了,所以多出来的发票无法通过后期供货来消化了,所以才要处理多出来的票xuemeiCPA发表于 10:31:26首先要说的是,你们这么操作是违法违规,从实际层面来说也不适当。实际采购少于发票额,销货方虚假销售开票,采购方实际库存与账面不符。其次,对双方都存在实际的税费损失,对方对不存在的300万销售缴纳了增值税,延伸增加了附加税及所得税负担。采购方不做销售退回处理,按照不能支付的应付款项结转营业收入,又会增加所得税负担。300万/1.17&0.17=43.59万的增值税,但是300*25%=75万的企业所得税,看似多抵扣增值税了,但是长期来讲你多缴纳税款。总而言之,300万与事实不符,做销售退回处理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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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公司会计资料正确可靠,防止会计差错及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便于公司审计工作的开展,加强公司各管理岗位的责任心,维护公司财经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订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二章 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
第一节 现金内控制度
现金的收付由公司专职出纳负责,不得多人管理现金的收付,以免责任不清。
现金的收支要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不准以白条或借据抵库,任何人不经批准均不得借用现金。
遵守银行规定的库存限额。
严禁出纳员填制现金的收款、付款记账凭证。
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组织对库存现金每月至少盘点一次,如发现帐实不符,要立即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应经常不定期抽查出纳员的帐实是否相符。
必须用保险柜保管现金。严禁用木箱、木柜保管现金,或将现金置放在办公桌内。
遵守银行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和结算起点,超过起点的支出应使用支票支付。
领用备用金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出差人员应及时报账,如无必要继续使用备用金,应及时收回销账。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及时至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借款无法核销的,应说明理由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出差返程后长时间即不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又不说明理由的,财务部门有权从工资中扣除借款。
未经过批准,不得使用与借款内容相左的单据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费用报销凭证应由出纳对金额进行二次审核,以减少差错。
付出现金应取得凭证,如收据、发票、费用单据等。报销凭证必须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才可报销。购买货物凭证必须经公司仓库验收后,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才能报销。
第二节 银行存款内控制度
银行预留印鉴至少由两人分管。
空白支票禁止提前加盖印件。
遵守国家规定的信贷纪律和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账户,不
开空头支票。
妥善保管空白支票,汇票和本票,并设置备查登记簿,登记其购入,发出和注销情况。
及时与银行对帐,查明未达帐项及发生原因,并编制银行未达帐项调节表。
第二十一条
出纳原则上不应签发盖有印鉴的空白支票,如工作需要,也应控制其份数。领用人对领用的空白支票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而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者,应予以赔偿。空白支票使用后应及时交财务部门记账和注销。
第三节 有价证券内控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大额定期存单,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的出口信用证,货物提单等货权凭证。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金额巨大的有价证券,公司应租用金融机构的保险箱储存。
第二十四条
有价证券的保存和取出,必须由2 人以上同时在场方可办理,并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视同货币资金处理,必须办理有效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四节 工资内控制度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工资发放的工作人员应认真与人事管理部门核对在册职工人员姓名,工资标准,各种津贴和补贴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根据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聘用临时工姓名,工资数额及有关补助的说明认真核对临时工工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核对离职人员是否从工资表中删除。
第二十九条
核对各项应扣款是否正确。
根据审核过的工资计算表或工资汇总表编制记账凭证。
第三十一条
审查银行划卡数与工资明细数及汇总实发数是否一致。
第三十二条
核查工资标准的变动及有关津贴的变动是否通过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章 实物资产内控制度
第一节 原材料内控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仓库由专人保管材料物资。
第三十四条
对已采购回的材料建立验收制度,登记采购(合同)数,实收数,短缺数等。
第三十五条
各种材料物资应妥善保管,按品名、规格定位堆放,并挂贴标签,以便帐实核对。
第三十六条
仓库保管员应随时掌握并反馈材料物资的最高、最低储备量,以保证生产经营需要并避资金积压。
第三十七条
实行定期盘存制度,每月至少盘点一次,并与材料帐卡的账面结余数核对,若发现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填写盘存报告单报本部门及财务部门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易潮,易霉物资要经常检查库内通风设备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易挥发的物资应经常注意加盖密封。对易燃、易爆物资要加强防火,对贵重物资和稀有物资要特别保管并经常查核。
第三十九条
对各种材料物资的领用和发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仓库保管员只有根据经过批准的领料单,或销售凭证方能发料,领料人和发料人均应在领料凭证上签章。
对于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仓库保管员应根据材料部门填写的"委托外加工发料通知单"进行发料,有关联交送材料部门和财会部门凭以记账。仓库保管同时应在备查登记簿中予以登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时要注销原记录。企业内任何人未经批推和办理法定手续,不得发出、变卖和赠送材料,或用一种材料交换另一种材料。
第四十一条
仓库保管员负责稽核所经管的材料帐卡和实物数量是否相符。财会部门负责稽核材料的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金额是否相符,并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材料部门的帐、卡和实物数量是否相符。
第四十二条
对于边角废料应做到合理回收,及时入库,加强材料的综合利用。
第二节 产成品内控制度
第四十三条公司设立专门的仓库由专人保管产成品物资。
