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幼婴幼儿脑瘫的表现,口不能语,生活不能自理,吃饭靠喂,一级精神残疾。我能申请监护人护理补贴吗?

不能去上学的脑瘫女孩想和弟弟一样可以写字_网易新闻
不能去上学的脑瘫女孩想和弟弟一样可以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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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伟伟 男,9岁,小店区坞东社区。妈妈精神一级残疾,父亲肢残,家庭困难,孩子读二年级,喜欢学习,一年级一考试就是双百分,二年级考个98分、99分,孩子就会不开心。
心愿:希望有个足球,能在课余时间锻炼身体。
2阿升女,4岁,小店区坞东社区。孩子3岁时父母离异,爸爸二级残疾,妈妈要照顾生病的姥爷,没法上班,靠姥爷的退休金生活。阿升的妈妈说,家里到处都要花钱,下星期,孩子的姥爷眼睛要做手术,得三千块钱,因为上幼儿园费用高,阿升没上。阿升很懂事,吃的穿的都不讲究,去超市看到玩具,孩子只是摸摸,从来不要。
心愿:孩子曾看到有小伙伴用数学机、学习机,她也希望有一个。
3小宝男,11岁,小店区毛条社区。脑残,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家人寸步不离地照料,妈妈没法上班,一家四口的经济来源全靠爸爸。小宝喜欢听歌。妈妈一直希望小宝能到特教机构接受培训,但一听说要监护人陪着,家里老老小小又脱不开身,只好作罢。
心愿:妈妈希望有个寄宿的特教机构接收他,费用能低点。
4璐璐女,10岁,小店区毛条社区。一家生活艰辛,爸爸下岗在外打零工,妈妈患乳腺癌,还要照顾85岁的老父亲。璐璐爸说,家里这种状况,吃的穿的都不讲究,就希望孩子学习好点儿,将来有出息。
心愿:以前,孩子曾叨叨过,哪个同学有个学习机,很不错,能跟电脑连上学英语,她也想要。但学习机什么样,璐璐爸没见过,只知道挺贵的。孩子也不说了,如果实现不了,换个对学习有用的东西也好。
5萌萌女,2岁,小店区农科社区。父亲在家照顾她,母亲和奶奶捡破烂卖废品维持生活。每每出去,萌萌总围着坐在小推车上的宝宝转,因为自己没坐过。
心愿:萌萌妈希望有个能蹬又能推的儿童推车,天气好可以推着孩子转转,再大点儿,孩子能蹬着骑。
6小洁女,12岁,小店区中辐院社区。孩子上小学六年级,仅靠母亲一人打零工养活,经济困难。
心愿:小洁希望有一台学习机或者平板电脑,或者其他对学习有帮助的礼物。
7辉辉(详见28版报道)
8慧慧 女,11岁,小店区中辐院社区。孩子二级智残,未能入学,爸爸患有贫血、痛风、高血压等病症不能工作,靠妈妈打零工生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心愿:希望慧慧能低价格进入特殊学校,接受特殊教育。
9源儿男,5岁,小店区营盘街道并南二社区。父母离异,妈妈带着他跟着姥姥姥爷一起生活,在外打零工。源儿喜欢电子产品和球类。
心愿:妈妈说,源儿一直没上幼儿园,希望有个平板电脑,能让他在上面学算术、识字等。现在,她手机上就下载了这些内容,但只有晚上下班后孩子才能用。如果有个便宜的平板电脑,能让孩子用来学习就好了。
10龙龙男,11岁,小店区并南西一社区。父亲因患肾衰竭失去劳动能力,母亲离家。去年爷爷去世,生活重担落到奶奶肩上。
心愿:有一辆自行车,能自己上下学。
11丁丁男,12岁,杏花岭区桃北西社区。自闭症,因为得病,除了上学时间,家里必须有人陪伴他。孩子一生气就摔打东西或者大喊大叫,家里的用品基本上没一个完好的。父母以打零工为生,家庭贫困。
心愿:想要书包或新文具盒等学习用品。
12阳阳男,7岁,尖草坪区建工街一社区。父亲企业破产,靠打工为生,母亲农户无业。阳阳活泼开朗,心思单纯,虽然家庭贫困,但父母亲给予了他全部的爱。
心愿:想要一辆遥控汽车。也是因为家庭经济条件不允许,长这么大,阳阳还没拥有过一件像样的儿童节礼物。
13小秋女,12岁,尖草坪区建工街一社区。爸爸下岗打工,母亲无业,低保家庭。小秋很懂事,也会为家人着想,知道家里条件不好,从小到大她没有主动开口要过什么节日礼物。连女孩子们常玩的毛绒玩具,她都没有,但小秋学习非常用功,成绩也不错。
心愿:想要学习用品或绘画用具。因为她心里有一个当画家的梦。
14乐乐男,12岁,尖草坪区建工街一社区。爸爸精神残疾,妈妈无业,低保家庭。
心愿:乐乐知道爸爸妈妈都没有多大的能力满足自己什么愿望,可他还是一直有个心愿,就是想要一台电脑。这样,即使爸妈辅导不了自己,也可以很顺利地完成每天的作业,还可以提高学习成绩。
15甜甜女,9岁,尖草坪区建工街一社区。爸爸靠打零工为生,妈妈无业,低保家庭。甜甜爱说爱笑,在大家印象中,甜甜很懂事,遇到邻居会主动打招呼,还帮楼下老奶奶干活。
心愿:很简单,就是想要一个漂亮的新书包或者其他学习用品。
16小颖女,11岁,脑瘫孩子,杏花岭区桃北西社区。家里还有一个7岁的弟弟,父母靠打零工为生,低保家庭。因病致残的小颖和弟弟的感情特别好。虽然不能上学,但是每天弟弟在家写作业时,她都会坐过去摸摸弟弟的书本,羡慕地看着弟弟在本子上写字。
心愿:小颖的妈妈说,孩子没上过几年学,却十分喜欢书本、文具,很想要一套学习用品和书籍,和弟弟一样写字。
17峰峰男,7岁,尖草坪区建工街一社区。母亲智力残疾没有劳动能力,父亲农户,平时打点零工外,还要照顾妻子和儿子,低保家庭。峰峰上一年级,学习很刻苦,老师都奇怪这个看起来不起眼的小男孩那么爱学习。上课认真,回家后也自觉写作业,家里没人能辅导他,孩子成绩还很好。峰峰说,他就是想好好学习,长大了多挣点钱,让爸爸不要再那么辛苦了。
心愿:想要一套学习用品或者一套能提高学习成绩的辅导书。
18琳琳女,10岁,杏花岭区胜利西街社区。父亲精神残疾,没有劳动能力,母亲农户,没有时间出去工作,一家人生活十分贫困,是社区的低保家庭。琳琳小时候因病做过两次手术,生活更是雪上加霜。幸运的是,琳琳上学后一切顺利,成绩也不错。
心愿:想要一套辅导书或者新文具等学习用品。
19成成男,9岁,胜利西街社区。患有白血病,父母离异后由妈妈照顾,妈妈无业。为了给孩子治病已债台高筑。懂事的成成从小就很贴心,尽量不给妈妈添麻烦。家里来客人还会主动端茶倒水,因为生病,成成没办法上学,他十分羡慕别的小朋友背着小书包去上学。妈妈给他买的故事书,他看了又看,已经卷了边都不舍得放下。
