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昆明市第二职业学校暂行规定》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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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如:昆明市对此有相关规定,但国家及大多数城市对事业单位人员从事第二职业并无相关规定.你可以参照昆明市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昆明市规定如下:
过去,由于缺乏规章制度,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想利用业余时间搞点“副业”只能是偷偷摸摸,如今,随着《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第二职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制定出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搞“副业”从此走上了合法化、规范化的道路。据市人事局介绍,《暂行规定》是根据市委九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以及《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的,目的是为充分调动和发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让社会共享优质人才资源,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第二职业活动更加规范有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暂行规定》所指从事第二职业,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报酬的活动。适用于我市市属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对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暂行规定》。完成本职工作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在此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去从事第二职业的,单位应予支持、鼓励,并签订协议或增加聘用合同补充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暂行规定》明确,从事第二职业可以由本单位安排,也可通过人才、技术市场等中介机构介绍或者自行联系。从事第二职业允许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在本职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技术、经验、信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从事第二职业者应当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需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或技术资料的,必须经过本单位同意,单位可以收取一定费用。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技术成果提供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以及自行使用。从事第二职业者应当维护第二职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从事第二职业关系从第二职业单位套取商业资料或技术成果等,侵害第二职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还应与第二职业单位订立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责任和工作报酬等相关事宜。从事第二职业人员履行协议所获得的收入,不涉及本单位合法利益的,归个人所有。从事第二职业引发的纠纷,由当事双方根据协议协商解决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对从事第二职业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并提供服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第二职业创造条件,用人单位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人员从事第二职业,积极发挥优质智力资源的作用。根据《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从事第二职业:不认真完成本职工作或不能较好地履行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的;所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秘密或本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能兼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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