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报规规划局提供坐标控制点??

在报规的时候图纸应加盖什么章?_百度知道
在报规的时候图纸应加盖什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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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则注册执业工程的章,如注册建筑师。建设单位出具报规申请书或表,图纸作为其申请表或书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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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立项、报规、报建行政审批流程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准备工作 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院对待建 项目进 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并落实足够的开发资金。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 1)选址定点; 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 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 4)规划报建图审查; 5)施工报建; 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阶段。新征用地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事项名称 2. 颁发的证件及有效 期 3.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 力 4.设定依据 新征用地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颁发的证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有效期:二年审批,划拨用地建设项目申请立项的必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政府批准“划拨”的土地;5.受理条件2.发改等部门计划批准建设的“对外交通、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 ; 3. 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1. 2. 3. 01 表《佛山市南海区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 02 表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 , 申请单位盖公章;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 一式 3 份, 申请单位盖公章, 4. 5. 国土部门绘制的用地红线图(或者宗地图)原件 3 张,申请 并须属地镇(街)国土部门、环保部门加意见并盖公章;6.申请资料单位盖公章,并提交电子文件; 政府批文复印件或者发改等部门计划批复文件复印件; 6. 代码证复印件; 法人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者组织机构 7. 7. 审批受理机构及地 点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0.审批时限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13.年审或年检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镇(街)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东部局:区规划窗口、桂城、 大沥、里水、和顺;中部局:狮山、官窑、松岗、小塘、罗村;西部局:西樵、九江、丹 灶)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规划) 1、受理;2、审批;3、领取审批结果。 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无 《佛山市南海区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 、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 、 《佛山 市南海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 无14. 投诉机构名称和电 区行政服务中心,电话:;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电话:;东部局, 话 电话:;中部局,电话:;西部局,电话:。 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 电话: ; 桂城, 电话: ; 大沥, 电话: ; 15. 受理咨询名称和电 里水,电话:;和顺,电话:;狮山,电话:;官窑,电话: 话 ;松岗,电话:,小塘,电话:;罗村,电话:;西 樵,电话:;九江,电话:;丹灶,电话:。 1.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 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 以撤销。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建设单位 公章(均用不小于 a4 的纸张复印,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 16. 备注 2. 3. 表格下载网址:http://www.nhghj.gov.cn/; 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 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是 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02、nh14a628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 02-01(nh14a628-01)建(构)筑物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办事指南 nh14a628-01 建(构)筑物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办事指南 1)申请、调整或者确认建(构)物建设项目规划条件1.事项名称 申请、调整或者确认建(构)筑物建设项目规划条件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附件,有效期:一年,可延期半年。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核,作为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的依据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已取得《土地使用证》 ; 2. 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3.拟公开交易,且有国土部门的预审意见; 4.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但需调整或者加建; 5.受理条件 5.经政府部门核准,“三旧”项目按协议出让方式改变原《土地使用证》证载用途,并已取得国 土部门预审意见(按变更之后的土地用途); 6.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期(从核发之日起计十八个月),在重新申请核发之前, 需确认已取得的《规划设计条件》; 7.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1. 01 表《佛山市南海区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 ; 2. 03 表《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 ,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者个人签名) ; 3. 申请书; 4. 国土部门绘制的用地红线图(或者宗地图)原件 1 张(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取得《土地使用 证》的项目须提交) ,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交电子文件(须真实反映申请用地上现有的地 形地貌情况) ; 5. ◆ 已取得《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核原件) ,如已抵押需提交银行允许 开发的证明原件; ◆ 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已核发的《证书》复印件; ◆ 拟公开交易:、国土部门预审意见及附图原件; 、区土地储备中心申请书; 、国土部门核准土地入储文件复印件(有的须提交); 、国土部门DD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年) 、土地利用现状图 (2010 年)各 1 份; ◆ 都市型产业项目:政府等部门认定批复等文件复印件; ◆“三旧”改造项目:政府等部门认定批复文件、现有建筑物资料(房产证等)复印件,现 6.申请资料 有建筑物处理意见; ◆ 保障性住房:政府认定文件复印件、或者保住办批复文件复印件; ◆ 调整或者加建:、调整或者加建申请书(需注明:调整或者加建的原因、原批准内容 和拟调整内容等情况) ; 、已取得的《规划设计条件》原件(有的须提交) ; 、意向方案; 、现状既有建筑的具体处理意见,如需保留,提交其相关资料、最新 电子文件; 、调整拟公开交易规划设计条件的,提交政府或者国土等部门相关文 件复印件; ◆ “三旧”项目按协议出让方式改变原《土地使用证》证载用途: 、 申请书(须注明:土地变更的情况) ; 、政府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国土部门预审意见及附图原件; ◆ 重新认定:、申请书(须注明:“因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建字第 440605*****》 ,现已过期,需重新申请,故需确认已取得的规划设计条 件”等内容) 、已取得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原件、复印件; 、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 经公示过程的须提交相关材料(按公示指引) ; 7. 法人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 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7. 审批受理机构及地 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镇(街)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东部局:区规划窗口、桂城、大 点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0.审批时限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13.年审或年检 沥、里水、和顺;中部局:狮山、官窑、松岗、小塘、罗村;西部局:西樵、九江、丹灶)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规划) 1、受理;2、审批;3、领取审批结果。 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无 《佛山市南海区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 、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 无14. 投诉机构名称和电 区行政服务中心,电话:;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电话:;东部局,电 话 话:;中部局,电话:;西部局,电话:。 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电话:;桂城,电话:;大沥,电话:; 15. 受 理 咨 询 名 称 和 电 里水, 电话:; 和顺, 电话: ; 狮山, 电话: ; 官窑, 电话:; 话 松岗, 电话:, 小塘, 电话: ; 罗村, 电话: ; 西樵, 电话: ; 九江,电话:;丹灶,电话:。 1.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 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 予以撤销。所有证 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均用不小于 a4 的 纸张复印,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 16. 备注 2. 表格下载网址:http://www.nhghj.gov.cn/; 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 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 法人或其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05、nh14a631 建设工程方案审核 05-01 (nh14a631-01) 城市新建建(构)筑物设计方案审核 1)新建建筑设计方案审核1.事项名称 2. 颁发的证件及有效 期 新建建筑设计方案审核 颁发的证件:审核意见及附图,有效期:一年。 注:建筑方案审核同意后一年内应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逾期仍未办理的,建 筑方案审核自行失效。 3.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 力 4.设定依据 5.受理条件审核,可据此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2、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1. 01 表《佛山市南海区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2.2. 