心愿:成成最想要一套包括书包、文具盒、笔在内的学习用品,如果有小朋友们不看的旧课本或者课外书,他也喜欢。
20小静女,12岁,胜利西街社区。低保家庭,父亲脑梗常年卧病在床,母亲农户,照顾一家老小。小静现在还依稀记得小时候爸爸没有生病时的快乐时光,那会儿她坐在爸爸肩头去公园玩。自从几年前爸爸得了病,一切都变了样儿。家里的欢声笑语少了,小静也变得沉默了,但是她在学习上更努力了。她特别希望自己能早点学有所成,有个工作养活家人,让爸爸妈妈过得轻松点儿。
心愿:想要书包、文具等学习用品或者教学辅导书。
本报记者 姬仙果 张婉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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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好了,重度残疾人为何仍然贫困?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不少政策,帮助残疾人脱贫致富。今年4-5月,湖南省益阳市政协对益阳市重度残疾人生活状况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重度残疾人生活状况令人堪忧。据调查统计,益阳市共有残疾人289577人,其中重度残疾人87514人,占残疾人总数的31%。已发证的重度残疾人有37121人,其中持有低保、五保证(不含集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的有29583人。调查发现,重度残疾人生活、就业、医疗、教育等大大落后于社会的平均水平,很大一部分仍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有的挣扎在生死边缘亟待救助。现状:重度残疾人生活难以为继,康复医疗困难据调查,益阳市90%的重度残疾人靠微薄的低保、五保、临时救济或亲戚朋友的接济度日,全市重度残疾人生活水平比社会平均生活水平低46%。特别是一些一户多残的家庭,生活更是难以为继。南县中鱼口乡光明村八组何国云,全家三代6口人,有5人是低视力残疾,1人是重度肢体残疾,尽管6个人都享受五保,但生活仍十分困难;乌嘴乡赛南村何红青一家4口,两个儿子都是精神残疾。大儿子早几年出走后,一直杳无音信。小儿子长年关在屋后的一间小屋里,不能行走,大小便失禁,吃饭靠喂。一家仅靠2亩田和一人的五保金维持生活。高新区朝阳街道办事处的卜贱毛,患强制性骨髓炎,15岁时瘫痪在床,今年44岁的他四肢已僵硬,80多岁的父母为他穿衣喂饭、接屎接尿,苦难场景令人心酸。赫山区桃花仑街道的许伟三兄妹及一个外甥都是重度精神残疾人,靠80多岁的父母照料,生活异常困难。父母一说起孩子,就老泪纵横,担心自己去世后,孩子们无人照料。康复训练是残疾人最基本的需求,是残疾人就业和参与社会活动的基础。但目前政府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特惠政策不多,即使出台了一些特惠政策,绝大部分未落实到位,致使特别需要康复医疗救助的残疾人得不到及时治疗,留下了许多悲剧。益阳市高新区朝阳街道办事处明月村夏雨林,两个儿子一个8岁,一个3岁,都患有脑瘫,无法行走,由妻子全天照料,一家四口的生活靠他本人打零工维持。前几年,在残联的帮助下,小儿子在资阳区妇幼保健院接受了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但一个项目疗程短的有几个月,长的只有10个月,而两个小孩子的康复是长期的,不能间断的,还需借助药物等治疗,加上往返车费、生活费等要自己承担,巨大的经济压力让他们选择了放弃。今年4月,益阳市残联分给安化县15个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指标,因残疾儿童家庭困难,连到市里参加免费抢救性康复训练的生活费等基本费用都难以承受,至今只有5人前来参加康复治疗。原因:就业创业能力差,重度残疾人难解贫困据调查,益阳市重度残疾人就业率不到10%,即使某些残疾人在农村通过种植、养殖就业了,但受自然条件和市场影响较大,又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就业不稳定。如沅江市三眼塘镇杨梅山村李志胜,2012年种了30亩蔬菜被大水淹没,损失4万多元,2013年20亩芋头又遭旱灾,没有收成。接连的灾难,造成生活极度困难。另外,家庭供养矛盾是造成残疾人家庭就业创业差的另一个重要因素。重度残疾人大部分靠家庭供养。实际上,供养重度残疾人的家庭,在原本劳动力缺乏的情况下,既要供养其生活,扶持其起居,还要承担其治病和康复的大量费用,长期下去,壮的拖垮,富的拖穷;一些重度残疾儿童也因为需要家庭照顾,家长基本上难以稳定就业创业。因此,造成了重度残疾人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瓶颈:特惠保障少,已有助残政策落实不到位相关民生保障政策针对贫困人群做出的优惠规定多,而专门针对残疾人的却极少。以低保、五保相关政策为例,尽管要求实现应保尽保,但因受政府财政限制,益阳市普遍存在实际上的按“指标任务”分配情况,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几个人分享一个指标的情况,还有相当一部分贫困残疾人没有纳入低保范围。如安化县滔溪镇文溪村的残疾人李雪花,本人长期吃药,儿子上学,丈夫务农,一家生活相当困难。但在本村还有3户比她家还困难,因此,李雪花一家没能纳入低保范围。为此儿子上学费用减免以及“教育救助”等低保户政策不能享受,一家人的收入减去儿子的教育费用后,生活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他政策,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只针对享受低保的贫困人口。创业贴息贷款受政策的制约,重度残疾人基本被拒之门外。公益性岗位的安置,没有向重度残疾人倾斜。