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群里app活跃度度不高要写两百字检讨怎么写???(十万火急)

怎么看微信群里转发的某些“紧急代祷事项”? 赞美文章-琪琪女性网
怎么看微信群里转发的某些“紧急代祷事项”?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脑、智能手机变得越来越普及。许多弟兄姊妹为了交流的方便,加入了基督徒自己建立的QQ群、微信群方便交流和联络。
现在,在这些群里时不时地就会收到一些请求紧急代祷并鼓励大量转发的信息,内容各不相同,但格式却都高度雷同。大体都是说“十万火急,目前在哪里哪里,有多少间教会要被毁,有多少基督徒或传道人要被杀,时间紧迫,请你立刻为此代祷,并尽可能的再多转发出去”。
这些内容从表面看上去似乎没什么问题,基督徒原本就应该肢体之间彼此相爱、彼此相顾,这是主耶稣赐给我们的新命令。听说我们的弟兄姊妹面临这么大的危险,每位基督徒的心立刻都会紧张起来。想到自己平平安安,其他弟兄姊妹却即将被杀,若不为此祷告良心是会非常自责与不安的。就算再忙,时间再紧张,也得先为这些紧急代祷事项祷告。但是,当这类信息传多了之后,许多人都发现一个现象,就是:可能一模一样的信息,几个月前甚至几年前在某个微信群、QQ群里收过了,也祷告过了。
现在,在这个群里又被其他人转发了一遍。如果这个群里的某些人是第一次看见这个帖子的话,还以为其中需要代祷的内容,就是现在正在发生的事情呢。可能再过了一段日子,又会在另外一个群里有人再次转发同一个帖子,看着仍然还像是刚刚发生的事情。这时,有些弟兄姊妹才恍然大悟,再回头看看那些帖子的内容,发现了一些奇怪的端倪。
这类帖子似乎在刻意隐瞒真实的具体日期,而都是以一些很笼统的概念表达时间,比如,“昨天”、“刚刚获悉”、“今晚”等等。有的基督徒试着上网搜索一下这些内容,发现有一些是传播了多年的旧闻,还有一些甚至连旧闻也算不上,因为根本就没有准确的原始出处,纯粹就是一些传播多年的谎言,是某些人搞得恶作剧。隐瞒时间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这个帖子可以被无限转发下去。有些主内的微信文章存在“标题党”之嫌,文章内容和标题相差很大,在时间和内容上不能保持一致。
有些这类紧急代祷贴的后面还会写上“你若把这个连接转发十个群,上帝就会祝福你一年的福气”。这是更幼稚的人编造的,只要一加上这类的话,我们就可以立刻肯定这是假消息了。这让我们想起了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时候,那时还没有互联网,大家都是用书信交流的。也经常会有人收到类似内容的书信,说‘你要抄若干遍,再寄给若干个人,你就会怎么怎么得到福气,如果不抄,你就会怎么怎么倒霉’诸如此类的话。
当时,传播成本非常高,要花大量精力抄写,还要花钱贴邮票,还要去邮局寄出去,即使如此复杂,还是造成了大量传播。今天,互联网就太便利了,足不出户,在电脑或手机上点点手指,复制、粘贴一下就完成了,所以,传播的速度就更快了。
有弟兄姊妹想,管他真的假的,反正转发几个群又不费什么事,还能显得我多有爱心呢。其实,这类帖子是有一些潜在的危害的。
危害一:浪费时间
每个人的时间都很宝贵,上班、上学、做家务,每天忙忙碌碌。基督徒每天还得另外再挤出一点时间用来读经祷告,所以,挤出一点祷告的时间都是非常不容易的。如果这么宝贵的祷告时间却浪费在了根本不存在的事情上,那么,真正需要祷告事项的祷告时间就减少了。这种帖子海量的传播,不知道会转发给几万、几十万人,这样被浪费的时间是非常巨大的。圣经告诉我们,要爱惜光阴,浪费别人的时间就是一种犯罪。
危害二:传播谎言
圣经说,基督徒的口应该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否则,就是出于那恶者。编造谎言的只是个别人,绝大多数的弟兄姊妹扮演的是为谎言的持续传播提供了工具和资源的角色,是与谎言的编造者共同完成了这项工作,说的不客气一点,是那人的帮凶。如果每个基督徒都能谨慎自己的言行,看到这类帖子时,自己首先仔细分辨一下,多问一句上线这个消息的来源,或者上网先查查,如果这样,就可以避免掉大多数虚假消息的传播了。
