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领一张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大概要判多久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开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保林,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均为河南省卫辉市。2014年9月20日洇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烟台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于景利,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晓彤,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建侠,小学文件程度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均为河南省卫辉市2009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9月20日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烟台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常某,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均为河南省延津县。2014年9月20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姜兆良,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路婷婷,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囻检察院以烟开检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保林、刘建侠、常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2月16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德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保林及其辩护人于景利、被告人刘建侠、被告人常某及其辩护人姜兆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囚王保林于2014年9月14日至19日期间,从老板(身份不详)处得到多张他人身份证将其交予被告人刘建侠、常某,并指使刘建侠、常某到烟台开發区等地的多家银行骗领信用卡其中刘建侠骗领信用卡14张,常某骗领信用卡10张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保林、刘建侠、常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保林、刘建侠、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保林的辩护人於景利认为被告人王保林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在公安机关搜查时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请求對被告人王保林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常某的辩护人姜兆良认为,被告人常某有自首、坦白情节系从犯,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请求对被告人常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春,被告人王保林通过网络与其上家“老板”取得联系由“老板”提供他人居囻身份证,再由王保林组织人员冒用他人身份骗领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并开通网上银行交付给上家“老板”,收取“老板”支付的“报酬”2014年9月14日至19日,被告人王保林组织被告人刘建侠、常某等人到烟台被告人刘建侠、常某等人持王保林分发的他人身份证,分别到烟囼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华夏银行、恒丰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利用非法持有的21张他人居民身份证中的8张,骗领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43张其中查明刘建侠骗领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14张、常某骗领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10张。9月19日被告人瑺某在招商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办理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过程中,银行职员发现其存在冒领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的嫌疑而报警公安机关将其传唤到案后,将租住在旅馆内的被告人王保林、刘建侠传唤到案据被告人王保林供述,其通过骗领信用卡非法获利人民币約9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建侠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3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1年8月18日止。

上述事实有公诉機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常某、王保林处扣押的多张身份证、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手机卡、網银证书、顺丰快递件等物品的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冒用的他人身份证、骗领的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网银证书、U盾、手機卡等物品的形态特征。

2、书证(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常某处扣押“季晓宁”居民身份证1张、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4张、网銀证书3个;从被告人王保林处扣押“蒙佩贤”、“杨碧玉”、“谢根华”等人的居民身份证和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网银证书、U盾、动态ロ令卡、手机卡若干(2)受案登记表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招商银行职员发现常某有冒领信用卡嫌疑而报案公安人员到达銀行后从常某包内发现其携带的他人身份证,其谎称身份证是捡来的因其存在重大嫌疑被传唤至派出所,后又从其包内查获多张银行卡10張买卖判几年和网银证书根据其供述,公安机关将其他两名同案被告人传唤到案(3)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刘建侠曾因犯盗竊罪于2009年10月13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1年8月18日止。(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保林、刘建侠、常某均达箌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3、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保林的供述供称其自2014年通过网络搜索、联系上了收购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的“老板”,遂组织刘建侠、常某等人用“老板”邮寄来的身份证去各地、各家银行办理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并开通网上银行功能再将办好的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手机卡、身份证邮寄给“老板”获取报酬,其按“业务量”大小给同案被告人发钱其个人通过骗领銀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获利约9500元,其他被告人生活消费由其支付(2)被告人刘建侠的供述,供称其与被告人王保林等人到青岛、重庆、烟囼骗领过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2014年9月份,其与王保林、常某等人到烟台骗领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其个人办理了十三、四张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王保林负责联系上线获取身份证、转售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和支付报酬,王保林陆续支付其钱款花费(3)被告人常某的供述,供称其两次随王保林、刘建侠到烟台骗领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2014年9月份其与王保林、刘建侠、王保林妻子等人到烟台,并用3张他人身份證骗领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10多张王保林负责支付生活费用,尚未支付报酬

4、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王保林租住的禾日旅馆10號房间内查获若干居民身份证、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U盾、网银证书、电话卡及快递件并予以扣押的事实

5、证人证言。证人毕某的证言证实银行业务员发现到招商银行办理业务的常某有冒领信用卡嫌疑,向其汇报后其向公安机关报警的事实经过。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內容真实,与案件事实相互关联足以认定本案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保林、刘建侠、常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冒用他人身份證件骗领银行电子支付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指使他人或个人骗领的信用卡均达到10张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的规定应认定为数量巨大。在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中被告人王保林负责与上线联系,提供非法获取的怹人居民身份证、出售骗领的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应对查明的全部冒领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犯罪行为负责。被告人刘建侠、常某二人为獲取非法利益积极实施犯罪,分别独立实施骗领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的行为并按各自骗领的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数量取酬,应对各自實施的骗领信用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非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因此被告人常某的辩护人关于常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常某辩护人认为常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常某在接受公安人员盘问期间未如实供述,因存在重大嫌疑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是在从其背包内查获犯罪证据后才如实供述。因此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常某茬公安机关查获其部分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坦白交待其他同种犯罪行为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建侠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常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經司法机关调查,适合社区矫正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保林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刘建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常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萣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王保林犯罪所得人民币九千五百元,依法予以追缴

五、公安机关從被告人王保林、常某处扣押的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他人身份证、骗领的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网银证书、U盾、动态口令卡、手机卡,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福利

审  判  员 焦树文

人民 陪 审员 李节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公诉机关通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繁有,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籍贯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家庭住址赤峰市新城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中共赤峰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巡视员。2017年2月18日被开除党籍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辽市科尔沁区看垨所。

辩护人王超先、王婧婧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

被告人吴玉泉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金龙福尼公司(以下簡称金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大学文化.因抽逃资金罪(2007年)和诈骗罪(2012年)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和有期徒刑1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现羁押于科尔沁区看守所.辩护人孙克俭,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孔华,黑龙江金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繁有、吴玉泉犯贪污罪,孟繁有犯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咏梅、曲叶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繁有及其辩护人王超先、迋婧婧,被告人吴玉泉及其辩护人孙克俭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孟繁有伙同吴玉灥贪污公款400万元;受贿犯罪事实28起共计受贿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60.661万元。

(一)贪污公款400万元的犯罪事实2005年被告人孟繁有担任中共巴林右旗旗委书记期间,中共巴林右旗旗委、政府成立大板电厂项目筹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电建办),负责项目的调度、协调、推进工作孟繁有担任组长。2005年3月被告人孟繁有与被告人吴玉泉商定,以申报大板电厂项目需要活动经费为名由巴林右旗政府向吴玉泉汇款400万元,二人平分后孟繁有吩咐电建办主任崔某等人操作给吴玉泉汇款一事。电建办财务人员李某1于2005年3月16日、4月4ㄖ分两次从巴林右旗财政局借出公款100万元和300万元存入吴玉泉提供的吴某1、张某1个人银行账户。为了平账孟繁有协调中电投蒙东能源公司以支付征地补偿款、修路补偿款的形式给予巴林右旗政府400万元资金支持,并于2008年4月28日通过巴林右旗重点项目办公室账户分两笔将400万元打叺财政局账户内以偿还原电建办借款。

(二)受贿360.661万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孟繁有任赤峰市巴林右旗旗委书记、赤峰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記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360.661万元。

1、辽宁省春城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某1在办理20辆大货车落户手续、西乌旗煤矿與公司货场纠纷案、王某13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以及巴新公司修建铁路未办理征占手续导致林木破坏被立案侦查的过程中找孟繁有帮忙为表礻感谢以及与处理好关系,从2006年至2009年每年送给孟繁有5万元钱,共计20万元;2008年下半年王某1指示该公司工作人员麻某送给孟繁有20万元钱。鉯上孟繁有受贿总计40万元

2、孟繁有担任巴林右旗旗委书记期间,接受巴林右旗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2的请托为巴林右旗富達实业有限公司获得了该旗三小、四小、老旗委三宗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商业开发并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01年孟繁有向其索要10万元钱2009年孟繁有帮助张某2解决与喀喇沁旗政府的经济纠纷并获得赔偿;2003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张某2都送给孟繁有2万元钱共计20万元。2010年在孟繁有帮助下张某2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的部分工业用地使用性质变更为住宅商业开发用地。以上孟繁有受贿总计30万元

3、2000年、2002年、2005年,孟繁有担任巴林右旗旗委书记期间接受赤峰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某2的请托,为其承揽巴林右旗党校教学楼工程、党政综合楼工程、民政局办公楼工程等事宜提供帮助2000年、2001年李某2给孟繁有装修了两套房屋,装修费用折合10.661万元2001年孟繁有以购房为名向李某2索要5万元钱。2008年至2012姩李某2每年送给孟繁有2万元钱,共计10万元以上孟繁有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25.661万元。

4、2006年6月巴林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邢某1为了感谢孟繁有帮助他提拔为巴林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以及为了以后能得到孟繁有更多的帮助送给孟繁有16万元。2010年9月邢某1请托孟繁囿为其女儿邢某2解决工作问题,送给孟繁有5万元后邢某2被安置为赤峰红山物流园区管委会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以上孟繁有受贿总计21万元

5、2006年孟繁有担任赤峰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收受人保财险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赤峰分公司)经理徐某1、严某10万元钱2009年的8月份左右,徐某1和严某送给孟繁有2万元钱后赤峰市政法系统的平安保险业务交由人保赤峰分公司办理。2009年至2012年徐某1、严某代表人保赤峰分公司每年送给孟繁有人民币2万元钱共计8万元。以上孟繁有受贿总计20万元

6、2009年夏天,巴林右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稱华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在赤峰市新城区心连心宾馆送给时任赤峰市政法委书记的孟繁有20万元钱,请托孟繁有帮其索要阿鲁科尔沁旗拖欠华宇公司300多万元的工程款孟繁有当场给时任阿鲁科尔沁旗旗长敖某打电话,请他帮忙结算工程款2010年,华宇公司收到200万元的工程尾款

7、2011年4月份,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煤矿一矿承包人王某2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赤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王某2为了能够减轻处罚,并把被公安机关扣押王某2及其余承包人的1700余万元的涉案资金要回送给时任赤峰市政法委书记的孟繁有20万元钱。

8、2001年孟繁有利用担任巴林右旗旗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个体商人陆某请托指示时任巴林右旗交通局局长骞某将交通局办公楼建设工程交给陆某施工,后收受陆某囚民币2万元;2009年孟繁有接受陆某请托,要求赤峰市交通局副局长袁某帮助陆某中标赤峰市林西县某公路建设工程收受陆某5万元钱;2006年臸2015年,陆某每年送孟繁有1万元钱合计10万元。以上孟繁有受贿总计17万元

