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最新规定我办了一张平安信用卡8000元贷款从有三个月未还、平安银行发来附图片说我

中国刑法第196条信用卡问题谁解释下?
中国刑法第196条信用卡问题谁解释下?
09-12-25 &
刑法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检、公安部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你已经触犯了刑法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 其追诉起点为5000圆.建议你赶快想办法还钱 如果你拒绝还钱 银行会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会立案受理 接着就会传唤你 如果你不去 可以拘传你到公安局 如果你跑了 会有逮捕证给你 逮不到你 下一步你也知道了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女教授配资炒股亏大了 开8张信用卡套现补仓
(原标题:女教授配资炒股亏大了 开8张信用卡套现补仓)
  漫画/陈春鸣
  透支炒股路
  2009年
  因为炒股失利,刘某将自己其中两套房子卖掉,并将部分钱再次投入了股票市场,亏损。
  2012年8月
  刘某凑了50万元申请200万元,继续炒股,钱全部打了水漂。但仍透支信用卡再次申请配资。
  2013年2月
  刘某开始无力偿还多家银行的透支款。但她又在另一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5万元的信用卡,一边透支套现还款一边继续投钱。
  2013年6月
  股市暴跌,刘某一下子损失了40余万元。
  2013年10月
  刘某所持有的8张信用卡均超过透支信用额度,同时还欠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亲友100余万元。自知无力偿还透支款,她索性明确告知银行。
  2014年9月
  刘某因恶意透支信用卡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拘。
  广州一高校教授刘某炒股亏损巨大,从2012年6月到2013年7月,分别在、、等8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欲“以卡养卡”的方式筹钱补仓,期待在股市中翻身,可惜并未如愿,至2013年年底,刘某透支套现各银行60余万元,同时欠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亲友100余万元。11日,佛山禅城法院通报,该案一审已经审结,判决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卖房子配资炒股50万被平仓
  52岁的刘某是一位中文专业博士,在广州一师范类高校任教授,有着让人羡慕的职业和收入,然而这一切都因炒股失利而发生了改变。
  2009年,因为炒股失利,刘某将自己其中两套房子卖掉,并将部分钱再次投入了股票市场,但因对股票市场没有充分了解,她又在股票市场亏得一塌糊涂。不过,这并没有让她死心,反而加大了投资的金额,希望将此前亏损的赚回来。
  2012年8月,刘某抱着放手一搏的心态凑了50万元准备再战股市。她在深圳的一家配资公司申请配资。根据合同,她只要投入50万元,配资公司就会给她增加到200万元的资金,她每月只需付给配资公司3%的利息;如果这笔资金亏损近20万元时,配资公司会强行平仓止损。不幸的是,刘某投入的这50万元又很快打了水漂。
  “以卡养卡”炒股又亏40万
  亏了50万元后,刘某非常不甘心,仍想着将此前的损失赚回来。她用从和的信用卡透支套现的资金再次申请配资。至2013年2月,她开始无力偿还广发银行、平安银行、等银行的透支款;碰巧,就在这时,的职员去到刘某所在的高校推销办卡,并称刘某最高能办15万元的信用额度,刘某又燃起了希望,于是申请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5万元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利用这张卡,她一方面通过透支套现来还此前的欠款;另一方面继续将钱投入股市补仓。
  2013年6月,股市暴跌,刘某一下子损失了40余万元,这成了压垮她的最后一根稻草。2013年10月,刘某所持有的8张信用卡均超过透支信用额度,但此时,她还欠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亲友100余万元。自知无力偿还透支款,她索性明确告知银行。
  2014年9月,刘某因恶意透支信用卡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拘,在讯问中,她表示十分懊悔,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佛山多处通过POS机套现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交代,她在佛山多处通过POS机透支套现,商家收取本金1.2%-1.3%的手续费,从而赚取利益。值得关注的是,刘某还曾在网上查询到可提供POS机套现的广告,通过电话联系商家后,商家称其POS机是流动的,约刘某到其灰色小轿车上进行刷卡交易。
  近日,禅城法院判决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约2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官提醒
  恶意套现与帮助套现均属违法
  现今使用信用卡消费的市民日渐增多,但部分持卡人对信用卡的使用存在误区,存在信用卡过度透支消费、刷卡套现、以卡养卡等行为。法官提醒市民,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文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齐栋梁_NF2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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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几种行为可能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这几种行为可能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发布时间: 15:42:24
来源:卡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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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但大家对信用卡的法律知识知多少呢?事实上,有一些持卡者的用卡行为离犯罪&很近&,甚至已经触犯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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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盟网微信二维码&>& > 冒用他人银行卡取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刘先生:我一个朋友通过ATM机取款,发现前面的人取完钱忘了拔卡,他一时糊涂,就在人家卡上取了10000元,请问我朋友构成犯罪吗?会受到什么处罚?陈律师:我国刑法明确将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列入信用卡诈骗罪,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你朋友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已构成较大,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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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魏文斌 付建国
  【摘要】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但每张卡透支数额都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恶意透支数额能否叠加达到犯罪数额较大而构成犯罪?