07 表《佛山市南海区建(构)筑物设计方案-工程许可审核申请表》一式 3 份,申请单 位盖章(或者个人签名)、设计单位盖公章; 3.◆ 已取得《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核原件),如已抵押需提交银行 允许开发的证明原件; ◆ 公开交易取得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及补 充合同等文件复印件; 、建设单位分期缴纳土地款的,须提交:①《佛山市南海区土 地使用确认书》(首次使用原件, 其他使用复印件)、②缴款 收据复印件;(有的须提交) 4.已取得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6.申请资料5.已审核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规划方案复印件; 6.建筑方案图 3 套(含平、立、剖面及地下室等),效果图 1 套(房地产、大型商业办公、 都市型产业或者酒店等项目或者《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须提交),并提交电子文件; 7. 规划经济技术指标数据表 1 套 (含 《项目总经济技术数据表》 、 《单体建筑面积核对表》 ; 房地产项目还要提交《套型结构比例明细表》); 8. 电子报批资料(指标核算报告 1 份、对应报审图纸的 cpi 格式文件光盘 1 份)注:文件 应符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三维互动指标核算及其电子报批系统技术规定(试行) 》深度和 规整相关要求;报审资料应由已取得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培训合格证书的备案人员 在指标核算报告封面及电子文件的光盘签名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 9. 法人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 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如加油站、气站等项目须提交消防核准意见;保障性住房、都 市型产业项目等须提供政府认定批文。)7. 审批受理机构及地 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镇(街)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东部局:区规划窗口、桂城、 点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0.审批时限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13.年审或年检 大沥、里水、和顺;中部局:狮山、官窑、松岗、小塘、罗村;西部局:西樵、九江、丹灶)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规划) 1、受理;2、审批;3、领取审批结果。 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无 《佛山市南海区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 、 《佛山市南海区建(构)筑物设计方案-工程许可审核 申请表》 无14. 投诉机构名称和电 区行政服务中心,电话:;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电话:;东部局, 话 电话:;中部局,电话:;西部局,电话:。 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电话:;桂城,电话:;大沥,电话:; 15. 受理咨询名称和电 里水, 电话: ; 和顺, 电话: ; 狮山, 电话: ; 官窑, 电话: ; 话 松岗, 电话: , 小塘, 电话: ; 罗村, 电话: ; 西樵, 电话: ; 九江,电话:;丹灶,电话:。 1.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 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 予以撤销。 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均用不 小于 a4 的纸张复印,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 16. 备注 2. 表格下载网址:http://www.nhghj.gov.cn/; 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②法定代 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 法人或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 9、建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 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四、规划报建图审查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04、nh14a630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04-02 (nh14a630-03)建设用地规划使用功能审核1.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使用功能审核2. 颁发的证件及有效颁发的证件:审核意见及附图,有效期:一年 期 3.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 力 4.设定依据 5.受理条件 审核,明确用地规划功能和指导土地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2、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1、01 表《佛山市南海区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 2、06 表《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者个人签名) ; 3、国土部门绘制的用地红线图(或者宗地图)原件 3 张,申请单位盖公章(或者个人签名) ,并 6.申请资料 提交电子文件; 4、国土部门的相关意见与资料(复印件 1 份) ; 5、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复印件 1 份) ; 6、法人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7. 审批受理机构及地 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镇(街)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东部局:区规划窗口、桂城、大沥、 点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0.审批时限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13.年审或年检 里水、和顺;中部局:狮山、官窑、松岗、小塘、罗村;西部局:西樵、九江、丹灶)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规划) 1、受理;2、审批;3、领取审批结果。 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无 《佛山市南海区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 、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无14. 投诉机构名称和电 区行政服务中心,电话:;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电话:;东部局,电话: 话 ;中部局,电话:;西部局,电话:。 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电话:;桂城,电话:;大沥,电话:; 15. 受 理 咨 询 名 称 和 电 里水,电话:;和顺,电话:;狮山,电话:;官窑,电话:; 话 松岗,电话:,小塘,电话:;罗村,电话:;西樵,电话:; 九江,电话:;丹灶,电话:。 1.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 实质内容的 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所有证 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均用不小于 a4 的 纸张复印,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 ; 16. 备注 2. 表格下载网址:http://www.nhghj.gov.cn/; 3.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 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 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2、人防办进行人防设施审查。 3、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补充核准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五、施工报建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佛山市建设工程报建收费一览表序号收费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部1市规划局 禅城分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建投资额 4%[ 号,省物价局、财政厅 粤价[ 号2 3 4交易中心 市推散办 市造价站交易服务费 场地使用费 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工程定额测定费中标价的 0.9‰ 中标价的 0.5‰ 预收 3 元/吨 建安工作量 1‰佛价[2009]85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2 号 省物价局粤价[ 号(计价 格[ 号) 省物价局粤价[ 号(粤价 费(1)函[1994]70 号),粤价函 [ 号,佛山市物价局、财 政局佛价[ 号框架(含砖混)结构 1.80 元/平方米 5 区质监站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高层建筑 2.20 元/平方米 超高层 2.80 元/平方米 九层以上(含九层)、建筑总面积 7000 平方米以下,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 6 区人防办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米 25 元缴纳。十层以上(含十层)、建 设厅粤价[ 号,市物价局 筑总面积 7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应建防 佛价[ 号,市物价局佛价 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000 元缴 纳。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 [ 号7区环保局建筑施工超标噪声排污费按建筑工程施工期每月征收 500 元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令第 31 号(粤价[ 号)建(构)筑物防雷设施设计 8 市防雷所 施工图技术审查费新建建 (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费 9 10 市燃气公 司 市邮政局 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 邮政信报箱费每平方米 0.1 元 每个测点 80 元/次 多层 3200 元/户 高层 3350 元/户(含安装工程设计费) 180 元/户粤价[ 号佛价[2003]10 号 佛价[ 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不含城市地铁及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项目)信息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发布时间: 10:11:001.事项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不含城市地铁及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项目)2.颁发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可申请延期两次,每次不 及有效期 超过三个月。3.审批类型及 核准;取得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建筑工程施工,但是,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 法律效力 4.设定依据 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91 号)第二章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91 号)第二、三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91 号)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 法》(建设部令第 91 号)第四条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 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 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50%,建设工期 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5.审批条件 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91 号)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一)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 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内丛事建筑活动。 (二)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 专业技术人员。 (三)从事的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 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三、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 397 号,2004 年 1 月 13 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六条第(二) 至(七)款 (一)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建筑施工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试合格。 (五)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四、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393 号,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五、跟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7 年 3 月 3 日省政府第八届 114 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和 《关于修改〈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粤府[2000]34 号)第五点 对未预交专项资金的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 工程交易中心不得办理中标确认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得发给 《施工许可证》 , 不得给予工程验收。 六、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 2002 年 3 月 27 日发布 建办监[2002]21 号)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确保工程质量,决定从 2002 年 5 月 1 日起,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制度。 七、根据关于修改《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建[ 号)的《佛山市建筑行 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 (一)实行《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登记制度,《诚信手册》由佛山市各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根据权限对管辖范围内建筑行业单位的基本信息、 经营业绩、 工程质量、 施工安全、市场行为、奖罚惩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记录。 (二)被评为诚信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业务;情 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业务; (三)建设单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相关参建单位的《诚信手册》。 八、根据市政府《转发切实做好我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佛府办[ 号)第 二点、第三点 凡在我市投资石油、化工、火电、核电、汽车制造、宝石加工、玩具、电镀、五金、蓄电池、纺织、建材、 电子、制鞋、家具、皮革、冶金、有色行业、核设施、工业辐照、放射诊疗等行业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 职业卫生评审。 建设主管部门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不予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概算价、招标控制价、合同价及竣工结算价备查工作的通知》(佛建建 市函[2010]66 号)第九点 施工合同价的备案 (一)发包人或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办结备案手续。施工合同价未报送备案的,视 为工程未具备办理施工许可证条件,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 (二)施工合同价备案时,应在线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备案表》(附表三),并上传下列资料: 1、施工合同扫描件(需要时提供原件); 2、中标价文件或合同价文件(电子版);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扫描件(需要时提供)。 (三)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是进行工程造价审计、结算、处理造 价纠纷等的依据。 (四)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补充、解除等事项发生,应当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在签订补充协议 后 15 日内上传备案。 十、根据《关于全市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通知》(佛府办[ 号)第一点: 按照《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95 号)以及《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综[2009]53 号)等规定,全市征收专项基金。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均应按照建 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一次足额预缴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 10 元。 十一、根据《商务部、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检总局、环保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 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 号)及《印发佛山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暂行规定的通知》(佛 府办〔 号)第三点的第四项:建设单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预拌砂浆购销合 同》。 十二、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91 号)第四条第四项: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 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 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91 号)第二章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办法》(建设部令第 91 号)第二、三条,请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上述四者有一即可) (复印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文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提交施工组织 设计(原件),必要时核查现场) 4.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或《项目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 同、商品混凝土供销合同;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还需要提供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如工程有分包的, 须提交工程分包合同(复印件);《预拌砂浆购销合同》(复印件,2012 年 7 月 1 日起提交); 5.按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已委托监理的文件。监理企业确定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监理项目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复印件) 6.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文件(详见市质监站、安监站办事指南)(复印件) 7.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文件(银行出具:工期不足一年,不少于工程合同价 50%的资金证明、工期超 过一年,不少于工程合同价 30%的资金证明)(复印件) 8.负责施工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专职安全员安全考核合 格证(原件),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监理员上岗证书(原件);(工程完工后凭竣工验收证 6.申请资料 明退还以上人员岗位证书) 9.建设单位按规定填写《建筑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 10.建设单位按规定签订的施工、监理《廉政责任书》(复印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含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佛山市 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复印件);预拌砂浆 生产企业的《诚信手册》(复印件)。 12.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备案表(复印件) 13.建设单位提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原件) 14.意外伤害保险交费凭证(复印件) 15.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报建表(原件) 16.预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凭证(复印件); (缴款前先填写《佛山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表》, 缴款后取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作为凭证) 17.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资石油、化工、火电、核电、汽车制造、宝石加工、玩具、电镀、五金、 蓄电池、纺织、建材、电子、制鞋、家具、皮革、冶金、有色行业、核设施、工业辐照、放射诊疗等行业 的建设项目的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备案表(原件) 19.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财政票据(复印件)。 (以上资料提交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核对) &审批受理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 建设管理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受理窗口: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 28 号公交大厦内五楼佛山市行政服务中 7.审批受理机 构及地点 心 509、510 号窗口 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 39 号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三路 1 号 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 88 号 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 10 号五楼 佛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建设管理局:佛山新城吉庆道 1 号& 8.审批决定机 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建设管理局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或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佛山新城建设 管理委员会网站下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申请表》,并附审批须提交的文件资料,向市住建管理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新城建设管理委 9.审批程序 员会城市建设管理局)提出申请; 2、市住建管理局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承诺时限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3、对于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补正齐全作相应顺延。对 于不符合条件的,在承诺期限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10.审批时限 11.审批收费 (标准和依据) 12.审批表格 自受理之日起 3 工作日内 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报建表13.年审或年检 无 14.咨询与投诉 受理咨询机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受理窗口 电话 15.备注 受理投诉机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监察室 无 咨询电话:280852; 投诉电话:;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登记。 