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人员是不是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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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新网微信公众号
时间: 10:12:43
   你有一份两会晨报,请查收!〔第15期〕
  今天是3月17日。昨天有哪些两会要闻不能错过?今日又将有哪些日程安排?一起在小新这份 &两会晨报&中,一探究竟吧!
  教育部长:培训机构广告多是鸡汤加忽悠!
  &不允许以分数高低对学生排名&、&鸡汤喝得众人醉,错把忽悠当翡翠&、&学校要拒绝各种&表叔&&表哥&&&&16日,教育部长陈宝生在回应中外媒体提问的一系列教育问题时,直面热点不回避,为各种民众普遍关心的话题一一支招。
  华媒:监察体制改革开创反腐新局
  1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各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修改稿。自13日监察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以来,海外华文媒体持续高度关注。海外舆论普遍认为,制定监察法是中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将开创反腐败工作的新局面。
  美国《世界日报》
  &&国家监察委整合监察部、反贪总局等机构,实现反腐工作的制度化与常态化,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制度。同时,监察法规范监察委的法定职责,而且监察委受到司法机关制约,反腐调查须完备司法程序的要求,有多层次的制度监督。
  新加坡《联合早报》
  &&中国设立监察委员会,今后将能对官员、国企管理者等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全覆盖监察。同时,为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人员若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将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香港《文汇报》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将一切公权力关进笼子。国家权力配置的这一制度变革,继承了过去五年的反腐成果,在防范权力寻租和利益俘获方面积累了经验,料对今后中国政治生态的持续净化和经济社会的长治久安产生深远影响。
  3月1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记者会,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就&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图为陈宝生入场后向媒体挥手致意。中新社记者 侯宇 摄
图为中国新闻社记者曾鼐向陈宝生提问。中新社记者 侯宇 摄
  今日看点
  17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五次全体会议,表决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草案,表决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草案,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召开主席团第七次会议。
  下午,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酝酿国务院总理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人选;酝酿协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人选。召开主席团第八次会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17日15时将举行记者会,邀请环保部部长李干杰就&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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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分配利益 央企利润高比例划转社保?
  近年,中国社保基金支出增速一直高于收入增速,社保资金缺口已成中国财政最大的风险隐患。
  与此同时,央企享受高工资和垄断利润一直为民众所诟病。央企目前上缴利润的比例仅为5%-10%,剩余90%留在企业自用。央企红利上缴比例何时提高一直为民众所关注和呼吁。
  此前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项专题调研报告,要求拿国企利润填补社保资金缺口;最近有媒体消息称,央企上缴红利比例可能提高5%-30%不等,这一系列举动被解读为即将拉开收入分配改革大幕,重新分配利益。
  建行董事长郭树清认为,国有资产划拨社保作用“一石三鸟”,既解决老百姓后顾之忧,也解决国企“所有者”缺位问题。也有人提出国企利润总体上缴比例不能低于80%。
  前央企“掌门人”李荣融则认为,企业能否多交利润由能力决定,作为国家出资人的代表,要做到让企业持续不断地提供红利,而不是今年上交一百个亿,明年就关门走人。
  《财经网》特此开辟辩论栏目,旨在百家争鸣,说理明是。欢迎广大网民参与!
