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中小学教师真的属于监察对象的范围吗

【解惑】公办中小学教师真的属于监察对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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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公办中小学教师真的属于监察对象吗?
& & & &问:”教师改革意见第20条规定“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是否意味着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教学管理活动时纳入监察对象?&& &答:《纪检监察业务顾问》(欢迎您点击上方蓝色字体关注)认为,即便修改后的《教师法》依法“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也不意味着一般教师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无疑,公立学校的教师属于公职人员,但不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属于监察对象。& &&& & &理由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 & &飞哥认为,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教书育人,不是在行使公权力,是在传播知识、技术(技能)。& && &理由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 按时获取工资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体假;(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和理;(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给学生上课是在行使权利,而不是行使权力!& & 理由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解聘:(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飞哥提醒: &教师违纪,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解聘。不是由监察机关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处分。& && &综上所述,飞哥认为,公立学校一般教师、公立医院的一般医生,通常情况下,不宜认定为监察对象。除非受委托从事行政管理事务,如教学设备采购、参与单位基建项目等工作,可以视为从事公务的人员(&见中国方正出版社《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百问百答》第92页)。& & &观点不一定完全正确,欢迎各位纪检同仁批评指正。&附:& & &《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第20条:& & & &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突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保障和管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中小学教师保障责任,提升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教。公办中小学教师要切实履行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义务,强化国家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教育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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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下列人员中,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是: (
)A.县公安局长B.县人事局长C.县法院院长D.县人事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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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政府采购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B.政府采购的资金采源于国家财政C.政府采购的对象是货物、工程和服务D.采购的目的是为了赢利2A.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B.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时间作出C.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在执行职务D.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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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属于监察对象吗?
纪检监察部门是合署办公,纪检是监督党员干部的部门,监察是监督政府公务人员不过据我所知 到是有不少老师给调到纪检监察工作
ABD监察部的监察对象为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省委书记不在上述对象之内,对其的监察权在中纪委省人大主任首先是人大代表,他受选民和原选耽单位的监督
我国现行自然村都是实行基层自治制度,而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所以,村憨会成员及村组干部不适应于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
事业单位的教师和医生既不是国家公务员,也不是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直接委任或者经其他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聘任、丹核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
如果是党员并违反党纪属于纪委审查的对象。如果是一般的职务违法,属于监察机关审查。
村党支部书记不属与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监察局管理范围,但村党支部书记是党员,属于纪委的管理范畴。因此,合署办公的纪检监察局可以对村党支部书记采取措施,进行调查。
行政监察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顶(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从法条理解,村干部不是由上级任命,是由村民选举出来的。不应适用监察法
不属于!因为电业局现在已经不再是行政机关了,而是国有企业性质的单位。对于国企,只有那些由行政任命、选举产生的人才受到行政监察的管辖。换言之,就是有编制的人员才算行政监察的对象。聘用人员不受行政监察管辖,直接受法律、合同的管辖。但是,请注意,在行政机关中行使行政职权的聘用人员,或者叫“临时工”,是受到行政监察的管辖的人员。你可以这么理解,行政监察只针对行政权的行使,不具体针对某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城管,城管队一般都有大量的聘用人员,这些聘用人员也参与行政执法,还经常惹是生非。但绝对不会因为他们是“临时工”,行政监察部门在处理问题时就忽略掉他们。虽然行政监察部门不能直接处分聘用人员,比如:记过、警告、降级等,但是可以要求聘用单位采取解除合同等方式作为实际上的处罚。
不属于!因为电业局现在已经不再是行政机关了,而是国有企业性质的单位。 对于国企,只有那些由行政任命、选举产生的人才受到行政监察的管辖。换言之,就是有编制的人员才算行政监察的对象。聘用人员不受行政监察管辖,直接受法律、合同的管辖。 。
这是肯定的,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是执法部门,目前国家安全生产领域的执法除建筑工程外全部由其履行,管理的行业很多,尤其是非煤矿山领域和制造领域。虽然是公务员的待遇,从表面上来说待遇和老师差不多,实际上灰色收入丰厚,而且权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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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的监察对象范围包括你吗?权威解读来了
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本条第五项规定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本条第六项是兜底条款。为了防止出现对监察对象列举不全的情况,避免挂一漏万,监察法设定了这个兜底条款。但是对于“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解释,判断一个“履行公职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标准,主要是其是否行使公权力,所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是否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需要注意的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具体哪些人员属于从事管理的人员,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解惑】公办中小学教师真的属于监察对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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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问:”教师改革意见第20条规定“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是否意味着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教学管理活动时纳入监察对象?&& &答:《纪检监察业务顾问》(欢迎您点击上方蓝色字体关注)认为,即便修改后的《教师法》依法“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也不意味着一般教师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无疑,公立学校的教师属于公职人员,但不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属于监察对象。& &&& & &理由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 & &飞哥认为,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教书育人,不是在行使公权力,是在传播知识、技术(技能)。& && &理由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 按时获取工资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体假;(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和理;(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给学生上课是在行使权利,而不是行使权力!& & 理由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解聘:(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飞哥提醒: &教师违纪,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解聘。不是由监察机关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处分。& && &综上所述,飞哥认为,公立学校一般教师、公立医院的一般医生,通常情况下,不宜认定为监察对象。除非受委托从事行政管理事务,如教学设备采购、参与单位基建项目等工作,可以视为从事公务的人员(&见中国方正出版社《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百问百答》第92页)。& & &观点不一定完全正确,欢迎各位纪检同仁批评指正。&附:& & &《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第20条:& & & &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突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保障和管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中小学教师保障责任,提升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教。公办中小学教师要切实履行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义务,强化国家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教育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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