2、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招标类工程通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非招标类工程直接 发包。 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六、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商品房预售许可法律法规依据、申报时需提交的资料及办事程序 一、 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历年来印发的与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文件: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48 号,1998 年 7 月 20 日施行);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办法》(1994 年 11 月 15 日建设部令第 40 号,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01 年 8 月 15 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年 7 月 20 日《建 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3、《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1998 年经广东省第九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 年 9 月 22 日 经广东省第九届人大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2001 年 1 月 2 日广东省建设厅的粤建房字[2001]2 号文《广东省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 度条件的通知》,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条件调整为“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 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其它各项条件不变。 4、《转发区府关于房地产建设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南建[ 号文)。 5、《关于理顺房地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建[2006]8 号,2006 年 1 月 17 日印发)。 6、 《关于对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的预售商品房项目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 (南建[2006]78 号,2006 年 5 月 9 日印发)。 7、《关于规范商品房项目预(销)售现场证照公示的通知》(南建[ 号,2007 年 8 月 17 日 印发)。 8、《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建房字[ 号,2005 年 10 月 9 日印发)。 9、《转发市府办转发市建设局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的通知》(南建[ 号,2006 年 11 月 8 日印发)。(我区从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在佛山市各区中率先实行商品房预(销)售 合同、产权管理网上备案;2007 年 1 月 1 日起佛山市五区全面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工作)。 10、《关于我区商品房预售实行网上认购的通知》(南建[ 号,2007 年 7 月 20 日印发)。 11、 《转发佛山市建设局关于对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和使用方法进行调整的通知》 (南建[2008]59 号,2008 年 4 月 2 日印发)。 12、《关于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商品停车位(库)销售管理的通知》(佛建管〔2012〕6 号 2012 年 1 月 4 日印发) 二、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提交的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预售商品房申报表》; 2、预售项目(楼盘)工程形象进度表; 3、开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w; 4、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副本w; 5、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受监工程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建筑节能信息表; 8、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9、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批文或发改局立项批文; 10、《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1、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预售面积、预售套数、销售计划、装修标准、交 付使用日期、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情况、车位配套、车位最高价格及销售方式等内容); 12、《佛山市南海区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申请表》; 13、物业管理企业中标通知书或选聘物业管理批复(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出具中标通知书; 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出具项目所在地房管所同意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批复); 14、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15、物业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w; 16、物业管理公司资质证书(副本); 17、《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管理规约》; 18、商品房房屋套间明细表(经项目所在地房管所备案)。 19、佛山市南海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协议书; 20.南海区白蚁防治合同(经项目所在地房管所备案); 21、民政局的项目命名批复; 22、商品房座(栋)名称、门牌、房屋明细表(经项目所在地房管所备案); 23、预售房屋面积计算书。 24、经规划局盖章确认的规划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各层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 25、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手册。工程施工合同;建筑节能信息表; 以上证件提供复印件的需带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三、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办事流程: 开发企业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在满足《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时,即可申请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具体办事流程为:收件――现场拍摄申请商品房预售项目形象进度图――初审――复审――终审――发证 承诺时间:5 个工作天内七、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事项名称 2.颁发的证件 及有效期 3.审批类型及 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 10:11:0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无日常管理事项;办理备案后才可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2000 年 1 月 30 日起施行)第十七条;二、《房屋4.设定依据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令第 78 号,2000 年 4 月 7 日起施 行)第四条。 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2000 年 1 月 30 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建设单位 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 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二、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78 号,2000 年 4 月 7 日起施行)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 15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备案机关)备案。5.审批条件6.申请资料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 2.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一份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核对原件)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核对原件) 6.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核对原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一份;(核对原件) 8.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一份 9.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质量检查报告》一份 10.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一份 11.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一份 12.市政工程的提供《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复印件一份;(核对原 件) 1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一份 14.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各一份 15.《民用建筑项目履行人民防空义务证明书》 7.审批受理机 构及地点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行政服务窗口 佛山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 28 号公交大厦内五楼佛山市行政服 务中心 509、510 号窗口)、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行政服务窗口8.审批决定机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属地管理,区属工程由区局核发,盖区局章, 关 市财政、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及东平新城核心区的工程、市重点工程由市局核发,盖市局章。 1、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印鉴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 附备案须提交的文件资料(本表第六点),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各区局)受理。 2、市住房和 9.审批程序 城乡建设局行政服务厅核对原件(或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核对原件。 3、资料齐全的,按规定办 理备案; 4、对于文件资料不齐全或则失效的,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备案时间可以自补正齐全作 相应顺延。 10.审批时限 11.审批收费 (标准和依据) 12.审批表格 备案文件齐全合法即办 无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验收表、工程验收备案表、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签名13.年审或年检 无 14.咨询与投诉 电话 15.备注 受理咨询机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受理窗口:280852;质安科:;第三部分房地产项目权属初始登记阶段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核准(初始登记)办事指南编号:3-1 1.事项名称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 期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核准(初始登记) 颁发的证件:房地产权证 证件有效期:无核准后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 29 号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4.设定依据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 99 号令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3、《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 (1994 年 9 月 1 日) 1、办理初始登记提交的资料符合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并且合法有效。 