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司法2017审计报告真实范文

《司法实务第20期》--股东诉请法院指定检查人审计公司,应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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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进行了规定,但其中尚不包含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从理论上说,为保护小股东利益,股东可请求法院指定第三人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审查,但在相关制度尚未确立的情况下,对股东知情权作此扩大解释,缺乏可操作性。
  案号 一审:(2006)园民二初字第137号
  原告:唐秋泉。
  被告: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宝利时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日,经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原告唐秋泉与案外人金火兴共同出资设立了苏州工业园区宝利时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其中原告出资20万元,金火兴出资30万元。经营至今,被告未向原告公开过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报表,也未就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等事宜进行协商,更未向原告分配过利润。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指定人员对被告的经营状况和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表,也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可见,法律未规定股东对公司的财务账簿拥有审计和评估的诉权,而审计和评估应属于证据的范畴。据此,该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唐秋泉的诉讼请求。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该条款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行使程序明确予以规定。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各项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股东权利能否正常行使,其基本前提就是股东能否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为强化股东知情权,尤其是保护小股东利益,现行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由原有的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扩展至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同时对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作了限制。该规定在强化保护股东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了股东出于不正当目的而滥用知情权,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本案中,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依法指定对被告设立至今的经营状况和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审计、评估是否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畴即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从宏观上讲,理论界普遍认为股东知情权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和询问权。很明显,相较之我国现行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而言,上述四权利包含内容更为广泛。而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为检查人选任请求权。
  所谓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是指当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正当理由认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重大事实时,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请求法院聘请独立于公司利益之外的第三人担任检查员,对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进行临时审查的制度。纵观世界各国,检查人选任制度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审计员制度。法国1966年商事公司法第17条规定:(1)超越赋予经理的权力的决定非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出,而是以章程确定的多数作出,或股东中无一人请求召开全体股东会议而以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作出的决议,股东可任命一名或数名审计员对公司的业务情况进行审计;(2)公司年度终了时,资产负债总额、不含税的公司营业额或一个会计年度期间公司职工的平均数这两项指标超过征求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颁布法令所确定的数额必须至少任命一名审计员;(3)即使未超过上述指标,股东也可请求司法机构任命一名审计员;(4)未按规定任命审计员而作出的决议以及根据违反本条规定任命的、或仍在职的审计员的报告所作出的决议无效。第二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检查人制度。英国1985年公司法指出,在公司拥有股份资本之场合,国务秘书应200名以上股东或持有股份达十分之一以上股东的请求,可指定一名或多名检查人对公司的事务进行调查,并按其指定的方式将调查内容向其汇报。第三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特别调查员制度。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普通股东大会可任命特别调查员调查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管理情况。如果股东大会拒绝这样的安排,在下列情况下,法庭可以指定特别调查员:1.事实证明有诈骗嫌疑或严重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行为;2.如果有理由认定在年度账面中的某些具体项目中,账面数字大大低于实际数字,或者董事的报告中未提供规定情况;3.如果公司的正式审计员已就公司与其支配公司或合伙公司的关系作出了审计报告并证明了该报告的可靠性。从上述各国的司法实践可看出,检查人选任请求权的行使须有一整套相应制度予以协调,如主张该权利之股东条件、检查人选任方式、检查人在调查过程中的权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人向检查人提交文件和证据的义务、检查人查询董事银行账号的权限以及检查人代表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的权限等等。只有在相应制度得以确立和完善后,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才能得到切实保护。
  从我国的立法而言,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之空白是明显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能否将法定股东知情权扩展至此呢?有观点认为,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对于当事人无法处理且其他部门亦不能解决之纠纷,应受理并有权处理。为保护股东利益,在公司法无明确规定之情况下,可适用民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商事习惯、法理等进行判决。我国法律未规定股东之检查人选任请求权系法律漏洞,可由法官通过类推适用或依国外法理进行受理,以切实保障股东权利。笔者认为,从我国大陆法系传统而言,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规则预先加以明确规定,实体法之确实系法官裁判的依据,且就我国目前情况,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空白的状况下即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并不合适。公司法虽带有公法色彩,但其本质尚为私法,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行使之结果必涉及公司经营等内部事务,过于积极介入将导致司法的过度扩张。尤其该权利的行使并非孤立事件,如何界定权利行使人以防止滥诉,以何标准选任检查人,检查人在检查过程中有何权利义务等等,这些都是在审理该权利过程中将遇到的实际难题。检查人选任制度的确立需要全盘考虑而远非在一案中即能解决,因此目前法院尚不能支持股东就此权利提起的诉讼。
  (作者:丁建明、郭路、曹亚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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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官司胜诉后,已拿到公司账目,但公司提供账目同股东手中掌握的经营情况和线索差异很大,股东可以进一步申请对账目进行司法审计吗?如果最终审计表明对方提供的是假账,申请书上可否要求公司付审计费?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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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做假账,将公司利润侵吞,他涉嫌“职务侵占罪”,你可以报警!2、你也可以直接通过“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民事起诉!期间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一般你先垫付,对方败诉后由对方承担!3、你不能直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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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计鉴定申请书
11:19&&来源: |
  申请人: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委托相关权威鉴定机构:司法部刑事技术鉴定中心就证据《证明》上加盖的印章&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拆迁业务专用章&的真实性作出司法鉴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理由:
