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制造了“网络广告策划书师”这个畸形行当?

只交钱就能评职称?你在网上查到的这些证书是假的!
来源:央视网
央视网消息: 毕业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这些证书不仅是莘莘学子和各行业专业人士多年付出换来的收获,更是国家人才培养和专业技能水平的重要证明。每年七月,不仅是高等院校的“毕业季”,还是各类职称资质评审的“报名季”。记者发现,依托互联网,从“线上”到“线下”,制售各类证书的“生意”正做得火热。免学历 免考试:交钱就能评“高工”?“宽进易出”、“轻松取证”、“一次性通过”……上网搜索“职称评审”,首先“蹦”出的不是职称评审的相关规定和资讯,而是一些“教育培训机构”夺人眼球的广告,推介各类职称证书的“代办服务”。尽管这些机构的名头五花八门,但他们都声称:可以通过“特殊渠道”帮助客户轻松取得各地“正规”的职称证书。“中业信科教育潘老师”毫不犹疑地告诉记者:“江苏、山东、湖南、湖北、浙江、四川这几个省都可以。高级职称的话就是一万四,中级的话就是八千”。而潘老师所说的费用,不但承诺包通过,包拿到证书,职称证书需要的所有的资料(包括继续教育、论文、一些业绩资料),他们都会帮客户去做。而“中腾建业教育顾老师”也告诉记者,一万九千八一人就包拿到职称证书,报名的人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甚至都不需要上课。尽管这些“培训机构”并不教书授课,但“代办”的证件却涵盖了工程师职称的各个行业,从初级到高级,一应俱全。记者提出:自己初级职称都没有,也没有任何学历证书,但想评上高级工程师,这些培训机构能办到吗?答案仍然是没问题,更有机构表示,只要他们说能做到,就肯定没问题。按正规流程,要评一个高级工程师,首先必须通过初级和中级评审,此外至少需要十年以上突出的专业业绩和本科学历 ,然而这些“培训机构”承诺:不看学历、不用考试,只要年龄够,几个月时间就可以越过初级、中级评审,摇身一变直接成为“高级工程师”。记者咨询了在搜索排名中被广告置顶的此类培训机构,每一家都承诺:他们办出的证书都可以通过相关的官方网站查询验真。 记者发现,这些机构所承接“代办”的证书远不止工程师职称,建造师、会计师、甚至一些名牌大学的学历都在他们的“业务范围”之内,而出证最快只要1个月,最慢3个月。网上验真也“掺假” 34000元打水漂这些所谓的“老师”真有那么“神通广大”,可以疏通相关部门的所谓“内部人员”在“官网查询”这个关键环节上,为不符合条件的人“镀上金身”吗?韩先生是苏州一家公司的人事经理。2015年,由于公司里缺少园林绿化、岩土工程等专业的工程师职称,韩先生便上网搜索相关的培训机构,找到了一家。经过电话沟通,对方表示,可以通过正规途径评出来韩先生所要的相关证书。两个月后,韩先生收到了四本证书,每本证书都对应一个档案袋,里面主管部门的红头文件、委托查询的回复函等材料一应俱全。尽管申报表格的内容都空着,留给证书使用者自己填,但上级审批部门的公章早已全部盖齐。更离奇的是,刚刚拿到的证书,证书的印发时间却“穿越”到了几年前。经过在官网查询,韩先生也确实查到了证书。也因此,尽管3万4千元的价格并不便宜,但和企业需求相比,韩先生觉得,只要能在官方网站查到,这钱就花的值。韩先生回忆,当时进入的所谓“查询窗口”,是掺杂在“南京人事人才服务网”通知栏内的一个“链接”。 然而付款后不久,这个链接突然消失了。韩先生: 这个造假的水平太高了,政府网站上能查到的东西,居然也是假的。网上验真为何也遭骗?揭秘“办证”黑手段连“证书验真”也是假的,那么所谓的培训机构是正规公司吗?记者发现,这些从事“办证”业务的“培训机构”都在标榜自己的合法性和正规渠道,甚至能以“教育培训”的名义为“办证业务”签订公司合同。例如:“工商局批准的合法培训机构”、“建设系统专业的培训机构”…… 林林总总。而韩先生也表示,给他办证的公司,在工商局网站上也有注册信息,是正规、确实存在的公司,而且公司有店面。然而尽管这样,自己还是被骗了。有注册办公地址、有前台、有客服……这些专注于“办证”的所谓“培训机构”从表面看和正规公司没什么两样,但他们忙碌的业务却颇为神秘。通过调查,记者获得了一份此类机构推销办证业务的“内部教材”:先是以权威部门、协会的“旗号”打消对方的疑虑,同时以所谓“破格录取”的“极低门槛”引人上钩,然后研究办证人各种可能的回复,提前准备好回应的内容,并不停地催款。承诺“官网可查询”是催款时最常用的“杀手锏” 。