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初级会计会计职称准考证打印要彩色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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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准考证打印用什么样的纸张,多大的?
财会政策频变,2018年报名的考生要抓紧机遇,努力备考,争取早日取证。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5月12日开始,大家要及时打印准考证,快来提前了解一下初级会计职称准考证打印纸张有哪些要求吧!问:用什么样的纸打印准考证?答: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准考证打印时必须统一使用A4纸,保证准考证内容清晰可见。问:准考证打印需要彩印吗?答:黑白或者彩色打印均可,无特殊要求。问:准考证打印区分正反面吗?答:初级会计考试准考证打印不区分正反两面。问:准考证打印信息格式不对,信息错开怎么办?答:1.&建议各位考生使用IE浏览器下载初级会计职称准考证,避免信息显示格式不对的情况发生。2.&如果是页面边距问题,考生可以在浏览器页面设置中去掉页眉页脚,页面边距设置为0,不会操作的考生可以找打印店的相关人员帮助操作。3.&打印时,如遇到网络繁忙或网速太慢影响页面正常显示,考生应刷新页面,等待页面各项信息内容、位置显示正常再打印。问:准考证打印有哪些要求?答:1.&初级会计考生在打印准考证时,不得擅自修改准考证字体、式样、照片等信息。2.&初级会计准考证正面、背面,考生不得随意勾画、填写其他信息。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临近考试,希望各位考生能够调适好自己的心态,坚持备考,认真练习,争取好成绩!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东奥会计在线提供的以上等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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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初级考试可打印准考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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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会计初级考试可打印准考证了   从市财政局了解到,山东省2018年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准
原标题:会计初级考试可打印准考证了
  从市财政局了解到,山东省2018年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为4月27日至5月11日,请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山东会计信息网“初级专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栏目进行打印,逾期将无法打印。打印准考证时输入身份证号即可,不需要再次登录报名系统,如有考生遗忘报名注册号和登录密码,无需找回。
  如果系统提示“无此人准考证数据”,一般有两种可能:一是考生审核通过但未缴费,报名不成功(未缴费考生多为培训机构代报名,考生自己不知情),如果是他人或者培训机构代报名,请考生向代报人或培训机构核实是否已经缴费,如果没有缴费,则视为放弃报考资格,不能参加考试。二是报名时考生身份证号填写错误。请考生与现场审核时报名点打印的《回执表》进行核对,如发现错误,请于5月10日前联系市财政局会计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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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808920大连市财政局:打印2018年会计初级职称考试准考证的通知_中大网校
大连市财政局:打印2018年会计初级职称考试准考证的通知
发表时间: 17:33:14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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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印2018年度考试准考证的通知各位报考人员: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度辽宁省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辽财会〔号)文件规定,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考试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日0:00至5月10日23:59。请已报名缴费考生在上述时间内登陆“辽宁会计网”官网,通过首页右侧“初、中级职称考试”中的打印准考证选项,使用身份证号打印准考证。温馨提示:1.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者将被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不予办理退费,责任自负。望广大报考人员理解并相互转告提示。2.请报考人员提前查看考场周边的交通及相关情况,规划好出行时间和方式,避免影响考试。考试期间部分学校实行交通管制,限制社会车辆入校,请广大考生服从现场管理,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祝全市参加2018年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取得好成绩!附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大连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予以修改。修改后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第四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四)擅自将试卷、试题信息、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五)故意损坏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的;(六)窃取、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等的;(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处理程序第十六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试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对应试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第十八条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在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按本规定属于违纪违规行为,但按原规定不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的,不得作为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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