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鉴下中这个鉴下指的什么意思

在亲子鉴定中,鉴定意见是,在排除同卵双生子,近亲及外援干扰的前提下,不支持被鉴定男子王某某是被鉴定_百度知道
在亲子鉴定中,鉴定意见是,在排除同卵双生子,近亲及外援干扰的前提下,不支持被鉴定男子王某某是被鉴定
在亲子鉴定中,鉴定意见是,在排除同卵双生子,近亲及外援干扰的前提下,不支持被鉴定男子王某某是被鉴定孩子王某某生物学父亲。到底是啥意思?
我有更好的答案
意思是这孩子不是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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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就是孩子不是亲生的
孩子和父亲没有血缘关系,应该是这个意思
就是你被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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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书样本&&&&申请人:王某,男,某某年9月2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某某,住重庆市某某区某某6号1单元某,电话:某某..&&&&申请事项:&&&&1、请贵院委托专门鉴定机构依法对被告重庆市某某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行为与王某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2、请贵院委托专门鉴定机构依法对被告重庆市某某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行为的过错进行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经重庆市某某区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某某二院)申请,受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西政鉴定中心)对某某二院在对王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某某二院的诊疗行为与王某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日,西政鉴定中心做出了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2〕司鉴字第某某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某某二院在对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2、某某二院的过错是导致患者王某肾功能损害的次要因素。&&&&原告王某对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2〕司鉴字第某某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第一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第二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该项鉴定意见缺乏基本的科学依据与事实依据,故意偏袒某某二院,严重背离鉴定机构公开公平公正予以鉴定之立场。故申请重新鉴定。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2〕司鉴字第某某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某某二院在对王某的诊疗活动中的过错轻描淡写,避重就轻,没有全面客观评价某某二院的医疗过错,故意偏袒某某二院&&&&本案中,被告某某二院在对王某诊疗中,存在的过错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篡改病历,掩盖事实真相,逃避责任&&&&某某二院提供给鉴定机构的王某第一次入院(日至日)期间的客观病历及主观病历中,以下材料均与客观事实不符,系篡改伪造:&&&&①重庆市某某区第二人民医院体液(A)检验登记表(序号016378)中显示的时间日时间系伪造,仅仅手写十几个病人并不能证明王某尿检时间为日;&&&&②王某在重庆市某某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其他诊断肝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出院情况好转,系乱写。