  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纠纷案中,申请人提供了一份2010年4月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业务专用章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却将申请人提交的此份证据《情况说明》更换成一份2009年9月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业务专用章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被更换后的《证明》上所盖的印章与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情况说明》中所盖的印章具有明显的区别,而且,经过申请人的调查,真正的印章持有人是不可能会出具类似被更换后的《证明》 类的文件,因此,申请人认为此份证明是被申请人通过伪造印章而制作的一份虚假文件,并通过非法手段将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更换成其伪造的《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是《情况说明》,而并非《证明》,之所以会出现此类情况,系有人想通过非法手段达到非法的目的。此司法鉴定结论,对于上海市高级人院依法查实、提起再审至关重要,故恳请法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业务专用章的《证明》做出司法鉴定,确定印章的真实性,从而确定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号
责任编辑: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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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二者的区别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公正司法的要求,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等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它是一门新生学科,边缘学科。审计是一项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往往以独立的第三方的立场行使着监督的职能。二者都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有一定的共性,又有一定的差异。
  1二者的共性
  司法会计是以财务、会计技能的应用所形成的检查、检验、鉴定、证据审查等为内容的法律诉讼活动,它主要包括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检验和司法文证审查四项活动。而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的人员,对诉讼中需要解决的财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鉴定活动。而审计,一般具有特定职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专门的审计人员承担审计职责,主要审核会计处理方法的正确及财务会计报告数据的公允性和合法性。二者的共性主要表现在:(1)主体基本相同。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往往由独立于财务会计资料制作者以外的人进行的一种监督活动。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的主体有着职业的重合,司法会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注册会计师均可成为二者的主体,但独立审计往往只能由注册会计师来实施。同时二者均是被动式的活动,往往二者的主体均不具有开展活动的决定权,均受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指派委托开展活动。(2)依据基本相同。二者的依据都是财务会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和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情况资料,通过对其资料进行审核、检查,从而对有关数据进行验证。(3)标准基本相同。二者主要使用的标准是财务会计的处理方法和审计的检查、查询、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以获得相应的证据。(4)结果基本相同。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之后,都要对所委托的事项作出明确的书面报告,此报告即是鉴定或审计的结果。(5)承担的风险基本相同。由于司法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受个人能力有限或受制于主观的经验判断评价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不准确的结果,因此具有一定不可预见的风险。如果风险一旦发生,需要司法鉴定人员和审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二者的区别
  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在概念、主体产生的程序、操作程序和结果的诉讼意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
  2.1基本概念的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其鉴定的对象仅限于受诉讼机关委托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问题或会计问题,只是查明案情,不会对其财务会计方面的其他问题进行事后监督或进行相关评价。而审计是一种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往往是受第三方或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的委托,对其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会计核算等方面经济监督活动,同时对其会计核算的公允性和合理性进审查,并对投资人和财务报告的使用者理解和使用有关财务信息容易产生误解的事项给予评价,往往审计结果是对发现的所有问题,非个别一般问题。
  2.2主体的产生、地位和承担的责任不同
  首先,产生的程序和要求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往往由诉讼机关指派或聘请产生,具备解决诉讼案件财务问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且应符合不具备多种法定要求的回避情形。而审计的主体往往由审计机关派出或者由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审计职能,且专业知识要求比较宽泛,回避要求只要与被审计单位无利害关系就行,没有司法会计鉴定主体要求的回避情形多。从而看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比审计主体的要求更为严格。其次,地位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会计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和承担法定的诉讼义务。而审计主体不是法定的诉讼参与人,但如果审计主体所进行的审计事项被列为案件事实,可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证人。这一差异决定了二者在诉讼案件审计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再次,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主体承担着与实施鉴定有关的诉讼法律责任,如故意出具虚假结论性意见,就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如过失导致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审计主体承担与实施审计有关的法律责任,如审计主体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不论是故意或过失,均要承担刑事责任。
  2.3操作实施的程序不同
  首先,获得证据的途径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获取检材可采取搜查强制手段获得,通常由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获取并提供。而审计人员往往由自己来搜集证据材料,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其次,操作实施方面的差异。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程序是先结论后验证,具体的操作程序通常包括鉴定准备(受理、受检、备检)、初步检验(阅卷、测试检材质量、作出初步结论、制定详细检验论证方案)、详细检验、制作鉴定意见四个阶段。审计的基本程序是先审计后结论,具体操作程序通常分为审计准备(接受委托、测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制定审计计划等)、实施审计、制作审计报告三个阶段。这一差异看出司法会计鉴定通常以案件调查为前提,而审计需要从头开始就实施调查,以做出总体评价为前提。再次,处理发现问题的差异。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在鉴定中发现涉及案件的与鉴定有关或无关的问题证据时,总是第一时间告知送检单位或建议送检单位补充证据,由送检单位作出继续调查、收集或固定证据,司法鉴定人员不得自行处理;而审计主体可对发现的问题作出自行处理的决定。
  2.4工作的结果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需要以固定的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形式表达鉴定性意见,可能是司法会计鉴定书、司法会计分析意见书或司法会计咨询意见书等,此类文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如不能出具文书则出具终止司法会计鉴定通知书,说明不能出具的理由或原因,司法会计鉴定的结果必须对鉴定意见的论证依据和论证过程进行说明。而审计主体出具的文书有多种,往往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通常具有表达评价性的意见,如管理建议书或审计报告等,审计报告包括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被对审计结论的理由进行说明。从工作结果的不同可以看出,司法会计鉴定属于鉴定意见,带有一定的倾向性或确定性,而审计报告是审计意见,不具有确定性的意见,通常只是表达评价或提出建设性的管理意见。
  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二者既联系相似,又有区别差异。二者分别利用各自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在相关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只有充分认识的二者的相似或区别,才能充分吸取各自的优势和技术手段,克取自身的不足,使之在各自的领域防范或减少各种不可预料的风险和责任,进而提高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的质量、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议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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