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人事代理进升需要年度考核优秀吗

人事代理如何补年度人事考核_百度知道
人事代理如何补年度人事考核
小女子日进入厦门一家事业单位,属于编外人事代理的,在职期间每个年度都要进行一个人事考评,有一份考评表要存入档案的。
日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即放在厦门人才中心属于个人单纯档案托管。
之后在一家单位当临时工,新单位没有...
是不是补了2009年的考评表就算补算了工龄?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如何办人事代理?人事代理不是都是单位办的吗?我在一家单位做了编外临时工,他们没去调档案,所以到我入编前这段时间的档案属于个人单纯保管。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日解除劳动关系,应及时在厦门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这样才能计算工龄!你未办理,缺的这7个月未计算工龄时间,2010年5月录用到在编单位后因中间的断开,所以前面的工龄全部不能计算。从2010年5月起重新计算工作年限。如果你要补回这7个月的工龄,必须到厦门人才中心补办人事代理,挂靠一家企业,厦门人才中心作为主管单位补2009年的考评表。你找厦门人才中心主任要求补办理这项业务,找工作人员不会给你补办的,当然可能性并不太大,你可以去试一下!按规定补计算工龄应在正在入编前,事后不得补工龄的。
采纳率:35%
年度人事考核就一张表,填写了找自己公司盖个章,交过去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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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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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登录:兴化市事业单位聘用人事代理人员暂行办法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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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化市事业单位聘用人事代理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兴委办发〔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兴化市事业单位聘用人事代理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兴化市委办公室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1月24日
兴化市事业单位聘用人事代理人员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事业单位用人方式的确定,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针对我市系省财政转移支付县(市),机构编制从严控制的现状,结合事业发展、激活用人机制、服务经济建设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事业单位人事代理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是指:由事业单位实行对各类人才的合同制聘用,不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 第三条& 使用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事业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事业单位有编制空缺的;&&& (二)事业单位已满员,经市编委会确认,核定的编制不能满足工作量需要的;&&& (三)事业单位因其他原因,需聘用特殊人才的。
&&& 第二章& 聘用程序
&&& 第四条& 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操作程序:&& (一)申报计划&&& 用人单位每年12月底前,向市机构编制部门申报下年度人事代理聘用人员计划,市编办根据其编制空缺情况、履行职责的工作量大小及经费预算形式,经与组织人事部门会商,提出补充人员计划数建议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确定年度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的计划数。政策性安置及引进高层次人才人事代理计划,根据需要按相关程序确定。&&& (二)确定聘用人员&&& 聘用人事代理性质人员,原则上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由市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组织实施。新聘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证书;&&& 4、具备聘用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部分特殊岗位聘用特殊人才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签订聘用合同&&& 新聘人员:确定的拟聘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鉴证。同时,办理聘用人员人事代理手续。&&& 续聘人员:凭上年度聘用合同和新年度聘用合同,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续聘和人事代理手续。&&& 第五条& 聘用人员凡与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予回避,不得被聘用。&&& 第六条& 当年不申报或未安排人事代理聘用人员计划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聘用,不得超计划聘用人员。
&&& 第三章& 聘用合同
&&& 第七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聘用人员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聘用合同的其他事项。&&& 聘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为2年。用人单位与初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续聘时,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九条& 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聘用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因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 第十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合同有效期内,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经市人才服务中心鉴证后生效。
&&& 第四章& 聘用人员待遇
&&&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 聘用人员工资标准和福利的确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双方根据经费、岗位责任大小、聘用人员技术水平高低以及劳动强度等因素协商约定。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其核定事业性质档案工资。&&&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 聘用人员一经聘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手续。从即日起聘用人事代理人员按事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其他待遇&&& 聘用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工人岗位上工作,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等级考核。
&&& 第五章& 聘用人员的管理
&&& 第十五条&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以下业务:&&& (一)人事代理手续办理。聘用人员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签订手续,按照规定缴纳人事代理费。&&& (二)档案管理。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聘用人员的档案转移、档案管理等事宜。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学历、职称、年度考核、档案工资等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 (三)聘用合同审核鉴证。用人单位按照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人事代理聘用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聘用合同内容,并进行合同鉴证。&&& (四)年度考核。用人单位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及时向市人才服务中心反馈考核情况。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执行。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解聘、续聘、增资和奖惩的依据。&&&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由个人申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初审后,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规定办理。&&& (六)档案工资调整。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档案工资的核定、调整,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七)社会保险。市人才服务中心协助单位办理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金缴纳。&&& (八)退休审批。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计划生育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 第六章& 解聘
&&&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单位不再续聘的,聘用关系自然解除。合同期未满,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聘用人员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聘用人员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聘用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聘用人员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聘用人员人身安全的,聘用人员可以立即解除聘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聘用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聘用人员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流动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后,实行自主择业。其中,继续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个人人事代理,并交纳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个人人事代理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 第七章& 其他事项
&&& 第二十五条& 人事争议的处理&&& 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提交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做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经批准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经费来源按原渠道不变。&&& 第二十七条& 市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负责本市事业单位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相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事业单位人事代理的问题_百度知道
事业单位人事代理的问题
我是今年刚毕业的大学生,莫名其妙被人才交流中心分配到事业单位工作,实习期为1年,是个人代理,说是一年以后能转正!我想问一下我该怎么办?我是师范毕业,今年7月份刚毕业,,我还需要考老师吗?这里发展靠谱吗?别人说本科生转正后就是科员,,算个小干部...
我有更好的答案
人事代理指的是无编制人员,转正后也不会是什么科员,也不可能是什么小干部。在事业单位人事代理是三等公民,地位不如合同工,更不如编制人员。你的实习期是属于临时工待遇,转正后是劳务派遣工待遇。一般待遇是编制人员的1/4。事业单位正式编制是一定要通过统一招考,通过笔试、面试取得第一名者才能获得编制。PS:事业单位没有什么科员不科员的,科员是公务员序列的职级,而不是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是分2种职级,一种是管理岗位,叫法是职员多少级,比如本科是职员9级,另一种是专业技术岗位,叫法是初级职称、中级、高级职称,也叫做专技多少级,比如本科是专技1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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