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考试缩印小抄怎么设置被抓,但老师没看我的学生证,事后跟老师求情,老师说不记我名。可是老师也没有把缩印小抄怎么设置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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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登录:《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案 例 选 编
二一三年八月
近年来,高校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已经成为了校园诚信危机的一个突出问题。为了加强学校校纪校规教育,让广大同学对《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更全面、直接的理解和把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我们搜集了近年来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情况的典型案例,编辑成册,希望同学们能够自我警醒、自我教育,以“重德、博学、务实、尚美”的校训严格要求自己,顺利完成大学学业,做个文明诚信守法的大学生。
【案例一】2011年6月29日,何某在参加学校举行的期末考试中,未携带身份证和学生证参加考试,监考人员要求其出示相关证明才能参加考试,但何某无法出示相关证件。
该同学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一条(一)的规定:“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不配合监考人员(考务人员)查问的,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取消何某该次考试资格。
【解读】学校要求考生必须凭有效证件(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如考前证件丢失或损坏,应立即补办。
【案例二】2010年6月26日,学校举行的期末考试中,李某进入考场后发现监考人员安排的座位并不如愿,于是擅自将让他人的座签撕下进行了调换,后在考试中被监考人员发现,立即终止了该生的考试资格。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一条(二)的规定:“未在规定的或监考人员(考务人员)安排的座位参加考试的,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取消李某该次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李某警告处分。
【解读】学校要求考生必须严格服从考场安排,按规定座次就坐,不可随意调换座位。
【案例三】2012年6月30日,学校举行的期末考试中,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宣读了考场指令,要求考生将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到指定位置,但高某没有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仍将手机(已经关机)带在身上,在考试过程中手机所设闹铃自动开机,影响考场秩序。
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一条(三)的规定:“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包、通讯工具等与考试内容非直接相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的位置,但未构成考试作弊的,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取消高某该次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高某严重警告处分。
【解读】开考前,监考人员都会要求考生将书包、通讯工具等相关物品放在规定的地方。高某不服从安排,却酿得苦果。
【案例四】2012年6月25日,学校举行的期末考试中,徐某在填写自己的姓名时,故意将自己的姓名和学院填写在试卷的密封线外,评卷的过程中被阅卷老师发现。
徐某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一条(四)的规定:“使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上标记信息的,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徐某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警告处分。
【解读】学校要求考生在答题时不得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上标记信息,如将考生信息泄露在外会影响公正评卷。
【案例五】2012年6月16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杨某在考试的过程中没有把握好做题时间,考试结束的铃声响起后继续在试卷上答题,经监考人员反复提醒,仍然拒交试卷,后在学校考务人员的配合下强行终止了该生的考试。
杨某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一条(五)的规定:“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杨某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解读】学校要求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笔,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待所有试卷收齐方能离开考场。
【案例六】2010年12月28日,学校举行的期末考试中,徐某未携带铅笔参加考试,考试过程中,该生没有经过监考人员同意,先后两次向其他同学借铅笔,第一次向同学借铅笔行为发生后,监考人员给予了警示,但该生不以为然,再次向同学借铅笔,监考人员终止了该生的考试。
徐某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一条(六)的规定:“考试过程中未经同意擅自互借文具等考试用品的,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徐某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解读】学校要求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等物品,有任何需要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请示,由监考人员协助解决。
【案例七】2010年12月29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根据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要求,考生不得提前交卷,但张某却几次要求提前交卷,监考人员没有同意,在没有征得监考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张某即起身离开考场。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一条(七)的规定:“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张某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解读】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特殊情况须征得考务工作负责人同意方可离开。经了解该生由于在考试过程中感到压力大,从而做出了放弃考试擅自离开考场的举动,事后该生也十分后悔。
【案例八】2009年12月30日,学校举行的期末考试中,钟某提前交卷后在考场外与另一名同学徐某大声讨论考试内容,巡查人员几次招呼仍继续喧哗,甚至故意为之,该行为严重影响了考场秩序。