虽然贫困重度残疾人都参加了医保,但医保数额小,限制多,不能解决残疾人“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报销一般只在30%左右,加上其它一些必要的费用、出院用药开支及最高保额2万元的限制,农村医疗保险对农村残疾人的保障作用不是很大,使贫困重度残疾人许多病得不到救助。不仅如此,已有助残扶残政策还有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比如《益阳市残疾人扶助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停车场、报刊信息(公用电话)亭、收费公厕等服务行业的公益性岗位中,安排不低于10%的岗位供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凭本人《残疾人证》在公办医疗机构就医,免交普通挂号费;其在一、二、三级医院就医的,检查费、床位费、治疗费分别按65%、75%、85%收取,但这些政策大部分没有得到落实。电力部门为残疾人减免部分电费的规定必须由国网湖南供电公司制定,市县级及以下单位只能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费用。由于政策不健全和政策得不到有效落实,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不能获得优惠,不能得到救助,加剧了残疾人的贫困。建议: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构筑社会帮困格局为了帮助重度残疾人脱贫,残疾人保障政策、社会帮困机制都有待进一步完善。建议:首先,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护理补贴。建议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此项工作,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早谋划,组织相关部门调查研究,出台实施细则。要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实行“应保尽保,应补尽补”;要完善农村医疗救助体系,提高残疾人门诊和住院的报销比例,简化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对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推行上门服务,定期结账;要完善教育资助体系,对重度残疾人子女就学,要给予特殊的生活补助和学习资助,防止“因学致贫”和教育贫困代际相传。其次,完善扶贫运行机制,构筑社会帮困格局。在完善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社会救助作用,构筑治理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贫困的多道防线。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将残疾人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加快构建残疾人服务体系。一是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二是依法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三是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四是发展特殊教育,不断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五是切实落实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第三,要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宣传。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要利用各种重要会议、重要平台宣传益阳残疾人工作;残联等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加强残疾人工作法律、政策的宣传,加强自强模范、扶残助残先进典型的宣传,加强残疾人业务工作的宣传,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工作的社会知晓度,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全社会理解、尊重残疾人,关心、关爱残疾人的浓厚氛围,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建议修订残疾人保障法,强化残疾儿童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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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分类:|系统分类:|关键词:建议修订,残疾人保障法,残疾儿童医疗保障|
建议修订残疾人保障法,强化残疾儿童医疗保障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11年6月3日发布
