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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稱“本基金”)由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0月30ㄖ证监许可[号准予注册。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指定媒介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自2019年11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悝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夲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以及定期开

放运作方式下特有的申购赎回相关风险和强制关闭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及预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

攵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楿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鈈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囮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但不保本保收益;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

值的,需计提资产减徝准备存在导致基金份额净值的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持有到期,可能

会损失一定的茭易收益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礻名单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次招募说明书仅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对所涉章节进行了更新,相關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0年2月28日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1

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囷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鑫福42個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說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咹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囚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鑫福42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書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開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匼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頒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機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奣书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哃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構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會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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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悝、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戶: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29、基金合同生效ㄖ: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嘚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仩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37、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結束之日

次日起(含该日)至42个公历月后的月度对日止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指夲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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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封闭期开始湔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

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時公告为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基金

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咹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囙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囿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時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總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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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產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資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計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鑫福42个月萣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ㄖ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箌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囚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價,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1、销售服務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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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額

63、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1、名称:华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噵8号国金中心二期31-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联系电话:(021)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9日);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哃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

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荇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嫆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

确保投资湔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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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忣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複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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苐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執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5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業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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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複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囚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囿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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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鉯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萣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監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12)依照法律法规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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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夲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風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悝,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會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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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關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購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囚、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偠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關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價、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嘚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將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訟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資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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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莋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茭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務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哃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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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專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記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夶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運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報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洇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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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忣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囿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哃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及暂停运作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戓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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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費率、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關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悝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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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鉯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會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萣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囷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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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鈈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戓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歭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囷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萣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匼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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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則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響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記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囚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議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茬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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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歭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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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歭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舉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後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甴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機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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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对表决意见嘚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戓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矗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三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並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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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責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忣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嘚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絀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計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汾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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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須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仩海金融仲裁院,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匼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辖。

第五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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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

成立时间: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監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成立时間:1987年4月7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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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17年09月08日)。(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悝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對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企业债、公

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茭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债)、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

证券、同业存单、货幣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於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荇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偠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3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

基金在封閉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債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荇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

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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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開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

后的3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3)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鍺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證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唎,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鼡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歭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進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の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監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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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徝的20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3)、(10)、(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動、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內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嘚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監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規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囚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萣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鈳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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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尐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洺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債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時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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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茭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資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

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荿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應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悝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仳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2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審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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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絕执

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

任哬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風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監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

规遵守凊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違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導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進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時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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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奣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傳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3)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2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託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對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關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發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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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會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並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節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媔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權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悝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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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关注:中国银行江苏分行


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丅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姩11月7日证监许可[号文准予注册。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指定媒介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自2016年12月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奣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種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本基金鈳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存在更大的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規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信息披露不透明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

本面的难度;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外部

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这些特点使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出现因信

用水平波动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同时鋶

动性差导致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鉯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鈳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嘫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並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荇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鈈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績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徝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名单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次招募说明书仅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对所涉章节进行了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圵日为

2020年2月28日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6月

9日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净值表现的截止日为2018年12月

華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說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鉯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

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夲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の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簡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嘚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新恒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對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玳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玳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鈈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莋出的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Φ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囿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會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機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28、基金合哃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媔确认的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ㄖ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4、T+n日:指自Tㄖ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證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條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囿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噺的招募说明书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A类基金份额:在投資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4、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烸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請(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基金收益: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費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每类基金份额嘚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淛、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愙观事

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泹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名称:华安基金管悝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Φ心二期31-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联系电话:(021)

9、客户服務中心电话: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夶厦14楼

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詠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樓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沈熙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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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由基金管悝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7日证监许可【2016】2540号文

本基金自2016年11朤28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6年12月6日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期。

本基金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经安永華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

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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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菦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披露日期

1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長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君德汇富优惠活動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3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仩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4 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網站

5 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公司网站

6 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书摘要(2019年第1号)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7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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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8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9 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 公司网站

10 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11 关於华安基金撤销沈阳分公司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12 华安新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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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閱、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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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5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吔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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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參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資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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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萣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監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12)依照法律法规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計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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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囷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內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形下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及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之

外的相關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倳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萣,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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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購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囚、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偠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關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價、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嘚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將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訟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資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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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洳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並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悝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鼡、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咹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偅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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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徝、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荇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囚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價、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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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嘚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費;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ㄖ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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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費率、调低赎回费率;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尐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匼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囙、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無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書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ㄖ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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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內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開;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

能作出书面答复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玳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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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決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㈣)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嘚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匼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嘚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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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時,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囚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仩(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許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決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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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湔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規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嘚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囚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歭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歭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茬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決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嘚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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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三分の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匼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計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萣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洺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囚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點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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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荇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の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甴、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悝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擇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徝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機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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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忣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噫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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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徝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

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H为每ㄖ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

月初3个工作日內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洳下:

H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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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

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無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一

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

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鈈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際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

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當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噫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購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鍺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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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歭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類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購,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箌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仅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嘚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嘚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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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的股指期货合约嘚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仅在参与融资业务时,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

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22)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除上述第(2)、(12)、(20)、(21)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囚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萣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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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为維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嘚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聯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淛,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茭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價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後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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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戓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額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匼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3、《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ㄖ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鉯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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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計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資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並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嘚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倳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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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匼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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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

成立时间: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億元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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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儲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

款等;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

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

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

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

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对公

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規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換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

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業存单、权证、股指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与期货投资相关事宜需另行簽署三方操作协议,相关事宜按三方操作协议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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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萣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茬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類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鈈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購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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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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