正方专家观点
  国有资产划拨社保作用可以说“一石三鸟”,既解决老百姓的后顾之忧,也解决了国有企业“所有者”的缺位问题,并且可以通过市场更顺利、更平稳地调整产权结构,包括解决国有企业和银行内部管理的机制转换,以及健全公司治理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
  2010年中央国有企业利润用于社会保障类支出只有15亿元,只有不到1%的部分和社会保障有关,而公开资料显示,石油、电力、电信、烟草等行业的员工人数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其收入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60%左右
  不同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分红政策差别很大,分红方式也不同,具体分红水平也各不相同,一般为盈利的1/3至2/3。在我国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红利分配比例上,我认为,国有企业利润总体上的上缴比例,至少不能低于80%
反方专家观点
  日,国资委称国企综合税负是私企平均值的5倍,这一论断遭到舆论质疑。北大教授认为央企税负转嫁给了消费者。国资委官员称系学者偷换概念。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部部长表示不赞成央企退出房地产,他称央企从本质上代表着人民利益
  日,国资委首次公开发布《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回顾》,回顾表示,国企税负是私营企业税负综合平均值5倍多;同时指出,76%的国家是一个国家只有一家石油公司,20%的国家不超过3家石油公司,而中国有三家,形成了竞争格局
  多交利润要看能力,就是这个企业要有能力多交,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所要做到的就是让这个企业能持续不断地提供红利。而不是今年上交一百个亿,明年就关门走人了,这样不行。另外,央企的社会负担仍然很重,比如中石油,还没有真正进入良性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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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第一案!山西监察委对国企高管采取留置措施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若水
摘要:这是中国首个省级监察委员会挂牌运行以来公布查办的首起案件。
14日下午,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官网挂出一条消息:日前,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这是中国首个省级监察委员会挂牌运行以来公布查办的首起案件。
据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日郭海就已经接受组织审查。山西省纪委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基本查清了违纪问题。如今,山西省纪委监委已经对其采取了留置措施。
今年1月,新华社发布消息称,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分别成立监察委员会。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北京市、山西省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了监察委员会。三省市监察委员会的正式成立,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是首个挂牌的省级监察委员会。据报道,1月19日,山西省监察委员会第一次干部大会后,省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召开第一次会议。当天,山西省纪委监委组织机关全体干部、省纪委各派出机构负责同志共300多人,集中观看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春节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山西省纪委监委召开机关干部大会。会议指出,省监委组建成立以来,在自身建设方面打出一套“组合拳”,传递着纪检监察干部“打铁还需自身硬”的理念和操守。
作为肩负重任的试点地区,山西的市县级监察体制改革也在积极推进。在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挂牌15天后,2月4日,山西召开市县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截至3月底,山西所辖11个地级市的监察委主任已全部选出。
根据党中央确定的《方案》,京晋浙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按照改革规划,监察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预防职能和有关人员将转隶至各级监察委员会。按照山西监察体制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第一步重点抓“转隶”,即撤销监察厅(局)、检察院反贪反渎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将相关职能整合到监察委员会,实行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山西官方表示,目前,山西监察体制改革,在省级层面已经进入深度融合、规范运行、全面达标阶段,正积极探索建立科学严密的协调衔接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为市县两级提供可借鉴、有操作意义的做法经验。
据了解,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围绕实现纪委监委内部纪法衔接,已经制定了“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试行办法”、“审查措施使用规范”等5个制度。此外,围绕监委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正抓紧研究相关配套制度,推进线索处置、证据转换、案件移送等环节的顺畅运转。
与此同时,北京、浙江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也在持续推进中。按照党中央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试点地区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筹备组建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推动检察机关相关部门转隶,确保2017年3月底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2017年6月底完成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此外,要密切联系本地区实际,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发现和解决试点中的具体问题,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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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报新媒体研发中心技术支持江平:民法的核心是平等精神 防止公权力滥用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本报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民法通则》体现了市场法治的基本精神。这一基本精神就是以平等作为核心,作为这部法律的主轴。这个平等包含了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责任平等,从法律和市场经济来说,当然也包含了市场准入的平等、资源分配的平等、市场义务承担的平等、市场权利保护的平等,只有这些组合在一起,才可以说真正体现了民法的平等精神。
  编纂《民法典》可以说是一代民法学者的梦想。
  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由于当时条件不成熟,最终搁置。
  1998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启动。江平、王家福、王保树、梁慧星和王利明等民法学者参与了这次编纂工作。草案于2002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公开报道,由于民法典所涉内容繁杂,一次性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等单行法,待条件成熟再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已经暂停12年的《民法典》编纂工作才重新恢复。
  今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将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民法典》编纂“两步走”的“第一步”即将完成。根据立法规划,我国拟于2020年完成《民法典》整体的编纂。
  在有史以来距离《民法典》最近的时候,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了刚刚度过86岁生日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
  在2012年出版的口述自传《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中,江平曾表示:“严格来说,改革30年我实际上做了一个我分内的事情,就是为私权而呼吁,因为我选择了民法、选择了私权,就是因为在中国的私权保护太薄弱了。这个私权可能是包括私人企业的权利,可能包括私人财产的权利,也可能是包括更广义的私权。”
  建国后四次编纂民法典
  《21世纪》:请你回顾一下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
  江平:1956年我从苏联留学回国,刚到北京政法学院工作时,就听说正在制定民法典。1954年下半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专门的班子,集中了包括北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国法律院校的部分民法教师、业务部门以及相关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当时尚在中南海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在地集会,开始起草民法典。
  我想可能是受前苏联模式的影响,我们第一次民法典起草,最后写了525条。从条文数量来看不算少,但它只分了四编:第一编是总则;第二编是所有权;第三编是债权;第四编是继承权。1956年12月,新中国民法草案第一稿正式出炉。但在这之后,起草工作因为政治运动中断了。1960年代初,民法典开始第二次立法,但很快也因为政治运动中断。
  自1979年到1982年的第三次民法典立法,我国先后完成了4稿民法草案,但随后也停了下来。主要原因是当时我国刚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对改革的方向只有一个大体的掌握,未来的经济发展道路怎么走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科学、稳定的民法典的时机还不成熟。为了解决上述矛盾,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先将民法典草案中那些急需的,而又比较成熟的部分制订成民事单行法规。
  《21世纪》:能否再介绍下你参与编纂民法典的过程?