虚假证书的信息又是怎么进入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里的呢?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道出了玄机。业内人士 “潘老师” :因为我们做5年了,我知道这个东西,市场水很深,人家给你做一个网站,或者给你加一个代码让你的信息可以进去,等过了一段时间你再去查,人家不认可了都。为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人印制假证书,再通过黑客手段把证书信息的查询链接“塞进”官方网站,如果官网难以侵入,就“山寨”一个仿冒的官网。种种费尽心思,只为给假证书制造一个“上网可查”的假象。网络攻击:办假证“逼停”真官网张凯亮是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的一名工作人员。一次在搜索本单位的官网时,他发现竟有另一个网站与官网同名,真假难辨,而假冒网站甚至会排在真正官网的前面。而在仿冒网站会有仿冒的查询窗口,查询职称认定信息,而原有的官方网站则并没有这样的功能。在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网”所服务的劳动年龄段人口约有20万,而正是因为假冒网站的出现,原有官网被迫关停,包括通知、公告和申报在内的各项工作一度“停摆”。仿冒党校网站 百余人获得“学历”假冒网站“瞄上”的不止是人社领域。这个打着“长治市委党校”名义的网站,不仅在工信部查不到备案,IP地址也在境外。它不仅在版式设计上极力模仿官网风格,新闻资讯、领导活动也不断更新,而且“自创”出了原网站根本没有的“学历认证”这个板块。有知情者向记者提供了这个假冒网站的一份后台数据。根据这个多达一百多人的名单,在所谓的“学历认证”窗口一一输入这些人的姓名和证书编号,记者发现:名单上的人都通过这种特殊的方式“获取”了“长治市委党校”不同专业所谓本科甚至研究生的学历。记者发现,该“学历认证”甚至还设计了二维码,可以通过手机扫描再次“验真”。凭空捏造“官网” 服务器藏匿境外记者调查发现,这样的假网站目前已经颇具规模。除了仿冒某些政府官网的“真身”,造假者更会凭空捏造出貌似政府名头的网站,利用多个“分身”开展证书查询。这些假网站的名字有的仅“一字之差”,而服务器却均在境外。学历造假、职称造假的“市场”究竟有多大?或许我们可以从这个“办证机构”的网络广告上“窥见一斑”:带着不同的利益诉求,总有人想方设法用假证书,去钻审核的“空子”,破坏社会公平,挑战诚信底线。据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局长张宏业介绍,买卖、使用假证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真正的受害者是普通的老百姓和群众。如果你买了假的医师资格证书,那么患者就是受害者,如果你买了教师资格证书,学生就是受害者……此外,那些通过自己辛苦学习,努力获得真正文凭、真正证书的人,他们也同样是受害者。600余个“办证”QQ群长期活跃通过长期调查,记者找到了600多个“办证”业务的QQ群,每个群内都有几百个“办证业内人士”同时在线,日夜不停地交流大量办理各种证书的信息。这些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所涉及的行业几乎无所不包,除了学历学位,甚至还包括医药卫生、特种设备操作、建筑行业等直接关系人身安全的执业资格。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局长张宏业: 这个是侵犯群众的利益,甚至生命。从买受人到代理机构,这都是有主观明知的。而且你买了以后再去使用这种假证,就是违法的行为。依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是要接受处罚的。打着代办的名义和旗号,去唆使请求人买卖这些假证,做网站的人,他触犯了刑法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同时也涉嫌构成诈骗罪;发布虚假信息,招揽生意的这些人,他们涉嫌构成了诈骗罪;制作假证的人,那就触犯了刑法第280条的规定,构成了制造、变造、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警方破获假证大案 60余培训机构涉及其中学历、职称、资格对每个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假学历、假职称、假资格对整个社会的危害更不容忽视。