我在几个基督徒的微信群里都又收到一条消息“速转!十万火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已经播出,某方便面含有禁用农药...”,然后,就是讲这种农药很恐怖的危害后果,最后加上,任何一个有半点良心的中国人就赶快转发。这句话一加,弄得谁要是不赶快转,就成了连半点良心也没有的人了,谁就不配做中国人了似的。网上一搜,这又是一条几年前老掉牙的谣言,当时,是说某国某饮料,唯一的区别只是改了几个字,把某饮料改成某方便面,就拿出来又发了。如果真是《焦点访谈》播放的,一定会写出是几月几号哪一期的焦点访谈放的,便于大家印证。
危害三:破坏信任
狼没来时乱喊“狼来啦”,喊多了,狼真的来的时候,就没有人再信任他了。这种“紧急代祷”的垃圾短信传多了,如果真的有紧急代祷事项的时候,别人也就不信任了。现在教会中假见证太多了,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弟兄姊妹对神话语的信任,降低了真理的权威性,这是魔鬼诡计的得逞。它让基督徒误以为说点谎言、夸大点、虚构点,这都是小事情,如果是出于‘好意’的,人的良心就更容易麻木了。
尽管有许多的乱象,许多的不理想,互联网的便捷我们还是应该加以利用。只是我们要檫亮眼睛,去伪存真才行。真实需要代祷的重大事项,我们当然还是可以通过网路告诉更多的弟兄姊妹知道并代祷。真实的代祷求助帖必须具备具体的时间、并注明原始链接、原始的发布来源,便于代祷者随时可以关注事态的进展,可以随时灵活调整自己的祷告内容,也可以知道何时可以停止此次事项的祷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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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泪、含恨、含怒给你们反映如下情况。
一、天津私募的基本情况
我国的私募工作始于2006年,当时由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发文在全国的六个省市的部分地区进行“先行先试”的试点,明确要求要风险可控,天津的滨海新区是其中之一。
但问题出在2010年下半年,由于天津市政府部分领导头脑发热、好大喜功,在并没有真正取得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所要求的“先行先试”经验基础上,严重脱离我国社会现实和法律现状,在已经对“天凯”以涉嫌非法集资进行立案查处的情况下,仍把国家发改委一直要求审慎发展、风险可控的私募股权,作为天津发展经济的灵丹妙药,大力推广,全面开花。个别主要负责人极不庄重、毫不负责地胡吹海侃,提出“非禁即入”、“借用管还”,市区两级领导到处宣传,税收政策优惠引诱,电视、报纸推波助澜,致使2011年这一年天津一下子突击注册了比前几年的总和还要多的私募股权公司,其总数达2400多家,占了全国此类公司的三分之二以上。一大批骗子明目张胆地趁虚而入、登堂入室、趁火打劫,打着天津政府红头文件的金字招牌,借口与“天交所”配套,构建全新的融资平台,在全国二十多个省(市)大肆招摇撞骗,有的招骗活动甚至在人民大会堂、钓鱼台国宾馆举行,其张狂行骗的气势为建国以来所仅见,许多政府官员和所谓的专家、明星纷纷充当活广告,为天津私募的诈骗活动站台。这些新注册的公司与此前被查封的“天凯”公司在经营手法上如出一辙,疯狂行骗一年有余,这期间天津政府负有监管之责的部门全面失职、渎职,甚至以权谋私、坐地分赃。直至2011年10月,骗子公司一齐不返款了,全国各地的受害人,陆续找到天津,却大多已找不到公司,人去楼空,杳无音讯,从此生不如死、投诉无门……。
二、天津私募造成的灾难
天津市政府一年中成立了这么多先天不足、后天欠管的私募公司,无异于一下子在全国放出了这么多吃人的洪水猛兽、虎豹豺狼。他们吸金的范围遍布全国二十多个省、市,全国有几十万投资人、几千亿资金被骗。
由此演绎出一幕幕人间悲剧:许多家庭一辈子辛苦所得的钱一夜之间没了;许多投资人的养老钱、看病钱、子女上学钱、婚嫁费、购房款一夜之间没了;
不少投资人向亲朋好友凑来的、用自家住房抵押贷款的、以高息从民间资本借来的钱一夜之间也没了。所有的投资人从此陷入了债台高筑、亲人反目、家破人亡的绝境。
现在因天津私募引发的一系列人间悲剧正在不断上演——有自寻短见的,有无钱治病已死和等死的,有被逼债有家不敢回的,有夫妻离婚,离家出走的,有同学、亲友反目,对簿公堂的。有银行起诉要求还贷,从此无家可归的。很多过去的殷实人家现在是入不敷出,很多过去的幸福家庭如今是鸡犬不宁,很多过去的守法公民现在是怨天尤人,很多过去的成功人士如今是走投无路!一个好端端的社会,却因天津私募一下子诱发了普天下这么多无法稳定的因素,谁之罪?!