原告在日出院时病情特别危急,随时有生命危险;&&&&③王某在重庆市某某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中一般患者护理记录情况系编造。原告当时腰部疼痛、腹胀非常厉害,多次呼救,但医生未采取措施等情况未记载;&&&&④王某在重庆市某某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中临时医嘱记录单,显示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功3、肾功3项、血糖测定、感染标志物检查所显示的时间与事实不符,正确的时间是日上午和下午。&&&&⑤王某在重庆市某某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中入院记录:入院来,患者一般情况尚可,无腹痛、腹泻。食欲正常,大小便正常……对该陈述有异议。事实是,王某在入该院被输液后,即出现腰痛腹痛腹胀、不排便等严重反应;该入院记录尾部由古剑手书补充诊断:1、肝功能不全,2、肾功能不全,显系古剑为逃避责任事后添加的,对其不予认可;&&&&⑥王某在重庆市某某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中出院记录:目前患者体温不高,未诉不适。事实是,王某出院时肾衰竭病情非常危急,随时有生命危险,绝不是轻描淡写的未诉不适;&&&&⑦王某在重庆市某某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中血液报告单(申请单号33)显示的送检时间有异议,真实的送检时间为日上午,而不是日。&&&&⑧王某在重庆市某某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中编号为0020166,显示报告送检时间为日的检验报告单,对送检时间应为日4日08:40左右;&&&&⑨重庆市某某二院提供的骆少平等住院病例中的检验单均显示日期20:4-03-02不能证明该院电脑在日出故障,其能篡改王某一份检验单的时间,其就完全可以篡改更多的病人的检验单,除非该院提供日到日期间,该院所有病人检验单原始档案,予以一一核对。&&&&我们遗憾地发现,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2〕司鉴字第某某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没有对此作出任何评判,作为行业专业人士,并非不能判断病历的真伪,而是不愿自揭行业之短而已。&&&&(2)严重违反诊疗程序规范,对王某先用药输液后检验&&&&按照诊疗规程,患者入院治疗时,应该先对病人进行全面体检,包括对肝功、肾功、大便常规等进行认真检验,明确患者用药禁忌;对难治性疾病,还要进行细菌培养,选择对患者最有效、副作用最轻,伤害最小的药物予以对症治疗。然而本案中,某某二院在王某入住该院,王某腿伤尚不属于病情特别危急,不存在来不及进行体检、细菌培养之特殊情况下,某某二院尚未对王某进行全面体检、细菌培养的情况下,径直大剂量给王某使用克林霉素、头孢匹胺钠、加替沙星,这是最终导致王某的损害不可避免地发生的重要原因。&&&&(3)用药不当&&&&在尚未对王某腿部病症进行认真分析,尚未对王某腿伤部位细菌予以培养的情况下,某某二院对王某使用大剂量使用毒副作用很大的克林霉素、头孢匹胺钠,缺乏科学依据,其用药随意性是导致王某损害的另一重要因素。&&&&(4)用药过量,输液速度过快,几组液体输液间隔时间过短&&&&按照注射用克林霉素的使用说明,成人中度感染用量为0.6-1.2g/日,分2次(每12小时1次滴注,时间为1小时)、三次(每8小时一次滴注,时间为半小时)、或4次(每6小时一次,滴注时间为半小时)。&&&&头孢匹胺钠的成人用量为:每天1-2克,分2次静脉注射或滴注(每12小时1次滴注,时间为1小时)。难治性或严重感染时,根据症状可以增至每日4克,分2-3次静脉滴注(每12小时或8小时1次滴注,时间为1小时或半小时)。&&&&加替沙星注射液的成人用量为:静脉滴注,每次200mg,每天两次(每12小时1次滴注,时间为1小时),严禁快速静脉滴注肌内,鞘内,腹腔内或皮下用药;注意事项:……本品增加中枢神经系统刺激症状和抽搐发生的危险性,肾功能不全患者使用本品应注意调整剂量。不宜使用高于推荐剂量的治疗。禁忌:本品禁用于对加替沙星或喹诺酮类药物过敏者。药物过量:如发生急性过量,应严密观察(包括心电图监测)并给予对症和支持治疗。充分水化,但血液透析(每4小时约清除14%)和连续性活动性腹膜透析(8天约清除11%)不能有效地从体内将加替沙星清除。&&&&本案中,某某二院在日在10:55给王某输入1.5克克林霉素,11:25给王某输入头孢匹胺钠1.5克,当日13:20,又给王某输入1.5克克林霉素,15:00分给王某输入头孢匹胺钠1.5克。&&&&对此,存在的问题在于:王某是否属于重症感染?认定其腿伤为重症感染的依据是什么?有必要使用最大剂量的药物吗?王某是否属于对加替沙星或喹诺酮类药物过敏者?