公安部门表示:将坚决开展行动,依法打击此类制售假证书的违法犯罪行为。日前,江苏南通警方就成功破获了一起公安部督办的“特大仿冒国家机关网站制售假证案”。这起案件涉及范围之广,涉案人数之多,都超出了办案人员的想象。2000多枚伪造印章,专案组民警清点归类,就花了一周时间。而这只是本案里警方查扣的作案工具的一小部分。各类假印章,假证书摆满了12米长的会议桌。“人社部考试中心”、“山西省人社厅”、“中航集团”、“中铁集团”、“中国盐业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甚至解放军某部队的印章均被仿冒。此外,从初级到高级,各类被查获的职称证、任职资格证、执业资格证…总计达22000多本。而经过查证,全国有60多个培训机构涉及其中。一案牵出3万4千余人证书造假从2016年底开始,专案组先后在四川、北京、河北、江苏等地进行深入调查,目前已关闭虚假网站12个,查处制售假证书的所谓“培训机构”3个,摧毁地下办假证窝点2处,成功打掉了一个“网上宣传接单”、“线下制作假证”、“仿冒官网查询”的特大犯罪产业链。南通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民警 杨开开: 人员覆盖面比较大,主要是5省12市,一共抓获的人员大概有25个左右。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民警 孙升 :800多个仿冒网站,跟我们人事部门的一些官方的正规网站相似度都是基本能达到九成以上。有170多个正规网站是被黑客侵入的,就是被打上黑链接、暗链接的。涉及到后台人员数据有三万多,意思就是说有三万多人都是办(买)假证的,而且这些证大部分都还流通在社会。记者粗略统计了一下,在本案涉嫌已经办出的34260本假证书中:教师资格类的证书13558本,占39.5%;包括会计师、经济师等在内的各类职称证书9480本,占27.6%;建筑施工资质类的证书7640本,占22.3%;普通话证书1637本,占4.7%;工程师、高级工程师1181本,占3.4%;此外还有包含上海交大等名校在内的学历证,以及药剂师证、眼科医师等医药卫生类资格证近800本,占2.5%。目前,南通警方正在加紧梳理,相关人员信息将分批通报给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揭开“办证黑产”冰山一角“证书造假”为何有如此大的市场,如何治理才能“治标”又“治本”?记者在南通市看守所,采访到了本案的几名主要嫌疑人。在过去的几年时间里,连嫌疑人吴某身边的人都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只知道他叫“陈老师”。据南通市公安局民警专案组成员张捷介绍,嫌疑人吴某以前曾是北京某大学的英语老师,研究生毕业。他将假证书的需求方和供给方连接起来,从中赚取差价。嫌疑人吴某: 80%以上培训机构都是这种生存方式,有正规培训的需求,也有假证书的需求。如果不帮他把这个问题解决的话,客户是留不住的,就是A公司不做B公司做,那么A公司就把这个客户丢掉了。做一本“假职称”成本只要10元,包含全套相关材料的印制成本也只要一百块钱左右,而这些培训机构只要做成“一单生意”就能赚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由于“搞正规培训没有做假证的利润高”,在一些如建筑类的培训机构当中甚至出现了畸形的“逆淘汰”。吴某坦言,使用假证书即便被查出来,违法成本也很低,而假证书可以蒙混过关的原因也是没有全国统一的数据库平台去查询 。证书查询不统一 造假者有机可乘警方查明,该团伙在过去五年中仿冒了800多个人社和教育部门的官方网站,以山东、江苏、浙江、陕西、湖南、湖北、西藏等20多个省级人社部门的名义发放职称证书,并在假冒网站上进行所谓的“证书网上查询”。而在国内,技能证书有统一网站可以查询,职称证书却没有。每个省、市的职称证书都是分开的也让造假者有机可乘。嫌疑人任某,27岁,进入证书造假这个行当的“起点”竟是从大学毕业时购买假证被骗开始。几年时间里,任某制作了100多个假冒网站,而每本假证书只要能在这些假网站上被查到,就如同被赋予了神奇的力量,价格从几百元,飙升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而任某负责将做假证的信息数据上传到自己制作的假网站里,每上传一条赚200元。到目前的4年时间里,他已经赚了300多万元。从买假证被骗,连累全家举债,一直到“为假证验真”,开上豪华轿车,仅仅用了四年多时间。