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在就业培训

镜湖区开展“4050”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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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镜湖区开展“4050”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
  据镜湖区政府网报道,为做好失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专业技能,增强失业人员创业能力,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自9月21日晚上开始,镜湖区社保局联合芜湖职业培训学校免费对辖区“4050”失业人员开展为期10天的中式面点师免费培训,旨在进一步促进全区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提升自我创业技能。藕香园社区部分渴望创业的4050人员参加了此次面点培训。
  中式面点培训作为一门技艺,对于学员们而言不仅是可以习得能力的一种方式,同时,美食的乐趣也可以给他们带来许多欢乐,激发学员的创造力。此次面点培训将结合理论铺垫、示范学习的师徒教学模式展开。其中还穿插了文明礼仪、家庭教育等课程以此丰富上课内容,让学员们更加投入其中、学习其中、实践其中,进而收获技能。
  第一课由芜湖职业培训学校的陈老师给学员们讲述如何做蒸虾饺,陈老师每一个步骤都作详细讲解,撒酵母、加水、揉面、裹馅、装笼、进锅,一个个动作娴熟而有力。培训中,老师和学员们积极互动,学习气氛浓厚。面点师培训帮助社区失业人员提升了专业技能,使辖区内的失业人员广开就业门路,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再就业信心,跨越“爱面子”这道坎,积极寻找创业、就业单位,树立了4050人员正确的就业观念,也体现政府对社区下岗失业人员的重视和关心。
  藕香园社区将以此次技能培训为契机,全面排查掌握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求职人员情况,登记汇总,建立台帐,针对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特点和需求,实行动态精确管理,以求职者个人工作经历、掌握技能结合岗位专业需求,为其量身推荐岗位,提高就业成功率。
(责编:许耀、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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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人员培训补贴情况的公示(第十一期)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5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26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26号)、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人社发[2015]45号)等文件规定,现对长沙市职业技术学校等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日至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举报电话:
  岳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科  8
  岳麓区财政局行财科        &&& 0
  附件:
主办: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8
承办:长沙市岳麓区信息中心
技术维护:2信息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10:36:53&&&&&&
各区、县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相关培训单位:
为了认真做好我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运作程序,用好“两项补贴”。通过积极有效的开展对失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促其能真正实现再就业,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职能作用。现将《西安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 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
   & & & & & & &西安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不断强化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规范职业培训补贴的申领使用,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职能,积极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使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管理规范化、程序合法化,以培训促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再就业培训的失业人员。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培训机构具有承担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资质。为了保证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质量和培训工作的严肃性,未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市经办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培训机构开展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负责培训补贴的审核拨付。
三、失业人员培训机构资质的确定和审核
1、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程序:有承担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意愿的培训机构应准备申请报告、单位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本培训机构基本情况介绍等相关资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文确定培训机构的资质。
2、培训机构条件:
①有固定的教学场地,地理位置适中,交通方便;
②有固定的教师或专业辅导老师,能够满足失业人员技能需求;
③开设专业符合市场用工需求,有完整的教学计划和课时安排,能适应失业人员文化层次和水平;
④能够积极开展职业介绍,推荐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⑤能够开展再就业后的跟踪服务和后续服务,帮助失业人员解决就业后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培训机构的开班及教学
l、培训机构在开班10日前,应将《招生简章》和制定的培训教学计划、课时安排及《西安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班申请表》等资料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培训机构按照计划招生后,于开班前3日将招生情况、培训专业及开学时间告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注册。
3、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及课时安排,采用国家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统一教材实施培训教学。
4、培训机构在教学中,要指定专人担任班主任工作,负责教务工作的组织、管理、考勤和考核工作。
5、教学结束后,由培训机构组织结业考试,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结业考试进行监考和巡查。试题从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培训题库”中随机抽取。
6、对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培训机构颁发市劳动保障局印制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结业证书》。
五、教务监理 为保证教学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培训机构派出教务监理,负责对各培训机构的招生、教学、管理、班务以及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后续工作等进行监督管理。 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市培训工作的文件精神,做好教学工作并接受教务监理人员的监督指导。
六、培训工作的检查指导
1、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总体监督检查。并定期公示各培训机构基本情况和招生信息,由失业人员自愿选择培训专业,就近参加再就业培训。
2、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须对培训的全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招生、专业、课时、教材、考试和失业人员资格等环节的工作。
3、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指定的培训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对达不到培训要求,不能完成培训任务、不按教学计划授课、培训质量差、逾期不年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培训资质及申领补贴资格。
七、培训补贴的申领和拨付程序
1、结业考试后,培训机构应按培训情况如实填写《再就业培训补贴经费申请表》和《西安市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登记花名册》,携带失业人员的《失业证》、《领取失业保险金记录卡》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培训补贴。
2、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对失业人员身份,排除重复培训情况的发生,并在符合享受培训补贴人员的《失业证》“备注”栏中加盖印章。
3、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核准培训人数和课时、核定培训补贴标准,定期专题会议研究审批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报送市财政局申请培训资金。
4、培训补贴到帐后,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培训补贴费用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帐户。 八、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标准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积极作用,使再就业培训与再就业紧密结合,实现培训补贴与再就业率挂钩,具体标准如下:
1、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培训时间满40课时不满80课时的,每人补贴不超过100元;培训时间满80课时不满120课时的,每人补贴不超过150元;培训时间满120课时不满160课时的,每人补贴不超过200元;培训时间160课时以上的,每人补贴不超过300元。
2、失业人员通过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其他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就业的,由职业介绍机构凭失业登记证件和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失业人员签名的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业介绍补贴手续。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每次成功介绍1名失业人员就业,按不超过1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3、实现再就业的界定依据:
(1)在企事业单位就业者,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2)在社区就业或从事家政服务者,失业人员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协议的;
(3)自主创业者,失业人员在工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