某某区医院没有对王某做相应的皮试与检验,不排除王某发生加替沙星中毒的可能性;其次,退一万步讲,即便是王某属于重症感染,需要使用最大剂量药物,但某某二院对王某使用的克林霉素、头孢匹胺钠、加替沙星均未按照药物滴注时间控制、用药间隔要求等进行,这是导致王某损害的根本原因。&&&&(5)停药不及时,未采取有效矫正措施&&&&当王某在日输液后出现严重不适反应的时候,并没有引起主治医生及其他医护人员的重视,亦没有停药、没有采取有效的矫正措施。虽然日、4日,某某二院给王某打了止痛针,但根本不管用;某某二院在日、5日的用药中,虽然停止使用克林霉素,换成加替沙星,但并没有停止使用头孢匹胺钠和加替沙星,而是继续在随后的几天使用。&&&&头孢匹胺钠使用说明中写道:急性肾功能衰竭等严重肾功能障碍发现异常时,应停止用药并适当处置;加替沙星使用说明中写道:如发生急性药物过量,应严密观察(包括心电图监测)并给予对症和支持治疗,充分水化,但血液透析(每4小时约清除14%)和连续性活动性腹膜透析(8天约清除11%)不能有效地从体内将加替沙星清除。&&&&在日,王某的尿检结果已经出来,王某急性肾衰竭症状已经非常明显时,某某二院并没有停止给王某使用头孢匹胺钠,继续超量使用加替沙星,在发生加替沙星急性过量时,没有严密观察(包括心电图监测)并给予对症和支持治疗,没有对王某充分水化,没有使用其他中和的药物来消除加替沙星和头孢匹胺钠的毒性;没有将王某转院治疗。而是将错就错,草菅人命,延误病情,最终导致王某肾功能严重永久损伤(目前是肾脏正在纤维化)。这是王某遭受损害的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如果某某二院规范化对王某治疗,先检查再用药;按规定剂量、时间、间隔用药;出现输液不良反应时及时停药换药,采取转院治疗、充分水化、中和药物等任一项措施,王某的损害就完全可以避免。正是由于某某二院接二连三的系列错误,导致了王某终身的伤病。&&&&我们遗憾的发现,在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2〕司鉴字第某某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某某二院的过错仅有告知义务之缺乏之描述,那些更严重的,足以置人于死地的违规行为怎么就被专家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呢?&&&&二、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2〕司鉴字第某某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臆测、虚构、夸大患者在医疗损害中的因素,赤裸裸公然为某某二院推脱责任&&&&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2〕司鉴字第某某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某自身因素在该事故中占主要因素,其主要的理论依据在于:王某在日前患有高血压,高血压病本身可能对肾脏功能产生影响;患者本身有慢性骨髓炎感染存在,不排除感染引起间质性肾炎可能;克林霉素使用后引起的急性间质性肾炎与患者个体特质有关。但仔细分析,前述理论基础是鉴定人员为维护本行业的某某二院利益,帮助其推脱责任而故意臆测、虚构、夸大事实,貌似言之有理,实则荒谬错误。&&&&1、王某在日前患有高血压不是事实。&&&&所谓高血压是指连续二次以上测量,患者的舒张压均大于等于90mmhg,收缩压均大于等于140 mmhg的,方能确诊。本案中,王某在日入某某二院之前的病历未显示高血压;在日入某某二院时病历资料显示:入院体格检查:……bp90/50,请问,这就是专家所谓的高血压吗,高在何处?认定王某患高血压2年以上,不规则服抗高血压药之结论作出之依据何在?除了漏洞百出多处篡改的某某二院提供的病历,还有更客观的依据吗?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2〕司鉴字第某某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某本身高血压对肾脏有损害之结论纯为想当然。&&&&2、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2〕司鉴字第某某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患者本身有慢性骨髓炎感染存在,不排除感染引起间质性肾炎可能。这一假设很美好,但问题在于,认定王某本身有慢性骨髓炎感染存在的依据何在?仅仅根据王某有窦道,在未以科学仪器、设备检验、清楚的化验单证明就能目测判断王某脚伤是慢性骨髓炎?严谨的医学在专家手中变成了看面相的神算子的把戏,这是不是医学的悲哀?&&&&3、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2〕司鉴字第某某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克林霉素使用后引起的急性间质性肾炎与患者个体特质有关更是无稽之谈,不值一驳&&&&王某是什么特质?