  【案情】
  被告人郝泽新(男,29岁)系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街道人。2009年7月,郝泽新到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理处办理了一张可透支的信用卡并用该卡买些平时生活用品,透支超过银行的规定期限,自2010年12月中旬起再也没还过款,透支本金7472.7元,利息746.4元。2010年7月,郝泽新又到中国农业银行大庆分理处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也是用于平时消费,透支本金7383.5元,利息1623.8元,自2011年3月后虽经催告但一直未予还款。此后,两家银行分别向公安机关报警而案发。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上述两家银行提供的郝泽新的透支数额是准确的,且郝泽新经过两家银行的两次催收后均超过三个月仍然不归还,郝泽新亦承认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以郝某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刑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郝某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在合议庭评议时就被告人郝泽新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郝泽新使用两张信用卡,共透支高达近两万元,已达到了犯罪数额的标准,且透支超过银行的规定期限不返,经两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条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信为,被告人郝泽新使用两张信用卡透支,主观上具有“恶意”,总透支也超过10000元以上,表面上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是使用的是两张信用卡,每张信用卡透支都没有超过10000元,不符合此罪的立法初衷,故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评析】
  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有四种: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本案被告人郝泽新涉嫌的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及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目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来看,郝泽新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首先,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来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郝泽新使用两张信用卡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显然是可以认定是“恶意透支”行为,但将两张信用卡透支分别来看,由于透支的数额都不到一万元,达不到入罪数额。但如果将两张信用卡透支相加来看,由于透支的数额达到一万元的入罪起点,因而就构成犯罪。应当相加还是不应当相加,这是两种观点的分歧所在。笔者认为不应当相加,其理由是:一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即法无明文。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不归还的行为”,这里可以明确是一张卡,并没有说是多张卡的累计。在以非法所得数额为犯罪的规定中,凡是要累加的,刑法都有明确规定,例如,贪污罪,偷税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盗窃罪等;有的犯罪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要累加,但从其规定的含义中是可以明确得出要累加的,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而本案被告人郝泽新涉嫌的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要累加计算,从其规定中来看,目前也不能得出有累加的意思。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为明文规定不为罪,故本案中郝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
  其次、从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目的以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来看。从信用卡创立的目的来看,其无非就是为了给持卡人交易带来方便,鼓励消费和活跃商品经济市场。根据目前实践操作,办理一张信用卡之前,办卡银行需要审核申请人相关证明,并和申请人签订相关合同。即取得信用卡的前提是和银行有合同在先。信用卡交易还允许持卡人有一定数额和一定期限的透支,甚至超过一定数额和一定期限的透支只要在发卡银行催收后归还了都是可以的,都不认为是违法和违约行为。只有在催收后还不归还才认为是违约行为。在违约行为中,由于违约达到一定程度会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沉重的负面影响,因此世界许多国家都对这种恶意透支违约行为达到一定程度规定为犯罪。我国也是如此,把恶意透支达到一定程度列入我国刑法中,并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恶意透支数额超过一万元经过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仍然不归还构成犯罪,运用刑罚手段加以制裁。说到底,本罪是对严重违约行为的刑事制裁,以保障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如果允许将两次单独计算不构成犯罪的违约行为相加升格为犯罪,显然就是以刑罚的手段解决民事纠纷,以此类推的话,也可以将多次民事违法行为升格认定为犯罪以刑罚处理,岂不荒谬?另外,也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所谓谦抑性是指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刑罚不能过于广泛的介入社会生活,要本能的保持“谦虚”,不能一有违法行为就马上动用刑法对其进行处罚,必须有所抑制。两次违法行为叠加说达到犯罪数额较大,构成犯罪,显然是刑罚过于广泛介入民事生活中。
  综上所述,虽然被告人郝泽新使用两张信用卡透支,主观上具有一定“恶意”,且累计透支数额也超过10000元以上,说到底也还只是两次在使用信用卡方面的违约行为,将两起违约行为累加升格为犯罪既没有法律根据,也不符合设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目的及刑罚的谦抑性法律原则。最后,法院最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判决被告人郝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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