三、天津政府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失职、渎职
1、天津市发改委的失职、渎职事实
发改委是各级政府的第一部局。其下属有一个财金处,专事分管金融工作,这个处的职责之一是负责金融工作方面的制度建设以及管理。而天津市发改委对私募股权公司的管理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部分,一是有一个备案办公室,要求对所辖的私募股权公司要进行备案,天津共有2000多家股权公司,至今备案的可能还不到一百家,足见其失职。二是在制度建设方面严重滞后,2010年天津市突击注册了那么多的私募股权公司,可是直到2011年8月才由天津市发改委牵头搞出个《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3月又对其进行了大面积的补充与修正,可见,截止2012年3月天津政府对私募工作如何“先行先试”是根本心中无数的,也没有能力为管理好天津的私募工作制定出一个有效的管理办法,更何况本身已经滞后,为骗子行骗开了方便之门。
2、天津市工商局的失职、渎职事实
工商局是为私募股权公司颁发营业执照的主管部门,注册私募股权公司是有着一些特殊要求的,公司主管要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和资历要求,此外还要求进行相应的培训,可是天津市的工商部门,在注册公司时不设门槛,搞“大跃进式”的突击审批,为一大批骗子提供了合法的身份。
(1)、擅自扩大了国家发改委明确试点的区域,在整个天津市的各个区县都可以注册成立私募股权公司;
(2)、降低注册门槛,什么人几乎都可以注册私募股权公司,一大批的骗子,有些本来就犯有前科,劣迹斑斑,却摇身一变都成了私募股权公司的老总;
(3)、参与弄虚作假,虚报注册资金,以所谓和国外民营合伙企业接轨的托辞,为一些空壳公司捏造事实,虚构注册资金和注册地址:
(A)“活力木”公司,注册资金写了50亿,而实际分文未到。
(B)“韩驰”公司,注册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488房间。后经记者查实,该中心不存在488房间。
(C)“蒙更威力”公司,注册地亦为于家堡金融服务中心的577房间,也被查实证明不存在。因为于家堡金融服务中心,本来是政府的办公地,不可能作为别的公司的注册地。
(D)还有将几个私募股权公司注册在一个地址一个房间内的情况,明显参与弄虚作假。
(E)南都记者从天津市工商局查询获悉的资料显示,天津硕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345)注册地址是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3-9号610室,营业期限起始日期为日。但日,南都记者在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从头走到尾,从长春道1号到长春道130多号,沿路仔细查找,都没有找到3-9号。而在长春道1号到9号,南都记者发现,长春道1号是天津市茶叶公司,2-4号是一家名为“婴之宝”的母婴护理中心,5-8号则挂着天津市百货公司和天津市双特劳保公司星丰厨具销售部的牌子。“这就是一家卖厨具的,”在附近执勤的一位民警告诉南都记者,而楼上则都是居民住宅,“从没听说也没见过什么股权投资公司。”9号是一家莫泰168酒店,酒店前台告诉南都记者,该店自2009年就开始营业了,楼高共6层,全部都是酒店房间。
(4)、这些公司的整个经营活动过程,可以说从招商推广、运作手法、合同签订都充满了欺诈与违规的。可是,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工商局都没能进行及时的查处。
3、天津市金融局的失职、渎职事实
天津的这些诈骗公司在行骗时,都把其公司的账号由银行系统统一监管,作为取信于受害人的重要理由,并说这是政府文件规定的。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所有骗子公司的账号都未得到有效的监管。骗局暴露后,天津市政府竟然拿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比对规范的私募股权公司的运作要求,说受害人应该明白,对照其中的这几条都应定为非法集资。一、要面向特定的人群招募资金,不能面向社会大众;二、一个公司投资的总人数不能超过200人;三、单个投资人的投资额不能低于100万;四、不能承诺固定回报;五、封闭期应在3—5年以上。可以说,如果天津市金融局哪怕稍稍有一点责任心,稍稍尽一点责,这些问题都应该早就暴露,就不会出现今天这种不可收拾的局面。因此,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在一年多的时间里都对这些规定熟视无睹,却要求天南海北、普普通通、毫不知情的投资人来遵守这些规章,这不是天大的笑话?!