两人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一条(八)的规定:“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逗留、交谈、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两人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解读】学校要求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或考试禁止的范围内逗留、喧哗等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案例九】2011年1月11日,学校举行的期末考试中,钱某和丁某是考场前后桌,考试过程中,钱某将答题卡放在桌边以方便丁某抄袭,在丁某“伸长”了脖子偷看钱某的答案时,被监考人员发现,终止了两人的考试。
两人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条(一)的规定:“旁窥、抄袭或协助他人旁窥、抄袭试题答案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两人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记过处分。
【解读】《四川师范大学考场规则》规定考生应保管好自己的试卷(答题卡),考生不得旁窥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窥视自己试卷。
【案例十】2009年12月22日,学校举行的期末考试中,刘某与高某是好朋友,两人在考试前约定要互相帮助。在考试的过程中,刘某完成答题后,将答案写在草稿纸上传递给高某,高某将其压在试卷下进行抄袭,考试快结束时,监考人员发现了小纸条,在监考人员的再三追问下,两人承认传递答案的事实。
两人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条(二)的规定:“在考场内互对答案、传递答案、互打暗号、手势或与他人交头接耳等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两人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记过处分。
【解读】学校要求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准有交头接耳、传递“小纸条”、互对答案等任何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这些行为违背了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
【案例十一】2009年1月10日,学校举行的期末考试中,孙某见后排同学高某已完成一部分试卷,转身将高某已完成的试卷拿走抄袭,由于两人是好朋友,高某对此行为未加以阻止。监考人员在巡视的过程中发现孙某的试卷下有他人试卷,经比对发现试卷是高某的,立即终止这两名考生的考试。
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条(三)的规定:“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未加拒绝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高某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记过处分。
孙某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三条(四)的规定:“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孙某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
&&& 【解读】学校要求在考试过程中,每位考生应保管好自己的试卷,有他人强拿自己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的行为应加以阻止。考生不能抢夺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以供自己抄袭。高某平时成绩很好,马上面临出国留学,但是他在考试过程中对孙某抢夺自己试卷的行为并没有加以阻止,而是间接“协助”孙某实施抄袭,两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学校的考场规则,所以都受到了学校的处分。
【案例十二】2011年12月28日,学校举行的期末考试中,徐某答完考题,提前交卷走出考场,徐某为帮助考场内的同学,站在窗户外向考场内的同学打手势传递答案被监考人员发现。
徐某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条(四)的规定:“提前交卷后,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以各种方式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或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物品等的,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徐某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记过处分。
【解读】学校要求考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或考试禁止的范围。事后徐某很郁闷,认为自己已经交卷,走出考场后所做的行为都不是考试违规行为。但是,徐某已经违反了学校的规定,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案例十三】2010年6月28日,学校举行的期末考试中,高某丢失了身份证和学生证,但该生为了参加考试伪造了学生证,监考人员在检查证件的过程中发现高某的证件系伪造。
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三条(一)的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等行为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高某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
【解读】学生在丢失了证件后,可到相关职能部门开具贴有照片的证明参加考试,而不应该伪造证件来获取考试资格。
【案例十四】近几年来的各类考试中,个别学生将提前准备好的“小抄”或将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带进考场,甚至有学生将资料抄写在手掌或身体其它部位,经查实后均受到了留校察看处分。
根据《办法》第三条(二)的规定:“闭卷考试,以任何一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解读】学校要求在闭卷考试中,考生一律不得将教材、参考资料、笔记本、作业本、纸张、电子设备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带入考场。极少部分同学抱有侥幸心理,平时学习不努力,考试投机取巧,最终都受到了处分。
【案例十五】2009年12月22日,学校举行的期末考试中,刘某在考试前将复习资料带进考场放在课桌内,被监考人员发现。
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三条(三)的规定:“闭卷考试开考后,发现学生课桌内、座位旁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刘某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
【解读】学校要求在闭卷考试中,任何与考试相关的资料在开考前都应放到监考人员规定的位置,不能将资料放到课桌内、座位旁等地方,一经发现无论是否翻看都视为夹带。
