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是由什么是邢太岁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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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姓邢的名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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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逐渐锋芒崭露时,位于现在山西一带的晋国,又出现了另一支以邢为姓的人,那就是《姓考》一书所记述的:“晋大夫韩宣子之族食采于邢,后以为氏。   邢姓的最早发源之地河北邢台县,说明得最为清楚,揭开了历史上所谓战国时代序幕。这个显贵的家族,根据历来学者的考证,已知是源自周文王的後裔唐叔虞,代取邢丘”的那一个邢丘之地,邢台县之地一直声名响亮。这项具体的证据。再加一个地方.浙江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五塘头村.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周村,有一百多家姓邢的,在历史上可一直是大大有名。这个地方。河南省开封市杏花营镇邢堂村,《左传》上所载的:“凡蒋、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该地的位置,国子助教;魏文帝时的邢庸,南北朝时的邢邵,唐乾天年间的邢济、满州八旗性佳氏,是源自周文王之子周公,则两支邢氏的得姓尽管在时间和地点上有所不同,而追本溯源实际上根本就是血缘相同的一家人、蒙古族等民族中均有改汉姓邢的。  综上邢  邢氏周公後代 发源河北邢台   记  邢姓.地地道道的邢台人.有绝对的历史证据,却为後世留下了一个声名响亮的邢姓,堪称永垂不朽、黎族拉海氏,则他们的子孙後来由于食采于邢而以地为氏,因地处黄河与永定河之间而得名)。   春秋时代晋国的韩氏,是一个极为显赫的家族。   春秋时代的邢国在被卫国并灭之后,周公的这一支子孙纷纷“以国为氏”而姓了邢,所以,邢氏的先人是很早便从河北播迁到了别的地方的。   当周公的邢姓後裔陆续出现于春秋诸国,爵位为侯,位置就在现在河北省,邢台县的西南,更是最值得自豪自傲的黄帝子孙。   这个荣耀姓氏的始祖:河间郡(今河北省河间县,会昌年间的邢群,以迄于今。因此,其中主要的两支是黄帝后裔,其具体情况如下:  1.出自制礼作乐的周公姬旦的后裔  2.出自春秋时的晋国  3.少数民族有的改为邢姓,根据老证,是周公的第4个儿子,由于被封食采于邢而得姓。关于邢氏的这段源流,是详载于《姓纂》一书,因为较早出现于河北的第一支邢氏,在秦朝时被置为信都县,不久之后楚霸王又将之改为襄国。第二支邢氏的发源之地,就是《史记秦本纪》所记载“秦昭襄王四十一年夏;当代有邢西萍、邢崇智、邢兆棠、邢燕子,解放军将领邢士第,并且成为“常山王”张耳的王都。南北朝时,等  邢姓郡望,望出河间”,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屯子乡荆寨村,邢氏100多家.河北沧州吴桥县邢家洼村,大部分为邢氏,发展成为邢氏之族的第二支组成分子,就实质而言,实在并没有太大的不同;清朝有邢谢、清朝满州人、-位居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湖阳乡——大邢村,国祚并不很长,到了春秋时代就被强邻卫国所并灭。然而;北齐有邢峙,古老的邢姓来源有三,来自该地的邢姓人,可以说是与有荣焉,三国时有邢贞,太常奉策,已知即为今河南省温县东方的平邢故城。该书指出:“周公第四子封于邢,後为卫所灭,子孙以国为氏,不但世代都贵为上卿。北魏氐族人、唐之际的漫长时间来说,杰出的邢姓名人就满载于历代的史书.还有安徽省临泉县宋集镇邢庄,十足显出了邢氏的源远流长。   另外,少数民族有的改为邢姓。  邢姓堂号:北彦堂(指三国时邢颙学问道德比别人好)。  现有村为邢氏,后後来更进一步与赵、魏两家分割晋国为三,村东临“日出斗金,日落斗银”的石臼湖。——欢迎邢氏炎黄子孙。  家世背景古老而光辉的邢氏,在历史上的表现一直十分优异,以汉。”   当年的邢国,明白指出了他们是3000年前制礼作乐的周公的后代。当然,哲学家邢贲思,清华大学博士生导师、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邢新会,有的安土重迁,仍然在家乡过老日子,有的则不甘忍受亡国之耻,陆续出奔到其他各地,开创新的天地。这个国家在周代初年虽然有如昙花一现,真是不胜枚举。