但这几年对任某来说,日子并不好过。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民警张捷: 他也一直是处于那种担惊受怕的状态。他所有的作案用的电脑,家里他妻子也好,父母也好,无论是谁都不允许碰一下。谁要是碰了一下他的电脑,他都要发脾气。犹如黄粱一梦一场空,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哪怕赚了再多的钱,到头来,不是你的就不是你的。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局长张宏业表示,公安机关下一步还要严格依法进行打击,依法进行清理网上相关的一些非法信息,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打击,而且要全链条地打击,从制作网站的,到发布虚假信息招揽人员的,到最后制作假证的这些,都要打击。同时也提醒那些试图通过购买的方式,来获取相应的资格证明、证书的这些人,也要注意,不要去触碰法律的底线。
(编辑:吴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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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遵守《互联网资讯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广告性质的评论会被删除,相关违规ID会被永久封杀。购物体验变商业推广 催生“网络广告师”畸形行当
   商品评价,本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基于自身体验所发布的客观评价,但如今网上却出现了一个专门购买消费者购物评价资格以进行商业推广的群体,给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带来冲击——
谁制造了“网络广告师”这个畸形行当
在网络上购物,商品看不到摸不着,如何选择?该买哪家?面临选择困惑时,此前消费者的购物评价就成为重要参考,评价数量多、评价内容丰富、好评多就成了购物选择的风向标。然而,记者注意到,在一些网购商品、特别是热销商品的评价中,有不少商品评价却变了味,本来用于评价商品的购物体验变成了光怪陆离的商业推广。
记者调查发现,“商业推广”的背后,一个被称之为“网络广告师”的群体浮出水面,他们通过购买消费者的购物评价资格,影响消费者的决策,进而给电商交易秩序带来冲击。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商品评价变为商业推广,不仅会损害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也势必会给电商交易评价体系带来冲击。一些具有推广性质的商品评价,需要在电子商务立法时予以关注,否则,电商经济已经建立的信用体系将不复存在。
被卖掉的商品评价
在QQ的添加群功能中,记者输入“评价收购”这一关键词,结果中有不少以“淘宝评价收购群”“拼多多评价收购群”为名的群。记者以出售评价资格的名义随机加入一个名为“高价收购评价”的群。
在该群群主“收购淘宝评价”的QQ空间,记者发现了收购评价的“任务”:卖评价的来,全评、追评都收,速度来吧。
评价“任务”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1.全评2.5元一单,5条以上3元一单(全评第二天上午返款);2.追评1.5元一单(追评限制90天以内的追评);3.评价1元一单。
评价并非针对所有商品。记者注意到,在“评价任务”的说明中,群主要求,评价中的商品要求价格为6元以上,月销量200以上,也就是说,必须是热销商品,如果一些商品销量低,价格低,其商品评价并不在收购范围之中。
“我是新手,该如何出售评价呢?评价内容该如何表述?”对于记者的疑问,群主则表示,如何评价,要根据要求来,群主会提供评论内容和图片。
在记者分享某手机的购物链接之后,不到两分钟,群主就反馈回两段文字:“好机器!功能强大,拍照无敌!分量略重了点,加上贴膜和后壳,足足210克!面部解锁太好用了,秒开!拍摄的夜景,堪比大片,完全不用专业参数设置,出去旅游不用带沉重的单反了!当晚拍的夜景,系统AI居然自动帮你做成相册,很有意思!虽然价格不便宜,但是值得购买,确实是一部好机器,值得拥有!”