【案例十六】2010年6月20日,学校举行的期末考试中,王某向监考人员举手谎称拉肚子,要上厕所,考虑到考生身体的特殊情况,监考人员同意王某上厕所,同时委派另一名考务人员跟随,但却发现王某在厕所内将随身携带写有答案的小纸条拿出来翻看。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三条(五)的规定:“利用上厕所之机,或谎借其他理由离开考场,偷看或与他人传递、交流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王某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
【解读】学校要求考试中不得以上厕所或其他理由离开考场偷看或与他人传递、交流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王某平时成绩不错,为了考取高分,拿到奖学金,该生选择了铤而走险,但是最后却得不偿失。
【案例十七】2010年6月,学校举行的期末考试中,刘某平时学习不认真,考前也没有复习,在考试中对考题无法作答,于是该生为了发泄自己心中的不满,在试卷上写了一篇打油诗对命题老师进行辱骂。
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三条(六)的规定:“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书写下流语句或侮辱性语句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刘某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
【解读】考生在校应努力学习,考前认真复习,不应该将自己的懒惰错误泄愤于他人。
【案例十八】2008年12月22日,学校举行的期末考试中,丁某在考试结束后,该生认为自己考得不理想,趁监考人员不备将答题纸带出考场,后与其辅导员联系,通知该生返回考场,该生承认由于自己没有考好,故意带出试卷,并丢弃在垃圾桶。
丁某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三条(七)的规定:“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其他考试材料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丁某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
【解读】学校要求考试结束后,考生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交给监考人员,不可带出考场,更不可故意销毁。丁某一向成绩很好,在考试结束时认为自己考不到理想分数而产生了焦虑的心理,将试卷带出考场撕毁,但是这种过激的行为违反了学校的相关规定,最终自食其果。
【案例十九】2009年6月22日,学校举行的期末考试中,高某对监考人员宣读的考场指令视而不见,认为试卷上并没有答题,所以在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带出了考场。
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三条(八)的规定:“隐卷不交,或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高某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
&&& 【解读】学校规定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高某在得知自己将试卷带出考场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十分懊恼,认为自己属于“无心”行为,但是已违反学校考试的相关规定。
【案例二十】2010年6月,评卷老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徐某和王某在同一科目的考试中,两人的试卷答案完全相同,经鉴定,认定这两份试卷为雷同卷。
两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第三条(九)的规定:“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两人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
&&& 【解读】学校规定在考试中,同一科目或同一考场中不能出现两份雷同答卷。徐某和王某认为只要不是在考试过程中被抓到就不属于考试作弊行为,两人正在为互相抄袭答案未被发现而沾沾自喜的时候接到了学校的处分通知,所以在考试中任何的侥幸心理都不能存在,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案例二十一】2011年6月18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范某之前参加了几次四级考试,成绩都不理想,于是范某在此次考试前找到同在一所学校的英语专业学习的田某,恳求田某帮其通过四级考试,但是监考人员在检查证件的过程中,发现参加考试的“范某”与监考人员手中的照片不一致,经过反复查问,田某承认了代替范某参加考试的事实。
两人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四条(一)的规定:“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两人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解读】学校规定考生不可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田某冒名代替他人考试,出于哥们义气“帮助”同学给自己的诚信簿上抹了黑。
【案例二十二】2009年6月20日,学校举行的课程补考中,孙某为了帮助同学通过考试,答应同宿舍的好友高某做“枪手”,考试过程中两人相互填写对方姓名,监考人员在巡查的过程中发现了两人的作弊行为,终止了两人的考试。
两人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四条(二)的规定:“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两人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解读】学校规定,考生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只能准确填写本人相关信息,不能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信息。
【案例二十三】2011年12月17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汪某将绿豆大小的接收仪器塞在耳朵里,同时腰上也捆绑了无线电接收器准备接收试题答案。在接收的过程中被监考人员用探测仪发现。
汪某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四条(三)的规定:“将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带入考场并已经接收、发送与考试有关的信息,或利用通讯工具与他人交谈的,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汪某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解读】学校规定考生不得将手机、小灵通、对讲机等通信工具和电子辞典、MP3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带入考场。历年来,学校通过各种手段一直在严打四六级考试作弊,一旦发现必定严处。
【案例二十四】2010年6月,某门课程期末考试以写论文的形式进行考查,钟某在网上全文抄袭了一篇论文,阅卷老师在评卷的过程中发现该论文全文抄袭。
钟某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四条(四)的规定:“在以论文形式考试或者考查中有剽窃、抄袭、伪造数据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钟某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解读】无论是闭卷考试还是以论文形式进行的课程考核,考生都不应该抄袭。