4、天津市公安局的失职、渎职事实
天津私募骗子公司,从2011年10月上旬,就陆续事发。全国各地的受害人便自发地到天津反映情况、讨要说法、调查报案。可是天津市的公安部门却反应迟钝,不予立案,并对反映问题的受害人态度蛮横、做法粗暴。直至2011年年底才陆续对个别公司立案查处,而在开始时有案件仅一两个人在做这项工作,然后在受害人的一次一次催逼下,随着案情的逐步明朗,才渐渐增加警力。以“盛世富邦”公司一案为例,立案于日,开始仅一个人,直至2012年3月,专案组的人数才增加到20多人,到5月才进一步增加警力,抽调相关辅助人员,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办案力量。这中间竟然发生了日受害人将公司主要骗子刘广林、方兰在南京抓获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相关报纸也已报道,南京警方千千迢迢将抓获的骗子送到天津警方,而天津警方又将骗子放掉的情况,最后几经周折,直至日,才又将这两人重新抓捕。这些骗子在外的几个月中,大肆转移、挥霍骗来的财产。时至今日,据说盛世富邦仅单笔转移资产1000万以上的就有50多笔,100万至1000万之间的就更多,警方目前仅逐笔核查这些往来账目都已感到力不从心。这无疑加重了受害人财产的损失,这不是失职、渎职是什么?
当然,天津政府相关人员存在的问题,绝不会仅仅是失职、渎职的问题,相信随着案情的深入发展,随着党中央要求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天津私募的黑幕必将被揭开!一批甚至一大批贪官污吏一定会得到应有的惩罚!
四、 政府丑恶的处置办法
天津私募诈骗群案的暴露后,天津市政府的做法是:由天津市“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负责领导和指导各专案组的办案、处理。天津处非办是天津市政府从其属下相关行政部门(其中主要由上面所列的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那几个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的一个对外无明确办公地点、无公开负责人员、无具体联系电话的临时“三无”机关。处非办人员多数并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资格,只知听命于天津市政府,用行政权代替司法权,与我国现行的宪法精神、司法制度不符。请天津市政府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的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迅即取消天津市处非办干预天津私募诈骗群案处理的一切权力,还司法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天津市“处非办”是怎么办的?
一方面:对诈骗公司以涉嫌“非法集资”立案,成立相应专案组,立案、破案、抓骗子、追赃款。根据追缴到的赃款数量按受害人的投入比例分摊,还要让受害人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这是他们引为经验在各专案组推广的、最早发案并唯一认为已结案的“天凯”公司处理模式。对此广大受害人当然不满意,因为,是政府的失职、渎职造成了这一切,政府凭什么不查清事实、承担责任?失职、渎职、贪腐为什么不予追究?)时间过去快两年了,广大受害人,既没有案情进展、财产查封的知情权,更没有财产处置的参与权。
另一方面:天津处非办在每个专案组配有专门的警力做“维稳”工作。不惜动用公权和国家机器,通知全国各地受害人所在地的公安、国保、网监,真是劳民伤财、挥霍民脂民膏!采用先进的技侦手段,对受害人在网上维权的QQ群和部分人员的手机进行监控,对受害人的上访活动进行粗暴截访,强行没收身份证和火车票,甚至设置黑名单致使部分受害人不能购买火车票,到外地不准住旅社。直至受害人当地的片区民警天天盯着受害人不让外出,有的受害人在当地被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有的还由受害人的单位和组织出面,明确要求不准受害人参与上访。更有甚者,当全国各地的受害人吃尽千辛万苦来到天津市政府要求与有关领导对话时,竟被公安、武警强行驱散,甚至被抓、被打,种种暴行令人发指!就连路边小店也被要求不得容留女受害人小便,这等劣迹令人不齿!甚至日晚上就在天津市政府的信访接待大厅内,还发生过多名便衣警察,在众目睽睽之下面对三十多名老弱妇孺,公然对她们揪头发、卡脖子,如此衣冠禽兽的行为让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蒙羞!
五、天津私募不是非法集资
天津的私募公司,都有天津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都有募集资金,并由银行提供了监管账户,明明是利用合法的资质、在政府的一手导演下进行的疯狂诈骗,怎么能说是非法集资呢?究竟应该定什么性,天津政府在这一问题上应予回避!为慎重起见,应客观地回顾一下天津私募发展的整个过程,由我国相关的专家、学者、律师,依法认定才能让人信服,怎么能由天津市的“处非办”来定性并主导这一诈骗群案的处理?
