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兼职职

怎样看待从事业单位体制转为企业?7大变化告诉你!
事业编制分三种,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说白了就是全部拨款,拨一部分款,不拨款。而最近大家对于事业单位转为企业颇为关心,那么事业单位会取消编制吗?福利待遇又会发生怎样的变化?无数的问题牵动着人的心。下面就由重庆中公事业单位的小编来帮你总结一下究竟事业单位改革,会有那些新变化。
1、编制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简而言之,就是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意味着事业单位的铁饭碗即将解体。也唯有如此,事业单位才能盘活体制内人才流动,形成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既然是合同制,相对于此前的编制,那么会降低工资待遇吗?这个无需担心。因为编制改革本质上就是为了优化人才结构,提高编制内外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打破同工不同酬的身份壁垒。
2、医务人员涨工资!
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医务人员薪酬制度,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同时实现同岗同薪同待遇。
3、教师工资要与公务员工资相当或持平!
这一点早就有规定,各个地方也在积极号召推行。完善教师晋级增薪制度,在编教师工资与公务员水平相当。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深圳市在编教师平均月工资水平在6000元以上,与深圳市公务员平均薪资水平大抵相当,这个就是明证了。未来,教师工资有望与公务员工资持平!
4、事业单位管理模式转变!
主要是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
健全岗位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调整办法,开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组织实施工作,完成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推行工作,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探索高校、公立医院等不纳入编制管理后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进一步释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活力。
5、职称制度改革!
一直都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譬如,区分不同的人群做出相应的改革,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
6、事业单位薪资定期上涨!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进行定期上调,并且逐步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中所占比重。
7、事业单位在职可创业、可到企业兼职、挂职!
看了以上的几种变化,你觉得能否改变事业单位现状呢。
事业单位的改革如火如荼,改革是一件与时俱进的事情,目前在我国共有事业单位有126万个,正式职工早已超过三千万,其中教育系统的职工占比50%以上。这七大改革,在未来三年是否能达成呢?你如何看待?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网友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小木虫:经营性的就是目前很多研究院或者研究所都是可以创收的,属于经营性的,这些都要企业化,其实原来已经企业化了很多事业单位,如今就是公开了,不是新花样。好多机构附属事业单位,拨款不一定多,他们往往靠政策赚钱,比如环保局下有时候会有环境研究院:环保局要求企业出环境评估报告,研究院为企业出环境评估报告挣钱。类似的很多的。
还有,直接定性哪些是经营性质哪些不是,往往不是那么容易的,一定要有一定的目标和指标,例如,报纸发行和电视节目,对于党的内容肯定属于国家利益或公益性质的,但对于晚报娱乐类的内容,很明显属于经营性的。
所以仅仅凭职业类型划分是不充分的,目前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但可以肯定的是学校属于公益二类,国家有财政拨款,同时允许创收。义务教育属于公益一类,收支两条线。
@论语批注:中国高校体制改革还没有摆脱计划经济束缚,应彻底推向市场,整体转为企业,不应纳入事业单位,吃财政饭,教师不能一面拿着市场的钱,一面享受公务员待遇,这种体制还不如民国时期。
大家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文/重庆中公事业单位(cqzgsy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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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可以兼职吗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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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为每天解答的咨询问题较多,你所说的情况不是很详细,只能给你做简单的答复,如有不太明白的地方建议你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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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
中小学在职教师不予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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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事业单位人员兼职
本报记者 顾春&
】【】【】【】【】
  近日,浙江省出台新的收入政策,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在不侵犯单位知识产权、不泄露单位商业秘密、不冲击单位经济利益、不损害社会和公众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开发、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和提供劳务等兼职工作,并可获取兼职报酬。  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会不会出现本职与兼职冲突等矛盾?记者采访了上海交通大学的莫童博士和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何文炯教授,且听两位专家的看法  以有余补不足,政策意义积极  何文炯: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未被正式认可的社会现象,现在给予正式认可,我认为是一项积极的政策。  其一,有利于人力资源、特别是人才资源充分开发。我国人才短缺,要让有限的人才资源发挥更大作用,就应当允许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兼职容易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其二,有利于人力资源配置逐步优化。事业单位集聚了一大批专业人才,因为改革滞后、管理机制不够灵活等原因,一部分人才闲置,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一些非国有部门,如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人才奇缺。从全社会看,人力资源配置不尽合理,未能实现人尽其才。因此,一方面要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另一方面应允许事业单位人员兼职兼薪,依靠市场力量,逐步实现全社会人力资源配置最优化。  其三,有利于规范兼职兼薪行为。过去这属于“地下”行为,不受保护。兼职者以及各个服务单位都有风险,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一部分人利用不明不白的身份关系,牟取私利,损害用人单位甚至国家利益。现在,政府开放门槛,明确条件和范围,有关部门就可以有进一步的政策规范,例如税收、社会保险等,各事业单位也可以完善劳动合同,明确兼职与本职的关系。  莫童:这是我国分配制度改革必然经历的阶段,符合市场经济基本精神,浙江省先行了一步。国有事业单位的改革走上前台,要解放生产力,人才的市场定价机制终将取代人身依附的单位垄断所有。事业单位的专业人员,大都受过很好的教育和训练,其人力资本的成本较高,理应得到较高收益,而他们所在单位并不能完全提供对等的要素报酬。  今天辛苦为了明天轻松,现实推动政策出台  莫童:我国公有制单位长期实行低工资制,这与人力资本高投入要求高回报的规律相悖。公有制体制内也存在明显的收入差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地位较高,也能得到多于事业人员的各种补贴。