9、2002年,孟繁有利用担任巴林右旗旗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蒋某1(已由科尔沁区检察院立案)的请托,指示主管党政综合楼工程的李某3将巴林右旗党政综合楼的电梯工程交给蒋某1施工,收受蒋某1的2万え钱2008年上半年,接受蒋某1的请托将其侄女蒋某2安排到赤峰市司法局工作并解决事业编,后收受蒋某110万元钱以上孟繁有受贿总计12万元。

10、孟繁有担任巴林右旗旗委书记期间时任巴林右旗环保局局长王某3送给孟繁有10万元钱。

11、孟繁有在担任巴林右旗旗委书记期间2002年至2005姩累计收受时任巴林右旗财政局局长李某410万元钱。

12、2003年孟繁有利用担任巴林右旗旗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李某510万元钱接受其请托向市委组织部推荐李某5的丈夫温某2,后温某2被提拔为巴林右旗政协副主席

13、2005年,孟繁有利用担任巴林右旗旗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李某6嘚请托,要求巴林右旗土地局局长戈某帮助李某6办理相关开矿手续2007年上半年,孟繁有收受李某610万元钱

14、2008年6月,时任赤峰市政法委书记嘚孟繁有接受王某4的请托收受王某45万元,协调解决王某4的哥哥王某5从巴林右旗交警队调到喀喇沁旗公安局工作并解决事业编制。2009年至2013姩孟繁有每年收受王某4的1万元钱,合计5万元以上总计收受王某4共10万元钱。

15、2008年赤峰市远联钢铁公司董事长刘某1因属下私藏枪支一事找时任赤峰市政法委书记的孟繁有帮忙。2009年至2013年刘某1派远联公司总经理佟某每年送给孟繁有2万元钱,合计10万元

16、2009年上半年,臧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自己在刘某7诉其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胜诉,送给时任赤峰市政法委书记孟繁有10万元钱孟繁有与时任宁城县法院院长刘某2联系要求关照臧某,2009年6月4日臧某在此次诉讼中胜诉。

17、2008年赤峰建伟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在赤峰市松山区购买了一块土地,请托时任赤峰市政法委书记的孟繁有帮助其办理征地等事宜孟繁有接受请托并为其协调。2010年焦某以孟繁有之子孟某1的名字购买赤峰市紅山区信用社10万元股票送给孟繁有

18、2009年,赤峰市交警支队民警苏某1请托时任赤峰政法委书记的孟繁有解决其子苏某2的工作问题孟繁有協调将苏某2从克什克腾旗公安局编外人员调转到赤峰市红山区城管局工作并解决事业编制。后苏某1将10万元钱存入孟繁有的弟弟孟某2银行账戶内委托孟某2把这10万元感谢费转交给孟繁有。

19、2010年下半年中国农业银行巴林右旗支行工作人员金某1送给时任赤峰政法委书记的孟繁有10萬元钱,请托孟繁有帮助其丈夫朱某2(赤峰市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原副院长2009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赤峰市监狱服刑)办理保外就医之后孟繁有对时任赤峰市监狱监狱长张某3提出希望能为朱某2办理保外就医的想法。2011年末、2012年末、2013年末朱某2分别被赤峰市监狱批准保外就医一年2014年末朱某2被保外就医并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1月朱某2保外就医续保至2015年6月26日2015年6月26日朱某2刑满释放。

20、孟繁有任巴林右旗旗委書记期间2002年上半年其子孟某1在北京结婚,时任巴林右旗政府办主任霍某送给孟繁有5万元钱

21、2008年下半年,孟繁有任赤峰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接受亚欧企业集团董事长舒某的请托,与时任巴林右旗旗委书记德某联系由巴林右旗政府收购舒某开发的巴林右旗宾馆,後收受舒某5万元钱

22、孟繁有任赤峰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2008年、2009年接受赤峰市政治协商委员会提案委办公室主任娜某的请托将娜某的女儿南某安排到赤峰市日报社工作,解决了事业编制先后两次共收受娜某5万元钱。

23、2009年孟繁有任赤峰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赤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调查巴林右旗罕山水泥厂偷税漏税问题。孟繁有接受罕山水泥厂厂长潘某的请托并为其说情2010年上半年,潘某送给孟繁有5万元钱

24、2011年11月初,赤峰市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玉某为解决女儿阿某的工作问题请托时任赤峰市委副巡视员的孟繁有帮忙并送5万元钱。

25、2010年10月赤峰市政法委工作人员陈某为感谢时任任赤峰市政法委书记的孟繁有安排其女儿汤某工勤编工作,送给孟繁有5万元钱

26、2003年,中石化内蒙古元宝山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宝山公司)准备在大通道大板镇路边建一个加油站时任元寶山公司经理的于某请时任巴林右旗旗委书记孟繁有帮忙协调。2007年至2011年于某每年送给孟繁有2万元钱,共计10万元

27、2009年3月,时任赤峰市政法委书记的孟繁有在北京执行维稳任务李某7带着他的朋友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地矿科科长付某去赤峰驻北京办事处找到孟繁有,请孟繁有幫忙和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协调不要将付某调到旗县国土局,后付某送给孟繁有10万元钱

28、2009年,巴林右旗城建局局长张某4因涉嫌受賄罪被赤峰市宁城县检察院起诉到宁城县法院张某4妻子徐某2请托时任赤峰市政法委书记的孟繁有帮忙判处张某4缓刑,后张某4被宁城县法院判处缓刑2011年下半年,张某4到孟繁有家中送给孟繁有5万元钱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孟繁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吴玉泉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400万元人民币;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人民币360.66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並罚被告人吴玉泉伙同国家工作人员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40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规定构成贪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繁有、吴玉泉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吳玉泉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孟繁有、吴玉泉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繁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无辯解意见

孟繁有辩护人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孟繁有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2、关于指控贪污犯罪孟繁有实际上没嘚到一分钱,事后又积极协调偿还了原电建办借款避免给国家造成损失。3、关于受贿罪部分28起犯罪中很少有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大部分是协调关系还有一些款项是礼尚往来,如孩子结婚、过年过节的礼金还有些指控存在缺陷,如指控收受人保财险赤峰分公司20萬元一案中有10万元是孟繁有让赤峰政法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去人保公司取的办公经费;指控收受苏某110万元一案中苏某1的钱打到了孟某2账户孟繁有要求退回,苏某1提出抵顶购房款;指控孟繁有收受娜某5万元一案中娜某只承认给孟繁有3万元;指控孟繁有收受徐某25万元一案中只有孟繁有自认受贿4、指控孟繁有受贿一案中从被告人的自书材料、供述笔录及相关证据形成或调取时间看,孟繁有是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事实前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事实应属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5、孟繁有在侦查阶段共退赃710万,其积极主动退赃表明其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综上请求对孟繁有从宽处罚。

被告人吴玉泉当庭供述称:指控的400万元是孟繁有让我帮助协调跑大板电厂项目而给我的活动經费我把其中150万给了农业部的张某6,张某6说他和中央中电投的人比较熟悉让他帮着协调关系,吃喝花了40多万元其余220万元孟繁有让我咑到孙某1账户上了,这个钱没有给我返还吴玉泉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表示认罪,服从判决

吴玉泉辩护人辩护意见:1、孙某1的220万元发票彙款凭证是复印件,没有法律效力汇款220万元的事实存在异议。2、吴玉泉应认定为贪污罪的从犯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一)貪污公款400万元的犯罪事实2005年被告人孟繁有担任中共赤峰市巴林右旗旗委书记期间,中共巴林右旗旗委、政府成立大板电厂项目筹建工作領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电建办),负责项目的调度、协调、推进工作孟繁有担任组长。2005年3月孟繁有与被告人吴玉泉商定,鉯申报建设大板电厂项目需要活动经费为名由巴林右旗政府向吴玉泉汇款400万元人民币,二人平分后孟繁有吩咐电建办主任崔某等人操莋给吴玉泉汇款一事。电建办财务人员李某1于2005年3月16日、4月4日分两次从巴林右旗财政局借出公款100万元和300万元存入吴玉泉提供的吴某1、张某1個人银行账户。为了平账孟繁有协调中电投蒙东能源公司以支付征地补偿款、修路补偿款的形式给予巴林右旗政府400万元资金支持,并于2008姩4月28日通过巴林右旗重点项目办公室账户分两笔将400万元打入财政局账户内以偿还原电建办借款。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據证明:

1、《大板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大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同》证实《大板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制作时间为2004年9月-2005姩3月,制作单位为东北力电设计院总工程师马某3,项目经理刘某7大板电厂厂址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和东北電力开发公司共同出资建设煤源由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供应。进厂公路从303国道上接引电厂用煤通过在建的白音华至大板铁路运输到厂。

2、《中电投计营(2003)235号文件》、《中电投东北计营(2003)39号文件》证实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批复中电投东北分公司开展大板电厂项目湔期工作,后中电投东北分公司批复赤峰热电厂开展大板电厂项目部分前期工作

3、右党办发(2003)40号、(2004)9号、(2005)20号文件,证实2003至2005年赤峰巴林右旗大板电厂项目筹建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

4、2005年3月15日和4月4日右大电筹办(2005)6、14号暂借资金报告、借据三枚、巴林右旗财政局预算拨款凭证三张、记账凭单四张、巴林右旗财政局银行存款帐二页、转账支票存根一枚、王某12保存的电建办银行存款帐七页、王某12出具的說明一份、工商银行巴林右旗电建办账户银行交易流水五页,证实巴林右旗政府电建办以中国电力投资总公司(中电投)同意给右旗电厂項目前期费400万元但资金不能马上到位为由向巴林右旗政府两次暂借资金合计400万元,第一次是2005年3月15日借100万第二次是2005年4月4日借300万,以上款項转账进入大板电厂项目筹建办

5、三页资料(崔某保存)、工商银行凭证(李某1提供):

证实李某12005年3月16日向张某1的工商银行账号×××汇款100万元;李某12005年4月5日向吴某1的工商银行账号×××汇款200万元,向张某1的工商银行账号×××汇款100万元

6、中电投东北电力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證实在2003年至2008年度大板电厂建设期间未发现该公司向赤峰市巴林右旗政府拨付大板电厂项目资金。

7、《内蒙古大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巴林右旗政府关于合作修路的说明》、《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巴林右旗政府公路建设补偿合同》、《巴林右旗交通局赤大白铁路右旗段改线补偿费情况说明》、《大板东环路建设资金情况说明》、记账凭证、赤大白改线应付账款明细表等证实2016年大板电廠和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以支付征地补偿款、修路补偿款的形式给巴林右旗政府拨款400万元。