  江平:1998年1月,当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王汉斌同志找我们几位民法学者开会说:“这届期满我就要退休了,退休前我最放心不下的就是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他在内部成立了一个专家小组,指定了包括我在内的9个人负责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名称就叫“民事立法研究小组”。但这个研究小组从来没有正式对外公布,也没有说由谁负责。从这个角度看,应该说是一种很不正规的立法举动。
  小组成立以后,我们就制定好了步骤:先制定《合同法》,再制定《物权法》,然后制定《侵权责任法》,最后制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加上几个是已经有的,比如《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现在还缺一个《民法总则》。
  2014年到现在,这段时期可以叫做“公开决定恢复《民法典》起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里正式提出编纂《民法典》,这是过去从来没有过的。而且还明确了分两个步骤:第一步,先搞民法总则;第二步,把所有已通过的各章合并成为一部《民法典》。
  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
  《21世纪》:《民法通则》施行至今已30年,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应现在的社会、经济发展。制定《民法总则》,不仅将替代《民法通则》,而且将成为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民法总则(草案)》已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经过三次审议,并极有可能在2017年审议通过,对于《民法总则》的立法精神,你的看法是怎样的?
  江平:现在的《民法总则(草案)》应该说基本上在《民法通则》的框架上形成了,篇幅、章节大概也是跟原来基本上没太动。当然,在法人篇上改变了,加上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其他方面都有一些小变动,估计明年3月份可以上会审议表决。
  改革开放到现在三十多年,最核心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市场,一个是法治,两者相辅相成。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方面,日,《民法通则》草案经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是一部市场经济的民事方面的基本法,明确了四大原则,即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
  《民法通则》体现了市场法治的基本精神。这一基本精神就是以平等作为核心,作为这部法律的主轴。这个平等包含了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责任平等,从法律和市场经济来说,当然也包含了市场准入的平等、资源分配的平等、市场义务承担的平等、市场权利保护的平等,只有这些组合在一起,才可以说真正体现了民法的平等精神。
  《21世纪》:《民法总则》颁布后,《民法典》编纂将进入第二步,您认为还面临哪些主要问题?
  江平:我们的立法工作面临的一个问题是究竟是二主体,还是三主体,还是四主体,甚至五主体?二主体就是《民法通则》讲的自然人和法人,三主体还包括其他社会组织。《民法通则》通过了以后,《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都规定了三主体,《合同法》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而且这个第三主体也不局限于合伙人和银行的分支机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明确民事主体的标准:究竟是强调是否具有独立意志还是强调能否承担独立责任。如果我们只强调意志主体,那分支机构也可以表达自己的意志。如果要讲责任主体,那分支机构显然不能承担责任,最后要由总部来承担,合伙人也是这样。所以从这方面看,民事主体标准需要明确。
  四主体学说就是强调国家也是主体。通常国外都将国家作为特殊主体,而特殊主体又要求必须有一个代表。如果说还可能有第五主体,那就是《物权法》中的集体。《物权法》中集体所有只指土地集体所有,不指企业集体所有。企业的集体所有已经明确是法人所有,但土地集体所有无法归纳为法人所有。因此如何将宪法里的土地集体所有和民法中的集体所有协调起来,是个非常伤脑筋的问题。
  对产权保护为何有差异?
  《21世纪》:经济进入新常态,中央格外强调对多种所有制产权的平等保护。2016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抓紧编纂民法典”。党中央国务院11月印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也提出“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完善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我们需要在编纂民法典时,清理哪些有违公平保护产权的法律法规?
  江平:比如《物权法》中对主体模式的规定。《物权法》从总的来说是保护了私有财产,保护私有经济,这是没有问题的。但《物权法》采用的主体划分为国家、集体、私人,这个划分本身包含了一个不平等的基础。因为国家、集体和私人这个划分使得很多人会感觉到国家、集体、私人是不平等的,国家的当然要优先,集体的在后,最后才是私人的利益。这样的观念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或者建国以来就形成的概念里面,根深蒂固。
  《物权法》里还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宪法》层面来说,以公有制为主体这点不能改变,但从市场经济来说,市场经济应该人人平等、享有同样的权利,国家所有和法人所有、私人所有是平等的。
  这实际上就造成我们现在对于私营企业的保护有了差异。
  《21世纪》:不同所有制产权之间的不平等还体现在哪些方面?