还有一段比较简单,内容是:“物美价廉,关键是比实体店便宜很多呀,包装不错,没有损坏,很好用的,很划算,值得购买,好评推荐!有需要会继续回购的!”
为了确保评价的效果,群主同时还特意嘱咐记者:“初评评语用我的,加上四张图(三张实物图加上我发给你的一张优惠券图),追评评语也用我给你的,加上四张图(三张实物图和我发给你的优惠券图)。”记者注意到,群主所说的优惠券图,是一张添加某购物优惠微信公众号的图。
“如果还不确定怎么做的话,提交评论前截图给我检查避免出错。”群主再三提醒记者。
购物体验变成商业推广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类收购商品评价资格的人群,有着一个专门的称号——“网络广告师”:通过收购评价资格,让消费者在已购买商品的评价中进行商业推广。“有些广告师目前已经形成了多层代理的结构,承包任务发展下线,培训代理商层层分销,以收代理费的模式来盈利。”该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经过调查,记者发现,不仅在QQ群中,在百度贴吧、论坛中,也存在着大量收购消费者评价资格的所谓“网络广告师”。
“商品评价应该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基于自身的体验所形成的客观评价。”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基于消费者个体感受的不同,评价会有或左或右的区别,但总体来说,消费者的评价是一种基于真实交易的真切体验,也就是要突出一个“真”。
而根据记者的调查发现,消费者的评价资格被购买后,不论是积极的赞誉,还是消极的差评,商品项下所展示的评价内容均出自“网络广告师”之手。
“姑且不论"网络广告师"的目的,但从购买评价、传播评价的角度来看,就已经给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带来了冲击。”邱宝昌表示,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是可以评价,也可以不评价的,而且不评价是常态。但这种有组织的购买评价行为,已经对商品之间的竞争带来了影响。“评价的内容,其来源并不是真实、客观的购物体验,也就是说,评价的内容是虚假的,这是一种虚假信息。”他补充说。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正鑫表示,如果“网络广告师”以购买商品评价资格为业的话,显然是属于“经营者”,不论该评价是正面评价还是负面评价,传播虚假的商品评价已经涉嫌虚假宣传,有违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
“特别是一些评价中存在的违法推广链接,更是会给正常的平台商业秩序带来不利影响。”张正鑫说。
如何规制“网络广告师”?
商品评价变成商业推广,这个问题,如何规制?