2、办理初始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并非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 5.审批条件 ②并非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③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产; ④权属无争议的房产; ⑤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移的其他情形。 ⑴、计委批准建房的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复印件; ⑵、《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和用地批文复印件; ⑶、规划红线图; 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⑸、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报告); 6.申请资料 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⑻、竣工验收图纸全套; ⑼、经房屋平面图测绘机构测绘的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⑽、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⑾、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 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 点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各区建设局 各区建设局 佛山市建设局 1、受理 2、初审 3、复审 4、审批 5、核发房地产权证 1995 10.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六十日内 粤价[ 号、粤价函[ 号11.审批收费 收费标准:1、房地产权登记费:90 元/宗。2、证书工本费:10 元/证(房屋共有权人交)。 12.审批表格 13.年审或年检 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受理咨询机构:禅城区建设局产权登记科 投诉机构:禅城区建设局办公室 受理咨询机构:南海区建设局产权登记科 投诉机构:南海区建设局办公室 受理咨询机构:三水区建设局地籍房屋产权股 投诉机构:三水区建设局办公室 受理咨询机构:顺德区建设局房地产业管理科: 投诉机构:顺德区建设局办公室 受理咨询机构:高明区建设局房屋产权管理股 投诉机构:高明区建设局办公室 14.受理咨询与投诉 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禅城区建设局产权登记科 电话: 投诉机构:禅城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南海区建设局产权登记科 电话: 投诉机构:南海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三水区建设局地籍房屋产权股 电话: 投诉机构:三水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顺德区建设局房地产业管理科: 电话: 投诉机构:顺德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高明区建设局房屋产权管理股 电话: 投诉机构:高明区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 .备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知 (建筑类) 一、为什么要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 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 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 十九条又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 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目的在于确保土地利用符 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为土地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权属管理 职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二、哪些建设工程需要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新征用地的; 2、用地性质或面积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 3、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 4、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办理拆迁手续的。 三、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报送哪些图纸、文件和资料?取得哪些审批文 件?并应 注意哪些事项? (一)建设单位应报送下列图纸、文件: 1、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1 份。 2、计划批准文件(限政府投资项目)1 份。 3、市勘测院出具的勘测放线成果 1 套。 4、涉及规划地铁控制线的建设项目,出具市地铁管理部门的意见; 5、涉及规划紫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出具市文化部门的意见; 6、涉及土地整合的建设用地,出具市国土部门整合土地的意见。 7、涉及航空限高的建设项目,出具规划处的航空限高要求或空军对航空限高的要求。 8、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建设单位送齐上述图纸、文件,经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在法定工作日七天审批完毕, 经审核 不同意的,规划管理部门将予以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 文件: 1、需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核发以下资料: (1)盖有“**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1 份; (2)盖有“**市规划管理局”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 份; (3)盖有“**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用地红线图 4 份(含设计红线图 1 份)。 2、不需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核发以下资料: (1)盖有“**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1 份; (2)盖有“**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设计红线图 4 份。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建设单位应在一年内,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建筑设计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否则规划设计条件 自行失效。 2、建设单位应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设计红线图和市勘测院提供的勘测成果进行方案设计,设计方案 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建设单位负责。 3、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应向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如因 故超期又未 申请延期的,建设单位所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即自行失效。需延期的建设项目,建 设单位应持 取得的审批文件申请延期,由规划管理部门重新认定。 4、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及土地权属不发生改变的建设项目,不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如属特别地区范围的建设项目,不受本时限限制。 申请建筑方案审查须知 一、申请建筑方案审查需报送哪些图纸、文件和资料? 1、建筑设计总平面图(1:500 或 1:1000)4 份; 2、建筑设计方案(含平、立、剖面图)2 套; 3、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中要求报送效果图的,方案中应含效果图(A3 幅面)。 4、当新建建筑或用地周边现状建筑对日照有要求时,总平图的设计说明中应有日照分析的结论。 5、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建设单位应取得哪些审批文件? 建设单位在送齐上述图纸、文件,经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在法定工作日八天审批完毕,由 规划管 理部门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文件: 1、经审核同意的,核发以下资料: (1)盖有“**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建筑方案总平面图 3 份、方案 1 套; (2)工程项目坐标放线通知单 1 份。 2、经审核需要修改的,则退回设计方案 1 套、建筑方案总平图 3 份,并附《建筑方案审查意见单》 1 份。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方案审查应注意哪些事项? 1、总平面图必需在 1/500 地形蓝图上以 AUTOCAD 形式绘制 (大型或特殊建设项目绘制比例可放宽 至 1/1000)。 2、总平面图需加盖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章以及标注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3、总平面图中需注明用地周边道路及红线及道路中线、绿化分隔带和用地红线及坐标(以勘测院放 线成果坐标为准)。 4、建筑设计方案总平图表达信息应全面准确,具体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除标明规划设计条件中规定的内容外,还须将该项目中不同使用 功能及附属用房的面积标注在总平图中; (2)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的红线位置、道路名称及宽度,相邻现状建筑、拟拆除的现状建筑、相邻 单位名称; (3)拟建建筑的外轮廓尺寸、建筑间距、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至现状 建筑的距离、建筑高度、层数; (4)标明跃层部份、跃层范围; (5)准确标明架空层位置、范围和功能; (6)机动车、人行出入口的位置、宽度,用地内部的交通组织; (7)绿地布置及集中绿地位置; (8)配套设施位置及面积; (9)居住建筑和对用地周边现状居住建筑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总平图的设计说明中应有日照分析的 结论。 5、建筑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规划法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设规模、建筑高度、层数、停车数量、绿地率、集中绿地、 配套设施; (2)建筑间距、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 (3)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用地红线的距离、人行出入口及机动车开 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位置、宽度; (4)各层平面图都应明确标明使用功能,且名称应该规范。 6、临街及重要节点建筑需报效果图的,要求效果图实景嵌入,反映与周边建筑或环境的关系,不得 以绿化效果虚化。效果图应反映所有主要立面,且不得仅以夜景效果反映。 7、在建筑方案确定后,建议建设单位持审批通过的建筑方案,在施工图报审前到市勘测院坐标放线。 8、报送我局的建筑方案应真实有效,如因内容不实而发生的一切矛盾、纠纷,均由建设单位负责。 9、如属特别地区范围的建设项目,不受本时限限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知 (市政类) 一、为什么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 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二、哪些市政工程需要申请《建设工程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指改变现状道路中心线和道路横断面)、扩建的城市道路和桥梁工程。 (二)新建、改建(指改变现状道路中心线和道路横断面)、扩建的上跨、下穿立交及道路隧道工 程。 (三)新建的有轨交通工程及地下铁路工程。 (四)新建、改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 (五)雨水、污水、给水、煤气等市政公用管线。 (六)电力、通信、路灯等排管浅沟和埋设电缆、架空线缆。 (七)热力、气体、油料、化工物料等特殊管道。 三、哪些市政工程不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城市道路和桥梁工程的大修和养护工程。 (二)为解决施工期间临时交通而建的便道、便桥工程。 (三)在城市道路上新建、改建、扩建长度在 100 米以内的地下管线工程(须进行施工图审批,但 不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各类临时管线工程(须进行施工图审批,但不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单位用地范围内的专业管线工程(须进行施工图审批,但不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一)需要到计划管理部门进行任务立项的,应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申请规划设计要求。 (三)需要办理用地的,应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报送哪些图纸和文件?取得哪些审批文件?并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建设单位应报送下列图纸和文件: 1、《市政工程规划申请表》一份。 2、施工设计图三份。 3、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单位委托书或施工单位资质证明)一份。 4、现状地下管线综合图一份。(道路工程及非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 5、施工图设计说明书一份。 6、签订覆土前规划竣工的测量委托书一份。 7、放线资料一份。 8、与有资质的非开挖公司签定的非开挖施工合同原件 (若拟建管线须穿越刚建成不久 (未超过 5 年) 道路或是交通繁忙的城市干道时)。 (二)建设单位送齐上述图纸文件后,规划管理部门将在法定工作日十一日内审批完毕,规划管理 部门审批同意后,由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意见: 1、经审核同意的,核发盖有“**市规划管理局”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份,盖有 “**市规划管 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一份,盖有 “**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施工 图两份。 2、经审核不同意的,将予以书面答复(盖有“**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函复意见书一份) (三)建设单位在领取上述图纸文件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在六个月内申请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 申请延期又未被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建设项目选址许可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2、办理单位:**市规划管理局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 4、承诺时限:6 个工作日,其中:窗口受理(1)-→初审(3)-→复审、审定(1)-→办证、发放 (1)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章第三十条; 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报建须知》要求准备的相关材料向市政府服务中心规 划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申办人提交的材料,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前置条 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填写并发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报建回执》。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依法作出同意 选址的书面决定,向申请人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 份、勘测放线单 1 份;经审查不同意的,向申 请人发放函复意见通知书 1 份。 四、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1 份(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出让、转让或划拨土地,需提供征地批准文件或供地单位供地文件(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土地出 让、转让或划拨意见书)1 份; (2)自有、招标、拍卖、挂牌土地,需提供相关土地权属文件(国土证、国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 书)复印件 1 份(提供原件核验确认后退回)。 3、扩建项目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1 份。 4、联建项目需提交联建协议 1 份。 5、1:500 地形图 6 份,其中一份用蓝笔标注拟建用地范围示意图,并由供地单位或自有用地单位加 盖公章。 6、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五、前置条件:建设用地面积(指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 设: 六、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的审批文件 建设单位送齐上述图纸、文件,经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在法定工作日六天审批完毕,由规 划管理部门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文件: 1、经审核同意的,核发盖有“**市规划管理局”章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 份; 2、经审核不同意的,将予以书面答复(盖有“**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函复意见书 1 份)。 七、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注意事项: 1、如属工业项目或其他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的同时,应征询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相关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 2、改建、扩建、拼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所有权利人同意。 3、凡已(在)建的建设项目需补办规划手续的,应先到**市勘测院实测竣工图。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后,再分别按“一书两证”程序办理。 4、加、更名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 **市国土管理部门的土地批文及相关文件重新申请 “一书两证” 的相关手续,报建时应退还原已取得所有审批的文件及图纸。因遗失等原因无法全部退还时,应登报声明 (15 日)。 5、建设单位在收到市勘测院的勘测放线资料后,应及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或 规划设计要求)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办理单位:**市规划管理局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 4、承诺时限:7 个工作日,其中: 窗口受理(1)-→初审(4)-→复审、审定(1)-→办证、发放(1)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 《**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和投资项目办事流程;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予以受理,填写并发出《市 规划局建设项目报建回执》,并于当日将有关材料转项目管理处室经办人。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依法作出准予许 可的书面决定,需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向建设单位发放: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 要求)1 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 份及用地红线图 4 份(含设计红线图 1 份);不需要核发《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向建设单位发放: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1 份,设计红线图 4 份。 经审批不同意的,给予书面回复。 四、申请材料 1、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1 份。(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 2、计划批准文件(限政府投资项目)1 份。 3、市勘测院出具的勘测放线成果 1 套。 4、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五、前置条件 申请的项目已取得我局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六、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的审批文件 建设单位报齐必备文件、图纸后,规划管理部门将在 7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不同意的,规 划管理部门将给予以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文件。 1、需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核发以下资料: (1)盖有“**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规划设计条件 1 份; (2)盖有“**市规划管理局”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 份; (3)盖有“**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用地红线图 4 份(含设计红线图 1 份)。 2、不需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核发以下资料: (1)盖有“**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1 份; (2)盖有“**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设计红线图 4 份。 七、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意事项。 1、建设单位应在一年内,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建筑设计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否则规划设计条件 自行失效。 2、建设单位应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设计红线图和市勘测院提供的勘测成果进行方案设计,设计方案 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建设单位负责。 3、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应向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如因 故超期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单位所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即自行失效。需延期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持取得的审批文件申请延期,由规划管理部门重新认定。 4、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及土地权属不发生改变的建设项目,不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如属特别地区范围的建设项目,不受本时限限制。 建筑方案审查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筑方案审查 2、办理单位:**市规划管理局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 4、承诺时限:8 个工作日,其中: 窗口受理(1)-→初审(5)-→复审、审定(1)-→窗口发放(1)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和投资项目办事流程;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予以受理,填写并发出《市 规划局建设项目报建回执》,并于当日将有关材料转项目管理处室经办人。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依法作出准予许 可的书面决定,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筑方案总平面图 3 份、方案 1 套和工程项目坐标放线通知单 1 份; 经审核需要修改的,则退回设计方案 1 套、建筑方案总平图 3 份,并附《建筑方案审查意见单》1 份。 四、申请材料 1、建筑设计总平面图(1:500 或 1:1000)5 份; 2、建筑设计方案(含平、立、剖面图)1 套; 3、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中要求报送效果图的,方案中应含效果图(A3 幅面)。 4、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五、前置条件 1、申请的项目已取得我局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送审的建筑设计总平、方案需符合申办建筑方案中的报审要求。 六、申办建筑方案审查取得的审批文件 1、经审核同意的,核发以下资料: (1)盖有“**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建筑方案总平面图 3 份、方案 1 套; (2)工程项目坐标放线通知单 1 份。 2、经审核需要修改的,则退回设计方案 1 套、建筑方案总平图 3 份,并附《建筑方案审查意见单》 1 份。 七、申办建筑方案审查注意事项 1、总平面图必需在 1/500 地形蓝图上以 AUTOCAD 形式绘制 (大型或特殊建设项目绘制比例可放宽 至 1/1000)。 