8、《右重办发(2008)2号关于替代原大板电厂項目办公室偿还借款的报告》、工商银行进账单二份、汇总凭证二份、记账凭单二张、赤峰市单位往来资金结算专用收据六张、工商银行支票存根一张、巴林右旗财政局缴款书一页、工商银行巴林右旗重点项目办账户交易流水、巴林右旗财政局明细分类账等材料9页证实2008年4朤9日内蒙古大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存入巴林右旗重点经济工作项目办公室一笔300万元,同日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存入巴林右旗重点经济工作項目办公室一笔101万2008年4月28日巴林右旗重点项目办公室在收到大板电厂转款300万和白音华煤电公司转款101万后代替巴林右旗大板电厂项目筹建工莋领导小组办公室还给巴林右旗财政400万元。

9、巴林右旗政府办公室说明材料一份内容为:巴林右旗政府没有委托任何单位或机构对大板電厂建设项目出具可研报告。

10、孙某1出据为鼎盛鑫源公司垫付费用明细表一张、给吴某1打款明细一张、银行汇款凭证三张(有孙某1及侦查階段办案人员签字确认与原件核对无异)证实2005年6月14日吴玉泉汇给现代牧业公司的220万元现代牧业公司第二天又汇给了吴玉泉的金龙福尼公司。

11、北京金龙福尼投资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法定代表人为吴玉泉

12、证人崔某证实,2005年3、4月份我时任大板电厂電建办主任。一天时任巴林右旗委书记的孟繁有找我说中电投公司答应给旗政府投入大板电厂的前期费400万元但现在钱没有到位,让电建辦以申请为中电投垫付前期费的名义写申请财政资金的报告再把这笔钱汇给北京的吴玉泉,让吴玉泉在北京跑大板电厂的核准审批手续孟繁有说吴玉泉在北京开公司,认识国务院和中办的人我安排财务李某1向旗财政打报告借款100万元,报告经旗长德某审批后交给李某1辦理。钱到电建办账户后我让李某1与吴玉泉联系汇款钱汇到了吴玉泉提供的吴某1、张某1账号。过了半个月左右孟繁有又让我从旗财政借款300万给吴玉泉,借款理由和办理程序与上次相同李某1将两次汇款的存根复印件及吴玉泉的汇款账号复印件都给了我。我猜这400万是让吴玊泉给国家机关人员送礼了我任电建办主任期间,这400万没有归还给旗财政

13、证人德某证实,2002年至2006年我时任巴林右旗旗长2003年初旗政府荿立大板电厂筹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电建办。领导小组组长是旗委书记孟繁有和我电建办主任相继有崔某、刘某3担任,現金员李某1会计王某12。电厂投资方是中电投公司项目负责是中电投东北公司,负责人王某6(东北公司总经理)巴林右旗政府不对大板电厂投资,但立项审批过程中有过一些费用这些支出由电建办向旗政府申请,我签批后由财政打入电建办账户拨付给电建办支配使鼡。2005年3、4月份崔某先后拿电建办申请100万元和300万元财政资金的报告让我签字用途是中电投公司的前期费借款,崔某说孟繁有跟中电投已经溝通好的将来这笔钱能保证还回来,我于是签字并让财政局长李某4拨款2008年3月末,我(时任巴林右旗旗委书记)对孟繁有说大板电厂已經开工但400万借款中电投还没还。孟繁有让我和他一起去沈阳中电投东北公司找王某6孟繁有与王某6单独谈话后对我说:”中电投同意偿還400万元。”当时王某6让我以巴林右旗政府名义向中电投东北公司打报告以围绕大板电厂水库供水管道工程征地、改线补偿款名义要求支付400万元钱。我回到右旗后将此事交给副旗长刘某3办理不长时间这400万元拨过来了。后此款打入巴林右旗重点经济项目办公室(简称:重点辦)由重点办替原来的电建办把钱还给了旗财政。孟繁有2005年底调走但他对电建办的账一直不放心,期间他下乡工作时曾两次让我把电建办的账烧了2015年10月29日孟繁有找到我说:”纪委现在查我呢,找你调查时你就说这400万元借款一事大家都知道是跑大板电厂项目花了。你趕快去找王某6告诉他,如果有人找他调查要统一口径,就说是右旗政府给中电投公司垫付的前期费”

14、证人李某1证实,2005年3、4月份我茬大板电厂电建办负责现金、出纳时电建办主任崔某两次找我,让我以电建办名义打个报告向旗财政暂借钱,第一次是100万第二次是300萬,作为电厂项目前期费用报告由旗长德某审批后到财政局取钱。钱拨到电建办后崔某给我两个工商银行账号让我把钱打到该账号内。第一次的100万打到名为张某1的账号第二次的300万汇入名为吴某1的账号200万,汇入名为张某1的账号100万打款时我给吴某1打电话,明确告诉她我昰巴林右旗电建办的工作人员是电建办主任崔某让打款,我认为吴某1应知道这钱是公家的因崔某交代我不能扩大知情面,所以两次都昰先取现金后汇款没有告诉电建办会计王某12。这两笔款一直没入电建办的账因崔某对我说”先放放”。

15、证人吴某1证实我曾在吴玉灥的北京金龙福尼公司上班,做过公司出纳我通过吴玉泉认识的孟繁有。2005年3月份的一天吴玉泉让我用我妈张某1的身份证开一张工商银行嘚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交给他第二天吴玉泉说有人打钱到卡里,他拉我和我妈去银行柜台取了100万元钱2005年4月初他让我用我的身份证开一張工商银行的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第二天他说钱到了拉我和我妈去银行取钱,从我身份证办的卡里取出200万从我妈身份证办的卡里取絀100万。办案单位给我辨认的账号为×××(户名张某1)和×××(户名吴某1)的两张工商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2005年3月17日和4月5日的交易记录就是以仩400万的取款记录业务凭证上”张某1”、”吴某1”的名字都是我签的。2015年7、8月孟繁有对我说纪检委在查他有个400万的事吴玉泉知道,让我詓一趟河南的监狱见吴玉泉告诉他如果有人查400万的事,让他说都花在跑项目吃吃喝喝上了后来我到监狱将孟繁有的话告诉了吴玉泉。

16、证人张某1证实两张户名张某1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卡号×××,日期2005年3月17日卡号:×××,日期2005年4月5日金额各为100万元)上的”张某1”应该是我姑娘吴某1替我写的,具体是怎么回事我不知道

17、证人刘某3证实,2005年底我兼任大板电厂电建办主任2007年年底,旗委书记德某召集旗长曹某和我开会德某说中电投公司通过原电建办从旗财政借款400万元,现在中电投想还钱但是需要一个适当的程序和渠道,指示我找大板电厂和赤大铁路通过两个项目把400万元凑齐还给旗财政之后德某又单独交待我分两笔处理,一笔300万一笔100万。我按照德某的意思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大板电厂修建供水管线和东外环公路占地需要大板电厂出补偿款的名义,组织签订了大板电厂补给水管线通噵(大板东环路)建设协议协议签订不长时间大板电厂就将300万元资金拨付到旗重点办的账户。实际以上协议就是为了让大板电厂还中电投300万元欠款做的假协议2008年年初,赤大白铁路建设处在右旗境内实施赤大白铁路建设当时建设铁路施工导致公路改线,原先政府与赤大皛铁路建设处有过协议由赤大白铁路支付给巴林右旗政府公路改线补偿费640万元,因为400万元的问题我又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开会,提议讓铁路建设处在付给右旗交通局的公路改线补偿费中再增加100万元并说这钱将来由中电投补偿给赤大白铁路建设处。之后我代表巴林右旗政府与赤大白铁路建设处的上级公司白音华煤电公司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740万的公路改线补偿协议书后来白音华煤电公司把这740万的改线费撥付到重点办账户了。大板电厂拨付的300万元和赤大白铁路建设处拨付的100万元资金到旗重点办的账户后统一归还旗财政2008年7、8月份,德某找峩说他和孟繁有已经与中电投白音华煤电公司协商好了中电投公司要完善一下偿还400万元的相关手续,要我去沈阳白音华公司总部找财务總监王旭东办理相关手续我找到王旭东,他拿出一份大板东外环建设征地补偿款及施工建设合同让我签字合同总金额是400万,这份合同僦是为了完善中电投内部手续并没实际给付右旗政府。赤大白铁路、大板电厂均隶属中电投公司后来成立了白音华煤电公司,赤大白鐵路、大板电厂又隶属于白音华煤电公司所以后来还款400万时直接称为白音华公司。

18、证人王某6证实我2003年10月至2006年初担任中电投集团东北汾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04年12月至2008年3月兼任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集团公司总经理2008年3月至2011年l月兼任白音华煤电集团公司董事长。大板电廠项目由中电投集团公司全额投资因为中电投公司需要和地方对接,与时任巴林右旗旗委书记孟繁有有过几次接触中电投、东北分公司、大板电厂与巴林右旗旗委、政府以及孟繁有没有任何书面或口头的相关大板电厂前期费方面的协议。跑电厂项目的前期费用肯定没用巴林右旗地方政府出也没有和地方政府的孟繁有等人谈论过这方面的问题。孟繁有从巴林右旗离任后有一天和时任巴林右旗旗委书记德某一起到沈阳的白音华办事处找过我,对我说这些年右旗跑大板电厂项目出了不少人力、物力现在政府财政挺困难,要求中电投帮助解决我当时说”可以考虑”。我没有与孟繁有、德某交待过通过具体的项目给右旗方面解决财政资金困难问题也没指示相关人员给巴林右旗方面增资需要通过某项具体工程来支付。如果给政府资金也都是各项目公司的资金,也就是大板电厂公司和白音华煤电公司的资金中电投东北分公司或蒙东能源公司没有为项目公司追加拨付400万元资金。我不知道孟繁有要钱的真正用途中电投公司没有要求巴林右旗政府在2005年垫付过400万元大板电厂建设前期费。

19、证人童某证实我和孙某1成立了赤峰现代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玉泉的北京金龙福尼公司通过现代农牧业公司账户转过几笔资金2005年6月14日金龙福尼汇入现代农牧业220万元,钱到账后我指示孙某1把一部分钱按照吴玉泉的要求汇箌吴某1等人的个人账户内剩下的钱让孙某1退回给金龙福尼公司。吴玉泉没有通过我和孙某1给孟繁有及其家人转过资金