北宋有邢禺;明朝有邢献之:位居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薛镇,石勒又在这个地方建立他的赵国,一直到宋朝之时,才定名为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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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茶圣”的唐朝人陆羽在《茶经》中说:“若邢瓷类银,越瓷类玉,邢不如越,一也;若邢瓷类雪,则越瓷类冰,邢不如越,二也;邢瓷白而茶色丹,越瓷青而茶色绿,邢不如越,三也。”由此可以得出的准确判断有:①唐朝时瓷器已形成青、白两大系列&& ②唐朝时白瓷质量不如青瓷③瓷制茶具成为茶道的重要组成部分&& ④陆羽推崇越州青瓷A.①②③&&&& &&B.②③&&&&C.①③④&&&& D.①②③④&
科目:高中历史
来源:2014届黑龙江哈尔滨第六中学高二下学期期中考试历史卷(解析版)
题型: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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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高中历史
来源:江西省学年高三10月月考试题(历史)
题型: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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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高中历史
来源:学年黑龙江哈尔滨第六中学高二下学期期中考试历史卷(带解析)
题型:单选题
被称为“茶圣”的唐朝人陆羽在他写的《茶经》中说:“若邢瓷类银,越瓷类玉,邢不如越,一也。若邢瓷类雪,则越瓷类冰,邢不如越,二也。邢瓷白衙茶色丹,越瓷青而茶色绿,邢不如越,三也。”据此,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是A.唐朝时瓷器已经形成青、白两大系列B.陆羽推崇越州青瓷做茶具C.瓷制茶具成为茶道的重要组成部分D.唐朝时期白瓷开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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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关系
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刑事否定评价的三重环节;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无犯罪即无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后果,又是刑罚的必备前提,无刑事责任即无刑罚;刑罚是刑事责任最基本、最重要的实现方式,并通过刑事责任这一中介环节之调谐与犯罪相对应。
罪责刑关系概述
犯罪是符合于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其是行为人在环境与人格制约下的自由意思的产物(此即犯罪原因的“理性非决定论”),与此相适应,刑事责任是基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责任在基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人责任调节下的产物(此即刑事责任本质的“理性责任论”),刑罚则是在刑事责任范围内根据形势、政策、犯罪人个人特征等因素进行调节确定的报应与特别预防相统一的范畴(此即刑罚目的的“理性报应论”)。理性非决定论、理性责任论与理性报应论三位一体,前后贯通,共同构筑起理性的罪责刑关系体系,从而为深入研究罪责刑关系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罪责刑关系学说述评
关于罪责刑关系,学界主要存在六种学说,现简要述评如下: 一、“罪(责)—刑关系论”。该论认为,犯罪与刑罚之间是直接对应的关系,刑事责任在刑法学体系中并不具有独立于和的地位,而只是犯罪论的内容。
二、“罪-责—刑关系论”。该论认为,体系中存在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三个各自独立的范畴,其中,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无犯罪即无刑事责任,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后果,无刑事责任即无刑罚;刑事责任作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中介,起着调谐罪刑关系并使之合理化的重要作用。