十天前,笔者在《漫谈健全社会救助制度》(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11年5月24日发布)中提到:“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社会救济古已有之,限于邻里亲友和个别救助团体。只有到了20世纪30年代以来现代社会,30年代经济危机使人们认识到需要建立现代的社会保障和救济机制来解决保障和救济问题,这时社会救助才扩大为政府主导的广泛的社会救助体系,政府、各类基金会、各种社团组织、宗教组织均在其中负有各自的一定责任。救死扶伤,助人为乐,扶贫济困是社会美德。对急需救助的病困等弱势人群政府要管、社会要管、医院要管、救助团体要管。对于医院来说救人是第一位的,先解决救人问题,再来解决医疗费用的支付和分摊问题,不能见死不救。对政府来说需要制订并陆续完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中关于弱势人群的法令和政策规定,如单亲和寡妇家庭的儿童救助、残疾儿童照顾、特殊疾病的医疗保障等,只有采取综合措施才能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47484)
最近有关悲情母亲溺杀双胞胎 脑瘫儿的“社会之痛”的报道,悲情母亲溺死脑瘫双胞胎案开审 千人签名求轻判的报道,再次提出了增加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残疾医疗保障的法律规定。
现有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第九条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第十一条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我们上述相关规定中看不到对于像脑瘫残疾儿童及其困难扶养家庭的保障及社会就助的明确规定。
*************************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全文)
2008年04月24日 21:36:26  来源: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康 复
第三章 教 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 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
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二章 康 复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政府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三章 教 育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五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六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条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四十三条 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三)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四)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参加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五)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四十四条 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四十五条 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第五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
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五十六条 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
第五十八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content_80445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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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情母亲溺死脑瘫双胞胎案开审 千人签名求轻判
时间: 08:05:04 来源:中广网 作者:孙莹 杨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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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韩群凤:他们都建议我再生一个,我想再生一个不是大问题,大问题是我那两个小孩怎么养育比较好,我一直想不通怎么处理比较好。辩护人强调,韩群凤的行为是完全迫于生活压力和对未来的绝望,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法院能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中广网北京6月2日消息(记者孙莹 杨钧天)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韩群凤溺死双胞胎脑瘫儿子,涉嫌故意杀人"案今天上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我们的400-800-0088热线也在近日不断接到听众电话询问,纷纷表示关注这个案件,13年照顾双胞胎脑瘫儿子的监守为何一念间选择决绝的放弃?控辩双方对罪与罚、情与法的平衡,各自有怎样的观点?