是克林霉素、加替沙星、头孢匹胺钠过敏者吗?没有依据呀;退一万步讲,王某对上述药物过敏,但完全完全可以通过皮试检验出来,换成不过敏的药物就行了;即便无法短期显示过敏症状,但完全可以在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时采取有效矫正措施。一句“患者个体特质”就将院方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这是鼓励某某二院草菅人命,这是亵渎医生这一行业。个体特质不是万金油,不是医方逃避责任的尚方宝剑。如要如此认定,请鉴定专家拿出病案资料依据以及医学依据;否则,请不要信口开河,故弄玄虚。&&&&可见,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2〕司鉴字第某某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患者王某自身因素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缺乏最起码的事实依据与医学依据,其建立在假设、臆想、夸张基础上的评判意见完全不能成立,患者王某自本次事故中不存在任何导致损害的个人因素,所有责任均应有负有重大过错的某某二院全部承担。&&&&综上,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2〕司鉴字第某某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某某二院的医疗行为过错作出了部分认定,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我们必须严肃地指出,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2〕司鉴字第某某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错误与不当也是十分明显的:对某某二院的诊疗活动中的过错轻描淡写,避重就轻,没有全面客观评价某某二院的医疗过错,故意偏袒某某二院;以建立在假设、臆想、夸张基础上的评判意见,认定患者王某自身因素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缺乏最起码的事实依据与医学依据,违背事实,完全违反了鉴定机构中立客观公正之立场,故意打压王某,严重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伤害了民众对医疗行业的感情。从这个意义上说,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2〕司鉴字第某某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在进一步损害本以被民众诟病多年的医院的形象,进一步加剧了医患矛盾与冲突,进一步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从长远看,也是不利于整个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故,请人民法院充分重视本质疑意见,实事求是,委托专门鉴定机构依法对被告重庆市某某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行为与王某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某某区第二人民医院的过错重新鉴定。&&&&此致&&&&申请人:&&&&2012年8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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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南京虐童案”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开审。9岁男童施某某的养母李征琴承认打了孩子,但否认犯罪,她对指控其故意伤害罪很有异议,称“是出于教育的目的,我心里不是想伤害人(孩子)”。
  庭审中,伤情鉴定是否客观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此外,双方还就收养手续是否涉嫌违法进行辩论,李征琴夫妇也被曝各自都有儿女,但却凭借一份“无子女证明”领养了施某某的事实。
  昨天的庭审进行了12个多小时,一直到晚上10点才休庭,今天上午9点将继续开庭审理。
  □庭审
  被控涉嫌故意伤害罪
  昨天9点30分,该案正式开庭。48岁的李征琴被两名女法警带到法庭。她戴着眼镜,身穿绿色真丝裙,外套一件黑色针织衫。