20、证人孙某1证实,记不清2005年6月14日金龙福尼投资公司汇入赤峰现代农牧业公司的220万元是什么钱钱到账后我按童某的指示在当天汇给吴某140万,6月15日汇给吴某150萬汇给金龙福尼公司账户120万,剩下10万经吴玉泉同意扣下

21、吴玉泉供述,我又名吴琼宇北京金龙福尼投资有限公司由我创办,我任法萣代表人2005年底至2006年年初,吴某1帮忙跑公司变更登记的事项我通过赤峰人童某认识时任巴林右旗委书记的孟繁有,我还认识巴林右旗旗長德某400万打款收款情况是我让吴某1办两张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吴某1用她和她母亲张某1的名开了两张工商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2005年3月的┅天,张某1卡里打来100万元2005年4月张某1的账户又存入100万元,吴某1的账户存入200万元我和吴某1、张某1去取现,取款凭证上张某1的名是吴某1签的钱用纸箱装的放在我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供述)2005年3月孟繁有说他有个朋友想操作赤峰市老机场附近一块地让我以金龙福尼公司的名义去辦,后来他打给我400万元钱2005年6月上旬,孟繁有打来电话说赤峰机场的土地操作不成了让我把那400万打给孙某1的农牧业公司,当时我对他说峩在巴林右旗的巴林桥林场林地不想承包了孟繁有说:”那就把林场地转给我那个朋友,你支付的100万承包费在我朋友那400XX扣除”孟繁有還说他朋友将来要在那块地上建风电场,让我先帮着建几个测风塔建设费也从那400XX支付。我按孟繁有要求在巴林桥林场建测风塔共花80万元这样400万还剩220万,我让金龙福尼公司财务从北京金龙福尼账户把220万转入农牧业公司2009年11、12月的一天,孟繁有约我在北京一家宾馆的茶吧见媔他说如果以后有人调查2005年3、4月份打给我400万元的事,让我说钱被张某6拿走跑大板电厂项目吃吃喝喝上了我意识到这钱可能有问题。我鈈认识崔某、李某1我公司与孟繁有、崔某、李某1及巴林右旗电建办无债权债务关系。

(2016年5月19日)大约2005年初崔某一行到北京找我崔某让峩的金龙福尼公司做大板电厂咨询服务,我说咨询费400万他们同意了。崔某跟我要金龙福尼公司的对公账户我说正着手弄资质,不能把錢打到对公账户后来崔某让我和一个姓李的联系打款。我让吴某1办了两张银行卡10张买卖判几年李某1于2005年3月、4月合计往吴某1、张某1的卡裏打款400万元大板电厂资金。收到钱后我给农业部的张某6150万元目的是做大板电厂方案咨询。张某6找了5位专家给巴林右旗大板电厂修改方案专家拿出方案后我把那个方案传真给崔某。后来大板电厂把我提供的方案给了东北电力设计院该院根据我提供的方案调整了大板电厂原有的方案。后来崔某给我反馈消息说大板电厂认可了我提供的方案,大板电厂的母公司把那400万元钱拨付给了大板电厂除了给张某6的150萬,余款250万中有100多万用于大板电厂的招待费用其余由金龙福尼公司使用,是我决定招待花费和公司使用的为大板电厂做咨询服务没有書面协议,金龙福尼公司就我一人参与了此事收到400万我没出具发票和报销凭证。

(2016年10月26日)我在平原监狱时孟繁有托吴某1告诉我让我說那400万是办电厂花掉的。这400万元中的180万元算是孟繁有支付给我公司巴林桥林场林地的承包费余下220万孟繁有让我打给孙某1了。

吴玉泉当庭供述:2005年的时候孟繁有找到我说中电投决定在巴林右旗大板建电厂但是没有申报下来,所以他找我帮忙协调可以给400万元的费用,之后峩找到张某6我和张某6交往期间他说和中央中电投的人比较熟悉,我就把孟繁有的事情和他说了他让我把资料拿过去,之后孟繁有给张某6打了100万元钱然后我们把申报材料给张某6拿过去了。过了几天张某6说材料需要改动,然后我把材料给了崔某让他们改然后崔某又打叻300万元过来,这之后张某6给了我一份会议纪要让我给孟繁有。我传真给了崔某打到我信用卡的400万元钱我认为是中电企业的钱,应该是公款这个钱给张某6150万元,吃喝花了40多万元其余220万元打到孙某1账户上了,这个钱孙某1没有给我返还我在监狱时,孟繁有托吴某1给我捎過话让我说这个钱吃喝花了。

22、被告人孟繁有供述2001年左右我任巴林右旗旗委书记时认识了北京金福尼公司老总吴玉泉,他说他在国家發改委等部委有人脉大约从2003年开始,巴林右旗旗委、政府开始跑大板电厂项目政府成立了电厂筹建领导小组,简称电建办我和崔某(巴林右旗政协主席)在北京和呼市跑项目。大约2005年2月左右我和吴玉泉在北京一家饭店吃饭我对他说跑电厂项目比较难,能否帮忙办一辦吴玉泉说可以帮忙,但需要给他400万活动经费我当时感觉这是捞钱的机会,就对他说给你400万但你得给我200万,我俩当时达成一致意见平分这400万元。我们俩心里都清楚这是公款,吴玉泉不可能用这400万去跑项目我不给吴玉泉分钱,他不会同意办这件事我还对他说回祐旗后以跑大板电厂项目活动经费的名义让人把钱打给他,我的200万在他那放着等我退休后再取走如果他有好的投资项目,我可以用这钱叺股他同意了。在北京我对崔某说吴玉泉想帮着跑电厂项目向我们要400万活动经费,他没说话我的目的是想让崔某证实我把400万用到跑項目上了。回到右旗后我对旗长德某(主管财政)说跑项目需要前期费用400万,由吴玉泉帮忙运作德某同意批此款给电建办。钱到电建辦后我让崔某联系给吴玉泉打了款大约2008年2、3月,我对德某说跑大板电厂项目的400万咱们得找中电投东北公司的总经理王某6,让中电投东丠公司把钱堵上因为建大板电厂前期我和王某6有口头协议,中电投东北公司要为巴林右旗政府出一部分前期费用这样,我俩去沈阳找箌王某6王某6同意出400万元给右旗财政补上。后来德某对我说400万元钱打入了旗财政2009年左右我去北京找过吴玉泉两次,目的是商议如何应对囿关机关对400万元一事的调查吴玉泉说如果有人调查就说把钱用在跑电厂项目吃吃喝喝上了。后来吴玉泉被判刑了我也一直没有拿到那200萬元钱。2015年7、8月份我对吴某1说:”你得想办法告诉吴玉泉就说那400万元都让他花了,挥霍了都用在跑大板电厂项目吃吃喝喝上了。”吴某1答应过几天去河南监狱见吴玉泉2015年9、10月自治区纪委调查电建办账目,我听说后找到德某告诉他纪委正在调查电建办400万元一事,让他告诉王某6如果有人调查,让王某6说在跑大板电厂项目时我与他口头约定由中电投东北分公司承担一部分前期费2008年归还右旗财政的400万就昰基于口头约定办理的。我还对德某说:”如果有人调查就说那400万用于跑大板电厂前期费用是经旗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吴玉泉没有将400萬中的80万用在建测风塔上

上述证据中吴玉泉关于400万公款用途的供述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不予采信以上其他证据,经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俱与本案有内在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二)孟繁有受贿人民币343.161万元的犯罪事实1、辽宁省春城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某1在办理20辆大货车落户手续、西乌旗煤矿与公司货场纠纷案、王某13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以及巴新公司修建铁路未办理征占手续导致林木破坏被立案侦查的过程中找孟繁有帮忙,为表示感谢以及与孟繁有处理好关系从2006年至2009年,每年送给孟繁有5万元钱共计20万元;2008年下半年,王某1指示该公司工作人员麻某送给孟繁有20万元钱以上孟繁有受贿总计4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巴新铁路征占林地档案资料、王某13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卷宗证实2011年5月27日王某13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赤峰林西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80万元。

(2)赤峰六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西乌露天矿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的卷宗证实该案一、二审事实认定及判决結果。

(3)证人王某1、麻某证实辽宁春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巴新铁路林西县段时,施工单位工作人员被林西县林业公安以滥伐林木竝案侦查董事长王某1找时任赤峰市政法委书记的孟繁有协调,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2008年或2009年,王某1求孟繁有帮忙将春成工贸集團私自改装了车厢的20辆大货车落户孟繁有给协调后让到锡盟去落户。2009年辽宁春成工贸公司下属的西乌露天矿业有限公司与赤峰六通物流囿限公司因货场租赁发生经济纠纷在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王某1为了能打赢官司交给当时在春成公司管理煤炭运输的麻某20萬元现金,让其送给了孟繁有2006年至2009年,王某1每年春节期间都给孟繁有送5万元钱共计20万元。

(4)证人李某8证实2008年赤峰六通物流有限公司诉春城集团的下属企业西乌露天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是赤峰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当时我是法院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这个案件孟繁有跟我打过招呼,意思让保护西乌露天矿业

(5)证人呼某1证实,大约2009年我任内蒙古林业厅分管资源、林政的副厅长时,赤峰市政法委书记孟繁有找过我让我帮忙处理巴新铁路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希望自治区林业厅给巴新铁路补办一下占用林地的手续恢复巴新铁路建设工程,同时尽量不要追究巴新铁路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6)证人宁某证实,2006年我时任内蒙古法学会秘书长2007年孟繁囿让我帮着找锡林郭勒盟的相关领导给十几台改装的大型运输车上牌。

(7)被告人孟繁有自书材料及供述2009年,我是赤峰市政法委书记巴新铁路林西县境内建设过程中,王某1的公司未经批准毁坏了一块林地林业公安部门认定王某1的公司未批先建,毁坏林木对王某1的公司作出处罚决定。王某1找我协调解决我找内蒙古林业厅当时主管林业公安的副厅长呼某2,请求协调让王某1的公司尽快恢复施工减轻处罰,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呼某2同意我的请求。后来林业公安没有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大约2008年左右王某1购买20辆大货车運煤,因私自加高货车栏板赤峰市交警不给落户。王某1求我忙我找到内蒙古法学会秘书长宁某,我求他在锡盟给那些车落户了大约2008姩或者2009年,王某1求我帮忙协调他们公司与赤峰铁路货场的官司他让麻某找我,让我找赤峰市中院领导打招呼尽量少判给赤峰铁路货场點钱。我给赤峰市中级法院主管民事的副院长李某8打电话让她关照少判给赤峰铁路货场点钱。2006年至2009年间王某1共送给我四次钱,每次5万え钱合计20万元。2009年或者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麻某交给我一个装茶叶的袋子,说是王某1给我捎来的茶叶我拿回家后发现袋子里装着20万元钱。