1、非法集资的定义及相关法律:
(1)、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2)、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处理非法集资适用的法律是颁布于2011年年初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九条,其中第一条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是这样规定的: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根据天津私募的实际情况进行对照
(1)、对照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定义中认定非法集资的关键是“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那么天津私募有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呢?答案是肯定的:天津私募募集资金有着完全合法的审批手续,不是非法集资!这有如下证明:
(A)、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权大于法的情况,因此,在广大老百姓的心目中,认为政府是共和国的政府,政府是合法的,倡导的事,就是合法的;政府的红头文件,是权力的象征,是政策的体现,也一定合法。这是我国的政治生态所决定的,因此,这么认为没有错。
(B)、政府和发改委的文件将私募定义为我国推行金融改革而“先行先试”、“非禁即入”的新生事物,本身便包含了赋予突破原有相关规定之特权的意义,是在诱导和告诉人们不要对私募公司资格的合法性有任何怀疑,而要人们放心投入。否则,又要什么“先行先试”、“非禁即入”呢?
(C)、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天津私募公司的经营范围大多为“从事对未上市公司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资金,从事投融资管理”等,请问:作为老百姓难道还不能承认这些公司是已“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吗?老百姓有什么本事和能力来怀疑政府推动之事的合法性?再问:如果这都不能算作是已“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那么,盖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红印章的营业执照有什么用?天津市工商局又为什么要盖这个章、发这个照?
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非法集资举行的发布会上,提到了关于非法集资非法性的问题,但总的感觉正是在这个根本的问题上,没有说清楚:怎么才叫具有了合法性?更没有明确具体指出“法定程序”是指什么程序?“有关部门”是指哪些部门?因此,我们就有必要追根寻源的问问他们,天津私募的这些公司还差哪些“有关部门”来批准?还需要经过哪样一些“法定程序”来批准?
(2)、对照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便可认定为非法集资。
(A)、第一个条件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算作非法集资,而天津的私募公司,都是工商局颁发了营业执照、六证齐全的公司,因此,都不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如果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狡辩,是否能够合法地募集资金,仅工商局批准还不够,还要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同意才行。即便如此,那也是政府各部门之间的问题,既然需要人民银行批准才行,那没有人民银行批准,你凭什么发照?!因此,这丝毫不能影响天津私募的合法性。更况每家私募公司不仅六证齐全,且都设有专门的银行监管账号,可见金融局也是认可的。这些都足以证明天津的私募公司是“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
(B)、既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便可认定为非法集资。而现在第一个条件便不成立,又怎么能够认定为非法集资呢?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于2011年年初,生效时间是日,而天津的私募公司的成立和诈骗活动大都在此前发生,因此,《司法解释》对天津私募不具溯及力。如果具有溯及力的话,那么,当时就应该予以取缔。而且,从天津私募的实际运营情况看,也不是这样,其后天津政府也一直没有说过天津私募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否则又怎么会那么多公司,在之后还不断注册、正常运营呢?
(D)、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人杜金富(国家银监局的纪委书记)说:“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吸收资金的一种行为。主要有四个特征要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社会性就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民间借贷是有特定对象的,非法集资是不特定的;利诱性,公开承诺给你回报多少;公开性,就是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这是非法集资的概念。”这段话,其实就是给出了“非法集资”的标准,特别还对“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给出更为明确的描述。唯一美中不足的是,没有对“非法性”作出进一步的解释,不知是因为一时的疏忽呢?还是出于投鼠忌器的难言之隐?
我们作为普通的投资人,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投资的时候我们确实疏于对最高院《司法解释》出台后的及时学习和了解,我们现在也愿意面对事实客观地承认:通过对照这个《司法解释》,天津私募除了不具有“非法性”之外,其它都具有“非法集资”的特征。但是,正是有了这一点,就不符合《司法解释》中明确的“同时具备”“四个特征”要件。
但是,我们更希望和要求天津政府,也应有勇于承认错误的勇气,也必须承认:在你们宣传、鼓动、引诱全国的投资人参与天津私募时,是一定不认为天津私募是非法集资的,因为,非法集资一直是国家强烈禁止的,“非禁即入”嘛,你们总不可能当时是引诱大家去参与非法集资吧;总不会让政府部门去批准私募公司搞“非法集资”吧。但是在今天,你们怎么就没有这样的勇气承认:正是由于天津私募具有合法性,所以天津私募不是“非法集资”呢?