在邱宝昌看来,由于法律并没有对“买卖消费评价资格”作出禁止性规定,所以单对消费者而言,并不存在违法之处。但考虑到出售评价的消费者是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商品评价或者进行商业推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违法违规的商品是应知或者明知的范围,那就要承担共同责任。”邱宝昌说。
“对购买的商品进行评价,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属于消费者权的范畴。”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既然对商品的评价属于权利,当然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但如果要行使权利,那就要对权利行使的后果承担责任。”阿拉木斯强调道。
“这些年,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是快速的,这样就导致了一个问题: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现实需要。很多问题产生的原因就在于法律制度的缺失。”阿拉木斯向记者表示,在现阶段,法律没有对消费者的商品评价作出转让和出售的相关规定。
但从电商经济的角度来看,阿拉木斯认为,买卖评价的危害是很大的。一些人基于各种利益的考虑,买卖评价,甚至是作出一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商品评价,损害了商家的利益,特别是对互联网信用体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购物评价,是对所售商品真实情况的反馈。如果买卖评价资格,势必会影响评价的真实性,进而使信用体系失真。从电子商务交易的本质上来看,消费者的购物评价是不允许买卖的,否则,会给信用体系带来冲击。”阿拉木斯说,真实的评论,对于建立互联网信用评价体系,意义重大。
张正鑫表示,如果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网络广告师”购买评价资格的行为危害并不算大。但他进一步指出,对“网络广告师”的法律评价,更需要结合其后的推广行为来分析。如果在推广的内容中涉嫌违法行为,比如赌博、色情、暴力等内容,则需要纳入刑事司法的范围内进行打击。“在这种情况下,出售商品评价资格的消费者,也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网络广告师"的出现,确实是反映了电子商务监管中的困境。”张正鑫指出,在互联网经济下,传统的监管手段已经很难胜任现实需求,这就需要在监管上建立政府、行业、企业、社会等多方监管的格局,更有效率地调动监管力度,防止发生严重的危害后果。
记者注意到,一些平台基于管理的需要,也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则。比如在淘宝平台,对于“出售评价者”,如账户是首次违规,淘宝平台则会对该账号执行限制发布评价30天的处罚。如该账户是重复违规(首次违规被处罚后再次违规),则执行永久限制发布评价的处罚。
“虽然电商平台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体系制度的漏洞,但更应该在法律规范的体系中,设置相关的规定,来防止评价体系的异化,进而维护良好的商品评价体系。”阿拉木斯说,站在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网络广告师”这个畸形行当本身就不应该出现。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于潇)
作者:于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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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今日搜狐热点接触了一些架构师,项目经理,有感而发。
[问题点数:100分,结帖人wllllll]
接触了一些架构师,项目经理,有感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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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显示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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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不能发表回复!|购物体验变商业推广 催生“网络广告师”畸形行当
网络上购物,商品看不到摸不着,如何选择?该买哪家?面临选择困惑时,此前消费者的购物评价就成为重要参考,评价数量多、评价内容丰富、好评多就成了购物选择的风向标。
商品评价,本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基于自身体验所发布的客观评价,但如今网上却出现了一个专门购买消费者购物评价资格以进行商业推广的群体,给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带来冲击&&
谁制造了&网络广告师&这个畸形行当
在网络上购物,商品看不到摸不着,如何选择?该买哪家?面临选择困惑时,此前消费者的购物评价就成为重要参考,评价数量多、评价内容丰富、好评多就成了购物选择的风向标。然而,记者注意到,在一些网购商品、特别是热销商品的评价中,有不少商品评价却变了味,本来用于评价商品的购物体验变成了光怪陆离的商业推广。
记者调查发现,&商业推广&的背后,一个被称之为&网络广告师&的群体浮出水面,他们通过购买消费者的购物评价资格,影响消费者的决策,进而给电商交易秩序带来冲击。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商品评价变为商业推广,不仅会损害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也势必会给电商交易评价体系带来冲击。一些具有推广性质的商品评价,需要在电子商务立法时予以关注,否则,电商经济已经建立的信用体系将不复存在。
被卖掉的商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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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群群主&收购淘宝评价&的QQ空间,记者发现了收购评价的&任务&:卖评价的来,全评、追评都收,速度来吧。