  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据检方指控,2013年6月,李征琴与其丈夫施某通过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的手续,并将其带回南京家中抚养。日晚,李征琴认为施某某考试作弊、未完成课外阅读作业且说谎,在家中先后使用抓痒耙、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李征琴于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检方认为,李征琴作为养母,因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故意伤害施某某的身体,且造成其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李征琴在案发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取得了施某某及其亲生父母的谅解,并达成了和解协议,此外,李征琴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故建议对其从宽处罚。检方向法庭提出,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充分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及施某某的身心健康及未来成长的实际,对李征琴作出公正的判决。
  打孩子是因其说谎话
  “我没有犯罪,对指控我故意伤害很有异议”,对于检方的指控,李征琴不认罪。她称,自己当天确实打了孩子,但没有打得那么重,也不可能构成轻伤。
  讲到当天打孩子的原因,李征琴称,主要是因为孩子当天向她撒了谎,而且孩子一直有撒谎的毛病,她担心孩子以后会学坏。
  李征琴说,现年9岁的施某某到她家已有3年。施某某在6岁前没有上过幼儿园,没有接受过教育,形成了很多不良习惯,比如撒谎、思想不能集中、不能与成年人进行交流等等。“很多正常孩子应该会的东西他都不会,连一加一都不会”,李征琴说,平时她都很有耐心教施某某,这次打施某某是因为他说谎。“说谎的习惯涉及到孩子长大后的品行问题”,李征琴说,施某某经常撒谎,考试抄别人的,她和丈夫教了施某某3年,都没有成效。
  按照李征琴的说法,事发当天,施某某告诉她自己考试得了第一名。但后来她了解到,施某某考试时抄了同桌的卷子,反复追问下,施某某才承认,“我这次气是因为他不仅撒谎,还拿撒谎的结果向我炫耀,我觉得他的谎言往严重的方向发展”。李征琴认为,自己是出于教育孩子的目的才动了手,而且这是她第一次打施某某,当时她想“是不是打他一下,可以让他把坏习惯改掉,心里并没有想伤害他”。
  当庭演示打孩子过程
  法庭上,在回答公诉人对于打孩子过程的讯问时,李征琴表示,当时自己先用了竹制的挠痒耙,打了施某某的腿。此后,她让施某某去写作业,施某某拿作业时拿出了跳绳,她就将跳绳拿了过来。“我演示一下,当时拿出来是这样折好的,”李征琴边说边演示着,“我抢过来,就是顺手抓过来的,就这样往他身上刷,刷一次就是8道,3下就是24道。”李征琴强调说,自己并没有打很多下,大概就刷了二三次。
  李征琴说,当时自己打了施某某多长时间,已经记不清了,但她认为力度并不重,而且当时是4月份,施某某还穿着棉衣。“跳绳摆在这,手有多重我知道,他还穿着棉的衣服,我打他能有多重,他是我的孩子,我还能往死里打?”李征琴说。
  李征琴表示,此后她因为生气,也没有去检查施某某的伤。在被通知去往派出所,看到承办民警出示的施某某伤情照片,她吓了一跳,“我看了这么严重啊,我第一次看,不敢相信”,李征琴称,她看到孩子伤情很惊讶,不能理解自己仅用跳绳打了几下,施某某又穿了衣服,怎么会这样,“我孩子我带了3年,就算是一只狗养了3年也有感情的,如果我知道孩子受伤,我一定会带他去看的”。
  □庭审焦点
  孩子伤势是否达到轻伤?
  法庭上,检方出具了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用以证实施某某所受伤害的程度为轻伤一级,这直接关系到李征琴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鉴定是否真实有效,成为了法庭辩论的最大焦点。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条款规定,体表损伤达到体表面积的10%就构成轻伤一级。施某某当时不满9岁,依据规定按照成年人的60%计算,因此只要施某某体表损伤达到6%就可以构成轻伤一级。
  李征琴:程序违法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鉴定结果,李征琴表示异议,“我不相信孩子受伤那么重,公安机关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时我应该在场,我申请重新鉴定”。