因此,不管怎么说,尽管近些年我国各地大量出现了非法集资,但是,不能因为非法集资案件多,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把什么都纳入非法集资的范畴。天津私募不是非法集资,这既有事实可以证明,也有法律明确界定,奉劝天津政府中一错再错的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不要视法律为儿戏,视百姓为愚民,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六、天津私募受害人的冤屈
天津私募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局,这个骗局有着前所未有的特殊性:一、模式是政府与国际接轨从国外学来的,严重脱离了我国社会现实和法律现状,政府给骗子行骗提供了政策和资质,而事后又失职、渎职,致使灾情泛滥;二、具体的事情是骗子打着政府红头文件的幌子,利用政府工作中的疏忽与漏洞,在个别贪官污吏的教唆和配合下干的。三、
受害人钱,政府除了收点税收外,就落了个弄虚作假、自欺欺人的政绩,而绝大部分钱都已在政府部分贪腐人员失职、渎职以及权钱交易的配合下,被大大小小的骗子们挥霍或转移。
事情基本上是清楚的,几十个骗子公司的骗术如出一辙,这么多专案组查下来的结果也印证了这一切。投资人要求维权,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可是这个权怎么维?却让受害人感到比登天还难!
中国是一个决心要依法治国的国家,法治的步子虽已迈开,法律体系也已基本健全,但我国毕竟是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传统国度,法治建设起步较晚,社会各阶层尊崇法制的观念普遍较弱,虽然经历了多次的普法教育,但与一个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一些行政部门,其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制约,执法犯法,权大于法这些现象普遍存在。有了权就有了法,甚至可以用权力指挥法,不去想解决人民提出的问题,总想压制提出问题的人民。这一切都是我们这个国家、我们这个民族在依法治国的前进道路上所不得不面对的现状,也因此决定了维权的道路痛苦而艰辛!
法律上我国有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类审判,分别调整着社会上林林总总的法律关系。天津私募这个通天大案,其中所包含的内容,与这三个方面都有关。但其中的关系错综复杂,盘根错节,让受害人感到一筹莫展、投诉无门。
1、刑事:各个诈骗公司的骗子们被绳之以法,这一点已成共识,现已批捕了一大批诈骗犯罪的嫌疑人。但是,本案中,还有一类犯罪分子没有被依法追究,那就是政府相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他们犯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罪。有权对他们予以查处、追究和起诉的机关有,各级人大、纪委、检察院和各单位的监察部门。但是这些都是权力机关,他们想做,就可以去做;他们不想做,再多的受害人也无法让他们去做。
2、民事:照理骗子公司与受害人都是签有白纸黑字的合同,但是迄今为止为什么没有人走民事诉讼的方式去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呢?这里有两个因素,决定了这条路走不通。A、骗子公司都已作鸟兽散,骗子本人的财产也早已挥霍或转移,骗子本人也已被逮捕。公安机关现在都没法让他们把钱吐出来,他们已不是正常的人,死猪不怕开水烫,认为宁可死路一条,也要负隅顽抗,起诉他们,除白送诉讼费外已毫无意义。B、我国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存在刑事和民事两种法律关系时通常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即先把刑事案件办完了,其后才会处理民事案件。因此,这条路现在也走不通。若想在经济上追究政府的责任,但受害人和政府之间却没有任何直接的凭据。
3、行政:天津私募诈骗群案中,作为官方的天津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实存在着大量值得告的理由,但是由于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只能是官方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方,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天津私募案件中,受害人作为最终的受害群体却没有资格起诉天津市政府。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缺陷和短板。
综上所述,受害人想要依法维权,而现成的法律却又走不通!无路可走,投诉无门!