  江平:另外一个就是垄断。我们从《反垄断法》可以看出来,我们反对的是行政垄断,但不反对国家垄断,国家垄断跟行政垄断是有区别的,即反对国家行政垄断,但不反对国家的经济垄断。严格说来,我们并没有从法律上来界定哪些是属于国家控制的,它的经营范围是多大,它保持垄断的程度是多深?这些都没有规定。这就引起了一个很大的问题,《反垄断法》的解释权在政府的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认为这个行业不应该属于《反垄断法》管的,那就可能不受限于《反垄断法》,行政的任意性很大。
  防止公权力滥用
  《21世纪》:您怎样评价过去几十年的国有企业改革?未来国有企业如何深化改革?
  江平:就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自己所说的一样,国有企业赔钱了挨骂,赚钱了也挨骂。为什么赔钱挨骂赚钱也挨骂呢?我认为赚钱挨骂有两个原因,一个就是国企有一定的垄断,第二个就是国有企业现在的赚,其实并不是真正的赚,因为它占有的土地也好,资源也好很多方面得到了特别的优惠,如果把这些东西都算进去的话它不是赚而是赔。也就是说,国有企业跟民营企业并不是站在同一条线上进入市场的,它仍然享有了市场特殊的优惠,这点也是学者或者的意见所在,这两点要考虑进去的话,应该说国有企业的改革还有问题。未来国有企业改革应当完全市场化,应该与民营企业地位平等,各个方面应该都一样。
  实际上,国有企业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是完全融合在一起的,国家行政权力当然要保护国家的国有企业的利益。在这一点上就出现了政府权力的行使和企业利益的难解难分,这时候政企分开是很难的。
  我认为,破除各种形式的垄断还在于深化改革。
  《21世纪》:在现有体制下,我们该怎么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给私权平等保护带来伤害?
  江平:我本身研究私权,之所以说“呐喊”,是因为现在私权仍然没有得到社会充分的尊重。呐喊的目的无非是使社会对私权更加尊重。
  在市场自由方面因为涉及自身利益,资源配备也好,市场准入也好,必然涉及国家利益,利益太大了,如果国家摆不脱这些利益,就变成与民争利。国家应该多关心涉及市场秩序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根本解决,首先需要完善法律。一些地方的公权力之所以能够肆无忌惮,法律不健全是很重要的原因。拿《物权法》来说,虽然通过了,但《物权法》的空白点还很多,尤其是涉及征收土地、征收百姓的房子等。其次,要有限制公权力滥用的实际措施。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行政程序法》。不能让行政机关为所欲为,不能够因为个别领导人追求政绩,随随便便就定下一个改造城市的计划等事关民生的决策。如果有了《行政程序法》,有了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性限制措施,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责任编辑:刘金磊 SF113国有企业如何遏制腐败?
作者:杨松林
第1页:前苏联的腐败并非权钱交易
第2页:当国有经济遭遇市场化
第3页:社会主义国家要防止公权力自我服务
第4页:恢复国企的全民性质
  社会主义国家要防止公权力自我服务
  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并不直接产生一般意义上的权钱交易腐败,但依然有可能产生以权谋私方式的腐败,甚至出现整个官僚体系自我服务倾向,这是苏联历史给出的例证和教训。
  20世纪七八十年代,虽然苏联经济进入一个慢速发展的时期,工业产品平均增长速度从年的8.5%和年的7.4%下降到年的4.4%和1981年的3.4%。国民收入增长速度相应从7.8%和5.7%下降到4.2%和3.3%。 但这个时期整个西方经济的处境比苏联和东欧还糟。严重的,动辄两位数的通货膨胀加上低速经济增长(年间除日本外整个西方国家年均经济增长在2%-3%之间),西方经济被称为进入“滞涨”阶段。并不存在想象中的西方经济社会欣欣向荣,社会主义阵营风雨飘渺的情况。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几个月内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整体倒戈资本主义的事件呢?除了这些国家执政党自身持续妖魔化斯大林致使自己形象受到致命伤害以外,官僚化导致的公权异化,官僚集团整体以权谋私是重要原因。
  虽然市场化国家里大多数普通人也并没有享受富人生活方式的实际机会,实际存在着按金钱多少分配政治、司法、教育等权利的情况,但从理论上市场体系提供了这种可能性。而在权力高度集中并且官僚化的社会主义体制里,一些奢侈享受是有规定性的,如特供商品,特别休假和出国机会等。权力对教育和升迁的作用,都能让普通居民实实在在的感受到。与前者相比,权力决定个人发展空间更容易让人不满。因此,社会主义国家一旦整个官僚系统官僚化,并让85%的人认为执政党是代表“官僚、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利益的时候,社会矛盾绷紧程度会非常高。即使面临国家解体这样关系整个民族命运的大问题时,很多群众也会采取“关我什么事儿,变了总比不变好”的态度。