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俱与本案有内在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2、孟繁有担任巴林右旗旗委书记期间接受巴林右旗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2的请托,为巴林右旗富达实业有限公司获得了该旗三小、四小、老旗委三宗土地的商业开发權并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01年孟繁有向其索要10万元钱2009年张某2通过孟繁有帮助解决了与喀喇沁旗政府的经济纠纷并获得赔偿,2003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张某2都送给孟繁有2万元钱,共计20万元以上孟繁有受贿总计3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阜新长咹房地产开发公司情况说明、巴林右旗大板三小、四小地块开发建设合同、巴林右旗巴林石城合作协议书证实大板三小、四小开发建设項目、巴林石城项目是张某2以阜新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开发建设。

(2)巴林右旗政府证明一份证实年,中共巴林右旗委办公室没有收到辽宁省阜新市长安公司的420万元征地拆迁费(含土地出让金)也未收到原旗委大院土地出让金417万元。

(3)阜新市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關于申请扶持资金的请示、巴林右旗政府关于下达单位预算支出指标的通知证实2002年根据申请,巴林右旗财政追加给付阜新长安房地产开發公司120万资金

(4)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以前年度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收费情况说明,证实三小、四小、巴林石城主要建设单位為阜新长安房地产公司从账面上看,该公司于2002年交纳了两笔共4万元劳保费按规定应缴市政配套费72万元,劳保费94.5万元上述两项实际均未交。

(5)证人张某2证实我总共给孟繁有送了30万元人民币,第一次是2001年或者2002年孟繁有给我打电话说向我借10万钱,我给他送去他后来吔没还我,当时孟繁有任巴林右旗旗委书记通过孟繁有我争取到了巴林右旗大板三小、四小建设工程项目,为了表示感谢再就是为了公司今后发展,能通过孟繁有弄项目和争取国家项目资金当时孟繁有说借,我跟他说不要了2003年至2012年十年间,我每年都给他送2万元十姩间共计送了20万元。在孟繁有帮助下大板三小、四小工程不仅享受招商引资政策连减半收取的劳保调节基金都没有交;开发巴林石城项目时,200多万土地出让金也没有交

(6)被告人孟繁有自书材料及供述,大约2000年到2003年张某2通过我承建了巴林右旗整合置换开发大板三小和四尛建新校区的项目、承建了巴林石城项目和宝日乌苏镇集贸市场项目2001年,我在赤峰买房子筹集购房款过程中向张某2要了10万块钱2003年至2012年┿年间,每年春节前张某2给我送2万元钱共计20万元。

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俱与本案有内在关联性均予鉯采信。

3、2000年、2002年、2005年孟繁有担任巴林右旗旗委书记期间,接受赤峰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某2的请托为其承揽巴林右旗党校敎学楼工程、党政综合楼工程、民政局办公楼工程等事宜提供帮助。2000年、2001年李某2给孟繁有装修了两套房屋装修费用折合10.661万元。2001年孟繁有鉯购房为名向李某2索要5万元钱2008年至2012年,李某2每年送给孟繁有2万元钱共计10万元。以上孟繁有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25.66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赤峰建设建筑集团公司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一工程公司工商档案、工商注册资料,证实公司名称变哽情况另证实李某2在2005年前任公司监事,2005年至今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巴林右旗党政综合楼工程招投标、施工建设、电梯合同及政府广場招投标、施工建设、决算财务资料、巴林右旗党校施工合同档案材料、巴林右旗民政局办公楼工程招投标、施工建设的相关档案材料,證实以上工程的施工单位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公司

(3)房屋所有权证、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孟繁有装修房屋的价格认定书,内发改价认【2016]鉴字178、79号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环保局家属楼西单元301室室内装修在2001年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7500元;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长青6#楼432室室内装修在2001年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9110元。

(4)证人李某2证实我是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长,2000年左右我通过孟繁有承建了巴林右旗党校教学楼、巴林右旗党政综合楼、巴林右旗民政局办公搂。我个人跟孟繁有没囿不正常的经济往来但是我公司有。在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我都给孟繁有送2万元钱。在我们公司承建巴林右旗党政综合楼的过程中我僦想代表公司给他送点钱,感谢他帮我们揽工程在2000年或2001年左右,孟繁有在巴林右旗大板镇购买了一套房子我主动让我公司的装修队给怹装修,装修大概花了2万元左右大约2001年至2004年的一天,孟繁有给我电话说要5万急用我拿5万元到赤峰市宾馆送给了他。我还给孟繁有赤峰嘚住房装修过装修费大概7、8万元,应该是在我们公司核销了

(5)证人马某1证实,1999年我时任巴林右旗旗委党校校长当时党校准备新建敎学楼。大概当年10月李某2找到我说是孟繁有书记让他来找我,要盖党校教学楼我随后与孟繁有核实此事,孟说:”有这回事是我让怹去找你的,就让他盖吧”之后该工程就由李某2的赤峰第一建筑公司承建了。

(6)证人朱某1证实2004年我时任巴林右旗民政局长,当时民政局新建业务办公楼孟繁有对我说让李某2去建该工程。之后走了个招标程序李某2的公司就承建了民政局的办公楼。

(7)证人米某1证实我是孟繁有妻子。大概2000年左右我家在巴林右旗大板镇购买了一套楼房楼房是环保局家属楼西单元三楼西屋,面积100多平购买时自带水磨石地面。购买后孟繁有找人进行了装修主要是包门口和窗户,刮大白和涂料我没支付过装修费,孟繁有曾跟我说过是李某2装修的夶概2003年这套房子卖给了我侄子米某2。2000年左右孟繁有在赤峰蒙古族中学附近五金长青小区预定了一套140平的房子我不知道怎样装修的,这套房卖给了我妹妹米某3

(8)被告人孟繁有自书材料及供述,大约2000年上半年和2001年上半年赤峰市第一建筑公司总经理李某2主动给我在巴林右旗大板镇、赤峰市红山区的两栋楼房进行了装修,合计花费约10万元人民币大约2001年上半年,我在赤峰市红山区买楼房需要钱时李某2送给我5萬元钱2008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李某2每年送给我2万元钱合计10万元。李某2给我装修房子、送给我钱的原因是我在巴林右旗当书记期间为李某2嘚公司争取到右旗党政综合楼工程、民政局楼工程、党校的一个工程,他对我的帮助表示感谢

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嫆客观真实俱与本案有内在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4、2006年6月,巴林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邢某1为了感谢孟繁有帮助他提拔为巴林石集团囿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以及为了以后能得到孟繁有更多的帮助,送给孟繁有16万元2010年9月,邢某1请托孟繁有为其女儿邢某2解决工作问题送给孟繁有5万元,后邢某2被安置为赤峰红山物流园区管委会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以上孟繁有受贿总计2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嘚下列证据证明:

(1)邢某1任职文件证实邢某12004年3月被任命为巴林石集团副总经理。

(2)赤峰巴林石集团个人往来明细账及借据证实邢某12006年6月7日在公司借款16万元。

(3)赤峰市红山区编委会议记录、邢某2入编的相关手续、人事档案证实邢某2于2011年8月被纳入赤峰红山区物流园區管理委员会全额事业编制。

(4)证人邢某1证实因给我女儿邢某2安排工作我在2010年9、10月给孟繁有送了5万元钱,后来经孟繁有帮助邢某2被咹排到赤峰红山物流园区管委会工作。我在巴林石集团当办公室主任时孟繁有经常到我单位调研,他几次在公共场合当我们领导的面表揚过我2003年时我被提为董事长助理,一年后提为巴林石集团副总经理我认为孟繁有在我单位领导面前表扬我,是认可我的工作能力对峩提职有帮助。孟繁有调走后的2006年6月他跟我借过一笔16万元钱,后来他没还我也没好意思要。

(5)证人张某2、刘某4证实2010年秋天,赤峰政法委书记孟繁有交待让时任赤峰市红山区区长的张某2给巴林石集团总经理邢某1的女儿邢某2在红山区安排个事业编制张某2让时任红山区編办主任刘某4找机会解决。之后红山物流园区管委会向红山区政府申请增加一些事业编制名额在红山区编办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邢某2落實事业编的事宜。2011年8月邢某2到红山物流园管委会工作

(6)证人杨某证实,我是巴林石集团原董事长邢某1担任过巴林石集团办公室主任、董事长助理,现任集团副总经理感觉邢某1与孟繁有关系很好,但孟繁有没有为邢某1升职的事向我打过招呼我记得在2006年邢某1从公司借叻16万元,说家里有急用

(7)证人孟某1证实,孟繁有是我父亲大概是2006年,一个叫邢某1的人给我的工商银行账户(×××)里汇了16万元钱峩把这事情告诉了孟繁有。

(8)孟繁有自述材料及供述我向巴林石集团总经理杨某推荐邢某1,后杨某把他从办公室主任提拔为巴林石集團的副总经理大概是2006年的上半年,邢某1被提拔为巴林石集团的副总经理后找到我要送钱表示感谢我让他打到孟某1账户里。过了几天邢某1打电话说给孟某1汇款16万元,孟某1也给我打电话说收到钱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邢某1找我,让我帮着邢某1的孩子安排到赤峰市红山区工作邢某1边跟我说着话,边把一个报纸包放在我的办公桌上我当着邢某1的面给赤峰市红山区区长张某2打电话,让他安排邢某1走后我打开纸包,发现里面是5万元钱

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俱与本案有内在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5、2006年孟繁有担任赤峰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收受人保财险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赤峰分公司)经理徐某1、严某10万元钱2009年8月份左右,徐某1囷严某送给孟繁有2万元钱后赤峰市政法系统的平安保险业务交由人保赤峰分公司办理。2009年至2012年徐某1、严某代表人保赤峰分公司每年送给孟繁有人民币2万元钱共计8万元。以上孟繁有受贿总计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内人保财险发(2010)221号攵件》,证实2010年聘任严某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赤峰分公司副总经理;《赤人保财险发(2005)88号文件》、《赤人保财险发(2009)13号文件》证实2005年和2009年聘任严某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赤峰分公司红山支公司总经理;《内人保财险发(2006)67号文件》,证实2006年聘任徐某4为Φ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赤峰分公司总经理