第四十四条生产车间加工完毕的产品,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填制产成品交库单,连同产品交成品库点收,车间和成品仓库的经手人应在产品入库单上签字,作为产品入库的凭证。
第四十五条"入库单"一般一式三份,一份由成品库记账,一份退生产车间计算产量,一份送财务部门记账。月末各方的合计数应按品名、规格、等级进行核对。
第四十六条
对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应妥善保管,尽量避免露天存放,以防变质。对销货退回的产品,也应及时送交成品库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四十七条
产成品销售时,销售部门根据购货单位的订货单或销货合同开出至少一式三份出库提货单(物资出门证)。一份由销售部门存查记账,一份由成品仓库发货记账,一份送财务部门收款记账。
第四十八条
销货发票应具备销售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方面的内容。应由开票人以外的人员复核其所填内容,是否与购货单位的订货单或合同一致。
第四十九条
仓库保管(发货人)接到"提货单"联后,提出应发的货物,核对无误后方能包装发运。
第五十条仓库保管等直接经手销售的人员,不得兼管与销售有关的账簿(如销售,应收销货款)的记账工作。
第五十一条每月终了,销售部门与成品库在帐卡、帐实核对相符后,要编制产成品收发结存报表送财务部门对帐,保证帐实相符。
第三节 产品及半成品内控制度
第五十二条
外购半成品的管理,视同材料购入处理,由材料部门负责。
第五十三条
自制半成品若需送交半成品库的,其管理办法同产成品的管理流程。
第五十四条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自制半成品,发出和收回时的处理手续比照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月末要清查盘点,盘点由生产部门和车间核算员参加,可能时财务部应派员参加,盘点完毕要填写在产品盘存表,以便正确计算在产品成本。
第四节 固定资产内控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公司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五十七条
对房屋及建筑物在建过程中要监督建造质量,竣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登记固定资产。
第五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报废、转让、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清理费用、残值收入,或租金收入和转让收入,并报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九条
建立临时性租入固定资产备查薄。
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制度规定计价核算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外单位投入固定资产应按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保管。
第六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对已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按照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
第六十三条
在年度会计决算前,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固定资产盘点,以查明资产实物状况。
第六十四条
对意外灾害损失应进行认真的核对、盘点及损失程度的评估,并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五章 供销业务的内控制度
第一节 供应业务的内控制度
第六十五条
申请购货的部门提出采购单,经采购部门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汇总编制采购计划。再与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或开出购货订单,组织采购。采购计划中应填明所购货物品名,规格,数量,计划价格及质量要求等内容。采购部门批准的数量若与申请单位申报数量有异,应及时通知申请部门。
第六十六条
购入的材料物资由仓库保管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将发票账单与存查的采购计划进行认真核对,同时核对点收实物的数量和质量,核对无误后填写验收单或材料入库单,并签字后连同发票账单转采购部门。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材料物资应通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检验合格后方可填制验收单。
第六十七条
仓库保管登记已验收货物的明细账。
第六十八条
采购部门收到仓库转来的验收单(或入库单)和发票账单后,须进一步与合同、采购计划核对无误后,签章送财务部报帐。
第六十九条
财务部根据验收单(或入库单)和发票,编制会计凭证或办理付款手续。
若收到的材料在数量、规格,质量等方面与合同、发票不符,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办理部分拒付或全部拒付手续,材料仓库应对所到材料暂时另行代管。并在备查簿中予以记录。
第七十一条
财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总账,对仓库明细账进行控制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月末财务部门材料总账与仓库明细账进行核对,帐与实物数量进行核对。
第二节 销货业务的内控制度
一、现销业务的内控制度
第七十三条
销售部门根据购货单位的订货单或销货合同开出物资出门证。一份由销售部门存查记账,一份由成品仓库发货记账,一份送财务部门收款记账。
第七十四条
开票员负责根据销售部物资出门证开发票。开票工作由财务部的专人负责。
第七十五条
收款员收款。收款人由财务部开票以外的另一人员或销售部门负责,收款人应核对单价是否有误,并验算数量乘单价是否与金额相符,大小写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收入现金,将款项交财务部出纳后,在发票联及物资出门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并由会计编制收款凭证入账。
第七十六条
仓库发货。客户持提货单联(或物资出门证)向仓库取货。
第七十七条
出门检查。客户出示物资出门证。
二、赊销业务的内控制度
第七十八条
接受客户订货单。
第七十九条
草拟合同,报主管领导审批赊销业务。合同由销售机构草拟,草拟的合同应报企业主管销售业务的负责人审批。
第八十条购销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八十一条
开出物资出门证及销货发票,并通知仓库包装发货。发票开好后应交由另一人审核发票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有无错误。销售发票应由专人管理。
第八十二条
财务部门凭发票编制记账凭证。
第八十三条
根据收帐通知联记账,注销应收账款或冲减应收票据账户。
第八十四条
若因产品质量等原因而发生销货退回,则冲减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第八十五条
仓库管理部门登记退回的产成品(办理入库手续)。若因其他原因购货方要求折让,应按销售折让的规定批准权限,由有关负责人签批意见后财务部门才能据以记帐。
第八十六条
退回产品因质量问题需要返修的,应办理出库手续组织返修,返修完毕再办理入库手续,其返修费用应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八十七条
对应收帐款应在款项到期前由销售部门负责办理有关函证手续,负责对应收帐到期时的催收和逾期款项的交涉与催收工作。
第八十八条
企业财务部门不得随意将应收账款转作坏帐损失冲减坏账准备,应当在每一年度决算前对应收款进行逐项检查,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由财务部门提交相关书面情况说明至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定提交公司年度董事会审议,决议通过后再进行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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