三、“责-罪—刑关系论”。该论认为,从整个刑法特别是刑事立法角度看,总是刑事责任在前,犯罪在后;刑事责任既是犯罪成立的基础,又是判处刑罚的前提;据此,应按责-罪-刑的构建刑法学体系,包括建立刑法典总则体系。
四、“罪—责(刑)关系论”。该论认为,刑事责任是直接与犯罪相对应的范畴;刑罚及其裁量等内容只是刑事责任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刑罚只是刑事责任的下位概念;在罪责刑关系中,刑罚并不具有独立的地位。
五、“责—罪刑关系论”。该论认为,刑事责任论在价值功能上具有作为刑法学基础理论的意义;刑事责任是整个刑法学范畴体系的最上位概念,它与一系列下位范畴一道构成刑法学的科学之网;犯罪与刑罚均系刑事责任的具体化,二者之间相互对应。
六、“罪责—刑关系论”。该论认为,犯罪与刑事责任是并列关系(其实质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统一或者并列),二者同时与刑罚相适应;刑罚之轻重与犯罪相适应,是一种刑罚的按“劳”分配,体现报应主义观念,刑罚与相适应,是一种刑罚的按“需”分配,体现预防主义观念;二者共同与刑罚相对应,体现了公正与功利的统一。
《刑法学》
认为,“罪(责)—刑关系论”只在犯罪成立意义上理解刑事责任,否认刑事责任的独立地位,导致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机械对应:“责—罪—刑关系论”与“责—罪刑关系论”将刑事责任理解为犯罪与刑罚的前提或者上位概念,从而使刑事责任超然于罪刑关系之外,只能为罪刑之存在提供基础,而无法调节罪刑关系:“罪—责(刑)关系论”否认刑罚在罪责刑关系中的独立地位,使刑罚在本以其为基础而演绎的刑法学中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从而破坏了刑法学体系的,并可能不当地转移刑法学研究的重心,进而影响对刑罚理论等的深入研究:“罪责-刑关系论”将刑事责任完全界定在人身危险性的范畴,此与已经成为通说的以行为责任为基本内容的责任概念全然不符,其将刑事责任与犯罪相并列共同与刑罚相对应,但这两个异质的标准并未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与刑罚相对应,而是各自分别与刑罚相对应,由此冲突在所难免,因此,以上诸论片面理解刑事责任的含义,均存在着根本性的不足。“罪-责-刑关系论”从罪刑中介的意义上理解刑事责任,可谓正确把握了刑事责任的实质,并由此奠定了罪责刑关系科学化的基础;惟论者对该关系框架下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未作深入、系统的研究,从而使该论缺乏足够的论服力。
罪责刑关系续说
为构筑科学的罪责刑关系理论,应首先明确以下两个基本问题: 其一、刑事责任的独立性,也即,在刑法学中,刑事责任是一个具有独立实体意义的范畴。一方面,刑事责任与犯罪、刑罚之间均存在质的区别,其与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评价内容不同,犯罪评价是要认定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及犯罪之轻重程度,而刑事责任评价则是要明确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之轻重;(2)评价根据不同,犯罪评价的根据是客观的犯罪事实,而刑事责任评价的根据则是犯罪构成事实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因素(包括行为人人格及罪后表现);其与刑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评价内容不同,刑事责任评价只界定刑罚的可能性及范围,刑罚评价则具体落实刑事责任否定评价,具体确定处罚与否、刑罚种类及轻重等;(2)评价根据不同,刑事责任评价之根据已如前述,刑罚评价之根据则是刑事责任与政策性因素等。另一方面,刑事责任又与犯罪、刑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必要,刑事责任则是犯罪的必然;刑事责任既是科处刑罚的前提,又为刑罚裁量确定了范围,而刑罚则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法。刑事责任与二者的区别决定了其作为独立实体范畴的必要性,而其与二者的密切联系则为其与犯罪、刑罚一起共同构筑科学的刑法学理论提供了可能。
其二、正确解析责任主义。责任主义,又称责任原则,是大陆法系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包括两种含义:(1)“无责任即无刑罚”,其内容是把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行为与行为联系起来考察,明确归责的可能性并由此决定犯罪是否成立;其强调主观责任和个人责任,目的是为了限制刑罚的不当扩张,此即归责意义上的责任,或称刑罚成立责任;(2)刑罚的轻重程度决定于责任的轻重程度,其内容是刑罚的轻重必须以责任的轻重来决定,不能超出责任的范围,即量刑意义上的责任,或称刑罚裁量责任。笔者认为,此两种意义上的责任在刑法学中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法系学者往往在不同的场合运用责任一词,从而给理解带来混乱,也在客观上阻碍了对责任理论的深入研究。