九、考核与奖惩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各培训机构的教学、职业介绍和再就业情况进行考核汇总,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每年年终召开一次全年培训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培训质量高、社会声誉好、再就业率高的培训机构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积极开展培训工作或培训质量差、失业人员意见较大或弄虚作假骗取职业培训补贴的机构提出批评或取消培训失业人员资质。失业人员就业指导培训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09]60号)衢州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动态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促进社会充分就业,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09〕6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到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常住户籍人员、就业转失业的城镇人员、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到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衢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是劳动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以及由就业转失业人员符合申领条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登记证》由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免费核发。第四条&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通报相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就业登记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月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当月参保数据,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就业数据备案。第五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作为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主要内容。未办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不得评定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第二章&就业登记第六条&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一)劳动者个人信息;(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三)就业时间情况;(四)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五)《登记证》设置的其他内容。第七条&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于录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到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初次就业人员,已办理《登记证》的,用人单位持《登记证》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没有《登记证》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申请办理《登记证》,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劳动合同(复印件);(二)劳动者从事国家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三)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和材料。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登记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第八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当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灵活就业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劳动者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者档案由其他机构代管的,代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之日起七日内,将失业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理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核实,审核合格的,在《登记证》上记载就业单位、就业时间等内容,加盖劳动保障部门印章。第三章&失业登记第十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一)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二)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止经营的;(四)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的人员,不进行失业登记。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应按如下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申办《登记证》:(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二)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有就业经历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证》、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解聘的证明,到最后一家原工作单位的参保地同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三)未在本地参保的失业人员到户籍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界定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指在《登记证》失业登记时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时女不满40周岁男不满50周岁的,在失业期间达到4050条件的,自次月起可界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根据衢政办发〔号文件的条件和程序界定;(二)领取失业保险金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四)经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共同认定的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五)经残联认定的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员;(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界定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一)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二)经民政部门认定持有相应有效低保边缘户证的农村低收入家庭中,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三)农村户籍的部队复员人员;(四)持残疾证的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农村登记失业残疾人员。第十四条 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属实的,对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和《登记证》;对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在《登记证》的有关栏目中登记为“失业职工”,并加盖印章;对原持有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在《登记证》的有关栏目中登记已享受政策情况;对符合十二、十三条规定的,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在《登记证》的有关栏目中登记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或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第十五条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加强对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掌握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及时办理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授权的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注销失业登记:(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工作,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入学、服兵役、移居非本辖区的;(七)被判处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八)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连续三次职业介绍,本人不愿意就业的以及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九)连续6个月未与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联系的;(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第十七条&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就业、失业登记以及《登记证》的核发工作。第十八条 《登记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用。劳动者在就业期间,《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劳动者凭《登记证》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登记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否则视作无效。第二十条&劳动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只能持一本《登记证》和使用唯一的编号。更换、补发《登记证》时,编号不得变更。第二十一条 《登记证》记录页满后,由原发证机构换发;《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报失和申请补发。第二十二条 《登记证》的发放、登记和管理统一纳入《浙江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计算机管理和全市联网运作。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及时将《登记证》的发放、登记、管理等情况录入该系统。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附件4:衢州市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和场地租金补贴申领发放办法&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09〕60号)文件规定,现就市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和场地租金补贴申请,制定本办法。一、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申请办法(一)补贴对象  衢州市区持有《衢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和持有《衢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二)申领条件及补贴标准1.