2、总平面图需加盖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章以及标注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3、总平面图中需注明用地周边道路及红线及道路中线、绿化分隔带和用地红线及坐标(以勘测院放 线成果坐标为准)。 4、建筑设计方案总平图表达信息应全面准确,具体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除标明规划设计条件中规定的内容外,还须将该项目中不同使用 功能及附属用房的面积标注在总平图中; (2)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的红线位置、道路名称及宽度,相邻现状建筑、拟拆除的现状建筑、相邻 单位名称; (3)拟建建筑的外轮廓尺寸、建筑间距、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至现状 建筑的距离、建筑高度、层数; (4)标明跃层部份、跃层范围; (5)准确标明架空层位置、范围和功能; (6)机动车、人行出入口的位置、宽度,用地内部的交通组织; (7)绿地布置及集中绿地位置; (8)配套设施位置及面积; (9)居住建筑和对用地周边现状居住建筑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总平图的设计说明中应有日照分析的 结论。 5、建筑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规划法规,主要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1)建筑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设规模、建筑高度、层数、停车数量、绿地率、集中绿地、 配套设施; (2)建筑间距、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 (3)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用地红线的距离、人行出入口及机动车开 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位置、宽度; (4)各层平面图都应明确标明使用功能,且名称应该规范。 6、临街及重要节点建筑需报效果图的,要求效果图实景嵌入,反映与周边建筑或环境的关系,不 得以绿化效果虚化。效果图应反映所有主要立面,且不得仅以夜景效果反映。 7、在建筑方案确定后,建议建设单位持审批通过的建筑方案,在施工图报审前到市勘测院坐标放线。 8、报送我局的建筑方案应真实有效,如因内容不实而发生的一切矛盾、纠纷,均由建设单位负责。 9、如属特别地区范围的建设项目,不受本时限限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事项名称 2.颁发的证件 及有效期 3.审批类型及 法律效力城市建(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颁发的证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有效期:一年审批,办理施工许可的必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4.设定依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07 年 10 月 28 日通过,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3、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5.审批条件4、建筑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审定并与报送的材料一致; 5、已获得正式的发改、国土批文; 6、已按要求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7、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1、《佛山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佛山市建(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原件 1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 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 1 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 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 1 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 1 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各 1 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 1 份),香港和澳门 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 1 份); 3、《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1 份,核原件),或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范围及同意 先行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意见(原件 1 份)。如《土地使用证》已抵押,需提供银行允许开发的证6.申请资料明(原件 1 份); 4、地块区位图(原件 1 份)(规划特别要求的则提供);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1 份); 6、已办理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含附图,复印件 1 份,核原件); 7、已审批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含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线综合规划、排水规划的审批意见复印件 1 份,核原件); 8、环保、消防、人防、发改、公用、供电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1 份,核原件); 9、建筑施工图(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等)和给排水等市政设计施工 图一式两套装订成册(电子文件 1 份;建筑施工图电子文件要求有“面积核算层”,包含建筑基底 及各层建筑外框闭合多义线;房地产项目还须提供户型建筑外框闭合多义线); 10、效果图一套;(规划条件要求提供效果图的项目); 11、 《项目总经济技术数据表》、 《套型结构比例明细表》、 《单体建筑面积核对表》 (原件一份); 12、改扩建项目、违法建设补办规划报建项目、和报建资料修改项目应提供原已取得的《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核原件);提供原设计文件、图纸(原件一套)和新设计文件、图纸 (原件两套,电子文件 1 份);设计单位附送的对应建设项目审核意见的设计说明及经济技术指标 (原件一份); 13、违法建设补办规划报建项目应提供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附送相关部门 意见(如:消防、环保、供电、人防、城建、卫生、计划、国土等部门意见)及有资质的建筑技术 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14、建设工程造价计算书或中标文件(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15、装修、维修等申请不需要 3、4、5、6、7、11、14 项等资料。 备注:1、《佛山市建(构)筑物工程许可申请表》中建筑技术经济指标必须按照《佛山市建筑设 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及相应补充规定计算,并逐项填写。 2、《项目总经济技术数据表》、《套型结构比例明细表》、《单体建筑面积核对表》须由规划局 核准后报送; 3、申请材料指引中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 备核;所有纸质资料应折叠成 A4 纸大小(210X297 毫米)规格; 4、实测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并使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中央子午线 113 度 1980 西 安坐标系及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5、要求提供电子数据文件的,须刻录成光盘提供。设计图纸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Auto CAD 2004 以下版本 DWG 格式(非天正版)文件;文字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DWG、JPG 文件; 6、特殊项目如需报送其他材料的,将在申请时一次性告知。 7.审批受理机 构及地点 8.审批决定机 关 9.审批程序 市规划局禅城分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 28 号行政服务中心五楼规划窗口市规划局 1、受理;2、审批;3、领取审批结果。 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需要补充材料的,当场或在 5 日内一次10.审批时限 性告知申请人取回申请材料或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根据具体要求按时提供有关材料,办 理时限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佛山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佛山市建(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13.年审或年 检 14.受理咨询 与投诉的机构和 电话 15.备注 无咨询机构:市规划局禅城分局,禅城区季华五路 28 号,电话:; 投诉机构:市规划局禅城分局,禅城区惠景三街 38 号,电话:。 1、市局直接受理东平新城、跨市跨区及市政府指定办理项目的业务申请。 2、禅城分局负责受理禅城区的业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许可 佛山市南海区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办事指南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 目 录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南府〔 号) 关于南海区各镇街正式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南审改办〔2011〕15 号) 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图 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事项登记表 各验收事项办事指南 规划部门 住建部门 公安消防部门 气象部门 卫生部门 环保部门 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各事项办事指南 联系方式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南府〔 号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切实加强工程项目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能,降低验收费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是转变政府职能, 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 联合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设立联合验收办公室用,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方负责,时间统一,人员集中,部门验收,结论明确”的运作模式。 (一)机构设置。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 合验收办),办公室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狮山镇作为镇级联合验收试点,成立镇联 合验收办。区联合验收办是镇联合验收办的业务指导部门。 (二)机构职能。负责组织、协调联合验收部门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审批管理、现场勘察、出具验收 合格文书等工作,以及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联合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机构组成。区联合验收办由区监察局、审改办、建设、规划、环保、消防、气象、卫生、人防等部 门组成。另再聘请一定数量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工作,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经费。 狮山镇联合验收办可结合实际,参照落实。 第四条 建立联合验收工作机制 (一)整合职能。对建设(含人防、质监)、规划、环保、消防、气象等部门组织的政府性验收,实行跨 部门职能的整合,授权联合验收办牵头组织对竣工验收项目进行联合审批,以提高验收流程的效率。对已 纳入联合审批的验收事项,本部门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二)整合人员。打破部门界限,从建设、规划、环保、消防、气象抽调专业人员常驻联合验收办。卫生、 人防等其他具有验收职能的部门作为联合验收办成员单位, 由联合验收办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参与联合验收。 各部门人员根据各单位的授权办理竣工验收的相关事项。 (三)统一受理及办理。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和狮山镇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 的验收申请。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联合验收办的相关验收人员在约 定时间集中上门统一验收。重大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办根据工程性质再行统筹相关部门人 员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相关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四)限时办结。