【案例二十五】2011年12月17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我校学生杨某组织社会人员在网上购买答案,后来公安机关逮捕了贩卖答案的中介,同时查出杨某组织购买答案的违纪违法行为。
杨某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四条(五)的规定:“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杨某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解读】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试卷启用前属于国家“绝密”文件,考前购买答案不但违反了国家教育考试纪律,而且触犯了国家相关法规,学校对作弊学生开除学籍并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二十六】2009年6月,何某为了考试及格,在考试的前一天晚上潜入学院教学秘书办公室偷出第二天考试的试卷,被办公楼巡查保安发现。
何某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四条(六)的规定:“偷盗试卷的,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何某开除学籍的处分。
【解读】偷盗试卷的行为是严重违反校纪的行为,违者必将开除学籍。
【案例二十七】2011年9月,学校举行的课程补考中,监考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林某没有按照安排就坐,多次要求其坐到指定座位,林某均不予理睬,且威胁监考人员。
林某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五条(一)的规定:“不服从安排,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的,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林某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
【解读】学校要求考生应服从考试安排,不能出现任何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行为。
【案例二十八】2009年6月30日,学校举行的期末考试中,杨某携带有答案的“小抄”被监考老师发现,杨某见其行为败露后,从监考老师手中抢夺“小抄”并迅速将其吞下,杨某以监考人员没有证据而不承认自己作弊,后经查证杨某携带“小抄”事件属实。
杨某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五条(二)的规定:“已构成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肆意破坏违纪或者作弊现场、销毁证据等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杨某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解读】考生已构成考试违纪或者作弊的,应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学校对故意销毁证据的行为将从重处理。
【案例二十九】2011年6月29日,学校举行的期末考试中,何某未携带身份证和学生证参加考试,监考人员要求其出示相关证明才能参加考试,可何某坚持要参加考试,威胁监考人员,并欲强行进入考场。
何某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五条(三)的规定:“已构成考试违纪或者作弊,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取消何某该次考试资格,并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
【解读】考生必须凭有效证件(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案例三十】2010年9月,在学校举行的课程补考中,刘某用手机接收并查看答案被监考人员发现带到考务办公室后,不承认自己的作弊行为,谎称答案不知道是谁发送到自己手机上的,且辱骂考试工作人员并扬言要对监考人员进行报复。
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五条(三)的规定:“已构成考试违纪或者作弊,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于该生行为极其恶劣,经学校研究决定,刘某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解读】考生在考试作弊被发现后,首先要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积极配合考试工作人员的调查,而不该辱骂、殴打甚至是威胁考试工作人员。
【案例三十一】2012年6月28日,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学校为了杜绝利用通讯工具作弊,在每个考场安装了手机屏蔽仪,储某为了发泄对学校严肃考试纪律相关措施的不满,趁监考老师不注意,将安装在其身旁的手机屏蔽仪的天线损坏,后经调查是储某所为。
储某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五条(四)的规定:“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鉴于该生承认错误态度较好,并写出了深刻的检讨,经学校研究决定,储某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
【解读】考场中的设施、设备是国家财产,考生不得故意损坏。
【案例三十二】2009年9月,某门课程成绩下发后,刘某发现同寝室的徐某成绩比自己高,刘某心存不甘,向学校相关部门举报徐某的高分成绩是刘某舞弊而得来的,后经学校查证此事属刘某诬告。
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五条(五)的规定:“为他人作伪证或诬告他人的,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刘某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
【解读】考生应诚信为本,不得捏造事实诬告他人。
【案例三十三】2011年1月,在学校举行的课程补考中,徐某考试成绩不合格,徐某认为是之前在课堂上对任课教师不礼貌,任课教师借此机会故意报复,于是到处散布对任课教师不利的谣言,后经查实属徐某诬陷任课教师。
徐某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五条(六)的规定:“干扰评卷工作,纠缠、威胁、侮辱、诬陷评卷教师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研究决定,徐某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
【解读】考生对评卷教师和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有威胁、侮辱、诬陷等行为,而应当尊重评卷教师和考试工作人员。
“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人的立身之本,更是每一位大学生在文明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基本道德品质。每年考试,总有少数心存侥幸参与作弊的学生被查处,这些同学为之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因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退学,有的甚至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
在此,我们衷心希望广大同学能够树立远大理想,明确人生目标,切勿因一念之差、一时冲动而使自己的大学生活乃至整个人生留下遗憾。
诚实做事,诚信做人,做一块经得起烈焰烤炙的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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