  因此,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防止公权异化,防止干部体系自我服务,杜绝以权谋私是生命攸关的大事。
  尤其在“改革开放”时期,市场化提供了私人资本存在的合法性,权钱交易的机会无处不在,渗透在几乎社会的各个角落和社会经济运行的每一个环节。从蒋介石统治时期到苏东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化进程中,甚至中国90年代中后期的发展中都可以看出,这个时期最大的腐败会发生在“国退民进”的过程里。
  与80年代后期利用价格双轨制以权谋私的“倒指标”相比,与80年代到90年代初期利用权力和金钱“跑贷款”相比,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改制,关于利用权力置换私企股份,以及国有土地的规划、买卖所产生的以权谋私无论数额还是危害都是一个地下一个天上。因此,国家如果要对国有经济性质和份额进行调整,首先要考虑的不是别的,就是公权异化的环节和漏洞。在没有设计和调整出能够从制度上限制公权异化以前,宁可不调整也比匆忙调整强。
  避免“为少数人所得而私”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国有经济本身并不产生绝对的腐败,绝对的腐败只会出现在“改制”过程中,这一点马萨诸塞州大学教授大卫•科兹观察的很到位(见前引述)。无论从中国还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看,由于体制的约束,高度集中的行政权力与高度集中的经济权力之间很难发生权钱交易。计划经济时期,一个省农机局的科长掌握着全省数十万吨柴油指标,权力不能说小。但从体制上看很难出现以权谋私的漏洞,大部分人会做到最终一尘不染。即使发生了以权谋私现象,数量都很小,性质也不严重。我们可以从效率方面挑出国有企业的毛病,但很难找到国有化纵容腐败的实例和逻辑。因为国有企业效率存在一些问题就要“国退民进”,无异于泼洗澡水时连盆里的婴儿一起泼出去,不是一般的得不偿失。
  最主要的是,效率并不是衡量国企是否应该存在的理由。避免生产资料,尤其是避免关系国家和公共利益的生产资料“为少数人所得而私”才是国有企业存在的理由。这一点连孙中山都意识到并在国民党一大报告中讲得很清楚。如果一味强调国退民进,不采取任何有效控制以权谋私的国退民进,不仅不能实现通过国有化避免“为少数人所得而私”情况的发生,反而会助长这种现象。这不仅有悖于共产党的社会主义基本主张,而且是从新民主主义主张的倒退。
  2009首都经济学界新春论坛上,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理事长先生说:“我们一个传统的观念,社会主义就是国有化,国有化就是社会主义,两者之间画等号了,实际上并不是。”
  高先生这段话的本意是用“国有化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来否定“社会主义意味着实行国有化”,但他还是说出了一个事实,就是国有化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国有经济,一些国家的国有经济比重甚至很高,而且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以后,西方国家的国有化程度在增加,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在搞社会主义。最典型的是,抗战胜利后蒋介石把日占区被日本强行合资的企业通通以“日伪资产”没收后,党政资产占中国近现代产业资本的75%以上。但全国人民都清楚这不是社会主义经济,而是官僚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国有资产不仅被以四大家族为首的官僚集团所随意侵吞,而且被用以打内战,巩固蒋介石的专制统治。因此,国有化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只有国有经济和国有资产脱离为官僚体系服务,摒除官员个人利用市场化为自己谋利的性质,实现为人民服务,国有化才有意义。
  相比较而言,私人占有更有利于“为少数人所得而私”,国家占有更容易避免“为少数人所得而私”。让资本家血管里流淌“道德血液”是痴人说梦,一个以为人民服务为目标的国有经济才可能让资产的公共利益最大化。一些人这些年鸡蛋里挑骨头拼命挖掘国有经济占主体时期的所谓腐败现象,肆意想象无限上纲,并没有让多数老百姓得出国有经济占主体时期比现在更腐败的结论。无论遍布中国的唱红歌还是毛泽东热都在说明老百姓的普遍意识中,国有经济与腐败没有必然联系。
(责任编辑:HN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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