各相关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相关认可法律文书,由窗口人员 统一交予建设单位。 第五条 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实行分级受理、区镇联动机制。 (一)镇联合验收办受理联合验收申请的工程项目范围包括: 1.14 层及以下、单跨跨度 24 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 70 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 6 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以上范围暂不包括农村宅基地建房和城镇国有土地个人自建房。镇级联合验收暂时只在狮山镇开展,其他 镇、街道仍按现行模式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待条件成熟时再推行联合验收。 (二)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区联合验收办负责受理联合验收申请。 (三)因各职能部门职权下放情况不同,联合验收过程会出现区镇两级不同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验收等情形, 区、镇联合验收办要相互配合,形成“区镇联动”的格局。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竣工。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建成竣工。 (三)人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防雷装置按设计要求建成,经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五)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已经完成。 (六)小区最后一期的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绿化、燃气等辅助工程及配套工程已按设 计文件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七)小区最后一期的临时建筑已经拆除,建筑垃圾已经清理。 (八)已正式通水、通电。 第七条 区级联合验收的工作流程 (一)受理申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区中心联合验收窗口 可提供联合验收告知服务,一次性书面告知联合验收所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各专项验收的申报资料。 资料准备完成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验收申请,经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合格后, 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窗口人员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待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 (二)审查资料。联合验收办的审批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项目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 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特殊项目及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现场勘察。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窗口工作人员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一般在 5 个工 作日以内,并告知现场勘验当天,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场。联 合验收办组织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进行现场勘察。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 书》上签字确认。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等书面通知。整改到位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 收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由联合验收窗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 书》上签字确认。各单位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的意见视为本单位终审意见。 (四)送达文书。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各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在 3 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的验收 合格法律文书,并送达联合验收窗口,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 (五)备案。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向区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申请出具《工程质量 监督报告》,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 镇级联合验收的工作流程 (一)受理申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镇中心联合验收窗口 可提供联合验收告知服务,一次性书面告知联合验收所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各专项验收的申报资料。 资料准备完成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验收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合格后, 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窗口人员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待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 (二)审查资料。镇联合验收办的审批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项目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 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特殊项目及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现场勘察。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窗口工作人员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一般在 5 个工 作日以内,并告知现场勘验当天,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场。镇 联合验收办组织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进行现场勘察,其中,规划、建设、环保、质监站等部 门由其相应的镇级机构直接参与镇联合验收;消防、防雷等没有镇级机构设置的直管部门,由镇联合验收 办提前通知其到场,共同参与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 认。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等书面通知。整改到位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提出复 验申请,由联合验收窗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 认。 (四)送达文书。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各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在 3 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的验收 合格法律文书,并送达联合验收窗口,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其中消防、防雷等直管部门 的文书,由镇统一派车定时收发。 (五)备案。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向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申请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 告》,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第十条 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在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还应办理竣工 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专项验收工作,并当场出具专项验收结论。对 验收消防备案,才能向建设窗口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整改的内容;情况较复杂,须经综合整理后才能出具整改 意见的,可在验收完毕后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并送回联合验收窗口,由联合验收窗口统 一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有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向联合验收窗口提出复验申请,联合 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应指派分管人员准时参加联合验收,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佛山市南海 验收办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 区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参加镇级联合验收的区级部门,应该服从镇联合验收办的安排,按照镇约定的时间参加镇级联合验收。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各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落实相关工作。 本实施细则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南海区各镇街正式实施建设工程项目 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 南审改办〔2011〕15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根据《南海区全面推进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的要求,在狮山镇开展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 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该项工作已在我区各镇街全面推广。为进一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提升审批效能, 规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我区决定正式在各镇街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南海区各镇街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简称镇街联合验收办)全面开 展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对建设(含人防、质监)、规划、环保、消防、气象、卫生等部门组织的 政府性验收,实行跨部门职能整合,授权镇街联合验收办牵头组织对竣工验收项目进行联合审批。对已纳 入镇街联合审批的验收事项,由镇街联合验收办设立的联合验收窗口受理相关申请,区和镇街原职能部门 窗口不再受理。 二、镇街联合验收办受理联合验收申请的工程项目范围包括:14 层及以下、单跨跨度 24 米及以下的房屋 建筑工程;高度 70 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 6 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以上范围暂不 包括农村宅基地建房和城镇国有土地个人自建房。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到区联合验收办申请。 另外,凡涉及到须由市公安消防局进行消防验收的工程项目,统一由区联合验收办公室受理联合验收申请, 镇街联合验收办不予受理。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事项登记表 规划 建(构)筑物工程规划验收 市政工程(道桥、管线)规划验收 绿化工程规划验收 住建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 公安消防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气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卫生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审查 环保 建设项目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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