  2010年11月20日晚,韩群凤给两个脑瘫儿子服下安眠药,之后依次把他们抱到浴缸中溺死,然后将孩子擦干,穿上新衣服在床上放好,然后自己服下农药自杀。韩群凤说她这样做是想不再拖累丈夫,给孩子和家里人一个解脱。
  韩群凤:一直都不知道怎么办,只是想三母子一起睡了,就不在这个世界,他们两个都吃了一颗安眠药,剩下好像是七八颗都我是一个人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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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年照顾双胞胎脑瘫儿子的监守为何一念间选择决绝的放弃?韩群凤在法庭上的回答零星体现了一个脑瘫患儿母亲的艰难。从儿子出生后9个月开始,四处求医,进行近十年的按摩治疗,直到2010年7月,韩群凤才对两个孩子评残,为什么?
  韩群凤:因为我希望经过自己的努力医治他们,不希望他们残疾地过一生,所以一直都没有申请残疾。
  十多年一直请保姆照顾孩子,是什么原因让韩群凤辞掉银行大堂经理的工作,专门照顾孩子。
  韩群凤:因为银行里的工资越来越低,又找不到保姆带他,保姆的费用越来越高,所以我想,保姆的护理是很差的,我又有心无力,又看到他们受苦,所以宁愿亲自来照顾他,还可以教他们识字,又学其他东西。
  也有人建议韩群凤再要个孩子,是什么原因让她犹豫?
  韩群凤:他们都建议我再生一个,我想再生一个不是大问题,大问题是我那两个小孩怎么养育比较好,我一直想不通怎么处理比较好。
  经过长期治疗,孩子从不会坐到被搀扶着可以慢慢走,但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韩群凤感到了彻底的绝望。
  韩群凤:孩子越来越大了,抱也抱不动,加上他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这个问题一直缠着我,不知道怎么解决,这也是最大的一个问题。
  最后陈述时一声深深的叹息,有多少人能体会到韩群凤此时复杂的心情。
  韩群凤:我对我的行为很后悔,我对不起小孩,对不起家里人,今天有什么处罚,我是该受的。唉……如果还可以倒回来的话,我绝对不会再做这样的傻事,我会让社会来帮助我。
  记者手中的采访也记录下了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各自主要的发言,听起来格外让人纠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群凤明知道自己对无任何反抗能力的脑瘫患儿实施喂药、溺水的行为必将导致被害人的死亡,还任意为之,非法剥夺了两个孩子的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人:虽然被告人迫于生活的压力,杀害的是自己的两个亲生儿子,但是人的生命价值是至高无上的,是最基础的人权,受宪法的保护,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被告人作案时控制能力明显削弱,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强调,韩群凤的行为是完全迫于生活压力和对未来的绝望,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法院能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辩护人:在这起人伦悲剧的背后也反映出了我国社会救济制度的不足。如果我国社会救济制度能完善到替韩群凤分担抚养压力的话,韩群凤是绝不会绝望到亲手溺死自己亲生儿子,也正是基于此,韩群凤的亲戚朋友同事邻居近千人联名为其求情,有超过数十万的读者及网友均对韩群凤的不幸表示同情,希望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请合议庭考虑到本案的社会背景,以及群众的呼声给予其从轻处罚。
  公诉人也提到,韩群凤杀子并不是想独善其身,而是想解脱家人的痛苦,是不得以而为之。
  公诉人:公诉人相信,杀死自己的孩子,服毒后自杀却被救活,韩群凤心灵所受的煎熬远远大于将要受到的刑事处罚。面对被告人韩群凤的遭遇,大家都会问,什么是正义,如何才是公平,公诉人认为,严格执行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去再一次破坏已经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而是希望通过法律的调整,实现社会利益的平衡。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审判长宣布将择日作出一审判决。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
http://www.chinadaily.com.cn/micro-reading/dzh//content_2805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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