(2)汇款凭证一枚、严某签字的工资发放表一张,证实2006年12月人保财险赤峰市分公司拨付给赤峰红山区支公司10万元钱当月赤峰红山区支公司制作一张发放10万元工资的表。

(3)证人严某证实2006年7月内蒙古人保财险公司总经理云某來到赤峰,在由孟繁有邀请吃饭的过程中云某对坐陪的我和赤峰市人保财险公司总经理徐某1说孟繁有多年来对公司业务很支持让我们俩給孟繁有解决10万元钱。10月份徐某1以工资指标的形式给我公司拨款10万元后来我和徐某1一起把这10万元钱给孟繁有送到了办公室。2009年8月我和徐某1去呼伦贝尔参加平安保险的现场会期间徐某1找我要了2万元钱送给了孟繁有送钱的目的是我们想搞社会治安平安保险的业务,跟孟繁有搞好关系为以后开展业务铺垫。回到赤峰后由政法委牵头,平安保险的业务由我们承担了证人徐某1与严某证实一致。

(4)证人徐某1叧证实2009年至2011年,为推广平安保险业务和答谢孟繁有对工作的支持每年春节前我都给他送2万元钱,2012年是否送过记不清了以孟繁有说的為准。2009年的钱是严某那出的其余的钱都是保险公司出的。

(5)证人王某7证实2006年我时任赤峰市政法委副书记,有一天孟繁有对我说:”市保险公司给咱们机关10万元办公经费你让办公室的人去办一下。”我按他的指示跟办公室的人说了让他们具体办理,后来钱是怎么来嘚是否真正入账我不清楚。

(6)被告人孟繁有自书材料及供述2005年11月我要调任赤峰市政法委书记的事基本确定后云某曾说要给我10万元钱茬赤峰装修房子用。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徐某1和严某到我办公室代表云某送给我10万元钱。2008年自治区政法委要求向全区农户推广平安保险因徐某1、严某代表去真送给我钱,我又与他们三人关系很好我决定赤峰政法委与赤峰人保财险公司联合在赤峰市搞平安保险。后来在呼伦貝尔市参加全区政法会并观摩平安保险试点期间徐某1给我2万元钱表示感谢2009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徐某1都在我家楼下给我2万元钱。以上合计20万え这钱应该是赤峰人保财险公司送的。

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俱与本案有内在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6、2009姩夏天巴林右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在赤峰市新城区心连心宾馆送给时任赤峰市政法委书记嘚孟繁有20万元钱请托孟繁有帮其索要阿鲁科尔沁旗拖欠华宇公司300多万元的工程款。孟繁有当场给时任阿鲁科尔沁旗旗长敖某打电话请怹帮忙结算工程款。2010年华宇公司收到200万元的工程尾款。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阿鲁科尔沁旗教育财务核算Φ心出具的欠据一枚、记账凭证8页证实阿鲁科尔沁旗于2010年11月4日支付给华宇建筑公司200万元工程款。

(2)营业执照一份证实巴林右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姜某。

(3)证人姜某、图某证实2005年姜某承建的阿鲁科尔沁旗第二中学的一栋教学楼和一栋宿舍楼,完工後没支付工程款2009年姜某求朋友图某找赤峰市政法委书记孟繁有出面向阿鲁科尔沁旗旗长敖某打招呼要工程款。后来姜某和图某在赤峰心連心宾馆与孟繁有见面孟繁有给敖某打电话让支付工程款,通完电话后姜某给了孟繁有20万元钱表示感谢2010年11月阿鲁科尔沁旗给姜某结了200萬工程款。

(5)证人敖某证实2009年7、8月份我任阿鲁科尔沁旗旗长时,孟繁有曾给我打电话让我把欠姜某的工程款给付了。2010年底我按比例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其中包括支付给姜某的200万元。

(6)被告人孟繁有自书材料及供述2009年7、8月的一天,巴林右旗原人大主任图某给我打電话说巴林右旗的姜老板有点工程款想让我帮忙要。过了两天图某领着姜某来赤峰找我我去了他们住的心连心宾馆见面。见面后姜某說阿鲁科尔沁旗政府欠他建学校的工程款我当着姜某面给阿鲁科尔沁旗旗长敖某打电话,让他帮忙解决挂了电话,当着图某的面姜某送给我20万元钱。

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俱与本案有内在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7、2011年4月份赤峰市元宝山區平庄镇煤矿一矿承包人王某2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赤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王某2为了能够减轻处罚并把被公安机关扣押王某2及其余承包囚的1700余万元的涉案资金要回,送给时任赤峰市政法委书记的孟繁有20万元钱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王某2、王某8证实,2005年至2010年王某2等人承包平庄镇一矿三号煤矿后来投资人周某涉黑被抓,王某2等人也抓进去了在赤峰市公安局要求下王某2等囚将六年的承包收入1700多万元上缴。2011年赤峰市检察院对王某2等人不予起诉由此王某2等人想要回以上缴的钱款。在此过程中王某2找到检察院退休干部王某82011年4、5月时王某8领王某2找到孟繁有,孟繁有答应帮忙后来王某2给王某8拿20万元现金,让王某8给了孟繁有后请托事项孟繁有沒办成,钱也没退

(3)证人王某9、刘某5、王某10证实,我和王某2合伙承包过平庄镇一矿三号系统因2010年我们煤矿的周某涉黑案公安局扣押叻我们1000多万元钱,王某2和我说他自己先拿了20万元运作想把1000万元钱要回来,等赢了运作的钱大家平摊

(4)被告人孟繁有自书材料及供述,2011年王某2通过元宝山区检察院退休干部王某8找我帮助往回要因周某涉黑案公安收缴的王某2等人1700多万元钱王某2通过王某8到我家给我送了20万え钱。后来这事我找了赤峰市公安局刑警队政委乔艳国后来又找赤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孙国立帮助办,后来赤峰市检察院给王某2等人出叻一个不起诉决定书但是这1700万元钱一直没要回来。

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俱与本案有内在关联性均予鉯采信。

8、2001年孟繁有利用担任巴林右旗旗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个体商人陆某请托指示时任巴林右旗交通局局长骞某将交通局办公樓建设工程交给陆某施工,后收受陆某人民币2万元;2009年孟繁有接受陆某请托,要求赤峰市交通局副局长袁某帮助陆某中标赤峰市林西县某公路建设工程收受陆某5万元钱;2006年至2015年,陆某每年送孟繁有1万元钱合计10万元。以上孟繁有受贿总计1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質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2002年巴林右旗交通综合楼工程由赤峰龙城建筑有限公司承包龙城公司由陆某作为委托玳理人签字。

(2)证人陆某证实我有一个工程队,2000年曾挂靠在沈阳龙城房地产公司2001年春,巴林右旗交通局综合楼工程对外公开招标峩给孟繁有打电话想参与该项目,让他帮我跟交通局局长骞某打电话孟繁有让我去找骞某。第二天我去找骞某说孟书记让我来找他,後来我中标了交通局综合楼项目中标之后我到孟繁有办公室给了他2万元钱。2009年204省道林西至双井店段一级路工程对外招标,我给孟繁有咑电话想参与该工程让他帮忙。一、二天后我在孟繁有办公室给了他5万元钱后来我没能中标该工程。2008年我干了敖汉旗金厂沟梁金矿的1500噸选场基础工程后我起诉该金矿欠我工程款,在此过程中我找孟繁有请求他跟赤峰市中级法院协调尽快审理此案一个多月后我胜诉了,金矿把钱给了我2015年我还求孟繁有帮我要巴林左旗政府拖欠我的工程款。在2006年至2015年这10年间我每年春节都给孟繁有1万元钱。

(3)证人孟某1(孟繁有之子)证实陆某2006年-2015年每年春节都看望我父亲,每次都送1万元钱

(4)证人袁某证实,2009年7、8月我在赤峰市交通运输局当副局长時孟繁有打电话跟我说他有个朋友叫陆某,想竞标204省道林西至双井店公路的施工工程希望通过我帮忙中标,我说”如果能帮忙一定帮忙”但中标主要由专家确定,我说不上话也没给他办这件事。

(5)证人骞某证实2001年我任巴林右旗交通局局长时巴林右旗旗委书记孟繁有打电话给我,让陆某承建交通局综合楼工程当时我同意了。之后在招投标前我跟局里负责参与招投标的相关人员说了有旗领导打过招呼让陆某承建工程,之后陆某以沈阳龙城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中标了交通局的综合楼工程

(6)证人鲍某证实,2014年底我时任巴林左旗政府常务副旗长。有一天孟繁有给我打电话说巴林左旗政府欠陆某工程款,让我帮着要

(7)证人孟某3证实,大约2015年孟繁有在赤峰市里囷我见面他让我对一个叫陆某的关照一下。之后有一天陆某来到我办公室要左旗政府因校安工程拖欠他的工程款,这时我才知道孟繁囿让我关照的是什么事我找鲍某询问陆某拖欠工程款的具体情况,后要求相关部门按正常程序支付工程款

(8)被告人孟繁有自书材料忣供述,陆某是我儿子孟某1在沈阳的同事2001年或2002年我任巴林右旗委书记时陆某给我打电话,想承建巴林右旗交通局的一个工程让我跟交通局长骞某打呼。我与骞某打过招呼后让陆某直接去找。过了一、二天陆某在我办公室给我2万元钱表示感谢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陆某给峩打电话说想参加林西县一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让我帮忙找人过了几天,陆某在我办公室给了我5万元钱陆某走后,我给赤峰交通局副局长袁某打电话袁表示愿意帮忙。后来陆某说没中标原因是评标时分数不是最高的。2008年的一天陆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帮着找囚结算他在敖汉旗金矿的工程款,我给时任敖汉旗旗委书记于宝军打电话他同意帮助协调。2011年陆某在巴林左旗搞开发2011年和2015年两次求峩帮他要回左旗政府欠他的工程款,2011年我给时任左旗常务副旗长的鲍某打电话后来在鲍某的协调下陆某要回了部分工程款。2015年我曾经的丅属孟某3任左旗旗长时我要求他支付左旗政府欠陆某的工程款,他答应把欠陆某的钱都支付给他2006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陆某都到我家送给我1萬元钱。以上合计17万元

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俱与本案有内在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9、2002年,孟繁有利用擔任巴林右旗旗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蒋某1的请托,指示主管党政综合楼工程的李某3将巴林右旗党政综合楼的电梯工程交给蒋某1施工,收受蒋某12万元钱2008年上半年,接受蒋某1的请托将其侄女蒋某2安排到赤峰市司法局工作并解决事业编,后收受蒋某110万元钱以上孟繁有受贿总计1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赤峰益通电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单程证实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蔣某1。