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能证明其合法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给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余额20%的自主创业补贴,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补贴。失业保险余额计算起止时间是从申请创业补贴的当月至失业保险金发放结束之月,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按照申请补贴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申请当月如发现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的,不能申请创业补贴。该类人员在劳动年龄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2.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从事文化产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三托”(托老、托幼、托护)、“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三类便民利民微利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按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0%给予创业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最低工资标准按经营期间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逐月计算。凡符合享受条件的,可在每年1月或7月向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上一年度的自主创业补贴。3.符合上述两类条件的申请人员只能选择一项自主创业补贴,劳动年龄中不能重复享受两种类型的自主创业补贴。(三)申领程序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向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申请补贴。有正式工作经历的就业困难人员向最后一家正式工作单位投保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贴;无正式工作经历的人员向所持《衢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证机构所在地的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贴。2.申请人需填写《衢州市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衢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及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创业补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后给予补贴。&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办法(一)补贴对象衢州市区持有《衢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在原就业地参加过失业保险,失业后持有原就业地劳动部门核发的《失业职工手册》的失业返乡农民工,简称“返乡农民工”)。(二)申领条件及补贴标准1.在政府投资创办的商贸市场内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凭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每年给予年租金10%的租金补贴,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其他场所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或免税凭证、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和户籍地、经营地社区证明书给予年租金10%的租金补贴,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三托”、“三服”、“三管”等三类便民利民微利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给予年租金15%的租金补贴,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3.凡符合享受租金补贴的对象,可在每年1月或7月,向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上一年度的租金补贴。(三)申领程序1.失业人员向最后一家正式工作单位投保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贴;无正式工作经历的失业人员向所持《衢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证机构所在地的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贴;返乡农民工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贴。2.申请人需填写《衢州市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衢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完税或免税凭证、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和户籍地、经营地社区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3.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后给予补贴。三、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衢州市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申请时间:&&&年&&&月&&&日注:本表一式四份,本人、就业局、人劳局、财政局各一份。&衢州市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申请时间:&&&年&&&月&&&日姓 & 名性别户口所在地县 ( 市、区 )身份证号 码户籍原工作单 位家 庭住 址联 系电 话就业失业登记证办 理时 间证 件编 号是否困难人员个 体 & 经 营营业执照号码经 营 && 地 址经 营项 目开 业 时 间停 业时 间是否属于政府投资创办的商贸市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的便民利民微利项目三托(托老 □ 、托幼 □ 、托护 □ )三服(家政服务 □ 、配送服务 □ 、保健服务 □ )三管(物业管理 □ 、车辆管理 □ 、公共管理 □ )年租金(元 / 年)补贴期限租金补贴总额(元)&就业管理服务局意见:&年 && 月 && 日&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意见:&年 && 月 && 日&财政局意见:&年 && 月 && 日注:本表一式四份,本人、就业局、人劳局、财政局各一份。&衢州市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和场地租金补贴汇总表&&附件5:&衢州市区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申领发放办法&&&为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能力,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09〕60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一、培训鉴定费补贴对象  &衢州市区持有《衢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含市区被征地农民)。二、补贴项目和标准1、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持有《衢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其他培训证书,依据培训等级、工种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培训费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不能重复享受。2、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对持《衢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现就业准入制度工种的初级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180元以下的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3、创业培训费补贴。持有《衢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以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费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创业培训费补贴。三、申报程序&&&衢州市区持有《衢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含市区被征地农民)需参加培训的,无就业经历的应先向《衢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证所在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报名,有就业经历的到最后一家原工作单位的参保地同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报名,再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和技能鉴定。定点培训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培训技能鉴定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符合享受培训技能鉴定补贴条件的人员,经培训、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证书后,到原报名机构申请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时需填写《衢州市区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并附本人身份证、《衢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被征地的证明复印件、培训后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发票。培训技能鉴定费补贴也可由定点培训鉴定机构先行垫付补贴标准限额内的费用,待培训结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其他证书后,由培训鉴定机构统一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技能鉴定费补贴。培训机构申请补贴提交以下材料:&&&《衢州市区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报名登记表》、《衢州市区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人员名册》、《衢州市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证书)发证名册》、《衢州市区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由就业管理服务局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后给予拨付。&&&四、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附:&&衢州市区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报名登记表□失地农民&&&&&&&&&&&&&&&&&□企业失业职工□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其他&&&&&&&&&&&&&&&&&&&&&&&&&&&&&&&&&&&&&&&&&&&年&&&月&&日衢州市区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个人)附身份证、衢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技能鉴定费用发票。&&&&&&&&&&&&&&&&&&&&&&&&&衢州市区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单位)&&&备&注&本表一式四份(上报三份,培训机构留存一份)&填表人:&&&&&&&&&&&&&&&&&&&&&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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