罪责刑关系犯罪原因
犯罪原因与犯罪构成是犯罪论中的两个基本问题。前一问题,不特是犯罪论的基础性问题,而且对刑事责任
论和刑罚论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后一问题则是传统犯罪论的核心内容。 犯罪原因论是刑法各学派展开其理论的出发点。关于犯罪原因,历来存在(又称旧派)的“非决定论”与近代学派(又称新派)的“决定论”之对峙,其争论核心在于人的意思是否自由。古典学派于十八世纪针对封建的罪刑擅断、宗教神权,为了将人从、权的枷锁中解脱出来,高举理性的旗帜,张扬个性,崇尚个人尊严,认为人的行为系处于自由意思,犯罪行为亦是犯罪人自由意思的产物;并由此演绎出道义责任论、报应性论、一般预防论等。十九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贫富严重分化,社会矛盾激增,累犯、少年犯罪等与日俱增,一部分刑法学者认为旧有的刑法理论破绽频生,渐呈无力状态,已不能适应与犯罪作斗争的要求,需要以新的理论代替旧有的理论体系,从而逐渐形成了近代学派。近代学派以实证主义为理论基础提出“决定论”,认为意思自由是虚幻的假设,事实上,人的意思并不自由,而是受制于客观的条件;人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是客观条件的产物,与意思无关;并由此提出、教育刑论、特别预防论等。但是这种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学说由于有贬低人性、侵犯人权之虞并在二战中被恶意利用而受到众多学者的批评。二战以后,折衷二者而主张人的相对自由意思论逐渐成为通说。
事实上,人的意思并不是绝对自由的,但也不是绝对不自由的,同时也不是不可琢磨,只能假定的。生活经验和科学实践均已证明,人作为实践活动的,虽然受客观条件的制约,但仍具有意思决定的自由。“人是被决定向着非决定论的。”随着发展和社会进步,人的主体性还会进一步加强,人的意思自由程度还将进一步提高。“非决定论”与“决定论”的折衷,体现了人们对意思自由的认识从“片面”走向“全面”的科学化过程。但是,的相对自由意思论也存在许多明显的不足。
罪责刑关系犯罪构成
关于,主要存在以为代表的“递进式犯罪构成模式”、以英美为代表的“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和以与为代表的“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前二者均为立体化模式,后者则为平面化模式;
《德国刑法典》
在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这两种刑法的基本机能之间,立体化模式更侧重于保障人权,而平面化模式更侧重于保护社会。 犯罪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犯罪的成立(也即犯罪构成)要件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要素。这是由M.E.麦耶首倡,并由、、等刑法学家不断完善而逐渐成为德日刑法界通说的一种理论。用这一历经百年发展而形成的理论作为犯罪构成的标准,应当说是较为适当的。
构成要件是犯罪定型的观点基本上是可以接受的,这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其一、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也就是违法的行为,同时也是可归责的行为;而犯罪构成理论出研究构成要件外,尚需研究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其二、构成要件在将行为类型化的同时,亦将违法性和有责性均予类型化,为此,构成要件中既包括能从客观方面对行为类型化的要件,如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也要包括能从主观方面对行为进行类型化的要件,如故意和过失。
罪责刑关系本质
刑事责任的本质与根据是刑事责任论中两个最基本的问题。所谓刑事责任的[1]
本质,是要回答“为什么要使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刑事责任的根据,则是要回答“根据什么确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密切相关,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并决定着后者的基本内容和结构,后者则是前者的具体化,是从技术的角度对前者进行落实。二者一起构成刑事责任论的基础。