(2)蒋某2人事档案证实蒋某22007年8月在赤峰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参加工作。

(3)巴林右旗政府办公楼基建账本2页证实巴林右旗政府2007年1月1日给赤峰益通电梯公司预结工程款70.4万元。

(4)证人蒋某1证实2001年我成立赤峰益通电梯公司,代理上海三菱电梯2002年听说巴林右旗正茬盖党政办公楼,我找到孟繁有推销电梯他答应了,这样我们公司给巴林右旗政府办公楼安装了两部三菱电梯2002年秋我在北京给孟繁有2萬元钱表示感谢。2006年年底或2007年年初我听说赤峰市司法局有编制求孟繁有给我侄女蒋某2安排去司法局工作,他答应给问问又过了一段时間,赤峰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让蒋某2去司法局上班。2008年春节我哥蒋某2说想感谢一下孟书记,我就从我公司拿了10万元钱在孟繁有办公室送给了他考虑到我哥家庭条件不好,事后我跟他说给了孟繁有5万元钱我哥就还我5万元。

(5)证人蒋某2证实2007年初我让我弟弟蒋某1找孟繁有帮忙让我女儿蒋某2去司法局工作。2007年6、7月我女儿正式安排到赤峰市司法局工作是事业编。

(6)证人李某3证实巴林右旗党政综匼楼建设过程中我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在综合楼建设后期孟繁有跟我说综合楼需要安装两部电梯,让赤峰三菱电梯老板蒋某1找我谈最后确定安装了蒋某1代理的两部三菱电梯。

(7)证人贾某证实2006年至2013年我任赤峰市司法局局长。2008年或2009年秋的一天孟繁有让我局接收蒋某2落实编制。之后在司法局的班子会议上我跟班子成员说起了孟繁有推荐的法律毕业生蒋某2符合单位进人条件,当时司法局班子成员都哃意接收之后接收蒋某2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8)被告人孟繁有自书材料及供述2002年上半年的一天,蒋某1求我让在建的巴林右旗党政办公楼安装两部他经营的三菱电梯我答应了他,他随后给我2万元钱表示感谢我收下钱后当着蒋某1的面给右旗旗委副书记李某3打电话,之後党政大楼安装了蒋某1的三菱电梯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蒋某1到我办公室给我拿了10万元钱让我帮他侄女安排工作,我答应帮他找过了一段时间,时任赤峰市司法局局长的贾某来我办公室我问他单位是否有空编,如果有把我一个朋友的女儿安排到他单位他说”行”。后來我让蒋某1直接去找贾某过了一段时间,贾某说他把蒋某1的侄女安排到了赤峰司法局上班事业编。

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俱与本案有内在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10、孟繁有担任巴林右旗旗委书记期间时任巴林右旗环保局局长王某3送给孟繁囿9.5万元钱。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王某3人事档案证实其1999年-2005年任巴林右旗环保局局长。

(2)证人王某3证实1999姩年末,我家住在环保局家属楼时任旗委书记的孟繁有家搬到我家楼下,我们成了上下楼邻居我拿了2万元钱到他家给他恭贺乔迁之喜。2000年至2006年每年春节时我都送给孟繁有l万元共送了7次,还有一次是孟繁有的二儿子结婚时我送了5000元给他送钱是为了和孟繁有拉近关系,唏望他关照我个人的提拔进步并支持我开展工作,虽然我没有向孟繁有提过明确的要求但他也知道我送钱的意思。

(3)被告人孟繁有洎书材料及供述1999年年初,我在巴林右旗环保局家属楼购买100平方米的房子一天王某3到我家给我10万元钱,说祝贺我乔迁之喜当时我是巴林右旗旗委书记,王某3是巴林右旗环保局局长我认为想借这个机会跟我搞好关系,希望我能提拔重用她因一直没有合适的位置,所以迋某3的职务没有得到调整

上述证据中孟繁有关收受行贿款的数额与王某3证实不一致,又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孟繁有关于受贿数额的供述不予采信以上其他证据,经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俱与本案有内在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11、孟繁有在担任巴林右旗旗委书记期间,2002年至2005年累计收受时任巴林右旗财政局局长李某410万元钱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證明:

(1)李某4户籍信息和人事档案,证实其于2002年4月3日任巴林右旗财政局长

(2)证人李某4证实,2002年4月时任巴林右旗旗委书记的孟繁有把峩从社保局调到财政局当局长为表示感谢,2004年春节前孟繁有在中央党校学习时我给了他4万元钱2002、2003年、2005年春节前我每年都给孟繁有送2万え钱。

(3)被告人孟繁有自书材料及供述与李某4证实一致

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俱与本案有内在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12、2003年,孟繁有利用担任巴林右旗旗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李某510万元钱,受其请托向市委组织部推荐李某5的丈夫温某2,後温某2被提拔为巴林右旗政协副主席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李某5、温某1户籍信息,证实李某5与温某1系夫妻關系

(2)证人李某5证实,2003年9月当时我丈夫温某2任巴林右旗旗旗委组织部副部长兼人事局局长,孟繁有任旗委书记为了让温某2得到提拔,9月份的一天我给孟繁有送了10万元钱。2003年12月温某2被提拔为赤峰市巴林右旗统战部部长2006年7月任巴林右旗政协副主席。证人温某1就其职務晋升过程与李某5证实一致

(3)证人温某1另证实,办案人员找我核实情况时李某5才告诉我2003年9月为了让孟繁有提拔我,她给孟繁有送过10萬元钱

(4)被告人孟繁有自书材料及供述与李某5证实一致。

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俱与本案有内在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13、2005年孟繁有利用担任巴林右旗旗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李某6的请托要求巴林右旗土地局局长戈某帮助李某6办理相關开矿手续。2007年上半年孟繁有收受李某610万元钱。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巴林右旗羊场铜矿相关资料证实李某6在巴林右旗羊场乡被授予铜矿探矿权,有效期2005年9月-2006年9月

(2)证人李某6证实,2005年我通过王某11找孟繁有在巴林右旗申请办一个探矿权證,当时孟繁有交待国土资源局局长戈某办戈某让我直接去找杨副局长。过了十多天杨副局长给我办了一个临时探矿证,后来又办了囸式的探矿证大概是2006年或2007年孟繁有调到赤峰任赤峰市政法委书记,我听说后找到王某11给他拿了10万元现金,委托王某11以孟繁有搬家的名義送给了他证人王某11与其证实内容一致。

(3)证人戈某证实2003年左右赤峰市政法副委书记王某11领着李某6到巴林右旗要办探矿证,时任巴林右旗旗委书记的孟繁有让我帮着办一下因为我当时是巴林右旗的国土局的局长。我们土地局的副局长杨金林是分管这项业务具体的倳情是我交待杨金林给办的,听杨金林说李某6把采矿证也办下来了采矿地点是羊场乡铜矿。

(4)被告人孟繁有自书材料及供述大约2003年咗右,我时任巴林右旗委书记赤峰市政法委副书记王某11领着一个铅锌矿主李老板来找我,李老板听说右旗羊场乡有铅锌矿他想在那开采铅锌矿,开采之前首先要探矿求我帮忙办探矿证。我答应了请求当天,我交待时任右旗土地局局长戈名给李老板办理探矿证我调任赤峰政法委书记后,大约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11来到我办公室给我10万元钱,说李老板在右旗羊场乡的铅锌矿开起来了为了感谢我在开礦过程中给予他的帮助,李老板委托他送给我10万元钱

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俱与本案有内在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14、2008年6月,时任赤峰市政法委书记的孟繁有接受王某4的请托收受王某45万元钱,协调解决王某4的哥哥王某5从巴林右旗交警队调到喀喇沁旗公安局工作并解决事业编制。2009年至2013年孟繁有每年收受王某41万元钱,合计5万元以上总计收受王某410万元钱。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舉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授予警衔审批表、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书、喀喇沁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说明一份、干部介绍信一份证实王某5于2009年3月11日由巴林右旗公安局调入喀喇沁旗公安局,工人身份

(2)证人王某4证实,2008年6、7月份的一天我去赤峰市政法委孟繁有辦公室找孟繁有,就我哥哥王某5想调到喀喇沁旗公安局工作一事请他帮忙他答应了。为了感谢我拿出5万元钱放在了他办公桌上,他当峩面给喀喇沁旗一个领导打了电话2008年底或2009年初王某5调入喀喇沁旗公安局交警队。从2009年到2013年每年过年我都去看望孟繁有给他1万元钱,共5萬元

(3)证人李某9证实,2008年我是喀喇沁旗公安局局长2008年或2009年王某5从巴林右旗调入喀喇沁旗公安局工作。在调转过程中我也听说王某5的笁作是通过孟繁有调动的所以我就同意接收了。在王某5调动过程中有一天王某5的妹妹王某4要请我吃饭孟繁有也参加,在吃饭的过程中孟繁有说让我照顾王某5当时我也表示同意。

(4)证人王某5证实2007年我妹妹王某4找时任赤峰市政法委书记的孟繁有帮忙,把我从巴林右旗調到了喀喇沁旗公安局

(5)被告人孟繁有自书材料及供述,2007年或2008年王某4求我把他哥哥王某5调到喀喇沁旗公安局为此在我办公室给我5万え钱。后我给时任喀喇旗政法委书记赵刚打电话又给喀喇沁旗公安局长李某9打招呼,把王某5从巴林右旗公安局调到喀旗公安局王某4为感谢我,从2007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他都到我赤峰的家中给我1万元共计5万元。

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俱与本案有內在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15、2008年赤峰市远联钢铁公司董事长刘某1因属下私藏枪支一事找时任赤峰市政法委书记的孟繁有帮忙。2009年至2013年劉某1派远联公司总经理佟某每年送给孟繁有2万元钱,合计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远联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刘某1和佟某任职文件、吴某3判决书(2008年3月19日吴某3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赤峰市红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证人佟某證实刘某1是赤峰市远联公司的董事长,也是我亲姐夫我是远联公司总经理。2008年我厂一个生产厂长吴某3因涉枪被抓了因此事我姐夫刘某1找过孟繁有书记想给他判个缓刑,后来被判了有期徒刑二年孟繁有是否帮了忙我就不清楚了。2009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我都去孟繁有家给他送2万元钱告诉他刘某1是我姐夫,我代表企业来看看领导这样五年我一共给孟繁有送了10万元钱。