  李征琴称,公安机关在对她作出拘留决定时,法医曾做过一个伤情说明,但是这个伤情说明没有任何鉴定机构的盖章。“他(法医)说孩子的体表伤用眼睛看后达到6%,就凭这个没有盖章的、用眼睛的估算达到6%就进行立案并刑事拘留,是违法的”,李征琴表示,在鉴定机构对孩子正式鉴定时,没有法定代理人在场,也没有合适的人在场,违反鉴定程序。“我是快50岁的人了,他是我的儿子,我有多重的力量能把他打成轻伤?”李征琴称,当时是4月份,孩子穿着厚衣服,不可能仅凭挠痒耙和跳绳就把孩子打成轻伤。
  李征琴的辩护律师、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王永杰和王常清表示,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时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检查由主办法医一人检查,无法保证鉴定的公正性与客观性,而且结合当天孩子的伤情,虽然看起来触目惊心,但几天没有任何治疗就恢复如常,所以只能归入组织器官损伤的概念,构不成轻伤。
  公诉人:伤情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公诉人表示,根据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见多处以条形或“U”形中空状皮内出血为主的挫伤,其损伤符合圆柱形的细条状工具作用形成,其挫伤所分布的范围虽然较广泛,但大多数损伤表现为形态和边界清晰、不伴肿胀、稀疏排列的皮内出血,损伤之间正常皮肤的皮下组织及肌肉并没有挫伤出血,因此其挫伤面积应以皮内出血面积计算,为体表面积的10%。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其所受损伤已经构成轻伤一级。
  此外,从法医检查照片可见,施某某全身除臀部以外,均出现了不同面积挫伤。同时,其左耳内有出血点,右手指、右手掌均出现皮肤结痂脱落情况。
  对于李征琴及其辩护律师的说法,公诉人回应称,公安机关在鉴定中所依据的鉴定规则相关要求中,并没有要求监护人必须到场。此外,为全面反映鉴定的过程与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真实性,并向法庭全面展示鉴定过程,公诉人申请出具该份鉴定意见的两名法医出庭。
  法医:低速轻力无法形成类似损伤
  法庭上,南京市物证鉴定所副主任医师张某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他是这份鉴定的主办法医,也是作出最初6%伤情说明的法医。
  对于自己做出的伤情估计,张某在回答控辩双方的询问时表示,他当晚是根据办案单位的要求作出说明的,为办案提供参考,只是一个初步意见。他表示,对于这个初步的估计,由于施某某体表面积广泛损伤,绝大部分经过训练的法医都可以对面积进行估算,“我经过估算,认为完全可以达到6%”。
  此外,张某表示,施某某的皮内出血与皮下出血全部是挫伤,这是在快速重力作用下形成的伤情。在回答李征琴一方的“你刚才说我是用跳绳快速重力地抽打孩子是吗”的追问时,他解释称,鞭笞是最容易形成双轨制挫伤形态的,如果是速度慢的轻力打击无法形成这样的损伤。
  另一位参与鉴定的法医贾某随后出庭,他主要负责对委托的审查及文书的审核。贾某表示,他了解施某某伤情是通过损伤照片来了解的,根据拍照规则,以厘米为拍照方式来拍照,可以反映被拍摄物大小的原始形态特征,结合检验损伤的特性与损伤机制就可以进行鉴定。
  专家证人:应评定为轻微伤
  因认为公安鉴定结论有误,李征琴一方委托了北京云智科鉴中心胡志强出庭,向法庭阐述其对施某某的伤情应评定为轻微伤的看法。其认为,施某某右腹部、右胸部、左肩部、背部、双上肢、双下肢等部位的皮内出血不应当按挫伤评价,其损伤不构成轻伤(包括一级、二级),可评定为轻微伤。
  “其量是够了,达到了6%,但其伤害的深度不够,”胡志强解释称,人体的皮肤分3层,分别为表皮、真皮和皮下,公安鉴定是‘皮内出血’,即伤痕形成于皮肤的外在表层,这达不到轻伤的标准,也违背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挫伤”的定义。
  胡志强称,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所指的挫伤,目前有两个权威的解释,一是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编著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一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体表挫伤构成轻伤,首先要符合标准制订人在相关释义中说明的“皮下出血”的损伤深度标准,还需要达到标准规定的体表面积数值,即必须“量”、“质”同时达标才能评定为轻伤。