评价&任务&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1.全评2.5元一单,5条以上3元一单(全评第二天上午返款);2.追评1.5元一单(追评限制90天以内的追评);3.评价1元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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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内人士看来,这类收购商品评价资格的人群,有着一个专门的称号&&&网络广告师&:通过收购评价资格,让消费者在已购买商品的评价中进行商业推广。&有些广告师目前已经形成了多层代理的结构,承包任务发展下线,培训代理商层层分销,以收代理费的模式来盈利。&该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经过调查,记者发现,不仅在QQ群中,在百度贴吧、论坛中,也存在着大量收购消费者评价资格的所谓&网络广告师&。
&商品评价应该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基于自身的体验所形成的客观评价。&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基于消费者个体感受的不同,评价会有或左或右的区别,但总体来说,消费者的评价是一种基于真实交易的真切体验,也就是要突出一个&真&。
而根据记者的调查发现,消费者的评价资格被购买后,不论是积极的赞誉,还是消极的差评,商品项下所展示的评价内容均出自&网络广告师&之手。
&姑且不论&网络广告师&的目的,但从购买评价、传播评价的角度来看,就已经给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带来了冲击。&邱宝昌表示,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是可以评价,也可以不评价的,而且不评价是常态。但这种有组织的购买评价行为,已经对商品之间的竞争带来了影响。&评价的内容,其来源并不是真实、客观的购物体验,也就是说,评价的内容是虚假的,这是一种虚假信息。&他补充说。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正鑫表示,如果&网络广告师&以购买商品评价资格为业的话,显然是属于&经营者&,不论该评价是正面评价还是负面评价,传播虚假的商品评价已经涉嫌虚假宣传,有违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
&特别是一些评价中存在的违法推广链接,更是会给正常的平台商业秩序带来不利影响。&张正鑫说。
如何规制&网络广告师&?
商品评价变成商业推广,这个问题,如何规制?
在邱宝昌看来,由于法律并没有对&买卖消费评价资格&作出禁止性规定,所以单对消费者而言,并不存在违法之处。但考虑到出售评价的消费者是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商品评价或者进行商业推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违法违规的商品是应知或者明知的范围,那就要承担共同责任。&邱宝昌说。
&对购买的商品进行评价,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属于消费者权的范畴。&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既然对商品的评价属于权利,当然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但如果要行使权利,那就要对权利行使的后果承担责任。&阿拉木斯强调道。
&这些年,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是快速的,这样就导致了一个问题: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现实需要。很多问题产生的原因就在于法律制度的缺失。&阿拉木斯向记者表示,在现阶段,法律没有对消费者的商品评价作出转让和出售的相关规定。
但从电商经济的角度来看,阿拉木斯认为,买卖评价的危害是很大的。一些人基于各种利益的考虑,买卖评价,甚至是作出一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商品评价,损害了商家的利益,特别是对互联网信用体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购物评价,是对所售商品真实情况的反馈。如果买卖评价资格,势必会影响评价的真实性,进而使信用体系失真。从电子商务交易的本质上来看,消费者的购物评价是不允许买卖的,否则,会给信用体系带来冲击。&阿拉木斯说,真实的评论,对于建立互联网信用评价体系,意义重大。
张正鑫表示,如果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网络广告师&购买评价资格的行为危害并不算大。但他进一步指出,对&网络广告师&的法律评价,更需要结合其后的推广行为来分析。如果在推广的内容中涉嫌违法行为,比如赌博、色情、暴力等内容,则需要纳入刑事司法的范围内进行打击。&在这种情况下,出售商品评价资格的消费者,也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网络广告师&的出现,确实是反映了电子商务监管中的困境。&张正鑫指出,在互联网经济下,传统的监管手段已经很难胜任现实需求,这就需要在监管上建立政府、行业、企业、社会等多方监管的格局,更有效率地调动监管力度,防止发生严重的危害后果。
记者注意到,一些平台基于管理的需要,也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则。比如在淘宝平台,对于&出售评价者&,如账户是首次违规,淘宝平台则会对该账号执行限制发布评价30天的处罚。如该账户是重复违规(首次违规被处罚后再次违规),则执行永久限制发布评价的处罚。
&虽然电商平台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体系制度的漏洞,但更应该在法律规范的体系中,设置相关的规定,来防止评价体系的异化,进而维护良好的商品评价体系。&阿拉木斯说,站在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网络广告师&这个畸形行当本身就不应该出现。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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