关于刑事责任之本质,历来存在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之对峙。古典学派以“非决定论”为出发点,认为人具有意思,在面对实施行为与行为之选择时,其本应根据道义原则选择实施合法行为,但其却竟违背道义选择实施非法行为,因而对其非法行为负有道义上的责任,也即具有道义非难性,此即“道义责任论”。与此相对,近代学派从“决定论”出发,认为意思自由是不存在的,人的行为是客观条件的产物,对犯罪人从道义上是无可非难的,对于已经实施了犯罪的行为人,基于维护的立场,为使社会避免再受侵害,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危险性对其采取防卫措施,因而,使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出于社会的需要,刑事责任具有社会非难性,此即“社会责任论”。在两派的持续论争中,逐渐又产生了“行为责任论”、“意思责任论”、“性格责任论”、“心理责任论”、“规范责任论”、“基于目的行为论的规范责任论”、“行状责任论”、“生活决定责任论”、“新社会防卫论”及“人格责任论”等诸多学说。但“行为责任论”、“意思责任论”系对“道义责任论”,“性格责任论”系对“社会责任论”从判断根据角度之描述,其实质内容仍分别同一。“心理责任论”、“规范责任论”、“基于目的行为论的规范责任论”已如前文所述,系从有责性的成立要素的角度对责任进行分析,其重心并非责任之本质。
罪责刑关系目的
刑罚的目的与根据是中的两个基本问题。刑罚的目的解决“为何而罚”的问题,而刑罚的根据则解决
“据何而罚”的问题。二者密切相关,共同构成刑罚论的基础。 关于刑罚目的,“报应刑论”与“预防刑论”世代对垒,“一体论”试图实现超越,但学者间见解亦多有不同。报应刑论,又称,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报应,是对犯罪的回溯性的惩罚,其中又有神意报应主义、道义报应主义和法律报应主义之分。预防刑论,又称、目的刑论、教育刑论,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刑罚是为预防犯罪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惩罚,其中又有一般预防主义、特别预防主义与双面预防主义之别。一体论,又称折衷主义、综合主义,则认为刑罚的目的既在于报应,也在于预防,惟因一体化的具体内容与方式不同,又有若干不同的学说,如模式、麦耶模式、奎顿模式、模式、模式、曼可拉模式、模式、模式等。在中国刑法学界,学者多主张双面预防主义,但亦有学者在将刑罚目的分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间接目的或者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的框架下在直接目的中同时主张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部分学者则倡导一体论,但具体内容又各有不同,如在主张刑罚目的既在于报应,又在于包括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的一体论中,有的学者主张预防为主、报应辅之的“二元论”,有的学者则主张以报应限制功利(预防)的绝对性为基本特征的“理性统一论”,而有的学者则主倡在偏重特别预防的基础上,兼顾报应的一体论,等等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汽车是由哪四部分组成的?
常用汽车的总体构造基本上由四部分组成:发动机、底盘、车身、电气设备。
一:发动机——发动机是汽车的动力装置。作用是将燃料燃烧的热量转变为机械能,为汽车提供动力。
二:底盘——底盘接受发动机动力,使汽车运动,并保证正常行驶。底盘由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组成。
传动系:由离合器、变速箱、万向传动装置、驱动桥等组成。作用是将发动机动力传给驱动车轮。
行驶系:由车架、车桥、车轮、悬架等组成。作用是布置、安装、连接汽车各总成,起到支持全车保证汽车行驶。
转向系:由方向盘、转向器及转向传动装置组成。作用是保证汽车按照驾驶人所定方向行驶。
制动系:由制动器,自动传动装置,制动助力辅助装置等组成。作用是行驶中减速、停车。
三:车身——用以安置驾驶员、乘客或货物。客车为整体车身,货车分驾驶室和货箱。
四:电气设备——为汽车启动、行驶及汽车附属设施提供电源。主要由电源、启动系、点火系,以及汽车照明、信号、辅助电气设施等组成。
以上只是普通汽车的构造,用于不同用途的特种汽车还会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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