  该案中,认定构成“轻伤一级”的体表损伤仅以皮内出血为主,且被审查人施宇庭伤后当日能安卧,次日能正常上学,3至4日即基本吸收,充分说明其损伤轻微,达不到“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以及造成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的损伤程度,因此,不应属于轻伤范畴。
  □庭外追访
  施某某:我不恨妈妈,她是为了我好
  9月25日晚24时许,记者在李征琴家见到了施某某及其亲生父母。因为天一亮就得随父母回安徽老家,施某某躺倒在客厅的沙发上,眯着眼睛,一声不吭,也叫不动,“他不想跟我们回老家,”孩子的亲生母亲张女士称。
  施某某个子不高,但很乖巧。见记者走到跟前,他还起身让座。“你的伤好了吗?”记者问,孩子懂事地自己掀起衣服,记者将他带到灯光下,仔细查看了他的后背和前胸,发现已经没有被抽的痕迹,“不疼,早就全好了。”施某某说。
  在记者的询问下,施某某说,他的伤是妈妈打的,“我撒谎,我妈妈不想让我撒谎。”“那你恨她吗?”记者又问。“不恨。我妈妈是为了我好。”施某某说,他还想再回(李征琴家)来住。
  亲生母亲:我们是真心实意地原谅了她
  张女士称,是她提出让表姐(李征琴)领养孩子的,“表姐对他(施某某)亲,他从来都喊我表姨,这一段有时也喊一句妈妈,但后来又说,喊错了。”张女士称。据张女士讲,除了施某某外,她和丈夫桂先生还有一个22岁的儿子和一个12岁的女儿。儿子谈了女朋友,等钱结婚;女儿刚上小学6年级,正面临小升初。张女士说,原本学校打算给面临小升初的学生家长开会,要求家长必须出席,“但是因为我们得来南京救表姐,所以也顾不上女儿了”。
  为何称“救表姐”?张女士称,施某某一直哭着要妈妈,要回家,无法安心学习,“我们也希望孩子能尽快回到表姐身边,现在孩子颠沛流离,我们也觉得对不起表姐。如果表姐被判刑了,我们会一辈子生活在负罪感之中,两个家庭也被毁了,”她说,他们强烈要求不要再追究表姐打孩子的责任了,“我哭着给公安、检察院下跪,求他们不要追究表姐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今年4月23日,张女士和丈夫向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交了一份《请求书》。他们在《请求书》中写道,“表姐对小宝疼爱有加,无微不至,即使教育方法不好,一时伤了孩子,但是表姐不是故意的,更没有虐待我的孩子,我们真心实意地原谅了表姐,请你们一定不要为难我表姐,不要追究我表姐的刑事责任。”
  此外,记者了解到,施某某的律师许家斌向法院递交了要求法院督促检察院撤诉的申请书,而被害人的生母,也给办案机关递交了调解书,要求公安机关不再追究李征琴的刑事责任。
  李征琴:我不是虎妈,只是想孩子有个好品质
  在浦口区一高档住宅小区内,李征琴将同一楼层的两套房,打通装修成了一套,约180平米。母子俩共用一间由客厅改成的大书房。大书房内摆着两张桌子,左侧的白色木艺大桌是李征琴的办公桌,上面摆着电脑,右侧是一张专用可升降儿童课桌,桌面上也摆着一台小电脑,“那是专门给宝宝听英语用的,”李征琴说。
  李征琴称,自己的职业是记者,爱照相,至今已经为施某某拍了数千张照片。坐在桌前,李征琴翻着施某某的照片,并一一向记者介绍,“这是爸爸在喂宝宝吃鱼,这张是我们回爷爷家海边玩儿,这是爸爸为了教宝宝认识钟表亲手做的,一直教了宝宝3个月……”此外,李征琴还向记者展示了一个粉红色的首饰盒,盒内放着6颗乳牙,“这都是宝宝的乳牙,”李征琴称,孩子6岁时被接到家里,从没上过一天幼儿园,也没留下任何一点成长的记忆,“孩子刚来的时候,满嘴的牙都是坏的,他哪一颗牙齿活动,我就盯着。我告诉宝宝,牙齿活动了,要小心不要用舌头舔掉,以防出血,要等着牙齿快要自然脱落时,告诉妈妈,让妈妈来处理。”
  李征琴说,孩子刚来时,不刷牙,也不洗澡,她从教孩子刷牙起,一点一滴陪着孩子,养成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为了孩子一开始就不陌生,她对孩子说,自己是孩子的亲生母亲,现在终于将孩子接到身边来了。为了让夫妻双方的家人都喜欢这个孩子,其爱人也瞒着老家人,说这个孩子就是自己亲生的。李征琴称,他们爱孩子,孩子也爱他们,“下课回家就爱在爸爸肩上吊着,我们还陪他一起玩跳棋,跳绳,打球,溜旱冰。”
  针对外界传闻其对孩子严苛这件事,李征琴称,自己不是虎妈,只是要求孩子有一个好品质。“我们都年龄大了,等宝宝大了,我们都老了,没法帮到他。我唯一的要求就是他能学到和别的普通孩子一样,做一个诚实的人,能学到知识,将来养活他自己,”李征琴称,孩子爱撒谎的情况,一直让她很头痛,“他考试时总爱抄同学的试卷。我多次对他说,宝宝,你不要抄别人的,只要是你自己做的,哪怕考了一个零分,妈妈也高兴。可是这次考试,他不仅抄袭,还主动打电话给我炫耀,我非常生气,就用抓痒耙打了他两下,后来又见其书包里装了跳绳带到学校,就抓起来刷了他的背。
  “我当时确实太生气,没有控制住。”李征琴说。
  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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