这种体制内差别、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及福利水平,是导致事业人员兼职的基本诱因。在前小康阶段,人们的主要精力集中在改善物质生活上。这代知识分子赶上崇尚物质财富的时代,其实是有些无奈的。那些在上班时间经常飞往异地讲学、做报告的名流大腕不算兼职,但其收入比忙碌的兼职者高多了。  我国大多数事业单位人员的劳动供给,是符合经典劳动供给曲线的形状的,而且现在依然处于开始向左上方倾斜的拐点以下。此时,劳动报酬增加所产生的替代效应非常明显,也就是说,人们愿意增加劳动供给而替代闲暇,以提高收入水平。如果实现了小康社会,大家都比较富裕了,他们就会强烈地显示闲暇的偏好,并努力去获得它们。大家今天的辛苦,可能是为了明天的轻松。  兼职是对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一种逆反,有过渡性质  莫童:从长期来看,劳动市场可以通过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相互作用而趋于均衡。政策应该是设法加速而不是人为阻止这一过程。逐渐提高工资率,优化人才的价值实现机制,疏通人力资源低成本的流动途径,建立科学的人才测评和考核机制,设计并实施合理的分配制度,多渠道多层次创造就业机会等,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兼职是对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一种逆反。如果可以实现人尽其才并合理分配报酬,兼职会自动减少甚至消失。兼职政策具有过渡性质,产生于吃不饱的“铁饭碗”,也必将随着事业单位本身改革的深入而退出就业主流。  正确解决兼职矛盾  何文炯:任何政策都有两面性。某些兼职对于本职工作是有影响的,甚至可能滋生腐败,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要解决这些问题,不是规定不能兼职兼薪,而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和规范兼职兼薪行为来实现。  具体地说,一是要加大事业单位机构和体制改革力度,围绕事业单位人员“进、管、出”等环节,加大聘用制度推行力度,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规范化、正常化,实现单位自主用人和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活力的用人制度。  二是要完善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促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在政府宏观调控前提下,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将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直接挂钩。逐步建立起符合不同事业单位特点,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三是要逐步完善事业单位人员兼职兼薪的政策法规,主要是税收、社会保险(含工伤事故)和劳动合同等。  《华东新闻》&(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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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需看情况
来源:人民网
[摘要]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能否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人民网北京2月4日电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今日刊发每月"回复选登"第3期,集中解答网友有关领导干部兼任兼职问题。文章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
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可否由一人担任?
  网友&lnd&:一个单位的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由一人担任是否符合党的纪律?
  中央纪委组织部:您好,感谢您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关注。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地方各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同时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从权力监督制约和履行&两个责任&的角度考虑,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不宜由同一人担任。
纪委书记可否兼任下属单位一把手?
  网友&工兵&:请问县级的局纪委书记可以兼任下属单位一把手吗?有何规定?
  中央纪委组织部:您好,感谢您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关注。关于领导干部兼职,中央曾作出专门规定,现摘录有关规定供您参考。
  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盈利性活动。不准有以下行为:&&(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拟安排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兼任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无直接关系的职务(包括常设职务和临时职务)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任职通知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否在企业兼职?
  网友&taishan&:请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什么规定?事业单位中非参公编制的普通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事业单位中什么级别以上的领导干部不能在企业中兼职?事业单位中党员是否可以在企业兼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普通人员和领导干部)只在企业中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是否可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普通人员和领导干部)在其单位投资或出资的企业中兼职是否可以?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我们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只属于对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学理性解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使只是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或者在其单位投资或者出资的企业中兼职,也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取酬方面的其他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
  网友&梦回青山碧水&:《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第十五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文中要求:&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
  综合以上规定,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只要合乎法律法规要求,就是允许的?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您咨询的问题做如下解答。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根据这些规定,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能否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一、《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21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这部分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三、其他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应当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责任编辑:吴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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