(3)证人刘某1证实2002年至今我任赤峰市遠联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我们企业的一个厂长吴某3因为涉枪的事被判了刑,当时我就找市委书记杭某帮忙杭书记让孟繁有帮着协調把吴某3提前放出来。后来我让公司总经理佟某找机会看看孟书记孟繁有出事后,佟某跟我说每年春节前都给孟繁有送过钱

(5)被告囚孟繁有自书材料及供述,大约2008年的一天赤峰市委书记杭某找我,当时我是市政法委书记杭某让我协调公检法部门把因为私藏枪支被赤峰红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赤峰远联钢铁公司主管技术的副总放出来。我给时任红山区政法委书记宋某2打电话让他协调办理。後来我知道那个副总在我的协调下被放出来。事后赤峰远联钢铁公司老总刘某1在2009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派一个人到我家里给我送2万元钱,五姩共送给我10万元送钱的人自称是刘某1的弟弟。

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俱与本案有内在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16、2009年上半年臧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自己在刘某7诉其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胜诉送给时任赤峰市政法委书记孟繁有10万元钱。孟繁囿与时任宁城县法院院长刘某2联系要求关照臧某2009年6月4日,臧某在此次诉讼中胜诉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劉某7诉臧某等人财产损害纠纷案全卷。

(2)证人臧某证实刘某72008年向赤峰市宁城县法院起诉我和贺某等五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8年下半年宁城县本地的鉴定下来之后,我们不服要求重新鉴定我通过赤峰市监狱的刘某6去找赤峰市政法委书记孟繁有帮忙。在孟繁有办公室刘某6让我把材料给孟书记,孟书记说给过问一下如果是事实,要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我没给孟繁有送过钱。我和刘某6找完孟繁有之後时间不长宁城县法院通知我们重新鉴定,是在北京作的鉴定

(3)证人刘某6自书证实材料及证言证实,刘某7诉臧某等五人财产损害赔償纠纷一案2009年上半年我和臧某一起找过孟繁有帮忙。我领着臧某去的孟繁有办公室臧某把她的案子简单的跟孟书记介绍了一下,听后孟书记答应给过问一下孟书记说完,臧某从她包里掏出了一大捆钱放在办公桌上我没问多少,看着有个十万八万的接着孟书记拿起掱机给赤峰市宁城县法院的刘院长打电话,说臧某是他的亲戚让关照一下。说完以后孟书记让我们直接去找刘院长臧某给孟繁有的一夶捆钱没有包装,都是一百元面值的第二天一早,臧某和我就到宁城法院找到刘某2院长后来臧某告诉我说她们赢了。

(4)证人刘某2证實孟繁有在2009年的时候,给我打过电话说他亲属有个案子,让我关照一下我说”行,让他们过来找我”之后时间不长,臧某和一个侽的来法院找我说是孟繁有让他们来的,他们把案件的情况跟我介绍了之后我找到当时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合某,我跟他说劉某7诉臧某案子的被告臧某是孟繁有书记的亲属,让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关照一下这个案件判决结果是什么我不清楚,也没问过

(5)被告人孟繁有自书材料及供述,刘某6是我远亲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刘某6带着一个女的到我在赤峰市政法委的办公室找我他说那个女的昰他姐姐,在赤峰市宁城县法院有个官司好像是矿山权属纠纷的事,求我帮着找找人关照一下说着,刘某6的姐姐拿出10万元钱放在我办公桌上我收下钱,当着他俩的面给宁城县法院院长刘某2打电话让他关照,刘某2对我说:”行你让刘某6过来找我吧”。这个事后来办嘚怎么样我不清楚

上述证据中臧某关于未向孟繁有行贿的证言与孟繁有的供述、刘某6的证言不符,又无其他证据印证故不予采信。以仩其他证据经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俱与本案有内在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17、2008年,赤峰建伟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想在赤峰市松山区购买了一块土地请托时任赤峰市政法委书记的孟繁有帮助其办理征地等事宜,孟繁有接受请托并为其协调2010年焦某以孟繁有之子孟某1的名字购买赤峰市红山区信用社10万元股金送给孟繁有。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红山区信鼡社增扩股金协议书、财会凭证证实孟某12010年3月29日在该信用社入股10万元钱。

(2)建伟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赤峰市建伟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土地相关资料及证明

(3)证人焦某证实,1996年至今在赤峰市建伟房地产任法定代表人2009或2010年我想在赤峰松山区买块地,我找孟繁有想让他和赤峰市松山区国土局的领导说一下帮我买下这块地。过了几天孟繁有和我说他和国土局局长戈某说了,让我去找戈某就行了等到这块土地在网上招拍之后我找戈某,戈某让我先报名我就报名了,最后我以7459.70万元竞拍成功戈某在办理土地招拍挂程序方面加快叻速度,缩短了办理时间以便这块土地尽快成交,另外戈某还告诉我几个竞拍者的人名,让我在私下做工作让他们退出因为孟繁有幫我竞买土地的事情,我给孟繁有以他儿子孟某1的名义在赤峰市红山区百柳信用社存了10万元的股金表示感谢

(4)证人戈某证实,2008年我调箌赤峰市松山区国土局任局长大概是2009年或2010年左右,孟繁有说焦某想在松山区买一块地让我帮着买到,当时我表态说得走招拍挂我尽量让他招标买到,最后焦某竞争到这块土地了

(5)被告人孟繁有自书材料及供述与焦某证实内容一致。

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来源匼法内容客观真实,俱与本案有内在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18、2010年下半年中国农业银行巴林右旗支行工作人员金某1送给时任赤峰政法委書记的孟繁有10万元钱,请托孟繁有帮助其丈夫朱某2(赤峰市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原副院长2009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赤峰市监狱垺刑)办理保外就医之后孟繁有对时任赤峰市监狱监狱长张某3提出希望能为朱某2办理保外就医的想法。2011年末、2012年末、2013年末朱某2分别被赤峰市监狱批准保外就医一年2014年末朱某2被保外就医并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1月朱某2保外就医续保至2015年6月26日2015年6月26日朱某2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經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朱某2在监狱服刑期间所有卷宗证实朱某22009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赤峰市监狱服刑2011姩末、2012年末、2013年末朱某2分别被赤峰市监狱批准保外就医一年,2014年12月被保外就医并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1月保外就医续保至2015年6月26日,2015年6月26日朱某2刑满释放

(2)朱某2家庭户籍信息,证实金某1与朱某2是夫妻关系

(3)证人金某1证实,我丈夫朱某2曾任巴林右旗法院副院长2009年因犯受贿罪被宁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之后在赤峰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他得了严重的抑郁症,我于是多次找监狱的相关负责人申请保外就医但没办成。2010年我求赤峰政法委书记孟繁有帮忙2010年10月份的一天孟繁有给我打来电话,说朱某2的事不太好办让我拿10万元钱到他办公室。當天下午我在他办公室给了他10万元钱2011年7月我向赤峰监狱法制科递交了朱某2的保外就医申请,后朱某2被赤峰监狱批准保外就医

(4)证人張某3证实,朱某22009年困犯受贿罪在赤峰监狱服刑2015年刑满释放。2010年我时任赤峰市监狱监狱长孟繁有就朱某2办保外就医的事请托过我,但我沒同意因朱某2还不具备保外就医条件。后来朱某2经赤峰市安定医院诊断为抑郁症被评定为无服刑能力,因此2011年末被批准保外就医

(5)被告人孟繁有自书材料及供述,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巴林右旗法院原副院长朱某2的爱人来找我,说朱某2在赤峰市监狱服刑得病了,求我幫办理保外就医并给我10万元钱。收完钱之后的一天我和赤峰市监狱监狱长张某3见过面,当时顺便对张某3说朱某2是我右旗的下属能不能给他保外就医?张某3说这个人在监狱里抗拒改造,我说等哪天我去监狱见见他、说说他过了一段时间,我去监狱视察工作张某3安排我囷朱某2见了一面,我训斥了朱某2让他正确对待改造,不要消极对抗我认为通过我和张某3说给朱某2办理保外就医及我到监狱给朱某2做思想工作,张某3理解了我要求他们给朱某2办理保外就医的意图后来监狱就是按照我的意图给朱某2办理的保外就医。

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證,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俱与本案有内在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19、孟繁有任巴林右旗旗委书记期间2002年上半年其子孟某1在北京结婚,时任巴林右旗政府办主任霍某送给孟繁有5万元钱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霍某人事档案,证实霍某2002年任巴林右旗巴彦琥硕镇党委书记

(2)证人霍某证实,2002年上半年时任巴林右旗委书记的孟繁有儿子孟某1在北京市怀柔县举办婚礼我以结婚随禮的名义送给孟繁有5万元钱。我是希望给领导留下好印象日后提拔、重用我。

(3)被告人孟繁有自书材料及供述(最早有罪供述2016年2月25日)与霍某证实一致。

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俱与本案有内在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20、2008年下半年孟繁有任赤峰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接受亚欧企业集团董事长舒某的请托与时任巴林右旗旗委书记德某联系,由巴林右旗政府收购舒某開发的巴林右旗宾馆后收受舒某5万元钱。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舒某的企业营业执照、巴林宾馆建设相关資料、巴林宾馆承建合同工程决算等档案资料证实巴林宾馆的承建单位为沈阳欧亚集团(巴林右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成后由欧亚集团经营2009年巴林右旗政府以2400万元收回了该宾馆的经营权。

(2)证人舒某证实我是亚欧集团的董事长。2004年5月4日郑学峰让我到赤峰市巴林右旗看旗宾馆项目,后来经过当时巴林右旗旗委书记孟繁有和旗政府班子成员开会决定由我们欧亚集团承建。我们成立了巴林右旗亚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于2004年8月与右旗政府签订了承建协议,约定旗政府划出土地150亩投入资金2000万元,土地出让金先征后退其中100亩土哋我方做商业开发,建成的宾馆归我方所有2008年工程施工完成。大约在2010年夏天我办事路过赤峰,听说孟繁有病了我就约孟繁有在赤峰公安局宾馆附近见面,见面寒暄后我送给他5万元钱

(3)被告人孟繁有自书材料及供述,大约2000年左右巴林右旗委、政府决定在大板镇新建党政综合楼,同时规划建设新的旗宾馆决定借助土地置换方式解决建设资金。通过引荐我认识了舒某。舒某说愿意承建旗宾馆我對舒某提出以下条件:旗政府在党政综合楼北侧拿出100亩地,由舒某在这100亩地上建旗宾馆位置建在党政综合楼西北侧。舒某承担旗宾馆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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