至今广大受害人还是没有拿到一分钱,因此,自2011年10月以来,有些地方的受害人要求当地政府帮助到天津去要钱,新乡、平顶山、焦作、南京、重庆等城市更是打出了横幅,以期引起社会的重视。长达两年的艰难的上访之路,零星向相关部门写信的、上访的、投诉的更是不计其数,2012年7月受害人中的部分老党员、老军人、老干部10多人带着全国13855名受害人的签名,去天津希望与政府沟通,客观公正地处理此事,除天津市处非办盛气凌人地“接待”了一下,进行了一次短暂且不愉快的交谈外,在天津十多天再无人理睬,政府、人大门都不让进!这期间全国受害人大规模的反映问题有三次:1、—11日,数千受害人到北京的国务院信访办、国家发改委、国家银监局等单位反映情况,但每次反映的结果都是石沉大海、无人问津;2、—13日,又有数千人到上述诸单位反映情况;3、—7日,数千人到天津市政府反映情况。至于零星去天津讨要说法、要求政府还钱的,一年多来几乎连绵不断,其中的屈辱、凄惨、艰辛不胜枚举,全国各地多少老头老太,拖着年老体弱的身躯,徘徊在冷雨寒风中的津门街巷、海河岸边?最为悲壮的当数六十多岁的洛阳刘光华,因不满政府毫不负责的态度和对警察殴打受害人的愤怒,于日爬上了天津一幢13层建筑之上的铁架云梯(总高达18层),意欲舍命他乡,唤回正义。在这样的情况下总算惊动了天津市副秘书长陈宗胜到了现场,叫下已在楼顶挨饿受冻了10个小时几近僵硬的老刘。天津对待上访受害人除施舍性给予个别人从几百块到几千元不等的安抚及返程车票外,根本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就连救下老刘时承诺会给予答复的几个问题,事后这位陈宗胜副秘书长连老刘的电话再也不接,逼得老刘只好日又孤身从洛阳返回天津,用天津当地的座机,才“骗得”这位陈宗胜副秘书长接听了电话,约其一谈,其后陈宗胜副秘书长带着二十多名随从,满怀戒备地和老刘进行了一次态度生硬的对话。由此可见,要想和大权在握的官僚反映问题是多么的艰难!
直到今年5月初,受害人从媒体上看到中纪委相关领导明确不准在公共场所截访的讲话。全国有近千名受害人终于看到了希望,准备去向中纪委反映天津私募的情况。结果,5月9日早上才到北京火车西站,就被要求出示身份证,搜查箱包,凡发现有上访的文字材料,有60多人被强行带往久敬庄,关了一天多才由当地维稳办来带人。更多的人感到不理解,明明中纪委有规定,为啥公安不执行?而且旅社也被通知所有疑是上访的人,均不得住宿。在这样的情况,很多受害人感到不可理喻、无路可走,堂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堂堂的首都,乍就没有讲理的地方?有三、四十人气不过,爬到了北京地铁八通线的通州北苑站旁“锦江之星”旅社的楼上,以期引起相关领导和社会的重视。后来,大部分人被劝了下来;其他的有8人被弄到派出所,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关了一天;有3人给予行政拘留处分,被关了十天;还有3人(其中有洛阳的刘光华、郑州的王玉阁(女)以及新乡的一个女受害人),从5月10日便被关在通州区台湖看守所,至今已一个多月,据说是被刑事拘留,要给他们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判刑。难道北京警方又要制造第二起唐慧上访妈妈冤假错案?
天津处非办还弄了个所谓的维权组织者的名单,6月6日北京警方又专程到河南焦作抓走了一个叫李鹏的投资人。
事情演变到这一步,受害人今后怎么办?
难道矛盾就非要这么越弄越僵吗?
七、天津政府还在欺上瞒下、隐瞒灾情
天津私募的情况至今仍是一个谜!天津私募的真相依然云遮雾绕!由于政府的阻挠,广大受害人根本没有知情权。出了这么大的事,全国的主流媒体却全部禁声,因为“上面”有规定不准报道。好不容易有些非主流媒体出于正义、冒着风险前去采访,可是连天津市“处非办”的门都找不到!即便如此,也还是零星有些报道见诸报端,到网上搜一下“天津私募”,便会看到成千上万的声讨与呼声。
天津私募发案至今近两年了,天津政府没有公开对这事有过一个字的说法!6月6日有幸,在《中国青年报》上看到了标题为《天津官方回应私募基金案
“涉案金额200亿”有夸大成分》的报道:
——“天津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宗胜今天透露,天津正在妥善处理涉嫌非法集资等问题的26只私募股权基金,涉案金额几十亿元。他表示,近期媒体报道的天津私募案涉及资金‘超过200亿元’有夸大的成分。”
——“有些人钻了空子,骗了一些投资者,产生了一些非法的私募基金,这样的现象并非天津独有,探索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也很难免。”
陈宗胜副秘书长的“透露”本来应该是最权威的了,他是个不小的官!可是,就这么短短的几句官腔,却已“暴露”了他不真实、不客观——依然是欺上瞒下、文过饰非、颠倒黑白!
