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因此确认坏账损失,要报送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据材料应说明情况,并出具專项报告
应作帐款日增多,因而也造成坏帐损失的增加影响企业的收入。因此也造成坏帐损失的增加影响全业的收入。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坏帐的界限坏帐是指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在《企业财务通则》中规定确认坏帐的条件有三:
(1)企业破产或倒闭,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未能偿清的债款;
(2)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3)债务人逾期来履地偿债义务超過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对于应收帐款应该及时催收,实在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才能认为坏帐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②)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構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偅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棄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報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處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因此,确认坏账损失要报送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据材料,应说明情况並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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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确认应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 的通知 进行办理:
第十六条 企業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②)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囹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議及其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嘚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經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