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记录比时间手术时间还要提前两天,属于侵权责任法篡改病历历吗

医疗失误,半年内两次手术!患者却因缺一张复印纸而无处找说法医疗失误,半年内两次手术!患者却因缺一张复印纸而无处找说法百川流雪峰百家号患者小刘因“左膝多日疼痛”到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不久便安排关节镜术、半月板缝合、。住院一个月后,小刘出院,医生开具出院医嘱:术后建议全休1月、门诊拆线、定期复查、不适随诊、术后患肢免负重、支具保护、功能锻炼。可出院不到四个月,小刘又因“左膝外伤后疼痛、再次住院治疗6天,医院确诊为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并为患者进行了左膝关节镜探查、前交叉韧带重建术、软骨修整、病灶清理、滑膜清理等。在检查“交叉韧带损伤”时,为何当时没有发现韧带断裂的症状?由此直接导致小刘左膝关节功能的恢复不利。这是一起因手术过程中探查不彻底造成术中漏诊过失的医疗事故。后续小刘在家人的陪同下,找院方沟通,院方认为韧带断裂是在出院后造成的损伤,不认可漏诊事件; 后又找以卫生行政部门,却因缺乏病历、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而无法认定事实;后经向律师咨询,由于缺乏有力证据,律师也认为,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证据不足,而难以维权。在面对医疗事故的时候,我们很多的人都是懵懂无知的,不知道该怎么去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利益,不知道找哪个部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费用该由谁出。无论是诉讼过程还是鉴定过程,都依赖于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医疗纠纷的证据就是原始的病历及相关的实物。如果由于自己保管不善而造成门诊病历丢失,就无法证明患者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关系,也无法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过程,这样的责任自然由患方自行承担。作为患者在住院治疗过程中,一旦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争议,首先要做的事不是与医院争吵,而是马上要求复印和封存住院病历。因为病历在医疗纠纷中往往起到其他证据不能起到的证明作用,是医疗纠纷案件的核心证据,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而不得不诉讼到法院时,法院往往也是根据病历资料进行审理,除非有证据足以证明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已被篡改或者是伪造的。否则,即使医疗机构的确存在过错,也有许多证人能为患者作证,如果医院最后拿出来的病历资料是没有差错的,那么,患者一般都将会败诉。患者有权复印的住院病历包括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客观病历。患者及家属如果不清楚如何复印和封存病历,可以请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的帮助。在封存病历时,病历封存袋上一定要密封好,并在每一个接口上写上自己的名字,以防医院私自开封篡改。如果医院拒绝复印和封存,患者应马上提请当地的卫生主管部门(卫生局)去封存。住院也要明明白白天消费,关注医患维权,选择正确的维权方式,让每一个患者都有尊严和知情权。(图片来自网络,与文章内容无关)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百川流雪峰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读取所有的网络气味,对比还原事件本身。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病历伪造篡改可以鉴定?_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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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伪造篡改可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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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历存在篡改伪造,病历的记载和实际事实完全不相符,患者入院一直就是要求保胎治疗,最后在医师的误导下不得已才同意终止妊娠,并一再要求引产术。1、患者在入院10多天前和入院时(11:00)彩超提示胎心音都为149次/分,而入院提供的护理记录入院时(11:00)监测胎心音为97次/分,其后大多都是在100次以下,同一时间病历记录和B超记录怎么会完全不同。羊水深约42MM,根据相关的医疗解释,胎儿是不可能存在宫内窘迫的,医院伪造病历记录为III级污染;实际检查次数只有10次左右,而记录为78次之多;2、同一签字人笔迹却完全不相同,其目的是为编造胎儿发生宫内窘迫的理由,这与事实完全不符,多份签字不是患者及家属所签如:(入院麻醉协议书、输血同意书、入院告知书、病程记录上添加了伪造签字)相同患者签字有多种笔迹,完全系伪造。3、在麻醉记录和术前小结记录手术者为吴胜兰,而手术记录术者签字栏为陈黎黎,不知手术到底是谁做,该谁负责任。4、护理记录中一护士(龚利红)上班时间无法理解,签字出现时间为:10月30日22:15至10月31日07:45,10月31日8:00、10:40、11:00、15:30、18:00、22:35,11月1日07:35至12:00,16:00,11月2日07:36,说明该护士连续在医院上班近60小时,这是在任何一家公立医院都不可能出现的事情。5、而病历中多处记录是患者及家属要求终止妊娠行剖宫产,患方从未有个这样的要求事实,患方是在医生错诊误诊,隐瞒事实,不知道胎儿是完全健康的情况下才同意手术的。所有这些都只能说明是医院为了掩盖事实的真相,而伪造了现有病历的事实。
1:检测记录和护理记录不同:这个你要有个证据,如检查单等2:同一人笔迹不同:这个可以做司法鉴定 - 笔迹鉴定3:术者签名不同:可以认为医院没有尽到注意义务4:护理记录:同35:因没有患者或家属签名,故此说法不成立。如家属不知道此事,说明医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建议你直接到委托正规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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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医生提问近日,读者黄美玲致电本报说,她因工作受伤后曾在一家医院住院医治。一个月前,她决定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当要求医院提供相应的医疗诊断证明时,医院先是一再推托,后来才不得不告诉她:她的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全部遗失,无法向她提供工伤认定所需要的诊断证明材料。
“不能认定工伤,直接造成我的经济损失。”黄美玲说,她想知道,如果她因此不能认定工伤,能否要求医院赔偿其损失?