1、是“26只私募股权基金”被“正在妥善处理”吗?日天津市处非办主任刘铭,就曾说过,天津私募成立了40多个专案组。塘沽经侦支队,在全市40多个专案组时,他们有7个专案组,但是后来又有案发,他们说又分了好几个,根本忙不过来。前面所说的那些所作所为就是“妥善处理”?厚颜无耻到这种程度,起码的道德标准何在?!这样的工作作风,败坏了党的传统,伤透了老百姓的心!
2、是“涉案金额几十亿元”吗?陈宗胜副秘书长为什么不公布一下明细,哪家公司各多少?用数字说话,何必这么含含糊糊?可以这么说,可能亿泓、卓远、盛世富邦这几家公司,哪一家的涉案金额都在几十亿!
3、是“这样的现象并非天津独有”吗?其他的省市有私募公司这样搞的吗?出问题的有这么普遍的吗?2011年在全国招骗最活跃的天津私募诈骗公司有没有一家是干净的?
4、“探索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也很难免”?你们可以探索,你们可以失责、渎职,你们可以玩忽职守。但天下的百姓被你们害惨了!我们如何活下去?!既然你们是“很难免”的,那你们就应该老老实实地认罪伏法才是,就应该规规矩矩地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才对,你们可不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啊,你们是堂堂的一级直辖市人民政府,你们怎么能让天下的受害人为你们的“难免”买单呢?
花言巧语、恬不知耻!官僚主义如此,党风坏到如此,国何以堪?民何以生?中国梦如何实现?指望这样的人,来“妥善处理”天津私募这样的通天大案,合适吗?这样的昏官在一天,老百姓的苦难没有完!
八、受害人的诉求:
受害人经受了这么多的屈辱、迫害、陷害,其实,我们有什么错呢?就是因为被天津私募骗了,日子没法过了,我们要讨个说法,要找到信得过的人,找个说理的地方!我们和国家没有仇,我们和政府没有仇,我们和天津没有仇,我们的诉求是:
1、 响应以习近平同志为首的党中央的号召,相信中央一定会倾
听人民群众合情、合理、合法的正当诉求,要求面见中央有关领导,实事求是地向中央反映天津私募的真实情况,要求中央成立一个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调查组,查清天津私募的真相。调查组人员为: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领导牵头(要求张高丽同志回避),中纪委、发改委、银监局、工商总局、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派员参加,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相关专业的法学教授、国内主流媒体、相关律师、专家、学者以及受害人的代表参与。改变现在天津私募诈骗群案处理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不合法,任由官僚主义欺上瞒下的状况,让天津私募诈骗群案的公正处理基础可信、切实可行。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落到实处!
2、天津私募不是非法集资,要求天津市区两级处非办不再干预天津私募案件的处理,不再违背宪法,不再用行政权干预司法权!各地政府和公安、国保等部门不再干预广大受害人正当的依法维权,不再无端截访和动用国家机器陷害、迫害广大受害人!
3、强烈要求回顾天津私募的真实情况,揭开天津私募的真相,为了确保这项工作不走过场、不被胡弄、杜绝欺骗、杜绝作假,应从这几个方面进行:
(1)、从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的相关文件入手,对照天津政府的相关文件、领导讲话、电视、报刊等媒体的内容,梳理、回顾天津私募工作的进展的完整流程。
(2)、收集天津政府相关部门(主要是发改委、工商局、金融局等部门)与私募工作相关的各类文件以及在具体工作中形成的办公文档,梳理私募工作的进展流程,客观公正地根据各部门相关人员的职责,对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述职、问责、追责。
(3)、接管、汇总天津私募各专案组查获的各骗子公司的相关证据,对天津各私募公司的诈骗活动进行解剖,审讯已被抓获的各诈骗公司的诈骗犯罪嫌疑人,了解和掌握天津私募诈骗群案中各骗子公司的具体诈骗过程,收集官骗勾结、权钱交易导致政府部门失职、渎职犯罪的事实。
(4)、公布天津私募诈骗群案的事实真相。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追究天津政府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失职、渎职和贪腐犯罪,该罢官的罢官,该法办的法办。
4、在查清天津私募真相的基础上,依据事实,依照法律,由相关法律专家客观公正地对天津私募进行定性,确保广大受害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尽快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尽快还款!
中纪委:我们无路可走了!我们已经没法活了!十万火急,紧急求救!请求你们尽快与北京通州的公安部门联系,放出那些为了维护自已正当权利而无路可走的受害人!
中纪委:求求你们了,尽快向天津派出巡查组吧!
今天,法治不仅是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制度保证,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中国梦的制度基础。我们呼唤法治中国!
全国天津私募受害人
二0一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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