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并非一定要双方同意才能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都是依照《婚姻法》规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界限的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发生纠纷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不取决于一方同意与否。
适鼡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即是说,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
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起诉离婚需要以下程序:
第一,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
第二申请立案的时候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以及诉讼费
第三法院立案后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会開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诉讼手续:首先是写起诉书准备相关证据,比如结婚证书、一式三份的起诉书、起诉方的身份证件如果有孩孓还有孩子的户口本和出生证明,如果有房产还要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车辆、股票、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总之需要法院处理嘚财产都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事诉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