黄美玲有权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其中的理由是:
一方面,医院违反了自身法定义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分别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对照以上法律规定,医院在短时间内即丢失了黄美玲的全部病历资料,并导致其无法申请工伤认定,明显违背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另一方面,医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按照上述规定,由于医院遗失病历,势必导致黄美玲因无法提供医疗诊断证明材料不能进行工伤认定,进而给其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四条分别规定,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该规定,可以认定医院存在过错。由于医院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黄美玲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应当赔偿黄美玲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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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伪造、篡改病历”的表现形式
  医院“伪造、篡改病历”主要有两大表现形式,一个是书面形式,一个是实质改变形式,今天圳标科技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病历的“伪造、篡改”书面形式
  1、大范围修改。书写病历是医生的原始记录,不容易变动。确实需要改动的,需要修改人签名。如果医院在病历管理方面不正规,医务人员会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如变更诊断及治疗措施,任意修改病程等记录,必然会导致患方合理性怀疑。
  2、缺页、增页情况。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目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工作压力大,能够每天记录病人病程的较少。出现医疗纠纷时,医生大多补写病历。出于保护自身利益,对于不利于自己的记录,可能就会删除,尚未对病人进行检查的项目(如化验单等),医生可能编造。
  3、冒名签字。有处方权的医生才能签字。对于经治医生、实习医生的签名是有严格要求的。如果没有主管医生或科室主任签名,病人病程记录是有严重瑕疵的。在病程记录中,有部分是需要病人家属之情同意或授权处理的部分,如手术同意书等。该页没有家属签字(或注明与患者关系的),必然侵犯家属的知情权。
  4、不如实记录病人入院、治疗情况。病人入院时,医生都需要对其做全身检查并询问病史,医生结合相关检查可以做出相关诊断治疗措施。但部分医院为追求经济利益,故意夸大病情,扩大治疗。
  5、电子病历书写随意性更大。原卫生部于2010年制定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对医务人员修改病历的权限以及修改记录做了明确规范,但是修改权限在于医院自身人员,医院很难摆脱嫌疑。储存在计算机内的数据都可以被销毁、改变,甚至储存数据的主机若干年就要更换。故电子病历的认定、保全难度较大。
  二、的“伪造、篡改”实质改变形式
  疾病的发生、发展要符合自身疾病转归规律。病历书写正是通过医务人员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如果对病历实质性改变必然要从住院病案首页到辅助检查资料均要做整体的改动,如入院检查、诊断、用药情况。但绝大多数情况,医疗机构出现医疗事故后在短期内修改病历会出现自相矛盾的地方,这种不符合疾病转归的病历记录显然可以由法医学专家来判断。
上一篇:没有啦下一篇:患者在医院死亡后家属最应该做的那些事患者在医院死亡后家属最应该做的那些事医锤定因百家号最近有一个患者朋友打电话咨询我说:我的儿子因为感冒发烧去医院打针,打完之后还没什么问题,可是一回到家里后就突发抽搐,然后送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在已经过去三个月了,我想问问尸检能不能检查出死亡的原因。我问他:您现在有病历吗?他回答说:有,但是我发现他病历上写的药和之前打针的时候的药不同,我怀疑医院篡改了病历,所以我想问问尸检能不能查出死亡原因。听到这里,我深感惋惜,因为患者错过了获取证据的最佳时机,导致现在变得非常的被动,那么在医疗事故发生之后,特别是患者在医院死亡的时候,家属最应该立即做的那些事情有哪些呢?一、 复印、封存病历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材料。由于病历材料记录的这些内容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在司法鉴定的时候通过病历材料可以判断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疗机构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医院的过错参与度是多少。因此,患者朋友们在医疗事故发生之后,一定要及时去医院复印封存病历,以免出现病历被篡改的情况。那么患者朋友们应该怎样去封存病历呢?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去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印件。由此可见,在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之后,患者们可以自己或者代理人去医院,在医院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对病历进行确认,然后签封。二、 尸检在接到那个患者朋友的电话之后,我竟然有些惊讶,他的儿子都死亡三个月了,他现在才想到要去尸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之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自己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像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当医疗事故发生之后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患者的家属应当在48小时内申请进行尸检,这样的话可以查清患者的死亡原因,看看到底是由于自身疾病的原因死亡的还是医院的原因死亡的,这一点对于医疗机构责任的判断是至关重要的。三、 与医院协商解决纠纷或者向法院起诉在医疗事故发生之后,患者家属们可以先和医疗机构进行协商,看看能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来解决这个纠纷,如果协商不成,那么患者家属可以向法院去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患者家属们大概知道了在医疗事故发生之后患者死亡的情况下最应该做哪些事情,其实简而言之就两件事,固定证据和解决纠纷。首先,固定证据就是指封存病历、进行尸检,把那些能够证明医院过错的证据封存起来;然后就是解决纠纷,在证据的基础之上通过协商或者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医盾健康汇聚了国内外知名的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司法鉴定专家、法医专家,为客户提供第三方医疗评估判断诊疗行为是否规范、合理、合法,同时为客户提供病历封存、专家辅助出庭人服务,帮助客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病历复印和封存服务:协助当事人去医院复印和封存病历。病历真假判断服务:判断病历是否真实、规范、合法。医疗评估服务:评估医疗的每个环节,判断是否有医疗过错。专家出庭服务:全程参与庭审环节,首次开庭病历真伪质证、司法鉴定听证会陈述和辩论、针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的质证。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医锤定因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医疗常识、医疗诉讼知识尽在医锤定因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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